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学笔记(精华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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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宪法总论

1.成文宪法:是指在一个国家中由一个或几个宪法性文件构成的有统一法典形式的宪法。成文宪法是宪法规范赖以存在的主要形式,它的特点是宪法规范的特点明确、集中以及方便了解等。现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宪法是成文宪法。

2.不成文宪法:是指在一个国家中不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而散见于多种法律文书、宪法判例和宪法习惯的宪法。英国是典型的不成文宪法国家。

3.刚性宪法:是指制定、修改、解释的程序不同于一般的普通法律,具有特殊严格的要求,并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美国宪法属于典型的刚性宪法。

4.柔性宪法:是指无论是制定、修改、解释程序还是法律效力都与一般的普通法律一样的宪法。英国宪法属于典型的柔性宪法。5.宪法修正案:是指在不触动宪法原文的情况下,把依照特定程序通过的修正内容按前后顺序分条附于宪法原文之后。

6.宪法解释:是指宪法制定者或者是依照宪法的规定享有宪法解释权的国家机关或其他特定的主体根据宪法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原则对已经存在并且正在生效的宪法规范的含义、界限及其相互关系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说明。宪法解释既是使宪法规范适应社会实际的一种方法,也是保障宪法实施的手段和措施。

7.宪法习惯:是由依照宪法规定享有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职权的国家机关在实施宪法的过程中所形成的行为习惯,这些行为习惯与

实施宪法的活动密切相关,经过长期的实践成为实施宪法的一个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

8.宪法判例:是指宪法条文无明确规定,而由司法机关在审判实践中逐渐形成的具有宪法效力的判例,宪法判例一般产生于实行不成文宪法的国家。

9.宪法结构:是指单一宪法文件的成文宪法在内容上的体系和安排,实际上是指宪法内容的相互关系及其外在表现形式。宪法结构有内部结构和外部结构之分。内部结构是构成宪法的若干要素及其相互关系,外部结构是指宪法与其他要素在组成更大社会系统中的相互关系。我国的宪法由序言、总纲、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国旗国徽国歌五个部分组成。10.宪法修改:是宪法制定者或者依照宪法的规定享有宪法修改权的国家机关或其他特定的主体对宪法规范中不符合宪法制定者利益的内容加以变更的宪法创制活动。

11.宪法监督:是宪法制定者通过一定的制度和程序对依据宪法规定有权解释宪法、修改宪法和实施宪法的特定主体所进行的宪法解释、宪法修改和宪法实施活动的过程和结果所进行的监督活动,其目的旨在使宪法的规定准确实施和完全实现,从而实现宪法制定者的立宪目的。包括人民监督、立法机关的宪法监督、国家元首的宪法监督、国家司法机关的宪法监督。

12.最高代表机关审查制:是指由作为民意代表的立法机关,抽象的审查宪法行为是否违反宪法的制度。历史上最早由英国实行。13.司法审查制:是指由普通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具体附带地就适

用于该案件的法律的合宪性进行审查的制度。司法审查制度由美国自1803年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创立。

14.宪法法院审查制:是指在国家机构中设立专门保障宪法秩序的宪法法院以抽象的原则审查为主,附带的案件审查为辅的方式审查法律文件等是否符合宪法的制度,代表国为德国。

15.宪法关系:是指根据一定的宪法规范,在宪法主体之间产生的、以宪法中的权利和义务为基本内容的社会政治关系,是立宪社会最基本政治秩序在宪法上的表现。宪法关系主要包括四个方面: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国家与国内各民族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组织之间的关系、国家与政党之间的关系、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

第二章我国的国家制度

1.共和制:为较多的资产阶级国家所采取的政体。是指国家最高权力实际上和形式上都不属于一人所有,而由选举产生、并有一定任期的国家机关掌握的政权组织形式。代表国为美国、法国、德国。2.议会制:也称为责任内阁制。是指作为最高立法机关和权力机关的议会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占有主导地位;政府即内阁由议会选举产生并对议会负责;总统由选举产生,一般不掌握实权,只为名义上的国家元首的政权组织形式。代表国为德国。

3.总统制:是资产阶级共和政体中以总统为国家元首兼政府首脑;国家议会的权力很小,议会的议事程序要受政府控制和支配,议会的立法权和监督权都受到严格限制的政权组织形式。代表国为美国。

4.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组织形式。它是指我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在普选的基础上选派代表,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集中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其他国家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受它监督,对它负责;人大常委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人民代表大会向人民负责,并最终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一项根本政治制度。

5.国家结构形式:是指特定国家统治阶级根据一定原则,采取一定形式划分国家内部的组成以及调整国家整体与组成部分之间的相互关系。简言之,就是指国家整体和部分之间,中央机关和地方之间的相互关系。

6.单一制:是以普通行政单位或自治单位的形式来划分其国家内部组成的国家结构形式。它在形式上比较简单,是一个统一完整的政治实体。代表国为英国、法国、日本。

7.联邦制:也叫联盟国家,它是以州、邦或成员国的形式来划分其国家内部组成的,在形式上较单一制国家复杂的国家结构形式。代表国为美国、俄罗斯、巴西。

8.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指在统一的祖国大家庭内,在国家统一领导下,按照宪法规定,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相应的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民族区域自治的民族实现当家作主,管理本民族内部地方性事务的制度。

9.民族自治地方:是指我国境内少数民族实行区域自治的行政区域,

分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三级,民族乡不是自治地方。

10.民族自治机关:是在民族自治地方设立的政权机关,依法行使自治权。民族自治机关具有两重性质,既是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又是国家的一级地方政权机关。民族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民族自治地方的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不是民族自治机关。

11.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人员构成特点(1)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中,除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代表外,其他居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族也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2)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常委会中应当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3)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4)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的其他组成人员和自治机关所属工作部门中,要尽量配备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12.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是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法自主管理本民族地方内部事务的权利。其特点是,自治权主体是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即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不是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自治权具有法定性、原则性和灵活性。

13.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的主要内容(1)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2)对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的变通执行和停止执行。(3)自主地管理地方财政。(4)自主地安排和管理地方经济建设事业。(5)自主地管理本地方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6)组织本地方的公安部队。(7)使用和发展当地通用的一种或

几种语言文字。(8)培养干部、专业人才和技术工人。

14.自治条例:是指由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依照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制定的关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的组织、活动原则、自治机关的自治权以及自治地方经济、文化重大事项的全面性规范文件。自治区的自治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15.单行条例:是指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的关于某一方面具体事项的规范性文件。自治区的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单行条例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16.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法定权限内制定发布的适用于本地区的规范性文件。

17.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与地方性法规的区别(1)制定的前提不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是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而制定的,而地方性法规是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的。(2)着眼点不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着眼于民族特点,地方性法规着眼于地方特点。(3)制定的主体不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制定的主体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地方性法规制定的主体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4)报批程序不同自治区

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实施,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18.特别行政区(制度):是指在祖国统一的前提下,在我国版图内,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设立)实行不同于一般行政区的政治、经济和法律制度,具有特殊法律地位,在中央政府管理之下,不拥有国家主权的行政区域(以管理特定区域的制度)。

19.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1)根据基本法的规定,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因此,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是一个主权国家内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或者说是中央对特别行政区进行管理和特别行政区在中央的监督下实行高度自治而产生的相互关系。这种关系的核心在于中央与特别行政区权力的划分和行使。(2)中央对特别行政区享有的权力①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与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②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特别行政区的防务。③中央人民政府任命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行政机关的主要官员。④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决定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⑤全国人大常委会享有对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解释权。⑥全国人大对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享有修改权。(3)特别行政区享有的高度自治权①特别行政区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

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②实行独立的税收制度,保持自由港、独立关税地区和国际金融中心地位,这主要指香港。③可自行制定有关经济、贸易、科学、教育、文化等方面的政策,自行发行货币。④自行处理有关的对外事务,可以“中国香港”和“中国澳门”的名义单独地同各国、各地区及有关国际组织保持和发展经济、文化关系,还可以“中国香港”或“中国澳门”的名义参加不以国家为单位参加的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⑤负责维持社会治安。⑥特别行政区可享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中央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权力。

20.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法律地位(1)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基本法律。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通过和修改,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是国家的基本法律。宪法是制定基本法的法律依据,基本法与宪法是子法和母法的关系。(2)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特别行政区区域内实施的最重要的法律,在特别行政区区域内具有宪法性法律的地位。它规定了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不同于祖国大陆的政治制度、社会经济和文化制度,规定了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规定了特别行政区居民在特别行政区范围内享有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从总体和全局上确定了特别行政区实行的基本制度和政策,从宪制结构和内容上规定了如何在特别行政区实行不同于祖国大陆的社会、政治、经济制度。(3)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在特别行政区内处于高居于其他任何法律之上的法律地位,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任何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均

不得同此基本法相抵触。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修改、废除任何法律,均必须符合基本法的规定。特别行政区的司法机关在适用、解释法律时,均不得同基本法相冲突。

21.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解释权(1)基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2)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基本法关于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内的条款自行解释。(3)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基本法的其他条款也可解释。(4)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对基本法进行解释前应征询其所属的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的意见。(5)如果需要对基本法中中央政府管理的事务或中央地方关系进行解释,而该解释又涉及到案件判决,在作出不可上诉的终审判决前,由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最终解释。22.民族自治地方与特别行政区的异同(1)民族自治地方与特别行政区的相同点①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一部分,是我国地方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②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地方行政区域,归中央人民政府统一管辖。③都选举人民代表参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④都享有一定程度的自治权。(2)民族自治地方与特别行政区的不同点①设立的出发点不同。②设立的区域不同。③地方政权体系不同。④自治权的大小不同。⑤中央对它们的干预程度不同。

⑥实施的法律不同。

23.行政区划:即行政区域划分,属于国家结构的范围,也是国家领土结构。国家按照经济发展和行政管理的需要,把全国的领土划分为大小不同、层级不同的部分,并设立相应的地方国家机关,以便进行

管理。

第三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1.平等权:是指公民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不受任何差别对待,要求国家给予同等保护的权利。它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公民一切其他权利实现的基本要求。平等是指法律上的同等对待,不是指权利和义务的对等。

2.言论自由:是指公民享有宪法赋予的通过口头、书面、著作及电影、戏剧、音乐、广播、电视等手段发表自己意见的自由权利。它是公民政治自由中最重要的一项权利,其他自由都是言论自由的具体化和扩大。

3.宗教信仰自由:是指公民依据内心的信念,自愿的信仰宗教的自由。其涵义包括:公民有信教或者不信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或者那种宗教的自由,有信仰同宗教中的这个教派或那个教派的自由,有过去信教现在不信教或者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

4.宗教信仰自由在宪法上的体现(1)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该条款是对宗教信仰自由的一般性规定。(2)我国宪法规定,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均“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3)我国宪法规定,“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

5.宗教信仰自由的界限(1)禁止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禁止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2)任何人不得利用

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害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3)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6.私有财产权:是指依照我国宪法规定受到宪法保护的公民对其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以及受到法律保护的公民私有财产的继承权。

7.我国宪法对公民私有财产权的保障(1)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而我国《民法通则》根据宪法的原则规定,对公民的个人合法财产的范围加以具体限制,以便于实现我国宪法对公民个人财产权的保障。(2)我国宪法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继承权是指公民按照法律规定或者被继承人生前立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承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所以,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是对公民个人财产权保护的延续。(3)我国宪法规定,保护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私营经济以及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这在一定程度上也体现了对公民个人财产权的保障。

8.社会保障权:是指因年老、疾病、伤残、失业、遭受灾害、生活困难等社会危险处于保护状态的个人,为了维持人的有尊严的生活而向国家要求给付的请求权。

第四章选举制度

1.选举制度:是指关于选举国家代表机关代表与国家公职人员的原则、程序与具体方法的各项制度的总称。它是组织和调整国家权力活

动的基本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前提。广义选举制度的概念包括选举代表机关代表与特定公职人员的选举,选举主体的范围比较广泛。狭义选举制度概念是指选民依据选举法的规定选举代表机关代表的制度。

2.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1)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暂不行使选举权。(2)因犯危害国家安全罪或者其他严重刑事犯罪案件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人,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在羁押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3)根据有关规定,下列人员准予行使选举权: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没有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的;正在取保候审或者被监视居住的;正在被劳动教养的;正在受拘留处罚的。3.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具体体现,反映了社会主义民主的性质。(1)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即一人一票。(2)每一选民所投的票的价值与效力一样,不允许任何选民有特权,即票票平等。(3)我国选举权的平等并非绝对平等,代表所代表农村人口数和城市人口数的比例是4:1,这是一种合理的差别,与我国农民人口多有关系。

4.选区:是以一定数量的人口为基础划分的区域,是选民选举产生

人民代表的基本单位。选区可以按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

5.选民:是指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享有选举权,并经过选民登记,领取选民证的公民。选民成为选举权主体应具备如下要件:实质要件,年满18周岁的中国公民,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形式要件,必须经过选民登记。

6.选民登记:是选举工作的重要环节,是公民取得选民资格的基本程序。根据选举法的规定,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它是依法对选民资格进行的法律认可。我国选民登记采用一次性登记、长期有效的方法。

第五章国家机构

1.民主集中制:是指导我国政治生活的主要原则,也是我国国家机构组织活动的基本原则,主要体现两方面的含义:一方面,国家机构建立在充分民主的基础上,国家机关对重大问题的决定,对国家重大事务的管理,必须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和要求;另一方面,国家机构又在民主的基础上进行集中,形成正确的决定,集中处理国家事务,带领广大人民群众为共同的目标而奋斗。

2.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内容(1)在意志代表方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2)在权限划分方面,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3)在中央和地方的权力关系方面,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

央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原则。(4)在国家机关内部关系方面,人大及其常委会实行集体领导体制,而行政机关和军事机关则都实行首长个人负责制。(5)在具体工作方面,不管在哪一个国家机关,具体决策过程都必须遵循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既不能出现一言堂的情况,更不能出现互相推诿的情况。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在整个国家机构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1)修改宪法和监督宪法实施的权力。(2)制定和修改国家基本法律的权力。(3)对国家机构组成人员的选举、决定和罢免权。(4)对国家重大事项的决定权。(5)对其他国家机关的监督权。(6)其他应当由它行使的职权

5.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部分,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经常行使最高国家权力的机关。

6.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1)立法权。(2)法律解释权。(3)监督权。(4)重大事项决定权。(5)人事任免权。(6)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7.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工作机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受全

国人大常委会的领导。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工作机关,不是最后决定问题的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没有独立的法定职权,其主要职责是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定有关提案。

8.全国人大临时委员会: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为完成特定任务而组成,没有固定任期,任务完成就不再存在的工作机构,由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必要时设立。

9.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简称全国人大代表,是依照法律规定选举产生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他们代表全国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据宪法和法律规定的程序,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行使国家最高权力。

10.言论免责权:是指人大代表在人大各种会议、包括大会全体会议、代表团会议、代表小组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在列席选举单位的人大各种会议上的发言,也不受法律追究的权利。它是人大代表行使国家权力的重要保障,体现了人民主权的原则。11.人身特别保护权:是指人大代表在人大会议期间,非经过人大主席团的许可,在人大闭会期间,非经同级人大常委会的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的权利。如果因为是现行犯而被拘留,执行拘留的机关也应当立即向人大主席团或者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同时,司法机关对全国人大代表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如行政拘留、监视居住、司法拘留、劳动改造等,也要经过人大主席团或者同级人大常委会的许可。

逻辑学深刻复习知识点

逻辑学复习知识点 前言:逻辑学:传统逻辑、现代逻辑;它是基础性,工具性的学科(更直接,更系统) 第一章(绪论): 第一节什么是逻辑学 1.“逻辑”的含义:源于古希腊,原意:思想,言辞,理性,规律。 逻辑是一门学科,即逻辑学(思维科学)。 2.逻辑学的研究对象:研究思维的形式结构及其规律的科学。 逻辑学的研究目的:总结出人们正确运用各种思维形式的逻辑规律。 思维:感性认识(感觉,知觉,表象)和理性认识(概念,命题(判断),推理) 思维的形式结构(思维的逻辑形式):包括逻辑常项和变项 逻辑常项:不随思维具体内容变化而变化,是判定一种逻辑形式具体类型的唯一依据。 传统逻辑:自然语言(日常用语)现代逻辑:人工语言(符号语言:表意符号,公式,公式序列) 思维形式结构的规律:逻辑规则:仅适用于某种思维形式。逻辑思维的基本规律:普遍适用于各种类型的思维形式。(传统逻辑定义) 逻辑思维的基本规律包括:同一律,矛盾律,排中律,充足理由律。表现方式: 现代逻辑的基础部分:经典命题逻辑,经典谓词逻辑(表现方式:重言式(重言蕴涵式,重言等值式))第二节逻辑学的性质和作用 1.逻辑学的性质:工具性,全人类性(没有民族性,阶级性) 2.逻辑学的作用: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74年规定的七大基础学科:逻辑学、数学、天文学和天体物理学、地球科学和空间科学、物理学、化学、生命科学

三方面作用:促成逻辑思维由自发向自觉转变;培养和提高人们认识事物、从事科学研究的能力;帮助识别、驳斥谬误和诡辩。 3.第三节逻辑简史 逻辑学的历史:两千多年逻辑学的三大源头:古中国、古印度、古希腊。 西方逻辑:以古希腊逻辑为先河,在发展的历程中完整地经历了传统和现代两个形态。(以此为例) 传统逻辑的诞生与发展: 传统逻辑:由亚里士多德开始直至莱布尼兹之前的整个逻辑类型。特点:借助自然语言,主要范围是常见日常思维类型。 亚里士多德:(公元前384-公元前322):古希腊著名学者,第一次全面、系统研究逻辑学主要问题,首创逻辑学这门科学。被称作“西方逻辑之父”,主要逻辑著作《范畴篇》、《解释篇》、《前分析篇》、《后分析篇》、《论辩篇》、《辩谬篇》,分别论述概念、命题(判断)、推理、论证、论辩的方法和如何驳斥诡辩的问题。哲学著作《形而上学》系统论述了矛盾律、排中律,涉及同一律。奠定了西方逻辑学发展的坚实基础。古希腊斯多葛学派及欧洲中世纪的逻辑学家:研究了假言命题、选言命题、联言命题和推理形式,提出相应推理规则。 弗兰西斯.培根(1561-1626):英国哲学家、逻辑学家。17世纪,实验自然科学兴起和发展,研究了科学归纳法问题。《新工具》一书中提出科学归纳的“三表法”:“存在和具有表”、“差异表”、“程度表”,奠定归纳逻辑的基础。 穆勒(1806-1873):19世纪英国哲学家、逻辑学家。在《逻辑体系》(我国近代学者严复译为《逻辑名学》)把科学归纳法发展为五种:求同法、求异法、求同求异并用法、共变法、剩余法。至此,传统逻辑的基本框架大致形成。 现代逻辑的兴起与发展: 现代逻辑(“数理逻辑”或“符号逻辑”):由莱布尼兹奠定基本思想,目前仍在不断发展中的逻辑类型。特点:借助人工语言(符号语言),建立形式系统,对研究对象整体把握。 莱布尼兹(1646-1716):德国著名数学家、哲学家。17世纪末期,提出用数学演算的方法处理演绎逻辑;

《宪法学》第二章 课堂笔记

吉大《宪法学》第二章宪法的产生和发展课堂笔记 ◆主要知识点掌握程度 重点掌握宪法产生的条件、宪法发展的趋势、新中国宪法的制定与修改。了解资本主义国家宪法的产生情况、旧中国的立宪情况。 ◆知识点整理 一、近代宪法的产生和发展 (一)近代宪法的产生条件 1、经济条件 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确立是宪法产生的经济条件。 2、政治条件 资产阶级掌握国家政权,实现对社会的统治,确立资产阶级民主制度,是宪法产生的政治条件。 3、思想条件 资产阶级民主、自由、平等与人权等宪政思想观念的出现,是宪法产生的思想条件。 4、法律条件 法律部门划分的出现、法律部门的增多和法律体系的完善,是宪法产生的法律条件。 (二)近代宪法的产生过程 1、英国宪法的产生 (1)在资本主义国家中,最早出现的宪法是英国宪法。 (2)资产阶级同封建贵族妥协是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重要特点。 (3)英国没有形成统一的完整的、书面的宪法典。 2、美国宪法的产生 (1)美国宪法是资本主义国家成文宪法的先驱。 (2)美国宪法确认了人民主权和有限政府的原则,权利分立与制衡原则,联邦与州分权原则,文职人员控制军队的原则。 3、法国宪法的产生 1789年法国的《人和公民的权利宣言》,简称《人权宣言》,是世界宪政史上非常重要的一部宪法性文件。法国国民议会于1791年制定的法国宪法是法国第一部宪法,也是欧洲第一部成文宪法,这部宪法确立的却是君主立宪制,它以人权宣言作为它的序言。 法国现行宪法是1958年宪法。从1791年宪法到1958年宪法,法国共制定了15部宪法,法国因此也获得了“宪政实验室”的美名。法国宪法的发展是和其激进的暴力式的革命过程有关。 (三)宪法的发展 1、资本主义宪法的发展 资本主义宪法的发展经历了资本主义上升时期和帝国主义时期两个发展时期。 自17世纪英国资产阶级革命至19世纪末,是资本主义发展的上升时期。资本主义各国仿效英美法等过的模式制定了宪法。普遍确认了“人民主权”、“天赋人权”、“权力分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基本原则。 19世纪末20世纪初,资本主义国家先后进入了帝国主义阶段。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在这一阶段,反映了垄断资产阶级的要求,维护国家集权,扩大行政权力,削弱议会作用。 2、社会主义宪法的发展 1918年《苏俄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宪法。 3、当代宪法的发展趋势 (1)宪法类型上的发展趋势 社会主义宪法必然会取代资本主义宪法。 (2)宪法形式上的发展趋势

宪法笔记

宪法学绪论 一、宪法学的研究对象和范围 研究对象:宪法现象(本国宪法、外国宪法、比较宪法学) 范围:基本理论、宪政制度、宪法规范、宪法实践 二、宪法学的产生和发展 19世纪传入 三、研究和学习宪法学的意义和方法 辩证唯物主义、历史唯物主义、历史分析、比较分析 第一章宪法的概念 第一节宪法定义 一、宪法定义多样性的原因 1、词源 2、各国宪政观念和制宪历史的区别 3、各国政治环境的差异也导致对宪法认识的不同 4、特殊的法律思维方式和法律逻辑方法 二、中外学者关于宪法定义的表述 1、看作是分配、限制权力的规范 2、作为规定国家体制和机构的职能 3、直接视为政治规范 4、我国学者从逻辑意义上的阶级角度分析认为宪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集中体现,是国家 的根本大法,是民主制度的法律化。 三、合理的宪法定义 宪法是规范国家权力、保障国家和公民以及其他社会主体之间基本社会关系的国家根本大法。 第二节宪法的特征 一、宪法的内容最重要(规定一个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 1、涉及面广泛 2、从原则、宏观上调整(普通法律从具体、微观上调整) 二、宪法的效力最高 1、高于一切普通法律(立法依据和基础,不得相抵触否则无效) 2、高于任何组织和个人(根本行为准则) 三、宪法的创制程序最严格 1、特殊的修宪提起主体:全国人大常委会或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 2、特殊的制宪和修宪机关:不同于一般立法权(主权行为/职能行为) 制宪或修宪机关的绝对多数通过:全国人大2/3以上多数通过3、特殊的通过和批准程序{ 全民公决 4、特殊的内容和时间限制

第三节宪法的本质 一、有关的几种理论 1、神意说 2、共同意志说 3、阶级意志说 二、资本主义宪法本质的揭示 1、阶级斗争的结果和总结 2、集中体现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的国家意志 3、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变化是发展的主要因素 三、对社会主义宪法本质认识的发展 我国宪法本质是全体公民共同意志的集中反映 第四节宪法的分类 一、传统分类 1、是否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成文/不成文) 2、适应性程度(刚性/柔性) 3、制定主体 (钦定、民定、协定) 二、马克思主义分类 资本主义、社会主义 三、其他分类 1、形式方面(现代/古典、长/短、单一文件/复式文件、有序言/无序言、有标题/无标题) 2、实质方面:实施效果:规范性、名义性、标签性 创制来源:原始、派生 第二章宪法和宪政的历史发展 第一节宪法与宪政的概述 一、宪政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以权力制约和人权保障为基本内容并体现法治精神的宪法在国家的实际生活中充 分实施所形成的现实的民主政治体制 2、特征:(1)优良的宪法是宪政实现的前提条件 (2)宪法至上是宪政实现的基本途径 (3)权力受到限制,建立有限政府是宪政的基本精神 (4)人权得到保障是宪政的核心 (5)稳定的民主政治是宪政的保障 二、宪法与宪政的关系—理想与现实、规范与实践 宪法是宪政的前提,宪政是宪法有效实施的一种状态 第二节西方宪法与宪政的产生和发展 一、近代宪法的产生和宪政形成的历史条件 1、社会经济条件:比较发达的商品经济是经济基础 2、政治条件:比较发达的民主政治是政治基础

逻辑学笔记整理

《逻辑学》笔记整理 2012300160016 马院12级思政杨郑伟 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逻辑”和逻辑学 一、“逻辑”一词的含义 “逻辑”这个语词由英语Logic音译而来,导源于希腊文,原意是思想、理性、言词、规律等。在现代汉语中,“逻辑”是个多义词,其含义主要有: 1、客观规律性。例如:“谦虚使人进步,骄傲使人落后,这是生活的逻辑”。这里的“逻辑”是指生活的规律性。 2、思维的规律性。例如:“应该合乎逻辑地思维,明确地表达思想”。这里的“逻辑”是指思维要合乎思维的规律。 3、某种理论观点。例如:“明明是侵略,却说成是友谊,这是强盗的逻辑”。这里的“逻辑”是指一种荒谬的理论。 4、与“逻辑学”同义,指研究思维形式及其规律的科学。例如:“认真学习逻辑知识,熟炼运用逻辑知识,对思考问题、写文章、说话、办事以及进一步发展智力都大有好处”。这里的“逻辑”便是指逻辑学。 二、逻辑学的研究对象 逻辑学是一门古老的科学,它的研究对象主要是思维的形式结构及其规律的简单的逻辑方法。 思维的形式结构也叫思维的逻辑形式,它是由逻辑常项和变项组成的。综上所述,逻辑学是研究思维的形式结构及其规律和简单的逻辑方法的学说。推理形式及其有效性的判定是它的核心内容。 第二节逻辑学的性质与意义 一、逻辑学的性质 从逻辑学的研究对象可知,这门科学提供给人们的是认识事物、表达论证思想时必须运用的一种思维工具,所以,它是一门工具性质的科学。 二、学习逻辑学的意义 学习逻辑学的根本意义,是训练和提高人们的逻辑思维能力,促进其自觉地运用逻辑知识,提高学习和工作的质量。 具体来说,学习逻辑学的意义主要有: 第一,有助于正确认识事物,从已知进到未知。 第二,有助于准确、严密地表达和论证思想。

宪法学笔记大全

第一节宪法的概念 一、宪法的定义 古代中外典籍和立法中所称的宪法,均指一般的法律和典章制度,且多含刑法之意,或者是指法律的公布。近代意义上的宪法是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并取得国家政权后产生的,是规定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基本原则的国家根本法。 宪法是反映各种政治力量实际对比关系,确认革命胜利成果和现实的民主政治,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国家根本法。 二、宪法的法律特征 1. 在内容上,宪法规定着一个国家有关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一些根本、重大的问题。包括国家性质、政治制度、国家结构形式、社会经济文化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机构的组织系统、职责权限、工作原则和制度。 2.在法律效力上,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包括两层含义:(1)宪法在国家整个法律体系中处在最高地位,与普通法律相比较,其效力最高。(2)宪法是一国之内所有组织和个人的最高行为准则,也是人们进行各项活动的依据和基础。 3.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宪法较普通法律更为严格。我国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严格的程序是为了确保宪法的相对稳定性,以维护它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三、宪法的实质 宪法是阶级斗争中各种力量实际对比关系的表现,也可以说宪法是现实政治的反映。 1.从宪法产生的过程来看,它以阶级斗争为先导,经过了阶级斗争之后由取得胜利并掌握政权的阶级来制定。 2.从宪法的内容来看,它是阶级斗争胜利成果的记载和总结。 3.从宪法的发展变化来看,它是随着各个时期各种政治力量实际对比关系的变化而发展变化的。 四、宪法的分类 1.宪法的形式分类 (1)按宪法是否具有统一书面文字形式为标准,可分为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2)宪法的修改是否必须遵循特定的程序为标准,可分为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3)按制定宪法的主体不同为标准,分为钦定宪法、民定宪法和协定宪法。 2.宪法的实质分类 马克思主义宪法学者运用阶级分析的分法对宪法所作的科学分类,即以宪法的阶级本质为标准,将世界各国的宪法分为主义宪法和社会主义宪法两大类。 第二节宪法规范的特点 一、宪法规范的含义 法规范或称宪法规则,是法律规范的一种,它是指由国家制定或确认的用以调整国家生活中基本社会关系的行为准则。 三层意思:(1)既然由同家制定或确认,那就能以国家的强制力保证施行;(2)所谓基本社会关系则是指国家生活中涉及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等方面的社会关系;(3)作为行为规则,它既然明确指示人们应当怎样做或者不能怎样做,那么宪法主体便负有服从和遵守的义务。 二、宪法规范的主要特点 1.宪法规范的原则性

《逻辑学》完整版笔记整理

第一章绪言 第一节“逻辑”的含义 一、逻辑的词源 1. 逻辑一词源出于希腊文的“逻各斯”(logos,复数形式是logoi)。 ·古希腊的哲学家赫拉克利特据说有专论逻各斯的著作《逻各斯》。 ·逻各斯的基本词义是言辞、秩序和规律。言语是这一语词的原创义,然后在此基本词义基础上派生出理性、理想、推理论证等词义。 2. 逻各斯演变为“逻辑”一词 ·最先是由斯多葛学派使用;看作是由论辩术和修辞学两部分构成的理论。 ·古罗马和欧洲中世纪的逻辑学家也在这种意义上来看待“逻辑”一词。 ·其后,逻辑一词的含义就一直和推理与论辩的方法和原则相关。 3. 逻辑一词传入中国 ·严复开始,“按逻辑此翻名学。其名义始于希腊,为逻各斯一根之转”. ·严复翻译的时间大约在19世纪末; ·再过十多年后,由章士钊正式在汉语中定名,作为讨论思维、讨论推理的规范和秩序的学问 4. 为什么logic要翻译为逻辑? 逻辑学是有点特殊的学科。 特殊在什么地方? 学科名的特殊和学科内容的特殊。 中国历史上和逻辑对应的学科? 逻辑究竟研究什么? 二、什么是逻辑? 1. 逻辑是一门和方法、原则、规范紧密相关的人文学科。 她探索和研究的是我们进行推理(reasoning,inference)时应该使用的方法、技巧、标准和原则。 逻辑是一门讲道理的学科。逻辑总是和语言相关。逻辑总是和论证证明推理相关。p2 2. 三个方向的推理 追寻历史:一个事件出现了,我们寻求其产生的原因,案件、历史、文物等,向后的推导。 确定目标:未来可能出现的事件,这是向前的推理。 演绎推理:没有时空条件的推理,数学和逻辑。几何证明和数学计算。 第二节逻辑历史简述 一、古典逻辑 1. 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公认为是逻辑学之父。 2. 亚里士多德创立逻辑学科的标志是他所撰写的逻辑专著,这些讨论逻辑问题的专著有《范畴篇》、《解释篇》、《分析前篇》、《分析后篇》、《论辩篇》和《辩谬篇》,这些篇章后来合编为《工具论》一书。 3. 亚里士多德的三段论逻辑(第四章) 4. 斯多葛学派的逻辑 ·亚里士多德是现代形式逻辑的创始人,斯多葛学派稍后于亚里士多德,大约晚2个世纪。他们创立了命题逻辑雏形。(第三章) ·就形式逻辑学科而言,这两大逻辑学派都应该看作是现代形式逻辑的祖先。 Formal logic

焦洪昌《宪法学》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第一章 宪法的基本理论(上)【圣才出品】

第一部分笔记和典型题详解 第一章宪法的基本理论(上) 1.1 复习笔记 一、宪法的概念 1.宪法的语称 (1)中国古代宪法的含义 a.国家的法律、法令或制度,如《国语?晋语》中的“赏善罚奸,国之宪法”; b.效法、法令的公布、法律的实施等,如《周礼?秋官?小司寇》中有“宪,刑禁”。 (2)西方宪法的含义 在古希腊,宪法是法律的一种,是指有关城邦组织和权限的法律,类似当今的组织法。 2.宪法的界定 (1)实质意义的宪法 实质意义的宪法是从法律规范的内容来界定宪法的。 ①实质意义的宪法亦可被称为广义的宪法,它能解决诸如“英国没有宪法”这样的问题。 ②实质意义的宪法,其范围往往较为广泛,从比较法的角度看,包括成文宪法、威斯敏斯特模式的宪法性文件、独立于宪法文件本身之外的具有根本性质的宪法性法律、普通法系或大陆法系宪法判例以及因历史或传统而形成的宪法惯例。 (2)形式意义的宪法 形式意义的的宪法是根据宪法作为法律的形式特征来界定宪法的,即宪法是指其制定和

修改程序异于普通法律,并在效力上高于普通法律的成文法典。 3.宪法的形式特征 (1)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异于普通法律 ①宪法的制定和修改机关不同于其他法律。宪法的制定机关也称制宪机关,制宪机关一般为一个专门机构,如制宪会议、制宪议会、宪法起草委员会等。我国在制定1954年《宪法》时也曾专门成立了“宪法起草委员会”。 ②宪法的通过和修改程序不同于其他法律。宪法草案及修正案的通过程序比普通法律严格。我国《宪法》第64条第1款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2)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①宪法的效力高于普通法律,普通法律的规定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否则无效。 ②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的根本行为准则。 4.宪法的实质特征 (1)宪法的实质特征 主要表现在,宪法是国家根本法,在内容上涉及国家重要机关的组织、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关系等国家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 (2)宪法的实质内容 ①对基本人权的保障 关于公民权利保障的更深层次的认识是,应当处理好多数主义和弱势主义之间的关系。传统的公民权利理论认为,民主就是多数决定,公民权利就是保证多数人能够享有和少数人相当的权利,然而在民主观念已深入人心的现代社会,保护少数派尤其是易受歧视的弱势群

宪法学第二章 宪法的产生与发展笔记

第二章 第一节近代宪法的产生和发展 一、近代宪法的产生条件 (1)经济条件: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确立是宪法产生的经济条件。 (2)政治条件:资产阶级掌握国家政权,实现对社会的统治,确立资产阶级民主制度,是宪法产生的政治条件。 (3)思想条件:宪政实践必须由宪政思想指导,没有宪政思想就不会有宪政实践。资产阶级民主自由、平等与人权等宪政思想观念的提出和深入人心,是宪法产生的思想条件。(4)法律条件:法律部门的出现、法律部门的增多和法律体系的完善,是宪法产生的法律条件。 二、宪法的产生过程 英国,美国,法国。 三、宪法的发展 (一)资本主义宪法的发展 早期(美国):反映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专制的需要和在自由竞争状态下发展资本主义的要求。后期(《魏玛宪法》):在资产阶级根本利益所能允许的范围内规定了公民相应的权利和自由,表现出一定的进步性和民主性。 (二)社会主义宪法的发展 1918年7月《苏俄宪法》宣布国家政权属于劳动人民,实现无产阶级和贫农专政。是世界上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宪法。 中国的宪法的意义:。

(三)当代宪法的发展趋势 1.宪法类型上:社会主义社会必然取代资本主义社会,社会主义宪法必然去带资本主义宪法。 2.宪法形式上:成文法将逐渐取代不成文法。 3.宪法内容上:(1)重视人权,扩大公民权利。 (2)重视宪法实施保障,维护宪法权威。 (3)重视国际协作,维护世界和平。 第二节旧中国的宪法的产生和发展 一、宪政问题的提出 1905~清政府派出五位大臣出国考察各国的宪政 1906~下令预备立宪 1908.9~《钦定宪法大纲》 1911.11.3~《重大信条》(《十九信条》) 注:主要内容 二、中国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宪法 1912.1.1~南京临时政府成立孙中山 1912.3~《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注:主要内容(1)确立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国家制度 (2)赋予了人民较为广泛的权利和自由 历史地位:是中国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是中国历史上唯一一部资产阶级性质的宪法性文件。它以根本 法

宪法学读书笔记

宪法学读书笔记

柏拉图VS孔子 ——由二人看中西政治思想 张翰书先生所著《比较中西政治思想》一书,从历史角度切入,逐步分析政治制度、民主法治、理想国家、政治分工、社会契约等各项课题,章与章之间相互独立而又连成一体。坦白说来,这使我顿觉迷茫,不知从何下笔。但细读之,发现关于柏拉图与孔子二人的政治思想占了书本内容的一半,正如同此二人撑起了中西政治思想的半壁江山——故借此二人为引子,浅谈一下读此书的心得体会。 先从二人眼中的理想政治说起。关于柏拉图的政治思想,首先是他的人治的理论。“柏氏在他有关政治思想的第一部著作《理想国》中,首先提出政治权威必须与哲学智识相结合的理想,所以他理想的政治是哲学家做国王。有这样的哲君主持国政时,就应该由他运用智识,随机应变去做,而无拘无束的。”《理想国》是讲专尚人治,而不用法治理论。柏拉图在其第二部著作《政治家》中就此观点再加发挥:“有这样真正的政治家出现时,就应该听他自由运用卓越智识,处理国政,而不要拿法律来拘束他……以普遍、简单的法则来拘束纷繁复杂、变化多端的国政之处理,是不合理也不可能的。”但此时柏拉图的意见稍有改变,即认为在真正的政治家不可得时,法治可以作为次一等的善政来施行。其次是他的法治的理论。有趣的是,柏氏在其第三部著作《法律篇》

中,观点来了个一百八十度大转变。“他深感理想的贤哲政治不易实施。于是主张国家要制定一部法典,以使实际政治达到最好的境地。”在该书中,柏拉图提出了一句关于法治的名言:“依法以统治自愿被统治的人民,而不是强迫的统治。”小结一下:柏拉图先主张人治,后主张法治。 再看孔子的政治思想。孔子主张以德性为中心。“大原则是德性可以指导政治,政治的好坏决定于德行的程度。君主或领导人自身行为之德性程度是政治好坏的决定性因素。”显然,孔子的观念偏重于人治,认为理想的统治者可得时,就应该听他以身作则,多发挥德政的作用,自然可以国泰民安。至于“政刑”,只是辅助作用,必要时才使用。 以下是我思考的第一个问题:柏孔二人都对理想陈义甚高,但促其理想实现的努力都以失败告终。然而,孔子始终抱持“知其不可而为之”的精神,追求并不切合实际的“德政”,望求出现理想的统治者来实现最好的“人治”,迄未改弦更张;而柏拉图则以年龄的增长,经验的加多,益以屡经挫败,乃渐感其理想之难以实现,而逐步修正,改变自己的主张,从力主人治到主张推行法治。那么,这二人之选择变或不变的原因何在?我觉得有两点。一是他们的自身性格使然。孔子偏内敛,性格偏执、倔强,故抱着“人治”、“德政”的主张“知其不可而为之”;而柏拉图性格柔和,又精通哲学,易根据情况做出理性的思考,故逐步修正其主张。二是

《逻辑学》完整版笔记整理复习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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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绪言 第一节“逻辑”的含义 一、逻辑的词源 1. 逻辑一词源出于希腊文的“逻各斯”(logos,复数形式是logoi)。 ·古希腊的哲学家赫拉克利特据说有专论逻各斯的著作《逻各斯》。 ·逻各斯的基本词义是言辞、秩序和规律。言语是这一语词的原创义,然后在此基本词义基础上派生出理性、理想、推理论证等词义。 2. 逻各斯演变为“逻辑”一词 ·最先是由斯多葛学派使用 ;看作是由论辩术和修辞学两部分构成的理论。·古罗马和欧洲中世纪的逻辑学家也在这种意义上来看待“逻辑”一词。 ·其后,逻辑一词的含义就一直和推理与论辩的方法和原则相关。 3. 逻辑一词传入中国 ·严复开始,“按逻辑此翻名学。其名义始于希腊,为逻各斯一根之转”. ·严复翻译的时间大约在19世纪末 ; ·再过十多年后,由章士钊正式在汉语中定名,作为讨论思维、讨论推理的规范和秩序的学问 4. 为什么logic要翻译为逻辑? 逻辑学是有点特殊的学科。 特殊在什么地方? 学科名的特殊和学科内容的特殊。 中国历史上和逻辑对应的学科? 逻辑究竟研究什么? 二、什么是逻辑? 1. 逻辑是一门和方法、原则、规范紧密相关的人文学科。她探索和研究的是我们进行推理(reas oning ,inferen ce)时应该使用的方法、技巧、标 收集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管理员删除

准和原则。 逻辑是一门讲道理的学科。逻辑总是和语言相关。逻辑总是和论证证明推理 相关。p2 2. 三个方向的推理 追寻历史:一个事件出现了,我们寻求其产生的原因,案件、历史、文物 等,向后的推导。 确定目标:未来可能出现的事件,这是向前的推理。 演绎推理:没有时空条件的推理,数学和逻辑。几何证明和数学计算。 第二节逻辑历史简述 一、古典逻辑 1. 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公认为是逻辑学之父。 2. 亚里士多德创立逻辑学科的标志是他所撰写的逻辑专著,这些讨论逻辑问题 的专著有《范畴篇》、《解释篇》、《分析前篇》、《分析后篇》、《论辩 篇》和《辩谬篇》,这些篇章后来合编为《工具论》一书。 3. 亚里士多德的三段论逻辑(第四章) 4. 斯多葛学派的逻辑 ·亚里士多德是现代形式逻辑的创始人,斯多葛学派稍后于亚里士多德,大约 晚2个世纪。他们创立了命题逻辑雏形。(第三章) ·就形式逻辑学科而言,这两大逻辑学派都应该看作是现代形式逻辑的祖先。 Formal logic 希腊: 亚里士 收集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管理员删除

2018考研-周叶中《宪法学》考研笔记更新版

2018昆工法学考研《宪法》笔记 周叶中版 绪论 一、宪法学的研究对象 (1)宪法,亦即各种形式的宪法规范; (2)宪法现象,所谓宪法现象是指由宪法引起的各种社会关系和社会现象; (3)宪法和宪法现象的发展规律。 二、宪法学的研究范围 宪法学的研究范围是指具体的宪法形式,而宪法学研究对象和研究范围是一种形式与内容的关系。 1.宪法的基本理论。 2.宪法的基本规范。宪法基本规范是指一国通过立宪活动,将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的基本 原则和基本方式以根本法的形式确认下来的主要的行为规范。 3.宪法的实施。宪法的实施是宪法制度与宪法运行的总称。 第一编宪法基本理论 第一章宪法的概念 第一节宪法释义 一、“宪法”词义的演变P32 二、宪法的特征 (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①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 宪法反映着一个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各方面的主要内容及其发展方向;从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根本原则上规范着整个国家的活动,因而具有国家总章程的意义。 ②法律效力上,宪法的法律效力最高。 宪法是制定普通法的依据,任何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的原则和精神相违背;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 ③制定和修改程序上,宪法比其他法律更加严格。 制定和修改宪法的机关,往往是特别成立的;通过或批准宪法或者其修正案的程序,往往严于普通法律,一般要求由制宪机关或国家立法机关成员的2/3以上或3/4以上多数表决通过,才能颁布施行。 (2)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宪法最主要、最核心的价值】 ①历史上,宪法或宪法性文件最早是资产阶级在反对封建专制制度的斗争中,为了确认其所取得的权利和巩固胜利成果而制定出来的。 ②内容上,其基本内容分为国家权力的依法行使和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居于支配地位。 (3)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①宪法与民主事实密不可分,资产阶级宪法是伴随着资产阶级民主事实的出现而产生出来的。

自考普通逻辑学知识点及公式

作者◆一剑钻神 一、判断(一) 1.SAP是指所有的S是P;SEP是指所有的S不是P; SIP是指有的S是P; SOP是指有的S不是P。 2.A与E是反对关系(不能同真,可以同假); I与O时下反对关系(不能同假,可以同真); A与O和E与I是矛盾关系(不能同假,已不能同真); A与I和E与O是差等关系 逻辑方阵 全同真包含于真包含交叉全异 A 1 1 0 0 0 E 0 0 0 0 1 I 1 1 1 1 0 O 0 0 1 1 1 A、E、I、O四种判断的真假情况列表

注:1代表“真”;0代表“假”(下同)。 4.普通逻辑是研究思维的逻辑形式及其基本规律和简单逻辑方法的科学。 任何一种逻辑形式都是由逻辑常项和逻辑变项两部分组成。 普通逻辑所研究的思维是指抽象思维中的知性思维。 现代形式逻辑主要是指数理逻辑。 知觉是感觉的综合。 感性认识的基本特征是直接感受性。 人们平常提到逻辑学时,通常指的是形式逻辑。 在感性认识阶段,人们对客观事物的认识的三种存在形式人别是感觉、知觉、表象。 在理性认识阶段,人们对事物的认识的三种存在形式人别是概念、判断、推理。 5.概念是反映对象特有属性或本质属性的思维形式,概念有两个逻辑特征,他们是内涵和外延。 概念的内涵是指反映到概念中的对象中的特有属性或本质属性。 具有概念所反映的特有属性或本质属性的对象,称为概念的外延。 从逻辑的角度讲,所谓明确概念,指的就是要明确概念的内涵和外延。 普通逻辑不去研究概念在具体内容上的关系,而是把概念作为思维形式,从内涵或外延方面来研究概念间的关系。

根据概念的外延大小,概念分为单独概念和普通概念。 根据概念反映的对象是否为集合体,概念分为集合概念和非集合概念。 根据概念所反映对象是否具有某种性质,概念分为正概念和负概念。 6.定义的规则? (1)定义项的外延和被定义项的外延应是相同的(违反这条规则,就会犯“定义过宽”或“定义过窄”的逻辑错误)。 (2)定义项中不能直接或间接地包括被定义项(违反这条规则,就会犯“同语反复”或“循环定义”的逻辑错误)。 (3)定义项中不得包括含混的概念和语词,不得用比喻。 7.划分的规则? (1)划分的各子项外延之和必须与母项的外延相等(违反这条规则,就会犯“划分不全”或“多出子项”的逻辑错误)。 (2)每次划分必须按照同一标准进行(违反这条规则,就会犯“划分标准不同一”的逻辑错误)。 (3)划分的各子项应当互不相容(违反这条规则,就会犯“子项相容”的逻辑错误)。 8.判断的逻辑特征是有所肯定或有所否定和有真假。 普通逻辑不研究判断的具体内容的真假,只研究判断在形式上的真假特征和真假关系。 性质判断就是断定对象具有或不具有某种性质的判断。它是由主项、谓项、联项和量项四部分组成。 性质判断的四种基本形式SAP、SEP、SIP、SOP。 判断分为简单判断和复合判断;简单判断就是自身不含其他判断的判断,复合判断就是自身中包含其他判断的判断。 9. 属于非传递的关系有:判断间的不等值关系、概念间的交叉关系 同时具有反对称性质和传递性质的有:概念间的真包含关系和概念间的真包含于关系。 同时具有对称性和传递性的是:概念间的全同关系和判断间的等值关系。 非传递关系的是:判断间的矛盾关系和判断间的交叉关系。 具有反对称性质的是:真包含关系和真包含于关系。 具有传递性质的关系的有:概念间的全同关系和判断间的矛盾关

宪法——完整笔记重点

2011-3-12 15:46:00 1.现代宪法的发展趋势 a.宪法的社会化(人权观念、国家目标) b.国家机构:行政国家兴起 c.自然法思想的复兴 d.违宪审查的普及 e.宪法的国际化与国际协调主义、和平主义 f.宪法的多样化:社会主义宪法、民族民主主义宪法 2.99年宪法修正的内容 a.在序言中,将邓小平理论确立为国家的指导思想,同时将“根据 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调整为“沿着建设有中国特色 社会主义的道路”,并强调“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 段” b.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宪法 c.丰富了宪法关于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的规定 d.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 双层经营体制” e.提高了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的法律地位 f.将有关“反革命罪”的表述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 3.04修正的内容 a.将“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确立为国家的指导思想,同时将“沿 着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修改为“沿着中国特色社会 主义道路”,并增加了“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 调发展”的内容 b.在统一战线的表述中增加了“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 c.完善了有关土地征收、征用的规定 d.完善了有关非公有制经济的规定,并明确了国家鼓励、支持非公 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 e.完善了有关私有财产权保护的规定,并规定了私有财产的公益征 收和征用制度 f.增加了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的规定 g.增加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 h.完善了有关全国人大组成的规定 i.将有关国家机关职权中的“戒严”扩充为“决定或宣布进入紧急 状态” j.完善了有关国家主席职权的规定 k.将乡、镇人大的每届任期由3年改为5年 l.增加了有关国歌的规定 4.我国宪法的基本特征 a.成文宪法 b.刚性宪法 c.民定宪法

自考宪法学笔记

自考宪法学笔记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最符合题意) 1、对某市某县公安局派出所以该县公安局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应由下列哪项所述机关管辖() A.该县公安局 B.该派出所 C.该县人民政府或某市公安局 D.某市人民政府 2、对复议前置的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超期不作答复的,申请人可以依法()。 A.向上级机关申诉 B.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C.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D.无法提起行政诉讼 3、《行政复议法》规定,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处理期间,应当()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A.停止 B.中止 C.终止 D.不停止 4、当事人对县土地管理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提出申请 A.《土地管理法》 B.国土资源部的有关文件 C.国务院有关土地管理的行政法规 D.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5、下列不属于行政复议参加人的是() A.申请人 B.被申请人 C.第三人 D.人民法院 6、对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不服,是否可以向复议机关的上级机关申请再复议() A.不能申请再复议,因为我国行政复议实行一级复议制 B.一般情况下,不能申请复议,但法律另有规定时,可以在经过一级复议后申请再复议C.一般情况下,不能申请复议,但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时,可以在经过一级复议后申请再复议D.一般情况下,不能申请复议,但规章另有规定时,可以在经过一级复议后申请再复 7、行政机关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以规范性文件为依据,下列规范性文件错误的是( ) A.上级行政机关对案件处理的意见 B.地方性法规.规章 C.法律.行政法规 D.上级行政机关依法制定和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8、《行政复议法》规定,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处理期间,应当()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

五分钟逻辑学_课程笔记

—一门学科成立的三个要素:学科的目的;学科的对象;学科的研究方法。第一章概述 什么是逻辑?&什么是逻辑学? 逻辑的定义:逻辑是思维的规律;思维的形式,思维的形式结构,思维的规则。逻辑学的定义:逻辑学是研究思维规律的一门科学。 逻辑是思维的形式,而非内容。思维是人的理性认识。 推理是多个语句之间的关系。 大前提,小前提,结论。形式(结构)和内容分析,只有先弄清楚形式和结构,才能去真正分析。 当反驳一个人时,你需要先找到对方论点预设的大前提,对大前提进行反驳即可。 如何学习逻辑学? 思维的规律:人的大脑对事物的认识活动,是借助于概念,判断,推理等思维的形式进行的,思维的过程就是运用概念作判断和推理的过程。 罗辑思维不同于感性认识(心理学研究内容)和情感体验。 逻辑学分为形式逻辑学(初级)和辩证逻辑学(高级)。 如何学习逻辑学: (1)用逻辑去怀疑一切,逐步养成用逻辑去思考的自觉意识; (2)最重要的是,逻辑追求的是确定性。确定的前提和确定的结论。

第二章罗辑思维基本规律 思维规律概述 思维的三种形式概念,判断,推理三者有共性也有各自的特性,三者的共同思维规则,即同一律,矛盾律和排中律。 同一律 同一律:在同一思维过程中,每一思想与其自身必须保持同一。正是同一律保证了思维的确定性。 如果违反了同一律,故意违反就是偷换概念,不是故意的就是混淆概念。 矛盾律 矛盾律:在同一思维过程中,一个思想及其否定不能都是真的,必有一假。 形式逻辑上的矛盾讲究先肯定,又对该肯定予以否定,而不能把对立、冲突、摩擦、不同、困惑等看做是形式逻辑上的矛盾。 此外,客观事物无所谓矛盾。 上帝是万能的,所以上帝可以创造一个自己举不起来的大石头,所以上帝不是万能的。这是错误的,因为在上帝万能的前提下,是不能推导出上帝不是万能的。 违反矛盾律的几种情况, 1、直接断定导致的矛盾;这是苹果,这又不是苹果。 2、间接推导导致的矛盾。上帝万能的例子。 在前提不确定的情况下,去谈论结论是否违反矛盾律,本身就不符合矛盾律的要求。

司法考试宪法笔记

宪法自己整理与口诀 1. 基本法律和非基本法律 基本法律:民事法律(民法通则、婚姻法等)、刑事法律、诉讼法、国家机构的(组织法、立法法、选举法等)、民族区域自治法、有关特别行政区的。 2. 法律保留 绝对保留: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诉讼和仲裁制度。 口诀1:人(人身自由)正(政治权利)犯(犯罪和刑罚)法(司法制度)。 口诀2:干了坏事,被逮了,判了,剥了。 因犯罪接受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后经诉讼或仲裁制度接受刑罚,并且被剥夺公民政治权利。 相对保留(原则上只能制定法律,特殊情况下可以授权国/务/院):国家主权的事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征用;民事基本制度;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其他。 口诀:国家主权,组织政府,制定民族、特区、群众自治制度和基本的民事经济制度(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外贸)并决定征收征用非国有财产。 3. 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公布 法律: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加以公布。(国家主席只公布法律,也只有主席有

令。)在人/大常委会公报(标准文本)、中国人/大网和全国性报纸上刊登。 行政法规: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有关国防建设的,可以再加上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共同签署中/央/军/委令。在国/务/院公报(标准文本)、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和全国性报纸上刊登。 4. 地方性法规有权涉及的事项 口诀:城管(城乡建设与管理)保护历史文化(历史文化保护)环境(环境保护)。注:广东东莞、广东中山、甘肃嘉峪关、海南三沙 5. 事前审查三批准和备案 ○1自治区的自治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不备案 ○2自治州和自治县的自治法规,报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3设区的市、自治州的地方性法规需报省、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口诀:对自治特权不放心都要报批;省级的不报批,对地级市不放心要报批。注:1)报批的,没有问题的要在4个月内予以批准。 2)各级常委会都不是自治机关。 小结:○1全国人/大常委会只批准一个:自治区的自治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2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两个:州、县自治法规;设区市、自治州地方性法规。

逻辑学期末知识点整理

第一章引论 ●思维形式:抽象思维的一般形式,简称思维形式,指的是思维反映对象及其属性的一般 方式,亦即思维内容赖以存在和表达的一般形式。一般来说,各种思维形式都是由逻辑常项和逻辑变项两个部分构成的。 ●逻辑常项:思维形式由逻辑常项和逻辑变项两个部分构成。其中有确切含义且其含义始 终保持不变的部分就是逻辑常项。逻辑常项对思维形式具有决定作用。(例:所有S是P。“所有···是···”为逻辑常项,S、P为逻辑变项) 第二章思维形式 ●概念的种类: 1.普遍概念、单独概念和空概念:概念的外延中包含不止一个分子为普遍概念。(例: 白马、科学家、自然数);概念的外延中只包含一个分子为单独概念(例:地球、珠穆朗玛峰);概念的外延中不包含分子为空概念。(例:金山、永动机) 2.实体概念和属性概念:概念反映的对象是实体为实体概念。(例:大学生、计算机) 概念所反映的对象是属性为属性概念。(例:勇敢、善良) 3.正概念和负概念:概念以具有某种属性为本质属性为正概念(例:有机物);概念 以不具有某种属性为本质属性为负概念(例:无机物)。正负概念具有矛盾关系,负概念是相对正概念而言的。一对正负概念的外延之和构成论域。 4.集合概念和非集合概念:概念所反映的对象是一个集合体,称为集合概念,即不必 每个个体所具有。(例:武汉人火气大);概念所反映的对象是一个类,称为非集合概念,即每个个体所具有。(例:武汉人住在长江边) ●概念间的外延关系: 概念间的外延关系 相容关系不相容关系(全异)不满域关系满域关系不满域关系满域关系 调和关系 下反对关系(A+B=U,A,B 交叉)反对关系 (A+B

宪法学第一章宪法总论笔记

第一节宪法的概念和本质 一、宪法的概念 (1)词源 西方→日本→清末中国 (2)原始意义上的宪法: 原始意义上的宪法指的是国家组织法,国家是人类社会在特定的历史阶段的产物,是一种特殊的社会组织。 (3)立宪主义意义上的宪法 立宪主义的实质是要通过制定宪法来限制国家权力而保障人权。 (4)部门法意义上的宪法 它是所有调整国家与公民之间关系,以及调整国家机关之间的规律的规范总和,既包括在一个国家的法的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也包括具有一般法律效力的法律。注:部门法意义上的宪法包括:1982年宪法及其修正案;选举法、全国人大组织法、;方各级人大和政府全国人大和各级人大代表法;国务院组织法、立法法、法官法、检察官法;民族区域自治法、香港基本法、澳门基本法、国籍法、集会游行示威法、国旗法、国徽法。(5)根本法意义上的宪法 1. 所为根本法意义上的宪法,是指不仅指定了成文法典,而且成文法典在一国的法的体系中居最高地位、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 2. 我国现行的宪法,是世界宪法史上最为全面和明确的。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二、宪法的法律地位 一方面,宪法与法的其他组成部分有共同性;另一方面,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高级法,是法律的法律。 (一)宪法规定了一个国家最根本的内容: 确认了社会的核心价值观,规定了一个国家的根本制度和基本制度。宪法基于制宪的基本理念,从根本上体现人民民主的原则、国家权力制约原则,基本人权保障原则和法治原则。(二)宪法有着更为严格的制定和修改的过程 1.制定方面(1)有一个专门的制宪机构,如制宪会议、制宪议会。 (2)宪法草案通过程序比普通法严格 2.修改方面:(1)只有宪法规定的有限的特定的主体才可以提出修改宪法而有效议案。(2)修改宪法程序比普通法更严格 (3)有些国家明确规定宪法的某些内容不得修改,或宪法通过的一定时间内不得修改。(三)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1.宪法是普通法的制定基础和依据 2.普通法律的规定与宪法相抵触的无效 三、宪法的本质 1.人民是一个概括性、总体性的概念,它包含了组成这个具体国家的所有社会成员的总称 2.有特定的经济利益和政治利益,宪法反映了一国各种政治力量的对比: (1)宪法是阶级斗争的产物。宪法总是由在阶级斗争中取得胜利,因此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制定的,总是对阶级斗争的总结。 (2)宪法规定了社会各界及在国家中的地位及相互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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