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租赁物登记公示和查询规则

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租赁物登记公示和查询规则
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租赁物登记公示和查询规则

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租赁物

登记公示和查询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用户使用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进行的租赁物信息登记公示、查询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使用系统进行融资租赁租赁物信息登记公示与查询的当事人。

第三条本系统本着公开的原则,为用户提供租赁物信息登记公示和查询服务。

第四条本规则所指登记公示,是指经商务部等有关部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出于保护自身权益,维护交易安全的需要,使用系统将租赁物信息予以记载和公示的行为。

第五条本规则所指查询,是指依据本规则取得系统使用资格的用户,查询租赁物登记公示信息的行为。

第二章用户

第六条用户分为融资租赁企业用户和普通用户。融资租赁企业用户是指经商务部等有关部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使用系统登记

公示租赁物信息的企业。融资租赁企业用户具有租赁物登记公示和查询权限。

普通用户是自行注册及使用系统查询租赁物信息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自然人。普通用户仅具有查询权限。

第七条融资租赁企业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等基本信息发生变化时应通过系统及时变更相关信息。融资租赁企业用户一经使用系统登记公示租赁物信息,即视为接受《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用户须知》(以下简称《用户须知》)的约束。

第八条普通用户可直接访问租赁物登记公示信息查询界面进行注册。企业、其他组织和自然人注册普通用户时均需真实、准确填写注册信息。普通用户是企业或其他组织的,需填写登录名、密码、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普通用户是自然人的,需填写姓名、身份证号码等证件号码、通信地址、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

普通用户须接受《用户须知》约束才能完成用户注册。

第九条融资租赁企业用户登录系统后可自行修改登录密码、变更基本信息。普通用户登录系统后可修改用户注册信息、登录密码。

第三章租赁物信息登记公示

第十条租赁物登记公示信息包括出租人信息、承租人信息、租赁物信息和登记信息四部分。融资租赁企业应先填写合同登记表,再登记公示相关租赁物信息。

第十一条融资租赁企业应及时、如实填写合同登记表信息和租赁物信息,确保登记内容真实、完整、准确,同时应告知承租人该登记产生的登记公示编号。因登记内容填写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导致登记信息存有瑕疵无法查询或影响准确公示权利的,由融资租赁企业承担相应后果。

第十二条融资租赁企业用户需依照本规则登记公示租赁物信息,因登记信息不真实、不准确给他人造成损害记给他人造成损害,所登记公示的信息触犯相关法律法规,或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融资租赁企业用户可通过登记表填写功能或批量导入功能,逐一或批量登记合同登记表信息,再就租赁物信息、登记期限等信息进行逐一或批量登记。融资租赁企业可以按照融资租赁合同对租赁物信息进行具体描述或概括描述,但应达到可以识别租赁物的程度。融资租赁企业可以根据租赁物公示需要自行选择登记期限,最长不超过360个月。

第十四条已登记信息存在遗漏或发生变化的,融资租赁企业应当通过登记变更功能,进行变更登记。变更登记后,该变更登记载明的信息是相关租赁物信息的最新状况。初始登记在登记到期日后2年内仍可查询。登记已经被注销或登记期限届满的,不能进行变更。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融资租赁关系终止的,融资租赁企业用户应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注销登记:(一)融资租赁合同履行完毕;

(二)出租人取回租赁物或者租赁物灭失;

(三)其他导致融资租赁关系终止的情形。

注销登记后,在登记到期日前仍可查询,登记期限届满不再对外提供该登记查询。

第十六条相关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对已登记公示的信息有异议的,可以和相关融资租赁企业协商,要求变更或注销有关登记。协商不成的可通过系统进行异议标记,异议标记后应告知相关融资租赁企业。异议登记时须填写异议标记原因、异议证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信息。该异议标记内容与原登记内容可按既定查询规则同时查得,可查期限与原登记相同。

第十七条相关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凭生效的法律文书通过系统申请撤销相关登记。

第十八条登记期限未满,但登记的有关租赁物已灭失的,融资租赁企业用户应进行注销登记。

第十九条系统为登记信息要素齐备、格式符合要求的同一融资租赁合同内的租赁物登记公示信息,分配一个唯一的登记公示编号,记录登记公示时间,并生成含有登记时间、登记公示编号、租赁物信息的登记公示文件。

第四章租赁物信息查询

第二十条融资租赁企业用户可凭已申领的系统账户、密钥登录查询租赁物信息,普通用户可凭已注册的用户名、密码登录查询租赁物登记公示信息。

第二十一条本系统为用户提供三种方式查询租赁物登记公示信息,并以某一个租赁物登记信息作为最小查询单元:一是输入“承租人全称和租赁物型号”组合查询;二是输入租赁物的“唯一识别码”进行查询;三是通过登记公示编号查询。

前两种查询方式可查询具体某一条或几条租赁物登记公示信息,第三种查询方式可查询同一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所有相关的租赁物登记公示信息。

第二十二条用户可查询获得的租赁物信息结果以系统生成的相关登记公示文件的形式呈现,具体内容包括:登记公示编号、登记公示时间、登记期限、登记到期时间;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工商注册号等出租人信息;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或姓名、身份证号码(隐去中间四位)等承租人信息;租赁物名称、厂商、型号、唯一识别码、识别码名称、租赁物详情描述、租赁物信息附件等租赁物信息。

第二十四条用户使用系统查询获得的租赁物登记公示信息仅

作为租赁物权属参考。用户应承担因操作不当、未按本规则操作所导致的后果。

第二十五条用户不得违法使用所获得的查询信息,由此产生的侵权或其他法律后果,由该用户自行承担。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系统所提供的登记公示、查询不影响我国现行

法律法规所确立的登记。

第二十六条自登记期限届满后,系统将继续保存相关登记信息5年。

第二十七条在登记平台输入字母、数字和括号,均应在半角状态下进行。

第二十八条系统为用户提供7×24小时登记公示与查询服务,维护时间除外。因系统维护和升级等原因暂停服务的,将通过系统提前进行公告。

第二十九条本规则如发生变更,将通过系统进行公告和发布,用户须遵守最新发布的规则。

第三十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融资租赁业务管理制度

XXX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租赁业务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租赁业务管理,科学、有序地开展租赁业务,保证资产的安全性、盈利性、流动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开展租赁业务,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1、宗旨性原则。立足于园区,服务于国有企业及优质民营企业,为社会发展提供全方位金融服务; 2、安全性原则。开展租赁业务,必须坚持做好风险的预防、化解工作,以确保资金的安全; 3、合规性原则。租赁业务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业务开展须按照公司规定的操作流程进行; 4、效益性原则。坚持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并重。 第二章租赁业务的职能划分 第三条公司设立租赁业务部、风险控制部、法务合规部、资产管理部、财务部等机构,实行“审、放、查”相分离的原则,建立租赁项目调查、立项、审核、审批、决策、监督、检查的经营管理体制。 第四条各部门、机构的工作职责为:

1、租赁业务部主要职责:负责租赁业务的开拓和项目签约的各项准备工作,具体包括租赁项目的受理与初审,调查分析与谈判,撰写租赁项目调查报告,初步拟定租赁方案,调整租赁方案并报批,租金催收及贷后回访等相关事务。 2、风险控制部主要职责:负责对租赁业务部提交的租赁项目相关事实、风险性及租赁方案等进行复审,参与现场调查,撰写风险评估报告,组织项目评审,对租赁项目进行风险分类管理等相关事务。 3、法务合规部主要职责:参与租赁项目的合规性尽职调查,负责对租赁项目合规性进行审查;负责拟定全套法务文件和相关合同协议,督促、定期检查合同及文件的执行情况;负责风险资产处理过程的法律事务。 4、资产管理部主要职责:根据公司发展战略,拟定公司中长期融资规划;对融资活动、融资项目进行策划、论证与评估;负责组织实施融资的具体工作;对融资活动进行动态跟踪管理,保证融资活动安全、合法、有效进行;负责定期检查租赁标的物,有效管理风险资产等。 5、财务部主要职责:做好资金管理,对审批通过的项目办理放款,对租金回收情况及时反馈给租赁业务部、资产管理部及风险控制部。 第三章租赁期限、种类、费率 第五条租赁业务系指出租人将租赁财产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

融资租赁公司注册条件

融资租赁公司注册条件 目前融资租赁在国内市场上份额、渗透率也是非常低,它所面临的主要问题在哪里? 一个渠道窄。这里的渠道是指资金来源渠道,基本上来自银行信贷和自有资金,其他的来源比较少,限制了行业的发展。 二个目前来讲融资租赁的市场规模比较小。任何一种商业行为开展的时候,它的规模越是小的时候,越是难以开展。 融资租赁公司的注册条件 外资融资租赁公司: 1.投资各方必须是企业法人,且有相关行业背景或者有具备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潜在市场、客户条件; 2.投资各方必须持续经营一年以上,且外方投资者总资产不低于500万美元,投资各方的资产总额与其认缴融资租赁公司注册资本额度相匹配;

3.投资各方需要资信良好,需要提供投资各方真实、合法的资产证明、审计报告和银行资信证明; 4.拟设立的融资租赁公司需要具备金融及相关专业人员,且具备2至5名、担任过融资租赁企业高管岗位三年以上、有相关资历证明、且本科以上学历的高级管理人员; 5.外商投资比例不小于25%,可以是外商独资的融资租赁公司。 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 1.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最低1.7亿元人民币,且需要实缴验资; 2.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3.拥有五名金融相关专业的高管人员、且该类高管具有金融或融资租赁企业管理经验3年以上; 4.股东公司具有与从事融资租赁产品相关联的行业背景;同时突出核心主业,资金来源稳定、股权关系简单透明、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发

展战略和盈利模式清晰,诚信和纳税记录良好; 5.并优先试点领域为主要股东有设备制造与销售、大型工程施工及基础设施建设的领域背景,或为中小微企业及农村农业现代化发展服务,或未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服务,为管饱、市政、医疗、教育、文化、养老领域或产业服务,为制造业产品出口及企业“走出去”发展服务,为各类国家重点开发区新区、国家经济改革发展试验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等的经济建设服务。 6.同时,必须充分说明母公司的上一年经营情况(营业收入、利润、资产负债率、含纳税情况)、拟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主要考虑主要业务领域、业务模式、资金来源、未来三年的业务发展总体规划以及拟设立试点公司的风险控制等内部管理制度。

(完整版)融资租赁项目管理制度

融资租赁项目管理制度 (试行) 1. 总则 1.1为规范公司在融资租赁项目运营过程中操作流程,提高效率,降低成本,明确融资租赁项目管理各阶段中各部分的职责分工、工作要点,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1.2融资租赁项目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要求融资租赁各部门员工深入理解各项管理制度, 严格遵守公司制度做到精简高效。 1.3 本制度自董事长批准之日起施行。 2.融资项目管理的阶段划分 本公司项目管理划分为以下5个阶段,每一项目阶段需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实施细则。 2.1 项目准备阶段。 2.2 项目调查阶段。 2.3项目审批阶段。 2.4项目执行阶段。 2.5项目租后管理阶段。 3.融资租赁项目各阶段管理工作要点 3.1项目准备阶段管理要求:

主要责任人为项目发起人和业务部主办人员,需按公司要求收集、整理承租人的资料,设计初步交易结构,制作项目日志,编制项目推荐书及项目立项申请,报总经理批准。 3.2项目调查阶段管理要求: 主要责任人为业务部主办人员和风险控制部人员。 项目立项申请经总经理批准后,风险控制部编制项目《尽调计划书》,业务部人员根据《尽调计划书》开展现场尽调。 现场尽调需重点关注租赁设备的产权是否清晰、现金流是否充足,承租人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行业地位等,业务部根据现场收集的资料,编制《尽调报告-业务部》。 风险控制部根据业务部收集的资料和《尽调报告-业务部》,从企业财务指标以及控制红线角度进行分析评判承租人状况,编制《风险评估报告书—风险控制部》。 3.3项目审批阶段管理要求: 主要责任人为风险控制部人员。 《尽调报告-业务部》、《风险评估报告书—风险控制部》经总经理批准后,风险控制部负责整理相关资料,提供给项目审核委员会成员,负责通知和组织召开项目评审会,做好会议记录和保管好项目评审意见书等工作。 3.4项目执行阶段管理要求: 主要责任人为风险控制部人员。 评审委员会审核通过项目评审后,风险控制部要到承租人现场落实项目评审意见书中要求的落实事项,详细核查承租人的标的物、经营、财务等事项。

融资租赁公司的注册流程

融资租赁公司的注册流程 融资租赁(Financial Leasing)又称设备租赁(Equipment Leasing)或现代租赁(Modern Leasing),是指实质上转移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或绝大部分风险和报酬的租赁。资产的所有权最终可以转移,也可以不转移。融资租赁公司作为租赁资产的购置、投资和管理机构。融资租赁既然是在为承租人提供以物为载体的融资服务,融资租赁公司就应该是金融机构。融资租赁是一种促进租赁物流通销售的交易行为,融资租赁公司应该属于非金融的贸易机构。融资租赁业务本身确实具有融资服务和贸易服务的两种市场功能。以融资租赁业务具备的市场功能来界定融资租赁公司是从事融资服务的金融机构,还是从事促进租赁物流通销售的非金融的贸易机构。 目前,我国金融机构性质的融资租赁公司的审批监督部门是银监会,非金融机构的融资租赁公司的审批管理部门是商务部。 一、中国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 融资租赁行业由上世纪80年代引进,经过近几年的发展,中国租赁已达到

千亿美元业务量水平,仅次于美国排名全球第二,有效的改进了我国各公司所面临的“融资难”问题。数据显示,近两年融资租赁公司注册数量都在不断攀升,截至2016年5月底,全国融资租赁企业总数超过5500家,内资融资租赁公司无增长仍为191家,金融租赁公司数量也快速增至49家,还有10多家在筹备中。行业注册资金统一按人民币计算,约合17202亿元,比上年底的15165亿元增加2037亿元;全国融资租赁合同余额约45200亿元人民币,比2015年底的44400亿元增加约800亿元,比上年年底增长1.8%,与2015年第一季度34200亿元相比,同比增长32.2%。 二、融资租赁公司的注册流程 申请材料: 1、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申请书。 2、投资各方签署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3、合同、章程(外资企业只报送章程)。 4、投资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

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设立流程

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设立流程 一、名称预核准(可提前告知名称向工商查询是否可用) 所需材料: 1、《企业名称核准预先申请书》(有电子版) 2、股东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所需时间: 材料递交2个工作日内 费用:无 二、向市商务委报批 (一)申报条件 根据《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5】5号),需满足以下条件: 1、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美元; 2、外国投资者总资产不低于500万美元; 3、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期限一 般不低于30年; 4、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相应专业资质和不少于三年的从业经 验。 (二)设立流程 1、投资者向东疆管委会提出申请 2、东疆管委会提出初审意见 3、投资者将初审意见及申报材料一并提交市商务委 4、市商务委作出批复并颁发批准证书 5、企业凭批复及证书等文件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三)申报材料(具体视业务模式而定) 1、申请书(有模板) 2、投资各方签署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有模板) 3、合同、章程(有模板) 4、投资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刚成立也必须要)(存款余额 若为外方要求500万美元以上,若为中方要求100万人民币以上。 首次注资占比20%以上)、外方注册登记证明(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原件两份、中方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5、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若没有需提供投资方母公司的,再没有继续追索,自然人也需提供,且同时出具承诺函) 6、董事会成员名单、董事、监事、经理委派书及以上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7、高级管理人员的资历证明(提供3个人,有模板,突出融 资租赁从业背景) 8、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工商部门出具) 9、场地使用协议书(复印件) 10、非法定代表人签署文件的,应当出具法定代表人委托授 权书 11、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备注:股权投资、基金类企业须额外提供公司出具的从设立之日起得投资情况及经营情况说明) 所需时间: 材料齐全的话3个工作日内可批。

公司融资租赁风险管理办法

公司融资租赁风险 管理办法

风险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适用范围 为增强公司防范和控制风险的能力,加强风险管理的组织建设、机制建设和制度建设,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金融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含分公司、子公司,下同)及全体员工(含试用期员工和实习人员,下同)。 第二条术语 1.风险:是指对目标产生不利(负面)影响的事件发生的可能性。风险类型包括:战略风险、声誉风险、法律风险、合规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 2.战略风险:是指由重大事项的决策失误或战略规划的严重偏差所造成的风险。 3.声誉风险:是指由内部管理与服务的问题引起外部社会名声、信誉和公众信任度下降所造成的风险。 4.法律风险:是指由不当的法律文书、制度或违约行为或怠于行使自身的法律权利等所造成的风险。 5.合规风险:是指因没有遵循法律、规则和准则造成遭受法

律制裁、监管处罚、重大财务损失和声誉损失的风险。 6.信用风险:是指由融资租赁申请人、债务人或市场交易对手违约所造成的风险。 7.市场风险:是指由市场价格(利率、汇率、股票价格和商品价格)的不利变动所造成的表内和表外业务发生损失的风险。 8.操作风险:是指由员工操作不当或不完善,有问题的内部程序,以及系统或外部事件(如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风险。 9.流动性风险:是指由资金流动性状况出现不足及其波动性所造成的风险。 第三条风险管理的基本任务 公司风险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关于防范和处理金融风险的各项政策措施,树立全面风险管理理念,健全风险管理组织体系,改进风险管理监控方法,强化风险全程管理,增强识别、计量、预警、防范和处理风险能力,提高风险管理水平,确保风险在可控目标之内,确保安全经营稳健发展,确保风险收益的优化。 第四条风险管理的原则 风险管理遵循全面管理、制度优先、预防为主、职责分明的原则。 (一)全面管理原则 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和收入、支出、损益以及人员、薪酬、奖惩等经营管理的各项事务和每个环节,都全面地进行风险

融资租赁设立条件

设立融资租赁公司条件 按照监管机构的不同,融资租赁公司主要分为以下三类:由银监会监管的金融租赁公司、由商务部监管的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即外资租赁公司)和由商务部监管的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即内资租赁公司)。 三类租赁公司区别 在数量方面,金融租赁<内资租赁<外资租赁,在业务规模方面,金融租赁>内资租赁>外资租赁。究其原因,金融租赁对发起人要求高,审批通过比较难,内资租赁是试点制,数量由监管层控制,而外资租赁门槛低,增长快,因此数量快速增长,占到行业93%。在业务规模方面,目前约超过一半的外资租赁公司是空壳公司,只为占位租赁行业,或业务量极少。 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从事融资租赁业务试点企业(以下简称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2001年8月31日(含)前设立的内资租赁企业最低注册资本金应达到4000万元,2001年9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期间设立的内资租赁企业最低注册资本金应达到17000万元; (二)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三)拥有相应的金融、贸易、法律、会计等方面的专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不少于三年的租赁业从业经验; (四)近两年经营业绩良好,没有违法违规纪录; (五)具有和所从事融资租赁产品相关联的行业背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推荐融资租赁试点企业除应上报推荐函以外,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申请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公司章程,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及风险控制制度文件; (四)具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据的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 (五)近两年没有违法违规纪录证明; (六)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及资历证明。 在前海办理一家融资租赁公司需满足什么条件 在前海办理一家融资租赁公司除需满足一般公司的设立条件外,还需满足以下条件:1.股东方面:仅允许金融租赁公司、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这三类公司在前海保税港区设立融资租赁项目全资子公司。2.地址方面:注册地址须设在前海保税港区红线范围内,否则不被认定为前海保税港区内企业,不能享受保税港区政策。3.经营范围方面:对注册在前海保税港区的融资租赁公司或租赁项目子公司,其有关经营范围应表述为“融资租赁”。 关于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确认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州市商务委、国家税务局,珠海市商务局、国家税务局: 《商务部税务总局关于天津等4个自由贸易试验区内资租赁企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商流通函〔2016〕90号)将注册在广州南沙、珠海横琴片区的内资租赁企业融资租赁业务试点确认工作委托我省商务厅、省国税局办理。根据《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建发〔2004〕560号)等有关规定,现就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珠海横琴片区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确认工作(经确认的企业称为试点企业,下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企业条件 (一)注册地在广州南沙、珠海横琴片区的内资租赁企业; (二)2001年8月31日(含)前设立的实收资本应达到4000万元,2001年9月1日以后设立的实收资本应达到17000万元; (三)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四)拥有相应的金融、贸易、法律、会计等方面的专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不少于三年的租赁业从业经验; (五)近两年经营业绩良好,没有违法违规纪录; (六)具有和所从事融资租赁产品相关联的行业背景; (七)核心主业突出、资金来源稳定、股权关系简单透明、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发展战略和盈利模式清晰、诚信和纳税记录良好;

外资融资租赁公司注册要求

外资融资租赁公司注册要求 外资融资租赁公司注册要求 一,新设立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申请要求 1.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美元,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金;目前政策倾向于鼓励不低于注册资本折合人民币1.7亿元的融资租赁公司新设。 2.拥有不少于两名的金融及相关行业从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具有不少于三年的融资租赁行业及相关行业从业经验。 二,股东要求 1.中方股东: (1) 最近3年连续盈利: (2) 最近1年年末净资产率不要太低; (3) 主营业务销售收入占全部销售收入的80%以上; (4) 信用记录良好; (5) 遵守公司所在地的法律法规,最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案件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2.外方股东: (1) 资产总额至少500万美元; (2) 净资产额不小于本次计划的投资额; (3) 最近一年的年末净资产额要200万美元以上; 三,股东方基础材料要求

1.外方股东的材料清单: (1)执业证书复印件; (2) 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提供中文翻译件; (3) 执业证书的公证认证文件,提供中文翻译件; (4) 最近一个年度的资产核数报告,提供中文翻译件; (5) 公司印章、以及董事身份证件复印件; 2.中方股东的材料清单: (1)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和副本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正本和副本复印件; (4)章程和验资报告复印件; (5)最近三年的审计报告和最近三个月的会计报表复印件; (6)无违法违纪的记录证明; (7)股东及高管简历、以及法人代表身份复印件; (8)权力机构同意设立该融资租赁公司决议(董事会或股东会); 四,其他材料 (1)公司注册地址房产证和租赁协议(我们也可以提供); (2)金融及相关专业人员聘任书、简历、学历证书及资格证书复印件; (3)中方股东和外方股东的高管人员委派书; (4)中方和外方股东的权力机构同意设立该融资租赁公司决议(董事会或股东会); (5)新设立公司的可行性报告。(需配合提供主营的细分业务

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doc

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融资租赁企业监管制度,提升融资租赁行业监管水平,规范融资租赁企业经营行为,防范行业风险,促进融资租赁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商务部制定了《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下文是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完整版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国融资租赁业健康发展,规范融资租赁企业的经营行为,防范经营风险,根据《合同法》、《物权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商务部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企业是指根据商务部有关规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业务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交易活动。 融资租赁直接服务于实体经济,在促进装备制造业发展、中小企业融资、企业技术升级改造、设备进出口、商品流通等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是推动产融结合、发展实体经济的重要手段。 第三条融资租赁企业应具备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资产规模、资金实力和风险管控能力。申请设立融资租赁企业的境外投资者,还须符合外商投资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融资租赁企业应配备具有金融、贸易、法律、会计等方面专业知识、技能和从业经验并具有良好从业记录的人员,拥有不少于三年融资租赁、租赁业务或金融机构运营管理经验的总经理、副总经理、风险控制主管等高管人员。 第五条融资租赁企业开展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商务部对全国融资租赁企业实施监督管理。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监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融资租赁企业。 本办法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第七条鼓励融资租赁企业通过直接租赁等方式提供租赁服务,增强资产管理综合能力,开展专业化和差异化经营。 第二章经营规则 第八条融资租赁企业可以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条件下采取直接租赁、转租赁、售后回租、杠杆租赁、委托租赁、联合租赁等形式开展融资租赁业务。 第九条融资租赁企业应当以融资租赁等租赁业务为主营业务,开展与融资租赁和租赁业务相关的租赁财产购买、租赁财产残值处理与维修、租赁交易咨询和担保、向第三方机构转让应收账款、接受租赁保证金及经审批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十条融资租赁企业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应当以权属清晰、真实存在且能够产生收益权的租赁物为载体。

投资设立融资租赁公司合同范文

投资设立融资租赁公司合同范文 这篇《投资设立融资租赁公司合同范文》是WTT为大家整理的,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以下信息仅供参考!!! 投资设立融资租赁公司合同 目录 (1)总则 (2)经营目的和业务范围 (3)出资 (4)合资各方的责任和义务 (5)董事及董事会 (6)经营管理机构 (7)劳动管理 (8)税务、财务、会计、审计 (9)利润分配 (10)合资期限、解散及清算 (11)违约责任和争议的解决 (12)合同的文字、生效及其他

合资经营_____合同 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和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以下简称《合资企业法》)及中国的其他有关法规,按照平等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同意在中国共同出资建立合资企业,特签订如下合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合同双方如下: 甲方:乙方: _____(以下简称甲1方)_____(以下简称乙1方) 法定地址:_____法定地址:_____ 法定代表:_____法定代表:_____ _____(以下简称甲2方)_____(以下简称乙2方) 法定地址:_____法定地址:_____ 法定代表:_____法定代表:__

___ _____(以下简称乙3方) 法定地址:_____ 法定代表:_____ 第二条甲1方、甲2方对于本合同规定的关于甲方所应履行的全部条款,负有连带责任和共同义务;乙1方、乙2方、乙3方对于本合同规定的关于乙方所应履行的全部条款,负有连带责任和共同义务。 第三条合资企业的名称为_____,英文名称为______(以下称“合资公司”)。 法定地址:_____ 第四条合资公司为中国的法人,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条例、规定并受其管辖和保护。 第五条合资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合资各方对合资公司的责任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按照各自在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某融资租赁公司项目操作流程

某融资租赁公司项目操作流程管理规定 1、业务拓展,引导需求 根据公司战略在公司设定的行业领域内进行市场细分、寻找潜在客户,通过多种渠道向潜在客户宣传公司融资租赁业务,发现并引导客户提出融资租赁需求。 2、项目初评及受理 (1)业务部经理根据客户的融资租赁需求,指定相应业务人员作为项目经理,负责收集项目基本资料并出具初步意见。经业务部经理审阅后,决定是否启动该项目。 (2)项目启动后,可根据项目情况,由项目经理申请组织一到两名业务人员组成项目小组,协助承租人向公司提交《租赁申请书》,并按照《租赁申请资料清单》提供相关材料。 (3)项目组收到承租人的申请资料后,将由项目组对客户及项目基本情况做初步调查,并将初审后的项目情况向业务部经理汇报。经公司资金部就该项目与合作银行初步沟通再融资可行性后,出具初审意见。 (4)项目组根据客户申请资料、初审意见及项目融资进度计划,填写《租赁立项申请书》,报业务部经理、资金部经理、主管副总经理审批。 (5)租赁项目经审批同意立项后,项目组在三个工作日内及时通知客户,并根据项目立项意见进入尽职调查和项目融资阶段。如项目申请被否决,项目组应在三个工作日内通知租赁申请人,说明理由,并退回有关项目资料。 3、尽职调查及项目可行性研究

项目组根据公司《尽职调查提纲》搜集有关资料、进行实地调查,并出具以下报告:《租赁项目尽职调查报告》、《租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组出具上述报告后,填写《租赁项目审查申请表》,并连同所收集的项目资料,同《租赁项目立项申请书》一并报业务部经理、资金部经理和公司主管业务领导审批。 4、项目融资安排 项目组与相关银行沟通,拟定融资方案和租赁方案。在公司总裁批准融资方案后,公司正式向融资银行提出融资申请,并报送项目相关材料。 5、风险审查 租赁项目经审批同意立项后,项目组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将《租赁立项申请书》及审批公文和项目材料及时交风险管理部一份。 业务部经理、资金部经理和主管领导对《租赁立项申请书》、《租赁项目审查申请表》、《租赁项目调查报告》、《租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其他项目资料进行审批、会签后,风险管理部开始进行项目审查。风险管理部对租赁项目进行审查,出具《租赁项目审查意见》。 6、项目审批 风险管理部将《租赁项目审查意见》连同项目资料上报项目审批委员会审批。项目审批委员会通过会议或公文审批方式对租赁项目进行讨论,对项目的安全性、流动性、盈利性给出明确、独立的意见,并由项目审批委员会委员在《租赁项目评审意见表》上表决。根据项目审批委员会表决结果,由风险管理部制作《租赁项目评审结果记录表》或会议纪要并由项目审批委员会主任签发。 7、合同准备

融资租赁管理办法细则(共8篇)

共8篇 融资租赁管理办法细则(1) 一、公司管理办法总则 1.为加强融资租赁业务管理,规范租赁业务操作程序,提高租赁从业人员业务水平,防范与化解租赁业务风险,制定本管理办法。 2.本办法所称租赁业务指融资租赁业务。融资租赁业务是指公司作为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物件(或资产),提供给承租人使用,井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租赁合同期内出租人对租赁物保留所有权,承租人对租赁物具有占有、使用和受益的权利。 3.本办法所称的承租人是指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保护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于承租人为国家行政机关、个人的融资租赁业务,参照本办法办理。 4.本办法所称出卖人或供货人,是指租赁物的制造商或经销商,在售后回租融资租赁业务中,租赁物的出卖人或供货人同时又是租赁项目的承租人。 5.本办法属子“管理办法”,适用于公司各级机构。 ニ、公司组织结构、业务职责及决策权限 1、公司组织结构

2、业务职责 董事会:5人,由大股东委派3人,小股东委派2人。 统筹公司内部外部各项工作,负责公司対外合作、资本运作等相关重要事宜的决策。 监事:1人,有股东任命,负责公司业务执行情況监督。 董事长:1人,由大股东委派,负责公司重大事项的规划、决策与执行。 总经理:由小股东委派1人,负责制定公司发展战略及统筹公司内部各项具体工作。 副总经理:根据需求1-2人(如2人由大小股东各委派1人)负责协助总经理制定公司发展战略及统筹公司内部各项具体工作。 市场部:3人,财务总监1人(由小股东委派)高级业务经理,业务助理。负责营销项目、业务拓展、项目立项与承做、尽职调查、撰写项目报告、上报审批部门、签约租赁合同和担保合同、协助运营部做租后管理等工作。 资金部:2人,资金部总监1人(由小股东委派),业务助理一人。负责公司资金管理工作,主要负责筹措资金便于公司项目投放,资金主要来自资本市场和资金市场,现在行情下以资金市场为主,主要是获得银行授信,熟悉掌握各银行流贷、应收账款质押和应收租赁款保理业务的管理和流程以及后期产品设计。 产品部:1人,根据租赁项目设计金融产品。(资金部总监兼任产品部经理)。 风控部:3人,风控部总监1人(由大股东委派),风控经理,法务主管。成员由风险审查人员及法务人员组成。风险审查员主要负责项目风险的掲示分析、把控,并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提出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法务人员主要负责项目在操作过程中合规合法,避免出现法律纠纷。

融资租赁公司注册条件

融资租赁的形式有两种,分别是融资和融物,所以一定程度上融资租赁公司不仅仅要具备资金融通的能力,更要具备资产管理的能力。因此,对融资租赁公司的注册条件也相对苛刻些。 目前融资租赁公司的注册条件有: 1、注册资本金应达到1.7亿元; 2、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3、拥有相应的金融、贸易、法律、会计等方面的专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不少于三年的融资租赁业等相关行业管理工作经验; 4、近两年经营业绩良好,没有违法违规记录; 5、具有与所从事融资租赁产品相关联的行业背景;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目前全国只有少部分城市还能注册,大部分地区已停止资产管理、基金管理及投资管理类公司注册,仅能通过现存资产管理、基金管理及投资管理公司转让。 金融行业的人士都知道,资金的融通能力取决于资产的管理能力,资产的管理能力又取决于对于租赁物、租赁物行业的认知和把控能力。由于融资租赁公司的主要业务自始至终由资金主导,从资金的筹措到资金的运用,直至租金的回收,其贯穿全程的特点决定了资金是融资租赁公司生存和发展的决定因素和必要条件,而筹措资金能力的大小和资金管理水平的高低,则直接关系到公司的发展命运。也就是说,租赁公司要做大做强,就必须拓宽资金的来源渠道,创新融资方式,提高资金运用水平。因此,融资租赁公司加强与信托公司合作,可以有效拓宽融资租赁企业融资渠道,促进民间资本进入实体经济领

域,更好促进产融结合,提高金融运行效率,因而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 安徽合力股份有限公司系安徽叉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核心控股子公司。合力叉车主导产品是“合力、HELI”牌系列叉车,在线生产的1700多种型号、512类产品全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不远的将来,合力叉车将秉持“世界五强百年合力”的企业愿景,以“变革、创新、开放、合作”为动力,以“合理运营管理系统(HOS)”为支撑,加快“产品、市场、产业”三大结构调整,构筑“国内叉车、国际叉车、后市场、零部件、自动化物流设备”五大业务版块,致力于成为全球叉车专家及中国自动化物流设备供应商。

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设立流程

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设立流程 名称预核准(可提前告知名称向工商查询是否可用) 所需材料: 1、《企业名称核准预先申请书》(有电子版) 2、股东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所需时间:材料递交2 个工作日内费用:无 向市商务委报批 一)申报条件 根据《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5】5 号), 需满足以下条件: 1、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 万美元; 2、外国投资者总资产不低于500 万美元; 3、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期限一般不低于30 年; 4、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相应专业资质和不少于三年的从业经验。 二)设立流程 1、投资者向东疆管委会提出申请 2、东疆管委会提出初审意 见3、投资者将初审意见及申报材料一并提交市商务委4、市商务委作出批复并颁发批准证书5、企业凭批复及证书等文件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三)申报材料(具体视业务模式而定) 1、申请书(有模板) 2、投资各方签署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有模板)3、合同、章程(有模板)4、投资各方的银行 资信证明(刚成立也必须要)(存款余额 若为外方要求500万美元以上,若为中方要求100 万人民币以上。 首次注资占比20%以上)、外方注册登记证明(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原件两份、中方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5、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若 没有需提供投资方母公司的,再没有继续追索,自然人也需提供,且同时出具承诺函) 6、董事会成员名单、董事、监事、经理委派书及以上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7、高级管理人员的资历证明(提供3 个人,有模板,突出 融 资租赁从业背景) 8、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工商部门出具)9、场地使用协议 书(复印件)10、非法定代表人签署文件的,应当出具法定 代表人委托授 权书 11、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备注:股权投资、基金类企业须额外提供公司出具的从设立之日起得投资情况及经营情况说明) 所需时间:材料齐全的话3 个工作日内可批。 费用:无 办理工商营业执照

融资租赁业务操作流程及管理办法

融资租赁业务操作流程及管理办法 融资租赁业务总体工作要求:所收集的资料要求真实有效,填写的内容必须规范准确;账务清楚细致,下账及时精确。 一、前期工作 1、诚信查询 根据承租人的具体情况,进行实地诚信调查,主要调查本人的信贷业务及支付偿还融资租赁业务的能力。 2、数据采集 收集承租人资料:承租人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银行流水帐(存折复印件)、工程合同、房产证。注:该四项资料中必须有两个为原件。 收集担保人资料:担保人夫妻双方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结婚证。 承租人办理建设银行卡,作为融资租赁公司扣款专用账户。 二、具体业务操作流程 1、进行融资租赁系统申报建立客户档案、担保人档案(如下图)

2、申请单录入及提报:主要包括得分表、个人信审、信审材料、申请单、扣款清单。 3、信用经理、总经理审批 4、汇首付款:最迟不超过报车的次日 5、经销商信用经理下载并打印《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各五份,《租金支付表》四份。 6、与客户签合同 7、寄合同:《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各五份,《租金支付表》两份、完善的《信用文本》一本、扣款授权书一份、回购函两份、个人信用报告查询授权书一份。 8、填写开票申请 四、后期工作 1、定期回收融资款项。 融资款项的回收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回收。一般为每月1—5日给全部融资客户发短信提醒并告知月租金数额及回款时间,5—8日打电话具体落实客户租金准备情况,10日查看客户月租金到账情况,10日之后对没有及时到账客户进行上门催收至到收回为止,15日给山东融世华租赁公司汇款。 2、账务

每月十五号之后,根据客户实时到账情况,给客户下账,并跟财务账务进行核对,保证客户每次交款数目正确无误。 五、奖惩办法 1、一月之内融资租赁业务操作准确无误,主要负责人奖励50元;资料收集人员奖励30元。出现一次退单情况,负责人处罚30元,操作人员处罚10元。 2、信用文本资料、合同签订出现一次失误,主要负责人罚款20元,操作人员累计出现失误5次处罚10元。

设立融资租赁公司可行性分析报告

发证单位:国家发改委证书 编号:等级:甲 级 一、公司成立背景及必要性 加快推进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是党中央、国务院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出发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国务院关于推进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有关问题的意见》明确提出,天津滨海新区作为全国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要努力建设成为我国北方对外开放的门户、高水平的现代制造业和研发转化基地、北方国际航运中心和国际物流中心。这其中明确提出要探索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租赁业务的试点工作,鼓励天津东疆港区推进租赁业务先行先试,并提供了大量的政策支持,如:允许金融租赁公司设立单机单船项目子公司、统筹安排飞机引进指标、减征进口飞机增值税、对租赁公司实行出口退税、出口租赁物及海工结构物视同出口等。这些政策对融资租赁公司的从业者和投资者来说,都是激动人心的,极大地提振了投资者的投资信心,也让融资租赁从业者和投资者们认识到了东疆保税港区乃至天津市政府对于金融创新、租赁创新的决心和实力。种种事实表明,天津市已经成为了一个名副其实的创新型政府,而滨海新区和东疆保税港区,无论从资源配套还是政策优势来说,都是未来十年内融资租赁行业最有投资价值的地区。xxxxxxxxx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有理由相信,作为一个过去十多年来一直致力于融资租赁行业的创新研究和实践的团队,所需要的

正是如天津滨海新区东疆保税港区这样的开放、创新的投资环境。而 投资于天津滨海新区东疆保税港区是我们必然的选择。同时,我们也 充分地意识到,天津对于落实现有金融政策和进一步推动创新有着强 烈的渴望和需求,而通过我们的资金、团队、创新研究的投入,必然 会为天津带来可观的直接经济指标拉动,以及深远的创新理念的影响。毋庸臵疑,xxxxxxxxx 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所拥有的专业创新型团队,也正是天津市这样的创新型政府所需要的。xxxxxxxxx 融资租赁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对于双方来说都是具有深远意义的合作,并将 在未来相辅相成,共同成长。

内资融资租赁公司注册资本要求

内资融资租赁公司注册资本要求 一、融资租赁办理机构和受理范围 1、总投资五千万美元(含五千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 企业的设立和变更事项由市商务委受理; 2、总投资五千万美元以上,由市商务委受理初审后报商务部。 二、申办条件 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美元; (2)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期限一般 不超过30年; 投资者资质:外国投资者(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的总资产不得低于500万美元。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注册资本的 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千万元,其中外国股东购买并持有的股份应不 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25%。 除符合上述基本条件外,内资融资租赁企业重点服务于以下企业: a、为中小微企业及农村农业现代化发展提供服务; b、主要股东具有设备制造与销售、大型工程施工及基础设施建 设等领域背景; e、为各类国家重点开发新区、国家经济改革发展试验区、国家 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等的经济建设提供服务。 三、融资租赁公司经营业务

融资租赁业务、租赁业务、向国内外购买租赁财产、租赁财产的残值处理及维修、租赁交易咨询和担保、经审批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四、申请材料清单 2、法律文件如送达授权委托书; 4、投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独资企业只需报送章程); 5、经公证和认证的境外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及中文翻译件; 6、境外投资者银行资信证明及中文翻译件; 7、境内投资者营业执照(复印件)及银行资信证明; 8、投资各方授权代表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9、投资各方出具的董事会成员(或执行董事)、监事会成员(或监事)委派书,身份证明(复印件); 10、公司注册地使用许可证明或租赁协议,出租方产权证明(复印件); 11、国资部门出具的有关批准文件或备案文件(涉及国有资产的项目根据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提供); 12、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申报的,应提供代理协议,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13、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复印件); 14、高级管理人员的资历证明; 15、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五、设立融资租赁公司程序

如何创建外商、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

如何创建外商、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 一、融资租赁公司的分类 至2011年年底,全国在册运营的各类融资租赁公司约286家,基本上可以分为以下两类: 1. 因监管机构与出资性质不同,可以分为金融系统的租赁公司、外商融资租赁公司和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 金融系统的融资租赁公司由银监会负责审批,注册资本1亿人民币以上;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由商务部负责审批,注册资本1000 万美元以上,现商务部已把审批权限下放到各省、直辖市的商务委;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由商务部和国税总局联合审批,注册资本1.7亿人民币以上。由各省级商务委受理后转报商务部和国税总局审批。 2.因资金来源及经营目的不同,可分为厂商类融资租赁公司和独立类融资租赁公司。 厂商类融资租赁公司是机器设备提供商为主出资成立的融资租 赁公司,经营目的是为了支持销售业务发展,独立类融资租赁公司是社会资本或银行资本出资成立的,经营目的是为了获取租金收益。 以下重点介绍外商融资租赁公司和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的成立条件、设立程序及监管要求,这是新成立的融资租赁公司主要考察的两种形式。 二、融资租赁公司的成立条件 (一)外商融资租赁公司 外商融资租赁公司包括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商独资融资租赁公司三类。 1. 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外国投资者的总资产不得低于500万美元; 2. 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美元;

3. 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 4. 拥有相应的专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相应专业资质和不少于3年的从业经验。 (二)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 1. 最低注册资本金应达到17000万元; 2. 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3. 拥有相应的金融、贸易、法律、会计等方面的专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不少于三年的租赁业从业经验; 4. 近两年经营业绩良好,没有违法违规纪录; 5. 具有与所从事融资租赁产品相关联的行业背景; 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融资租赁公司设立程序 (一)外商融资租赁公司 1. 审批流程 (1)向拟设立企业所在地的省级或国家级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材料; (2)上述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后,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文件和初审意见上报商务部; (3)商务部应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批准设立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应书面说明原因; (4)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在收到《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注:注册资本5000万美元以下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设立事项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审核、管理。注册资本5000万美元(不含5000万美元)以上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由商务部负责审核、管

融资租赁业务管理办法

融资租赁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租赁业务操作程序,改善业务管理水平,防范 与化解金融租赁风险,不断提升判断能力,更好的服务于销售市场,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各公司的销售部门及办事处,对客户 的融资租赁需求,与融资租赁公司配合,对开展业务前的客户尽职 调查、法律风险防范的具体要求。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业务主要指金融租赁,金融租赁是 指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所有 权最终可能转移,也可能不转移。受业务约束,集团融资租赁业务 包括如下主要形式:直接租赁、售后回租。 (一)本办法所称直接租赁业务,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 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物件,提供给承租人使用,并向承租 人收取租金的交易。 (二)本办法中所称回租业务是指承租人将自有物件出卖给出租人, 同时与出租人签一份融资租赁合同,再将该物件从出租人处租回的 租赁形式。回租业务是承租人和出卖人为同一人的特殊融资租赁方式。 第二章租赁对象和基本条件 第四条租赁对象(承租人),主要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 第五条申请租赁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持有国家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并经过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事)业法人,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证(卡); (二)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 (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技改、基建项目批准立项列入国家或地方 计划;

(四)取得有关部门建筑许可证,投资许可证、开工许可证或进口批文; (五)生产工艺成熟,技术过关,所需原材料、燃料、动力有可靠来源,产品产销对路,符合环保、消防等监控要求,在国内、国际市 场上有竞争能力,项目竣工后能正常生产,有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 济效益; (六)企业有经营管理能力,守信用,能按期支付租金、手续费、租 息及残值转让费,有承担租赁风险的可靠保证,能落实具有法人资格、有偿还能力、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进行保证或提供财产抵押、 动产权利质押作为偿还债务的担保; (七)承租人对外的股本权益性投资总额未超过其资产净额的50%; (八)承租人的所有者权益与项目投资额的比例不得超过国家规定比例。 第六条下列情况,不予租赁: (一)未列入国家或本地区投资计划,自筹资金不落实,资金有缺口; (二)未取得有关部门建筑、投资、开工许可证或有关批准文件的; (三)国家明文限制发展的企业及产品; (四)用租赁设备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套用租赁资金,相互借贷,牟取非法收入; (六)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的; (七)投资项目违反环境保护规定。 第三章职责 第七条工作部门: (一)业务经办部门为公司销售部,与融资租赁公司的租赁业务部对接。 1.对申请租赁的客户进行初审,确定是否达到基本条件,决定是否 受理; 2.收集申请人提供的有关材料,审核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