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

论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
定义:
公司治理结构:是一种联系并规范股东(财产所有者)、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权利和义务分配,以及与此有关的聘选、监督等问题的制度框架。简单的说,就是如何在公司内部划分权力。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可解决公司各方利益分配问题,对公司能否高效运转、是否具有竞争力,起到决定性的作用。 我国公司治理结构是采用“三权分立”制度,即决策权、经营管理权、监督权分属于股东会、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监事会。通过权力的制衡,使三大机关各司其职,又相互制约,保证公司顺利运行。


公司治理结构的作用:
公司治理结构要解决涉及公司成败的两个基本问题。
一是如何保证投资者(股东)的投资回报,即协调股东与企业的利益关系。在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情况下,由于股权分散,股东有可能失去控制权,企业被内部人(即管理者)所控制。这时控制了企业的内部人有可能做出违背股东利益的决策,侵犯了股东的利益。这种情况引起投资者不愿投资或股东“用脚表决”的后果,会有损于企业的长期发展。公司治理结构正是要从制度上保证所有者(股东)的控制与利益。
二是企业内各利益集团的关系协调。这包括对经理层与其他员工的激励,以及对高层管理者的制约。这个问题的解决有助于处理企业各集团的利益关系,又可以避免因高管决策失误给企业造成的不利影响。



我国公司治理的现存问题

(一)内部治理有限
股东大会流于形式,不能对董事会进行有效约束。我国现阶段的公司股权结构高度集中,“一股独大”的现象背离了公司治理结构制度的基本理念和价值要求,股权过分集中在国家手中,且不能流通甚至把董事会凌驾于股东大会之上,出现“用手投票”失灵现象,并实际损害小股东的权益。
董事会功能不健全,运作不规范。我国上市公司中70%的公司董事会的任命与解聘直接来自于上级的行政命令而非董事会,由此造成董事会构成不合理,独立董事所占比重小,多数为内部董事组成,这样的董事会独立性不强,现实中的董事会成员与执行层人员高度重合,容易导致“内部人控制”,董事会下设的各种委员会没有有效建立和运行。
监事会监控力度小,制度不健全。我国公司监事会的设立处于和董事会并行的地位,直接向股东大会负责,主要职责是监督董事会和经理人员的行为。但是,实践中监事会的功能都很有限。监事会仅有监督权而无控制权和战略决策权,更无董事和经理的任免权。在规范公司治

理结
构方面往往以股东价值为导向,相对重视董事会的职能而忽视监事会的作用,对监事会的运作则规定得相对简单,监事开展监督活动难以在法律上、操作中找到可行的依据,监事会是我国公司监督治理中最薄弱的环节。
报酬构成单一,经理人员激励与约束不完善。经理激励机制的核心是协调股东和经理之间的利益,以尽最大可能减少代理成本,实现股本利益最大化。我国大多数公司报酬构成单一,缺少长期激励作用的股权激励,这样容易造成管理人员做出不利于股东利益的短期行为。
(二)外部治理有限
我国公司外部治理的作用尚不完善,外部的公司控制权市场由于国有股及法人股的流动性差,采用并购方式对公司进行的监控作用有限,往往无法形成对管理层的并购约束。同样,流通股票的比例较低,使股东“用脚投票”进行公司治理可能性减少。尽管公司的负债较高,在一定程度上依赖于银行和金融机构,但债权人作为利益相关者没有相关法律依据规定对公司进行监控。经理市场的发育不良使经理市场对经理的制约作用有限。此外,公司治理的法制环境和文化环境也不完善。
由以上的分析可知,我国公司治理仍然存在许多迫切需要改进的问题,新公司法引进了很多新的制度,在公司治理上也作了调整,该调整对于改善我国公司治理现状发挥了一定作用,但仍有不足之处。




完善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具体措施
 (1)股东大会。首先,应降低国有股比例,提高法人股比例。这也就是学者们普遍赞同的应促进国有股权法人化。具体的转化办法还有待摸索。有偿转让可能不失为一种好办法;其次,明确国有股权代表,合理规定其权责。可以考虑以国有资产控股公司作为国有股权代表,参与公司治理,以改变过去那种国有股权代表确定的随意性。还应合理规定国有股权代表的权责,既要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又要防止政府对企业新的不当干预;再次,加强对小股东利益的保护。学者们普遍认为可用“累积投票制”的方法解决之。累积投票制,即每一股拥有的投票权不止一个,而是与将要选出的董事人数相同,股东可将全部票数集中于一个名下,也可以分散投票,以防止大股东对小股东利益的侵害。
另外,有关股东行使表决权、诉权等的程序问题,立法上应不难设计,应尽快完善。
 (2)董事会和经理。首先,应在立法上明确董事会的性质和地位,明确董事和经理的权限,以消除权力混淆现象;其次,明确董事资格和董事会产生方式。可考虑从“公司利益共同体”理论出

发,重新进行董事会
构成设计。由股东董事、职工董事共同组成董事会,以维护劳、资各方的利益。明确规定专职董事应为股东,以促其尽职。还可以考虑引进外部董事制度,由经济、法律等方面的专家担任,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董事长应民主选举产生,即使在国有控股公司中也不应由政府指派。至于董事会决议可决与否时的解决方法,可参考我国香港地区的办法解决之,即赋予董事会主席有多投一票之表决权;再次,删除经理职权法定化这一规定。因为“经理是董事会的辅助执行机构,由董事会聘任。经理职权法定化会影响董事会职权的行使。” [14] 关于经理职权,可授权由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由董事会决定,较为合理。
 (3)监事会。首先,应解决监事会的构成问题。立法可明确规定监事会中股东监事和职工监事的比例问题,以维护各方利益均衡。可考虑将原“适当”比例的规定,改为股东监事与职工监事比为3:1,以增强刚性和可操作性;其次,加强监事会职权。可赋予监事会以业务执行调查权和异常事件调查权,并将调查结果报告股东会。变事后监督为事前、事中监督。最后,应当指出,在加强监事会职权的同时,也应加重监事会和监事的责任。可考虑修改《公司法》第63条,增加规定:监事在执行公司职务时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4)分散化的公司股权结构。

只有公司股权具有相当的分散度,才不至于出现大股东大权独揽控制公司管理层,从而损害小股东权益的情况。另一方面,如果股东过少,由于缺乏其他股东的力量平衡,股东之间争夺企业控制权的权力斗争的概率迅速增加,从而使企业经营陷入困境。但过度分散化的股权结构也不利于保证公司治理结构的有效性,因为如果股东过多且股权比例高度分散(如欧美等国的上市公司),那么每一个股东都不会因自己对企业经营者的监督努力而获得太多的收益,理性的选择只能是“搭便车”(free rider),于是大家就都没有积极性去监督企业的经营者,从而形成经营者大权独揽的内部人控制现象,使企业经营陷入无序状态。因此,理想的股权结构应当是股权既有一定的分散度,又不致过度分散的中间状态,这样相对的大股东就会有动力去监控企业经营者,使之不偏离正常的轨道。

(5)“用脚投票 兼并收购、代理权竞争”,

即如果股东认为企业经营不善,他可以选择抛出股票,从而引起股价下跌;这样一来,其他潜在的股东就可以通过兼并、收购方式来掌握

企业的控制权,进而撤换不称职的经营者;另外,由于经理市
场的存在,大量职业经理人对现职经营者形成无形的压力,因为如果他经营无方,其他经理人就会取而代之,实现所谓的“代理权竞争”,而一旦一个企业的经营者因经营不善而失业,他将很难再找到比以前更好的工作了,这也迫使他在职期间努力工作。以上三种方式(用脚投票、兼并收购、代理权竞争)通常被称之为企业的“外部治理”,与以董事会为核心的内部治理相区别。研究表明,内部治理与外部治理同时发挥作用才能保证公司治理结构的有效性。

(6)董事会独立性的安排

即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公司董事会必须有一定数量的独立董事。对有些人而言,作董事几乎已成了一种职业。而且,在美国大公司的董事会中,一般都建立提名委员会、报酬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而这些委员会的全部或者绝大部分成员都是由独立董事担任的。在上述三个核心委员会中,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对下一届董事会成员和总经理人选的提名,报酬委员会主要研究和制订对经理人员的薪酬计划,审计委员会(相当于我国的监事会,美国公司中没有独立的监事会)主要负责对经理人员经营行为的审计和监督。由于这三个委员会基本上都是由独立董事担任的,因此,它不易受大股东的干预,容易作出独立的、客观的职业判断,有利于提高公司治理结构的效率。


(7)建立具有监管动机的外部监管机构

这些机构在日本和德国典型的是银行,而在美国,主要是机构投资者,例如养老基金。近年来,我国的机构投资者也获得了较大发展。但总体规模不足、种类单一,在参与公司治理方面仍属于“沉默的大多数”,并没有在公司治理改进的事业中发出应有的声音。在目前的中国股市中,机构投资者还只是一个“用脚投票”的交易者而远非以公司治理为导向的投资者。因此,创造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动力机制并探索其参与公司治理的有效途径,发挥机构投资者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是我国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所面临的重要任务。

(8)建立良好的制度环境

有效的公司治理需要有良好的制度体系与外部环境。从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要实现公司治理的目标,需要有竞争性的产品市场和资本市场、活跃的公司控制权市场、管理人员的激励与监督机制,不仅需要健全的《公司法》,还需要严格的审计和财务信息披露制度、严格的反欺诈法规以及高效率和高水平的司法系统、行政监管机构和自律性组织。我国资本市场发展的时间不

长,相应的法制建设也相对落后,行政监管机构和中介组织的公信力不够,司法系统效率不高。这些都
必须从系统的角度加以改进与建设,为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


综上所述,公司治理结构的有效性依赖于股权结构、市场环境和内部组织机构设计等多方面的因没,但其核心仍然在于权力的制衡,即任何权力都必须有另外的权力予以,监督、制约,如此形成联动关系,使备种行为都能在各自职权的范围内活动,以保证公司运转的顺畅。国内常见的“一人说了算”的体制都是对现代企业制度的背叛(因为现代企业制度形成权力制衡的根据在于法治,即依制度、规则行事,而不是从个人喜好出发故意牵制),从根本上与公司治理结构不相容,是必须予以澄清和反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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