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排水相关规范罗列

给排水相关规范罗列
给排水相关规范罗列

给排水相关规范

常用规范: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09版)

《城镇给水排水技术规范》 GB 50788-2012(全部为强制性条文)

《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2006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2006 (11版)

《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17051-1997

《城市绿地设计规范》GB50420-2007

《工业循环冷却水处理设计规范》GB50050-95

《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 (给水排水) -2009》

《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防空地下室-2009 》

《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CJJ140-2010

节能规范

《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规范》GB50364-2005

《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50555-2010

《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节能专篇(给水排水)-2007 》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

《民用建筑绿色设计标准》DB33/1092-2013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33/1036-2007(浙江省)

《浙江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促进条例》(2012年5月30日)

《浙江省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技术管理若干规定》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技术管理的通知》省建设发[2009]218号。

建筑设计规范

《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

《电子计算机机房设计规范》GB50174-93

《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25-2000

《体育建筑设计规范》JGJ 31-2003

《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 36-2005

《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38-99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 39-87

《疗养院建筑设计规范》JGJ 40-87

《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 48-88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JGJ 49-88

《剧场建筑设计规范》JGJ 57-2000

《电影院建筑设计规范》JGJ 58-88

《汽车客运站建筑设计规范》JGJ 60-99

《办公建筑设计规范》JGJ 67-2006

《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J 99-86

《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 50099- 2008(征求意见稿)《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 100-98

住宅设计规范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

《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全部为强制性条文)

《居住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设计、安装及验收规范》DB33/1034-2007(浙江省标)

医院设计规范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JGJ49-88

《疗养院建筑设计规范》JGJ40-87

《医院洁净手术部建筑技术规范》GB50333-2002

《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GB4792-84

《医院污水处理设计规范》CECS 07:88

《医院污水排放标准》GBJ48-83

管道安装

《建筑排水塑料管道工程技术规程》 CJJ/T29-2010

《埋地硬聚乙烯排水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ECS164:2004

《给水内衬不锈钢复合管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ECS205:2006

《水力控制阀应用设计规程》CECS144:2002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022-95

《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354-2005

《住宅性能评定技术标准》GB/T50362-2005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

泳池

《游泳池和水上游乐池给水排水设计规程》CECS 14:2002

《游泳池给水排水工程技术规程》CJJ122-2008

《公共浴场给水排水工程技术规程》CJJ 160-2011

制图标准

《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GB/T50001-2001

《给水排水制图标准》GB/T50106-2010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98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

施工及验收规范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

《居住建筑太阳能热水

系统设计、安装及验收规范》DB33/1034-2007(浙江省标)

《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2008

《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41-2008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1-2005

《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3-2007

《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34-2004

浙江省规范

《民用建筑绿色设计标准》DB33/1092-2013

《浙江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促进条例》(2012年5月30日)

《居住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设计、安装及验收规范》DB33/1034-2007(浙江省标)《细水雾灭火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DB 33/1010-2002(浙江省标)

《IG-541混合气体灭火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DB 33/1011-2003(浙江省标)建筑防火规范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

《村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39-90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05版)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97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2009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

《石油和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2004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2006

《飞机库设计防火规范》GB50284-2008

《钢铁冶金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414-2007

《纺织工程设计防火规范》(制定)

《水利水电工程设计防火规范》(制定)

《城市消防规划设计规范》(制定)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022-95

《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354-2005

系统规范

《消火栓系统设计规范》GB50***-201*(制定)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05版)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70-2005

《细水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GB50898-2013

《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219-95

《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38-2003

《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技术规程》CECS245:2008

《大空间智能型主动喷水灭火系统技术规程》CECS263:2009

《干粉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47-2004

《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93-93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92

《高倍数、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96-93(即将合并低中高泡沫规范)

《旋转型喷头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技术规程》CECS 213:2006

《大空间智能主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DBJ 15-34-2004(广东省标,附浙公消[2004]395号文件)

《IG-541混合气体灭火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DB 33/1011-2003(浙江省标)

《七氟丙烷(HFC-227ea)洁净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DBJ15-23-1999(广东省标)《细水雾灭火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DB 33/1010-2002(浙江省标)

《微型自动扫描灭火装置系统设计、施工与验收规范》DB34/T608-2006(安徽省标)

人防规范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

《人民防空医疗救护工程设计标准》RFJ005-2011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2009

《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防空地下室-2009 》

行政文件

《2013年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疑难问题研讨会纪要》

建设发[2007]36号:关于印发《2006年浙江省消防工程技术专家组研计会纪要》的通知(过期)

浙公消[2008]180号:关于印发《浙江省高层居住建筑消防设计若干问题研讨会纪要》的通知

公消[2007]226号:关于贯彻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加强消防监督有关问题的通知(配电间灭火)浙公消[2004]395号:关于印发《大空间智能型主动喷水灭火系统应用技术专家论证会会议纪要》的通知

施工及验收规范

《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规范》DB33/1071 -2010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1-2005

《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 GB50444-2008

《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施工与验收规范》GB50498-2009

《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3-2007

《泡沫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81-2006

《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34-2004

杭州市消防建审有新的动向:

1.一类高层的地下室变配电间需要布置自动灭火系统,依据是公安部的文件,(公消[2007]226号).

2.自行车库不论是否超过500m2防火分区,喷淋要求上.依据是:经常有人停留的可燃物地下室.

行政文件

国家级文件

公消[2007]226号:关于贯彻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加强消防监督有关问题的通知(配电间灭火)

浙江省文件

《太阳能在建筑中利用实施的若干意见》浙建设[2007]117号

《浙江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浙江省政府令第234号文件

《》浙环辐〔2006]98号文(浙江省)

《浙江省实施(防空法)办法》

《2014年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疑难问题研讨会纪要》

建设发[2007]36号:关于印发《2006年浙江省消防工程技术专家组研计会纪要》的通知(过期)

浙公消[2008]180号:关于印发《浙江省高层居住建筑消防设计若干问题研讨会纪要》的通知

浙公消[2004]395号:关于印发《大空间智能型主动喷水灭火系统应用技术专家论证会会议纪要》的通知

杭人防[2013]47号:《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方案及初步设计阶段人防专篇编制要求》

台州

台环建〔2006〕116号文(台州市)

台建规[2010]414号:关于印发《台州市区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试行)》和《台州市区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技术上要求》的通知

温州

温州市《关于建筑工程室内外污废水排放管理的若干规定》

《温州瑞安市水务集团二次供水技术细则》

CJ CJ/T城镇建设行业标准

《地漏》CJ/T186-2003

《钢塑复合压力管》CJ/T183-2003

《建筑小区排水用塑料检查井》CJ/T 233-2006

《可曲挠橡胶接头》CJ/T208-2005

《立式长轴泵》CJ/T235-2006

《内衬不锈钢复合钢管》CJ/T192-2004

《建筑排水系统吸气阀》CJ202-2004

《铸铁检查井盖》 CJ/T 3012-1993

《聚合物基复合材料检查井盖》 CJ/T 211-2005

《聚合物基复合材料落水箅子》CJ/T 212-2005

《倒流防止器》CJ/T160-2002

《水处理用滤料》CJ/T43-2005

《排水系统水封保护设计规程》CECS172:2004

给水水质标准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另有以下两本标准:

《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卫法监发[2001]161号文件,卫生部发布质监要求;

《城市供水水质标准》CJ/T206-2005,建设部针对自来水公司颁布的行业标准。

《饮用净水水质标准》CJ94-1999、

《饮用天然矿泉水标准》GB8537-1987

《生活杂用水质标准》GJ25.1-1989、

《低压锅炉水质标准》GB1576-1985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

污水排放标准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

《医院污水排放标准》GBJ48-83

《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2-1999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一级排放标准,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前;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三级排放标准,城市污水处理厂后。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02)中城市绿化水标准,用于绿化、农灌等,不排放内河。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中型规模标准,食堂厨房油烟

《建筑地面设计规范》GB50037-96

《综合医院设计规范》(征求意见稿)

《园林绿化技术规程(试行)》DB 33/1009-2001

《建筑排水金属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JJ127-2009,(09年9月1日实施)

《城市给排水紫外线消毒设备》GB/T 19837-2005

《建筑同层排水系统技术规程》CECS 247:2008

《建筑中水设计规范》CECS30:91

《泵站设计规范》GB/T 50265-97

《建筑中水设计规范》GB 50336-2002

《箱式无负压供水设备》CJ/T302-2008

《稳压补尝式无负压供水设备》CJ/T303-2008

《隔振设计规范》GB50463-2008,自2009年6月1日起实施

《钢塑复合压力管》CJ/T183-2008,自2009年6月1日起实施

《建筑给水水锤吸纳器》CJ/T 300-2008,自2009年6月1日起实施

2009年版给排水管材管件标准及管道工程技术规程

1.金属管:钢管,铸铁管,铜管

《低压流体输送用焊接钢管》GB/T 3091-2008 2008-11-01

《输送流体用无缝钢管》GB/T 8163-2008 2009-04-01

《流体输送用不锈钢焊接钢管》GB/T 12771-2008 2008-11-01

《流体输送用不锈钢无缝钢管》GB/T 14976-2002 2003-02-01

《薄壁不锈钢水管》CJ/T 151-2001 2001-12-1

《建筑给水薄壁不锈钢管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ECS 153:2003 2003-11-01

《水及燃气管道用球墨铸铁管、管件和附件》GB/T 13295-2008 2008-11-01 《排水用柔性接口铸铁管及管件》GB/T 12772-1999 2000-8-1

《建筑排水用卡箍式铸铁管及管件》CJ/T 177-2002 2003-06-01 《建筑排水用柔性接口承插式铸铁管及管件》CJ/T 178-2003 2003-10-1

《建筑排水柔性接口铸铁管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ECS 168:2004 2004-7-1

《无缝铜水管和铜气管》GB/T 18033-2007 2007-11-1

《建筑给水铜管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ECS 171:2004 2004-10-1

2.塑料管(给水用):聚乙烯类,聚丙烯类,聚丁烯类,氯乙烯及硬管类

给水用聚乙烯(PE)管材GB/T 13663-2000 2001-5-1

给水用聚乙烯(PE)管道系统第2部分:管件GB/T 13663.2-2005 2005-10-1 《冷热水用交联聚乙烯(PE-X)管道系统、管材》GB/T 18992-2003 2003-8-1

建筑给水交联聚乙烯(PE-X)管材CJ/T 205-2000 2001-6-1 建筑给水交联聚乙烯(PE-X)管用管件技术条件CJ/T 138-2001 2001-12-1

冷热水用耐热聚乙烯(PE-RT)管道系统CJ/T 175-2002 2003-1-1

建筑给水聚乙烯类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JJ/T 98-2003 2004-1-1

《埋地聚乙烯给水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JJ 101-2004 2004-8-1

《冷热水用聚丙烯管道系统总则、管材、管件》GB/T 18742-2002 2003-1-1 埋地给水用聚丙烯(PP)管材 QB/T 1929-2006 2006-12-1

建筑给水聚丙烯管道工程技术规范 GB/T 50349-2005 2005-4-1

《冷热水用聚丁烯(PB)管道系统总则、管材、管件》GB/T 19473-2004 2004-10-1

《给水用硬聚氯乙烯(PVC-U)管材、管件》GB/T 10002-2006 2006-08-01 给水用丙烯酸共聚聚氯乙烯管材及管件CJ/T 218-2005 2006-03-01

给水用抗冲改性聚氯乙烯(PVC-M)管材及管件CJ/T 272-2008 2008-06-01

《冷热水用氯化聚氯乙烯(PVC-C)管道系统总则、管材、管件》GB/T 18993-2003 2003-08-01

《丙烯腈-丁二烯-苯乙烯(ABS)压力管道系统管材、管件》GB/T 20207-2006 2006-08-01

建筑给水硬聚氯乙烯管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ECS 41:2004 2004-07-01

建筑给水氯化聚氯乙烯(PVC-C)管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ECS 136:2002 2002-12-01

埋地硬聚氯乙烯给水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ECS 17:2000 2004-06-15

给水排水强制性条文 汇编

时间:2013-07-15?16:29:20 第二篇建筑设备 1给水和排水 水质和防回流污染 《建筑与小区雨水利用工程技术规范》GB 50400—2006 当采用生活饮用水补水时,应采取防止生活饮用水被污染的措施,并符合下列规定: 1 清水池(箱)内的自来水补水管出水口应高于清水池(箱)内溢流水位,其间距不得小于倍补水管管径,严禁采用淹没式浮球阀补水; 2 向蓄水池(箱)补水时,补水管口应设在池外。 供水管道上不得装设取水龙头,并应采取下列防止误接、误用、误饮的措施: 1 供水管外壁应按设计规定涂色或标识; 2 当设有取水口时,应设锁具或专门开启工具; 3 水池(箱)、阀门、水表、给水栓、取水口均应有明显的“雨水”标识。 《建筑中水设计规范》GB 50336—2002 中水管道上不得装设取水龙头。当装有取水接口时,必须采取严格的防止误饮、误用的措施。 中水池(箱)内的自来水补水管应采取自来水防污染措施,补水管出水口应高于中水贮存池(箱)内溢流水位,其间距不得小于倍管径。严禁采用淹没式浮球阀补水。 中水管道应采取下列防止误接、误用、误饮的措施: 1 中水管道外壁应按有关标准的规定涂色和标志; 2 水池(箱)、阀门、水表及给水栓、取水口均应有明显的“中水”标志; 3 公共场所及绿化的中水取水口应设带锁装置;

4 工程验收时应逐段进行检查,防止误接。 《管道直饮水系统技术规程》CJJ110-2006 管道直饮水系统用户端的水质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饮用净水水质标准》CJ94的规定。管道直饮水系统应进行日常供水水质检验。水质检验项目及频率应符合表的规定。 表水质检验项目及频率 检验频率日检周检年检备注 检验项目色 浑浊度 臭和味 肉眼可见物 pH 耗氧量(未采用纳滤、反渗透技术) 余氯 臭氧(适用于臭氧消毒) 二氧化氯(适用于二氧化氯消毒)细菌总数 总大肠菌群 粪大肠菌群 耗氧量(采用纳滤、反渗透技术)《饮用净水水质标准》全部项目必要时另增加检验项目以下四种情况之一,应按国家现行标准《饮用净水水质标准》CJ94的全部项目进行检验:1 新建、改建、扩建管道直饮水工程;

电气规范强制条文

常用强条 一、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 8.5.1 电气线路的选材、配线应与住宅的用电负荷相适应,并应符合安全和防火要 求; 8.5.2 住宅供配电应采取措施防止因接地故障等引起的火灾; 8.5.3 当应急照明在采用节能自熄开关控制时必须采取应急时自动点亮措施; 8.5.4 每套住宅应设置电源总断路器、总断路器应采用可同时断开相线和中性线的 开关电器; 8.5.5 住宅套内的电源插座与照明应分路配电,安装在1.8m及以下的插座均应采用 安全型插座; 8.5.6 住宅应根据防雷分类采取相应的防雷措施; 8.5.7 住宅配电系统的接地方式应可靠,并应进行总等电位联结; 8.5.8 防雷接地应与交流工作接地,安全保护接地等共用一组接地装置,接地装置 应优先利用住宅建筑的自燃接地体,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必须按接入设备中要求的最小值确定; 9.7.1 10层及10层以上住宅建筑消防供电不应低于二级负荷; 9.7.2 35层及35层以上的住宅建筑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9.7.3 10层及10层以上住宅建筑的楼梯间、电梯间及其前室应设置应急照明。 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A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B A 11.1.6 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应满足火灾时连续供电的需要,其敷设应符 合下列规定: 1、暗敷时,应穿管并应敷设在不燃烧体结构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0mm, 明敷时(包括敷设在吊顶内)应穿金属管或封闭式金属线槽,并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A 11.4.4 第三点严禁与消防控制室无关的电气线路水管; 三、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9_2006” 3.1.1 电气装置的下列金属部分,均应接地或接零: 1、电机、变压器、电器、携带式或移动式用电器具等的金属底座的外壳;

建筑给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2009版)强制性条文

3.2.3城镇给水管道严禁与自备水源的供水管道直接连接。3.2.3A中水、回用雨水等非生活饮用水管道严禁与生活饮用水管道连接。 3.2.4生活饮用水不得因管道内产生虹吸、背压回流而受污染。3.2.4A卫生器具和用水设备、构筑物等的生活饮用水管配水件出水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1出水口不得被任何液体或杂质所淹没; 2出水口高出承接用水容器溢流边缘的最小空气间隙,不得小于出水口直径的2.5倍。 3.2.4C从生活饮用水管网向消防、中水和雨水回用水等其他用水的贮水池(箱)补水时,其进水管口最低点高出溢流边缘的空气间隙不应小于150mm。 3.2.5从生活饮用水管道上直接供下列用水管道时,应在这些用水管道的下列部位设置倒流防止器: 1从城镇给水管网的不同管段接出两路及两路以上的引入管,且与城镇给水管形成环状管网的小区或建筑物,在其引入管上; 2从城镇生活给水管网直接抽水的水泵的吸水管上; 3利用城镇给水管网水压且小区引入管无防回流设施时,向商用的锅炉、热水机组、水加热器、气压水罐等有压容器或密闭容

器注水的进水管上。 3.2.5A从小区或建筑物内生活饮用水管道系统上接至下列用水管道或设备时,应设置倒流防止器: 1单独接出消防用水管道时,在消防用水管道的起端; 2从生活饮用水贮水池抽水的消防水泵出水管上。 3.2.5B生活饮用水管道系统上接至下列含有对健康有危害物质等有害有毒场所或设备时,应设置倒流防止设施: 1贮存池(罐)、装置、设备的连接管上; 2化工剂罐区、化工车间、实验楼(医药、病理、生化)等除按本条第1款设置外,还应在其引入管上设置空气间隙。 3.2.5C从小区或建筑物内生活饮用水管道上直接接出下列用水管道时,应在这些用水管道上设置真空破坏器: 1当游泳池、水上游乐池、按摩池、水景池、循环冷却水集水池等的充水或补水管道出口与溢流水位之间的空气间隙小于出口管径2.5倍时,在其充(补)水管上; 2不含有化学药剂的绿地喷灌系统,当喷头为地下式或自动升降式时,在其管道起端; 3消防(软管)卷盘; 4出口接软管的冲洗水嘴与给水管道连接处。

2015电气验收规范强条

建筑电气工程验收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强条 3、基本规定: 3.1 一般规定 3.1.5 高压的电气设备、布线系统以及继电保护系统必须交接试验合格。 3.1.7 电气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单独与保护导体相连接,不得串联连接,连接导体的材质、截面积应符合设计要求。 6、电动机、电加热器及电动执行机构检查连接: 6.1 主控项目 6.1.1 电动机、电加热器及电动执行机构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必须与保护导体可靠连接。 10、母线槽安装 10.1 主控项目 10.1.1 母线槽的金属外壳等外露可导电部分应与保护导体可靠连接,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段母线槽的金属外壳间应连接可靠,且母线槽全长与保护导体可靠连接不应少于2处; 2 分支母线槽的金属外壳末端应与保护导体可靠连接; 3 连接导体的材质、截面积应符合设计要求。 11、梯架、托盘和槽盒安装 11.1主控项目 11.1.1 金属梯架、托盘或槽盒本体之间的连接应牢固可靠,与保护导体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梯架、托盘或槽盒全长不大于30m时,不应少于2处与保护导体可靠连接;全长大于30m时,每隔20m~30m应增加一个连接点,起始端和终点端均应可靠接地。 2 非镀锌梯架、托盘或槽盒本体之间连接板的两端应跨接保护联结导体,保护联接导体的截面积应符合设计要求。

3 镀锌梯架、托盘或槽盒本体之间不跨接保护联结导体时,连接板每端不应少于2个有防松螺帽或防松垫圈的连接固定螺栓。 12、导管敷设 12.1 主控项目 12.1.2 钢导管不得采用对口熔焊连接;镀锌钢导管或壁厚小于或等于2mm的钢导管,不得采用套管熔焊连接。 13、电缆敷设 13.1主控项目 13.1.1 金属电缆支架必须与保护导体可靠连接。 13.1.5 交流单芯或分相后的每相电缆不得单根独穿于钢导管内,固定用的夹具和支架不应形成闭合磁路。 14、导管内穿线和槽盒内敷线 14.1主控项目 14.1.1 同一支流回路的绝缘导线不应敷设于不同的金属槽盒内或穿于不同金属导管内。 15、塑料护套线直敷布线 15.1主控项目 15.1.1 塑料护套线严禁直接敷设在建筑顶棚内、墙体内、抹灰层内、保温层内或装饰面内。 18、普通灯具安装 18.1主控项目 18.1.1 灯具固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灯具固定应牢固可靠,在砌体和混凝土结构上严禁使用木楔,尼龙塞或塑料塞固定; 2 质量大于10kg的灯具,固定装置及悬吊装置应按灯具重量5倍恒定均布载荷做强度试验,且持续时间不得少于15min. 18.1.5 普通灯具的Ⅰ类灯具外露可导电部分必须采用铜芯软导线与保护导体可靠连接,连接处应设置接地标识,铜芯软导线的截面积应与进入灯具的电源线截

给排水规范强条汇总(三)--施工及验收

第三篇施工及验收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2002 3.3 施工过程质量控制 3.3.3 地下室或地下构筑物外墙有管道穿过的,应采取防水措施。对有严格防水要求的建筑物,必须采用柔性防水套管。 各种承压管道系统和设备应做水压试验,非承压管道系统和设备应做灌水试验。 4.1 一般规定 4.1.2 给水管道必须采用与管材相适应的管件。生活给水系统所涉及的材料必须达到饮用水卫生标准。 条文说明:目前市场上可供选择的给水系统管材种类繁多,每种管材均有自己的专用管道配件及连接方法,故强调给水管道必须采用与管材相适应的管件,以确保工程质量。为防止生活饮用水在输送中受到二次污染,也强调了生活给水系统所涉及的材料必须达到饮用水卫生标准。 4.2 给水管道及配件安装 4.2.3 生产给水系统管道在交付使用前必须冲洗和消毒,并经有关部门取样检验,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标准》方可使用。 检验方法:检查有关部门提供的检测报告。 条文说明:为保证水质、使用安全,强调生活饮用水管道在竣工后或交付使用前必须进行吹洗,除去杂物,使管道清洁,并经有关部门取样化验,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标准》才能交付使用。 4.3 室内消火栓系统安装 4.3.1 室内消火栓系统安装完成后应取屋顶层(或水箱间内)试验消火栓和首层取二处消火栓做试射试验,达到设计要求为合格。 检验方法:实地试射检查。 条文说明: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在竣工后均应作消火栓试射试验,以检验其使用效果,但不能逐个试射,故选取有代表性的三处:屋顶(北方一般在屋顶水箱间等室内)试验消火栓和首层

取两处消火栓。屋顶试验消火栓试射可测出流量和压力(充实水柱);首层两处消火栓试射可检验两股充实水柱同时到达本消火栓应到达的最远点的能力。 5.2 排水管道及配件安装 5.2.1 隐蔽或埋地的排水管道在隐蔽前必须做灌水试验,其灌水高度应不低于底层卫生器具的上边缘或底层地面高度。 检验方法:满水15min水面下降后,再灌满观察5min,液面不降,管道及接口无渗漏为合格。 条文说明:隐蔽或埋地的排水管道在隐蔽前作灌水试验,主要是防止管道本身及管道接口渗漏。灌水高度不低于底层卫生器具的上边缘或底层地面高度,主要是按施工程序确定的,安装室内排水管道一般均采取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方法。从工艺要求看,铺完管道后,经试验检查无质量问题,为保护管道不被砸碰和不影响土建及其他工序,必须进行回填。如果先隐蔽,待一层主管做完再补做灌水试验,一旦有问题,就不好查找是哪段管道或接口漏水。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261-2005 3 基本规定 3.1.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等级资质的施工队伍承担。 3.2.3 喷头的现场检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喷头的商标、型号、公称动作温度、响应时间指数(RTI)、制造厂及生产日期等标志应齐全; 2 喷头的型号、规格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3 喷头外观应无加工缺陷和机械损伤; 4 喷头螺纹密封面应无伤痕、毛刺、缺丝或断丝现象; 5 闭式喷头应进行密封性能试验,以无渗漏、无损伤为合格。试验数量宜从每批中抽查1%,但不得少于5只,试验压力应为3.OMPa;保压时间不得少于3min。当两只及两只以上不合格时,不得使用该批喷头。当仅有一只不合格时,应再抽查2%,但不得少于10只,并重新进行密封性能试验;当仍有不合格时,亦不得使用该批喷头。 5.2 喷头安装

电气规范强条汇总2018版

目录 目录 (1) 一、电气设计主要规范 (4) 1《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2009 (4) 2《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 (5) 3《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13 (5) 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 (13) 5《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 (14) 6《电力工程电缆设计标准》GB50217-2018 (18) 7《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50055-2011 (18) 8《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 (18) 9《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242-2011 (21) 10《交通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243-2011 (22) 11《金融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284-2012 (22) 12《医疗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312-2013 (23) 13《教育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310-2013 (23) 14《体育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354-2014 (24) 15《会展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333-2014 (24) 16《20K 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2013 (24) 17《矿物绝缘电缆敷设技术规程》JGJ232-2011 (26) 18《城市配电网规划设计规范》GB50613-2010 (26) 19《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 (30) 20《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2014 (35) 21《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技术规范》GB50440-2007 (36) 22《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2009 (36) 23《体育场馆照明设计及检测标准》JGJ153-2016 (37) 24《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50838-2015 (37) 25《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 (37) 26《建筑机电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50981-2014 (38) 27《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 (38) 28《3~110K 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GB50060-2008 (39) 29《并联电容器装置设计规范》GB50227-2017 (41) 30《农村民居雷电防护工程技术规范》GB50952-2013 (41) 31《古建筑防雷工程技术规范》GB51017-2014 (41) 32《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50343-2012 (42) 二、智能化专项设计主要规范 (43) 33《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11-2016 (43) 34《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2004 (43) 35《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95-2007 (49)

建筑给排水规范强条汇总(一)----建筑给水排水

第一篇建筑给水排水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2003(2009年版) 3.2 水质和防水质污染 3.2.3A 中水、回用雨水等非生活饮用水管道严禁与生活饮用水管道连接。 条文说明:用生活饮用水作为中水、回用雨水补充水时,不应用管道连接(即使装倒流防止器也不允许),应补入中水、回用雨水贮水池内,且应有本规范第3.2.4C条规定的空气间隙。 3.2.4 生活饮用水不得因管道内产生虹吸、背压回流而受污染。 条文说明:虹吸回流是由于供水系统供水端压力降低或产生负压(真空或部分真空)而引起的回流。背压回流是由于供水系统的下游压力变化,用水端的水压高于供水端的水压,出现大于上游压力而引起的回流,可能出现在热水或压力供水系统中。因为回流现象的产生而造成生活饮用水系统的水质劣化,称之为回流污染,也称倒流污染。 防止回流污染产生的技术措施一般可采用空气隔断、倒流防止器、真空破坏器等措施和装置。 3.2.4A 卫生器具和用水设备、构筑物等的生活饮用水管配水件出水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出水口不得被任何液体或杂质所淹没; 2 出水口高出承接用水容器溢流边缘的最小空气间隙,不得小于出水口直径的2.5倍。 条文说明:已经从配水口流出的并经洗涤过的污废水,不得因生活饮用水水管产生负压而被吸回生活饮用水管道,使生活饮用水水质受到严重污染,这种事故是必须严格防止的。 3.2. 4C 从生活饮用水管网向消防、中水和雨水回用水等其他用水的贮水池(箱)补水时,其进水管口最低点高出溢流边缘的空气间隙不应小于150mm。 3.2.5 从生活饮用水管道上直接供下列用水管道时,应在这些用水管道的下列部位设置倒流防止器: 1从城镇给水管网的不同管段接出两路及两路以上的引入管,且与城镇给水管形成环状管网的小区或建筑物,在其引入管上; 2 从城镇生活给水管网直接抽水的水泵的吸水管上; 3 利用城镇给水管网水压且小区引入管无防回流设施时,向商用的锅炉、热

电气规范标准强制性条文汇编

规 范 标 准 强 制 性 条 文 汇 编 (电气专业)

《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GJ242-2011 4.3.2 设置在住宅建筑内的变压器,应选择干式、气体绝缘或非可燃性液体绝缘的变压器。 8.4.3 家居配电箱应装设同时断开相线和中性线的电源进线开关电器,供电回应装设短路和过负荷保护电器,连接于手持式及移动式家用电器的电源插座回路应装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 10.1.1建筑高度为100m或35层以上的住宅建筑和年预计雷击次数大于0.25的住宅建筑,应按第二类防雷建筑采取相应的防雷措施。10.11.2建筑高度为50m-100m或19层--34层的住宅建筑和年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5且小于等于0.25的住宅建筑,应按不低于第三类防雷建筑采取相应的防雷措施。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 8.1.3住宅应设照明供电系统 8.1.4每套住宅应在下列系统设置如下装置 4.供电系统的电能表 8.1.7下列设施不应布置在住宅套内,应设置在公共空间内 1.配电和弱电干线(管)等 2.电气设备 3.电缆沟的检查孔 8.7.3每套住宅应设置户配电箱,其电源总开关应采用可同时断开相

线和中性线的开关电气器。 8.7.4住宅套内安装在1.8m及以下的插座均应采用安全型插座。 8.7.5住宅的共用部位应设人工照明,应采用高效节能的照明装置(光源、灯具及附件)和节能控制措施。 8.7.9当发生火警时,疏散通道和出入口处的门禁应能集中解除或能从内部徒手开启出口门。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16-2008 3.2.8一级负荷应由两个电源供电,当一个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个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坏。 3.3.2应急电源与正常电源之间必须采取防止并列运行的措施。 4.3.5设置在民用建筑中的变压器,应该选择干式、气体绝缘或非可燃性液体绝缘的变压器。当单台变压器油量为100kg及以上时,应设置单独的变压器室。 4.7.3当成排布置的配电屏长度大于6m时,屏后面的通道应设有两个出口。当两出口之间的距离大于15m时,应增加出口。 4.9.1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室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非燃或难燃介质的电力变压器室、电压为10(6)KV的配电装置室和电容器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低压配电装置室和电容器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4.9.2配变电所的门应为防火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常用结构规范强条总结

抗规 一、总则 1.0.2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及以上地区的建筑,必须进行抗震设计。 1.0.4抗震设防烈度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颁发的文件(图件)确定。 三、基本规定 3.1.1 抗震设防的所有建筑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确定 其抗震设防类别及其抗震设防标准。 3.3.1选择建筑场地时,应根据工程需要和地震活动情况、工程地质和地震地质的有关资料,对抗震有利、一般、不利和危险地段做出综合评价。对不利地段,应提出避开要求;当无法避开时应采取有效的措施。对危险地段,严禁建造甲、乙类的建筑,不应建造丙类的建筑。 3.3.2建筑场地为Ⅰ类时,对甲、乙类的建筑应允许仍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对丙类的建筑应允许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降低一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但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时仍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 3.4.1建筑设计应根据抗震概念设计的要求明确建筑形体的规则性。不规则的建筑应按规定采取加强措施;特别不规则的建筑应进行专门研究和论证,采取特别的加强措施;严重不规则的建筑不应采用。 注:形体指建筑平面形状和立面、竖向剖面的变化。 3.5.2 结构体系应符合下列各项要求: (1)应具有明确的计算简图和合理的地震作用传递途径。 (2)应避免因部分结构或构件破坏而导致整个结构丧失抗震能力或对重力荷载的承载能力。 (3)应具备必要的抗震承载力,良好的变形能力和消耗地震能量的能力。 (4)对可能出现的薄弱部位,应采取措施提高其抗震能力。 3.7.1 非结构构件,包括建筑非结构构件和建筑附属机电设备,自身及其与结构主体的连接,应进行抗震设计。 3.7.4框架结构的围护墙和隔墙,应估计其设置对结构抗震的不利影响,避免不合理设置而导致主体结构的破坏。 3.9.1 抗震结构对材料和施工质量的特别要求,应在设计文件上注明。 3.9.2 结构材料性能指标,应符合下列最低要求: (1)砌体结构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普通砖和多孔砖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10,其砌筑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5; 2)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7.5,其砌筑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b7.5. (2)混凝土结构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混凝土的强度等级,框支梁、框支柱及抗震等级为一级的框架梁、柱、节点核芯区,不应低于C30;构造柱、芯柱、圈梁及其他各类构件不应低于C20; 2)抗震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框架和斜撑构件(含梯段),其纵向受力钢筋采用普通钢筋时,钢筋的抗拉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实测值的比值不应小于1.25;钢筋的屈服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标准值的比值不应大于1.3,且钢筋在最大拉力下的总伸长率实测值不应小于9%。 (3)钢结构的钢材应符合下列规定: 1)钢材的屈服强度实测值与抗拉强度实测值的比值不应大于0.85;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2009版)强条汇编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2009版)强条汇编 3.2水质和防水质污染 3.2.3城镇给水管道严禁与自备水源的供水管道直接连接。 3.2.3A中水、回用雨水等非生活饮用水管道严禁与生活饮用水管道连接。 3.2.4生活饮用水不得因管道内产生虹吸、背压回流而受污染。 3.2.4A卫生器具和用水设备、构筑物等的生活饮用水管配水件出水口应符合下列规定:1.出水口不得被任何液体或杂质所淹没; 2.出水口高出承接用水容器溢流边缘的最小空气间隙,不得小于出水口直径的2.5倍。 3.2.4C从生活饮用水管网向消防、中水和雨水回用水等其他用水的贮水池(箱)补水时,其进水管口最低点高出溢流边缘的空气间隙不应小于150mm。 3.2.5从生活饮用水管道上直接供下列用水管道时,应在这些用水管道的下列部位设置倒流防止器: 1.从城镇给水管网的不同管段接出两路及两路以上的引入管,且与城镇给水管形成环状管网的小区或建筑物,在其引入管上; 2.从城镇生活给水管网直接抽水的水泵的吸水管上; 3.利用城镇给水管网水压且小区引入管无防回流设施时,向商用的锅炉、热水机组、水加热器、气压水罐等有压容器或密闭容器注水的进水管上。 3.2.5A从小区或建筑物内生活饮用水管道系统上接至下列用水管道或设备时,应设置倒流防止器: 1.单独接出消防用水管道时,在消防用水管道的起端; 2.从生活饮用水贮水池抽水的消防水泵出水管上。 3.2.5B生活饮用水管道系统上接至下列含有对健康有危害物质等有害有毒场所或设备时,

应设置倒流防止设施: 1.贮存池(罐)、装置、设备的连接管上; 2.化工剂罐区、化工车间、实验楼(医药、病理、生化)等除按本条第1款设置外,还应在其引入管上设置空气间隙。 3.2.5C从小区或建筑物内生活饮用水管道上直接接出下列用水管道时,应在这些用水管道上设置真空破坏器: 1.当游泳池、水上游乐池、按摩池、水景池、循环冷却水集水池等的充水或补水管道出口与溢流水位之间的空气间隙小于出口管径2.5倍时,在其充(补)水管上; 2.不含有化学药剂的绿地喷灌系统,当喷头为地下式或自动升降式时,在其管道起端;3.消防(软管)卷盘; 4.出口接软管的冲洗水嘴与给水管道连接处。 3.2.6严禁生活饮用水管道与大便器(槽)、小便斗(槽)采用非专用冲洗阀直接连接冲洗。 3.2.9埋地式生活饮用水贮水池周围10m以内,不得有化粪池、污水处理构筑物、渗水井、垃圾堆放点等污染源;周围2m以内不得有污水管和污染物。当达不到此要求时,应采用防污染的措施。 3.2.10建筑物内的生活饮用水水池(箱)体,应采用独立结构形式,不得利用建筑物的本体结构作为水池(箱)的壁板、底板及顶盖。生活饮用水水池(箱)与其他用水水池(箱)并列设置时,应有各自独立的分隔墙。 3.2.14在非饮用水管道上接出水嘴或取水短管时,应采取防止误引误用的措施。 3.5 管道布置和敷设 3.5.8室内给水管不得布置在遇水会引起燃烧、爆炸的原料、产品和设备的上面。 3.9 游泳池与水上游乐池

电气规范强条汇总V1.3(2019版3月)-最终版

电气设计强条汇总V1.3 (2019.3版) 本书共分九章,更新至2019年3月的电气设计常用规范标准。罗列规范标准222本,强条内容797条,主要是与建筑行业、市政基础建设行业以及其他专业与电气设计相关的国家设计与施工验收标准、规范中的电气专业常用强制性条文。 中国市政工程西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电气设计强条汇总 V1.3(2019年3月版) 中国市政工程西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钱中阳崔袁丁 2019.3

编制说明 本《电气设计强条汇总》参考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建筑电气设计疑难点解析及强制性条文》(2015年版)[中国勘察设计协会建筑电气工程设计分会、中国建筑节能协会建筑电气与智能化节能专业委员会主编],以此书为基础进行规范更新,原书共罗列了91本472条与建筑电气专业相关的国家标准规范中的电气专业常用强制性条文。同时参考《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气条文速查手册》(2014年版)[陆敏主编]。 本书重新编排整理,内容共分九章,更新2015年后修订的电气设计规范,同时增加了若干本新发布的规范。其中159本规范涉及强条797条,63本规范无强条或电气强条。本书中所罗列强条主要是与建筑行业、市政基础建设行业以及其他专业与电气设计相关的国家设计与施工验收标准、规范中的电气专业常用强制性条文。 规范编排顺序按照规范编号顺序排布,为满足审图人使用习惯,在每本规范中增加章节名,同时在所列强规条之前,按照审图问题批注形式增加条目名称,便于审图人员直接引用。

目录 目录 (1) 第一章供配电设计规范 (7)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2009 (7) ※《20K 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2013 (9)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 (11) ※《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50055-2011 (13)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 (14)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2014 (19) ※《35K V~110K V变电站设计规范》GB50059-2011 (20) ※《3~110K 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GB50060-2008 (21) ※《66K 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GB50061-2010 (24) ◇《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GB/T50062-2008<无强条> (29) ◇《电力装置的电测量仪表装置设计规范》GB/T50063-2017<无强条> (29) ◇《交流电气装置的过电压保护和绝缘配合设计规范》GB/T50064-2014<无强条> (29) ◇《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GB/T50065-2011<无强条> (29) ※《电力工程电缆设计标准》GB50217-2018 (30) ※《并联电容器装置设计规范》GB50227-2017 (31) ◇《城市电力规划规范》GB/T50293-2014<无强条> (31) ※《城市配电网规划设计规范》GB50613-2010 (32) ※《架空绝缘配电线路设计标准》GB51302-2018(2019.5.1实施) (36) ◇《配电网规划设计技术导则》DL/T5729-2016<无强条> (40) 第二章弱电设计规范 (41) ※《工业电视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115-2009 (4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 (42) ※《数据中心设计规范》GB50174-2017 (45) ※《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0198-2011 (46) ◇《有线电视网络工程设计标准》GB/T50200-2018<无强条> (46) ※《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11-2016 (47) ※《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50314-2015 (48)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标准》GB50348-2018(2018.12.1实施) (49) ※《厅堂扩声系统设计规范》GB50371-2006 (56) ※《通信管道与通道工程设计规范》GB50373-2006 (57) ※《入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94-2007 (60)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95-2007 (62) ※《出人口控制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96-2007 (63) ※《视频显示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0464-2008 (65) ※《红外线同声传译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0524-2010 (66) ※《公共广播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0526-2010 (67)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强条(强弱电)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强条 强电强条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 : 3.2.8 一级负荷应由两个电源供电,当一个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个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坏。 3.3.2 应急电源与正常电源之间必须采取防止并列运行的措施。 4.3.5 设置在民用建筑中的变压器,应选择干式、气体绝缘或非可燃性液体绝缘的变压器。当单台变压器油量为100kg及以上时,应设置单独的变压器室。 4.7.3 当成排布置的配电屏长度大于6m时,屏后面的通道应设有两个出口。当两出口之间的距离大于15m时,应增加出口。 4.9.1 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室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非燃或难燃介质的电力变压器室、电压为10(6)kV的配电装置室和电容器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低压配电装置室和电容器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4.9.2 配变电所的门应为防火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配变电所位于高层主体建筑(或裙房)内时,通向其他相邻房间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通向过道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2 配变电所位于多层建筑物的二层或更高层时,通向其他相邻房间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通向过道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3 配变电所位于多层建筑物的一层时,通向相邻房间或过道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4 配变电所位于地下层或下面有地下层时,通向相邻房间或过道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5 配变电所附近堆有易燃物品或通向汽车库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6 配变电所直接通向室外的门应为丙级防火门。 7.4.2 低压配电导体截面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按敷设方式、环境条件确定的导体截面,其导体载流量不应小于预期负荷的最大计算电流和按保护条件所确定的电流; 2)线路电压损失不应超过允许值; 3)导体应满足动稳定与热稳定的要求; 4)导体最小截面应满足机械强度的要求,配电线路每一相导体截面不应小于表7.4.2的规定。 表7.4.2 7.4.6 外界可导电部分,严禁用作PEN导体。 7.5.2 在TN--C系统中,严禁断开PEN导体,不得装设断开PEN导体的电器。 7.6. 2 配电线路的短路保护应在短路电流对导体和连接件产生的热效应和机械力造成危险之前切断短路电流。7.6.4 配电线路的过负荷保护,应在过负荷电流引起的导体温升对导体的绝缘、接头、端子或导体周围的物质造成损害前切断负荷电流。对于突然断电比过负荷造成的损失更大的线路,该线路的过负荷保护应作用于信号而不应切断电路。

电气强条整理201510

建筑电气相关设计规范强制性条文汇编

目录 目录 (2) 1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 (4) 2 《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2005 (7) 3 《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2011 (8) 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2013 (8) 5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2009 (9) 6 《3~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设计规范》GB 50060-2008 (9) 7 《35kV~110kV变电站设计规范》GB 50059-2011 (11) 8 《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 50053-2013 (11) 9 《并联电容器装置设计规范》GB 50227-2008 (12) 10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2011 (12) 11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2013 (13) 12 《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 50217-2007 (17) 13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2010 (17) 14 《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 50343-2012 (20) 15 《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5-2011 (20) 16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2014 (20) 17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 50038-2005 (20) 18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098-2009 (21) 19 《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设计规范》GB 50864-2012 (21) 20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2008 (21) 21 《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242-2011 (23) 22 《交通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243-2011 (23) 23 《金融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284-2012 (23) 24 《教育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310-2013 (24) 25 《医疗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312-2013 (24) 26 《矿物绝缘电缆敷设技术规程》JGJ 232-2011 (24) 27 《民用建筑太阳能光伏系统应用技术规范》JGJ 203-2010 (24) 28 《体育场馆照明设计及检测标准》JGJ 153-2007 (24)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强条

其中,第3.2.8、3.3.2、4.3.5、4.7.3、4.9.1、4.9.2、7.4.2、7.4.6、7.5.2、7.6.2、7.6.4、7.7.5、11.1.7、11.2.3、11.2.4、11.6.1、11.8.9、11.9.5、12.2.3、12.2.6、12.3.4、12.5.2、12.5.4、12.6.2、14.9.4 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3.2.8 一级负荷应由两个电源供电,当一个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个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坏。 3.2.8、3.2.9 规定一级负荷应由两个电源供电,而且不能同时损坏。因为只有满足这个基本条件,才可能维持其中一个电源继续供电,这是必须满足的要求。两个电源宜同时工作,也可一用一备。 对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的供电要求作了规定,除应满足本规范第3.2.8 条要求的 两个电源供电外,还必须增设应急电源。 近年来供电系统的运行实践经验证明,从电力网引接两回路电源进线加备用自投(BZT) 的供电方式,不能满足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对供电可靠性及连续性的要求,有的全部停电事故是由内部故障引起的,也有的是由电力网故障引起的。由于地区大电力网在主网电压上部是并网的,所以用电部门无论从电网取几路电源进线,也无法得到严格意义上的两个独立电源。因此,电力网的各种故障,可能引起全部电源进线同时失去电源,造成停电事故。 当电网设有自备发电站时,由于内部故障或继电保护的误动作交织在一起,可能造成自备电站电源和电网均不能向负荷供电的事故。因此,正常与电网并列运行的自备电站,一般不宜作为应急电源使用,、对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需要由与电网不并列的、独立的应急电源供电。禁止应急电源与工作电源并列运行,目的在于防止工作电源故障时可能拖垮应急电源。 多年来实际运行经验表明,电气故障是无法限制在某个范围内部的,电力企业难以确保供电不中断。因此,应急电源应是与电网在电气上独立的各种电源,例如蓄电池、柴油发电机等。 为了保证对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的供电可靠性,需严格界定负荷等级,并严禁将其他负荷接人应急电源系统。 3.3.2 应急电源与正常电源之间必须采取防止并列运行的措施。 3.3.2 应急电源与正常电源之间必须采取可靠措施防止并列运行,目的在于保证应急电源的专用性,防止正常电源系统故障时应急电源向正常电源系统负荷送电而失去作用。例如应急电源原动机的启动命令必须由正常电源主开关的辅助接点发出,而不是由继电器的接点发出,因为继电器有可能误动作而造成与正常电源误并网。 4.3.5 设置在民用建筑中的变压器,应选择干式、气体绝缘或非可燃性液体绝缘的变压器。当单台变压器油量为100kg 及以上时,应设置单独的变压器室。 4.3.5 根据调查,目前在民用建筑中附设式配变电所内的配电变压器,均采用干式变压器。现在国际上已生产非可燃性液体绝缘变压器,虽然国内目前尚无此类产品,但不排除以后试制成功或引进的可能。对于气体绝缘干式变压器,在我国的南方潮湿地区及北方干燥地区的地下层不宜使用,因为当变压器停止运行后,变压器的绝缘水平严重下降,不采取措施很难恢复正常运行。 4. 7 . 3当成排布置的配电屏长度大于6m时,屏后面的通道应设有两个出口。当两出口之间的距离大于15m时,应增加出口。

电气验收规范强条完整版

电气验收规范强条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

建筑电气工程验收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强条 3、基本规定: 一般规定 高压的电气设备、布线系统以及继电保护系统必须交接试验合格。 电气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单独与保护导体相连接,不得串联连接,连接导体的材质、截面积应符合设计要求。 6、电动机、电加热器及电动执行机构检查连接: 主控项目 电动机、电加热器及电动执行机构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必须与保护导体可靠连接。 10、母线槽安装 主控项目 母线槽的金属外壳等外露可导电部分应与保护导体可靠连接,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每段母线槽的金属外壳间应连接可靠,且母线槽全长与保护导体可靠连接不应少于2处; 2 分支母线槽的金属外壳末端应与保护导体可靠连接; 3 连接导体的材质、截面积应符合设计要求。 11、梯架、托盘和槽盒安装 主控项目 金属梯架、托盘或槽盒本体之间的连接应牢固可靠,与保护导体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梯架、托盘或槽盒全长不大于30m时,不应少于2处与保护导体可靠连接;全长大于30m时,每隔20m~30m应增加一个连接点,起始端和终点端均应可靠接地。 2 非镀锌梯架、托盘或槽盒本体之间连接板的两端应跨接保护联结导体,保护联接导体的截面积应符合设计要求。 3 镀锌梯架、托盘或槽盒本体之间不跨接保护联结导体时,连接板每端不应少于2个有防松螺帽或防松垫圈的连接固定螺栓。 12、导管敷设

主控项目 钢导管不得采用对口熔焊连接;镀锌钢导管或壁厚小于或等于2mm的钢导管,不得采用套管熔焊连接。 13、电缆敷设 主控项目 金属电缆支架必须与保护导体可靠连接。 交流单芯或分相后的每相电缆不得单根独穿于钢导管内,固定用的夹具和支架不应形成闭合磁路。 14、导管内穿线和槽盒内敷线 主控项目 同一支流回路的绝缘导线不应敷设于不同的金属槽盒内或穿于不同金属导管内。15、塑料护套线直敷布线 主控项目 塑料护套线严禁直接敷设在建筑顶棚内、墙体内、抹灰层内、保温层内或装饰面内。 18、普通灯具安装 主控项目 灯具固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灯具固定应牢固可靠,在砌体和混凝土结构上严禁使用木楔,尼龙塞或塑料塞固定; 2 质量大于10kg的灯具,固定装置及悬吊装置应按灯具重量5倍恒定均布载荷做强度试验,且持续时间不得少于15min. 普通灯具的Ⅰ类灯具外露可导电部分必须采用铜芯软导线与保护导体可靠连接,连接处应设置接地标识,铜芯软导线的截面积应与进入灯具的电源线截面积相同。19、专用灯具安装 主控项目 专用灯具的Ⅰ类灯具外露可导电部分必须采用铜芯软导线与保护导体可靠连接,连接处应设置接地标识,铜芯软导线的截面积应与进入灯具的电源线截面积相同。 景观照明灯具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第三章给排水工程标准规范强制性条文

第三章给排水工程标准规范强制性条文 第一节排水工程主要技术标准规范 1.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97) 2.城市污水处理厂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34-2002) 3.埋地聚乙烯给水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JJ101-2004) 4.建筑给水聚乙烯类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JJ98-2003) 5.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及验收规范(GBJ141-90) 第二节给水排水工程标准强制性条文 1. 给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97)(重要条文) 1.总则 1.0.4 用于生活饮用水的管道,其材质不得污染水质。 3.沟槽开挖与回填 3.1.2 施工排水系统排出的水,应输送至抽水影响半径范围以外,不得影响交通,且不得破坏道路、农田、河岸及其他构筑物。 3.1.3 在施工排水过程中不得间断排水,并应对排水系统经常检查和维护。当管道未具备抗浮条件时,严禁停止排水。 3.2.4 沟槽每侧临时堆土或施加其他荷载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得影响建筑物、各种管线和其他设施的安全; 2. 不得掩埋消火栓、管道闸阀、雨水口、测量标志以及各种地下管道的井盖,且不得妨碍其正常使用; 3. 人工挖槽时,堆土高度不宜超过1.5m,且距槽口边缘不宜小于0.8m。 4. 沟槽槽底高程的允许偏差:开挖土方时应为±20mm;开挖石方时应为+20mm、-200mm。 3.3.5 在软土或其他不稳定土层中采用撑板支撑时,开始支撑的开挖沟槽深度不得超过1.0m;以后开挖与支撑交替进行。 3.3.10 支撑应经常检查。当发现支撑构件有弯曲、松动、移位或劈裂等迹象时,应及时处理。雨期及春季解冻时期应加强检查。 3.3.12 上下沟槽应设安全梯,不得攀登支撑。 3.3.13 承托翻土板的横撑必须加固。翻土板的铺设应平整,其与横撑的连接必须牢固。 3.4.14 拆除支撑前,应对沟槽两侧的建筑物、构筑物和槽壁进行安全检查,并应制定拆除支撑的实施细则和安全措施。 4.预制管安装与铺设 4.1.5 起重机下管时,起重机架设的位置不得影响沟槽边坡的稳定;起重机在高压输电线路附近作业与线路间的安全距离应符合当地电业管理部门的规定。 4.3.2 水泥砂浆内防腐层的材料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得使用对钢管及饮用水水质造成腐蚀或污染的材料;使用外加剂时,其掺量应经试验确定; 2. 砂应采用坚硬、洁净、级配良好的天然砂,除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外,其含泥量不应大于2%,其最大粒径不应大于1.2mm,级配应根据施工工艺、管径、现场施工条件,在砂浆配合比设计中选定。 5.管渠 5.3.23.2 现浇钢筋混凝土管渠允许偏差应符合表3-2-1的规定。 现浇钢筋混凝土管渠允许偏差(mm)表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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