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水利职业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

山东水利职业学院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

(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对学生实施综合测评,目的在于科学评价学生的德才

表现和综合素质,进一步实现学生教育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

制度化,引导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协调发展,保障学生身心健

康成长,培养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技能型人才。

第二条学生综合测评的内容包括学生品德行为表现和学业表

现两个方面。每学期测评一次,学年总评一次,两学期平均成绩作

为学年度总评成绩。各学年的综合测评成绩取平均为学生在校期间

综合测评总成绩。

第三条学生综合测评成绩以分数计。其中品德行为表现和学

业表现两个单项,满分均为100分。其在总评分数中所占的比例分

别为40%、60%。其计算公式为:

学生综合测评总分=品德行为表现分×40%+学业表现分×60% 第四条学生综合测评成绩,是学生评奖评优、推荐就业、操

行评定、组织发展的主要依据。

第二章品德行为表现测评

第五条品德行为表现测评成绩由基本分、加分、扣分三部分

组成,满分为100分。其计算公式为:

品德行为表现测评成绩 = 基本分+加分-扣分。

第六条品德行为表现的基本分,满分为50分,包括以下十个小项内容:

1、政治思想: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热爱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和社会实践活动,识大体,顾大局,具有明辨是非的能力。

2、遵纪守法: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及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敢于同不良行为作斗争,无违纪违法行为。

3、学习态度:热爱所学专业,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勤奋好学,进取心强,无厌学、旷课等现象。

4、集体观念:组织观念强,有集体荣誉感,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公益活动,热心为集体服务,责任心强,努力完成党、团组织和学生会及班级交办的各项任务。

5、文明礼貌:加强自身修养,尊敬师长,讲文明,有礼貌,仪表端正,举止得体。

6、劳动卫生:热爱劳动,讲究卫生,有严谨的生活作风和良好的生活习惯,按时作息,内务整洁,积极参加公益劳动。

7、社会公德:维护公共秩序,遵守公共道德,不扰乱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不起哄滋事,爱护公物,勤俭节约。

8、团结助人:团结同学,热心为同学服务,乐于助人,在同学中有较高威信。

9、道德品质:诚实守信,作风正派,艰苦朴素,谦虚俭朴,任劳任怨,积极上进,严以律己。

10、身心健康:积极参加文体活动,加强体育锻炼,身体健康,有较强的心理调控能力和适应能力。

第七条品德行为表现的加分最高50分。计算公式为:

品德行为表现的加分=本人原始加分÷班级最高原始加分×50。

原始加分包括以下十二个小项内容:

1、担任院级学生组织的学生干部满一学期,每学期分别加6~12分;担任系部学生组织的学生干部满一学期,每学期分别加6~10分;担任班级学生干部满一学期,每学期分别加6~8分。

2、积极参加院、系组织的社会实践、公益劳动、校园文体活动(包括演讲、征文、书法、绘画比赛、辩论赛等)分别加2、1分,获得院、系级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再加5、4、3分和

3、2、1分。参加省、市级文体竞赛活动者,每人加7、5分,获一、二、三等奖者,每人分别再加10、9、8分和8、7、6分。

3、在全国、省(市)、院级刊物发表文章,每篇分别加10、8、4分,在学院广播室发表的稿件每篇加1分。

4、凡为集体服务,热心公益事业,见义勇为、乐于助人、拾金不昧等方面有突出表现者,或敢于检举揭发不良行为和坏人坏事者,酌情加3~5分;参加义务献血,每次加3分。

5、参加在学院备案的社团组织或志愿服务队,并在其中积极参加活动表现较好者,正、副负责人每学期加6分,一般成员每学期加3分。

6、学院有关部门或教职工建议对有先进事迹的学生加分,经核实后,酌情加1~2分。

7、在学院组织的宿舍内务检查中成绩优秀者,宿舍成员每次分别加2分。

8、参加校运会的运动员、裁判员,每次加1分;获前八名的运动员每次每项依次另加8、7、6、5、4、3、2、1分;破记录者另加2分;文明个人加2分。

9、由上级有关部门正式组织的校际比赛(包括地市级运动会),获前三名的运动队,其队员加6、5、4分。单项比赛前六名的运动员分别加8、7、6、5、4、3分。参加者每次加2分。

10、凡参加省、全国高校运动会的运动员、裁判员,每次加8、12分,获名次的运动员另按校级两倍加分。破省高校、全国大学生运动会记录的运动员每次每项分别另加8分、12分。

11、在院、系组织的大型文体活动或竞赛活动中,志愿服务表现突出者,每次加5、3分。

12、学生教导大队成员每学期加6分。

第八条品德行为表现的扣分,在品德行为表现实际得分中扣除。扣分因素包括以下六个小项内容:

1、出现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受到治安处罚者,每次扣40分。

2、因违反校纪校规,受班级内批评者扣1分;受院、系通报批评者每次扣

3、2分,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者每次分别扣5分、10分、20分、30分。

3、无故不参加院、系、班组织的政治学习、集体活动、文体活动、公益劳动者,每次分别扣3、2、1分。

4、院、系组织的宿舍内务检查,成绩不合格者,其成员每次分别扣2、1分;教室、卫生区等环境卫生检查不合格,值日生每次扣1分,无故不值日者每人次扣2分。

5、凡学校有关部门或教职工建议对有违反校纪校规和有不良行为的学生扣分,经查实后酌情扣1~3分。

6、扰乱正常学习、生活秩序或有阻碍、影响正常公务者,每次酌情扣2~5分。

第三章学业表现测评

第九条学业表现总分由学习成绩分、加分和扣分三部分组成,最高分为100分,计算公式为:学业表现分=学习分+加分-扣分。

第十条学习分满分为70分。由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课程实际考核分数按学分加权计入,即每门课程实际考核分数乘以相应课程的学分数的总和除以总学分数,再乘以0.7。

或采用必修课实际考核分数的平均数乘以0.7计入。

单科成绩中,旷考、作弊按0分计;补考及格以上按60分计,不及格以原分计;实践技能、实习、课程设计(大作业)、论文等按要求单独计成绩者,按下列办法计入:优秀90分、良好80分、中等70分、及格60分、不及格50分。

第十一条学业表现加分,最高30分。计算公式为:

学业表现加分=本人原始加分÷班级最高原始加分×30。

本人原始加分包括以下三个小项内容:

1、参加国家级、省级、地厅级、院级的技能竞赛或科技竞赛活动获一、二、三等奖者,每人次分别加20、18、15分,15、1

2、10分,10、8、6分,7、5、3分,对参加者分别加12、8、5、2分。

2、通过英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或取得各种中级职业技能证书者,从通过或取得的当学期开始,每学期分别加4分;通过英语四级或取得各种高级职业技能证书者,从通过或取得的当学期开始,每学期分别加6分。

3、参加自学等学历考试,每通过一门课程考试(以证代考课程除外)加3分。

第十二条学业表现的扣分在学业表现总分中扣除,包括以下两个小项内容:

1、因考试作弊或违反考试纪律受处分者,除在其品德行为测评中扣分外,在学业分中每次扣5分。

2、在正常教学活动中,每旷课一节扣1分,迟到、早退一次扣0.5分。

第四章综合测评的实施办法及要求

第十三条对学生进行综合测评,各系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成立综合测评领导小组,建立健全各项考核管理制度。各班级要成立以辅导员(班主任)、班委会、团支部、学生代表组成的测评执行小组,具体负责本班学生综合测评的实施。

班级测评执行小组具体负责评定、核实各项基本分、加分和扣分,经辅导员(班主任)审查确定后,及时向学生公布综合测评结果。学生本人根据测评办法可向班级测评执行小组举证加分项目。如有错漏,经核准后应予更正。每学期的综合测评成绩,辅导员(班主任)签字后上报系部综合测评领导小组审核存档,系部汇总后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第十四条学生综合测评要实事求是,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的原则,加强督导检查,测评结果要及时在班级内进行公示。

第十五条院、系(部)的党、团、学生组织的学生干部,其任职加分由院、系(部)主管部门视其履行工作职责情况进行评定,

并书面反馈至学生所在系部、班级。班级学生干部(包括班委、团支部成员、组长、宿舍长)的任职加分由辅导员(班主任)评定。

院系组织的大型文体活动、各类竞赛活动、社会实践、志愿服务活动的加分,由主管部门核定,并书面反馈至学生所在系部、班级。

第十六条同一内容性质的项目,受多级表彰或获奖,按最高分计算,不重复加分(体育比赛除外);兼职的学生干部按最高分计算。

第十七条凡在综合测评中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视其情节,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有关学生将在其总分中扣5分,并取消其当学年一切评奖评优资格。

第十八条任何教职员工在工作中可随时根据学生的表现和综合测评办法,实事求是地提供书面材料,递交学生所在系部,提出加分或扣分的建议,辅导员(班主任)可酌情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未尽加分、扣分事项,各系部可结合工作实际,参照办法中的相近内容处理。

第二十条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在校普通高职学生。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团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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