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安全工作条例

军队安全工作条例
军队安全工作条例

中国人民解放军安全工作条例【法规名称】中国人民解放军安全工作条例

【一级分类】军事法规

【二级分类】军事行政管理法

【颁布部门】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有效性】有效

【正文】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职责

第三章安全工作分析与部署

第四章安全教育与训练

第五章安全设施保障

第六章安全工作检查与监督

第七章事故报告与统计

第八章事故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九章事故责任追究

第十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安全工作,巩固和提高战斗力,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安全工作,是指军队为防止和减少事故,保证人员和装备、财产安全所进行的管理活动。

全军的安全工作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其他有关军事法规、

军事规章的规定。

第三条安全工作是军队建设经常性、综合性的基础工作,是军队保持高度

稳定和集中统一,圆满完成各项任务,巩固和提高战斗力的重要保障。

第四条安全工作的基本任务是:教育和督促军队人员树立安全意识,履行安全职责,遵守安全规定,落实安全制度,加强安全管理,预防和处理各类事故,保证部队战备、训练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安全工作必须坚持以巩固和提高战斗力为根本标准,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循统一领导、各负其责,教育先行、严格管理,突出重点、综合治理,发动群众、坚持经常的原则。

第六条各级党委(党支部)、首长应当加强对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和

落实安全责任制,指导和督促部属履行安全职责,确保安全工作的经常性和有效性。

各级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及时掌握安全工作情况,向党委、首长提出加强安全管理的建议,密切合作,互相支持,共同做好安全工作。

基层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群众性安全组织,经常开展安全竞赛、安全评比、安全自查与互查等群众性安全活动。

军队全体人员应当牢固树立安全意识,认真履行安全职责,严格遵守安全规定,自觉服从安全管理。

第七条对严格遵守本条例和有关安全规定,在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

促进部队全面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章职责

第八条军政主官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履行下列职责:

(一)了解和掌握本单位安全工作情况,严格执行安全工作法规、规章;

(二)建立健全安全工作责任制以及安全工作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三)领导安全教育、安全训练和安全检查;

(四)领导安全设施建设与管理;

(五)组织协调和解决安全工作的重大问题;

(六)领导和组织事故救援与调查处理工作。

副职领导协助军政主官组织领导分管工作中的安全工作,参照前款规定履行职责。

第九条司令机关主管本单位的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并协调机关指导部队做好安全工作;

(二)拟制综合性安全管理规定和措施;

(三)组织指导安全教育、安全训练和安全检查工作;

(四)组织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五)承办事故的报告和统计工作;

(六)领导直属单位的安全工作;

(七)上级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政治机关在组织领导安全工作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会同有关机关指导部队安全工作;

(二)结合部队安全工作组织开展思想教育;

(三)参与安全检查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四)领导直属单位的安全工作;

(五)上级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后勤(联勤)机关在组织领导安全工作方面履行下列职责:(一)会同有关机关指导部队安全工作;

(二)拟制与后勤工作有关的安全管理规定和措施;

(三)组织相关安全设施建设和管理;

(四)组织后勤系统的专业安全教育和安全训练;

(五)组织或者参与安全检查、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六)领导直属单位的安全工作;

(七)上级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装备机关在组织领导安全工作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会同有关机关指导部队安全工作;

(二)拟制与装备工作有关的安全管理规定和措施;

(三)组织相关安全设施建设和管理;

(四)组织装备系统的专业安全教育和安全训练;

(五)组织或者参与安全检查、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六)领导直属单位的安全工作;

(七)上级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未设司令机关或者政治机关、后勤机关、装备机关的单位,其负责行政管理、政治工作、后勤工作、装备工作的机关(部门),分别按照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履行安全工作职责。

第十四条各级机关的业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对主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

安全工作负责。

重大活动的安全工作由主办机关(部门)负责。

第三章安全工作分析与部署

第十五条各单位计划安排年度工作、阶段工作以及执行重大任务或者组织重大活动时,应当部署安全工作,明确重点,提出要求,制定措施;工作进程中,应当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总结工作时,应当包括安全工作的内容。

第十六条军区、军级单位每半年,师、旅、团级单位每季度,营级以下单位

每月应当进行一次安全工作分析。季节变换、任务变动、装备更换或者组织重大

活动时,应当预先进行安全工作分析。执行紧急任务时,应当边行动边分析,明确

安全工作的重点和要求。

第十七条安全工作分析的主要内容包括:人员的思想状态与安全意识,部队任务、驻地环境、季节气候等特点对安全工作的影响,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和预防事故的重点等,并有针对性地制定预防措施。

第十八条组织实施重大活动或者执行危险性较大的任务时,应当进行安全预测,分析可能发生事故的影响因素、时机和危害程度,明确预防重点、方法和发生事故后的补救措施,并制定安全预案。

第四章安全教育与训练

第十九条安全教育采取定期教育和随机教育的方式进行。定期教育应当列入部队年度教育训练计划,通常师级单位每半年,旅、团级单位每季度,营级以下单位每月组织一次。随机教育应当在季节变换、任务变更、人员变动、形势变化以及节假日时,有针对性地采取多种形式进行。

第二十条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包括:安全方面的思想教育、法规教育、常识教育、事故案例教育以及心理疏导等。

安全教育应当结合实际,讲求实效,使所属人员增强安全观念,强化责任意识,熟悉安全规定,掌握预防事故的基本知识。

第二十一条出现影响安全的倾向性问题、严重事故苗头或者发生事故时,应当进行安全整顿。安全整顿应当从思想教育入手,引导所属人员总结吸取教训,增强安全意识,查找事故隐患,修改完善安全规定和措施。

第二十二条各单位应当结合日常工作和军事训练,适时进行安全训练,使所属人员熟悉各项操作规程,正确使用武器装备,养成严格遵守安全规定的习惯,增强预防事故的能力。

第二十三条有危险因素的工作岗位和操作使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装备,应当按照专业要求配备人员,对有关人员进行安全作业培训,使其具备必要的安全知识和安全操作技能,并按照规定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有危险因素的工作岗位和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装备的范围,由总部和军兵种规定。

第二十四条执行危险性较大的任务时,应当对不具备专业安全知识的人员

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使其掌握安全作业的基本要领和操作规程。

第五章安全设施保障

第二十五条各级领导和机关应当重视安全设施建设,推广运用先进技术,

改进和完善安全条件,为安全工作提供可靠保障。

第二十六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和

施工,应当符合安全要求。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同时使用。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安全设施投

资应当纳入工程建设计划。

第二十七条生产、储存和使用危险物品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

当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并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审查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第二十八条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规定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验收部门及其验收人员对验收结果负责。

第二十九条各单位对安全设施应当经常维护、保养,定期检测,及时更新、补充,并进行登记。

第三十条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作业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应当设置明显

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三十一条购置和使用的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和军队有关

安全标准,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

第三十二条对在有危险因素场所作业的人员,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必要的安全

防护用品。

第三十三条各单位在年度经费预算中,应当本着按级负责、分工保障的原则,安排适当的安全工作经费,用于维护安全设施,完善安全工作条件,配备安全防护

用品,进行安全工作培训。

第六章安全工作检查与监督

第三十四条安全工作检查分为综合检查和专项检查。综合检查由安全工作主管机关组织实施,专项检查由有关机关或者有关业务部门按照职责组织实施。安全工作主管机关应当加强对专项安全检查的指导与协调。

组织实施安全工作检查的机关(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和上报安全工作检查情况。

第三十五条安全工作检查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可以单独组织实施,也可以与其他工作检查一并进行。

军区级单位每年,军、师级单位每半年,旅、团级单位每季度,营级以下单

位每月应当组织一次安全工作检查。

组织重大活动或者执行危险性较大的任务时,应当针对可能发生事故的薄弱环节,适时组织安全工作检查。

第三十六条安全工作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履行安全工作职责、制定和执行安全工作计划、落实安全工作制度、组织安全教育训练以及安全设施建设和管理等情况,重点查找可能存在的事故隐患。

第三十七条安全工作检查中发现违反安全规定的问题,应当及时纠正或者限期改正;发现事故隐患应当责令有关单位立即排除,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暂时停止有关工作。

第三十八条班以及相当单位应当指定人员担任安全员,负责宣传安全知

识,督促有关人员遵守安全规定,制止影响安全的行为,及时报告安全情况。

第三十九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有责任对违反安全规定的问题提出批评

和建议,向上级首长和机关报告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举报不履行安全职责和隐瞒事故真相的行为。

首长和机关接到报告或者举报后,应当迅速查明情况,严肃处理。对为避免发生事故起到重要作用的报告人或者举报人,应当给予奖励。对报告人或者举报人应当予以保护。

第七章事故报告与统计

第四十条事故报告与统计工作,应当实事求是、及时准确,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

第四十一条事故按照其性质分为责任事故和非责任事故。

因思想麻痹,工作失职,组织不严,管理不善,不执行命令,不遵守纪律,

不按照条令条例、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办事等原因造成的事故,为责任事故。

在抢救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直接行动中或者因自然灾害等不能预见、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的事故,为非责任事故;但是其中可以预见和避免,因工作疏漏、盲目蛮干而未能预见和避免的,应当作为责任事故。

事故按照其危害程度,通常分为一般事故、严重事故、重大事第四十二条

故和特大事故。

一次重伤 2 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指物资损失折款和善后处理所付出的费用,下同) 1 万元以上不满 10 万元的,为一般事故。

一次亡 1 人或者重伤 3 至 5 人(师职以上领导干部重伤 1 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 10 万元以上不满 100 万元的,为严重事故。

一次亡 2 至 5 人(师职以上领导干部亡 1 人)或者重伤 6 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 100 万元以上的,为重大事故。

一次亡 6 人以上或者损失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为特大事故。

军事法规、军事规章对武器装备事故、飞行事故、舰艇事故以及其他特定事

故的等级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另有规定的事故等级标准与本条例规定的

事故等级标准之间的对应关系,由总参谋部会同有关总部规定。

第四十三条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领导。单位领导接到事故报告后,在迅速组织抢救的同时,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立即逐级上报:

(一)一般事故,报告军级单位主管机关;

(二)严重事故,报告军区级单位主管机关;

(三)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报告总参谋部。

第四十四条事故统计报告分为月报和年报。团级以上单位应当于每月 5 日前对上月发生的事故起数、伤亡人数进行分类统计,报告上级主管机关;每年 1 月 1 5 日前对上年度的事故情况进行统计,填写年度事故统计报告表,报告上

级主管机关。军区级单位的年度事故统计报告表还应当附事故情况分析,于翌年1月底前报送总参谋部。

事故统计报告表的式样以及统计要求,由总参谋部规定。

第八章事故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四十五条发生事故并造成人员伤亡和装备、财产损失的,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保护事故现场。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特大事故,单位首长应当立即到事故现场组织抢救。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应当支持、配合事故抢救,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第四十六条发生事故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一般事故由旅、团级单位组织调查处理;严重事故由师级以上单位组织调查处理;重大事故由军级以上单位组织调查处理;特大事故由军区级以上单位组织调查处理。

第四十七条对事故的调查处理应当及时进行。一般事故和严重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应当在 30 天内完成;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应当在

50天内完成;遇有特殊情况,经上级首长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第四十八条根据事故调查处理的需要,可以成立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通常从机关有关部门选派人员组成,必要时应当选派专家或者技术人员参加。

事故调查组主要负责下列工作:

(一)查明事故经过和损失情况;

(二)查明事故原因和教训;

(三)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

(四)对事故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

(五)指导和帮助发生事故的单位处理善后工作;

(六)完成事故调查报告。

第四十九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九章事故责任追究

第五十条负责事故调查处理的单位,应当在对事故进行全面调查的基础

上,实事求是地确定事故的性质和责任。

对直接造成责任事故的人员应当追究相关责任;对发生责任事故的单位的领导,应当追究领导责任。

第五十一条对直接造成责任事故的人员,应当根据事故的等级、后果和影响,以及有关行为对导致事故发生的作用和情节轻重等情况,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对发生责任事故的单位的领导,应当根据事故的等级、后果和影响,确定追究领导责任的对象。

对责任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

纪律条令》的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安全工作组织领导、监督检查不力的;

(二)未能认真履行安全审批、审查职责而导致事故发生的;

(三)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积极处理致使事故发生的;

(四)发生事故后未积极组织救援或者措施不力致使事故损失扩大的;

(五)弄虚作假、隐情不报的;

(六)阻挠、干涉对事故调查处理的;

(七)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妨害安全工作的。

第五十三条对发生责任事故的单位,应当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安全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总部、军兵种、军区、武警部队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有关规章。本条例由总参谋部负责解释。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九章 军队组织工作概述

第九章军队组织工作概述 学习这一章主要把握军队组织工作的科学含义、基本特点和主要内容,提高开展军队组织工作的能力。 这一章主要介绍两个问题:一、军队组织工作的含义和组织部门的主要工作;二、军队组织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军队组织工作的含义和组织部门的主要工作 军队组织工作是党、毛泽东等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把马列主义党建原理与人民军队建设和中国革命实践相结合而创立发展起来的,它与我军的思想工作一样,是我军政治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军队组织工作的科学含义 不论研究党的组织工作还是军队组织工作不能不涉及到“组织”一词,“组织”在组织工作中是一个中心词。这里讲的组织,就是为了一定的共同目的,由一定人员按照一定的结构方式联结起来,通过协调而适应环境的有序系统。它包括组织目标、组织结构、组织意识、组织原则和组织制度等基本要素。 所谓组织工作就是为了实现一定的组织目的,依靠一定的组织机构,按照一定的宗旨、原则和结构方式,所进行的有关组织的建立、建设,协调各种关系,使其有序运转的工作。 军队组织工作既有组织工作的共性特征,也有军队自身的特点。一般说来,军队组织工作的基本含义就是:为了从组织上保证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依靠军队党的组织工作机构和党在军队中的政治工作者,按照党的宗旨、原则、制度和一定的方式,所进行的以各级党组织建设为核心内容的有关组织机构的建立、建设和调整有关关系的实践活动,是我军政治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这个含义需要从四个方面来把握:一是军队组织工作的根本目的和任务是从组织上保证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二是军队组织工作的主体和客体是党的组织工作机构和党在军队中的组织工作者;三是军队组织工作的目标是建设党的各级组织和调整有关关系;四是军队组织工作与军队政治工作的关系,军队组织工作是军队政治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军队组织工作具有鲜明的党性、政策性、全局性、规律性、务实性等特点。在实际工作中发挥着组织整合、检查监督、沟通协调、团结凝聚等作用。这个内容教材上讲得比较细,这里不作介绍。 (二)军队组织部门的主要工作 我军各级组织部门,是各级党委的一个办事部门,是在本级党委和政治机关的领导下,管理所属部队党组织建设和群众组织建设,组织进行政治工作的一个业务部门。军队组织部门的主要工作概括起来有以下三个方面:

2020年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委员会工作条例精品

2020年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委员会工作条例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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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军队基层单位军人委员会(以下简称军人委员会)工作,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军人委员会是连队以及与其相当的基层单位实行政治民主、经济民主、军事民主,保障军人行使民主权利,开展群众性活动的组织,是党支部(基层党委)加强本单位建设、团结带领官兵完成各项任务的助手。 第三条军人委员会在党支部(基层党委)领导和本单位首长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条军人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开展重要活动应当经集体讨论决定,必要时提交军人大会讨论。 第五条军人委员会工作必须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全面履行新世纪新阶段我军历史使命,大力弘扬听党指挥、服务人民、英勇善战的

优良传统,动员和组织官兵为建设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军队做贡献。 第六条军人委员会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围绕本单位中心任务组织官兵开展政治民主、经济民主、军事民主和其他群众性活动,在基层建设和完成任务中发挥参谋作用,在维护政策纪律和官兵正当权益中发挥监督作用,在密切官兵关系和军民关系中发挥桥梁作用。 第七条军人委员会工作必须遵循的原则是: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围绕中心任务开展工作,坚持有组织有秩序地进行民主活动,坚持尊重官兵主体地位、发挥官兵主体作用,坚持维护单位集体利益和官兵正当权益,坚持继承优良传统与改革创新相结合。 第八条军人委员会有对本单位战备训练、教育管理、后勤保障、武器装备管理等工作的建议权,对士官选取和晋级、优秀士兵考学和保送入学、技术兵选拔培养、表彰奖励等涉及官兵切身利益事项提出人选的推荐权,对官兵履行职责、遵纪守法的监督权,对单位集体利益、官兵正当权益的维护权。 第九条军人委员会必须适应加快中国特色军事变革、做好军事

3中国人民解放军安全条例

中国人民解放军安全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安全管理,规范官兵安全行为,促进部队全面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安全管理,是指军队为防范和处臵事故,保证人员和装备、财产安全所进行的活动。 第三条安全管理是军队建设综合性、经常性的工作,是圆满完成各项任务的重要保证。 第四条安全管理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依法治军、从严治军,牢固确立安全发展理念,以巩固和提高战斗力为根本标准,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循统一领导、各负其责,突出重点、综合治理,严格规范、讲究科学,依靠群众、坚持经常的原则。 第五条安全管理的基本任务是:教育和督促军队人员树立安全意识,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落实安全法规制度,开展安全教育与训练,加强安全建设,建立健全事故防范和处臵机制,防止和减少事故,及时妥善处理安全问题,保证部队战备、训练等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安全管理应当渗透到军队建设的方方面面,贯穿于各项工作

和任务的全过程。 第六条全军安全管理在中央军委领导下,由总参谋部负责组织协调,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工作。各级党委(党支部)、首长应当加强对安全管理的组织领导,建立和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指导和督促部属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确保安全管理的经常性和有效性。 第七条对在安全管理中做出突出成绩,保证完成各项任务的单位和个人,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章职责 第八条军队人员在安全管理方面的一般职责: (一)遵守安全法规制度; (二)熟悉预防常见事故的基本知识; (三)掌握必要的安全防护技能; (四)及时报告安全隐患和事故; (五)制止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 第九条军政主官对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全面负责,履行下列职责: (一)严格执行安全管理法规制度和上级关于安全管理的指示;

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要点

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要点 篇一: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要点 20XX年XX市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要 点 (征求意见稿) 20XX年我市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的总体思路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和中央、省综治委预防办和市综治委的部署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参与平安XX建设,大力推进青少年社会管理创新,以“为了明天——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程”为主要载体,着力做好重点青少年群体的临界预防工作,积极探索对各类重点青少年群体生活帮扶和思想引导的新途径,努力形成青少年社会管理的长效机制和工作合力,为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创造青少年健康成长的良好环境、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做出新贡献。 一、进一步加大《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宣传贯彻力度,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1、加强青少年法律体系建设。推动青少年法律法规的制定完善,推动与青少年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落实。通过参与执法检查、开展社会监督、发挥舆论监督等方式,积极推动青少年法律法规、政策决策的贯彻实施。以建 党90周年纪念、“六五普法”实施为契机,加强青少年思想道德和法

制宣传教育,继续深化“法律六进”工作,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建设,深入开展法制副校长、家长学校和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等建设工作。 2、强化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广泛开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宣传教育活动,通过召开座谈会、组织专家巡讲、印制宣传读本、举办专题展览、法律知识竞赛、开设青少年模拟法庭、青年少年法制教育流动课堂等多种形式,增强青少年的法律意识。深化“青少年法制教育宣传周”活动,重点面向闲散青少年、有不良行为或严重不良行为青少年,分年龄段、分类别、分地域开展有针对性的法制宣传教育。依托学校、社区的工作平台,拓展“青少年法律学校”和“青少年法律讲坛”,面向学校、社区未成年人开展参与式、实践性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3、推动完善未成年人司法机制。积极参与人大、政府有关部门的执法检查和监督,推动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进一步完善青少年政策和法律法规体系。促进有关部门制定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配套工作机制,在已有未成年人司法制度基础上,建立完善综治、法院、检察、公安、司法行政机关的联席会议制度,探索建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相互配套 的工作体系。积极协调有关部门,推动建立未成年犯罪前科消灭制度和刑事犯罪未成年被害人的救助制度。 二、着力抓重点青少年群体,切实做好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1、推进重点青少年群体排查摸底工作。通过专项行动,摸清6-25周

中国人民解放军共青团工作条例

中国人民解放军共青团工作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团组织的职责 第三章团干部的职责与选拔培养 第四章团员的发展与教育管理 第五章团的制度 第六章团的活动 第七章战时团的工作 第八章团旗、团徽、团歌的使用 第九章党组织、政治机关对共青团工作的领导 第十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中国人民解放军中的共青团工作(以下简称军队共青团工作),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和《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共青团在军队中的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军队中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是广大青年在实践中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学校,是党的助手和后备军。 第三条共青团在军队旅、团级单位和以培养生长干部为主的院校及士官学校设立委员会,在营和相当于营的单位设立总支部,在连队和相当于连队的单位设立支部。 第四条共青团在军队中的各级团员代表大会(团员会)和它产生的委员会是共青团在各该单位的领导机关。各

级团员代表大会和委员会的产生办法,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 政治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各级委员会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 重要问题,必须由集体讨论决定。 第五条军队共青团工作必须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江泽民国防和军队建设思想,紧紧围绕有效履行新世纪新阶段我军历史使命,始终坚持我军听党指挥、服务人民、英勇善战的优良传统,团结带领团员、青年在建设信息化军队、打赢信息化战争中贡献智慧和力量; 第六条军队共青团工作的基本任务是:适应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推进中国特色军事变革的要求,坚持用科学理论和现代军事科技知识武装团员、青年,动员组织团员、青年积极投身军队建设,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高素质青年军人,为党输送新鲜血液,充分发挥党的助手作用、完成任务的突击作用和联系广大青年的桥梁作用。 第七条军队共青团工作的主要内容是:进行团的思想教育,帮助团员、青年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和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加强团的组织建设,提高服务大局、服务青年的能力和水平,增强团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弓

中国人民解放军无线电管理条例

中国人民解放军无线电管理条例 【法规类别】国防工业 【批准部门】中央军委 【批准日期】1994.12.03 【发布部门】b03 【发布日期】1994.12.03 【实施日期】1994.12.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军事法规 中国人民解放军无线电管理条例 (中央军委批准1994年12月3日总参谋部发布)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的职责 第三章无线电频率管理 第四章无线电台站的设置使用 第五章有害干扰处理 第六章无线电设备的研制、生产、购置、进口和销售

第七章无线电管制 第八章涉外无线电管理 第九章无线电监测和监督检查 第十章奖励和处罚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军队的无线电管理,实现无线电台站的合理设置、使用,科学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保障各种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军队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和购置、进口无线电设备,使用辐射电磁波的非无线电设备,以及研制、生产、销售军用无线电设备,必须遵守本条例。 民兵和军队所属企、事业单位从事上述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军队的无线电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贯彻确保重点、兼顾一般、平战结合、以保证战时需要为主的方针。 第二章管理机构的职责 第四条中国人民解放军无线电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军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统一负责全军无线电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参与拟订并贯彻执行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章; (二)拟订军队无线电管理规定,审议军队无线电管理的重大问题; (三)参与国家无线电频率的划分、分配,负责军队无线电频率的规划、分配和管理;(四)审查军队无线电台站布局,审批无线电台址,核发电台执照; (五)核准研制、生产、销售军用无线电设备和军队购置、进口无线电设备的有关无线电管理的技术指标; (六)组织军队无线电管理的科学研究,组织拟制有关无线电管理军用技术标准;(七)组织平时大型军事活动和战时的无线电管制; (八)归口办理军队涉外无线电管理方面的工作; (九)组织实施军队无线电管理监督和检查; (十)参与组织协调处理军队与地方无线电管理方面的事宜。 第五条军区无线电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区的无线电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军队无线电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章,制订本区无线电管理的具体规定,审议本区无线电管理的重大问题; (二)负责本区无线电频率的管理,审批本区无线电台站的台址,核发电台执照;(三)审核本区购置、进口、销售无线电设备的有关无线电管理的技术指标; (四)掌握本区范围内各种无线电台站设置和无线电频率使用情况; (五)组织实施本区大型军事活动和战时的无线电管制; (六)办理与本区有关的涉外无线电管理事宜; (七)实施本区无线电管理监督和检查; (八)负责协调本区范围军队内部的无线电管理事宜;负责与地方协调有关本区无线电管理方面的事宜;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委员会工作条例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委员会工作条例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军队基层单位军人委员会(以下简称军人委员会)工作,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军人委员会是连队以及与其相当的基层单位实行政治民主、经济民主、军事民主,保障军人行使民主权利,开展群众性活动的组织,是党支部(基层党委)加强本单位建设、团结带领官兵完成各项任务的助手。 第三条?军人委员会在党支部(基层党委)领导和本单位首长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条?军人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开展重要活动应当经集体讨论决定,必要时提交军人大会讨论。 第五条?军人委员会工作必须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全面履行新世纪新阶段我军历史使命,大力弘扬听党指挥、服务人民、英勇善战的优良传统,动员和组织官兵为建设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军队做贡献。 第六条?军人委员会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围绕本单位中心任务组织官兵开展政治民主、经济民主、军事民主和其他群众性活动,在基层建设和完成任务中发挥参谋作用,在维护政策纪律和官兵正当权益中发挥监督作用,在密切官兵关系和军民关系中发挥桥梁作用。 第七条?军人委员会工作必须遵循的原则是: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围绕中心任务开展工作,坚持有组织有秩序地进行民主活动,坚持尊重官兵主体地位、发挥官兵主体作用,坚持维护单位集体利益和官兵正当权益,坚持继承优良传统与改革创新相结合。 第八条?军人委员会有对本单位战备训练、教育管理、后勤保障、武器装备管理等工作的建议权,对士官选取和晋级、优秀士兵考学和保送入学、技术兵选拔培养、表彰奖励等涉及官兵切身利益事项提出人选的推荐权,对官兵履行职责、遵纪守法的监督权,对单位集体利益、官兵正当权益的维护权。 第九条?军人委员会必须适应加快中国特色军事变革、做好军事斗争准备的要求,着眼调动官兵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增强部队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以提高组织开展民主活动能力为重点,加强自身建设,做到组织健全、制度落实、活动经常、作用明显。 第二章组织设置与职责 第十条?连队、舰艇、飞行大队及与其相当的队、站、室、所、库等基层单位,应当设立军人委员会。设立军人委员会必须经旅、团级单位政治机关批准。 第十一条?单位编制员额40人以上的,军人委员会一般由7人组成;不足40人的,由5人组成。每个排(分队)应当有委员1人。 第十二条?军人委员会委员由班、排(分队)推荐候选人,经党支部(基层党委)审查后,召开军人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差额选举产生,报党支部(基层党委)批准。 军人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数应当比应选人数至少多20%,军人大会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人数的4/5,候选人获得赞成票超过实到会人数半数的,始得当选。军人委员会每届任期1年。委员出缺时,应当及时补选。 第十三条军人委员会推选主任、副主任各1人,报旅、团级单位政治机关批准。主任一般由本单位副职首长担任,不设副职的由党支部(基层党委)委员担任。副主任由军政素质好、群众威信高的军官或者士官担任。委员主要由工作能力强、热心为群众服务的士兵、学员担任。 第十四条军人委员会下设政治民主组、经济民主组、军事民主组,根据需要还可以设文娱体育组、群众工作组。组长由军人委员会委员或者副主任兼任。组员一般为3人,由适合在该组工作的人员担任。40人以下的单位,组可以适当合并,组员可以相应减少。 第十五条军人委员会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中国人民解放军安全工作条例》

中国人民解放军安全工作条例 【法规名称】中国人民解放军安全工作条例 【一级分类】军事法规 【二级分类】军事行政管理法 【颁布部门】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有效性】有效 【正文】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职责 第三章安全工作分析与部署 第四章安全教育与训练 第五章安全设施保障 第六章安全工作检查与监督 第七章事故报告与统计 第八章事故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九章事故责任追究 第十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安全工作,巩固和提高战斗力,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安全工作,是指军队为防止和减少事故,保证人员和装备、财产安全所进行的管理活动。 全军的安全工作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其他有关军事法规、军事规章的规定。 第三条安全工作是军队建设经常性、综合性的基础工作,是军队保持高度稳定和集中统一,圆满完成各项任务,巩固和提高战斗力的重要保障。 第四条安全工作的基本任务是:教育和督促军队人员树立安全意识,履行安全职责,遵守安全规定,落实安全制度,加强安全管理,预防和处理各类事故,保证部队战备、训练

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安全工作必须坚持以巩固和提高战斗力为根本标准,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循统一领导、各负其责,教育先行、严格管理,突出重点、综合治理,发动群众、坚持经常的原则。 第六条各级党委(党支部)、首长应当加强对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和落实安全责任制,指导和督促部属履行安全职责,确保安全工作的经常性和有效性。 各级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及时掌握安全工作情况,向党委、首长提出加强安全管理的建议,密切合作,互相支持,共同做好安全工作。 基层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群众性安全组织,经常开展安全竞赛、安全评比、安全自查与互查等群众性安全活动。 军队全体人员应当牢固树立安全意识,认真履行安全职责,严格遵守安全规定,自觉服从安全管理。 第七条对严格遵守本条例和有关安全规定,在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促进部队全面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章职责 第八条军政主官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履行下列职责: (一)了解和掌握本单位安全工作情况,严格执行安全工作法规、规章; (二)建立健全安全工作责任制以及安全工作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三)领导安全教育、安全训练和安全检查; (四)领导安全设施建设与管理; (五)组织协调和解决安全工作的重大问题; (六)领导和组织事故救援与调查处理工作。 副职领导协助军政主官组织领导分管工作中的安全工作,参照前款规定履行职责。 第九条司令机关主管本单位的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并协调机关指导部队做好安全工作; (二)拟制综合性安全管理规定和措施;

党支部保卫委员应履行好职责

党支部保卫委员应履行好职责 1支部建设★五忑i 文/李强 党支部保卫委员应履行好职责 保卫委员在党支部领导下,负责组 织实施本单位的预防犯罪工作,担负着 维护部队安全稳定的重要责任,是新形 势下做好预防犯罪工作的重要力量. 保卫委员队伍仍需加强 在实践中,绝大多数基层党支部 的保卫委员作用发挥是好的,但也有 一 些单位保卫委员队伍存在一些倾向 性问题:一是责任意识不强.有的存 有临时观念,认为保卫委员不是行政 职务,很难干出成绩;有的依赖思想 比较严重,认为安全预防工作实行的 是主官负责制,自己人微言轻,抓好具 体工作就行了;有的认为安全预防属 于边缘性工作,难以取得领导认可,还 可能因为工作疏漏受到批评;有的认 为安全预防工作标准高,任务重,工作 繁杂,容易得罪人,缺乏较真碰硬的勇 气.二是任务职责不清.有的对保卫委 员担负的职责不清楚,相关制度规定 掌握得不全面,应知的不知,应会的不 会,不清楚自己什么时候应该干什么, 每个阶段应该重点抓什么,工作失职 应该承担什么责任,致使党支部分析 官兵思想和安全形势时,看不到问题, 找不到原因,拿不出对策.三是能力素 质不高.有的保卫委员在化解矛盾,处 置突发事件等棘手问题上缺少管用的 招法,习惯把矛盾上交;有的观察不 够细致,思想不够敏感,不知道如何发 现和制止犯罪苗头以及保护犯罪现 场.从一些发生案件的单位来看,尽管 案件的性质,种类以及原因不尽相同, 但保卫委员作用发挥不明显往往是一 条很深刻的教训.

保卫委员应扮演好三个角色 保卫委员在预防犯罪工作中,既是201o?3队党的生活 连接上下的桥梁和纽带,更是一线组织实施者.一个称职的保卫委员应扮演好三个角色. 第一,当好党支部领导和开展预防 犯罪工作的参谋和助手.我们知道,党支部全面负责本单位的保卫工作,保卫委员在支委会集体领导下,专门负责预防犯罪和保密工作.实际工作中,有了情况和问题,保卫委员要及时向党支部和主官请示报告,提出加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对党支部交办的工作,要具体组织抓好落实. 第二,当好上级指导部队开展预 防犯罪工作的信息员和联络员.保卫委员要在所在单位与上级党委机关 之间,建立起”桥梁”和”通道”,确保 上级及时准确地掌握部队情况,保证官兵全面了解上级的指示精神.党支部保卫委员身处官兵之中,能够及时获取各方面的信息,为党委和机关作决策,定措施提供参考;同时,保卫委 员处在预防犯罪工作的第一线,不论是官兵之间发生的矛盾,还是部队出现的异常情况,甚至发生犯罪案件,他们都能最快赶到现场,及时向上级报告情况,发现并提供线索,积极做好防范,化解,补救的工作,以防止事态扩大,争取工作主动. 第三,当好党支部预防犯罪工作的 直接组织者和实施者.在预防犯罪工作中,支部书记负总责,保卫委员具体抓.保卫委员要经常组织党员及官兵学习政策法规,开展预防犯罪教育,帮助官兵树立政策法规观念和遵纪守法意识;要带头落实预防犯罪工作的有关制度和措施,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要广泛发动党员及官兵开展群众性预防犯罪工作,有效做好个别人思想转化工作;要经常组织开展检查和监督活动, 查找隐患,及时发现漏洞,不断改进工作,促进预防犯罪工作落实;要严格执

党支部工作条例

党支部工作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党支部是党的基层组织,是党联系师生的纽带和桥梁,是党在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 第二章党支部设置 第三条党支部按照便于工作和发挥作用的原则,根据党员分布情况和数量情况而设臵。党支部的设臵由党委批准,支部可下设小组。 第四条党支部委员会由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两年,任期届满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如需延期或提前进行换届选举,应报学院党委批准。根据工作需要,党委可以调动或指派支部书记和副书记。 第五条支部委员会人数根据党员人数和工作需要确定,正式党员不足7人的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支部书记一人,必要的增选副书记一人;正式党员7人至20人的支部,支部委员会由3人组成,设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正式党员20人以上的党支部由5人组成,设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检委员、青年委员。 第六条党支部书记应由政治素质好、党性强、作风正派、工作

认真负责、业绩突出、联系群众、具有奉献精神的正式党员担任。 第三章党支部职责 第七条党支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团结和组织群众,努力完成本单位所担负的教学科研等各项工作任务。 (二)组织党员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使全体党员在政治上、思想上、组织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三)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提高党员素质,增强党性,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做好评议党员工作,处理不合格党员。 (四)了解群众对党员、党员领导干部的建议和意见,维护群众正当权利和利益,关心群众的物质文化生活,围绕学院改革、发展,稳定等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按照上级要求做好发展党员、收缴党费、接转党员组织关系等工作。 (六)调动党员工作热情,深入开展“争先创优”活动。按照“两先两优”活动评选办法,做好优秀党务工作者和优秀共产党员的评选推荐工作。 (七)积极研究和探索党支部工作规律,围绕学院中心工作,适

军人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军队基层单位军人委员会(以下简称军人委员会)工作,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军人委员会是连队以及与其相当的基层单位实行政治民主、经济民主、军事民主,保障军人行使民主权利,开展群众性活动的组织,是党支部(基层党委)加强本单位建设、团结带领官兵完成各项任务的助手。 第三条 军人委员会在党支部(基层党委)领导和本单位首长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条 军人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开展重要活动应当经集体讨论决定,必要时提交军人大会讨论。 第五条 军人委员会工作必须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全面履行新世纪新阶段我军历史使命,大力弘扬听党指挥、服务人民、英勇善战的优良传统,动员和组织官兵为建设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军队做贡献。 第六条 军人委员会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围绕本单位中心任务组织官兵开展政治民主、经济民主、军事民主和其他群众性活动,在基层建设和完成任务中发挥参谋作用,在维护政策纪律和官兵正当权益中发挥监督作用,在密切官兵关系和军民关系中发挥桥梁作用。 第七条 军人委员会工作必须遵循的原则是: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围绕中心任务开展工作,坚持有组织有秩序地进行民主活动,坚持尊重官兵主体地位、发挥官兵主体作用,坚持维护单位集体利益和官兵正当权益,坚持继承优良传统与改革创新相结合。 第八条

军人委员会有对本单位战备训练、教育管理、后勤保障、武器装备管理等工作的建议权,对士官选取和晋级、优秀士兵考学和保送入学、技术兵选拔培养、表彰奖励等涉及官兵切身利益事项提出人选的推荐权,对官兵履行职责、遵纪守法的监督权,对单位集体利益、官兵正当权益的维护权。 第九条 军人委员会必须适应加快中国特色军事变革、做好军事斗争准备的要求,着眼调动官兵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增强部队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以提高组织开展民主活动能力为重点,加强自身建设,做到组织健全、制度落实、活动经常、作用明显。 第二章组织设置与职责 第十条 连队、舰艇、飞行大队及与其相当的队、站、室、所、库等基层单位,应当设立军人委员会。 设立军人委员会必须经旅、团级单位政治机关批准。 第十一条 单位编制员额40人以上的,军人委员会一般由7人组成;不足40人的,由5人组成。每个排(分队)应当有委员1人。 第十二条 军人委员会委员由班、排(分队)推荐候选人,经党支部(基层党委)审查后,召开军人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差额选举产生,报党支部(基层党委)批准。 军人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数应当比应选人数至少多20%,军人大会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人数的4/5,候选人获得赞成票超过实到会人数半数的,始得当选。 军人委员会每届任期1年。委员出缺时,应当及时补选。 第1 2 3 4 5 6 7页 第十三条 军人委员会推选主任、副主任各1人,报旅、团级单位政治机关批准。主任一般由本单位副职首长担任,不设副职的由党支部(基层党委)委员担任。副主任由军政素质好、群众威信高的军官或者士官担任。委员主要由工作能力强、热心为群众服务的士兵、学员担任。 第十四条

公安消防部队安全工作规定

公安消防部队安全工作 规定 集团公司文件内部编码:(TTT-UUTT-MMYB-URTTY-ITTLTY-

公安消防部队安全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安消防部队的安全工作,巩固和提高部队战斗力,依据共同条令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安全工作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安全工作,是指部队为防止和减少事故,保证人员和装备、财产安全所进行的管理活动。第三条安全工作是部队建设经常性、综合性的基础工作,是部队保持高度稳定和集中统一,巩固和提高战斗力,圆满完成防火灭火、抢险救援等各项任务的重要保障。 第四条安全工作的基本任务是:教育和督促部队全体人员树立安全意识,履行安全职责,遵守安全规定,落实安全制度,加强安全管理,预防和处理各类事故,保证部队遂行各项工作任务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安全工作必须坚持以巩固和提高部队战斗力为根本标准,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循统一领导、各负其责,教育先行、严格管理,突出重点、综合治理,发动群众、保持经常的原则。

第六条各级党委(党总支、党支部)、首长应当加强对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和落实安全责任制,指导和督促部属履行安全职责,确保安全工作的经常性和有效性。 各级机关及各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及时掌握安全工作情况,向党委、首长提出加强安全管理的建议,并密切合作,互相支持,共同做好安全工作。 基层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群众性安全组织,经常开展安全竞赛、安全评比、安全自查与互查等群众性安全活动。 部队全体人员应当牢固树立安全意识,认真履行安全职责,严格遵守安全规定,自觉服从安全管理。 第二章安全工作职责 第七条做好安全工作是各级党委、领导、机关、基层的共同责任,支队级以上单位建立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由军政主官担任组长,司政后防领导及有关部门人员为成员,充分发挥组织系统的作用。

军队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若干规定

军队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军队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切实保证军人依法履行职责,纯洁巩固部队和提高战斗力,根据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预防犯罪工作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职务犯罪,是指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和具有军籍的学员,以及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实施的贪污贿赂犯罪、读职犯罪、侵权犯罪、军人违反职责犯罪和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的其他犯罪。 第三条军队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是各级党委、机关围绕部队全面建设,领导、组织实施治理和防范职务犯罪的活动,是加强廉政勤政建设的一项经常性、综合性、基础性工作。 第四条军队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应当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央、中央军委关于反腐倡廉、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依法从严治军的重要指示,紧紧围绕履行新世纪新阶段我军历史使命,着眼推进中国特色军事变革、做好军事斗争准备,紧密结合战备训练、政治教育、国防施工、行政管理和部门业务等工作,立足从源头抓起,坚持教育、

制度、监督并重,实行法治与德治相结合,惩治与预防相结合,治标与治本相结合,对军人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进行有效预防,减少一般职务犯罪案件,遏制大案要案。 第五条各单位应当坚持党委统一领导,机关齐抓共管,部门各负其责,官兵共同参与的预防领导体制和工作格局。 (一)团以上党委领导本单位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党委书记为第一责任人,分工一名常委具体负责。(1)领导、组织部队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2)传达学习上级关于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指示,提出贯彻落实意见。(3)检查分析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情况,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4)领导和支持政法机关依法查处职务犯罪案件。 (二)各级政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1)制定贯彻上级有关指示的具体措施,并组织落实。(2)分析工作形势,提出预防意见和对策。(3)组织协调对职务犯罪案件的查处,解决办案中的具体问题。(4)检查部队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情况,总结经验教训,提出奖惩意见。 (三)各级机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1)结合业务工作特点和规律,制定预防制度和措施。(2)总结推广预防工作经验,宣传典型,推动预防工作开展。(3)负责对下级机关、部门预防工作的检查、指导和监督。(4)其他部门协助配合政法机关依法严肃查处职务犯罪案件。

团支部工作条例

团支部工作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系基层团组织建设,使团的工作跃上新台阶,再上新水平。根据《团章》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系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团支部是团组织的最基层单位,是团的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学生团支部在学校的教育工作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团支部要在上 级党、团组织的领导下,紧密结合单位实际和青年特点开展工作和活动, 团结广大青年群众,实现对团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发挥团组织做党的 助手和青年核心的战斗堡垒作用。 第三条第三条团支部要始终贯彻“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以学习为中心,以培养‘四有’新人为目标,全面活跃团的工作” 的新时期高校共青团工作的指导思想。 第四条团支部与班委会在工作上要明确职责,分工合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密切协脚已合,共同搞好班级建设。 第五条各团支部及团干部应严格执行《团章》规定的基层组织的任务,紧紧围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 接班人的指导思想,开展好团的工作。 第二章团支部的组建和设置 第六条团支部的设置应本着有利于正常地开展团的各项活动,有利于加强对团员的教育和管理,有利于团员在两个文明建设中发挥作用,有利于团员 发展和推荐优秀团员做党的纳新对象工作的基本原则进行。 第七条各团支部的设置应以学习班为单位建立,由团员大会选举产生,团支部原则上每届任期二年。 第八条团支部的班子,一般设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三职,每职一人,各职之间不得互相兼任(可与班委会成员相兼)。 第九条团的上级组织每年要对所属团支部进行考核评议,并以此做为评优创先的重要依据。团支部成员的工作在年级测评中应与相应职务的学生干部 同等对待。

对消防部队基层党建工作的思考[1]

胡锦涛同志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党要站在时代前列带领人民不断开创事业发展新局面,必须以改革创新精神加强自身建设,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在消防部队中,党的建设是全面建设的根本和核心。近几年尤其是总队体制调整以来,通过加强党的建设,充分发挥了各级党组织的作用,确保了消防部队建设的正确方向,确保了部队高度稳定和集中统一,确保了灭火战斗及抢险救援任务的圆满完成。但在基层党建工作中也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和不足,需要进一步加强基层党建工作。 一、主要现状及原因 (一)思想认识存在偏差。新形势下,消防部队党建工作的质量直接关系到基层消防部队建设和消防工作任务的完成,直接关系到消防部队的形象和声誉,但当前部分领导对党建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还缺乏应有的认识,对实施政治领导和实施行政领导认识模糊、界限不清,存在着一些偏差。少数领导对加强党建工作重视不够,还存在着重业务轻党建、重形式轻效果、重突击整改轻基础建设等问题。有的认为党建工作只是抓好党务工作即可,而忽略了抓业务工作。因此,在消防部队各项工作中,基层党组织的先锋堡垒作用不明显。 (二)理论学习比较匮乏。有的基层党组织对党建知识的学习较少,有的仅限于在平时的政治教育中穿插少量的党建知识教育,多数还没有开设党建知识课程。因此,大部分基层党员干部对党建基本知识的掌握零碎而不系统、片面而不全面、肤浅而不深刻,甚至个别班子成员对新知识、新思想、新论断学习也不及时,理解不透彻,导致其思想守旧、政治理论不高、工作方式方法陈旧、开拓创新意识和能力不强,不能用发展的眼光和办法看待和解决新形势下部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随着基层官兵结构新的变化,日常事务逐渐复杂,执勤任务日益繁重,还有许多新的问题需要班子成员及时了解掌握,特别是在事关消防工作和部队建设长远发展的重大问题上,需要党组织找准部队建设和各项工作的难点和重点,及时制定有针对性和有效性的工作措施,但有限的理论素质和实践能力制约了这些工作的开展。 (三)规章制度落实不力。部分基层党组织不能很好地用制度管人、用制度管事,少数基层党组织各项制度尤其是七项组织生活制度流于形式,不能按规定落实,在坚持制度上存在“偷工减料”、“忽冷忽热”现象和“实用主义”倾向。有的虽然落实了,但质量不高,效果不好,要么只照本宣科读读报纸文件,要么以开展文体活动为主,党的教育从内容到形式都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上级党组织也缺乏对基层党组织建设的动态监管,没有建立起科学的评估考核机制,对基层党组织建设指导不力。

军队党支部工作条例

中国共产党军队支部工作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中国共产党在中国人民解放军中的支部(以下简称党支部)建设,推进党支部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党支部是党在军队中的基层组织,是党在军队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重要基础,是实现党对军队绝对领导、团结巩固部队和完成各项任务的战斗堡垒。 第三条军队的连队及相当的基层单位和各级机关,凡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的,都应当设立党支部。 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必须贯彻执行支部党员大会的决议,向支部党员大会报告工作,并接受检查和监督。 第四条党支部必须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江泽民国防和军队建设思想,认真贯彻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上级的决策指示,围绕巩固和提高部队战斗力,保持人民军队性质和作风,紧密结合本单位的任务和

特点开展工作,确保本单位建设的正确方向,确保本单位的高度稳定和集中统一,确保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五条党支部工作必须遵循下列原则:坚持把上级指示与本单位实际结合起来抓好落实;坚持围绕中心任务开展工作;坚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坚持党管党员、党管干部;坚持尊重官兵的主体地位和创造精神;坚持依照法规制度办事。 第六条党支部必须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推进中国特色军事变革的要求,着眼始终保持先进性,以能力建设为重点,加强思想、组织、作风和制度建设,努力建设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强、能够团结带领官兵圆满完成任务的领导班子,培养综合素质高、模范作用好的党员队伍,创造有利于官兵干事业、促进官兵全面发展的良好环境,在加强本单位全面建设、带领官兵完成作战和其他任务中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第二章党支部的设置、职责和领导关系 第一节连队党支部 第七条党在军队现役部队中的连队、舰艇、飞行大队,院校中的

部队安全工作总结

部队安全工作总结 我们在做工作总结的过程其实就是一个不断提升自己能力的过程,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搜集整理的部队安全工作总结,供大家参考和借鉴!更多资讯尽在部队工作总结栏目! 部队安全工作总结(一) 首先,在日常工作中的思想有问题。由于在平时工作中,受不纯正目的驱使,干工作的性质也就发生了变化。一旦没有得到荣誉或赞誉,就有情绪,消极怠工,使自己受缚于功利之中,难以解脱,万分苦恼。某夜,月明星稀,豁然开朗。人的一生固然希望自己多姿多彩,光芒四射。然而,淡泊名利,只求永恒光辉,遥挂天边的群星却更是绚丽。天边的北极星虽然没有月亮般地娇美,但却鲜明地向人们指点方向,不求任何回报。顿时,我为自己如此丑陋的人性感到羞愧,对那些生性淡泊的朋友和战友,油然而生一股敬佩之意。干工作如果以虚荣为动力,即使取得了辉煌的成就,也犹如粪土,不堪入目。幸好,我已开始纠正自己了。 其次,我在工作中形式主义的作风严重,花大量的时间,而做无用的

事。不求实际结果怎么样,只向别人证明我干了。这种不求实际的工作做法是很不可取的。邓小平同志说:“‘实事求是’是马克思主义的精髓。”也就是说,一切要以遵循客观实际为原则,不能陷入形式主义,教条主义的怪圈。 就连恩格斯也说过:“马克思主义不是教条,而是方法。”制订的工作原则,都必须结合实际情况加以应用,这样才能取得良好的效果。易起论文网第三,在工作中存在的方法问题。世界上任何事物都有其规律性,必须要认清事物发展的规律,才能掌握工作方法。在工作中,我也想干好,可因为种种原因,总是不得要领。如果别人告诉我1+2=3,下次要再问我这个问题,我也许可以答出来。可要是问我2+1等于几的话,我也许就百思不得其解了。有个楚国人,他家的桌子腿坏了,妻子让他去树林里砍根合适的树杈,来做桌子腿。那个人背着斧子在树林里转了大半天,最后灰溜溜地回来了。妻子问他:“你砍的树杈呢?”他丧气地说;“我在树林里转了大半天,没有象桌子腿那样向下长的树杈。” 也许我们会笑那个楚国人,可我们在日常生活中,不也常犯和那个楚国人同样愚蠢的错误吗?一方面,在实际生活中,要培养敏锐的洞察力,对世界万物给予持久的注视,培养强烈的好奇心。威廉·莎士比亚说:“天地间未知事物之多,远超出我们的哲思冥想。”亚历山大·贝尔

乌鲁木齐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

乌鲁木齐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 【法规类别】职务犯罪预防 【批准部门】8;829;82901; 【批准日期】2003.03.28 【发布部门】乌鲁木齐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3.03.28 【实施日期】2003.05.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乌鲁木齐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 (2003年1月21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八次会议通过2003年3月28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职务犯罪,促进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公正、廉洁、忠实地履行职务,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及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的贪污贿赂犯罪、渎职犯罪和利用职权实施的其它犯罪,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

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 第四条本条例所称预防职务犯罪单位,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 第五条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由检察机关具体组织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的监察、审计及有关机关和人民法院,应依法协助检察机关做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第六条预防职务犯罪应当贯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教育、法制、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内部预防、专门预防和社会预防等多种方法。 第七条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保障预防职务犯罪单位正常的工作秩序和生产、经营活动。 第八条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实行领导责任制。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负总责,其它负责人根据分工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二章预防责任 第九条预防职务犯罪单位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预防职务犯罪的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人、财、物等内部管理制度,对易发职务犯罪的岗位和环节加强监督制约; (二)对所管理的工作人员进行道德、纪律和法制教育; (三)执行国家工作人员选拔任用规定和有关责任追究制度; (四)执行预算外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等财经管理制度,实行单位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五)实行政务公开、审务公开、检务公开和厂务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六)接受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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