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安监人员的喜与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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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安监人员的喜与忧 Revised by Hanlin on 10 January 2021

基层安监人员的喜与忧我是一名在基层安全生产监管岗位上的工作人员,在前沿阵地上摸爬滚打、曲曲折折、提心吊胆八年之久,见证了我国安全生产工作由弱到强,安监队伍由小变大,安全状况由差转好全过程。八年来,作为安监战线上的普通一员,为安全工作为之辛苦,为之探索,为之奉献,为安全生产形势保持平稳态势作出了应有的贡献。然而,一处处触目惊心的安全隐患,一个个用鲜血染成的事故现场,一件件安全事故之后的责任追究,触使我诚惶诚恐,可谓如履薄冰,如临深渊。下面,本人用几年的体验谈谈基层安监人员的喜与忧。

一、基层安监工作现状

(一)乡镇安全监管乏力。一是安全生产监管机构设置呈逐级衰减状况,这在贫困落后地方表现尤为突出。在安全生产监管最为直接、任务最重的乡镇,安全监管力量却最为薄弱,“无法管、无力管”现象严重。二是监管无手段,执法无资格。三是基层安全生产责任制无法真正落到实处。没有真正形成管理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格局。四是安全监管部门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几乎陷入“无所不为,无所不包”的困境,所承受的工作范围、工作责任及压力大大超过其拥有职权能承受的,权责不对称的问题相当突出,导致力不从心、监管乏力。

(二)基层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人员、经费落实不到位。乡镇安监机构有名无实,有的甚至无名无实,大多乡镇安监机构都和乡镇工业办(企管办)合署办公,管理人员一般也都是工业办(企管办)人员兼

职,有的不是正式人员,有的虽是正式人员但还兼任其它工作。无机构、无编制、无专职人员是落后地区存在的普遍现象。同时办公经费得不到保障,有的甚至无办公经费,导致安全生产工作无法正常开展。

(三)基层安全员缺乏专业知识。由于大部分基层安全员文化水平和素质相对较低,对于综合监管与专项监管的业务知识并不能清楚全面的了解掌握。导致安全生产监管过程当中不能管、不会管和管不好的现象存在,影响了干群关系,也损害了整个安监队伍的形象。

二、基层安监机构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

一是安全生产监管机构的关系未能得到完全理顺。到目前我们很多县级政府的综合安全监管部门还不是县级政府组成部门,有些县级政府虽然迫于形势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变更为县级政府组成部门,但组织人事部门核定的编制、人员有限,一些县区安全监管队伍总计就六、七个人,有些可能还更少,现阶段基层安全监管的任务相当繁重,如此重大的责任,如此繁重的任务要靠十来个人,甚至六、七个人去承担,去完成,其结果会是不言而喻的。

二是安全生产工作上热下凉的现象依然存在。从企业来看,一方面是政府监管部门忙于检查,忙于督查。而另一方面是企业我行我素,只抓效益忽视安全,特别一些小企业更是如此。我县在招商引资工作中引进一大批项目,项目建成后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其主要原因就是企业重生产轻安全,这种热与凉的矛盾带有明显的普遍性。

从政府管理来看,上面抓监督,而下面只是就上面的要求在会议上更多的在文件上落实,领导对安全生产工作则是平时少过问,出了事故

才过问,而安监执法工作者平时因工作阻力大而苦恼,出了事故因领导批评指责诚惶诚恐。这一现象是很特殊的,其所以特殊是因为他既是现实问题又是个意识形态的问题,上边热热到了党中央、国务院三令五申的强调安全生产的重要性,下边凉凉到了基层安监机构连起码的办公费用都没有,安全生产检查的设备设施更是一片空白。很多乡镇没有安全生产专门办公室,更谈不上安全生产监督监察制度规范上墙了。目前社会上对安监人员有这样一个说法,即“三赤”:安监人员凭着对安监事业的“赤胆忠心”,发生了事故时是“赤膊上阵”,处理事故时“赤手空拳”,再形象不过了。纠其原因就是领导不重视,有些领导可能会说时间紧,但同样是一级政府机构,有些却是装备精良,政府给予经费政策的特殊照顾,这些部门或单位均是被领导所重视的。据我所知,药监、工商、环保、林业、人防等部门上级部门发车辆,拨资金,而安监部门什么都没有。因此我认为安全生产工作的上热下凉的关键因素是领导的重视程度。

三是我国现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仍不健全,实际操作性不强。近几年来,我国继《安全生产法》之后各省和部门也出台了相应的地方法律,《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和部门法规规章《危险化学品条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这些法律法规的出台对安全监管工作依法行政带来了依据,也规范要求了一些安全生产领域内的违法行为,但在安全生产依法监管特别是基层监管工作中仍然遇到很多问题无法解决,诸如企业违法,存在隐患安监部门发出整改指令他们置之不理,我县有一招商引资企业对安监人员发出

的11份整改指令书,拒不整改。有些要求停业整顿,他们就是不停,强行撕下封条,仍照常从事经营生产,有些甚至对监管人员大骂出口,对于这些行为和问题在我们的法律中是找不到答案的。另一方面我国现行法律中的规定是面对全国的,但各地区各省份的实际情况差异性很大,特别欠发达地区,私营企业的规模很小,有些仍是作坊式企业,这些企业投资不大,人员不多,一旦出现违法行为,我们要依法处理、处罚。有些企业认为无法承受(有些还是当地政府招商引资来的企业),就到处喊冤,认为安监部门有意打击他们、刁难他们,地方一些领导也会出面干预,如果安监部门不依照法律处理处罚,安监部门就变成了违法者。诸如一些企业发生了事故不向当地政府安全监管部门报告,而是隐瞒私自处理,安监部门得到举报,前去核查了解,他们又百般阻挠。安监部门依据《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条例》对其进行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按照法律的规定是无误的,但当事人拒绝接受,地方领导不理解,甚至安监部门起诉到人民法院依法执行时,人民法院都不理解,使安监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常常举步难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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