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刑事诉讼法》修改增加速裁程序看认罪认罚从宽的实现(最新)

从《刑事诉讼法》修改增加速裁程序看认罪认罚从宽的实现(最新)
从《刑事诉讼法》修改增加速裁程序看认罪认罚从宽的实现(最新)

从《刑事诉讼法》修改增加速裁程序看认罪认罚从宽的实现

(最新)

速裁程序与简易程序、刑事和解构成了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基本框架,速裁程序的核心理念就是认罪认罚从宽,其适用方式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相协调。速裁程序有何特殊性、与其他从宽情节如何累加适用。作为新的法律规定,笔者就如何将速裁程序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检察机关适用的若干问题结合基层司法实践作以粗浅探析。

认罪认罚从宽概述。从检察机关角度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指在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环节,犯罪嫌疑人向人民检察院如实供述主要罪行,自愿认罪并接受处罚的情况下,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或简易程序的建议,并在所提出的量刑建议中建议人民法院给予被告人一定幅度刑罚减免的具体制度设置。

速裁程序与认罪认罚从宽的关系。根据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刑事案件速裁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实行进一步的简化相关诉讼程序。刑事速裁程序之“速”,主要体现在对符合条件的刑事轻罪案件在办案流程、庭审模式等方面进行简易化、便捷化处理,从《刑诉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二百二十五条规定中不受送达期限的限制、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审结期限等方面体现了“速”,旨在进一步完善刑事诉讼程序,合理配置司法

资源,解决司法资源紧缺与刑事案件数量骤增之间的矛盾,提升办案效率。

速裁程序全程贯彻认罪认罚从宽的处理原则,在速裁程序中,对于轻微刑事案件,只要被告人“认罪认罚”,司法机关就应在实体上从宽,在程序上简化,以求提高诉讼效率。刑事速裁程序在贯彻认罪认罚从宽理念的同时又具备其特性。

适用范围有所不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原则上可以适用于包括重罪在内的所有案件,甚至在死刑案件中也可落实。速裁程序的适用范围则受到了较大限制、适用范围更小,局限于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对认罪认罚的认定要求更为严格。在普通程序、简易程序中,犯罪嫌疑人的从宽幅度根据其自首、坦白以及当庭认罪态度等法定、酌定情节进行考量,而犯罪嫌疑人是否同意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是否对于刑期提出辩解,往往不会明显影响其从宽幅度。

刑事案件速裁程序中,对于构成“认罪认罚”的要求更为严格,犯罪嫌疑人的“认罪认罚”的意思表示更具形式化。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刑诉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即将“认罪认罚”在审查起诉阶段体现在书面承诺的形式;在审判阶段的认罪认罚,表现在当庭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使用速裁程序,即将“认罪认罚”体现在口头承诺的形式。

认罪认罚从宽在速裁程序中的实现方式。从表面上看,速裁程序的增加仅仅是对办案期限的大幅缩减和庭审程序的简化,但司法机关为了适应这种快速的办案节奏,必须从自身办案方式开始变革。

(一)实体上的从宽。速裁程序的从宽幅度更为明确,更具备可期待性,在坦白的基础上给予更大优惠。进一步规范速裁程序从宽的幅度,在量刑上减少基准刑的10%-30%,并保障缓刑的适用。《刑诉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二)程序上的从宽。速裁程序的重点在于“裁”,进入审判程序,可以理解为犯罪情节比可作不起诉处理的案件要严重。因此,速裁程序在程序从宽上的体现主要是非羁押强制措施的适用和诉讼周期的大幅度缩短。《刑诉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刑诉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大幅缩短刑事诉讼周期,对于犯罪嫌疑人已是非常重要的从宽措施,相当于通过认罪认罚获得优先处理、优先审判的权利,减少“关多久判多久”的现象。速裁程序从时间上加快了轻微刑事案件的办理速度,缓解犯罪嫌疑人焦灼等待的心理压力,从制度上一定程度防止“人情案”的发生。同时探索“刑拘直诉”的办案方式,如危险驾驶罪在刑

设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意义

设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意义 所谓认罪认罚从宽,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对于指控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1、有利于实现公正与效率的平衡.实现普通程序简化审与简易程序的合并,从立法的高度建立统一、规范的刑事审判简易程序就是解决问题的关键。只有这样,才能溯本清源,在明确简易程序适用范围、细化适用规范、健全相关保障制度的基础上追求公正,关注效率,真正实现公正与效率的双赢。 2、有利于激励被告人作出有罪答辩,降低程序的对抗性,从而提高诉讼效率。“要求从轻处罚的权利是被告人选择简化审理的主要动机,同时也是推动普通程序简化审改革深入开展的关键因素。 3、有利于培育诉讼民主化的理念和改善被告人诉讼地位。许多国家简易程序赋予被告人享有程序适用同意权,使被告人在一定程度上掌握了自己的命运,充分体现了尊重被告人主体性的价值理念。被告人作为一方当事人应有权自主作出选择,即便选择了有罪答辩,也是为了最大限度实现自身利益而作出的“自愿而理智”的选择。 4、有利于将我国“坦白从宽”的刑事政策法定化,实现刑罚的目的。对于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中被告人自愿认罪行为,我国刑事诉讼法目前并没有规定相应的法律后果,实践中一般参照“坦白从宽”的刑事政策处理,而长期以来我国的坦白从宽政策却一直表现出适用上的随意性与不确定性。从实体结果看,坦白从宽政策在量刑中仅仅是酌定情节,对于坦白从宽者并非必须从轻、减轻处罚;从审判程序看,被告人坦白只是一种单方行为,被告人不可以与公诉机关就量刑问题进行协商,也不能因此获得程序上的简化;从效果看,在一些罪犯中,甚至在社会的一定范围内广泛流传的“坦白从宽、牢底坐穿;抗拒从严、回家过年”的说法,以歪曲的形态反映了一种司法的悖论,国家法律鼓励坦白,但坦白后将被定罪并可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 1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内涵和意义 1.1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内涵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不是一项单独的法律制度,而是一种融合多项实体和程序法律规则的综合法律制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刑事诉讼法意义上,意在通过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和程序选择,使其自愿认罪认罚而享有实体从宽和程序从简待遇的制度体系。例如在实体从宽方面,我国《刑法》规定的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可以从宽处罚,在程序从简方面,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简易程序、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以及《试点办法》规定的刑事速裁程序等都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表现形式。一直以来,“坦白从宽”是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从宽”精神体现在我国刑事法律、刑事诉讼法律的各个方面。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一项指导性的制度,贯穿了刑事案件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等各个阶段,适用于简易程序、速裁程序、普通程序等各种程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要存在认罪认罚的情形,不管处于刑事诉讼的哪个阶段,都可以在相应阶段适用从宽原则。 当前我国刑事案件剧增,而公检法等司法资源无法应对与日俱增的案件数量,无法保证所有案件的办案效率,不利于对当事人利益的保护。为了确保司法公正,充分利用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机关工作效率,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登台迎合了当下紧张的司法环境。在构建和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时,第一,应当灵活运用从宽制度,对刑事案件合理分流,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解决案件,减轻审判机关的负担,提高刑事诉讼效率,力求达到经济效率和制度公平的平衡1。第二,在刑事诉讼的各阶段,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前提下,办案人员应当充分告知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鼓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正确认识违法犯罪行为,积极赔偿被害人,增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悔罪性,通过思想教育使被害人改过自新,转变犯罪思想,减少未来重新犯案的可能性。第三,对于不认罪不认罚的案件,则司法机关应当加强司法资源的投入,搜集充分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 1参见白宇:《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刑事案件分流体系构建》,载《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7年第 1期

新刑事诉讼法题库及解析(司考必备)

1.【简单】请根据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判断下列选项属于中级人民管辖的案件是: A.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 B.恐怖活动案件 C.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案件 D.外国人犯罪的普通刑事案件 1.【答案】AB 【解析】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20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故AB选项正确,C选项错误。 D选项外国人犯罪的普通刑事案件这次修改从中院管辖的一审案件中拿掉了,所以此错误不当选。 2.下列主体中,有权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办案人员回避的有: A.当事人 B.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及近亲属 C.辩护人 D.诉讼代理人 2【答案】ACD 【解析】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所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回避,所以A当选,B不当选,因为近亲属无权申

请回避。 该法第31条第2款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的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乙是辩护人,丁是诉讼代理人,所以CD选项当选。 4.【简单】请根据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判断下列关于委托辩护人的说法错误的是:A.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B.在侦查和审查起诉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在审判阶段,可以委托律师或非律师辩护人 C.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D.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三日内,应当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4.【答案】ABCD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33条第1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所以A选项当选,因为“第一次讯问后”中的“后”字没有去掉,这是原刑诉法的规定,也是在刑诉修改一读稿和二读稿中的规定。B选项当选,因为只有在侦查阶段委托辩护人的限制于律师,而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可以委托律师和非律师辩护人。 该条第3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故C选项当选,因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其亲属可以委托辩护人是原刑诉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和新法抵触而不再具有效力。 该条第2款规定,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该条第4款规定,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故D选项当选,因为公检法和律师对告知的时间要求是不一样的。 5.【中等难度】请根据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判断下列关于法律援助的说法正确的是:

公诉环节加强刑事诉讼法律监督的做法

公诉环节加强刑事诉讼法律监督的新举措 在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担负着对侦查、审判和刑罚执行等活动的法律监督职责,法律监督几乎涉及每一个诉讼环节,而公诉环节位于审查起诉阶段,既要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又要对审判机关的审判活动是否公平进行监督,起着承上启下的重要作用,因而怎样实现对侦查机关和审判机关的有效监督显得尤为重要。我院公诉部门自2009年以来,积极探索、创新法律监督新机制,不断强化对侦查机关和审判机关的监督力度,取得了积极的成效。 一、基本情况。09年以来,共追诉漏犯6人,追加犯罪事实3起,改变定性8件,起诉至法院均作有罪判决;共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7 件,发出检察建议9份;向与县法院召开联席会议7次,检察长列席审委会2次,发出量刑建议56份,对刑事判决畸轻提出抗诉1件。 二、主要做法: (一)“三关注、把三关”,追诉漏罪漏犯。 公诉部门始终坚持把依法追诉漏罪漏犯作为加强侦查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一项重点工程来抓,加大侦查监督力度。为有效提高侦查监督效果,确保犯罪分子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公诉部门一方面要求办案人员关注“三种特别案件”,提高发现线索的能力;另一方面要求办案人员做到“眼勤”、“脑勤”、“口勤”、“腿勤”,紧紧抓住阅卷审

查、讯问犯罪嫌疑人、证据分析三个关键环节,严格审查把关,确保追诉案件质量。2009年以来就追诉5人,增加犯罪事实3起,已审结案件有罪判决率达到100%。 “三关注”:一是关注具有伴生性的案件。如犯罪嫌疑人长期潜逃在外,亲属朋友可能会为其提供便利条件,或为其窝藏赃物,常伴生着包庇、窝藏案件;在盗窃、抢劫等侵财案件中,一些利害关系人会将非法占有的财物进行处理,往往伴生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渎职犯罪案件往往伴生着贪污、贿赂案件等。针对这些案件相伴相生的特征,办案人员采取由此及彼的方法,顺藤摸瓜,将追诉漏罪漏犯变得有规律可循。二是关注团伙犯罪、一人犯数罪案件以及重大侵财案件。办案人员根据犯罪嫌疑人、证人、被害人的社会阅历、文化程度、心理素质等基本情况,在讯问、询问时从对方的表情、动作等变化中选准突破口,有针对性地进行讯、询问,并采取分类制表的方法,对犯罪嫌疑人每一次作案的时间、地点、参与人、证据等进行详细梳理,通过梳理、分类,在证据锁链中发现缺口,进而发现漏罪漏犯。三是关注共同犯罪、另案处理、在逃、流窜作案的案件。对此类案件要求办案人员对犯罪嫌疑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严格加以审查。(二)“三个突出”,维护公平、正义。 09年以来,公诉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

刑事认罪认罚程序概要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一、制度适用 1、适用条件: ●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同意量刑建议,签署具结书。 2、适用范围:所有罪名,基层、中级管辖一审案件。 3、不适用的情形: ●精神病人; ●未成年人的辩护人、法定代理人对认罪认罚有异议的; ●可能不构成犯罪的; 4、慎重适用的情形: ●涉及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 ●犯罪性质恶劣,作案手段残忍,社会危害严重; ●主观恶性深,系惯犯或累犯; 二、当事人权利保障 1、认罪认罚作为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2、听取被害人的意见,作为是否从宽的重要但非必然考虑因素; 3、谅解作为量刑重要考虑因素 ●没有赔偿,量刑从严把握; ●有赔偿,但无谅解、和解协议,考虑从宽量刑; ●有赔偿,有谅解、和解协议,较大从宽量刑。 三、三种不同情况 1、认罪认罚(速裁); 2、认罪认罚(简易); 3、认罪认罚(普通)。 四、认罪认罚(速裁)程序 1、适用条件:可能判处三年以下刑罚的案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被告人对罪名、犯罪事实无异议; ●被告人同意检察院量刑建议; ●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 ●当事人对适用法律没有争议。

2、不适用速裁程序的情形 ●被告人系盲聋哑人的; ●案件疑难复杂,涉恐、涉黑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被告人对指控罪名有异议的; ●共同犯罪中部分被告人对事实、罪名、量刑建议有异议的; ●被告人与被害人没有达成谅解、和解的; ●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 3、程序特殊规定 ●独任审判; ●送达期限不受刑诉法规定的限制; ●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 ●当庭宣判; ●应当当庭核实被告人认罪认罚即适用速裁程序的意见,听取被告 人最后陈述。 ●可以多案集中开庭,集中宣判; ●可以采用远程视频开庭; ●一般十日内审结;可能判刑一年以上的,可以十五日审结。 五、认罪认罚(简易) 1、适用条件:基层法院管辖,三年以上刑罚 注:无认罪认罚简易程序使用于三年以下刑罚的案件。 ●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被告人承认自己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2、程序特殊规定 ●严格按照简易程序规定进行,独任审判; ●应当当庭核实被告人认罪认罚即适用简易程序的意见,听取被告 人最后陈述。 ●一般应当当庭宣判; 六、认罪认罚(普通)程序特殊规定 1、被告人可以不再就犯罪事实进行供述; 2、询问、发问可以简化或者省略; 3、无异议的证据可以当庭认证。

【最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践经验总结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践经验总结 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发挥检察机关主导总用取得良好效果 根据中央司法改革的相关要求,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罗山县人民检察院开展以来,我部认真贯彻落实上级部署,全面、细致、深入的推进该项改革试点工作,坚持效率与公平并重,探索总结出适用“认罪认罚案件”等特色工作经验。 一、基本情况 截止2019年6月30日,部门审结各类经济案件共计8案,提起公诉6案。在院机构改革后提起公诉适用认罪认罚程序3案3人,达到百分百适用率。 二、主要做法 (一)明确目标,强化责任意识 一方面院领导对干警明确年度目标任务、将办理认罪认罚案件的质量、数量等作为考核要求,对于办好的“精品案”给予表彰,对没有达到要求给予批评,提高干警办案意识。另一方面要强化责任意识,统一设立工作台账,逐案记录办案流程,负责开展案件评查,定期向院领导反馈办案成效,及时与上级院及本地区相关部门沟通联络等工作,让专项工作处于全流程监控之中。及时收集整理认罪认罚案件办理中发现的问题,指派专人负责研究,提出改进举措。 (二)强化组织领导,落实工作权责 部门要充分发挥协调作用,成立认罪认罚案件工作小组,由经验丰富员额制检察官带头办案,通过率先示范发挥引领作用。办案中,对于事实清楚、

证据充分、犯罪嫌疑人认罪,具备适用认罪认罚条件的案件,部门干警要全面协助员额检察官办理认罪认罚案件,高效率的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落实到位。 (三)落实司法保护原则,体现程序公正理念 重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知情权、法律帮助权等诉讼权利,部门要做到精准识别、释法说理,对于符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在嫌疑人不清楚认真认罚制度的情况下,要对其释法说理,征求认罪认罚从宽意见,做到公平公办案。其次,要加强与律师事务所沟通协作,确保每位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均能够享有法律帮助权。切实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四)加强学习,强化队伍建设 部门干警努力提升司法办案能力,加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知识学习,筑牢案件质量底线。一方面部门组织干警集中学习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相关文件,让干警从思想上认识到该制度制定的时代背景和社会需要,主动接受新制度、新流程。其次,另一方面加强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学习及量刑幅度的掌握,提高量刑建议的精准度,全面推动认罪认罚工作进一步开展。 三、取得成效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我国《刑法》规定“坦白从宽”在法律精神上是基本一致的,是对“坦白从宽”的具体化、规范化和制度化,使得坦白从宽更具有操作性和规范性。2019年5月,部门在全院率先使用认罪认罚制度办理部门受理的第一期案件王某某非法持有假币案,获一审法院当庭宣判,取得良好效果。其次,在后续办理的孟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和杨某非法经营案中,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对于指控的犯罪

2019年刑事诉讼法相关司法解释

2019年刑事诉讼法相关司法解释 针对社会各种犯罪现象,国家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是为了降低和防止公民的犯罪行为,虽然没有完全防止但是也有了一些明显的效果,而刑事诉讼法就是这样的一个存在,那么2017年刑事诉讼法相关司法解释是什么呢?我们通过下文来了解一下。 ▲最高人民法院刑诉法解释 ▲第一章管辖 第一条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1、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

3、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 4、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1、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 2、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 3、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 4、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 5、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 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8、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本项规定的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其中证据不足、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

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过程中的几点思考

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过程中的几点思考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发展沿革 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要求。2016年7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试点方案》。2016年9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决定》,同年11月,两高三部联合下发《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在北京、上海、广州、西安、重庆、厦门、福州、青岛、长沙等十八个城市开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试点工作。2017年 2 月,北京市公安局等单位出台了适用该制度的实施细则,明确了公安机关试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规定。经过两年的试点,2018 年 10 月26日通过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吸收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试点工作中的有效做法,并在第15条中确立了刑事案件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的原则,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试点工作经验上升为法律规范。此外,2018年3月,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31条的规定,也体现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精神。2019年10月24日,两高三部正式出台《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以

下简称《指导意见》)。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建立的意义 所谓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于指控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侦查阶段)或认可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起诉阶段)或当庭确认自愿签署具结书,愿意接受刑罚处罚(审判阶段)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从适用阶段上来看,它贯穿刑事诉讼的全过程,适用于侦查、起诉、审判各个阶段;从适用案件范围,不受罪名和可能判处刑罚的限制,包括重罪案件、职务犯罪案件等都可适用;从量刑情节上看,它可能涉及所有法定、酌定的从宽情节以及规范化量刑;从程序上看,它适用于速裁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在多层次的诉讼体系中均有所体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独立于自首、坦白、刑事和解等其他认罪从宽制度的一项新型刑事诉讼制度。 《指导意见》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基本原则、适用范围与条件、从宽幅度、审前程序、量刑建议、审判程序、律师参与、当事人权益保障等均作出了具体规定,并就公、检、法三机关办理认罪认罚案件作出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规定,严格防止产生“权权交易”“权钱交易”等司法腐败问题的发生。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我国刑事司法领域的一项重大制度变革,体现了刑事诉讼制度现代化的要求,本质上是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种诉讼模式。这项制度有利于化解社

侦查阶段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认定和运用

侦查阶段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解和运用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为刑事诉讼法的一项原则,在打击犯罪、提高司法效率、节约司法资源、修复社会关系以及促进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改造等方面有显著的优势,而侦查机关作为打击犯罪的主力军和司法活动的启动者,如何充分发挥和运用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将制度好处落地生根起着重要作用。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将认罪认罚从宽作为一项重要原则,意味着认罪认罚从宽贯穿于整个刑事诉讼活动中。从理论和制度设计上讲,越早鼓励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越有利于制度优势的发挥。 根据“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中的规定,认罪认罚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真诚悔罪,愿意接受处罚。从宽处理是指一般应当体现法律规定和政策精神,予以从宽处理。可以从实体上和程序上从宽从简处理,幅度一般应当大于仅有坦白,或者虽认罪但不认罚的从宽幅度。 一、侦查机关要主动向犯罪嫌疑人释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含义并告知对其带来的好处,督促和教育犯罪嫌疑人尽早认罪认罚。在第一次讯问时,侦查机关就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含义和权利,讲明认罪认罚的好处并进行利弊分析,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解释,打消犯罪嫌疑人对认罪认罚后的顾虑。对不同诉讼活动阶段认罪认罚的好处进行比较,让犯罪嫌疑人明白在侦查阶段认罪认罚享有更多利益,越早认罪认罚越对自己有利。 二、侦查机关对认罪认罚的理解和适用要进行实质化的衡量,不能让该制度停留在字面上、形式上,不是犯罪嫌疑人说了认罪认罚就认定为认罪认罚,就对其给予从宽处罚,而是要体现出其认罪悔罪态度和诚意,对侦查带来便利,对受害人进行赔偿等。根据《指导意见》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规定,如果犯罪嫌疑人承认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仅对个别事实情节提出异议,或者虽然对行为性质提出辩解但表示接受司法机关认定意见的,不影响“认罪”的认定。“认罚”考察的重点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悔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应当结合退赃退赔、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因素来考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虽然表示“认罚”,却暗中串供、干扰证人作证、毁灭、伪造证据或者隐匿、转移财产,有赔偿能力而不赔偿损失,则不能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不能简单的停留在认罪认罚四个字上,而是要对同案犯、作案工具、赃物、犯罪动机等关键的犯罪事实和情节进行供述,实践中,有的认罪认罚的案件,结果连基本的作案动机、犯罪地点、主要犯罪事实都没有说清楚,就认定为了认罪认罚。侦查机关要利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给犯罪嫌疑人带来的好处,对犯罪嫌疑人释法说理,进行法律宣传和教育,要让该制度给侦查带来便利,降低侦查机关的工作量和工作难度。比如说犯罪嫌疑人声称要自愿认罪认罚,侦查机关就要给犯罪嫌疑人讲清楚,要将犯罪主要事实讲清楚,协助侦查机关找到关键的物证,才能认定为认罪认罚。当然,侦查机关要依法,不能威胁、恐吓犯罪嫌疑人交代犯罪事实。 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犯罪嫌疑人带来的好处。1.侦查机关要将认罪认罚作为采取和变更强制措施的依据。如果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了,案件事实清楚了,犯罪性质明确了,案件的证据也得到了搜集和固定,在除过必须逮捕的情形外,那么侦查机关就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取保侯收或者监视居住,而不能刑事拘留,更不能提请逮捕。根据刑事诉讼地八十一条第二款以及《指导意见》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要将认罪认罚作为其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的重要考虑因素。对于罪行较轻、采用非羁押性强制措施足以防止发生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根据犯罪性质及可能判处的刑罚,依法可不适用羁押性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公安机关认为罪行较轻、没有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不再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2.要让认罪认罚的案件尽快移送起诉,让犯罪

工作心得: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中的量刑建议

工作心得: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中的量刑建议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中,检察机关面临量刑建议对审判结果影响力增强、量刑建议自由裁量空间扩大、在量刑协商环节处于主导性地位等机遇和挑战。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应遵循宽严相济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诉讼经济原则、司法合作原则、普适性原则。为解决量刑从宽幅度标准、量刑协商程序设定、无期徒刑以上案件的从宽处理以及被害人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地位作用等难点问题,应允许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存在个案差异,设计区别化的量刑建议从宽幅度,建立规范的量刑协商制度,确立被害人参与量刑协商的权利保障机制,以更为科学合理地行使量刑建议权。 一、目前,我国认罪认罚从宽程序制度的现状 认罪认罚从宽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对于指控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从宽分为实体上从宽和程序上从简两方面。对认罪认罚案件,属于基层法院所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被告人认罪认罚可以适用速裁程序进行审判。对于基层法院管辖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罚的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在审理当中,被告人对程序适用提出异议的,或者有其他不宜简化审理情形的,人民法院依法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这是程序上的从宽。实体上,检察机关根据犯罪事实和对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认罪认罚的情况,依法提出从宽处罚的量刑建议,人民法院在做出判决时一般应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是如果被告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违背意

愿认罪认罚,否认指控犯罪事实,或者指控的罪名跟人民法院审理的罪名不一致,以及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情形的除外。 目前,我国正在试点改革,积极推进认罪认罚从宽程序在实际审判中的运用,比如朝阳区检察院充分发挥既有轻刑快审、刑事和解等先行制度的经验优势,并广泛开展认罪认罚领域的相关理论研究,建立了认罪认罚从宽“1333”模式,即“一体化布局”“三流程简化”“三方面从宽”“三措施保障”,形成覆盖全面、过程精简、层次多样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体系,缓解了人案矛盾,促进了刑事案件“繁简分流”,实现了“多快好省”的办案效果。 一体化布局,建立认罪认罚从宽大格局。落脚繁简分流,全面开展轻微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朝阳检察院为实现繁简分流,积极谋划刑事速裁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轻微刑事案件中的适用,广泛运用不捕、不诉等手段,从简、从快、从宽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切实提升了诉讼效率。同时立足区域实际,探索非法集资类犯罪认罪认罚从宽。三流程简化,打造认罪认罚从宽快通道。简化流程制度,对于认定没有疑问的批捕案件取消讯问,充分利用远程视频讯问系统听取犯罪嫌疑人意见;简化法律文书制作流程,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告知书、认罪认罚告知书和法律帮助告知书三书合一,审查逮捕与审查起诉结案报告两书合一,起诉书与量刑建议书两书合一,起诉书中也简化证据罗列,提高制作效率;促成公安机关集中移送案件、法院设立专门的速裁办案组集中开庭,建立案件集中审理机制。三方面从宽,构筑立体化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立足工作实际,积极探索轻缓化强制措施的适用;着眼办案实效,主动扩大相对不起诉适用比例。聚焦精确量刑,努力提升从宽幅度的可预期性;在提出量刑建议时,尽量缩小量刑幅度,

关于刑事诉讼法基本理解.

关于刑事诉讼法基本理解 中国是一个法治社会,我们作为国家的主人,自然而然要遵守国家制定的各种法律法规。同时,当我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也要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刑事诉讼法对于我们来说十分重要,因为当我们的自身利益被侵犯,一旦牵扯到了刑事案件,必然会用到此种法律。 诉讼,是一种解决社会冲突的机制,是一种专门性法律活动,它主要有5个特征:它产生于社会冲突;它是一种“三方组合”;它有一套法定的程序;是一个运作过程;是一种“公力救济”的有效方式。以诉讼的方式,由诉讼机关来解决社会冲突问题的主张和实际做法,在诉讼法理上被称为“诉讼主义”。 刑事诉讼,是以追究犯罪者刑事责任为使命的诉讼形式,既具有各类刑诉的共同本质,又具有刑事诉讼的特质。是国家机关行使国家刑罚权的活动;刑事诉讼中国家权力的动用具有主动性、普遍性和深刻性的特点;刑事诉讼是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采用诉讼的方式进行的活动;它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刑事诉讼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概念仅指起诉的诉讼程序。广义的是指国家为实现刑罚权所实施的全部具有诉讼意义的行为,其程序分为侦查、起诉、审判、执行四个阶段。在刑事诉讼的基础上产生了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确认的,规范执法、司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诉讼行为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判例。判例是刑事诉讼法的法

律渊源,只存在于实行判例法的国家。它的基本内容包括:对犯罪和犯罪嫌疑人进行侦查尤其是采取强制性措施的方式和程序,对刑事案件进行起诉和审判的方式和程序,对一审判决有异议而提出上诉或抗诉以及第二审审判的程序,对已决犯执行刑罚的程序等。 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也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单指国家指定的刑事诉讼法典。广义的包括刑事诉讼法典在内的一切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关于刑事诉讼法律规范的总和。 社会十分复杂,为了让其有序的运行,人们制定了各种程序,我们必须遵守这些程序。例如在解决刑事纠纷案件时,就要运用相应的法律来解决,在进行诉讼时,就要遵照刑事诉讼的程序,因为刑事诉讼关系到社会最重要的价值——人的生命、财产和自由的剥夺,在诉讼过程中可能会遇到尖锐的对抗和各种复杂的情况。正是因为这样,刑事诉讼程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程序作为一种手段体系,体现一定的价值目标,具有深刻的实质性内容。 刑事诉讼是控、辩、审三方共同活动的过程。关于刑事诉讼法的基础理论,我对此有如下理解。 它的基础理论中有谈到刑事诉讼的目的,它是指立法者预先设定的、进行刑事诉讼所要达到的具体目标。它的目的是整个诉讼程序的灵魂,目的不同,表明在刑事诉讼中保护的利益侧重点不同,体现出国家与个人之间法律上的相互关系不同。追求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统一,是现代各国刑事诉讼的共同目的。 总而言之,刑事诉讼法致力于保障我们的人权,与我们的生活

当前刑事诉讼监督的现状与思考

当前刑事诉讼监督的现状与思考 刑事诉讼监督正是实现司法公正、维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但由于认识上的偏差,重结果轻形式、重实体轻程序、重“诉讼”轻“监督”,是我国法律的一大特点。如何建立行之有效的刑事诉讼监督体系,是摆在法律工作者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检察机关刑事诉讼监督现状 1、监督案源渠道不畅。目前检察机关所监督的案件,只有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才能实施监督。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案件或者“有案不立”、“不破不立”、“以罚代立”、“立而不究”等现象,由于缺乏必要的信息,很难进行监督。对于审判监督,检察机关也只能对庭审活动进行监督,对庭审之外合议庭的行为亦无法进行有效监督。 2、监督手段缺乏强制力,监督成效不明显。 一方面,被监督主体对于检察机关的监督,有各种各样的办法予以规避或者抵制。如检察机关监督立案的案件,侦查机关可以立而不破,侦而不结,或者在被监督后,将立案时间立在《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通知立案决定书》之前,以规避其违法行为。另一方面,作为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或者检察建议后,也只是需要一份整改的回复,至于是否真正整改了,没有进行有效跟踪监督。此外,由于现行刑事诉讼监督,仅赋予检察机关对诉讼错误的纠正建议权,没有强制力作保障,最终是否纠正还要靠违法主体对纠正建议的认同程度。

3、公、检、法三部门认识缺乏统一。公、法两机关无论是领导人员还是侦查、审判人员,对检察机关的监督都带有明显的抵触情绪,认为监督是与自己过不去,是鸡蛋里挑骨头,揭自己的丑,影响自己单位或者本人的形象,影响自己的前途,不愿意接受监督。 4、监督意识不强。 一是一些检察人员仍只专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罪,是否符合逮捕、起诉条件,能否被法院作有罪判决,对侦查过程、审判程序极少关心,更谈不上监督。其次,重实体轻程序的执法观念根深蒂固,在一些检察人员看来,只要实体事实认定没有错误就可以了,至于程序无非就是个手续问题,可办可不办。再次,在执行监督中,个别检察人员把自己职责等同于监管人员,只关注监管场所和被羁押人员的安全,忽略了自己的监督者身份和职责,对监管人员的一些违法行为,视而不见。 5、监督手段缺乏强制力。现行刑事诉讼监督,仅赋予检察机关对诉讼错误的纠正建议权,没有强制力作保障。虽然刑诉法上规定,对于不接受监督的,可抄报其上级部门,但最终是否纠正还要靠违法主体对纠正建议的认同程度。 二、刑事诉讼监督存在问题原因分析 (一)监督主体与被监督主体存在严重信息不对称 我国刑诉法只规定了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法院、执行机关的监督权限,没有规定检察机关获取监督信息的方式、方法。实践中,为了获取监督案件的信息,是各人有各人的做法,各地有各地的方

工作心得:怎样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工作心得:怎样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基础理论 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根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党和国家长期以来宽严相济、区别对待、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等一系列刑事司法政策的法律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的转型和建构,是一个政策法律化的问题,也是以审判为中心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必然要求和配套措施。对认罪认罚的案件从宽处罚的依据终究要回到刑事政策上。 就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内涵,认罪认罚制度涵盖了以往已有程序,也涵盖了影响实体处理的一些实体性问题,是对已有的实体和程序制度的系统的梳理。认罪认罚仍然坚持证据裁判原则,并没有减损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而是加强了权利保障。根据授权决定的各项规定以及认罪认罚坚持的原则,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同于美国的诉辩交易制度,也不等同于欧洲的量刑折扣制度。 对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价值,诉讼作为一种风险博弈,为了降低成本可以实行和解与妥协,妥协是为了保证基本正义的实现。认罪认罚从宽与坦白从宽最大的区别在于法律后果的明晰和前置,将辩诉协商规范化、法制化,是将公正落到实处的手段。对于效率的追求是认罪认罚从宽的合理性根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本质上是一种刑法学意义上的量刑对策,在此基础上才可以伴随性地考虑诉讼法学意义上的效率提升,如果将这一逻辑次序颠倒,使效率判断走到了量刑理论的前面,就可能在具体运用中造成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丧失刑罚正当化依托的风险,

从而背离改革精神的初衷。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没有违背司法公正的原则,它是将司法公正提升到一个更为实在、具体的层面,它实现的是实然性、偶然性的公正。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仅关注司法效率,其核心还在于提高司法的公信力,防止冤错案件,依靠科技来解决两种价值之间的冲突。 就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检察工作发展的意义,认罪认罚是检察机关在就相关事项听取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意见基础上,就案件处理达成的基本共识。由于检察环节已对定罪量刑等实质性问题达成处理意向,法院的功能是审查而非审理。因此,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带给检察机关更大的责任、更大的权力和更多的权利保障义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建设对检察工作的发展意义重大,是公诉、侦监等检察工作发展的新方向和契机。 工作效率提升与量刑规范 来自司法实务部门的代表的发言主要集中于两点: 一是主张通过工作机制的优化进一步提升工作效率。分别从内部和外部优化审查起诉机制:就内部而言,包括文书的形式和内容的简化,办案组织的扁平化和专人化,以及办案方式的集约化;从外部角度,可建立一个相对集中的法律援助指派机制,开辟阅卷绿色通道,探索看守所合一化建设。北京市检察院刑事审判监督部主任王新环介绍了北京市检察机关建立繁简分流多层次的诉讼体系的做法。区分速裁程序、建议程序、普通程序简化审的庭审程序,简化工作流程。加强与侦查、审判、辩护等环节的衔接配合,确保案件全程提速。 二是主张构建系统的量刑规范,提升量刑建议水平。推进相对确定的量刑建议,从协商的范围、参与主体、程序机制及法律效力四个环节构建量刑协商机制,

检察环节办理认罪认罚案件的理解和运用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7a16393439.html, 检察环节办理认罪认罚案件的理解和运用 作者:马晓雯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9年第35期 关键词检察机关认罪认罚从宽 作者简介:马晓雯,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助理检察官。 中图分类号:D925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 A ; ; ; ; ; ; ; ; ; ; ; ;DOI:10.19387/https://www.360docs.net/doc/7a16393439.html,ki.1009-0592.2019.12.160 陕州区院自适用认罪认罚制度一年以来,做了一些有益的探索,更新了司法理念和形成了一些有效的工作机制。 (一)加强案件诉前审查,受理时加快案件分流 陕州区院刑事检察部门与公安机关协商,在移送审查起诉案件到期前公安机关提前一周将案件材料送至刑检部门,由部门负责人和内勤与侦查人员对案件情况进行沟通,对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认罪,有可能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可直接受理。对于实践中较多的故意伤害案、交通肇事案、危险驾驶三类轻微刑事案件,符合一定条件,公安机关可不经提请报捕程序,取保候审后直接移送审查起诉。比如故意伤害案和交通肇事案,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犯罪嫌疑人获得谅解的,且犯罪嫌疑人没有人身危险性的,可能判处缓刑的,公安机关可取保直诉;对于危险驾驶案,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且无犯罪前科等人身危险性的,公安机关可取保直诉;对于盗窃案,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且已退赃并获得谅解,可能判处缓刑的,公安机关可取保直诉。这样,减少了一部分案件在检察环节流转的程序,在“捕诉合一”模式下,减少审查逮捕案件数。 (二)严格落实律师见证《认罪认罚具结书》签署模式 “律師在场”是指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必需有辩护律师或值班律师在场见证,以保障犯罪嫌疑人签署具结书的自愿性。为此,陕州区院和陕州区司法局积极沟通协调,区司法局每周三安排律师来检察院值班,见证犯罪嫌疑人具结书的签署。值班律师前半天在检察院,后半天跟随承办人到看守所。在此之前,承办人需要对已受理决定适用认罪认罚的案件提前做好相关准备。一是承办人阅卷并初步形成量刑建议;二是传唤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告知其诉讼权利和义务,着重告知其享有的委托辩护人、申请法律援助律师的权利和认罪认罚制度,并向其送达告知文书;三是讯问犯罪嫌疑人并制作讯问笔录,确定其是否认罪认罚,犯罪嫌疑人如同意适用认罪认罚,承办人告知其检察机关拟起诉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供其考虑。律师值班时,在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从《刑事诉讼法》修改增加速裁程序看认罪认罚从宽的实现(最新)

从《刑事诉讼法》修改增加速裁程序看认罪认罚从宽的实现 (最新) 速裁程序与简易程序、刑事和解构成了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基本框架,速裁程序的核心理念就是认罪认罚从宽,其适用方式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相协调。速裁程序有何特殊性、与其他从宽情节如何累加适用。作为新的法律规定,笔者就如何将速裁程序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检察机关适用的若干问题结合基层司法实践作以粗浅探析。 认罪认罚从宽概述。从检察机关角度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指在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环节,犯罪嫌疑人向人民检察院如实供述主要罪行,自愿认罪并接受处罚的情况下,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或简易程序的建议,并在所提出的量刑建议中建议人民法院给予被告人一定幅度刑罚减免的具体制度设置。 速裁程序与认罪认罚从宽的关系。根据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刑事案件速裁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实行进一步的简化相关诉讼程序。刑事速裁程序之“速”,主要体现在对符合条件的刑事轻罪案件在办案流程、庭审模式等方面进行简易化、便捷化处理,从《刑诉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二百二十五条规定中不受送达期限的限制、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审结期限等方面体现了“速”,旨在进一步完善刑事诉讼程序,合理配置司法

资源,解决司法资源紧缺与刑事案件数量骤增之间的矛盾,提升办案效率。 速裁程序全程贯彻认罪认罚从宽的处理原则,在速裁程序中,对于轻微刑事案件,只要被告人“认罪认罚”,司法机关就应在实体上从宽,在程序上简化,以求提高诉讼效率。刑事速裁程序在贯彻认罪认罚从宽理念的同时又具备其特性。 适用范围有所不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原则上可以适用于包括重罪在内的所有案件,甚至在死刑案件中也可落实。速裁程序的适用范围则受到了较大限制、适用范围更小,局限于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对认罪认罚的认定要求更为严格。在普通程序、简易程序中,犯罪嫌疑人的从宽幅度根据其自首、坦白以及当庭认罪态度等法定、酌定情节进行考量,而犯罪嫌疑人是否同意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是否对于刑期提出辩解,往往不会明显影响其从宽幅度。 刑事案件速裁程序中,对于构成“认罪认罚”的要求更为严格,犯罪嫌疑人的“认罪认罚”的意思表示更具形式化。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刑诉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即将“认罪认罚”在审查起诉阶段体现在书面承诺的形式;在审判阶段的认罪认罚,表现在当庭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使用速裁程序,即将“认罪认罚”体现在口头承诺的形式。

2012最高院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11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9次会议通过)目录 第一章管辖 第二章回避 第三章辩护与代理 第四章证据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物证、书证的审查与认定 第三节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的审查与认定 第四节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审查与认定 第五节鉴定意见的审查与认定 第六节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的审查与认定 第七节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审查与认定 第八节非法证据排除 第九节证据的综合审查与运用 第五章强制措施 第六章附带民事诉讼 第七章期间、送达、审理期限 第八章审判组织

第九章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一节审查受理与庭前准备 第二节宣布开庭与法庭调查 第三节法庭辩论与最后陈述 第四节评议案件与宣告判决 第五节法庭纪律与其他规定 第十章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 第十一章单位犯罪案件的审理 第十二章简易程序 第十三章第二审程序 第十四章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和特殊假释的核准 第十五章死刑复核程序 第十六章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及其处理 第十七章审判监督程序 第十八章涉外刑事案件的审理和司法协助 第十九章执行程序 第一节死刑的执行 第二节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的交付执行第三节管制、缓刑、剥夺政治权利的交付执行 第四节财产刑和附带民事裁判的执行 第五节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 第六节缓刑、假释的撤销

第二十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开庭准备 第三节审判 第四节执行 第二十一章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第二十二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第二十三章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第二十四章附则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为正确理解和适用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第一章管辖 第一条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⒈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⒉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 ⒊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 ⒋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⒈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 ⒉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 ⒊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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