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参考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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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工作程序2
• 每月5日前,屠宰厂将上个月的病害猪无害化处理 信息按照表4进行汇总,上报市县商务局。
• 市县商务局对屠宰厂上报的数据,按照监督员的 表1-3进行审核,无误后,于10日前,报省定点办, 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同时,指导企业填写表5-6。
• 省定点办根据市县商务局报送的信息,进行统计 汇总后,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20日前,将信息报 商务部,并抄送省财政厅。
并保存5年以上。 • 应当逐步建立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监控和信息报送系统。 • 定点屠宰厂
3
备案登记制度
• 市、县商务主管部门应指导辖区内符合无害化处 理条件的生猪屠宰厂,填写《吉林省生猪定点屠 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备案注册表》报省 定点办备案 。
• 市、县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生猪屠宰厂 (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条件进行审核,符合条 件的于3月底前,报省定点办备案注册。对于尚未 设置无害化处理间和无害化处理设备不符合要求 的,限5月底前完成整改。经整改达到要求的,报 省定点办备案注册。仍达不到要求的,责令停止 屠宰活动,取消其定点屠宰资格。
• 备案后,列入财政补贴范围。备案注册表
4
补贴标准和范围
• 送至屠宰厂已死的猪,享受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 80元/头,不享受损失补贴500元/头;
• 待宰期间死亡及宰前检验或检疫中发现的病害猪 享受580元/头。
• 宰后检验或检疫发现以下的病害猪产品也享受补 贴。检验或检疫需要整头销毁或化制的;局部修 割的,如非恶性肿瘤、化脓、机械损伤、黄脂的 脂肪、白肌肉、黑干肉、骨血素病、放血不全、 浮肿、病理性肥大或萎缩、严重出血、皮肤发炎、 钙化变性、寄生虫损害部分、带异色、异味、异 臭部分及有碍食品卫生的部分。均按照称重计算, 按90公斤折合1头猪计算,可以进行累计。
• 3、货主(自宰企业为企业负责人 )、检验(检疫)员、无 害化处理员、企业负责人、监督员在表1-3中签字确认。 表1和表3需要企业盖章确认。
• 签字后,表1-3由企业存档一份(联同影像资料);货主 存档一份,监督员带回商务局存档一份。
8
表1-3的区别
• 表1是对应宰前检验或检疫。指运送至屠宰厂后死 亡及宰前检验(或检疫)出问题的活猪及死猪。 以头为计算单位,享受500元的病害猪损失补贴和 80元的无害化处理补贴。
5
省定点办的职责
• 省定点办负责:
• 1、负责统计、汇总全省病害猪无害化处理数据。 并负责向省财政厅和商务部报送。我们只负责对 数据进行统计,不对数据进行审核 ,(对有疑问 的数据要进行调查,必要时,我们将到现场进行 检查)。
• 2、负责全省对屠宰厂无害化处理设施进行备案注 册。
• 3、负责对肉品检验员、无害化处理人员、商务主 管部门监督员进行岗前培训。
• 省财政厅根据省定点办报送的数据,下拨国家财 政补贴资金。
10
工作程序3
• 每月10日前,屠宰厂填写完表5-6后,报市 县商务局。
• 每月15日前,市县商务局对表5-6确认后, 盖章,转报同级财政局。
11
监督管理
•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的 日常监管机制。
• 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 • 对无害化处理数据异常的,因及时进行分析原因。 • 组织肉品品质检验员和无害化处理人员参加培训。 • 屠宰厂、市县商务局、省定点办要妥善保存无害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 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
宣传贯彻会议讲稿
1
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的范围
• 通过《动物防疫法》和《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及 《肉品检验卫生试行规程》规定的所有病害生猪。
• (一)送至屠宰厂,在宰前检验或检疫时发现的病猪;死 猪及死因不明的死猪。
• (二)在宰后检验或检疫时确认为不可食用的生猪胴体及 生猪产品。包括病害胴体、修割肉(毛污、血污、机械损 伤部分、白肌肉、黑干肉、黄脂等)。
• 表2是对应宰后检验或检疫。指宰后检验或检疫出 的病害肉,包括修割肉等,以重量(公斤)为计 算单位,在折合90公斤算头数,享受500元的损失 补贴和80元的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由于是重量 计算,并且为累计数,监管起来比较困难,各地 监督员要对表2的监督更为细致。
• 表3对应的是指送至屠宰厂中已经死亡的生猪。不 享受500元的补贴,仅享受80元的无害化处理补贴。
• 有符合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要求的焚烧炉或湿化机。 • 有经省定点办培训的肉品品质检验员和病害猪无害化处理
人员,并佩带胸卡。 • 应当建立健全肉品品质检验制度、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制度、
台帐管理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 • 应当有病害猪无害化处理信息报送的专职人员。 • 应当对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的各项信息进行统一存档、备查,
化处理记录及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12
法律责任1
• 第二十三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不按规定配 备病害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的,由商务 主管部门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 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报请设区的市级人 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资格。
• 4、负责报送无害化处理信息。(应当指定 专人负责)。
7
工作程序1
• 1、每天屠宰检验(检疫)过程中,发现病害肉,通知市县 商务部门监督员到现场。(未建立监控系统的)填写处理 确认表。
• 2、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监督员监督无 害化处理全过程。采用影像资料给予记录,并按无害化处 理的种类填写表1、表2、 表3。一式三份。
• 4、配合财政厅落实病害猪无害化补贴资金。 • 5、对全省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6
市县商务主管部门的职责
• 负责对辖区内生猪屠宰厂病害猪无害化处 理条件进行初审。
• 对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进行监督,要建立监 督Βιβλιοθήκη Baidu机制;
• 对病害猪无害化处理数据进行审核。(各 地要把好审核管,审核不到位,容易出问 题)。
• (三)确认为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生猪及生猪产品:生 猪如:瘦肉精猪、灌水生猪、农药生猪、垃圾猪等;生猪 产品如:未及时销售腐败变质的、经过实验室检验有害物 质超标的、瘦肉精超标的、注水肉等等。
2
屠宰厂无害化处理的条件
• 有符合《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 规范》要求的病猪隔离圈、急宰间和无害化处理间。
工作程序2
• 每月5日前,屠宰厂将上个月的病害猪无害化处理 信息按照表4进行汇总,上报市县商务局。
• 市县商务局对屠宰厂上报的数据,按照监督员的 表1-3进行审核,无误后,于10日前,报省定点办, 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同时,指导企业填写表5-6。
• 省定点办根据市县商务局报送的信息,进行统计 汇总后,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20日前,将信息报 商务部,并抄送省财政厅。
并保存5年以上。 • 应当逐步建立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监控和信息报送系统。 • 定点屠宰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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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登记制度
• 市、县商务主管部门应指导辖区内符合无害化处 理条件的生猪屠宰厂,填写《吉林省生猪定点屠 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备案注册表》报省 定点办备案 。
• 市、县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生猪屠宰厂 (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条件进行审核,符合条 件的于3月底前,报省定点办备案注册。对于尚未 设置无害化处理间和无害化处理设备不符合要求 的,限5月底前完成整改。经整改达到要求的,报 省定点办备案注册。仍达不到要求的,责令停止 屠宰活动,取消其定点屠宰资格。
• 备案后,列入财政补贴范围。备案注册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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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标准和范围
• 送至屠宰厂已死的猪,享受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 80元/头,不享受损失补贴500元/头;
• 待宰期间死亡及宰前检验或检疫中发现的病害猪 享受580元/头。
• 宰后检验或检疫发现以下的病害猪产品也享受补 贴。检验或检疫需要整头销毁或化制的;局部修 割的,如非恶性肿瘤、化脓、机械损伤、黄脂的 脂肪、白肌肉、黑干肉、骨血素病、放血不全、 浮肿、病理性肥大或萎缩、严重出血、皮肤发炎、 钙化变性、寄生虫损害部分、带异色、异味、异 臭部分及有碍食品卫生的部分。均按照称重计算, 按90公斤折合1头猪计算,可以进行累计。
• 3、货主(自宰企业为企业负责人 )、检验(检疫)员、无 害化处理员、企业负责人、监督员在表1-3中签字确认。 表1和表3需要企业盖章确认。
• 签字后,表1-3由企业存档一份(联同影像资料);货主 存档一份,监督员带回商务局存档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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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3的区别
• 表1是对应宰前检验或检疫。指运送至屠宰厂后死 亡及宰前检验(或检疫)出问题的活猪及死猪。 以头为计算单位,享受500元的病害猪损失补贴和 80元的无害化处理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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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定点办的职责
• 省定点办负责:
• 1、负责统计、汇总全省病害猪无害化处理数据。 并负责向省财政厅和商务部报送。我们只负责对 数据进行统计,不对数据进行审核 ,(对有疑问 的数据要进行调查,必要时,我们将到现场进行 检查)。
• 2、负责全省对屠宰厂无害化处理设施进行备案注 册。
• 3、负责对肉品检验员、无害化处理人员、商务主 管部门监督员进行岗前培训。
• 省财政厅根据省定点办报送的数据,下拨国家财 政补贴资金。
10
工作程序3
• 每月10日前,屠宰厂填写完表5-6后,报市 县商务局。
• 每月15日前,市县商务局对表5-6确认后, 盖章,转报同级财政局。
11
监督管理
•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的 日常监管机制。
• 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 • 对无害化处理数据异常的,因及时进行分析原因。 • 组织肉品品质检验员和无害化处理人员参加培训。 • 屠宰厂、市县商务局、省定点办要妥善保存无害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 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
宣传贯彻会议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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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的范围
• 通过《动物防疫法》和《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及 《肉品检验卫生试行规程》规定的所有病害生猪。
• (一)送至屠宰厂,在宰前检验或检疫时发现的病猪;死 猪及死因不明的死猪。
• (二)在宰后检验或检疫时确认为不可食用的生猪胴体及 生猪产品。包括病害胴体、修割肉(毛污、血污、机械损 伤部分、白肌肉、黑干肉、黄脂等)。
• 表2是对应宰后检验或检疫。指宰后检验或检疫出 的病害肉,包括修割肉等,以重量(公斤)为计 算单位,在折合90公斤算头数,享受500元的损失 补贴和80元的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由于是重量 计算,并且为累计数,监管起来比较困难,各地 监督员要对表2的监督更为细致。
• 表3对应的是指送至屠宰厂中已经死亡的生猪。不 享受500元的补贴,仅享受80元的无害化处理补贴。
• 有符合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要求的焚烧炉或湿化机。 • 有经省定点办培训的肉品品质检验员和病害猪无害化处理
人员,并佩带胸卡。 • 应当建立健全肉品品质检验制度、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制度、
台帐管理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 • 应当有病害猪无害化处理信息报送的专职人员。 • 应当对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的各项信息进行统一存档、备查,
化处理记录及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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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责任1
• 第二十三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不按规定配 备病害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的,由商务 主管部门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 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报请设区的市级人 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资格。
• 4、负责报送无害化处理信息。(应当指定 专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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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程序1
• 1、每天屠宰检验(检疫)过程中,发现病害肉,通知市县 商务部门监督员到现场。(未建立监控系统的)填写处理 确认表。
• 2、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监督员监督无 害化处理全过程。采用影像资料给予记录,并按无害化处 理的种类填写表1、表2、 表3。一式三份。
• 4、配合财政厅落实病害猪无害化补贴资金。 • 5、对全省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6
市县商务主管部门的职责
• 负责对辖区内生猪屠宰厂病害猪无害化处 理条件进行初审。
• 对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进行监督,要建立监 督Βιβλιοθήκη Baidu机制;
• 对病害猪无害化处理数据进行审核。(各 地要把好审核管,审核不到位,容易出问 题)。
• (三)确认为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生猪及生猪产品:生 猪如:瘦肉精猪、灌水生猪、农药生猪、垃圾猪等;生猪 产品如:未及时销售腐败变质的、经过实验室检验有害物 质超标的、瘦肉精超标的、注水肉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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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宰厂无害化处理的条件
• 有符合《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 规范》要求的病猪隔离圈、急宰间和无害化处理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