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年深圳市保障性住房各政策
编号类别相关文件实施日期
1保障性住
房,包括
保障性商
品房、经
济适用房
、廉租房
等
《深圳市保障性
住房条例》
2011.7.13
2公共租赁
房,简称
“公租房
”
《深圳市公共租
赁住房轮候与配
租暂行办法》
2014.11.25
3安居型商
品房,简
称“安租
房”
《深圳市安居型
商品房轮候与配
售办法》
2012.11.26
个人租赁申请条件家庭租赁申请条件
一、具有本市户籍
二、年收入在申请受理日之前连续两年均不超过本市规定的租赁保障性住房的收入线标准
三、个人财产总额不超过本市规定的租赁保障性住房的财产限额
四、在本市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或者自有住房
五、提出申请时未在本市和国内其他地区享受住房保障
六、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除具备上述(一)、(三)、(四)、(五)、(六)条件之外,还需提供市民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文件一、家庭成员中至少一人具有本市户籍
二、年收入在申请受理日之前连续两年均不超过本市规定的租赁保障性住房的收入线标准
三、家庭财产总额不超过本市规定的租赁保障性住房的财产限额
四、在本市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或者自有住房
五、提出申请时未在本市和国内其他地区享受住房保障
六、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除具备上述(一)、(三)、(四)、(五)、(六)条件之外,还需提供市民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文件
采用轮候制,即首次集中轮候排队、日常轮候递补的轮候
规则
(一)申请人年满18周岁,且具有本市户籍,但投靠子女
取得本市户籍的居民不能作为申请人;
(二)申请人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养老保险或者医疗
保险,不含少儿医疗保险,下同)累计缴费3年以上,申请
人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者中级及以上职称的,参加
本市社会保险累计缴费1年以上;
(三)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共同申
请人在本市未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含住房建设用地,
下同),未领取购房补贴,在申请受理日之前3年内未在本
市转让过或者因离婚分割过自有住房;
(四)申请人及其配偶或者其他共同申请人提出申请
时,未租住任何形式的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公共
租赁住房)。正在本市领取租房货币补贴的,可以依照本
办法申请轮候公共租赁住房,经轮候选房并承租公共租赁
住房的,停止享受租房货币补贴。
(五)申请人及其配偶无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超生
子女行为,或者虽有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超生子女的行
为,但已依法接受处理并自处理之日起满五年。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各政策
各政策详解
购买条件
(一)家庭申请的,其全部家庭成员应当具有本市户籍。家庭成员的户籍因就学、服兵役迁出本市的,在就学、服兵役期间视为具有本市户籍;单身居民申请的,应当具有本市户籍;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或者单身居民年收入在申请受理日之前连续两年均不超过本市规定的购买保障性住房的收入线标准;
(三)家庭财产总额或者单身居民个人财产总额不超过本市规定的购买保障性住房的财产限额;
(四)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在本市和国内其他地区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或者自有住房;
(五)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在申请受理日之前三年内未在本市和国内其他地区转让过住宅建设用地或者自有住房;
(六)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未在本市和国内其他地区购买过具有保障性质或者其他政策优惠性质的住房,但作为家庭成员的子女在单独组成家庭或者达到规定的年龄条件后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的除外;
(七)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单身居民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其年龄条件和面积标准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采用轮候制,即首次集中轮候排队、日常轮候递补的轮候规则
(一)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均具有本市户籍;
(二)申请人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养老保险或者医疗保险,不含少儿医疗保险,下同)累计缴费5年以上。申请人属《深圳市人才安居暂行办法》规定的人才的,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累计缴费3年以上,且不受该办法规定的年龄限制;
(三)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购买过准成本房、全成本房、社会微利房、全成本微利房、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型商品房等政策性住房,未享受过购房补贴政策;
(四)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含住房建设用地,下同)且在申请受理日之前5年内未在本市转让过或者因离婚分割过自有住房;
(五)申请人及其配偶无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超生子女的行为。
备注
公租房通过个人轮候、重点企事业单位定向配租(售)等方式面向人才出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