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2013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2013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2013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2013修订)

【法规类别】船舶渔业管理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

【发布部门】农业部

【发布日期】2013.12.31

【实施日期】2013.12.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

(2012年10月22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8号公布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

第5号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渔业船舶监督管理,确定渔业船舶的所有权、国籍、船籍港及其他有关法律关系,保障渔业船舶登记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法人所有的渔业船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法人以光船条件从境外租进的渔业船舶,应当依照本办法进行登记。

第三条农业部主管全国渔业船舶登记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局具体负责全国渔业船舶登记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舶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渔港监督机关(以下称登记机关)依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舶登记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渔业船舶依照本办法进行登记,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方可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

第五条渔业船舶不得具有双重国籍。凡在境外登记的渔业船舶,未中止或者注销原登记国籍的,不得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六条渔业船舶所有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或企业注册地的县级以上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渔业船舶登记。

远洋渔业船舶登记由渔业船舶所有人向所在地省级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中央在京直属企业所属远洋渔业船舶登记由渔业船舶所有人向船舶所在地的省级登记机关申请办理。

渔业船舶登记的港口是渔业船舶的船籍港。每艘渔业船舶只能有一个船籍港。

省级登记机关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渔业船舶管理实际确定省级以下登记机关的登记权限和船籍港名称,并对外公告。

第七条登记机关应当建立渔业船舶登记簿,并将渔业船舶登记的内容载入渔业船舶登记簿。

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有权依法查阅渔业船舶登记簿。

第八条登记机关应当将登记的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在办公场所进行公示。

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渔业船舶登记的决

定。不予登记的,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章船名核定

第九条渔业船舶只能有一个船名。

远洋渔业船舶、科研船和教学实习船的船名由申请人在申请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时提出,经省级登记机关通过全国海洋渔船动态管理系统查询,无重名、同音且符合规范的,在《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书》上标注其船名、船籍港。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应当载明上述船名、船籍港。

公务船舶的船名按照农业部的规定办理。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渔业船舶的船名由登记机关按照农业部的统一规定核定。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渔业船舶所有人或承租人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船名:(一)制造、进口渔业船舶的;

(二)因继承、赠与、购置、拍卖或法院生效判决取得渔业船舶所有权,需要变更船名的;

(三)以光船条件从境外租进渔业船舶的。

第十一条申请渔业船舶船名核定,申请人应当填写渔业船舶船名申请表,交验渔业船舶所有人或承租人的户口簿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捕捞渔船和捕捞辅助船应当提交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

(二)养殖渔船应当提交渔业船舶所有人持有的养殖证;

(三)从境外租进的渔业船舶,应当提交农业部同意租赁的批准文件;

(四)申请变更渔业船舶船名的,应当提供变更理由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定决定。予以核定

的,向申请人核发渔业船舶船名核定书,同时确定该渔业船舶的船籍港。不予核定的,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渔业船舶船名核定书的有效期为十八个月。

超过有效期未使用船名的,渔业船舶船名核定书作废,渔业船舶所有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提出申请。

第三章所有权登记

第十四条渔业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本办法进行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十五条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由渔业船舶所有人申请。共有的渔业船舶,由持股比例最大的共有人申请;持股比例相同的,由约定的共有人一方申请。

申请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应当填写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渔业船舶所有人户口簿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取得渔业船舶所有权的证明文件:

(三)渔业船舶检验证书、依法需要取得的渔业船舶船名核定书;

(四)反映船舶全貌和主要特征的渔业船舶照片;

(五)原船籍港登记机关出具的渔业船舶所有权注销登记证明书(制造渔业船舶除外);

(六)捕捞渔船和捕捞辅助船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

(七)养殖渔船所有人持有的养殖证;

(八)进口渔业船舶的准予进口批准文件和办结海关手续的证明;

(九)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登记机关准予登记的,向渔业船舶所有人核发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第四章国籍登记

第十六条渔业船舶应当依照本办法进行渔业船舶国籍登记,方可取得航行权。

第十七条渔业船舶国籍登记,由渔业船舶所有人申请。

申请国籍登记,应当填写渔业船舶国籍登记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渔业船舶所有人的户口簿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三)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四)捕捞渔船和捕捞辅助船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

(五)养殖渔船所有人持有的养殖证;

(六)进口渔业船舶的准予进口批准文件和办结海关手续的证明;

(七)渔业船舶委托其他渔业企业代理经营的,提交代理协议和代理企业的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1982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组织法(1982修正) 【法规类别】组织法 【修改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1986) 【发布部门】101 【发布日期】1982.12.10 【实施日期】1982.12.10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82年12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若干规定的决议》修正1982年12月10日重新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第二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 第二章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选举法规定。各行政区域内的少数民族应当有适当的代表名额。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和国家宪法、法律、政策、法令、政令不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订和颁布地方性法规,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第七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政策、法令、政令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保证国家计划和国家预算的执行; (二)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的国民经济计划和预算、决算; (三)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卫生、民政、民族工作的重大事项; (四)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五)决定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的人选;

船舶法规类汇总

船舶法规类汇总 序号法规发布机构备注 1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2011年综合文本)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Safety of Life at Sea, 1974 (SOLAS 1974,Consolidated Text 2011) IMO 汇总\SOLAS公约 2008综合文本.pdf 2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 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 (2011年综合文本) The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Prevention of Pollution from Ships, 1973, as modified by the Protocol of 1978 relating thereto, (MARPOL 73/78 Consolidated Edition 2011 ) IMO 汇总\MARPOL公约 及78-97议定书.pdf 3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 国际公约(经2010年修正案修订)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standards of traning、certification and watchkeeping for seafarers 1978(amendents 2010) IMO 汇总\STCW78-10公 约和规则(英文 版).pdf STCW公约2010年 修正案(马尼拉修正 案).doc 42006年国际海事劳工公约(M LC,2006) Maritime labour convention,2006 IMO 汇总\2006国际海事 劳工公约.pdf 51966年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2003)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Load Lines 1966 and protocol of 1988(as amended in 2003) IMO 汇总\载重线公约 2010.pdf 61969年国际船舶吨位丈量公约 (TONNAGE 69)1983版 I 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Tonnage Measurement of Ships 1969(amendents 1983) IMO 汇总\8、1969年国际 船舶吨位丈量公约及 有关文件.pdf 汇总\部局船舶吨位 丈量统一管理实施方 案.doc 7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2009年 修订版) The Convention on the International Regulations for Preventing Collision at Sea, 1972(amendents 2009) IMO 汇总\9、1972年国际 海上避碰规则.pdf 8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 公约(1977年版)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Civil Liability for Oil Pollution Damage. 1969. (CLC 1969) IMO 汇总\1969年国际油 污损害民事责任公 约.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生产许可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生产许可管理条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船舶生产监督管理,保证船舶生产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船舶生产秩序,加强和改善船舶生产能力的宏观调控,促进船舶工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实行船舶生产许可制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船舶生产(包括建造和修理)的企业,必须依照本条例申请船舶生产许可。未取得船舶生产许可的企业,不得从事船舶生产。 第三条实施船舶生产许可,应当遵循统筹兼顾、合理布局、鼓励竞争、促进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船舶工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船舶生产许可的监督管理工作,并根据国家产业政策、产业发展规划和行业准入标准,对船舶生产能力进行宏观调控。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船舶工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船舶生产许可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渔业船舶生产许可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渔业船舶生产许可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船舶工业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船舶工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统称船舶生产许可管理部门。 第六条从事船舶生产的企业应建立健全责任制度,并对其建造、修理的船舶质量负责,不得生产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船舶。 第七条国家支持发展先进船舶生产能力,逐步淘汰落后产能,促进船舶工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鼓励船舶生产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和现代管理方式,提高船舶生产质量和安全水平,节能降耗和保护环境。 第二章申请、审查与批准 第八条船舶生产许可分为船舶建造(含船舶重大改建)和船舶修理两个序列,并按照生产船舶的用途(一般船舶、渔业船舶)和船体材质(钢质、铝质、纤维增强塑料、木质)对企业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国务院船舶工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并发布船舶生产许可的分类分级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明确生产各种类型、级别和等次船舶的生产条件要求及其评价方法,并适时作出调整。标准的制定和调整应当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船舶生产企业以及相关技术机构、行业协会的意见。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2016修正)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2016修正) 【法规类别】渔业管理 【发布部门】福建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6.04.01 【实施日期】2007.05.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1989年3月10日福建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1993年3月7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7年10月25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地方性法规修订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2年3月28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2007年3月28日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订根据2012年3月29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根据2016年4月1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福建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等三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为了加强渔业资源的保护、增殖、开发和合理利用,发展人工养殖,保障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渔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管辖的海域和内陆水域从事养殖和捕捞水生动物、水生植物等渔业生产以及渔业资源繁殖保护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渔业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负责渔政渔港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公安、边防、海洋、海事、交通、环境保护、国土资源、水利、农业、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渔业监督管理工作。公安部门可以在重点渔业水域和渔区设置派出机构。 第五条渔业的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内侧海域及国家指定由本省管辖的海域,由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 内陆水域的渔业,由行政区域内的有关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商制定管理办法,或者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 第六条从事渔业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海上交通安全法规,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严禁在航道、港口水域、水源保护区从事捕捞和养殖生产。 第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域的统一规划和综合利用,大力发展水产品的加工业和流通业,推进产业化经营。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竞赛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知识竞赛题 一、单项选择题 1《禁毒法》已于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自( C)起施行。 A 2007年12月29日 B 2008年1月1目 C 2008年6月1目 D 2008年10月1日 2《禁毒法》规定,禁毒是( D)。 A党委的责任 B政府的责任 ’C公安机关的责任 D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3国务院设立( D),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国的禁毒工作。 A禁毒部B司法部 C公安部D国家禁毒委员会 4社区戒毒的期限为( C )。 A一年 B二年 C三年 D四年 5( D)负责社区戒毒工作。 A派出所 B卫生行政部门 c居民(村民)委员会 D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6( A)吸毒成瘾的,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 A怀孕妇女B未成年人 c 60周岁以上的老人D残疾人

7吸毒人员主动到公安机关登记或者到有资质的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的( A )。 A从轻处罚 B减轻处罚’ c不予处罚 D从重处罚 8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最长可以为(A) A一年B二年C三年D四年 9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戒毒治疗业务的,由(B)责令停止违法业务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使用的药品、医疗器械等物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A公安机关 B卫生行政部门 c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D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10( D)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组织开展禁毒国际合作,履行国际禁毒公约义务。 A外交部 B公安部 C司法部 D国家禁毒委员会 二、多项选择题 1制定《禁毒法》的目的是( BCD )。 A预防毒品违法犯罪行为 B惩治毒品违法犯罪行为 c保护公民身心健康 D维护社会秩序 2以下选项中属于《禁毒法》所称毒品的有( ABD )。 A鸦片B海洛因c氯胺酮D可卡因 3禁毒工作实行( BD)的方针。 A预防为主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法定检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法定检验 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管理规定 第一章适用范围 一、为规范对船舶法定检验质量管理体系的审核、发证及其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法定检验质量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法定检验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管理规定》(以下称《管理规定》)。 二、《管理规定》适用于对船舶法定检验质量管理体系实施审核和审核管理的各级机构和船舶法定检验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员(以下称审核员)。 三、《管理规定》明确了对船舶法定检验质量管理体系实施审核和审核管理的各级机构以及受审单位、审核组和审核员的相互关系。 四、《管理规定》明确了船舶法定检验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引用文件 《管理规定》引用《办法》有关内容构成其条款。当《办法》被修订时,《管理规定》将引用《办法》的最新版本。 第三章术语与定义 除下列定义外,《管理规定》的专用术语与定义同《办法》及其所引用的术语与定义相一致。 观察项:系在审核过程中发现的有违《办法》的现象或问题,其性质或其原因难以确定,但如任其发展将会影响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受审单位应对其予以特别关注,采取措施控制其发展。 第四章审核依据和目的 一、审核依据: (一)《办法》; (二)受审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三)适用的我国船检法律、法规及有效文件。 二、审核目的: (一)确定受审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及其运行情况是否符合《办法》,以及适用的我国船检法律、法规和有效文件所规定的要求: (二)为受审单位提供可靠的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状况的信息; (三)确定受审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实施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的有效性、充分性和

禁毒法法律法规知识竞赛试题及答案

禁毒法法律法规知识竞赛试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施行的日期是(C) A. 2007年12月29日; B. 2008年1月1日; C. 2008年6月1日; D. 2008年10月1日; 2、(B)设立国家禁毒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国的禁毒工作。 A.全国人大 B.国务院 C.公安部 D全国政协 3、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具体办法,由(A)规定。 A .国务院 B.公安部 C.卫生部 D.商务部 4、《禁毒法》规定,(D)应当依法加强对邮件的检查,防止邮寄毒品和非法邮寄易制毒化学品。 A.海关 B.公安机关 C.边防 D.邮政企业 5、《禁毒法》第三十条规定,国家建立健全(C),开展毒品监测和禁毒信息的收集、分析、使用、交流工作。 A.毒品监测和毒品情报系统 B.毒品情报和禁毒信息系统 C.毒品监测和禁毒信息系统 D.毒品情报和吸毒人员系统 6、对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或者在社区戒毒期间又吸食、注射毒品的,参与社区戒毒的工作人员应当(C)。 A.进行劝导 B.进行批评、教育 C.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D.对其执行强制隔离戒毒 7、戒毒人员应当在(B)接受社区戒毒。 A.居住地 B.户籍所在地 C.抓获地 D.案发地

8、公安机关对吸毒成瘾人员决定予以强制隔离戒毒的,应当制作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在执行强制隔离戒毒前送达被决定人,并在送达后( C )以内通知被决定人的家属、所在单位和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A . 7日 B 3日 C 24小时 D 12小时 9、对被决定予以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由(B)送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执行。 A.户籍地公安机关 B.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 C.居住地公安机关 D.案发地公安机关 10、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设臵、管理体制和经费保障,由(A)规定。 A .国务院 B.公安部 C.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D.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11、(B)应当加强对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执业医师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A.公安部门 B.卫生行政部门 C.药监部门 D.禁毒部门 12.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为(C)。 A、六个月 B、一年 C、二年 D、三年 13、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最长可以为(C)。 A.一年 B.二年 C.三年 D.四年 14.医疗机构对在治疗期间有人身危险的,可以采取必要的(D)。A、临时控制措施 B、临时强制措施 C、临时保护措施 D、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 15. 对被解除强制隔离解毒的人员,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不超过(C)的社区康复。 A、1年 B、2年 C、3年 D、5年

学习渔业法

学习《渔业法》 1986年《渔业法》的颁布实施,是我国渔业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对保护渔业资源,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促进渔业快速、健康发展,维护国家渔业权益和渔民合法权益起到了重要作用。《渔业法》以法律形式确定了以养为主,养殖、捕捞、加工并举,因地制宜,各有侧重的适合我国国情的渔业经济发展方针,制订了保护和合理利用渔业资源、促进渔业经济发展的法律制度,从而调动了广大干部群众发展渔业生产的积极性,给渔业发展带来了蓬勃生机和活力,有力地促进了我国渔业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走出一条中国特色的渔业发展道路。 随着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以及国际海洋制度的变革,渔业生产和管理工作中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为适应新形势下渔业持续发展的需要,从1994年起,农业部即开始组织《渔业法》修改工作。五年多来,全国渔业系统的广大干部、群众积极支持和参与,为《渔业法》的修改提出许多好的建议和意见。10月31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在三次审议的基础上,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决定》,其中125票赞成,1票反对,2票弃权。江泽民主席当天发布第38号主席令公布了该《决定》,自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 新法规定的主要特点 一是注重渔业的科学管理,体现了渔业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新《渔业法》在鼓励发展养殖业的同时,强调养殖水域的统一规划;在大力扶持、鼓励远洋渔业同时,明确全面实行捕捞许可制度,加强对远洋渔业的许可管理。同时规定国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负责组织渔业资源的调查和评估,为实行捕捞限额制度提供科学依据。此外还强调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养殖生产的技术指导和病害防治工作,保证水产品质量的提高。这些科学管理渔业的规定,消除了渔业生产中

法宣在线-章节练习及答案-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1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1、(单选题)吸毒成瘾人员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经()同意,可以进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 A.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 B.近亲属 C.公安机关 D.县级人民政府 正确答案:C 2、(单选题)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为()。 A.七年 B.五年 C.二年 D.三年 正确答案:C 3、(单选题)社区戒毒的期限为()。 A.一年 B.三年 C.五年 D.二年 正确答案:B 4、(单选题)戒毒人员应当在()接受社区戒毒。 A.不动产所在地 B.户籍所在地 C.经常居住地 D.住所地 正确答案:B 5、(单选题)根据《禁毒法》的规定,下列对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对戒毒人员应当采取的管理措施说法错误的一项是()。 A.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管理人员不得体罚、虐待或者侮辱戒毒人员 B.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管理人员应当对强制隔离戒毒场所以外的人员交给戒毒人员的物品和邮件进行检查,防止夹带毒品 C.强制隔离戒毒场所不得组织戒毒人员参加生产劳动 D.戒毒人员经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批准,可以外出探视配偶、直系亲属 正确答案:C 6、(单选题)执行强制隔离戒毒一年后,经诊断评估,对于戒毒情况良好的戒毒人员,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可以提出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意见,报()批准。 A.戒毒人员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负责人 B.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

C.强制隔离戒毒场所负责人 D.戒毒人员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 正确答案:B 7、(单选题)公安机关对吸毒成瘾人员决定予以强制隔离戒毒,被决定人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不服的,该如何处理?() A.可以拒绝执行 B.可以依法控告 C.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D.可以依法申诉 正确答案:C 8、(单选题)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公安机关()。 A.报请批准后,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B.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C.强制社区隔离戒毒 D.强制医疗 正确答案:B 9、(单选题)公安机关对吸毒成瘾人员决定予以强制隔离戒毒的,应当制作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在执行强制隔离戒毒前送达被决定人,并在送达后()以内通知被决定人的家属、所在单位和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A.三十六小时 B.十二小时 C.四十八小时 D.二十四小时 正确答案:D 10、(单选题)对被决定予以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由()送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执行。 A.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 B.近亲属 C.吸毒人员的街道办事处负责人 D.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的下一级公安机关 正确答案:A 11、(多选题)国家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进口、出口有哪些规定?() A.国际禁止出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 B.禁止走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 C.省级人民政府对进口、出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依法进行管理 D.国家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进口实行许可制度 正确答案:BD 12、(多选题)负责社区戒毒工作的是()。 A.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 2004年第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已于2004年6月18日经第1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张春贤 二OO四年六月三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船舶的船员配备,足以保证船舶安全航行、停泊和作业,防治船舶污染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机动船舶的船员配备和管理,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对外国籍船舶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 军用船舶、渔船、体育运动船艇以及非营业的游艇,不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船舶安全配员管理的主管机关。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职责负责本辖区内的船舶安全配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规则所要求的船舶安全配员标准是船舶配备船员的最低要求。 第五条船舶所有人(或者其船舶经营人、船舶管理人,下同)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要求,为所属船舶配备合格的船员,但是并不免除船舶所有人为保证船舶安全航行和作业增加必要船员的责任。 第二章最低安全配员原则 第六条确定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应综合考虑船舶的种类、吨位、技术状况、主推进动力装置功率、航区、航程、航行时间、通航环境和船员值班、休息制度等因素。

第七条船舶在航行期间,应配备不低于按本规则附录一、附录二、附录三所确定的船员构成及数量。高速客船的船员最低安全配备应符合交通部颁布的《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交通部令1996年第13号)的要求。 第八条本规则附录一、附录二、附录三列明的减免规定是根据各类船舶在一般情况下制定的,海事管理机构在核定具体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数额时,如认为配员减免后无法保证船舶安全时,可不予减免或者不予足额减免。 第九条船舶所有人可以根据需要增配船员,但船上总人数不得超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核定的救生设备定员标准。 第三章最低安全配员管理 第十条中国籍船舶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持有海事管理机构颁发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及管辖海域的外国籍船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持有其船旗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或者等效文件。 第十一条船舶所有人应当在申请船舶国籍登记时,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对其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如何适用本规则附录相应标准予以陈述,并可以包括对减免配员的特殊说明。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依法对船舶国籍登记进行审核时,核定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并在核发船舶国籍证书时,向当事船舶配发《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第十二条在境外建造或者购买并交接的船舶,船舶所有人应持船舶买卖合同或者建造合同及交接文件、船舶技术和其它相关资料的副本(复印件)到所辖的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第十三条海事管理机构核定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时,除查验有关船舶证书、文书外,可以就本规则第六条所述的要素对船舶的实际状况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四条船舶在航行、停泊、作业时,必须将《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妥善存放在船备查。 船舶不得使用涂改、伪造以及采用非法途径或者舞弊手段取得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第十五条船舶所有人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和《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载明的船员配备要求,为船舶配备合格的船员。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2016修正)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2016修 正) 【法规类别】渔业管理 【发文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2届第47号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6.03.31 【实施日期】2010.05.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1989年9月1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渔业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修正2010年3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根据2016年3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等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养殖业 第三章捕捞业 第四章渔业资源的增殖与保护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水域、滩涂和国家指定由本自治区实施渔业管理的水域从事养殖和捕捞水生动物、水生植物或者利用其他水体从事养殖等渔业生产活动,以及从事与渔业资源增殖、保护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渔业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水域、滩涂的统一规划和综合利用,增加投入,加强渔业科学技术研究,提高渔业科技水平,保护渔业生态环境,促进渔业生产的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工作。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渔业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渔业监督按照下列规定分级管理: (一)“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内侧海域的渔业,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管理; (二)沿海滩涂的渔业,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管理; (三)内陆水域的渔业,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2017)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2017) 第一条为了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防止船舶造成水域污染,规范船舶安全监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对中国籍船舶和水上设施以及航行、停泊、作业于我国管辖水域的外国籍船舶实施的安全监督工作。 本规则不适用于军事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艇。 第三条船舶安全监督管理遵循依法、公正、诚信、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船舶安全监督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统一负责全国船舶安全监督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和授权开展船舶安全监督工作。 第五条本规则所称船舶安全监督,是指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对船舶及其从事的相关活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国际公约和港口国监督区域性合作组织的规定而实施的安全监督管理活动。船舶安全监督分为船舶现场监督和船舶安全检查。 船舶现场监督,是指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实施的日常安全监督抽查活动。 船舶安全检查,是指海事管理机构按照一定的时间间隔对船舶的安全和防污染技术状况、船员配备及适任状况、海事劳工条件实施的安全监督检查活动,包括船旗国监督检查和港口国监督检查。 第六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配备必要的人员、装备、资料等,以满足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 第七条船舶现场监督应当由具备相应职责的海事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第八条从事船舶安全检查的海事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等级的资格证书,并不断更新知识。 第九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对船舶安全状况的社会监督机制,公布举报、投诉渠道,完善举报和投诉处理机制。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为举报人、投诉人保守秘密。 第二章船舶进出港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格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04年修订) (1986年1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养殖业 第三章?捕捞业 第四章?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渔业资源的保护、增殖、开发和合理利用,发展人工养殖,保障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渔业生产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滩涂、领海、专属经济区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一切其他海域从事养殖和捕捞水生动物、水生植物等渔业生产活动,都必须遵守本法。 第三条?国家对渔业生产实行以养殖为主,养殖、捕捞、加工并举,因地制宜,各有侧重的方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渔业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计划,采取措施,加强水域的统一规划和综合利用。第四条? 国家鼓励渔业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渔业科学技术水平。 第五条?在增殖和保护渔业资源、发展渔业生产、进行渔业科学技术研究等方面成绩显着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精神的或者物质的奖励。第六条?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渔业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重要渔业水域、渔港设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设渔政检查人员。渔政检查人员执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交付的任务。第七条?国家对渔业的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海洋渔业,除国务院划定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的海域和特定渔业资源渔场外,由毗邻海域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江河、湖泊等水域的渔业,按照行政区划由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商制定管理办法,或者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 第八条?外国人、外国渔业船舶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生产或者渔业资源调查活动,必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遵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中华人民共和国订有条约、协定的,按照条约、协定办理。 国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对外行使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权。 第九条?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和从事渔业生产经营 活动。

渔业法律法规知识问答

渔业法律法规知识问答 渔业法律法规知识问答 1、为什么不能炸鱼? 炸鱼属严重破坏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的捕捞方式,其危害主要有:一是杀灭在爆炸冲击波有效强度范围内的鱼类和其他水产动物;二是大量鱼类及其他水生动物尸体沉于水底无法捞取,造成资源的浪费和严重的水体污染;三是炸药爆炸冲击波会影响到河堤的防洪安全;四是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操作上稍有不慎,将危及人身安全,影响家庭和社会的稳定。 2、为什么不能用药物毒鱼? 用药物毒鱼也是一各严重破坏渔业资源和污染水域环境的捕捞方式,其对鱼类资源、生物饵料、水域生态环境的危害性非常大,综合起来主要有:一是直接杀灭水体中的大小鱼类和其他水生动物;二是在溪河中,常见水草多年难以恢复或毒鱼区水草产生糜烂,影响环境破坏生态系统;三是常用的各种毒药使水域受到污染,污染物沾染、沉积在水生植物和底泥上,使水体受到二次污染;四是毒药不仅会大量残留于被毒死鱼的体内,还会使受污染水体的水生动植物富集毒物,直接危害食用者的身体健康。 3、为什么不能用电捕鱼? 电力捕鱼是利用直流、交流或脉冲电流,通过电极在水中形成电场以驱集或击死、击昏鱼类,再配合其他渔具捕获鱼类,属于一种掠夺性捕捞方式。其破坏性主要有:一是电力所到之处,大鱼小鱼全部昏死,鱼虾绝迹,并危及到底栖水生动物及其他生物的生存;二是被电捕器电击过的鱼类,不论是成体、幼体,其性腺发育都会受到严重损害,基本失去繁殖能力,可谓“断子绝孙”;三是电力捕鱼工具简陋,没有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对人身安全构成威胁,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影响到家庭和社会的稳定。 4、炸鱼、毒鱼、电麻鱼的要负哪样的法律责任? 因为炸鱼、毒鱼、电鱼,属于严重破坏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的捕捞方式,所以,我国的渔业法律法规中都明确规定,禁止炸鱼、毒鱼、电鱼。针对炸鱼、毒鱼、电鱼日益猖獗的势头,2019年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加大了对炸鱼、毒鱼、电鱼的处罚力度,处罚幅度由过去的五千元以下提高到现在的五万元以下。《渔业法》第三十条规定:“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第三十八条规定:“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为什么捕鱼人要办证?不办证有何风险?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办法(1997修正)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办法(1997修正) 【法规类别】渔业管理 【发布部门】江西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1997.08.15 【实施日期】1987.07.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办法 (1987年6月28日江西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8月15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西 省实施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以下简称《渔业法》)的规定和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水域(含草洲、沙洲,下同)从事养殖和捕捞水生动物、水生植物等渔业生产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鄱阳湖,赣江、信江、抚河、饶河、修河的主、支流,长江江西一侧江段等水域属全民所有,由省人民政府统一规划管理。

国家投资兴建的水库、鱼池、渠道和围堤内的湖泊等水面,属全民所有,由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规划管理;跨行政区划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或其派出机构统一规划管理。 集体投资兴建的水库、鱼池、渠道和围堤内的湖泊等水面,属集体所有,由投资兴建者管理使用。 全民所有或集体所有的水面,可由集体或个人承包、租赁经营使用。 水域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发展渔业生产的方针。以养殖为主,合理安排捕涝,积极发展水产加工业,因地制宜地作出规划,加强管理,充分发挥本省水面的优势,增殖和保护渔业资源,加速渔业生产的发展。 第五条省农牧渔业厅主管全省渔业工作,行政公署和省辖市、县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工作。县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重点渔区设立渔政监督管理机构,配备渔政监督检查人员。 第六条各级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是渔业行政执法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渔业生产的方针、政策,监督检查渔业法规的执行。 (二)对渔业资源的增殖、保护和合理利用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渔业水域及其生态环境和珍稀水生动、植物的保护工作。 (三)核发和注销捕捞许可证、草洲使用证、渔船牌照,管理渔具、渔法,审核、安排、调整捕捞场所和草洲使用权,征收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和草洲管理费。 (四)负责渔业船舶的注册登记和监督检验,签发渔业职务船员证书及航行证书,审批渔业船舶的购置、更新、改造,进行渔港管理和对进出渔港船舶的签证,维护渔业船舶的水上安全。 (五)维护国家、集体和渔业生产者个人的合法权益,调查处理渔业、草洲纠纷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已于2016年12月8日经第29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部长李小鹏 2016年12月13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船舶登记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船舶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船舶登记,是指船舶登记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的规定,对船舶所有权、船舶国籍、船舶抵押权、光船租赁、船舶烟囱标志和公司旗进行登记的行为。 第三条下列船舶的登记适用本办法: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或者主要营业所的中国公民所有或者光船租赁的船舶;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主要营业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法人所有或者光船租赁的船舶。但是,在该法人的注册资本中有外商出资的,中方投资人的出资额不得低于百分之五十; (三)外商出资额超过百分之五十的中国企业法人仅供本企业内部生产使用,不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趸船、浮船坞;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公务船舶和事业法人、社团法人和其他组织所有或者光船租赁的船舶; (五)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注册的企业法人所有或者光船租赁的船舶。 军事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艇的登记依照有关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负责全国船舶登记管理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据职责具体开展辖区内的船舶登记工作,以下简称船舶登记机关。 第五条船舶登记港为船籍港。各船舶登记机关进行登记的船籍港范围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统一确定并对外公布。 船舶登记港由船舶所有人依据其住所或者主要营业所所在地就近选择,但是不得选择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船舶登记港。 由企业法人依法成立的开展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经营的船舶,可以依据分支机构营业场所所在地就近选择船舶登记港。融资租赁的船舶,可以由租赁双方依其约定,在出租人或者

《禁毒法》宣传资料

1、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何时颁布,何时实施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6月1日施行。以胡锦涛第七十九号主席令形式颁布。全文共七章,七十一条。 2、问:《禁毒法》有何作用 答:预防和惩治毒品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秩序。 3、问:《禁毒法》所称的毒品是什么 答:本法所指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4、问:我国的禁毒方针是什么 答:实行预防为主,结合治理,禁种、禁制、禁贩、禁吸并举的方针。 5、问:学校对禁毒宣传教育有何要求 答:禁毒法第十三条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禁毒知识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禁毒宣传教育。 6、问:对强制隔离戒毒有何具体要求 答: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取强制隔离戒毒。 (1)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 (2)在社区戒毒期吸食、注射毒品的。 (3)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 (4)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7、强制隔离戒毒由什么单位决定 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公安机关作出决定。 8、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一般多长时间 答:2年,根据诊断评估,可以提前一年或者延长一年。 9、《禁毒法》规定什么情形下应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答:尚不构成犯罪的下列行为: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2)非法持有毒品的。 (3)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 (4)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5)非法传授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或者易制毒化学品制造方法的。 (6)强迫、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7)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10、问:对吸食、注射毒品或者介绍买卖毒品的已构成犯罪的治安处罚有哪些 答: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三千元以下罚款。 11、问: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多大数量就要追究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答: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12、问:对种植罂粟、大麻原植物的,受什么样的刑事处罚 答: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三千株以上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强制铲除、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邦水中心校

中国海商法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船舶 第一节船舶所有权 第二节船舶抵押权 第三节船舶优先权 第三章船员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船长 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承运人的责任 第三节托运人的责任 第四节运输单证 第五节货物交付 第六节合同的解除 第七节航次租船合同的特别规定 第八节多式联运合同的特别规定 第五章海上旅客运输合同 第六章船舶租用合同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定期租船合同 第三节光船租赁合同 第七章海上拖航合同 第八章船舶碰撞 第九章海难救助 第十章共同海损 第十一章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第十二章海上保险合同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合同的订立、解除和转让 第三节被保险人的义务 第四节保险人的责任 第五节保险标的的损失和委付 第六节保险赔偿的支付 第十三章时效 第十四章涉外关系的法律适用 第十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维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海上运输和经济贸易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海上运输界定】本法所称海上运输,是指海上货物运输和海上旅客运输,包括海江之间、江海之间的直达运输。 本法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 第三条【船舶界定】本法所称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 前款所称船舶,包括船舶属具。 第四条【业务专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运输和拖航,由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船舶经营。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非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外国籍船舶不得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运输和拖航。 第五条【国旗的悬挂】船舶经依法登记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有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 船舶非法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的,由有关机关予以制止,处以罚款。 第六条【主管机构】海上运输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第二章船舶 第一节船舶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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