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前筛查技术规范及质量控制

产前筛查技术规范及质量控制
产前筛查技术规范及质量控制

产前筛查质量控制规范

令狐采学

一、产前筛查门诊工作程序

1. 目的:保证产前筛查工作规范有序地开展。

2. 范围:产前筛查检测项目。

3. 程序:

① 在孕妇进行孕期检查时,及时了解孕产妇的个人史、既往史、

孕产史和家族史,同时向其宣传产前筛查预防遗传

病的重要性,并指导孕妇如何参加产前筛查。

② 母血清产前筛查在早孕期(7~14+6周)、中孕期(14~20

+6周)进行,但由于母血清产前筛查的局限性,

一般可建议孕妇在孕12~14周、孕20~22周及孕

32周左右各进行一次详细的B超检查,以排除各

期可发现的先天畸形。

③ 向孕妇说明其具有知情同意权,待其同意参加产前筛查后,

门诊医师应详细询问并准确填写下列数据:

i.出生日期(公历)

ii.体重

iii.末次月经日期(公历)、月经周期、B超检查时间测定的CRL或BPD值

iv.是否吸烟

v.是否双胞胎或多胞胎

vi.是否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

vii.是否有异常妊娠

viii.联系方法

④ 标本采集见产前筛查实验操作常规。

⑤ 筛查结果分析:在对各个指标进行计算分析之后,风

险率以1/n的方式来表示,意味着出生某一患儿存在1/n的可能性。唐氏综合征筛查采用1/275为临界值;

18-三体筛查采用1/350为临界值。筛查结果分为高风险和低风险,与临床检验上的阳性和阴性结果有区别。

⑥ 筛查结果的处理:

i.筛查高风险的孕妇表示其生唐氏综合征儿的可能

性较高,但不是确诊,建议该孕妇进行产前诊断。ii.筛查低风险的孕妇表示其生唐氏综合征儿的可能性较小,但不能完全排除生唐氏综合征儿的可能

性,可以继续妊娠。

⑦ 经过产前筛查的孕妇都进行随访。

⑧ 下列情况的孕妇建议行染色体病产前诊断:

i.产前筛查高风险的孕妇

ii.35岁以上的高龄孕妇

iii.有反复流产史的孕妇

iv.曾生育过染色体异常儿的孕妇

v.夫妇一方为染色体异常的孕妇

⑨ B超发现胎儿下列情况建议孕妇做胎儿染色体检查:

i.羊水过多,尤其伴有胎儿宫内生长受限

ii.股骨短

iii.颈部透明区增厚或颈部水囊瘤、胎儿水肿

iv.肾盂积水、肾脏畸形

v.脑积水或侧脑室扩大、脑脉络丛囊肿、后颅窝增宽vi.唇、腭裂,尤其伴有其他异常者

vii.单脐动脉、脐带囊性包块、脐膨出

viii.先天性心脏病、心内强回声光斑

ix.多发畸形

二、产前筛查质量控制管理

1、应向35岁以下孕妇推荐产前筛查。

2、产前筛查必须按照知情选择、孕妇自愿的原则,医务

人员事先需告知孕妇或其家属产前筛查的性质和目的

以及与诊断性检查相比筛查的局限性。孕妇和/或家属

签署知情同意书。医疗单位不得以强制手段要求孕妇

进行产前筛查。

3、产前筛查机构必须对筛查高危病例的后续诊断负责。

4、定期评估筛查效果。

5、建议将如下筛查指标作为高风险指标,进行胎儿核型

分析:(1)孕妇年龄≥35岁;(2)Freeβ-hCG值≤0.25

MoM;(3)AFP值≤0.4MoM;(4)唐氏风险≥1/275

(5)18三体风险≥1/350

6、AFP值≥2.5 MoM建议超声检查排除NTD。

7、唐氏筛查高危切割值应与临床医生常规以年龄为唯一唐

氏儿风险指标行产前细胞遗传学诊断人群的切割值相

一致。

8、筛查报告经副高以上职称的具有从事产前诊断资格的专

业人员复核后,才能签发。

9、熟悉实验室报告的产前咨询医生,对筛查结果进行解释。

10、所有筛查孕妇应首先确定年龄、孕周等的准确性,以避

免因年龄、孕周错误影响筛查结果。对血清标志物

MoM值异常者,应进行重复检测,以排除检测误差。

(所有筛查高危的孕妇需要首先对血清进行重复检

测,以减少检测过程中的误差。如仍为高危进行超声

检查核对孕周,以排除由于孕周错误所致的高危结

果。)

11、超声核对孕周应以双顶径作为指标。

12、实验室报告在B 超校正孕周后假阳性率应在5%左右。

13、筛查结果的原始数据和血清标本必须保存一年以上,血

清标本须保存-70℃,以备复查。

三、筛查后高危人群的处理原则

1. 应及时将筛查结果通知孕妇和/或家属,并由产前咨询人

员向他们解释结果,并提出进一步检查和诊断的建议。

2. 对筛查结果怀疑神经管缺陷(NTD)的孕妇建议进行超声

检查。对唐氏儿高风险的孕妇建议行胎儿细胞遗传学检

查。在患者知情同意的基础上签署知情同意书。

3. 对唐氏儿高风险的孕妇胎儿细胞遗传学检查率应≥80%;

如未进行胎儿核型分析,则在出生后尽可能进行脐血染

色体核型检查;高风险孕妇随访率应达到100%。

4. 对筛查出的高危病例,在未作出明确诊断前,不得随意为孕妇做终止妊娠的处理。

5. 对所有筛查对象进行跟踪观察,直至分娩(随访率

≥95%),并将妊娠结局如实记录。流产者应尽量争取获

取组织标本行细胞遗传学诊断。

四、筛查资料和样本的采集、保存、运送技术规范

1、人员要求:筛查工作必须由经过专门培训的有资质的人员

承担。

2、产前筛查需按知情同意、孕妇自愿的原则

医务人员告知孕妇或其家属产前筛查的性质、目的以及与诊断性检查相比筛查的局限性,孕妇和/或家属签署知情同意书后方可进行筛查操作。

3、筛查孕妇资料登记要求

所有参与产前筛查孕妇资料应按照产前筛查申请单内容

逐项登记清楚。

4、使用唯一编码

编码要求准确、清楚,每位孕妇使用唯一编码,要求复读给孕妇听。

5、编码操作者固定,做到“三查七对”

操作时三查:即查编码、查离心管、查血清管。

6、血样登记表与本人七对:即对姓名、对年龄、对编码、对

末次月经、对B超孕周、对地址、对通讯电话。

7、血清管编码的书写要求

编号要求字迹清楚,准确无误。

8、血样的处理要求

全血于室温放置2小时待血液完全凝集后再进行离心,分离血清时要仔细,避免溶血现象,分离出的血清用一次性吸管转入血清管中,血清管盖须拧紧,防止血清漏出,标本如能在7天内检测完毕,则置2~8℃保存;如检测时间超过7天,则置-20℃冰箱保存。

9、筛查时孕周计算尽可能按B超孕龄,如不能取得B超孕龄,

则按末次月经推算;但如遇孕妇月经不规则或末次月经记不清楚,则必须进行B超孕龄测量,孕龄测量需精确到天数,早孕期统一以头臀长为准,中孕期统一以双顶径孕周为准。

五、质量控制管理规定

1、产前筛查质量管理是产前筛查技术的保证,各项质量控制

按照各专业规定进行。

2、制定质量控制措施分别以下列专业进行:临床科、影像科、实验室和信息管理的科。

3、各专业根据本专业的工作内容,制定详细的、切实可行的

质量控制体系和措施,并交医务部备案。

4、每一个专业应设质量控制监督人员,定期进行质量检查,并写出书面报告志,报专业负责人。专业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医务部。

5、设置专门的质量控制机构,由专人负责中心的质量控制。

6、质量控制机构应每月对各专业的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价,并写出书面报告会,报医务部。

7、各专业在接到质量控制台机构的整改意见后,应及时提出

整天改措施并报质量控制机构。

8、产前筛查质量评价纳入对各专业进行考核的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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