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需要强制赔礼道歉

为什么需要强制赔礼道歉
为什么需要强制赔礼道歉

为什么需要强制赔礼道歉

王利明

【期刊名称】当代贵州

【年(卷),期】2015(000)029

【总页数】1

【文献来源】https://https://www.360docs.net/doc/7a18274005.html,/academic-journal-cn_guizhou-today_thesis/0201216563725.html

民法上将赔礼道歉规定为一种责任形式,其实就是倡导民众勇于自省,多说“对不起”,用最小的成本换来人们和睦相处的最佳社会效果。

有位法官向我咨询一个案件:被告是一家公司的老板,多次在公开场合辱骂其下属员工,甚至辱骂该员工的父母和其他亲友。该员工作为原告在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礼道歉,但是被告承认其构成侵权,愿意赔偿精神损害,但拒绝赔礼道歉。法官本想以赔偿精神损害数万元而结案,但原告仍然坚持被告赔礼道歉,而不要求赔偿。对此,法官很是为难。

这一案件引起了我的思考。在民法中我们是否需要赔礼道歉的责任方式,这种责任方式应如何实现?我国自1986年《民法通则》第134条规定了赔礼道歉的责任形式后,理论界对此就一直存在争议。

其实,这些看法有欠妥当。一个不愿意赔礼道歉的人内心并没有真正自省。中国传统文化主张一种道德的自省、反求诸己。自省思想是儒家理论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一种修养方法,曾子曰“吾日三省吾身”。韩愈认为,“古之君子,其责己也重以周”,其意思是说,古时的君子,善于通过自我反省来团结别人。这些都是要求人们不断地反省自己的言行举止,辨察、修正其中的

相关主题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