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化妆品经营监管模式的建议

关于化妆品经营监管模式的建议
关于化妆品经营监管模式的建议

关于化妆品经营企业监管模式的建议化妆品行业由于准入门槛低,现行法规相对比较滞后,导致化妆品质量问题屡见不鲜,其使用安全纠纷也成投诉举报的焦点之一。此外,化妆品违法手段层出不穷,稽查案件种类也呈复杂性、多样性。为了规范化妆品行业,加强化妆品市场监管,联系辖区化妆品行业实际情况,总结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为我省化妆品监管工作献计献策。

一、基本情况

XX无化妆品生产企业,均为经营单位或使用单位。截止今年3月份,金塘共有XX家经营户,其中XX家为化妆品经营户,XX家为美容院,XX家经营户中XX家经营范围中无化妆品零售。

二、存在的问题

1、化妆品经营(使用)未实行许可制度,监管存在盲点。化妆品经营不需要许可,门槛较低,只要营业执照就可经营,多有不定时性和不确定,监管部门对企业经营的动态信息不能实时掌握,也不利于实施有效监管。

2、准入简单,从业人员整体素质较低。化妆品经营准入简单,造成任何文化水平的人均可进行化妆品经营。大多数从业人员从未接受过有关化妆品法律法规方面的培训,部分人员未进行体检,大部分企业未索证索票和登记台账,进货查验也只是简单地核对数量。

3、多年来化妆品经营行业处于监管盲区,长期的不规范经营以及松散的监管,使得从业人员只注重经济效益,不重视产品质量,缺

乏必要的产品质量意识、不了解作为一个化妆品经营者应有的责任,从而也意识不到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制度的重要性。

4、美容院使用化妆品情况较突出。目前,美容院使用的化妆品大多是从美容用品代理商处购得,而一般的正规商场则没有,这种销售方式很容易规避监管。同时,美容院使用的化妆品很多事特殊用途化妆品和进口化妆品,但许多产品提供不出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

5、进货渠道比较乱。金塘存在很多小型经营者,无固定的供应商,需要进货时到化妆品批发市场,随机购进,未索证索票。这些小型的经营企业,未对产品进行任何查验,无法保证产品的质量。

6、化妆品普遍存在夸大宣传。化妆品广告无处不在,铺天盖地的出现在市场上,特别是夸大其使用功能、使用医疗术语等。

三、建议对策

1、科学监管。鉴于我国化妆品审批制度存在多头管理、多头认证、手续烦琐、程序繁杂的局面,对化妆品行业的管理机构进行有效整合,精简优化,变多头管理为单一式集中管理,提高管理效能。同时,相关职能部门从法律规章和技术规范的层面进行全面梳理,制定更加科学、合理的化妆品审评审批制度和运行机制,进一步提高技术门槛,完善审批与检测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强化生产许可管理,提高行业的市场准入门槛,规范生产行为。

2、专项监管。积极落实省局化妆品专项行动的工作部署。将整顿和规范化妆品市场秩序工作和化妆品审批、注册、生产有机结合起来。加大对经营企业、美容美发院的管理,对制售假冒伪劣化妆品、

坑害消费者的不法生产经营者坚决查处,有力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化妆品活动,并把这个工作纳入常态化。成立专业的化妆品安全风险评估机构,依法加强化妆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和潜在问题的研究。

3、共同监管。动员群众,参与打击制假售假专项行动。一方面强化工商服务站、12315申诉平台、“一会三站”、维权志愿者、“1 2315打假维权提示牌”等维权渠道作用,让广大消费者、新闻媒体、社会大众都有效、积极参与到执法监督中来,形成全方位、宽领域、多层次、广覆盖的监督化妆品违法行为网络。另一方面,根据化妆品网络交易的特殊性,建议建立全国工商系统跨区域协助消费维权工作制度,提高化妆品网络消费维权效能。

2018年化妆品监管工作要点

2018年化妆品监管工作要点 (一)完善日常监管制度。健全保健食品、化妆品销售经营日常监督管理制度,科学划分事权,明确监管职责,完善监管网格体系,落实监管责任;建立健全“黑名单”制度、开展约谈工作。 (二)推行标准化监管。根据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实务操作手册,明确监管事项和重点,确定监督检查内容和标准,进一步统一监管尺度和执法标准。 (三)规范保健食品经营管理。开展保健食品经营情况调研,加强对保健食品会销和电子销售的研究,适时出台有关监管措施。积极探索保健食品经营许可新模式,进一步完善备案登记制度。 二、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一)加大日常监管力度。认真落实保化品经营企业日常检查计划,加强对台帐建立、索证索票等重点环节,批发市场、超市、药店、专营店等重点场所,问题多发区、主导产业区等重点区域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二)加强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加大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覆盖面,落实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方案,对重点区域、重点产品有针对性地开展抽检,开展完成好保健食品化妆品专项抽检工作。 (三)开展专项监督检查。组织开展对重点原辅料、鱼油、阿胶类、染发类、祛斑类等重点品种的专项检查。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保

健食品化妆品经营环节监督检查和飞行检查,特别要开展好美容、美发等化妆品使用环节的产品合法性专项整治工作。 (四)巩固和扩大“打四非”专项行动成果。进一步深化打击保健食品“四非”专项行动,对发现的问题继续一查到底,做到件件有结果,同时,主动出击,对“四非”行为露头就打,坚决防止反弹反复。 三、努力推进技术支撑能力建设 (一)推进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体系建设。继续扩大哨点规模,完善监测程序和标准,制定监测技术规范,建立健全监测工作机制,积极开展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与评价工作。 (二)推动监管档案信息化建设。以机构调整为契机,进一步摸清保化品经营单位底数,健全完善保健食品、化妆品经营企业电子档案,实现信息的及时共享,提高监管效能。 四、不断提升队伍素质 (一)强化业务培训。围绕监管的形势与任务,开展保健食品、化妆品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的培训,不断提高各级人员和企业人员的理论水平与实践能力。 (二)大力鼓励创新。鼓励各食药所在监管实践中,创造新思路、新制度、新措施,并及时予以总结推广。 (三)加强作风建设。进一步巩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实施办法和省市局有关贯彻落

化妆品战略营销模式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7a6754761.html, 化妆品战略营销模式 作者: 来源:《销售与市场·营销版》2009年第34期 编者按 被称为“美丽经济”的化妆品市场,近年来发展速度异常迅猛。国际化妆品巨头纷纷抢滩进驻,各大商家互不相让、你争我夺,分吃着中国化妆品市场的饕餮大餐。由于本土化妆品企业在产品研发,资金,人才、市场营销上均处于劣势,无法在高端市场和国际品牌竞争,大多数本土品牌只能定位在中低端市场。但是,随着越来越多的外资巨头对本土化妆品企业的收购,本土企业在中低端化妆品市场取得的优势也很难继续保持。 近些年来一连串的收购案说明,中国本土化妆品企业在跨国巨头的围追堵截下已然失去还手之力。显然,中国化妆品市场已经进入品牌整合时代。对我国化妆品企业而言。要想在这个强手如林的舞台有所作为,就必须改变传统的市场运作理念,挖掘自身的资源优势和核心竞争能力,重视战略营销,构建崭新模式。本期专题通过解读国际化妆品企业的战略营销之道,力图为本土化妆品企业走出困境提供新的思维和方法。 护肤品企业的战略营销模式 高春利 护肤品企业只有利用企业有限资源和竞争对手之间形成非对称的竞争格局,才能为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塑造和优势的爆发奠定坚实的基础。 国际第一化妆品品牌欧莱雅在2003年全资收购国内著名护肤品牌小护士后,意味着国外化妆品巨头准备在中国市场大干一场的决心。随后,2004年欧莱雅收购了国内另外一个著名 的护肤品品牌羽西,2007年德国的拜耳斯道夫收购丝宝,2008年美国强生收购了大宝……至此,国内护肤品行业内较成规模的本土品牌相继外嫁,全面沦陷。这一系列相关的动作一个方面昭示着国外巨头们磨刀霍霍,另外一个方面也不得不引起我们的思考:中国本土护肤品企业究竟怎么了?

我国现行的化妆品监督管理法规主要有哪些

我国现行的化妆品监督管理法规主要有哪些? 2012年12月14日发布目前的化妆品监督管理法规体系主要包括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标准等部分。 1.法规:主要有《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1989年9月26日由国务院批准,1990年1月1日起实施。 2.部门规章:主要有《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1991年3月27日卫生部令第13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43号)、《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2007年7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00号令)、《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1993年7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2号)。 3.规范性文件:主要有《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卫监督发〔2007〕1号)、《关于印发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09〕856号)、《关于印发化妆品命名规定和命名指南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72号)、《关于印发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82号)、《关于印发化妆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现场检查工作指南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89号)、《关于印发化妆品技术审评要点和化妆品技术审评指南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393号)、《关于印发国际化妆品原料标准中文名称和目录(2010年版)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479号)、《关于印发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1〕181号)、《关于印发化妆品新原料申报与审评指南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1〕207号)等。 4.技术标准:技术标准可分为通用基础标准、卫生标准、方法标准、产品标准和原料标准几大类。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

02-卫生部《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 (19910321)[最新]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化妆品卫生监督工作的领导。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履行化妆品卫生监督职责,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作,健全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增强监督检验技术能力,提高化妆品卫生监督人员素质,保证《条例》的贯彻实施。 第二章审查批准《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第三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审核批准程序是: (一)化妆品生产企业到地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领取并填写《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申请表》(附件,)一式,份,经省级企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向地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报卫生部备案。 (二)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合格的企业,发给《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接到申请表次日起,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函复,对未批准的,应当说明不批准的理由。 (三)《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采用统一编号,有效期四年。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应依据原申报材料每,年对企业复核,次。

第四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有效期满前,个月应当按本《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重新申请。申请获批准的,换发新证,可继续使用原《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 第五条已获《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增加生产新类别的化妆品,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联营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分别在所在地申请办理《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化妆品生产企业迁移厂址、另设分厂或者在厂区外另设车间,应按规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应注明分厂(车间)。 第七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不得涂改、转让,严禁伪造、倒卖。 化妆品生产企业变更企业名称,必须到发证机关申请更换新证。 遗失《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应及时向发证机关报失,并申请补领新证。 自行歇业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及时到发证机关注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第八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依据《条例》第六条规定颁发。其中不具备《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条件的,在规定的期限内可以委托有条件的非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代检。具体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具体情况规定。 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化妆品生产场地的选址、建筑设计应符合化妆品卫生标准和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对其选址、建筑设计进行审查,并参加竣工验收。

化妆品营销项目策划书

关于某某品牌男性化妆品有限公司 营 销 策 划

目录 一、前言 二、环境分析 三、SWOT分析 四、营销战略与营销组合姓名:XXX 班级: 学号:

五、财务分析 六、结束语 一、前言 随着现在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进步,生活质量不断提高,21世纪的新新人类——不管是女人还是男人,都越来越注重自己的形象问题,化妆品已不再是女士的专利。男士们的工作辛苦、奔波劳累,疏于管理皮肤的他们的皮肤比女人更需要护理、更需要好好的保养。 目前,男士化妆品在市场上还比较少,而男士在化妆品方面的需求日益增多,城镇60%的男性每天都在使用化妆品,其中有90%的人认为男性应该使用自己专业的化妆品。面对庞大的目标消费群,市场上却没有一个优秀的男士品牌,即使有个别的品种也只是依附于女性品牌之中,不成体系。不争的事实告诉我们,男士护肤品前景十分可观,而男士化妆品专卖店在市场上几乎没有。

根据男性的特点和爱好,以及我们对国内市场与太原市场的调查与分析,发现在女士化妆品早已占满整个市场的今天却没有一个真正像样的男士化妆品专卖店来为男士朋友们提供服务。因此,在通过充分的市场调研及对大量二手资料分析后,我们决定开一家男士化妆品专卖店公司并为之制定了一套营销策划方案。 公司概述 某某品牌男士化妆品有限公司是一个假想的公司,即一家集专业美容护肤产品研产销为一体的企业。我们拥有男士化妆品研发的专业技术和独特配方,提出优雅时尚,经典男人的新观念,让消费者看到简单、快速、有效地美容方法,并跟上国际时尚脚步,让男人拥有一个好的形象。本公司致力于发展成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民族品牌为目标,不断集聚近万名海内外有识之士,群策群力,共同进取!目前主导品牌已成为具有较强亲和力并为亿万消费者所钟爱的知名品牌。 我国化妆品市场每年约为400亿元的市场需求,且仍年均15%的速度增长。男士化妆品市场份额目前占有率为1%到2%,公司采用投资建厂解决方案。公司重视长期和短期目标相结合,目标在于发展产品的领域,注重在美容、营养疗效、多功能、原料天然化以及生物工程产物方向发展,并且开发了保健食品,还涉足家庭护理领域,形成了以男士化妆品为主的多元化经营公司。 我们的宗旨: 诚信为本,为您创造健康与环保美容的新概念。 产品理念:安全、有效、关爱每个男人的护肤生活。 产品定位:质量与价格成正比,价格与服务成正比。 产品开发标准:符合国际质量标准,绿色环保。 产品价格承诺:以低利为原则,为所有男士提供优质专业的产品。

(完整)化妆品监管实务

(完整)化妆品监管实务 编辑整理: 尊敬的读者朋友们: 这里是精品文档编辑中心,本文档内容是由我和我的同事精心编辑整理后发布的,发布之前我们对文中内容进行仔细校对,但是难免会有疏漏的地方,但是任然希望((完整)化妆品监管实务)的内容能够给您的工作和学习带来便利。同时也真诚的希望收到您的建议和反馈,这将是我们进步的源泉,前进的动力。 本文可编辑可修改,如果觉得对您有帮助请收藏以便随时查阅,最后祝您生活愉快业绩进步,以下为(完整)化妆品监管实务的全部内容。

化妆品监管实务 第一章化妆品监管基础知识 一、化妆品定义 1990年颁布的《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定义:“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的方法,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 2013年10月11日,国家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工作的通知》,规定牙膏类产品列入化妆品监管范围。 2015年7月20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中定义:“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用于人体表面(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牙齿和口腔黏膜,以清洁、保护、美化、修饰以及保持其处于良好状态为目的的产品"。 二、化妆品分类 目前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分类为:发用类、护肤类、美容修饰类、香水类、牙膏。生产许可分类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蜡基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 国家总局《化妆品生产许可工作指南(暂行)》,将在发放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时,将化妆品分类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和其他单元,每个单元分若干类别。 我国在化妆品行政许可时将化妆品分为特殊用途化妆品和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两大类. (一)特殊用途化妆品类 根据我国《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特殊用途化妆品是指用于育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祛斑、防晒的化妆品。《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对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定义如下: 1、育发化妆品:是指有助于毛发生长,减少脱发和断发的化妆品。原卫生部《关于化妆品监督执法有关请示的批复》(卫法监食便函﹝2002﹞107号)中规定,凡宣传可防止断发、有助于毛发生长、减少脱发、促使眉毛及睫毛生长的化妆品,按育发类特殊用途化妆品管理. 2、染发化妆品:是指具有改变头发颜色作用的化妆品(不包括可即时清洗掉和非永久性改变头发颜色的产品)。 3、烫发化妆品:是指具有改变头发弯曲度,并维持相对稳定作用的化妆品。 4、脱毛化妆品:是指具有减少、消除体毛作用的化妆品。

2020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27号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已经2020年1月3日国务院第7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 2020年6月16日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加强化妆品监督管理,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健康,促进化妆品产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用于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人体表面,以清洁、保护、美化、修饰为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 第四条国家按照风险程度对化妆品、化妆品原料实行分类管理。 化妆品分为特殊化妆品和普通化妆品。国家对特殊化妆品实行注册管理,对普通化妆品实行备案管理。 化妆品原料分为新原料和已使用的原料。国家对风险程度较高的化妆品新原料实行注册管理,对其他化妆品新原料实行备案管理。 第五条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化妆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化妆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对化妆品的质量安全和功效宣称负责。 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 第七条化妆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督促引导化妆品生产经营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推动行业诚信建设。 第八条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进行社会监督。 第九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化妆品研究、创新,满足消费者需求,推进化妆品品牌建设,发挥品牌引领作用。国家保护单位和个人开展化妆品研究、创新的合法权益。 国家鼓励和支持化妆品生产经营者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规范,提高化妆品质量安全水平;鼓励和支持运用现代科学技术,结合我国传统优势项目和特色植物资源研究开发化妆品。 第十条国家加强化妆品监督管理信息化建设,提高在线政务服务水平,为办理化妆品行政许可、备案提供便利,推进监督管理信息共享。 第二章原料与产品 第十一条在我国境内首次使用于化妆品的天然或者人工原料为化妆品新原料。具有防腐、防晒、着色、染发、祛斑美白功能的化妆品新原料,经国务院药品监

化妆品营销策略及发展趋势

化妆品营销策略 <>化妆品营销策略大盘点 <>化妆品的保健营销攻略 <>化妆品营销模式新走向 <>中药化妆品的营销趋势

化妆品营销策略大盘点 中国化妆品市场是一个充满活力的市场,跨国企业的大举进入,本土企业的崛起,使这个行业更加变化多端:产品结构变化,市场更加细分,概念日渐翻新,营销也各有高招。这促进了国内化妆品行业的发展,又加剧了行业品牌之争。特别是国外品牌的介入,更加使竞争升级。 从策略上讲,国际名牌化妆品主要采用广告开道,品牌专柜销售策略、自我销售策略和网络销售策略进行市场销售。不同的策略适合不同的企业需要,满足不同的消费者需求,目的只有一个,以最巧的方式,将产品销售出去。 女性购物多集中于百货商场专柜,品牌专柜销售策略使许多国际名牌大获成功。以资生堂在中国的合资企业为例,1991年北京资生堂丽源化妆品有限公司成立,生产欧珀莱品牌化妆品,到1999年5月,该企业在中国各地百货商场设立了230个欧珀莱品牌专柜,产品十分畅销。 人员直销目前也相当流行,如玫琳凯、雅芳等国际品牌。以雅芳化妆品为例,其创品牌的至今,已有116年历史,其市场推广过程就是直销成功的过程。雅芳公司目前年销售额逾45亿美元,员工超过3.2万人,产品远销125个国家,品种多达16000多种,畅销世界每个角落。雅芳公司以高额的佣金制度,吸纳了近200万雅芳小姐,在全世界推销雅芳化妆品。 还有目标营销、药店营销、服务营销、包装营销、保健式营销、俱

乐部营销、连锁营销等新兴的营销策略,各具优势,各有特色,在营销领域都成就了相当多的品牌和企业。以下将借助经典案例,分别剖析营销策略之要义,期望对化妆品营销人士有所裨益。 目标营销策略 目标顾客营销是指针对特定消费者,研究其消费心理,采用有针对性的营销策略。这里主要分析女性的消费心理。 女性的消费心理方面与男性不同,因此其购买行为也各有特点。女性购买欲望上多爱自我感觉,易受购买环境气氛影响,容易冲动而产生购买行为。当她们逛商场时,碰巧看见一位美容师在为某顾客作化妆品示范,很容易受到感染,从而被深深吸引,再经美容师的热情推荐,化妆品迷人芳香的熏陶,很容易冲动一次,即兴购买。 另外,女性购买化妆品,一般自我意识比较重,常常以个人喜好,或参照一定标准后,实施购买行为。女性天生好幻想,神经非常敏感,她们在选购化妆品时,爱凭主观感觉,以所见、所闻、所触摸为参照,然后决定购买行为,这种特别的心理特点,在销售中决不能忽视。如果销售的是情感型商品,则要得到女性情感上的满足和心理上的认同,化妆品的使用价值是美容,从情感方面还要满足女性爱美、希望青春常在的心理需求。针对目标对象,以情感诉求方式赢得市场的案例比比皆是。早在七十年代,当西方女性们刻意追求独特个性时,露华浓率先推“查理”香水,并宣扬“个性化”情感,引导一种生活方式,将“查理”香水包装成香味独特,新颖别致的个性化商品,引得不少女性争先购买。不久后,女性的消费情感发生了变化,从独立性变为追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实施细则知识问答 1、《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是何时开始实施的? 答:《条例》自1990年1月1日起施行;《细则》1991年3月27日起施行。 2、《条例》规定的执法主体是谁?体制改革后,该《条例》的执法主体是谁? 答:《条例》规定的执法主体是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本次机改后,《条例》的执法主体为县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3、《条例》有多少章多少条? 答:条例共6章35条,第一章总则4条、第二章化妆品生产的卫生监督8条(第5-12条)第三章化妆品经营的卫生监督4条(第13-16条)第四章化妆品卫生监督机构与职责条7(第17-23条),第五章罚则9条(第24-32条)第六章附则3条(第33-35条)。 4、《细则》有多少章多少条? 答:《细则》有8章62条。第一章总则4条(第1-2条)第二章审查批准《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8条(第3-10条)第三章化妆品卫生质量和使用安全监督11条(第11-21条)第四章审查批准进口化妆品6条(第22-2条)、第五章经常性卫生监督6条(第28-33条)第六章化妆品卫生监督机构与职责10条(第34-43条)第七章罚则10条(第44-53条)第八章附则9条(第54-62条). 5、化妆品的生产、经营需要办理许可证吗? 答:根据《条例》及《细则》的规定,对化妆品生产企业的卫生监督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化妆品的经营不需要办卫生许可证。 6、《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由哪一级颁发?有效期多少年? 答: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督部门批准并颁发。有效期四年,每2年复核1次。 7、化妆品生产企业由哪一级监督? 答:市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已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组织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定期检查每年第一、第三季度各1次;审查发放《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当年和复核年度各减少1次。 8、生产特殊用途化妆品需要取得批准文号吗? 答: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为该产品的生产凭证。特殊用途化妆品证书为研制凭证,可用于该产品的技术转让。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每四年重新审查1次。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不得涂改、转让,严禁伪造、倒卖。 9、对化妆品生产企业的监督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对化妆品生产企业的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主要内容是: (1)监督检查生产过程中的卫生状况; (2)监督检查是否使用了禁用物质和超量使用了限用物质生产化妆品; (3)每批产品出厂前的卫生质量检验记录; (4)产品卫生质量; (5)产品标签、小包装、说明书是否符合《条例》第十二条规定; (6)生产环境的卫生情况; (7)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中患有《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疾病者调离情况。 具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监督指南进行。 10、对化妆品经营企业的监督频率是怎样规定的?

化妆品营销策略

化妆品营销策略 中国化妆品市场是一个充满活力的新市场,跨国企业的大举进入,本土企业的崛起,使那个行业更加变化多姿:产品结构变化,市场更加细分,概念日渐翻新,营销也各有高招。这更促进了国内化妆品行业的进展,又加剧了行业品牌之争。专门是国外品牌的介入,更加使竞争升级,归纳其营销策略,能够作以下要点概述:强劲的广告宣传攻势,公关策略应用,着重塑造品牌;成功的专柜营销策略;超细分的市场策略,能吻合不同的消费需求;包装策略设计更注重特色,更有个性,更有品质感;“引导消费”向“追踪消费”模式演变,更加迎合消费者心理需求;更重视品牌建设,重视市场信息收集、反馈和研究;更重视化妆品网络及终端建设。 从策略上讲,国际名牌化妆品要紧采纳广告开道,品牌专柜销售策略、自我销售策略和网络销售策略进行市场销售。不同的策略适合不同的企业需要,满足不同的消费者需求,目的只有一个,以最巧的方式,将产品销售出去。 百货商场专柜销售:百货商店是都市化的标志,女性购物多集中于都市,化妆品又是百货商店的要紧商品之一。女性选择化妆品的场所,仍以百货商店专柜为主。品牌专柜销售策略使许多国际名牌大获成功。以资生堂在中国的合资企业为例,1991年北京资生堂丽源化妆品有限公司成立,生产欧珀莱品牌化妆品,到1999年5月,该企业在中国各地百货商场设置了230个欧珀莱品牌专柜,产品十分畅销。 人员直销:目前,化妆品直销相当流行,如玫琳凯、雅芳等国际品牌。以雅芳化妆品为例,其创品牌的至今,已有116年历史,其市场推广过程确实是直销成功的过程。雅芳公司目前年销售额逾45亿美元,职员超过3.2万人,产品远销125个国家,品种多达16000多种。雅芳从创立以来,一直采纳直销方式销售产品,靠雅芳小姐推介,畅销世界每个角落。雅芳公司以高额的佣金制度,吸纳了近200万雅芳小姐,在全世界推销雅芳化妆品。在直销模式中,各竞争厂家为了鼓舞销售员,发挥制造性,纷纷使出潜能激发杀手锏,如在销售员奖励体制上,各显神通,安利公司以不同奖衔级不鼓舞直销员勇往直前,玫琳凯则以奖励"卡迪拉克"高级轿车为

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范

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范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化妆品标签标识的监督管理,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化妆品卫生规范》、《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及《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等有关法规文件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化妆品标签标识内容,包括粘贴、连接或印刷在化妆品销售包装上,以及置于销售包装内的文字、数字、符号、图案、音像和其他说明性材料等。 标签中未被覆盖的外文内容应符合本规范规定,或在标签中用规范中文明确表明“标签内容以中文为准”;专供出口生产的化妆品的标签不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化妆品标签标识的一般要求: (一)化妆品标签注明的产品使用说明必须符合化妆品定义规定的使用方法(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的方法)和使用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人体表面部位)。 (二)化妆品标签应按照《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GB5296)的要求标注有关内容。并应明确、完整的标明相关许可证号和批准文号。如: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明“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批准文号”;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明“进口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批准文号”或“进口非特殊用

途化妆品备案文号”;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明“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批准文号”和“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明“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 不属于化妆品范畴的产品不得标注任何与化妆品卫生监管有关的上述批准文号和许可证号。 (三)化妆品标签标注的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在华责任单位(进口商或销售商)名称及地址、原产国(实际生产国)、国内实际生产地、颜色、色号、香型、防晒系数、功能等信息应与产品获得相应卫生许可批件、备案凭证、以及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上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并与许可时批准的产品一致。 第四条化妆品名称的标注要求 (一)化妆品名称应符合《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的要求,名称原则上应包括商标名(或品牌名)、通用名和属性名。(二)名称标注要清晰、完整、易于辨认,不能使用产生混淆、误导消费者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标注方式。名称中文字或符号之间应紧密连接,不得有明显间隙。除商标外,均使用相同字体和字号。 (三)名称中使用注册商标的,必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不得使用有夸大功能或误导消费者的商标。(四)通用名应当准确、科学,可以是表明原料、主要功效成分或产品功能的文字。以原料或功效成分作为通用名时,必须是

最新整理浅谈化妆品经营行业安全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docx

最新整理浅谈化妆品经营行业安全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及解 决对策 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及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对化妆品的需求日益增长,化妆品已成为人们日常生活必备之物。遍布大街小巷的化妆品专卖店及批发市场,销售着品种繁多、琳琅满目的化妆品,与人们群众的生活息息相关,直接关系着人们群众的健康安全。 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的方法,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这些化学产品有双重性,合理使用能起到美容修饰作用,使用不当则会给人身健康带来安全隐患。 药监部门刚刚承接化妆品安全监管职责,如何顺利履行新职能,有效地加强化妆品的安全监管,成为近期工作中亟待解决的重大课题。为全面了解化妆品经营行业质量管理情况,我局开展了全市的化妆品经营企业调查摸底,发现了存在很多问题,下面笔者结合目前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从行业监管的层面进行阐述和提出解决对策。 一、监督法规体系不完善。我国对化妆品行业的监督管理很重视,多个部门共同参与管理。卫生部门、质监部门、药监部门、工商部门和海关,各管理部门齐抓共管,各司其责,各有一套规定,这样多部门、多法规、多标准的监管,往往造成企业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执法时觉得茫然,也易形成职能重叠交叉,出现监管盲区的不良局面。 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药监部门对化妆品监管的主要职责是卫生监督。《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实施细则为1989年制定并颁布,该条例中的执法主体是卫生部门,条例未明确卫生监督和化妆品经营的定义。20xx年的机构改革已明确化妆品的监管卫生部门移交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显然该条例已经不能适应快速发展的化妆品行业,迫切需要制定新法规来明确执法主体、卫生监督职能和监管范围,增强法规的可操作性。

化妆品营销策略

化妆品营销策略 化妆品营销策略 化妆品营销策略 化化妆妆品品营营销销策策略略 化妆品营销策略大盘点 化妆品的保健营销攻略 化妆品营销模式新走向 中药化妆品的营销趋势 化妆品营销策略大盘点 化妆品营销策略大盘点 化化妆妆品品营营销销策策略略大大盘盘点点 中国化妆品市场是一个充满活力的市场,跨国企业的大举进入,本 土企业的崛起,使这个行业更加变化多端:产品结构变化,市场更加细分,概念日渐翻新,营销也各有高招。这促进了国内化妆品行业的发展,又加剧了行业品牌之争。特别是国外品牌的介入,更加使竞争升级。 从策略上讲,国际名牌化妆品主要采用广告开道,品牌专柜销售策略、自我销售策略和网络销售策略进行市场销售。不同的策略适合不同的企业需要,满足不同的消费者需求,目的只有一个,以最巧的方式,将产品销售出去。 女性购物多集中于百货商场专柜,品牌专柜销售策略使许多国际名 牌大获成功。以资生堂在中国的合资企业为例,1991年北京资生堂 丽源化妆品有限公司成立,生产欧珀莱品牌化妆品,到1999年5月,

该企业在中国各地百货商场设立了230个欧珀莱品牌专柜,产品十分畅销。 人员直销目前也相当流行,如玫琳凯、雅芳等国际品牌。以雅芳化 妆品为例,其创品牌的至今,已有116 年历史,其市场推广过程就是直销成功的过程。雅芳公司目前年销售额逾45亿美元,员工超过3( 2万人,产品远销125个国家,品种多达16000多种,畅销世界每个 角落。雅芳公司以高额的佣金制度,吸纳了近200万雅芳小姐,在全世界推销雅芳化妆品。 还有目标营销、药店营销、服务营销、包装营销、保健式营销、俱 乐部营销、连锁营销等新兴的营销策略,各具优势,各有特色,在营销领域都成就了相当多的品牌和企业。以下将借助经典案例,分别剖析营销策略之要义,期望对化妆品营销人士有所裨益。 目标营销策略 目标顾客营销是指针对特定消费者,研究其消费心理,采用有针对 性的营销策略。这里主要分析女性的消费心理。 女性的消费心理方面与男性不同,因此其购买行为也各有特点。女 性购买欲望上多爱自我感觉,易受购买环境气氛影响,容易冲动而产生购买行为。当她们逛商场时,碰巧看见一位美容师在为某顾客作化妆品示范,很容易受到感染,从而被深深吸引,再经美容师的热情推荐,化妆品迷人芳香的熏陶,很容易冲动一次,即兴购买。 另外,女性购买化妆品,一般自我意识比较重,常常以个人喜好, 或参照一定标准后,实施购买行为。女性天生好幻想,神经非常敏感,她们在选购化妆品时,爱凭主观感觉,以所见、所闻、所触摸为参照,然后决定购买行为,这种特别的心理特点,在销售中决不能忽视。

如何加强化妆品监管

如何加强化妆品监管 化妆品监管工作移交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以来,如何加强化妆品市场监管就成为食重要而紧迫的课题。泸县局紧扣这一课题,深入实际,扎实工作,积极思考和探索化思路。 第一、目前存在的问题 (一)法规体系不健全,与行业发展不相适应 目前,用来监管化妆品市场的法规依据还是1989年制定的《化妆品卫生监督条细则,而且在管理体制上呈现部门设置重叠、职能交叉的局面,如美容美发店、理发在卫生行政部门,但其使用的化妆品卫生监管又是食药监部门行使,显然这种体制与妆品行业极不适应,迫切需要创新体制。此外,由于化妆品经营企业未实行经营许可门对企业经营的动态信息不能实时掌握,也不利于实施有效监管。 (二)缺乏统一标准,质量管理滞后 据查,目前我国化妆品产品标准多达18部。多标准体系为实际工作中的标准执例如在对化妆品中所含铅、汞等物质是否允许添加以及添加多少等方面的规定上,缺性规定,使得一些化妆品企业在配方设计时仍有意无意地使用禁用物质或超量使用限由于质量安全控制标准没有统一,直接影响了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管力度,导致某些化过关,生产的产品质量不高或不安全。 (三)包装标识混乱无序 这类现象包括一次性化妆品标注不全或无标注内容,多个化妆品共用一个卫生许厂家生产的化妆品用英文标识,进口产品无中文标注、无批准文号、无生产日期或批

用途化妆品与普通化妆品混用批准文号等。 (四)盲目推介造成伤害,虚假宣传误导消费 目前市场上的化妆品种类繁多,良莠不齐,有些经营者只顾经济利益,不考虑消全,在根本不了解消费者皮肤状况的情况下,盲目推介化妆品,造成对消费者皮肤的下了终身残疾。有些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利用广告和宣传品进行虚假宣传,或用不切误导消费者。还有些不法厂家利用名人、明星作代言或“现身说法”,欺骗消费者。 第二、在监管工作中出现的难点 (一)人员培训不够,队伍素质不强 就泸县食药监局来说,监管人员都是“半路出家”,尽管监管人员以前从事过药但对于化妆品这一新领域的监管仍感到工作难度极大,虽然省局、市局组织过多次培展了自培,但培训深度和水平还不能完全满足化妆品监管岗位的需要。 (二)基层监管网络薄弱 化妆品监管面广量大、问题多,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乡镇、街道没有办事机构,制度,但这是个松散型的网络,且无资金支持,很难有效开展协助监管工作。 (三)执法查处存困惑 目前,化妆品监管的法规依据主要还是1989年制定的《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规定化妆品卫生监督主管部门是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虽然相关机构改革文件已明确化卫生部门移交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但食药监部门执法人员引用该法规查处化妆品违法理和执法文书表述上的困惑。 (四)抽样检测工作有难度 对化妆品进行抽验监测是加强化妆品监管的有效手段,但与药品抽验监测工作相

卫生部有关化妆品卫生方面批复、复函、答复

卫生部有关化妆品卫生方面批复、复函、答复

卫生部有关化妆品卫生方面批复、复函、答复 卫生部关于化妆品监管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 卫监督发〔2006〕236号 浙江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化妆品卫生监督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有请示》(浙卫〔2006〕20号)收悉。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和《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化妆品经营单位销售的化妆品违反《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三条第(一)、(四)和(五)项规定的,卫生行政部门除应按照《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八条对经营单位进行行政处罚外,对于不合格产品,应监督其销毁。 二、获得卫生部备案凭证的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宣称具有《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六条规定的特殊用途和功效的,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进行处罚;对于宣称具有其他特殊功效的产品,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此复。 二○○六年六月二十八日卫生部关于销售未经批准进口化妆品有关法律适用 问题的批复 卫监督发[2004]105号 河北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化妆品经营单位销售未经卫生部批准的进口

(冀卫法监函字[2004]7号)化妆品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 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化妆品经销商经销未经卫生部批准的进口化妆品,应按照《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对经销商进行处罚。 二、进口或者销售进口化妆品时所提供的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与卫生部批准内容不符的,可视为进口或销售未经批准或检验的进口产品,应按照《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进行处罚。 此复。 二○○四年四月一日 卫生部法监司关于特殊用途化妆品监督有关问题的 复函 卫法监食便函[2004]47号 湖北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认定特殊用途化妆品品种问题的请示”(鄂卫生文[2004]25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目前,我部对染发产品的审批是按颜色区分的,一个批号只对应一种颜色的染发产品。 二、经核实,批准文号为“卫妆特字[2002]第0464号”的产品确为“瑞缤染发膏(黑色)”。其他颜色的“瑞缤染发膏”也应该申报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 此复。 二○○四年二月二十日 关于对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 卫法监发[2004]14号 江苏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苏

深论化妆品经营行业安全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浅谈化妆品经营行业安全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及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对化妆品的需求日益增长,化妆品已成为人们日常生活必备之物。遍布大街小巷的化妆品专卖店及批发市场,销售着品种繁多、琳琅满目的化妆品,与人们群众的生活息息相关,直接关系着人们群众的健康安全。 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的方法,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这些化学产品有双重性,合理使用能起到美容修饰作用,使用不当则会给人身健康带来安全隐患。 药监部门刚刚承接化妆品安全监管职责,如何顺利履行新职能,有效地加强化妆品的安全监管,成为近期工作中亟待解决的重大课题。为全面了解化妆品经营行业质量管理情况,我局开展了全市的化妆品经营企业调查摸底,发现了存在很多问题,下面笔者结合目前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从行业监管的层面进行阐述和提出解决对策。 一、监督法规体系不完善。我国对化妆品行业的监督管理很重视,由多个部门共同参与管理.卫生部门、质监部门、药监部门、工商部门和海关,各管理部门齐抓共管,各司其责,各有一套规定,这样多部门、多法规、多标准的监管,往往造成企业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执法时觉得茫然,也易形成职能重叠交叉,出现监管盲区的不良局面. 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药监部

门对化妆品监管的主要职责是卫生监督.《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实施细则为1989年制定并颁布,该条例中的执法主体是卫生部门,条例未明确卫生监督和化妆品经营的定义。2010年的机构改革已明确化妆品的监管由卫生部门移交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显然该条例已经不能适应快速发展的化妆品行业,迫切需要制定新法规来明确执法主体、卫生监督职能和监管范围,增强法规的可操作性.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32条规定“对化妆品批发部门及零售者的巡回监督每2年一次,且一般不采样检测”,指的是在对经营企业日常监督中限制进行采样检测,那么,对化妆品经营者的监督只能停留在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对包装标签进行检查,产品的内在质量却不能得到保障,这极大的约束了监管人员的行为,从长远来说,也不能保障生产企业和经营者的利益,更不能有效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经营企业的违法行为得不到应有惩罚,违法成本太低,这也是目前化妆品市场混乱的根源。 此外,由于化妆品经营企业未实行经营许可管理,化妆品经营企业多有不定时性和不确定,药监部门对企业经营的动态信息不能实时掌握,也不利于实施有效监管。 二、监管人员严重不足。江西药监系统在2002年成立之初,人员编制已相当精简,承接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职责后,人员编制一个也没有增加,因此,分配给化妆品的监管人员明显不足,各地市药监机构普遍只配备了1至2名监管人员,县级药监机构一般配备1名人员。这部分人员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部分是之前在从事药品监督管理人员,一部分是来自卫生部门的公共卫生监督人员,监管人员都是“半路出家”,一边学习一边摸索,由于各自对法律的理解不同,前者在对化妆品监管过程中会过严,后者则监管过松,对于化妆品这一新领域的监管都

化妆品市场营销

化妆品行业营销策划范例,化妆品营销方法。化妆品市场营销方案 一、化妆品市场背景分析 清洁、除臭就是所有洗发、沐浴类产品得基本功能,香薰正就是一种从除臭得基本需求上引申出来得既具备“祛除异味、留香持久”得直观联想,又包容“提神醒脑、舒缓紧张”丰富内涵得目标市场细 分消费需求,与市场上现有得各类洗沐产品迥然不同,拥有完全独立得全新概念空间。 近年来,随着香薰炉、香薰精油、香薰膏体以及香薰文化在家庭消费与专业美容院线中得逐渐普及,香薰类日用洗沐产品入市流通已经就是大势所趋。现阶段虽有奥妮西亚斯健肤按摩沐浴露、好雅芙 蓉花香沐浴露、天然美沐语人生系列香薰沐浴露,迪影香薰洗发露、日本活发能量元素等相似或同类产品散见于市场,但大多品系不全且价格不菲,除西亚斯初具规模外,同类产品中尚无强势品牌。 由于迎合了休闲经济时代得消费时尚,香薰类产品市场前景广阔,预测短期内将会有大量同类产品上市推广,1~2年后将出现流行风潮,但捷足先登者必将取得热销得优势。因而目前市场态势,极其 有利于以中偏低档得价位切入市场得**香薰系列产品行销推广与时尚品牌形象得树立。 二、公司终端销售支援 1、售点文宣:海报、折页、小册子、货架卡、架头牌、卖场指示牌。 2、促销道具:帐篷、太阳伞、落地灯箱、易拉网展架、易拉宝、促销台。 3、助销用品:销售手册、陈列架、专用堆头、挂墙灯箱。 4、赠品:100g香薰一洗白(补水保湿型、柔润美白型)、洗发露袋洗、其它。 5、广告:在全国性主流媒体如《女友》《家庭》《知音》上发布招商或产品宣传广告。 6、其它支援。如文艺推广、根据各区域市场发展而适时投放得各类媒介广告、公司网站资讯广告及实务培训支援等。 三、终端市场启动流程 (一)组织构架建设 组织构架就是市场拓展得保障,为确保** 香薰系列产品顺利上市,各区域市场(以地市级为单位)由经理牵头,至少抽调业务经理(或业务员)1名、促销主管1名(或优秀促销员2~3名),及时成立 “**”品牌小组,专职负责新品上市推广工作。 (二) 市场资源整合 1、员工队伍培训及充实 坚实得产品知识就是促销得基础,新品入市,培训就是当务之急。各市场在公司**新品调拨到位前一周,善于引导员工高涨得热情,迅速完成** 系列产品知识培训工作,深刻理解香薰新概念并树立必胜 信心。同时,酌情做好** 专职促销人员储备工作。 2、资金准备 充分考虑** 新品首批上市铺货与合理库存量,以及部分需预交得进场费用、前期推广费用等必要支出,理顺资金流转。 3、公关外联与市场调研 积极走访现有市场体系中各分销商、零售商,进行同类产品分布、消费社区覆盖、客源组成层次、同业竞争情况等项目得市场调研,顺便完成** 新品即将入市得信息通报工作,进行前期接洽,为新 品上市营造宽松环境,并初步拟定** 市场拓展规划。

化妆品监管的法规规定

化妆品监管的法规规定 化妆品监管的法规规定一、对经营企业要求(一)主动备案,亮证经营。(二)经营人员主动参加健康体检并获取合法有效的健康体检证明。(三)索证索票索取产品合法有效资质并建立台账。(四)诚信守法经营,不销售过期变质及其他不合要求的化妆品。(五)经营场地卫生干净整洁,与生活用品及其它经营物品隔离分开,并有明显的“化妆品”标牌标识(专卖店除外)。(六)不得以任何方式误导、欺诈消费者购买使用。二、化妆品处罚适用法律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擅自生产化妆品案《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五条第三款,《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四条,责令该企业停产。1、没收产品;2、没收违法所得;3、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到五倍的罚款。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的化妆品案《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条第一款,《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五条,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三到五倍的罚款,并且可以责令该企业停产或者吊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或未经批准的化妆品新原料生产化妆品案《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一款。《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五条,同上。进口未经批准或者检验的进《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口化妆品案.

第一款《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2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1、没收产品;2、没收违法所得;3、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到五倍的罚款。销售未经批准或者检验的进口化妆品案《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同上。生产或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规范)》的化妆品案《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一条、第二十七条。《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1、没收产品;2、没收违法所得;3、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到五倍的罚款。化妆品生产企业不符合卫生要求案《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六条,《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处以警告的处罚,并可同时责令其限期改进;经警告处罚,责令限期改进后仍无改进者,或违反法规规定的两项以上的卫生要求的,处以停产或停止经营化妆品30天以内的处罚,对经营者并可以处没收违法所得及违法所得2到3倍的罚款得处罚;经停产处罚后,仍无改进,确不具备化妆品生产卫生条件者,处以吊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处罚。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患传染病,但未将其调离者案《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七条(二)第四十五条第《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