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科技和经济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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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明日之星幼儿园2015年度决算第一部分上海市浦东新区明日之星幼儿园概况

一、主要职责

本园的主要职责:为学龄前儿童提供保育和教育服务。

二、机构设置

本园根据办园实际需要建立有幼儿园领导班子,园领导班子成员由保教、人事、后勤、财会等人员组成,参与审议本园章程、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和其他规章制度、人事与财务方案等事项。

本园设置保教部1个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责。设保教主任2名,协助园长做好幼儿园的日常管理工作。

本园还建立有工会基层委员会组织。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依法保障幼儿园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各职能部门及其常设机构各司其职、分工合作,以确保管理效能和各项工作的圆满完成。

第二部分上海市浦东新区明日之星幼儿园2015年度决算表

2015年度财务收支决算总表

单位:万元

2015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2015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2015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及机关运行经费支出决算表

单位:万元

2015年度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注:上海市浦东新区明日之星幼儿园2015年度无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故本表无数据。

第三部分上海市浦东新区明日之星幼儿园2015年度决算情况

说明

一、关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明日之星幼儿园2015年度决算收入情况说明

上海市浦东新区明日之星幼儿园2015年度决算收入总计736.84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732.53万元,占99.42%;事业收入0万元,占0%;事业单位经营收入0万元,占0%;其他收入4.31万元,占0.58%。

二、关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明日之星幼儿园2015年度决算支出情况说明

上海市浦东新区明日之星幼儿园2015年度决算支出总计800.22万元,其中:基本支出785.11万元,占98.11%;项目支出15.11万元,占1.89%;上缴上级支出0万元,占0%;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0万元,占0%;事业单位经营支出0万元,占0%。

三、关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明日之星幼儿园2015年度决算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情况说明

上海市浦东新区明日之星幼儿园2015年度决算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总计795.95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1、“教育支出(类)普通教育(款)”764.17万元,其中:

“学前教育(项)”764.17万元,主要用于:直接从事学校运行经费与项目支出。

2、“教育支出(类)教育费附加安排的支出(款)”1万元,其中:

“其他教育费附加安排的支出(项)” 1万元,主要用于:美术欣赏与表现能力项目。

3、“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0万元,其中:

“事业单位离退休(项)”0万元,主要用于:单位离退休人员方面的支出。

“死亡抚恤(项)”0万元,主要用于:单位丧葬补助等方面的支出。

4、“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医疗保障(款)”22.93万元,其中:

“事业单位医疗(项)”22.93万元,主要用于: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缴纳在职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支出。

5、“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7.85万元,其中:

“住房公积金(项)”7.85万元,主要用于: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缴纳在职人员住房公积金的支出。

“购房补贴(项)”0万元,主要用于:单位教师购房贴息支出。

四、关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明日之星幼儿园2015年度决算一

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情况说明

上海市浦东新区明日之星幼儿园2015年度决算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总计784.51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1、“工资福利支出”510.24万元,主要用于: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伙食补助费、绩效工资、其他工资福利支出。

2、“商品和服务支出”216.66万元,主要用于: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因公出国(境)费用、维修(护)费、租赁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专用燃料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以及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

3、“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18.54万元,主要用于:离休费、退休费、抚恤金、助学金、住房公积金、购房补贴以及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等方面的支出。

4、“其他资本性支出” 39.07万元,主要用于: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公务用车购置以及其他资本性支出。

五、关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明日之星幼儿园2015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决算数

上海市浦东新区明日之星幼儿园2015年度“三公”经费决算数0.31万元。其中:

“因公出国(境)费”决算数0万元,团组数量0个、0人

次数。目前,浦东新区因公出国(境)费采取“统一计划管理,经费各自承担”的管理方式。“三公”经费中“因公出国(境)费”预算数由区府办(区外办)统一公开。因此,本部门“因公出国(境)费”预算为零。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决算0万元,比预算节约0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0万元。主要用于市内因公出差、公务文件交换、日常工作开展等所需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方面的支出,当年公务用车购置0辆和年末公务用车0辆。

公务接待费决算0.31万元,比预算节约0.83万元,主要用于安排接待外省市县机构安排的来访代表团发生的支出0万元、承办全区性专业会议发生的支出0万元、执行公务或开展业务活动发生的支出0.31万元。全年共接待9批次,306人次。

六、关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明日之星幼儿园2015年度机关运行经费决算数

上海市浦东新区明日之星幼儿园2015年度无机关运行经费。

七、关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明日之星幼儿园2015年度决算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情况说明

上海市浦东新区明日之星幼儿园2015年度无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

八、关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明日之星幼儿园2015年度政府采

购情况

2015年度本单位政府采购决算0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决算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决算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决算0万元。2015年度本部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政府采购项目预算金额0万元,面向小微企业预留政府采购项目预算金额0万元。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的政府采购项目中,由中小企业供应商中标或成交的,决算0万元;在其他政府采购项目中,由中小企业供应商中标或成交的,决算0万元。

九、关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明日之星幼儿园2015年度预算绩效情况

2015年度,本单位绩效目标管理的项目均由上级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十、关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明日之星幼儿园2015年度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至2015年12月31日,上海市浦东新区明日之星幼儿园共有车辆0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0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0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0辆、其他用车0辆。单位价值200万元以上大型设备0台(套)。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公告管理和注册登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公告管理 和注册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业品购销 【发文字号】国经贸产业[2002]768号 【失效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6年第2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废止的政策性文件目录(截至2015年12月31日) 【发布部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已变更)公安部 【发布日期】2002.10.18 【实施日期】2002.10.18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安部关于进一步 加强车辆公告管理和注册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经贸产业[2002]7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公安厅(局): 为加强机动车安全管理,严格执行车辆“生产准入”和“行驶准入”制度,进一步规范《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管理和机动车注册登记管理,深化车辆产品管理体制改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告》管理的范围 国家经贸委实施《公告》管理的车辆产品包括:在我国境内生产、销售并在道路上行驶的民用汽车产品及相应底盘、农用运输车、半挂车和摩托车产品。无轨电车、轮式工程机械车(含装载机、挖掘机等)、拖拉机、全挂车等不实行《公告》管理。 《公告》包括文本和光盘两部分,文本主要表述新产品批准(含产品扩展)、勘误更改和撤销等内容;光盘由本批新增产品数据库和历批汇总产品数据库两部分构成,记录产品的技术参数及产品照片等内容。文本和光盘配合使用。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严格依据最新一批《公告》文本和配套光盘的汇总产品数据库办理车辆注册登记。在用车辆在办理过户、转出和转入登记时,要依据车辆在注册登记时发布的《公告》文本和配套光盘中的汇总产品数据库办理有关手续。未登《公告》的车辆产品或与《公告》公布的参数不符的车辆产品不得办理注册登记。不实行《公告》管理的车辆产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生产企业提供的整车出厂合格证办理注册登记。二、增加和调整强制性检验项目 (一)自2002年11月1日起,汽车生产企业申报《公告》的车型(包括改进型、扩展等,下同)必须符合《汽车和挂车侧面防护要求》(GB11567.1-2001)、《汽车和挂车后下部防护要求》(GB11567.2-2001)、《汽车燃油箱安全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GB18296-2001)等3项国家标准的要求,并提供国家经贸委授权的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授权检测机构)出具的试验报告。 产品已列入《公告》的企业,自本通知发出之日起,要尽快使出厂产品符合上述3项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向国家经贸委报送由授权检验机构出具的试验报告。产品外型发生明显变化时,需提供有关照片。自2003年3月1日起,已列入《公告》的产品仍未安装符合上述标准的防护装置和燃油箱的,国家经贸委将在《公告》中予以撤销。 (二)自2003年1月1日起,装备驻车灯的车型申报《公告》时必须符合《汽车驻车灯

关于公布四川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名单的通知-四川省经济委员会

关于公布四川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名单的通知-四川省经济委员会

四川省经济委员会关于公布四川省企业技 术中心认定名单的通知 川经〔2008〕296号 各市州经委、科技局、财政局、地税局、成都海关各隶属海关(办事处)、有关企业技术中心: 根据《四川省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的规定,经考核评价、专家评审和共同审定等程序,省经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成都海关共同认定中铁二局股份有限公司等51家企业技术中心为第十三批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新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名单见附件1)。 根据《四川省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的规定,四川仁寿金利纺织有限责任公司等3家企业技术中心2007年综合考核评价不合格,经确认,撤销其四川省企业技术中心资格。乐山三九长征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等8家企业技术中心评价得分在65分以下,予以警告,成都邮电通信设备厂得分在65分以上,但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评价材料,予以警告(2007年撤销认定资格和予以警告的企业技术中心名单见附件2)。 下面将截至2008年我省已获国家、省认定的企业技术

中心名单予以公布(见附件3)。 附件:1.四川省第十三批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名单 2.2007年撤销认定资格和予以警告的企业技术中心名单 3.截至2008年已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名单 四川省经济委员会四川省科学技术厅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都海关 二○○八年九月十七日 附件1: 四川省第十三批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名单 (排名不分先后) 1、中铁二局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2、中国水利水电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3、中铁二院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技术中心 4、四川华西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文件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沪经信技(2009)461号 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市商务委印发《关于对“中国工博会”获奖产品给予政策支持的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经委)、科委,各控股(集团)公司: 《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市商务委关于对“中国工博会”获奖产品给予政策支持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该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特此通知。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二○○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关于对“中国工博会”获奖产品给予 政策支持的意见 中国国际工业博览会(以下简称“中国工博会”)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学技术部、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共同主办,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协办,上海世博(集团)有限公司承办,是国内唯一经国务院批准的具有评奖功能的展览会。“中国工博会”每年11月在上海举行。 “中国工博会”评奖工作按照《中国国际工业博览会评奖管理办法》进行,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科学的原则。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科技创新和振兴先进装备制造业的国家战略,鼓励企业积极参加“中国工博会”展示和评奖,不断提高产品的科技含量,促进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经研究,现提出对“中国工博会”获奖产品及其生产单位给予政策支持的意见如下: 一、在同等条件下,对在本市注册的单位生产的获得“中国工博会”金奖、银奖、铜奖、创新奖的产品或与获奖产品相关的项目,给予下列政策支持: 1.优先认定为上海市专利新产品,在研发资助方面给予支持; 2.优先认定为上海市自主创新产品并列入《上海市自主创新产品目录》;

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山 东 省 财 政 厅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鲁经贸循字〔2008〕37 号
文件
关于表彰 2007 年度全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 管理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报
各市经贸委(经委、青岛市发改委) 、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2007 年以来,全省各级各有关部门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 真执行 《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 依靠科技进步, , 加强科学管理,着力提高资源利用效率,降低资源能源消耗,保 护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发展,涌现出了一批先进集体和 个人。为了鼓励先进,发扬成绩,促进工作,在省、市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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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的基础上,经研究,决定对在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工作中 做出突出成绩的枣庄市政府节能办循环经济与清洁生产科等 35 个 单位和吴长中等 93 名同志予以通报表彰。 希望受到表彰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珍惜荣誉,再接再厉,在 今后工作中取得更大的成绩。全省从事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工 作的同志要以先进为榜样,锐意进取,扎实工作,不断开创工作 新局面,为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附件:1、全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工作先进集体名单 2、全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工作先进个人名单
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八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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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全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先进集体名单
省政府节能办循环经济与清洁生产处 枣庄市政府节能办循环经济与清洁生产科 滨州市政府节能办循环经济与清洁生产科 临沂市政府节能办循环经济与清洁生产科 淄博市政府节能办 泰安市政府节能办 东营市经贸委环资科 省财政厅法规税政处 淄博市财政局法规税政科 枣庄市财政局法规税政科 莱芜市财政局法规税政科 临沂市财政局法规税政科 聊城市财政局法规税政科 菏泽市财政局法规税政科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处 济南市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处 淄博市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科 枣庄市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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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计划委员会、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北京市经济委员会

北京市计划委员会、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农业银行北京市乡镇企业局关于贯彻国家“六部委”加快乡镇企业外向型经济发展的 意见 【法规类别】对外经贸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京计农字[1996]第0431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计划委员会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农业银行北京市乡镇企业局 【发布日期】1996.06.12 【实施日期】1996.06.12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P10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政策措施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2月7日实施日期:2002年2月7日)废止 北京市计划委员会、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北京市 经济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农业银行北京市乡镇 企业局关于贯彻国家“六部委”加快乡镇企业外向型经济发展的意见 (京计农字(1996)第0431号京财农(1996) 982号1996年6月12日)

区(县)各有关部门: 北京市乡镇企业在改革开放中蓬勃发展,已成为农村经济的重要支柱。乡镇企业外向型经济不仅为乡镇企业的整体发展发挥了外向带动作用,而且其自身获得了迅速发展,已成为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八五”期间,北京乡镇企业累计完成出口供货额217亿元,年平均增长率为35%;出口企业已发展到714家;23家企业被国家赋予了自营进出口权;利用外资取得了一定进展,兴办了一批“三资”企业。 北京市乡镇企业外向型经济虽已有较大发展,但与广东、江苏、山东、上海、天津比较,企业规模小、产品档次低等问题比较突出,需进一步完善和提高。必须采取措施,进一步鼓励和扶持北京市乡镇企业外向型经济的发展,提高企业产品出口的积极性,促使外向型经济提高整体素质和运行效益。为此,根据“六部委”的通知精神,对北京市乡镇外向型经济的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认真贯彻国家“六部委”《意见》,北京市乡镇企业外向型经济要按照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依靠科技,加强管理,引导其向提高质量、调整结构、注重效益方向发展,逐步形成农工技贸相结合,外经、外贸、外资齐发展的格局。要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在信贷

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和开放2016

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和开放2016年度工作计划》的通知 【法规类别】信息公开 【发文字号】沪经信推[2016]238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6.05.11 【实施日期】2016.05.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和开放2016年度工作计划》的 通知 (沪经信推〔2016〕23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根据市政府要求,现将《上海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和开放2016年度工作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6年5月11日

上海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和开放2016年度工作计划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促进大数据发展纲要的通知》(国发〔2015〕50号),进一步深化本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和开放工作,推动政府职能转变、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服务上海“四个中心”和科创中心建设,依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政府信息资源向社会开放利用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14〕37号),制定2016年度本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和开放工作计划。 一、工作目标 全面落实实施《上海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管理办法》,以深化完善本市政务数据资源目录体系和“人口、法人、空间地理”三大数据库为基础,以推进跨部门、跨领域的重大信息化应用为抓手,以健全长效运营管理机制为保障,统筹管理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和开放,促进政务数据资源科学配置和深度利用。到2016年底,基本实现全市政务数据资源目录的集中存储和统一管理,完成政务数据资源目录体系建设,促进部门间数据资源共享流程的标准化、规范化和高效化;形成多维度的政务数据资源开放格局,以需求为导向,进一步提升开放广度和深度,优化数据服务质量,激发社会增值利用,营造各类主体积极参与、融合应用的良好氛围,促进新业态的培育发展。 二、重点工作任务 (一)进一步推进政务数据资源共享 建立资源目录体系是政务数据资源充分共享和有序开放的基础。各市级部门应按照《上海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管理办法》要求,持续推进政务数据资源梳理和目录编制工作,优化完善资源目录质量,统筹推进各部门间政务数据资源的共享和交换。 1.按照4:3:3的进度安排,各部门应在2016年底前全面完成市本级信息化项目支出预算安排的信息化运维项目的数据资源目录编制。新建、升级改造类信息化项目,须在

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山东省

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印发《省属困难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落实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老少妇幼残保护 【发文字号】鲁卫发[2017]13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审计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7.02.28 【实施日期】2017.03.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审计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省属困难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落实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鲁卫发〔2017〕13号) 各市卫生计生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计局,各市国资监管机构: 为进一步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落实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有关规定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55号)精神,省卫生计生委、省经济和信息化

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审计厅、省国资委等六部门联合制定了《关于印发〈省属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和原省属企业破产改制后以个人身份参保并办理退休手续人员中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落实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鲁卫家庭发〔2015〕2号)。为与2016年1月22日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新修改的《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相衔接,我们对上述实施办法作了部分修改,现将《省属困难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落实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审计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7年2月28日 省属困难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 养老补助落实工作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完善省属困难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发放机制,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落实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有关规定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55号)精神,结合省属企业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停进口柴油、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停进口柴油、汽油后国内油品供应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进口许可与管理 【发文字号】国经贸贸易[1998]653号 【发布部门】国家经济委员会(已变更)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1998.10.15 【实施日期】1998.10.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暂停进口柴油、汽油后国内油品供应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8年10月15日国经贸贸易〔1998〕6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计经委),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家税务局,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 为保持国内市场柴油、汽油供求平衡,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外经贸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出的《关于暂停进口柴油、汽油的紧急通知》(国经贸贸易〔1998〕561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地在暂停进口柴油、汽油后,对符合《通知》要求的外商投资企业和经济特区内资企业所需自用柴油、汽油,由国内指定炼油企业进口原油加工后按国际市场价格供应,并由海关比照进料加工监管方

式管理。现将有关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购油企业范围及数量 购油企业范围为: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已经批准可享受免税进口柴油的外商投资企业、来料加工企业和享受增值税先征后返进口柴油、汽油的经济特区内资企业,包括1997年此类企业和1998年已取得进口柴油、汽油配额和许可证的此类企业。 购油数量为:经核定有效的1998年柴油、汽油出口配额和1997年结转的进口配额中扣除1998年已进口部分;1997年享受免税和先征后返进口柴油、汽油但1998年未取得配额的企业,其申报数量以1997年实际享受免税和先征后返进口柴油、汽油数量为基数。 具体购油企业名单和数量由国家经贸委会同国家计委、外经贸部、海关总署核定。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10日内,符合上述条件的购油企业,须向企业经贸委授权单位(名单见附件)重新登记,经审核合格后,可享受按国际市场进口价格供应的国产柴油、汽油。 二、进口原油的管理 (一)根据有利监管、方便用户的原则,确定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所属镇海炼油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宁波市)、茂

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关于印发《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重大行政

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关于印发《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经信法[2017]449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7.08.07 【实施日期】2017.08.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关于印发《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 法》的通知 (沪经信法〔2017〕449号) 各处室、相关单位: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已经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7年8月7日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7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和原则) 本办法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是指依据市经济信息化委职责,在履职过程中对关系本市产业和信息化发展大局,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的过程。 市经济信息化委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坚持科学、民主、合法的原则。 第三条(目录管理制度) 市经济信息化委重大行政决策实施目录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贯彻国家和本市重大决策部署的措施; (二)本市产业和信息化的重要政策文件; (三)报请市政府发布的,或者以市经济信息化委名义单独或联合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四)市经济信息化委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重大调整; (五)报请市政府签署的,或者以市经济信息化委名义对外签订的

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

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关于支持首版次高端软件加快推进软 件产业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 【法规类别】计算机软件 【发文字号】鲁经信软[2018]2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发布日期】2018.01.02 【实施日期】2018.01.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关于支持首版次高端软件加快推进软件产业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 (鲁经信软〔2018〕2号) 各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局,烟台保监分局,各财产保险公司,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实施创新驱动战略,深入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十三五”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的通知》(鲁政发〔2017〕7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6〕28号文件深化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7〕17号),鼓励和引导企事业单位积极开展高端软件研发与示范应用,增强关键环节和重点领域的创新能力,支持国产软件尽快进入市场,加快推进软件产业创新发

展,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支持首版次高端软件发展的重要性 首版次高端软件是指省内企事业单位通过自主开发或者合作开发,其功能或性能有重大突破,在该领域具有技术领先优势或者打破市场垄断,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尚未取得重大市场业绩的同产品名称、同一版本号的软件产品。当前,随着信息化战略的不断深入,关键领域信息基础设施和软件系统面临安全保障与服务能力的双重挑战。支持首版次高端软件,增强关键技术创新能力,培育扩大国产软件市场空间,提升国产软件供给能力和安全可靠水平,进一步发挥和强化软件在经济和信息化发展中的融合支撑作用,对于推动软件产业创新发展、构建安全可控产业体系、保障信息安全和网络安全、加快新旧动能转换、壮大数字经济具有重要意义。 二、进一步明确首版次高端软件的发展目标 抓住新一轮产业创新和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软件定义等新技术落地的宝贵机遇,通过支持首版次高端软件创新与示范应用,产业核心竞争能力显著增强,软件与经济社会各领域的融合进一步深化,在关键领域、重点行业逐步实现软件系统国产化,初步建成国际先进、安全可控的产业体

委员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该仲裁委员会设立了以下若干内部组织机构: 1.委员和委员会议。仲裁委员会委员由仲裁委员会聘请经济贸易、法律等方面的专家人士担任,每届任期3年。 仲裁委员会委员通过仲裁委员会委员会议来行使其职权,委员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如有需要,也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仲裁委员会每次委员会议,须有半数以上的委员出席方能进行,会议由委员会议主席或者主席授权的副主席主持召开。会议形成决议时,须由半数以上的委员通过才有效。 仲裁委员会委员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审议、通过仲裁委员会秘书长提出的年度工作报告;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和修改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草案,并报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核准通过;制订和修仲裁委员会的章程;讨论有关仲裁委员会的工作方式、政策等重要事项并形成相应的决议。 2.主任会议。仲裁委员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2人至4人和委员7人至 11人组成。仲裁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法律、经济贸易专家和有实际经验的人员担任。 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委员会分会的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分别组成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委员会分会的主任会议,在仲裁委员会议闭会期间,分别负责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委员会分会的工作。

3.仲裁咨询委员会。在仲裁委员会内部设立专家咨询委员会,由仲裁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聘请5名至15名专家组成,该专家咨询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人,由仲裁委员会副主任兼任。 4.秘书局(处)。仲裁委员会设秘书局,仲裁委员会分会设秘书处,分别负责仲裁委员会和分会的日常事务,包括受理案件的登记管理,仲裁费用的收取,仲裁程序的管理,非仲裁庭调解案件的调解等。 5.秘书长会议。 6.仲裁研究所。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

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茧丝绸行业“十一五”发展

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茧丝绸行业“十一 五”发展规划》的通知 【法规类别】农业管理 【发文字号】鲁经贸调字[2006]312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6.09.28 【实施日期】2006.09.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茧丝绸行业“十一五”发展规划》的通知 (鲁经贸调字[2006]312号) 各市经贸委(经委)、茧丝办,有关单位: 现将《山东省茧丝绸行业“十一五”发展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精心组织,认真贯彻落实,确保“十一五”发展目标的完成 二00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山东省茧丝绸行业“十一五”发展规划

我国是世界丝绸生产和出口大国,茧丝绸行业是我国入世后少数具有比较优势的产业之一。我省是全国茧丝绸主要产区之一。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和全省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促进我省茧丝绸行业持续、协调、健康发展,推动我省由茧丝绸主产大省向茧丝绸强省迈进,根据《山东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总体规划纲要》和《“十一五”我国茧丝绸行业发展规划》,特制定本规划。 一、“十五”期间发展回顾 “十五”期间,我省茧丝绸行业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改革和发展为主题,以科技进步为动力,改革行业管理体制,加强宏观调控,加大结构调整力度,全行业基本保持持续平稳的发展,在促进农村经济发展、蚕农增收、改善生态环境、解决城乡劳动力就业、扩大出口创汇、丰富人民物质和文化生活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纵观“十五”期间的发展,我省茧丝绸行业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为“十一五”期间乃至以后的发展都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一)宏观调控成效显著,全行业保持基本稳定。 “十五”期间,我省茧丝绸行业实行政企分开,行业管理体制和国有丝绸企业改革、改组以及改制取得突破,行业经济运行质量明显改善,保持了良好的发展态势。2001年全省有桑园90万亩,生产鲜茧4.47万吨,收购4.03万吨,创历史最高纪录。生产厂丝4046吨,生丝平均等级3A83,茧丝绸出口创汇1.56亿美元。2002年全省约有91万亩桑园遭受旱灾,茧丝行情持续徘徊在历史低价位,外销价格大幅下滑。蚕茧生产出现连续三年滑坡,2002年、2003年、2004年桑园面积分别是100万亩、70万亩、60万亩;蚕茧收购量分别是3.80万吨、2.70万吨、2.71万吨;生丝质量稳步提高,平均等级分别为4A05、4A15、4A26;出口创汇分别是1.58亿美元、1.36亿美元、1.278亿美元。2005年,茧丝市场好转,价格一路上扬,茧丝生产出现恢复性增长。我省88个县(市、区)、400多个乡镇有桑蚕生产,拥有桑园75万亩,投产桑园70万亩;发放蚕种107万

四川省经济和工程专业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专业设置

附件 四川省经济专业和工程技术高级职务 评审委员会评审专业设置 一、四川省经济专业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下设10个专业 1.工商管理 工商企业管理、价格管理、咨询,其它。 2.工业经济 宏观经济、区域经济、产业经济、工业经济项目管理,其它。 3.农业经济 农村经济、农村经营管理、农业经济管理,其它。 4.商贸经济 商业管理、商业营销、电子商务、贸易,其它。 5.金融 银行债券、货币流通、投资理财、证券期货、融资担保、保险、金融,其它。 6.财税 财政预算、税务筹划、公司财务、资产管理、财税,其它。 7.运输经济 水路运输、公路运输、铁路运输、民航运输,邮电快递,其它。 8.人力资源管理 人力资源规划、招聘与配置、培训与开发、绩效管理、

薪酬福利管理、劳动关系管理,其它。 9.建筑经济 建筑工程预结算、建筑企业经营管理、建筑统计、建筑材料供应与管理,房地产,其它。 10.旅游文化经济 旅游资源开发、旅游服务、导游,文化传媒、信息网络经营、饭店管理,其它。 二、四川省工程技术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下设18个大类工程专业 (一)机械工程 1.机械设计:机械设计、流体传动与控制设计、电力拖动与自动控制设计、机电一体化系统设计等专业。 2.机械制造:机械加工、锻造、锻压、焊接和热处理等专业。 3.机械仪表:自动化仪表与系统、光学与光电仪器精密仪器(科学仪器)和电工测量仪表。 4.设备工程:设备管理、设备维修、动力设备运行管理与维修。 (二)能源电力 1.热能动力工程:锅炉、汽轮机、燃气轮机、热工过程控制及其仪表、供热与制冷、火电厂建筑与安装、物料输送、金属与焊接、火电厂化学、火电厂环保、火电厂劳动保护、新型发电技术及其它与热能动力工程有关的专业。

上海市建设委员会、上海市计划委员会、上海市监察委员会、上海市

上海市建设委员会、上海市计划委员会、上海市监察委员会、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建设工程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工程监理 【发文字号】沪建[1997]0305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建设委员会上海市计划委员会上海市监察委员会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日期】1997.04.22 【实施日期】1997.05.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建设委员会、上海市计划委员会、上海市监察委员会、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建设工程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沪建[1997]0305号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二日) 各委办局、集团(总公司),各区、县建委(建设局)、计委、监委、工商局,各省市驻沪办: 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建设工程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建设工程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

本市从1989年实行建设工程招投标制以来,对降低工程造价、缩短工期、保证质量、减少经济纠纷等均起到了促进作用。随着建设规模的不断扩大,为了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确保工程质量和合理控制造价,去年11月,经市政府同意,成立了上海市建设工程交易管理中心。该中心的成立,为本市建立有形、有序、公开的建筑市场,解决建筑市场管理中深层次问题,将建筑市场纳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轨道创造了条件。同时,对于制止当前建设工程承发包领域内存在的违反建筑市场管理规定的行为,更好地发挥投资效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反腐倡廉,教育保护干部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

山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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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青岛海关、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关于2004年外商投 资企业联合年检工作的通知 【标 签】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工作,年检 【颁布单位】山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山东省财政厅青岛海关 【文 号】鲁外经贸外资字﹝2004﹞第95号 【发文日期】2004-02-12 【实施时间】2004-02-12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工商年检 各市外经贸局、经贸委、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外管局,各隶属海关: 根据《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联合年检的实施方案的通知》((1998)外经贸资发第938号文)精神,现将2004年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商务部关于启用2004年新版外商投资企业和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及存根的通知》(商资函(2003)642号文)文件要求,从2004年1月1日起,新版外商投资企业和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投入使用。换发新版批准证书工作要与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工作结合起来。外商投资企业需凭新版批准证书参加2004年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位。 二、各市联合年检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把对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工作作为改善投资环境,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监督管理,促进外商投资企业依法经营的重要措施来抓。各市要进一步加强八部门的协调配合,指导开展本地区的联合年检工作。 三、各市联合年检部门要加强协作,采取联合办公的形式,提高效率,方便企业参检。 四、联合年检的范围是:2003年12月31日前审批、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 五、年检期间,省联合年检各部门将组成检查小组赴各市检查、指导工作。重点是检查各市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委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委员会等关于第四批省级特色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的 批复 【法规类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发文字号】川科发高[2014]38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四川省商务厅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4.12.15 【实施日期】2014.12.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委员会、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四川省商务厅、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第四批省级特色高 新技术产业化基地的批复 (川科发高〔2014〕38号) 各有关单位: 发展特色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是促进我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和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要举措。是凝聚创新要素,构建技术服务平台,促进产业集聚、产业链延伸的重要载体。也将作为我省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

有力抓手。 2010年以来,省科技厅与省级相关部门启动了我省特色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建设工作。到2013年底,已认定特色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38家(原认定邛崃海相沉积卤水勘探开发与综合利用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予以撤销)。基地建设为促进我省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各地特色、优势产业做强做大,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发挥了积极作用。按照《关于发展我省特色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的意见》(川科高﹝2010﹞30号)精神,有关市州积极申报,经评审和综合研究,批复成都邛崃精细化工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等4家基地为我省第四批特色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基地名单见附件)。 各特色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应完善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大力推进特色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促进产业集

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关于组织申报2016年上海市产业转型升级发展专

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关于组织申报2016年上海市产业转型升级发展专项资金项目(产业技术创新第一批)的通知 【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 【发文字号】沪经信技[2016]76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6.03.08 【实施日期】2016.03.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关于组织申报2016年上海市产业转型升级发展专项资金项目(产业 技术创新第一批)的通知 (沪经信技〔2016〕76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创新驱动发展、经济转型升级”的要求,进一步推进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落实《中国制造2025》,加快培育发展“四新”经济,根据《上海市产业转型升级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经信规〔2015〕101号)和《上海市产业技术创新专项支持实施细则》(沪经信技〔2015〕769号),现就组织申报2016年上海市产业转型升级发展专项资金项目(产业技术创新第一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计划专题 (一)重大项目产学研联合攻关专题 支持方向:聚焦本市产业重点发展方向,围绕产业链关键环节和瓶颈问题,支持企业联合高校、科研院所开展联合攻关,支持高校、科研院所的重要创新成果在本市实施产业化,鼓励示范基地对产学研合作新机制、新模式的开展探索和实践。本年度重点支持航空发动机与燃气轮机、智能制造系统、核电关键设备及技术等领域的重大协同创新项目。 申报要求: 1.申报单位原则上要求必须建有市级及以上企业技术中心,或国家级研发机构(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 2.优先支持项目牵头申报单位为上海市产学研合作创新示范基地的项目; 3.牵头单位应联合有关高校或科研院所共同申报,并建立产学研长效合作机制(须附合作协议等证明文件),在合作模式上要有特点、有创新; 4.重点支持本市高校知识服务平台参与协同创新的项目。 申报时间:4月4日-4月15日。 (二)产业创新联盟建设专题 支持方向:支持产业创新联盟围绕机器人、物联网、新型显示、高端医疗设备、智能汽车、智慧交通、新材料等“四新”重点领域开展:1.标准化建设,包括联盟标准的研究制订、验证、应用示范和推广等;2.知识产权建设,包括知识产权战略研究、知识产权防御、共享、保护、运用等体系建设。通过实施标准化和知识产权专项,促进创新联盟持续发展,逐步形成联盟产业协同创新共同体,对本市“四新”经济起到提升和促进作用。 支持方式:专项资金补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江苏省经贸委解读

江苏省物流示范基地和示范企业 评定管理暂行办法 苏经信交通〔2010〕507号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江苏省物流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纲要》,发挥省重点物流基地和企业的典型示范作用,加快我省物流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江苏省物流示范基地”和“江苏省物流示范企业”将授予我省物流业中具有鲜明特色和行业影响的省重点基地和企业。 第三条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信委)负责对江苏省物流示范基地和示范企业的评定管理工作。 第四条评定条件 (一)申报江苏省物流示范基地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江苏省多式联运转运物流示范基地 (1)基地已被认定为省重点物流基地。 (2)基地内资产总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物流企业10家以上。 (3)基地年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

(4)基地内从事铁、公、水、航等多式联运企业的营业收入占基地年营业收入的75%以上。 (5)基地实行统一管理,一站式服务,具有8种以上的物流服务功能(如运输、仓储、装卸、加工、包装、分拣、货代、配送、结算、信息等,下同)。 2、江苏省区域性综合物流示范基地 (1)基地已被认定为省重点物流基地。 (2)基地内资产总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物流企业15家以上。 (3)基地年营业收入15亿元以上。 (4)基地内从事区域性综合物流的企业营业收入占基地年营业收入的75%以上。 (5)基地实行统一管理,一站式服务,具有8种以上的物流服务功能。 3、江苏省城乡物流配送示范基地 (1)基地已被认定为省重点物流基地。 (2)基地内资产总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物流企业10家以上。 (3)基地年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 (4)基地内物流企业的配送客户200个以上,或配送客户占总客户数的70%以上。

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文件

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文件
鲁经贸建字〔2008〕115 号
关于表彰 2007 年度全省社区商业工作 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报
各市流通主管部门: 社区商业建设是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构建和谐社会 的一项重要内容。2007 年,各设区市及部分县级市,按照商务部、 省经贸委有关做好社区商业工作的通知精神,继续深入扎实地开 展国家及省级社区商业示范社区创建活动,以示范社区创建带动 整个社区商业工作的开展,取得了明显成效。为总结经验,肯定 成绩,表彰先进,进一步促进社区商业建设,省经贸委决定授予 济南市贸易服务局等 31 个单位 2007 年度全省社区商业建设先进 集体称号,授予张建宏等 41 名同志 2007 年度全省社区商业建设 先进个人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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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受到表彰的单位和个人再接再厉,不断进取。同时,各 市流通主管部门应认真推广、学习先进经验,勇于创新,争创优 秀,为社区商业建设做出更大贡献。
附件:1、2007 年度全省社区商业建设先进集体名单 2、2007 年度全省社区商业建设先进个人名单
二○○八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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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2007 年度全省社区商业建设先进集体名单
济南市贸易服务局 济南市历下区商业服务局 青岛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青岛市崂山区企业发展局 淄博市服务业办公室 淄博市张店区财贸局 淄博市淄川区商业贸易办公室 潍坊市贸易局 潍坊市奎文区贸易局 烟台市莱山区财贸办公室 烟台市牟平区贸易局 威海市贸易办公室 威海市环翠区贸易办公室 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服务业局 威海市文登市财贸办公室 东营市河口区经济贸易局 东营市东营区服务业发展局 济宁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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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经贸委中小企[2003]143号 国家关于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暂行规定

附件3 国家关于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暂行规定 国经贸委中小企[2003]1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计委、财政厅(局)、统计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按照法律规定,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研究制订了《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中的中小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订大中小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并提供相应的统计数据;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再制订与《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分标准;对尚未确定企业划型标准的服务行业,有关部门将根据2003年全国第三产业普查结果,共同提出企业划型标准。 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标准根据企业职工人数、销售额、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 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于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和邮政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 和餐饮业。其中,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本标准以外其他行业的中小企业标准另行制定。 四、中小企业标准为: 工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20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为40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3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资产总额4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 建筑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30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40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6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资产总额4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 批发和零售业,零售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500人以下,或销售额15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100人及以上,销售额1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批发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2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1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 交通运输和邮政业,交通运输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30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5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邮政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10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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