婚姻登记机关等级评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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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机关等级评定标准

来源:路桥区民政局发布日期:2011-11-09

阅读:363次《婚姻登记机关等级评定标准》(行业标准,MZ/T 024 —2011)于2011年7月1日

起实施

1.1.1.1 目次

前言.I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等级划分原则.1

4 国家3A级婚姻登记机关评定标准.1

4.1 机构经费人员.1

4.1.1 机构性质.1

4.1.2 工作经费.1

4.1.3 婚姻登记员.1

4.1.4 婚姻颁证员.2

4.1.5 婚姻家庭辅导员.2

4.2 场所设备.2

4.2.1 环境布局.2

4.2.2 候登大厅.3

4.2.3 结婚登记区.3

4.2.4 离婚登记室.4

4.2.5 婚姻家庭辅导室.4

4.2.6 颁证大厅.4

4.2.7 档案室.4

4.2.8 卫生间.4

4.2.9 设施配备.4

4.3 服务管理.5

4.3.1 便民服务.5

4.3.2 登记要求.5

4.3.3 信息化建设.5

4.3.4 婚姻文化.5

4.3.5 管理制度.5

5 国家4A级婚姻登记机关评定标准.6

5.1 机构经费人员.6

5.1.1 机构性质.6

5.1.2 工作经费.6

5.1.3 婚姻登记员.6

5.1.4 婚姻颁证员.7

5.1.5 婚姻家庭辅导员.7

5.2 场所设备.7

5.2.1 环境布局.7

5.2.2 候登大厅.8

5.2.3 结婚登记区.8

5.2.4 离婚登记室.8

5.2.5 婚姻家庭辅导室.8

5.2.6 颁证大厅.9

5.2.7 档案室.9

5.2.8 卫生间.9

5.2.9 设施配备.9

5.3 服务管理.9

5.3.1 便民服务.9

5.3.2 登记要求.10

5.3.3 信息化建设.10

5.3.4 婚姻文化.10

5.3.5 管理制度.10

6 国家5A级婚姻登记机关评定标准.11

6.1 机构经费人员.11

6.1.1 机构性质.11

6.1.2 工作经费.11

6.1.3 婚姻登记员.11

6.1.4 婚姻颁证员.11

6.1.5 婚姻家庭辅导员.12

6.2 场所设备.12

6.2.1 环境布局.12

6.2.2 候登大厅.13

6.2.3 结婚登记区.13

6.2.4 离婚登记室.13

6.2.5 婚姻家庭辅导室.13

6.2.6 颁证大厅.13

6.2.7 档案室.14

6.2.8 卫生间.14

6.2.9 设施配备.14

6.3 服务管理.14

6.3.1 便民服务.14

6.3.2 登记要求.14

6.3.3 信息化建设.15

6.3.4 婚姻文化.15

6.3.5 管理制度.15

参考文献.17

前言

本标准由民政部社会事务司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民政部社会事务司。

本标准起草人:张明亮、陈光耀、倪春霞、许立阳、阳艳燕1.1.1.2 婚姻登记机关等级评定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国家3A、4A、5A级婚姻登记机关等级评定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依法设立的各级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机关。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

3 等级划分原则

婚姻登记机关评定等级由低到高分为国家3A级、国家4A级和国家5A级三个等级。等级评定中不再设定国家1A级、国家2A级婚姻登记机关。

4 国家3A级婚姻登记机关评定标准

4.1 机构经费人员

4.1.1 机构性质

婚姻登记机关机构性质应符合以下要求之一:

——经编制部门批复成立的行政机关;

——经编制部门批复成立的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经编制部门批复成立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4.1.2 工作经费

婚姻登记工作经费有制度性保障,满足工作需求和服务需求。

4.1.3 婚姻登记员

4.1.3.1 婚姻登记员应为专职人员,其编制性质应符合以下要求之一:

——行政编制;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编制;

——全额拨款事业编制。

4.1.3.2 办理内地居民婚姻登记的登记机关,人员配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辖区户籍人口30万以下的,至少配4名婚姻登记员;

——辖区户籍人口30万以上的市辖区,每增加8万户籍人口增配1名婚姻登记员;

——辖区户籍人口30万以上的县、县级市,每增加10万户籍人口增配1名婚姻登记员。

4.1.3.3 办理涉外、涉港澳台和华侨婚姻登记的登记机关,人员配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年工作量500对(件)以下的,至少配2名婚姻登记员;

——年工作量500-1500对(件)的,至少配3名婚姻登记员;

——年工作量1500对(件)以上的,至少配4名婚姻登记员。

4.1.3.4 婚姻登记员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取得地市级及以上民政部门颁发的婚姻登记员资格证书。

4.1.3.5 婚姻登记员每2年至少参加一次省级及以上民政部门举办的业务培训,取得业务培训合格证书。

4.1.3.6 婚姻登记员统一着装,挂牌上岗,举止得体,文明用语,微笑服务。

4.1.3.7 婚姻登记员统一使用普通话。

4.1.3.8 婚姻登记员熟知婚姻法律知识、业务政策文件,熟练使用婚姻登记信息系统。

4.1.4 婚姻颁证员

4.1.4.1 婚姻颁证员应为婚姻登记员。

4.1.4.2 婚姻颁证员配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年结婚登记量5000对以下的,至少配2名婚姻颁证员;

——年结婚登记量5000对以上的,每增加5000对增配1名婚姻颁证员。

4.1.4.3 婚姻颁证员符合精神面貌佳、表达能力强、文化修养高、道德品质好的要求。

4.1.4.4 婚姻颁证员需经省级及以上民政部门培训考核,取得婚姻颁证员资格证书。

4.1.5 婚姻家庭辅导员

4.1.

5.1 婚姻登记机关配有1名或1名以上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聘用或通过公开招募志愿者方式招募的婚姻家庭辅导员。

4.1.

5.2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聘用的婚姻家庭辅导员应具有以下资格之一:

——社工资格;

——心理咨询师资格;

——婚姻家庭咨询师资格;

——律师资格。

4.1.

5.3 通过公开招募志愿者方式招募的婚姻家庭辅导员应具有心理学等方面的专

业知识或具备良好的婚姻家庭辅导经验。

4.2 场所设备

4.2.1 环境布局

4.2.1.1 婚姻登记机关选址应在交通便利处,有独立的场所。

4.2.1.2 婚姻登记机关不应设在婚纱摄影、婚庆服务、医疗保健等经营服务机构场所内,当事人办理登记无须穿越经营服务区域,婚姻登记与婚姻服务严格坚持人员、场地、收费、服装四分开。

4.2.1.3 登记环境宽敞明亮,庄严整洁,温馨舒适,标识醒目。

4.2.1.4 婚姻登记机关场所应分为以下区域:

——候登大厅;

——结婚登记区;

——离婚登记室;

——婚姻家庭辅导室;

——颁证大厅;

——档案室。

设立既办结婚登记、也办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室的,结婚登记区、离婚登记室可合并为3个或3个以上的婚姻登记室。

4.2.1.5 候登大厅、结婚登记区面积要求:

——年工作量10000对(件)以下的,使用面积不低于120㎡;

——年工作量10000对(件)以上的,使用面积不低于180㎡。

4.2.2 候登大厅

4.2.2.1 候登大厅应设立公示牌,公示以下内容:

——婚姻登记机关职责及相关法律规定;

——婚姻登记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

——婚姻登记员照片、编号;

——婚姻登记员岗位及职责;

——婚姻登记机关所属民政局或乡镇人民政府监督、举报电话。

4.2.2.2 候登大厅应明示当事人填写各类申请书的规范样本。

4.2.2.3 候登大厅应设立宣传资料展架、意见箱,配置饮水机、饮水杯、老花镜等服务设施。

4.2.2.4 候登大厅座椅配备要求:

——年工作量5000对(件)以下的,候登座椅不少于8座,填表座椅不少于4座;

——年工作量5000-10000对(件)的,候登座椅不少于16座,填表座椅不少于8座;

——年工作量10000对(件)以上的,候登座椅不少于24座,填表座椅不少于12座。

4.2.3 结婚登记区

4.2.3.1 登记台面宽敞整洁。

4.2.3.2 登记员与当事人正对平坐,中间无玻璃、栏杆或其它隔离屏障。

4.2.3.3 每个结婚登记窗口相对独立,办理登记的当事人不受左右人群影响。

4.2.3.4 结婚登记窗口数量要求:

——年结婚登记、出具证明量5000对(件)以下的,不少于2个结婚登记窗口;

——年结婚登记、出具证明量5000-10000对(件)的,不少于3个结婚登记窗口;

——年结婚登记、出具证明量10000对(件)以上的,不少于4个结婚登记窗口。

4.2.4 离婚登记室

4.2.4.1 离婚登记有独立的房间。

4.2.4.2 离婚登记室面积及窗口数量要求:

——年离婚登记量2000对以下的,使用面积不低于15㎡;

——年离婚登记量2000-4000对的,使用面积不低于25㎡,不少于2个相对独立的离婚登记窗口;

——年离婚登记量4000对以上的,使用面积不低于40㎡,不少于3个相对独立的离婚登记窗口。

4.2.5 婚姻家庭辅导室

4.2.

5.1 婚姻家庭辅导有独立的房间。

4.2.

5.2 婚姻家庭辅导室使用面积不低于15㎡。

4.2.6 颁证大厅

4.2.6.1 有独立的颁证大厅,使用面积不低于60㎡,亲友观礼席位不少于6座。

4.2.6.2 颁证大厅设立颁证台,配置国徽、红双喜、龙凤呈祥等能体现结婚登记庄重、温馨、神圣的装饰。

4.2.6.3 颁证大厅内没有开展婚姻服务产品销售等经营性项目。

4.2.7 档案室

4.2.7.1 婚姻登记机关有独立的档案室。

4.2.7.2 档案室内配有满足婚姻登记档案保存需求的档案柜,备有防潮、防火、防虫、防盗等设备。

4.2.8 卫生间

4.2.8.1 婚姻登记机关所在楼内设有男女卫生间,有明显指示牌。

4.2.8.2 卫生间对服务对象开放。

4.2.9 设施配备

婚姻登记机关应配有以下设备:

——复印机;

——传真机;

——扫描仪;

——当事人等候观看的电视机;

——每个登记窗口一台电脑;

——每个登记窗口一套证件及纸张打印机;

——未与公安部门身份信息联网的,每个登记窗口一套身份证识别系统;

——年工作量5000对(件)以上的,配有排队叫号系统;

——年工作量5000对(件)以上的,配有电子滚动显示屏。

4.3 服务管理

4.3.1 便民服务

4.3.1.1 开设直拨咨询电话或24小时语音咨询电话,电话号码可在当地114查询。

4.3.1.2 所在办公楼(院)外醒目处悬挂符合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八条要求的婚姻登记机关标识牌,同时公告对外办公时间。

4.3.2 登记要求

4.3.2.1 依法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办理结婚登记;

——办理离婚登记;

——补发婚姻登记证;

——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撤销受胁迫的婚姻;

——宣传婚姻法律法规,倡导文明婚俗等。

4.3.2.2 不要求当事人提供额外材料,不增加或变相增加工作程序。

4.3.2.3 只收取婚姻登记证工本费和经当地物价主管部门批准的婚姻登记档案查询利用费,不开展其它收费服务。

4.3.2.4 当事人因照证件照、摄录颁证仪式确需服务的,由当事人与服务机构在婚姻登记机关以外的场所签订自愿接受服务单。

4.3.2.5 近3年内无有效投诉和行政过错败诉案件发生,登记合格率100%。

4.3.3 信息化建设

4.3.3.1 通过省级婚姻登记工作平台实现实时在线登记。

4.3.3.2 备有可实现数据上传的应急单机版登记软件。

4.3.3.3 开通网络预约系统,实现预约系统与婚姻登记系统数据交换,确保优先为预约者办理登记。

4.3.3.4 将本辖区1990年以来保存的所有婚姻登记档案录入婚姻登记信息系统。

4.3.4 婚姻文化

4.3.4.1 举行颁证仪式,免费为当事人颁发结婚证。

4.3.4.2 免费为有需求的当事人提供婚姻家庭辅导。

4.3.4.3 悬挂全国婚姻登记工作标识。

4.3.4.4 营造婚姻文化氛围,在候登大厅、登记室(区)、辅导室和颁证大厅应分别张贴体现婚姻文化的宣传箴言、图画。

4.3.4.5 在候登大厅张贴引导当事人婚事简办新办、参加颁证仪式的宣传内容。

4.3.5 管理制度

4.3.

5.1 制定有婚姻登记印章、证书、纸制档案、电子档案、业务学习、岗位责任、考评奖惩、应急预案等管理制度。

4.3.

5.2 按规定保管婚姻登记档案,近3年内未出现纸质档案遗失、损毁、存档材料不当以及电子档案丢失、外泄等问题。

4.3.

5.3 按规定保管婚姻登记证件,近3年内未出现空白婚姻登记证丢失、污损等问题,作废婚姻登记证书统一上交、集中销毁有记录。

5 国家4A级婚姻登记机关评定标准

5.1 机构经费人员

5.1.1 机构性质

婚姻登记机关机构性质应符合以下要求之一:

——经编制部门批复成立的行政机关;

——经编制部门批复成立的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5.1.2 工作经费

婚姻登记工作经费有制度性保障,满足工作需求和服务需求。

5.1.3 婚姻登记员

5.1.3.1 婚姻登记员应为专职人员,其编制性质应符合以下要求之一:

——行政编制;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编制。

5.1.3.2 办理内地居民婚姻登记的登记机关,人员配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辖区户籍人口30万以下的,至少配4名婚姻登记员;

——辖区户籍人口30万以上的市辖区,每增加8万户籍人口增配1名婚姻登记员;

——辖区户籍人口30万以上的县、县级市,每增加10万户籍人口增配1名婚姻登记员。

5.1.3.3 办理涉外、涉港澳台和华侨婚姻登记的登记机关,人员配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年工作量500对(件)以下的,至少配2名婚姻登记员;

——年工作量500-1500对(件)的,至少配3名婚姻登记员;

——年工作量1500对(件)以上的,至少配4名婚姻登记员。

5.1.3.4 婚姻登记员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2011年后新录用婚姻登记员具有全日制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取得地市级及以上民政部门颁发的婚姻登记员资格证书。

5.1.3.5 婚姻登记员每2年至少参加一次省级及以上民政部门举办的业务培训,取得业务培训合格证书。

5.1.3.6 婚姻登记员统一着装,挂牌上岗,举止得体,文明用语,微笑服务。

5.1.3.7 婚姻登记员统一使用普通话,涉外婚姻登记机关婚姻登记员至少熟练掌握一门外语。

5.1.3.8 婚姻登记员熟知婚姻法律知识、业务政策文件,熟练使用婚姻登记信息系统。

5.1.4 婚姻颁证员

5.1.4.1 婚姻颁证员应为婚姻登记员。

5.1.4.2 婚姻颁证员配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年结婚登记量5000对以下的,至少配2名婚姻颁证员;

——年结婚登记量5000对以上的,每增加4000对增配1名婚姻颁证员。

5.1.4.3 婚姻颁证员符合精神面貌佳、表达能力强、文化修养高、道德品质好的要求。

5.1.4.4 婚姻颁证员需经省级及以上民政部门培训考核,取得婚姻颁证员资格证书。

5.1.5 婚姻家庭辅导员

5.1.5.1 婚姻登记机关配有1名或1名以上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聘用或通过公开招募志愿者方式招募的婚姻家庭辅导员。

5.1.5.2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聘用的婚姻家庭辅导员应具有以下资格之一:

——社工资格;

——心理咨询师资格;

——婚姻家庭咨询师资格;

——律师资格。

5.1.5.3 通过公开招募志愿者方式招募的婚姻家庭辅导员应具有心理学等方面的专

业知识或具备良好的婚姻家庭辅导经验。

5.2 场所设备

5.2.1 环境布局

5.2.1.1 婚姻登记机关选址应在交通便利处,有独立的登记场所。

5.2.1.2 婚姻登记机关不应设在婚纱摄影、婚庆服务、医疗保健等经营服务机构场所内,当事人办理登记无须穿越经营服务区域,婚姻登记与婚姻服务严格坚持人员、场地、收费、服装四分开。

5.2.1.3 登记环境宽敞明亮,庄严整洁,温馨舒适,标识醒目。

5.2.1.4 婚姻登记机关场所应分为以下区域:

——候登大厅;

——结婚登记区;

——离婚登记室;

——婚姻家庭辅导室;

——颁证大厅;

——档案室。

设立既办结婚登记、也办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室的,结婚登记区、离婚登记室可合并为4个或4个以上的婚姻登记室。

5.2.1.5 候登大厅、结婚登记区面积要求:

——年工作量10000对(件)以下的,使用面积不低于150㎡;

——年工作量10000对(件)以上的,使用面积不低于220㎡。

5.2.2 候登大厅

5.2.2.1 候登大厅应设立公示牌,公示以下内容:

——婚姻登记机关职责及相关法律规定;

——婚姻登记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

——婚姻登记员照片、编号;

——婚姻登记员岗位及职责;

——本行政区纪检监察部门或上级民政部门的监督、举报电话。

5.2.2.2 候登大厅应明示当事人填写各类申请书的规范样本。

5.2.2.3 候登大厅应设立宣传资料展架、意见箱,配置饮水机、饮水杯、老花镜等服务设施。

5.2.2.4 年工作量5000对(件)以上的,候登大厅应设立咨询台,安排专人答复咨询,维持登记秩序。

5.2.2.5 候登大厅座椅配备要求:

——年工作量5000对(件)以下的,候登座椅不少于10座,填表座椅不少于6座;

——年工作量5000-10000对(件)的,候登座椅不少于20座,填表座椅不少于12座;

——年工作量10000对(件)以上的,候登座椅不少于30座,填表座椅不少于18座。

5.2.3 结婚登记区

5.2.3.1 登记台面宽敞整洁。

5.2.3.2 登记员与当事人正对平坐,中间无玻璃、栏杆或其它隔离屏障。

5.2.3.3 每个结婚登记窗口相对独立,办理登记的当事人不受左右人群影响。

5.2.3.4 结婚登记窗口数量要求:

——年结婚登记、出具证明量5000对(件)以下的,不少于3个结婚登记窗口;

——年结婚登记、出具证明量5000-10000对(件)的,不少于4个结婚登记窗口;

——年结婚登记、出具证明量10000对(件)以上的,不少于5个结婚登记窗口。

5.2.4 离婚登记室

5.2.4.1 离婚登记有独立的房间。

5.2.4.2 离婚登记室面积及窗口数量要求:

——年离婚登记量2000对以下的,使用面积不低于15㎡;

——年离婚登记量2000-4000对的,使用面积不低于35㎡,不少于2个相对独立的离婚登记窗口;

——年离婚登记量4000对以上的,使用面积不低于50㎡,不少于3个相对独立的离婚登记窗口。

5.2.5 婚姻家庭辅导室

5.2.5.1 婚姻家庭辅导有独立的房间。

5.2.5.2 婚姻家庭辅导室使用面积不低于15㎡。

5.2.6 颁证大厅

5.2.

6.1 有独立的颁证大厅,使用面积不低于100㎡,亲友观礼席位不少于12座。

5.2.

6.2 颁证大厅设立颁证台,配置国徽或红双喜、龙凤呈祥等各种能体现结婚登记庄重、温馨、神圣的装饰。

5.2.

6.3 颁证大厅内没有开展婚姻服务产品销售等经营性项目。

5.2.7 档案室

5.2.7.1 婚姻登记机关有独立的档案室。

5.2.7.2 档案室内配有满足婚姻登记档案保存需求的档案柜,备有防潮、防火、防虫、防盗等设备。

5.2.8 卫生间

5.2.8.1 婚姻登记机关所在楼层设有男女卫生间,有明显指示牌。

5.2.8.2 卫生间对服务对象开放。

5.2.9 设施配备

5.2.9.1 婚姻登记机关应配有以下设备:

——复印机;

——传真机;

——扫描仪;

——当事人等候观看的电视机;

——每个登记窗口一台电脑;

——每个登记窗口一套证件及纸张打印机;

——未与公安部门身份信息联网的,每个登记窗口一套身份证识别系统;

——排队叫号系统;

——电子滚动显示屏;

——服务评价系统。

5.2.9.2 婚姻登记机关设有无障碍通道或提供无障碍登记服务。

5.3 服务管理

5.3.1 便民服务

5.3.1.1 开设直拨咨询电话或24小时语音咨询电话,电话号码可在当地114查询。

5.3.1.2 当事人可在外网查询婚姻登记机关办公地点、办公时间、登记所需提供的证件材料等信息。

5.3.1.3 所在办公楼(院)外醒目处悬挂符合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八条要求的婚姻登记机关标识牌,同时公告对外办公时间。

5.3.2 登记要求

5.3.2.1 依法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办理结婚登记;

——办理离婚登记;

——补发婚姻登记证;

——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撤销受胁迫的婚姻;

——宣传婚姻法律法规,倡导文明婚俗等。

5.3.2.2 不要求当事人提供额外材料,不增加或变相增加工作程序。

5.3.2.3 只收取婚姻登记证工本费和经当地物价主管部门批准的婚姻登记档案查询利用费,不开展其它收费服务。

5.3.2.4 当事人因照证件照、摄录颁证仪式确需服务的,由当事人与服务机构在婚姻登记机关以外的场所签订自愿接受服务单。

5.3.2.5 近3年内无有效投诉和行政过错败诉案件发生,登记合格率100%。

5.3.3 信息化建设

5.3.3.1 通过省级婚姻登记工作平台实现实时在线登记,婚姻登记数据通过部省两级婚姻登记数据交换共享实现全国联网。

5.3.3.2 备有可实现数据上传的应急单机版登记软件。

5.3.3.3 开通网络预约系统,实现预约系统与婚姻登记系统数据交换,确保优先为预约者办理登记,网络预约办理登记量不低于当年登记量的10%。

5.3.3.4 将本辖区1970年以来保存的所有婚姻登记档案录入婚姻登记信息系统。

5.3.4 婚姻文化

5.3.4.1 举行颁证仪式,免费为当事人颁发结婚证。

5.3.4.2 建立市(区、县)长或其他特邀颁证师颁证制度,特邀颁证师名单及颁证日期对外公开。

5.3.4.3 免费为有需求的当事人提供婚姻家庭辅导。

5.3.4.4 悬挂全国婚姻登记工作标识。

5.3.4.5 营造婚姻文化氛围,在候登大厅、登记室(区)、辅导室和颁证大厅应分别张贴体现婚姻文化的宣传箴言、图画。

5.3.4.6 候登大厅张贴引导当事人婚事简办新办、参加颁证仪式的宣传内容。

5.3.5 管理制度

5.3.5.1 制定有婚姻登记印章、证书、纸制档案、电子档案、业务学习、岗位责任、考评奖惩、应急预案等管理制度。

5.3.5.2 按规定保管婚姻登记档案,近3年内未出现纸质档案遗失、损毁、存档材料不当以及电子档案丢失、外泄等问题。

5.3.5.3 按规定保管婚姻登记证件,近3年内未出现空白婚姻登记证丢失、污损等问题,作废婚姻登记证书统一上交、集中销毁有记录。

5.3.5.4 建立周末办公预约制度,周末至少对外办公半天,建立符合法律规定的人员轮休、补偿等配套制度。

6 国家5A级婚姻登记机关评定标准

6.1 机构经费人员

6.1.1 机构性质

婚姻登记机关应为经编制部门批复成立的行政机关。

6.1.2 工作经费

婚姻登记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满足工作需求和服务需求。

6.1.3 婚姻登记员

6.1.3.1 婚姻登记员应为行政编制专职人员。

6.1.3.2 办理内地居民婚姻登记的登记机关,人员配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辖区户籍人口30万以下的,至少配4名婚姻登记员;

——辖区户籍人口30万以上的市辖区,每增加8万户籍人口增配1名婚姻登记员;

——辖区户籍人口30万以上的县、县级市,每增加10万户籍人口增配1名婚姻登记员。

6.1.3.3 办理涉外、涉港澳台和华侨婚姻登记的登记机关,人员配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年工作量500对(件)以下的,至少配2名婚姻登记员;

——年工作量500-1500对(件)的,至少配3名婚姻登记员;

——年工作量1500对(件)以上的,至少配4名婚姻登记员。

6.1.3.4 婚姻登记员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2011年后新录用婚姻登记员具有全日制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取得地市级及以上民政部门颁发的婚姻登记员资格证书。

6.1.3.5 婚姻登记员每2年至少参加一次省级及以上民政部门举办的业务培训,取得业务培训合格证书。

6.1.3.6 婚姻登记员统一着装,挂牌上岗,举止得体,文明用语,微笑服务。

6.1.3.7 婚姻登记员统一使用普通话,涉外婚姻登记机关婚姻登记员至少熟练掌握一门外语。

6.1.3.8 婚姻登记员熟知婚姻法律知识、业务政策文件,熟练使用婚姻登记信息系统。

6.1.4 婚姻颁证员

6.1.4.1 婚姻颁证员应为婚姻登记员。

6.1.4.2 婚姻颁证员配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年结婚登记量5000对以下的,至少配2名婚姻颁证员;

——年结婚登记量5000对以上的,每增加3000对增配1名婚姻颁证员。

6.1.4.3 婚姻颁证员符合精神面貌佳、表达能力强、文化修养高、道德品质好的要求。

6.1.4.4 婚姻颁证员需经省级及以上民政部门培训考核,取得婚姻颁证员资格证书。

6.1.5 婚姻家庭辅导员

6.1.5.1 婚姻登记机关配有2名或2名以上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聘用或通过公开招募志愿者方式招募的婚姻家庭辅导员。

6.1.5.2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聘用的婚姻家庭辅导员应具有以下资格之一:

——社工资格;

——心理咨询师资格;

——婚姻家庭咨询师资格;

——律师资格。

6.1.5.3 通过公开招募志愿者方式招募的婚姻家庭辅导员应具有心理学等方面的专

业知识或具备良好的婚姻家庭辅导经验。

6.2 场所设备

6.2.1 环境布局

6.2.1.1 婚姻登记机关选址应在交通便利处,有独立的登记场所。

6.2.1.2 婚姻登记机关不应设在婚纱摄影、婚庆服务、医疗保健等经营服务机构场所内,当事人办理登记无须穿越经营服务区域,婚姻登记与婚姻服务严格坚持人员、场地、收费、服装四分开。

6.2.1.3 登记环境宽敞明亮,庄严整洁,温馨舒适,标识醒目。

6.2.1.4 婚姻登记机关场所应分为以下区域:

——候登大厅;

——结婚登记区;

——离婚登记室;

——婚姻家庭辅导室;

——颁证大厅;

——档案室;

——卫生间。

设立既办结婚登记、也办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室的,结婚登记区、离婚登记室可合并为5个或5个以上的婚姻登记室。

6.2.1.5 候登大厅、结婚登记区面积要求:

——年工作量10000对(件)以下的,使用面积不低于200㎡;

——年工作量10000对(件)以上的,使用面积不低于300㎡。

6.2.2 候登大厅

6.2.2.1 候登大厅应设立公示牌,公示以下内容

——婚姻登记机关职责及相关法律规定;

——婚姻登记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

——婚姻登记员照片、编号;

——婚姻登记员岗位及职责;

——本行政区纪检监察部门或上级民政部门的监督、举报电话。

6.2.2.2 候登大厅应明示当事人填写各类申请书的规范样本。

6.2.2.3 候登大厅应设立宣传资料展架、意见箱,配置饮水机、饮水杯、老花镜等服务设施。

6.2.2.4 候登大厅设立咨询台,安排专人答复咨询,维持登记秩序。

6.2.2.5 候登大厅座椅配备要求:

——年工作量5000对(件)以下的,候登座椅不少于12座,填表座椅不少于8座;

——年工作量5000-10000对(件)的,候登座椅不少于24座,填表座椅不少于16座;

——年工作量10000对(件)以上的,候登座椅不少于36座,填表座椅不少于24座。

6.2.3 结婚登记区

6.2.3.1 登记台面宽敞整洁。

6.2.3.2 登记员与当事人正对平坐,中间无玻璃、栏杆或其它隔离屏障。

6.2.3.3 每个结婚登记窗口相对独立,办理登记的当事人不受左右人群影响。

6.2.3.4 结婚登记窗口数量要求:

——年结婚登记、出具证明量5000对(件)以下的,不少于4个结婚登记窗口;

——年结婚登记、出具证明量5000-10000对(件)的,不少于5个结婚登记窗口;

——年结婚登记、出具证明量10000对(件)以上的,不少于6个结婚登记窗口。

6.2.4 离婚登记室

6.2.4.1 离婚登记有独立的房间。

6.2.4.2 离婚登记室面积及窗口数量要求:

——年离婚登记量2000对以下的,使用面积不低于15㎡;

——年离婚登记量2000-4000对的,使用面积不低于45㎡,不少于2个相对独立的离婚登记窗口;

——年离婚登记量4000对以上的,使用面积不低于60㎡,不少于3个相对独立的离婚登记窗口。

6.2.5 婚姻家庭辅导室

6.2.5.1 有2间独立的婚姻家庭辅导室。

6.2.5.2 每间婚姻家庭辅导室使用面积不低于15㎡。

6.2.6 颁证大厅

6.2.6.1 有独立的颁证大厅,使用面积不低于180㎡,亲友观礼席位不少于20座。

6.2.6.2 颁证大厅设立颁证台,配置国徽或红双喜、龙凤呈祥等各种能体现结婚登记庄重、温馨、神圣的装饰。

6.2.6.3 颁证大厅内没有开展婚姻服务产品销售等经营性项目。

6.2.7 档案室

6.2.

7.1 婚姻登记机关有独立的档案室。

6.2.

7.2 档案室内配有满足婚姻登记档案保存需求的档案柜,备有防潮、防火、防虫、防盗等设备。

6.2.8 卫生间

6.2.8.1 婚姻登记机关内设有男女卫生间,干净整洁,有明显指示牌。

6.2.8.2 卫生间对服务对象开放。

6.2.9 设施配备

6.2.9.1 婚姻登记机关应配有以下设备:

——复印机;

——传真机;

——扫描仪;

——当事人等候观看的电视机;

——每个登记窗口一台电脑;

——每个登记窗口一套证件及纸张打印机;

——未与公安部门身份信息联网的,每个登记窗口一套身份证识别系统;

——排队叫号系统;

——电子滚动显示屏;

——服务评价系统;

——具有拍摄功能的监控系统。

6.2.9.2 婚姻登记机关设有无障碍通道。

6.3 服务管理

6.3.1 便民服务

6.3.1.1 开设可由当事人自行选择人工咨询或24小时语音咨询的电话,电话号码可在当地114查询。

6.3.1.2 当事人可在外网查询婚姻登记机关办公地点、办公时间、登记所需提供的证件材料等信息。

6.3.1.3 所在办公楼(院)外醒目处悬挂符合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八条要求的婚姻登记机关标识牌,同时公告对外办公时间。

6.3.2 登记要求

6.3.2.1 依法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办理结婚登记;

——办理离婚登记;

——补发婚姻登记证;

——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撤销受胁迫的婚姻;

——宣传婚姻法律法规,倡导文明婚俗等。

6.3.2.2 不要求当事人提供额外材料,不增加或变相增加工作程序。

6.3.2.3 只收取婚姻登记证工本费和经当地物价主管部门批准的婚姻登记档案查询

利用费,不开展其它收费服务。

6.3.2.4 当事人因照证件照、摄录颁证仪式确需服务的,由当事人与服务机构在婚姻登记机关以外的场所签订自愿接受服务单。

6.3.2.5 近3年内无有效投诉和行政过错败诉案件发生,登记合格率100%。

6.3.3 信息化建设

6.3.3.1 通过省级婚姻登记工作平台实现实时在线登记,婚姻登记数据通过部省两级婚姻登记数据交换共享实现全国联网。

6.3.3.2 备有可实现数据上传的应急单机版登记软件。

6.3.3.3 开通网络预约系统,实现预约系统与婚姻登记系统数据交换,确保优先为预约者办理登记,网络预约办理登记量不低于当年登记量的20%。

6.3.3.4 将本辖区解放后保存的所有婚姻登记档案录入婚姻登记信息系统。

6.3.4 婚姻文化

6.3.4.1 举行颁证仪式,免费为当事人颁发结婚证。

6.3.4.2 建立市(区、县)长或其他特邀颁证师颁证制度,特邀颁证师名单及颁证日期对外公开。

6.3.4.3 免费向结婚当事人发放由市(区、县)长或其他特邀颁证师签名的新婚贺信、贺卡。

6.3.4.4 免费为有需求的当事人提供婚姻家庭辅导。

6.3.4.5 悬挂全国婚姻登记工作标识。

6.3.4.6 营造婚姻文化氛围,在候登大厅、登记室(区)、辅导室和颁证大厅应分别张贴体现婚姻文化的宣传箴言、图画。

6.3.4.7 在候登大厅张贴引导当事人婚事简办新办、参加颁证仪式的宣传内容。

6.3.5 管理制度

6.3.5.1 制定有婚姻登记印章、证书、纸制档案、电子档案、业务学习、岗位责任、考评奖惩、应急预案等管理制度。

6.3.5.2 按规定保管婚姻登记档案,近3年内未出现纸质档案遗失、损毁、存档材料不当以及电子档案丢失、外泄等问题。

6.3.5.3 按规定保管婚姻登记证件,近3年内未出现空白婚姻登记证丢失、污损等问题,作废婚姻登记证书统一上交、集中销毁有记录。

6.3.5.4 建立周末办公预约制度,周末至少对外办公1天,建立符合法律规定的人员轮休、补偿等配套制度。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4月28日

[2]婚姻登记条例·2003年8月8日

[3]民政部关于开展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化建设活动的通知·2005年4月14日

[4]民政部关于评选全国婚姻登记机关规范化建设窗口单位的通知·2006年5月31号

[5]民政部关于“十一五”期间深入推进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的意见·2007年4月18日

[6]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工作的通知·2009年4月28日

工人技能等级评定方案

工人技能等级评定方案 一、目的 加快公司高级技能人才培养,提高专业技能素质,充分调动我司各车间生产一线技能工人和其他人员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促进提高工作生产效率和质量,最大限度的推动公司整体效益发展,同时也为了树立技能骨干的表率和榜样作用。 二、评级对象 公司拟针对各生产车间装配工人为主进行技能等级评定,不包括;车间主任、技术员和其他部门人员。装配工人技能等级类型共分为5级,分别为五级技工、四级技工、三级技工、二级技工、一级技工。二级工以上发放上岗证,具体评定细则为: 1、基础资格: (1)基础资格条件:工龄累计在3个月以上,与公司签定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或协议(含续签)。 (2)在工作期间未出现任何旷工,累计3次以上的迟到早退等情形。 (3)年度内未发生过严重违反劳动安全操作规程,且未发生1000元以上的设备操作和安全事故。 (4)年度内未没有发生过累计总额为5000元以上产品质量事故(如质量投诉、退货等)。 (5)能严格服从领导工作安排和调遣,及时圆满的完成生产任务且无客户投诉的。 (6)热爱本职岗位工作,勤劳主动,人品正派,团结同事,顾全大局,积极进取。 (7)在工作期间没有发生严重违法公司规章纪律行为(如偷盗破坏财产、打架斗殴、屡次旷工等),没有受公司任何警告以上处理的。 2、技能资格: 1、技能标准:参见《员工技能表》。 2、等级标准:

一级技工(初学者):有基本的专业操作技能水平,需要在他人指导下完成工作,在单位时间内(1小时)完成的产成数量和合格率达到车间最低要求,会简单维修处理设备故障,在单位工作时间内能比较灵活协调衔接相关生产工序和人员。 二级技工(合格者):有较为熟练的专业操作技能水平,具备独立操作上岗能力,获得国家中级工资格认证,且相比本车间的一级技工的技能水平较高一筹,可操作生产设备工具,在单位时间内(1小时)完成的产成数量和合格率相比本车间的五级工要高,会基本维修处理设备故障,在单位工作时间内能灵活协调衔接相关生产工序和人员。 三级技工(熟练者):有熟练的专业操作技能水平,具备本岗位的全部技能且能指导一级技工开展工作,且相比本车间的四级工技能水平较高一筹的,可熟练操作生产设备工具,在单位时间内(1小时)完成的产成数量和合格率相比本车间的二级技工高,会熟练维修处理设备故,在单位工作时间内能灵活协调衔接相关生产工序和人员 四技工(优秀者):有相当熟练的专业操作技能水平,具备本岗位的全部技能且能了解其他工序的相关技能,其他工序技能达到第三级水平,且相比本车间三级工技能水平较高一筹的,获得国家高级工资格认证,相当熟练操作生产设备工具,在单位时间内(1小时)完成的产成数量和合格率比本车间的三级工要高,相当熟练的维修处理设备故障,在单位工作时间内能灵活协调衔接相关生产工序和人员。 五级技工(拔尖者):有非常熟练的专业操作技能水平,具备本岗位的全部技能且能了解其他工序的全部技能,其他工序技能达到第四级水平,能协助车间主任开展主要工作,且相比本车间四级工技能水平较高一筹的,相当熟练操作生产设备工具,在单位时间内(1小时)完成的产成数量和合格率比本车间的四级工要高,非常熟练的维修处理设备故障,在单位工作时间内能灵活协调衔接相关生产工序和人员。 三、评定程序: 1、评定周期 A.技能等级评级工作半年(6个月)进行一次,具体时间公司将提前另行通知。本次评定为二级技工,并具备在7-8月申请3级工的资格。 B.辅助评定:每日依据现场实际安装抽检情况,作成纪录作为半年度评定的依据之一 2、评定机构

20xx年工人技术等级自我鉴定

xx年工人技术等级自我鉴定 作为电子技术专业的学生,我热爱我的专业,并为其投入了很大的精力和热情。两年的刻苦学习,我熟悉了电子技术的原理及其技术,并掌握了中央的设计基础,顺利的通过了电子技术高级工的考证。 学习期间,我态度严谨,成绩优秀,对基础知识扎实。专业课名列前茅,如主干课程《模拟电子技术》曾在校系六个班中获得第一名的好成绩。一次性通过计算机考试二级。我善于和同学们相处,在班级得到了老师和同学的一致好评。但这并不是我的特长,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学为所用才是我所追求的。 在思想上,我积极上进,勇于创新,不断地加强自身素养,做好自己的工作,关心时事,思想要求上进,团结同学,能热心为同学服务。并有坚定的政治方向.我热爱祖国,热爱人民,坚决拥护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爱护公共财产。 在学习上,勤奋刻苦,个人注重综合能力的发展,争取在全面发展的基础上促进专业进步,广泛学习来自各方面的知识,提高自身文化修养,严格要求自己,遵守纪律,并能在同学中起到一定的表率作用。在工作上,守时守信,认真负责,踏实肯干、吃苦耐劳、严谨细致、勤恳工作,有效完成上级布置的各项工作,敢于不断地尝试,注重执行力,认真负责好工作的每一步。注重团队精神,积极参与各种有益的活动,团队至上,并积极地跟老师及同学沟通交流,不断开阔自己

的视野和增加自己的知识,提升自身的能力。 作为年轻应届毕业生,我知道自己的工作经验还很缺乏,但我的工作热情、适应能力、专业知识、基本素质值得依赖。在未来的日子里,我一定会再接再厉,做好国家和人民交给我的任务。 2. 2xx-x年即将过去了,作为车间技术人员的我,在车间领导和同志们关心和支持下,通过努力工作,为企业做出了应有贡献。在过去一年中,我在工作和生活中高标准应求自己,做了很多工作,现将一年来工作做以下个人鉴定: (一)、过去一年的工作中,在很多前辈的关心帮助下,不管是技术方面还是质检与管理,使我工作上有了很大的进步,当然成绩已经成为过去,在以后的工作中我会加倍努力,争取做的更好;以前从书本上学到“科学的东西来不得半点虚伪和骄傲”. 技术含量较高,这就要求我对待工作不能人浮于事,做老好人,而要以踏实、严谨的态度对待工作,不懂的东西要善于学习,已懂的东西更要精益求精,因为技术在不断进步更新,只有通过不断地学习,辅以求精务实,脚踏实地的作风,方能胜任自己的工作岗位.一切工作过程中,技术和质检工作贯穿始终,在工作经验的积累中,逐步培养自己的预见性。

离婚协议书(婚姻登记机关标准版)

离婚协议书 男方:姓名(身份证号:***)。 女方:姓名(身份证号:***)。 男、女双方因感情已完全破裂,自愿离婚,现就离婚后孩子抚养和财产分割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未成年子女:***,现年*周岁,身份证号:***。离婚后归*方抚养,随*方共同生活。孩子的生活费归*方承担;教育费男女双方各承担一半,在发生之日起十天内凭票据(含电子票据)由另一方向抚养方支付;医疗费一次性或累计一个自然日历年内,实际支出发生超过2000元的,由另一方接到垫付方凭实际支付的票据(含电子票据)的通知后十天内支付一半;其他除了上述费用之外的孩子合理支出费用,男女双方各承担一半,由另一方接到垫付方凭实际支付票据(含电子票据)的通知后十天内支付一半。 二、*方享有儿子的探望权。*方每周周末享有一天探望权;寒假探望不超过15天;暑假不超过30天;国庆假期不超过4天;其他国家法定节假日不超过2天。在探望期间*方享有接儿子出去游玩,到*方家住宿等一切权利,但需要从*方家里或者学校门口接出并送回。特殊情况可以双方协商解决。 三、财产分割 1.夫妻共有的***房屋归*方所有,另一方应当配合做好房屋所有权的过户更名手续。(或者*名下的位于***房屋归*所有,不再分割。) 2.孩子享有***权利,单独以孩子的名义办理一张银行卡,抚养方保证在*年*月份以前向孩子账户存入*元,抚养方应当保证另一方可以通过孩子账户的手机银行,随时查看账户资金。待符合购置房屋条件时,抚养方将孩子账户资金转为购买至少*平方米的房屋,孩子账户金额不足支付购房款时由抚养方补足,房产证单独办理在孩子一人名下。 3.*方为儿子投保的保险,由*方自行退保,退回费用归*方所有。 4.*方名下的汽车,车牌号:*归*方所有,不再分割。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 .doc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婚姻登记规范化管理,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各级婚姻登记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本规范,认真履行职责,做好婚姻登记工作。 第二章婚姻登记机关 第三条婚姻登记机关是依法履行婚姻登记行政职能的机关。 第四条婚姻登记机关履行下列职责: (一)办理婚姻登记; (二)补发婚姻登记证; (三)撤销受胁迫的婚姻; (四)建立和管理婚姻登记档案; (五)宣传婚姻法律法规,倡导文明婚俗。 第五条婚姻登记管辖按照行政区域划分。 (一)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 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在本乡(镇)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

记。 (二)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其确定的民政部门,办理一方常住户口在辖区内的涉外和涉香港、澳门、台湾居民以及华侨的婚姻登记。 办理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等特别区域内居民婚姻登记的机关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确定。 (三)现役军人由部队驻地、入伍前常住户口所在地或另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 婚姻登记机关不得违反上述规定办理婚姻登记。 第六条具有办理婚姻登记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规范要求设置婚姻登记处。 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设置、变更或撤销婚姻登记处,应当形成文件并对外公布;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设置、变更或撤销婚姻登记处,应当形成文件,对外公布并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相应调整婚姻登记信息系统使用相关权限。 第七条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设置的婚姻登记处分别称为: ××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婚姻登记处,××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县(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市××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施工质量评定标准

5 施工质量评定 5.1 合格标准 5.1.1合格标准是工程验收标准。不合格工程必须按要求处理合格后,才能进行后续工程施工或验收。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等级评定的主要依据有:1国家及相关行业技术标准; 2《单元工程评定标准》; 3经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纸、金属结构设计图样与技术条件、设计修改通知书、厂家提供的设备安装说明书及有关技术文件; 4工程承发包合同中采用的技术标准; 5工程施工期及试运行期的试验和观测分析成果。 5.1.2单元(工序)工程施工质量合格标准应按照《单元工程评定标准》或合同约定的合格标准执行。当达不到合格标准时,应及时处理。处理后的质量等级按下列规定确定: 1全部返工重做的,可重新评定质量等级。 2经加固补强并经设计和监理单位鉴定能达到设计要求时,其质量评为合格。 3处理后的工程部分质量指标仍达不到设计要求时,经设计复核,项目法人及监理单位确认能满足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可不再进行处理;或经加固补强后,改变外形尺寸或造成永久性缺陷的,经项目法人、监理及设计确认能基本满足设计要求,其质量可定为合格,但应按规定进行质量缺陷备案。 条文中“处理后部分质量指标达不到设计要求”指单元工程中不影响工程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一般项目质量未达到设计要求。“可不再进行处理”者,应按4.4.3条的及4.4.4条的规定进行质量缺陷备案。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图纸、质检资料、合同文件等是工程施工质量评定的依据。试运行期的观测资料可综合反映工程建设质量,是评定工程施工质量的重要依据。 5.1.3分部工程施工质量同时满足下列标准时,其质量评为合格: 1所含单元工程的质量全部合格。质量事故及质量缺陷已按要求处理,并经检验合格; 2原材料、中间产品及混凝土(砂浆)试件质量全部合格,金属结构及启闭机制造质量合格,机电产品质量合格。 分部工程施工质量合格标准,内容与SL176—1996相同。 5.1.4单位工程施工质量同时满足下列标准时,其质量评为合格: 1所含分部工程质量全部合格; 2质量事故已按要求进行处理;

我国婚姻登记制度的历史演变

我国婚姻登记制度的历史演变 一、新中国婚姻登记制度的发展 我国先后颁布了1950 年、1980 年二部婚姻法,1980年婚姻法于2001年进行修订,其中均规定了婚姻登记的相关内容。1950 年婚姻法首次在我国确立了婚姻登记是结婚、离婚的必经法律程序。为落实新的婚姻登记制度,我国原内务部或民政部,曾在1955 年、1980 年、1986 年和1994 年先后颁行过4 个婚姻登记办法或条例,最高人民法院也出台了不少司法解释。婚姻法都是坚持婚姻登记成立的原则,然而在具体实践中又经历了三个不同阶段,具体如下:第一个阶段是建国初期到1994年2月1日生效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生效以前。在这个阶段,没有彻底坚持登记成立婚姻的原则。早在1953年3月19日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有关婚姻问题的若干解答》中,其问题九是:“结婚为什么要到人民政府登记?婚姻法施行后结婚没有登记是否必须补登记?”答:婚姻法规定:‘结婚须男女双方亲到所在地(区、乡)人民政府登记’。为的是人民政府应具体查明:结婚是否出于双方自愿,是否已够法定婚龄,是否买卖婚姻,是否合乎一夫一妻制,有无违背亲属间禁止结婚规定等情况;经查明合法的,准予登记,发给结婚证,给以法律保护。同时可以使男女在结婚前慎重考虑结婚问题,婚后更好地巩固夫妻关系,严肃地处理家庭问题。因此,结婚必须男女双方亲到人民政府登记。婚姻法施行后,婚姻登记机关已建立而不去登记是不应该的。对事实上已结婚而仅欠缺婚姻登记手续者,仍认为是夫妻关系,可不必补行登记。如其自愿补行登记者亦可补行登记,并发给结婚证。在1953年3月贯彻婚姻法运动后,男女结婚时,男女双方均应遵守婚姻登记制度,进行婚姻登记。”这一问答明确两个问题:一是实行婚姻登记的意义所在;二是明确了没有登记而“结婚”的性质——仍然可以视为夫妻关系。可见,这一时期未登记同样可以结婚,没有彻底坚持登记成立婚姻原则。 我国对“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采取的是有条件的承认;这期间的法律文件有最高人民法院于1956年11月14日颁行的《关于未登记的婚姻关系在法律上的效力问题的复函》和1957年3月6日颁行的《关于男女双方已达婚龄未进行登记的一方提出离婚时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这两个文件将社会现象意义的同居称为“事实上己经结婚,’,将法院的定性称为“有事实上的婚姻关系”。

31省市婚姻登记信息实现联网个人持证件可查询

31省市婚姻登记信息实现联网个人持证件可查询 7月24日电据民政部消息,截至今年6月底,全国已实现婚姻登记信息联网目标。民政部社会事务司有关负责人就婚姻登记信息全国联网进行了答问。 问:实现婚姻登记信息全国联网有什么重要意义? 答:经过全国各级民政部门多年以来的共同努力,截至今年6月底,全国已实现婚姻登记信息联网目标。目前,民政部已初步建立中央级婚姻登记数据中心,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均已建立省级婚姻登记工作网络平台和数据中心,各地婚姻登记机关实现了在线婚姻登记和婚姻登记信息全国联网审查。 实现婚姻登记信息全国联网,对推进婚姻登记工作具有里程碑式的重要意义:一是宣告结束手工办理婚姻登记的时代,全面实现婚姻登记工作计算机操作和信息化管理;二是实现全国范围内的联网审查,可以有效预防重婚、骗婚等违法现象的发生;三是为进一步转变婚姻登记工作方式、提升服务能力、推动制度变革提供了技术支撑;四是为启动“全国公民婚姻状况数据库”建设、完善“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加快部门间信息共享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问:刚才在阐述婚姻登记信息全国联网的重要意义时,提到了“全国公民婚姻状况数据库”建设,请问目前该数据库的建设进展情况? 答:“全国公民婚姻状况数据库”建设是一个远景规划,首先也即是第一步是先健全完善婚姻登记数据库。近几年,各地民政部门在推动婚姻登记信息全国联网的同时,正着力加强和完善婚姻登记数据库建设工作,通过各种方式,如与当地档案管理部门签订婚姻登记信息共享协议,导入单机版办理的婚姻登记数据,特别是开发数据补录系统、补录婚姻登记历史数据等,实现婚姻登记纸质档案数字化管理,保证婚姻登记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目前,北京市民政局与档案局已签定信息共享协议,取得婚姻登记历史档案电子目录377.8万条,力争今年年底前完成解放以来所有婚姻登记历史档案补录任务。上海市民政局在市档案局的支持下,已将建国以来的573万条婚姻登记档案目录信息转入婚姻登记管理信息系统中。杭州市民政局组织专业力量,已集中精力完成解放后235万条历史数据补录工作。山东省婚姻登记数据中心已有数据1500多万条,广东省1021.4万条,江苏省658.6万条,陕西省240余万条,天津市200余万条。今年年底前,民政部婚姻登记数据中心数据量将达到1亿条。 下一步,民政部门将积极推动与法院系统判决、调解离婚信息,与外交部门境外办理婚姻信息及港澳台地区婚姻信息的查询、交换和共享工作,逐步建立完善“全国公民婚姻状况数据库”建设工作。 问:请您具体阐述一下婚姻登记信息全国联网对婚姻登记方式、制度变革将产生哪些影响。 答:婚姻登记信息全国联网将为今后推动婚姻登记制度变革,为当事人提供更为便捷和人性化的服务提供技术支撑。按照目前法律规定,男女双方办理结婚登记、离婚登记需在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实现全国联网后,我们将积极争取、推动立法改革,探索打破在户籍地办理婚姻登记的限制,为流动人口办理婚姻登记提供便利,让新婚人群可以更加自主地选择步入婚姻殿堂的城市和地点。 民政部还将继续推动各地开展网络预约登记服务,当事人可以在网上提前预约办理登记的日期及时段,登记当天,婚姻登记机关根据当事人提供的预约单及预约号调取预约信息,可以为当事人提供更加快捷便利的登记服务,推动婚姻登记工作更加高效有序运行。 民政部门还将根据信息化条件,积极探索优化结婚登记、离婚登记工作流程,以进一步提高当事人婚姻质量。 问:哪些个人或部门可以查询婚姻登记信息? 答:目前对婚姻登记电子信息的查询是参照对婚姻登记纸质档案查询执行的,主要依据

工程质量评定的等级标准

在工程项目管理过程中,进行工程项目质量的评定与验收,就是施工项目质量管理的重要内容。项目经理必须根据合同与设计图纸的要求,严格执行国家颁发的有关工程项目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与验收标准,及时地配合监理工程师、质量监督站等有关人员进行质量评定与办理竣工验收交接手续。工程项目质量评定与验收程序就是按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依次进行;工程项目质量等级,均分为“合格”与“优良”两级,凡不合格的项目则不予验收。现将工程项目质量评定与验收的有关内容阐述如下。 一、工程质量评定项目的划分 1、建筑工程的分项、分部工程 一个建筑或构筑物的建成,由施工准备工作开始到交付使用,要经过若干工序、若干工种的配合施工。所以,一个工程质量的优劣,能否通过竣工验收,取决于各个施工工序与各工种的操作质量。因此,为便于控制、检查与鉴定每个施工工序与工种的质量,需将一个单位工程划分为若干分部工程;每个分部工程,又划分为若干个分项工程。以各分项工程的质量来综合鉴定分部工程的质量,以各分部工程的质量来鉴定单位工程的质量。在鉴定的基础上,再与合同要求相对照,以决定能否验收。因此,分项工程质量就是鉴定分部工程、单位工程质量等级的基础,也就是能否验收的基础。 (1)分项工程。通常按主要工种工程划分,例如,砌砖工程、钢筋工程、玻璃工程等。建筑工程的大多数工序项目就是单一工种作业,如瓦工的砌砖工程;木工的木门窗安装工程;油漆工的混色油漆工程等。但有的工序项目并不限于一个工种,如钢木组合屋架制作工程就是由几个工种配合施工的。 (2)分部工程。按建筑的主要部位划分为六个分部工程,她们就是,地基与基础工程、主体工程、地面与楼面工程、门窗工程、装饰工程、屋面工程。 多层及高层房屋工程中的主体分部工程应按楼屋(段)划分分项工程;单层房屋工程中的主体分部工程必须按变形缝划分分项工程。其她分部工程的分项工程也可按楼层(段)划分。对一些小型项目,或按楼层划分有困难时,也可不按楼层划分。 2、建筑设备安装工程的分项、分部工程 (1)分项工程。一般按用途、种类及设备组别等划分。例如,室内给水管道安装工程、配管及管内穿线工程,通风风管及部件安装工程,电梯导轨组装工程等。同时也规定各分部工程中的分项工程可按系统、区段来划分。如采暖卫生与煤气工程分部的分项工程,从用途来分,碳素钢管有供应冷水、热水、暖气、煤气等;又可分为给水管道排水管道等。从种类分,管道安装有碳素钢管道、铸铁管道、混凝土管道、陶土管道等。从设备组别来分,有锅炉安装、锅炉附属设备安装、卫生器具安装等。 不论按哪种方法划分分项工程,都要有利于检验与鉴定能够取得较完整的技术数据,以免影响分部工程的鉴定效果。 (2)分部工程。按工程用途划分为建筑采暖卫生与煤气工程,建筑电气安装工程,通风与空调工程与电梯安装工程等四个分部工程。另外,由于单位工程可分为室内与室外,所以建筑设备安装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也可分为室内与室外。 。 在"建筑工程"与"建筑设备安装工程"中,每一个分项工程均应独立参加评定分部工程质量等级,这就是严格划分分项工程的目的,为的就是正确鉴定出分部工程的质量等级,进而正确评判单位工程的质量等级,从而决定就是否达到工程合同

车间员工技术等级评定方案

车间员工技能等级评定方案 1、目的 为加快公司高级技能人才培养,提高专业技能素质,充分调动车间员工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促进提高工作生产效率和质量,最大限度的推动公司整体效益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2、适用范围 公司拟针对车间工人进行技能等级评定。工人技能等级类型共分为3级,分别为高级技工、中级技工、初级技工(临时工和实习学员不在技能评定范围内)。 3、组织设置 3.1 技能评定委员会 组长:总经理 副组长:副总经理 成员:技术中心、车间、质检部、行政人事部。 3.2 行政人事部从技能评定委员会中抽取至少5人组成评定小组,负责车间实际操作的评定工作。 4、相关部门职责 4.1行政人事部负责等级评定的受理及组织工作; 4.2技术中心负责设计理论考核试题库的建立、确立实际操作的考核项目及考核办法,并参与考核评分工作; 4.3质检部、车间参与评分标准的制定及考核评分工作; 4.4车间准备考核工具、物品材料。 5、技术等级设定 5.1基础条件 (1)基础资格条件:工龄累计在3个月以上,与公司签定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或协议(含续签)。 (2)在工作期间(每月)未出现任何旷工,累计3次以上的迟到早退,累计3天以上的请事假等情形。 (3)能严格服从领导工作安排和调遣,及时圆满的完成生产任务。 (4)热爱本职岗位工作,勤劳主动,人品正派,团结同事,顾全大局,积极进取。(5)在工作期间没有发生严重违法公司规章纪律行为(如偷盗破坏财产、打架斗殴、屡次旷工等),没有受公司任何警告以上处理的。 5.2 技术等级从低到高依次设定为初级技工、中级技工、高级技工等三个职等,每个职等

分为A 、B 、C 三个职级,A 级最高,C 级最低,分别对应9个技术等级。 5.3 技术等级是员工技能水平的体现分。技术等级、定(晋)级时间间隔标准如下: 注:表中所列定(晋)级时间间隔标准:如某员工从1级向2级晋升至少需间隔3个月。 6、技能评定条件 6.1 初级技工 具体要求如下: (1)熟悉电烙铁的使用方法; (2)能够独立的焊接非贴片式的电阻、电容等一般的电子元器件; (3)根据工艺指导书,能够独立完成对产品的组装、测试; (4)认识车间内设备、量具及相应功能; (5)了解公司各仪器设备的操作方法。 根据考试成绩,将其划分为A 级、B 级、C 级三个等级,其详细定级标准见技能评定项 目及方法。 6.2 中级技工 在初级技工的基础之上,中级技工的具体要求如下: (1)能够独立的领取相关产品的原材料; (2)熟悉各产品的生产工艺流程,对于组装过程中出现的一般性问题,能够独立解决; (3)能够独立的焊接贴片式电阻、电容等电子元器件; (4)熟练掌握量具、材料及相应的功能; (5)熟悉公司各仪器设备的操作方法; 技能等级 对应技术等级 每级晋升 时间间隔 职等 职级 高级工 A 9 6个月 B 8 C 7 中级工 A 6 3个月 B 5 C 4 初级工 A 3 3个月 B 2 C 1

婚姻登记机关等级评定标准

婚姻登记机关等级评定标准 来源:路桥区民政局发布日期:2011-11-09 阅读:363次《婚姻登记机关等级评定标准》(行业标准,MZ/T 024 —2011)于2011年7月1日 起实施 1.1.1.1 目次 前言.I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等级划分原则.1 4 国家3A级婚姻登记机关评定标准.1 4.1 机构经费人员.1 4.1.1 机构性质.1 4.1.2 工作经费.1 4.1.3 婚姻登记员.1 4.1.4 婚姻颁证员.2 4.1.5 婚姻家庭辅导员.2 4.2 场所设备.2 4.2.1 环境布局.2 4.2.2 候登大厅.3 4.2.3 结婚登记区.3 4.2.4 离婚登记室.4 4.2.5 婚姻家庭辅导室.4 4.2.6 颁证大厅.4 4.2.7 档案室.4 4.2.8 卫生间.4 4.2.9 设施配备.4 4.3 服务管理.5 4.3.1 便民服务.5 4.3.2 登记要求.5 4.3.3 信息化建设.5 4.3.4 婚姻文化.5 4.3.5 管理制度.5 5 国家4A级婚姻登记机关评定标准.6 5.1 机构经费人员.6 5.1.1 机构性质.6 5.1.2 工作经费.6 5.1.3 婚姻登记员.6 5.1.4 婚姻颁证员.7 5.1.5 婚姻家庭辅导员.7 5.2 场所设备.7

5.2.1 环境布局.7 5.2.2 候登大厅.8 5.2.3 结婚登记区.8 5.2.4 离婚登记室.8 5.2.5 婚姻家庭辅导室.8 5.2.6 颁证大厅.9 5.2.7 档案室.9 5.2.8 卫生间.9 5.2.9 设施配备.9 5.3 服务管理.9 5.3.1 便民服务.9 5.3.2 登记要求.10 5.3.3 信息化建设.10 5.3.4 婚姻文化.10 5.3.5 管理制度.10 6 国家5A级婚姻登记机关评定标准.11 6.1 机构经费人员.11 6.1.1 机构性质.11 6.1.2 工作经费.11 6.1.3 婚姻登记员.11 6.1.4 婚姻颁证员.11 6.1.5 婚姻家庭辅导员.12 6.2 场所设备.12 6.2.1 环境布局.12 6.2.2 候登大厅.13 6.2.3 结婚登记区.13 6.2.4 离婚登记室.13 6.2.5 婚姻家庭辅导室.13 6.2.6 颁证大厅.13 6.2.7 档案室.14 6.2.8 卫生间.14 6.2.9 设施配备.14 6.3 服务管理.14 6.3.1 便民服务.14 6.3.2 登记要求.14 6.3.3 信息化建设.15 6.3.4 婚姻文化.15 6.3.5 管理制度.15 参考文献.17 前言 本标准由民政部社会事务司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民政部社会事务司。 本标准起草人:张明亮、陈光耀、倪春霞、许立阳、阳艳燕1.1.1.2 婚姻登记机关等级评定标准

工程质量评定的等级标准.doc

在工程项目管理过程中,进行工程项目质量的评定和验收,是施工项目质量管理的重要内容。项目经理必须根据合同和设计图纸的要求,严格执行国家颁发的有关工程项目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和验收标准,及时地配合监理工程师、质量监督站等有关人员进行质量评定和办理竣工验收交接手续。工程项目质量评定和验收程序是按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依次进行;工程项目质量等级,均分为“合格”和“优良”两级,凡不合格的项目则不予验收。现将工程项目质量评定和验收的有关内容阐述如下。 一、工程质量评定项目的划分 1.建筑工程的分项、分部工程 一个建筑或构筑物的建成,由施工准备工作开始到交付使用,要经过若干工序、若干工种的配合施工。所以,一个工程质量的优劣,能否通过竣工验收,取决于各个施工工序和各工种的操作质量。因此,为便于控制、检查和鉴定每个施工工序和工种的质量,需将一个单位工程划分为若干分部工程;每个分部工程,又划分为若干个分项工程。以各分项工程的质量来综合鉴定分部工程的质量,以各分部工程的质量来鉴定单位工程的质量。在鉴定的基础上,再与合同要求相对照,以决定能否验收。因此,分项工程质量是鉴定分部工程、单位工程质量等级的基础,也是能否验收的基础。 (1)分项工程。通常按主要工种工程划分,例如,砌砖工程、钢筋工程、玻璃工程等。建筑工程的大多数工序项目是单一工种作业,如瓦工的砌砖工程;木工的木门窗安装工程;油漆工的混色油漆工程等。但有的工序项目并不限于一个工种,如钢木组合屋架制作工程是由几个工种配合施工的。 (2)分部工程。按建筑的主要部位划分为六个分部工程,他们是,地基与基础工程、主体工程、地面与楼面工程、门窗工程、装饰工程、屋面工程。 多层及高层房屋工程中的主体分部工程应按楼屋(段)划分分项工程;单层房屋工程中的主体分部工程必须按变形缝划分分项工程。其他分部工程的分项工程也可按楼层(段)划分。对一些小型项目,或按楼层划分有困难时,也可不按楼层划分。 2.建筑设备安装工程的分项、分部工程 (1)分项工程。一般按用途、种类及设备组别等划分。例如,室内给水管道安装工程、配管及管内穿线工程,通风风管及部件安装工程,电梯导轨组装工程等。同时也规定各分部工程中的分项工程可按系统、区段来划分。如采暖卫生与煤气工程分部的分项工程,从用途来分,碳素钢管有供应冷水、热水、暖气、煤气等;又可分为给水管道排水管道等。从种类分,管道安装有碳素钢管道、铸铁管道、混凝土管道、陶土管道等。从设备组别来分,有锅炉安装、锅炉附属设备安装、卫生器具安装等。 不论按哪种方法划分分项工程,都要有利于检验与鉴定能够取得较完整的技术数据,以免影响分部工程的鉴定效果。 (2)分部工程。按工程用途划分为建筑采暖卫生与煤气工程,建筑电气安装工程,通风与空调工程和电梯安装工程等四个分部工程。另外,由于单位工程可分为室内和室外,所以建筑设备安装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也可分为室内与室外。。 在"建筑工程"和"建筑设备安装工程"中,每一个分项工程均应独立参加评定分部工程质量等级,这是严格划分分项工程的目的,为的是正确鉴定出分部工程

工人技能等级评定考核方案

工人技能等级评定考核方案 一、目的: 为加快公司生产一线技术工人的培养,特别是技师、高级技师人才的培养,提高其专业技能素质,充分调动一线技术工人的工作热情和生产积极性,促进提高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最大限度满足公司产能扩充对高级技术工人的人员需求。 二、评定对象: 拟以各生产一线工人为主进行技能等级评定。 三、评定原则: 根据不同岗位或工种分别设置不同技能等级的评定。 四、评定等级及标准: 1、等级划分: 参照我国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工人技能等级划分为五级,分别为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 2、等级标准: (1)初级工:具有基本的专业操作技能水平,需要在他人指导下完成工作,在单位时间内完成的生产数量和合格率达到车间最低要求,会简单维修处理设备故障,在单位工作时间内能比较灵活协调衔接相关生产工序和人员; (2)中级工:具有较为熟练的专业操作技能水平,具备独立操作上岗能力,相比本车间的初级工的技能水平较高一筹,可操作生产设备工具,在单位时间内完成的生产数量和合格率相比本车间的初级工要高,会基本维修处理设备故障,在单位工作时间内能灵活协调衔接相关生产工序和人员;

(3)高级工:具有熟练的专业操作技能水平,具备本岗位的全部技能且能指导初级工开展工作,具备一定的组织指导生产技术能力,且相比本车间的中级工技能水平较高一筹的,可熟练操作生产设备工具,在单位时间内完成的生产数量和合格率相比本车间的中级工高,会熟练维修处理设备故障,在单位工作时间内能灵活协调衔接相关生产工序和人员; (4)技师:具有相当熟练的专业操作技能水平,具备本岗位的全部技能且能了解其他工序的相关技能,其他工序技能达到中级工水平,具有丰富的生产实践经验和操作技能特长的,能解决本岗位或工种关键操作技术和生产工艺难题,具有传授技艺能力和培养中级工能力,且相比本车间高级工技能水平较高一筹的,相当熟练操作生产设备工具,在单位时间内完成的生产数量和合格率比本车间的高级工要高,相当熟练的维修处理设备故障,在单位工作时间内能灵活协调衔接相关生产工序和人员。 (5)高级技师:具有非常熟练的专业操作技能水平,具备本岗位的全部技能且能了解其他工序的全部技能,其他工序技能达到高级工水平,具有高超精湛技艺和综合操作技能,能解决本工种专业高难度生产工艺问题,在技术改造、技术革新以及排除事故隐患等方面有显著成绩,而且具有培养高级工和组织带领技师进行技术革新和技术攻关能力,能协助车间管理人员开展主要工作,且相比本车间技师技能水平较高一筹的,相当熟练操作生产设备工具,在单位时间内完成的生产数量和合格率比本车间的技师要高,非常熟练的维修处理设备故障,在单位工作时间内能灵活协调衔接相关生产工序和人员; 五、评定资格条件和考核要求: 1、资格条件(主要针对申请等级评定考核周期而言):

2020年最新婚姻登记细则

2020年最新婚姻登记细则 2017年最新婚姻登记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结婚、离婚或复婚,必须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取得婚姻证书,方能确立或解除婚姻关系。 第二条 依法履行登记手续的婚姻当事人,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三条 申请结婚、离婚或复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对婚姻登记机关必须了解的情况,应如实提供。有关单位应协助婚姻登记机关做好登记工作。 第二章登记机关 第四条 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区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 上海市民政局主管本市的婚姻登记工作。 第五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严格贯彻执行《婚姻法》和《婚姻登记办法》,通过婚姻登记,保障合法婚姻关系的确立或解除,防止违法婚姻的发生,维护和巩固社会主义婚姻制度。 第六条 婚姻登记机关的具体任务是: (一)依法办理结婚、离婚和复婚登记;

(二)受理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或《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的申请,并负责查核和上报工作; (三)开展婚姻登记法律咨询; (四)对登记结婚的当事人进行婚姻法和晚婚、计划生育以及勤俭办婚事等宣传教育; (五)做好婚姻登记档案的立卷、管理和上交工作; (六)做好婚姻登记的统计工作。 第七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本着方便群众的原则,规定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并在本辖区内公布。乡、镇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每星期不得少于 一天。 第三章登记员 第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设立专职或兼职的婚姻登记员,其中乡、镇婚姻登记员应由民政助理担任,并可视需要增设由其他工作人员兼任的 婚姻登记员。 第九条 婚姻登记员必须由经过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业务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婚姻登记员证书》的人员担任。 非婚姻登记员不得直接承办婚姻登记。 第十条 婚姻登记员的工作要求: (一)熟悉《婚姻法》、《婚姻登记办法》以及有关婚姻登记工作的各项政策规定; (二)坚持原则,严格依法办事,不徇私情,不以权谋私;

全国婚姻登记管理信息系统用户手册

全国婚姻登记管理信息系统 单机版用户手册 紫光软件系统有限公司 二零零九年五月

目录 第一章单机版安装.............................................................................................................. - 2 - 1.1单机版安装.............................................................................................................. - 2 - 第二章单机版登陆与退出.................................................................................................. - 5 - 2.1单机版登陆.............................................................................................................. - 5 - 2.2修改密码.................................................................................................................. - 6 - 2.3退出单机版.............................................................................................................. - 7 - 第三章婚姻登记管理.......................................................................................................... - 8 - 3.1结婚登记.................................................................................................................. - 8 - 3.1.1 新增结婚登记.............................................................................................. - 8 - 3.1.2 修改结婚登记记录.................................................................................... - 11 - 3.1.3 查看结婚登记记录.................................................................................... - 12 - 3.2 离婚登记................................................................................................................ - 13 - 3.2.1 新增离婚登记............................................................................................ - 13 - 3.2.2 修改离婚登记............................................................................................ - 15 - 3.2.3 查看离婚登记............................................................................................ - 15 - 3.3 补发结婚登记证.................................................................................................... - 16 - 3.3.1 新增补发结婚登记证................................................................................ - 16 - 3.3.2 修改补发结婚登记证................................................................................ - 18 - 3.3.3 查看补发结婚登记证................................................................................ - 19 - 3.4 补发离婚登记证.................................................................................................... - 19 - 3.4.1 新增补发离婚登记证................................................................................ - 20 - 3.4.2 修改补发离婚登记证................................................................................ - 21 - 3.4.3 查看补发离婚登记证................................................................................ - 22 - 3.5 撤销结婚登记........................................................................................................ - 22 - 3.5.1 新增撤销结婚登记.................................................................................... - 22 - 3.6 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 24 - 3.6.1 新增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 24 - 3.7 补录结婚历史数据................................................................................................ - 27 - 3.7.1 新增补录结婚历史数据............................................................................ - 27 - 3.8 补录离婚历史数据................................................................................................ - 28 - 3.8.1 新增补录离婚历史数据............................................................................ - 28 - 第四章数据导出................................................................................................................ - 30 - 4.1 数据导出................................................................................................................ - 30 - 第五章数据删除................................................................................................................ - 31 - 5.1 数据删除................................................................................................................ - 31 - 第六章卷内目录打印........................................................................................................ - 32 - 6.1 卷内目录打印........................................................................................................ - 32 - 第七章初始化设置............................................................................................................ - 33 - 7.1 初始化设置............................................................................................................ - 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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