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船舶垃圾污染须知

防止船舶垃圾污染须知
防止船舶垃圾污染须知

防止船舶垃圾污染须知

1. 根据国际海事组织制定的《73/78 防污公约》附则 V 和《垃圾管理计划编制指南》的各项要求编制本须知。

2. 船舶垃圾管理原则

2.1. 船舶垃圾的管理必须按照船上《船舶垃圾管理计划》的要求执行;

2.2. 船舶应备有专用垃圾袋和垃圾桶,垃圾桶必须是有盖子的铁制(或其他防火材质)桶;

2.3. 船长负责联系安排垃圾送岸;

2.4. 生活垃圾、货物相关垃圾及维修垃圾等,应集中分类存放;

2.5. 含有害或危险物质成份的垃圾应与其它垃圾分开存放,以便到港后办理接收;

2.6. 来自有疫情港口的船舶垃圾,应提前申请卫生检疫部门进行卫生处理;

2.7. 船舶离港前,必须将船上垃圾处理干净;国际航行船舶在驶离国内港口前必须将船上所有污染物清理干净并获得有效的接收证明。

3. 航行中的垃圾处理

3.1 在特殊区域外排放垃圾

1)船舶仅在航途中时才应允许在尽可能远离最近陆地的特殊区域外将下述垃圾排放入海,但在任何情况下不得:

.1 在距最近陆地不到 3 n mile 处将通过粉碎机或磨碎机的食品废弃物排放入海。这种业经粉碎或磨碎的食品废弃物,应能通过筛眼不大于 25 mm 的粗筛;

.2 在距最近陆地不到 12 n mile 处将未按上述规定处理的食品废弃物排放入海;

.3 在距最近陆地不到12 n mile处将不能用通用的卸载方法回收的货物残余排放入海。但这些货物残余不应包含任何被分类为对海洋环境有害的物质;

.4 根据本组织制定的指南,对于动物尸体应尽可能远离最近陆地排放入海。

2)可将货舱、甲板和外表面洗涤水中包含的清洁剂或添加剂排放入海,但这些物质

必须对海洋环境无害。

3.2 在特殊区域内排放垃圾

1)船舶仅在航途中时才应允许在特殊区域内以如下方法将下述垃圾排放入海:

说明:基本熟悉项目由交班船员或由部门长指定熟悉负责人,在开航前完成;填写完成后由部门长和熟悉

.1 食品废弃物排放入海应尽可能远离最近陆地,但距最近陆地或最近冰架应不少于

12 n mi1e。食品废弃物应业经粉碎或磨碎并应能通过筛眼不大于 25 mm 的粗筛。食品废弃物不应被任何其他类型的垃圾污染。不允许在南极区域排放外来的禽类产品,包括家禽和家禽部分,除非其已经过无菌处理。

.2 将通常无法使用的卸载方法回收的货物残余排放入海应满足下述所有条件:

.1 舱室洗涤水中包含的货物残余、清洁剂或添加剂中无任何被分类为对海洋环境

有害的物质;

.2 驶离港和下一个到达港都在特殊区域内且船舶在这两个港口间航行时不会驶离

特殊区域;

.3 这些港口不具备合适的接收设备;和.4 在满足以上三点要求的前提下,含有货物残余的货舱洗涤水应尽可能远离最近陆地或最近冰架排放,但距最近陆地或最近冰架应不少于12 n mi1e。

2)可将甲板和外表面洗涤水中包含的清洁剂或添加剂排放入海,但这些物质必须对海洋环境无害。

3.3 如果垃圾与其他被禁止排放或具有不同排放要求的物质混在一起或被其污染,则应适用其中更为严格的要求。

3.4 特殊区域:地中海区域、波罗的海区域、黑海区域、红海区域、海湾区域、北海区域、南极区域以及包括墨西哥湾和加勒比海的大加勒比海区域。

4. 例外:上述规定不适用于以下情况

4.1. 船上排放垃圾,系为保障船舶及船上人员安全或救护海上人命所必需者;或

4.2. 垃圾意外落失系由于船舶或其设备遭到损坏的缘故,但须在发生损坏前后, 为防止意外落失或使落失减至最低限度, 已采取了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或

4.3. 将食品废弃物留存船上会明显对船上人员产生即刻健康风险,则上述关于食品废弃物在航途中的要求不适用于这些食品废弃物的排放。

5. 禁止排放垃圾入海的一般规定

5.1 除上述规定外,禁止将一切垃圾排放入海。

说明:基本熟悉项目由交班船员或由部门长指定熟悉负责人,在开航前完成;填写完成后由部门长和熟悉

5.2 除例外规定外,食用油和一切塑料制品,包括但不限于合成缆绳、合成渔网、塑料垃圾袋和塑料制品的焚烧炉灰渣,均禁止排放入海。

5.3 日常保养中,将油漆空桶送岸处理;

5.4 船舶把所有报废的电池、含有重金属的集成电路板收集在一起,送岸处理。

6. 抵港垃圾处理

6.1 船舶抵港禁止向港口水域倾倒垃圾和废弃物;

6.2 抵港船舶禁止使用焚烧炉焚烧垃圾;

6.3 航行中未能处理或不允许处理的垃圾、抵港后应向港口当局申请接收处理;

6.4 凡含有危险、有毒等垃圾的品名、性质、数量应事先报告港口当局,经批准后送岸进行处理;

6.5 垃圾接收作业时,船方与接收方密切配合,积极采取防范措施,防止垃圾散落入海;

6.6 船上所有垃圾送岸接收后,应在《垃圾记录簿》内作好记录。在国内港口,船舶应凭污染物接收单证向海事管理机关办理污染物接收证明;在国外港口,船舶应要求污染

物接收单位提供符合港口国要求的接收证明或收据,收据或证明与垃圾记录簿一并妥善保存备查。

7. 垃圾处理的记录

7.1 每次排放作业或焚烧垃圾都应记录在《垃圾记录簿》中,并在作业或焚烧的当天由大副或焚烧操作者签字。《垃圾记录簿》每记完一页都应由船长签字。《垃圾记录簿》每项记录的内容都应同时用中、英文书写;

7.2 每次排放或焚烧的记录都应写明日期和时间、船舶位置、垃圾说明和排放或焚烧垃圾的估计数量;

7.3 《垃圾记录簿》应保存在船上合适的位置以使在合理的时间内可随时取来接受检查;

7.4 《垃圾记录簿》用完后应在船保存两年。

说明:基本熟悉项目由交班船员或由部门长指定熟悉负责人,在开航前完成;填写完成后由部门长和熟悉

19船舶垃圾处理规定

船舶垃圾处理规定 目录 目的 适用范围 职责 总则 船舶垃圾种类 垃圾的收集和存放 垃圾处理 安全管理记录 编写:海务经理 审核:指定人员 批准:总经理 1 目的 旨在规范船舶垃圾的处理,防止对水域环境造成污染。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船舶垃圾的处理。 3 职责 3.1 船长负责船舶垃圾管理计划的实施。 3.2 大副负责船舶垃圾处理的监督和指导,联系港口有关部门的垃圾收。 3.3 水手长负责甲板垃圾的收集和船舶垃圾的处理。 3.4 机匠长负责机舱垃圾的收集和处理。 3.5 大厨负责厨房垃圾的收集和处理。 3.6 全体船员都应收集垃圾和遵守本规定。 4 总则 4.1 船舶应配备《船舶垃圾记录簿》和经船籍港海事局批准的《船舶垃圾管理计划》。 4.2 应按要求张贴标有《73/78防污公约附则Ⅴ》第3条和第5条内容的 中英文书写的垃圾管理公告标牌,每船至少三块。 4.3 船舶垃圾的管理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 《73/78防污公约附则Ⅴ》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排放标准》、 的规定和船舶的《垃圾管理计划》。 5 船舶垃圾种类 船舶垃圾包括船舶的生活垃圾、扫舱垃圾、维修保养后的垃圾、塑料垃圾、含有害物质或危险物质的垃圾等。 6 垃圾的收集和存放 6.1 应使用密封良好的垃圾袋或垃圾桶存放垃圾,收集垃圾用的容器应分放在餐厅、厨房、卫生间、洗室、船员生活区走廓、机舱和甲板等处所。 6.2 垃圾应分类收集储存,一般在后甲板上放置严密、有坚固盖子的垃圾桶储存,并应在垃圾桶上做好标记,含有害物质或危险物质的垃圾应单独存放。 6.3 垃圾桶不得悬挂在舷外。

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1991年修正案1

《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 1978年议定书(73/78防污公约) 1991年修正案(1) 《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1978年议定书1991年修正案(1) -------------------------------------------------------------------------------- 简介: 为了执行1973年防污公约,1978年2月6日至17日在伦敦召开了油船安全和防止污染(TSPP)联席会议。会议通过了“关于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的1978年议定书”(74/78SOLAS),以及“关于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的1978年议定书”(MARPOL73/78),后者简称为“73/78防污公约”。 议定书或73/78防污公约已于1983年10月2日生效。事实上,只有附则Ⅰ(防止油污规则)与议定书同时生效。附则Ⅱ(控制散装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规则)于1987年4月6日生效;附则Ⅴ(防止船舶垃圾污染规则)于1988年12月31日生效;附则Ⅲ(防止海运包装或集装箱、可移动罐柜或公路和铁路槽罐车装运有害物质污染规则)于1992年7月1日生效;附则Ⅳ(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规则)尚未生效。 73/78防污公约的1991年综合版本包括经1984年至1991年的全部修正案。本部分包括公约的所有条款和统一解释的最新文本、两个议定书和五个附则。所包含的修正案虽然都已通过,但有的尚未生效,如1990年3月通过的检验和证书的统一制度。 由于1978年议定书吸收了1973年公约的内容,两者可看成是一个文件,即73/78防污公约。凡加入1978年议定书的国家自然地应遵守1973年防污公约而不必另行签字。 截止1991年12月31日参加该公约的有乌拉圭、秘鲁……等70个国家(见附录)。我国于1983年7月1日加入,但声明“不受公约附则Ⅲ、Ⅳ、Ⅴ的约束”。因此,该公约及附则Ⅰ已从1983年10月2日起对我国生效,附则Ⅱ从1987年4月6日起对我国生效。我国于1988年11月21日加入附则Ⅴ,该附则从1989年2月21日起对我国生效。附则Ⅲ和附则Ⅳ也将由任选而变为法定的,并将通过默认接受程序生效,因此,也必须作好实施的准备。 附录(按交存文件日期顺次排列) 缔约国交存文件日期生效日期 ---------------------------------------------------------------------- 乌拉圭1979.4.301983.10.2 秘鲁1980.4.251983.10.2 英国1980.5.221983.10.2(除附则Ⅲ、Ⅳ、Ⅴ外) (加入附则Ⅲ和Ⅴ)1986.5.27— 瑞典1980.6.91983.10.2 挪威1980.7.151983.10.2(除附则Ⅳ外) 美国1980.8.121983.10.2(除附则Ⅲ、Ⅳ、Ⅴ外)

对船舶防污染设备管理的看法

对船舶防污染设备管理的看法 一、船舶造成的海洋污染及其危害 人类在开发利用海洋、为人类创造财富的同时,也给海洋带来了危害。这种危害,一方面是由于对海洋的渔业资源的过捕滥捞造成的;另一方面是在开发利用时对海洋造成的日益严重的污染。海洋污染的危害主要有;海生物受害、死亡;水质腐败,水体和海生物体寓集致癌物质,危及人体的健康;影响海上交通和局部水文气象;影响旅游业等。 船舶造成的海洋污染的污染源主要有:船舶正常营运中产生废弃物的污染;营运船舶因事故而造成的污染;利用船舶或其他运输工具在海上倾倒废弃物或其他物质的污染;船舶修造、打捞和拆解造成的污染等。本文主要论述防止营运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措施。 营运中的船舶在营运过程中,产生导致污染的操作大致有以下几种;1.石油运输过程中的装卸作业;2、散装有毒液体物质的残余物的任意排放;3、生活垃圾的倾倒;4、生活污水的排放;5、污压载水、洗舱污水、机舱污水的任意排放;6.尾轴、舵轴漏油;7.维修保养甲板机械时的漏油、滴油;8、保养甲板属具和船体时的滴油及油轮冲洗甲板;9、碰撞、搁浅、触礁、爆炸、火灾以及其他意外遇难引起的跑油、漏油及弃货;10、船舶补给燃油、装卸油、机舱驳油中的跑冒滴漏。 二、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的公约 海洋环境污染不仅是各沿海国家的问题,而且也是国际性问题。污染是不分国界的,沿岸和海水随时都有可能被本国领海以外的海上船舶所排放的石油等污染物污染。许多事实说明,防止航运对海洋的污染只有达成有效的和严格控制的国际协议才能解决。 IMO通过了一系列的防污公约。这些公约大致可分成两大类。第一类是防止或减少船舶排污和油污事件发生的,第二类是赔偿油污事件所引起的油污损害和清除费用的。IMO于1973年10月8日至11月2日在伦敦召开会议,讨论并通过了《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海洋污染公约》(即MARPOL73)。该公约不仅对防止和控制由油类产生的海上污染作了规定,还制订了防止和控制除倾倒陆源废弃物以外的所有污染海洋的有害物质的规定。由于防污设备、接收设施及化学品舱等问题,MARPOL1973没有生效,实际上它已被MARPOL73/78所代替。1978年2月在美国的倡议下,IMO于1978年2月6日至17日在伦敦召开了“油轮安全和防止海洋污染的国际会议”,即TSPP大会。会上制定并通过的《关于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的1978年议定书》,或《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简称73/78国际防污公约,即MARPOL73/78,它是至今防止船舶造成污染的最全面、管理最严格的国际公约。对油轮的设计和操作起了很大的作用和影响,提高了世界油轮船队的标准,大大减少了船舶对海洋的污染。 下面谈谈对船舶防止海洋污染的基本要求。 附则I防止油污规则(1983年10月2日生效)。本附则使用于所有船舶。但主要指150总吨及以上的油船和400总吨及以上的非油船。IMO将150总吨以下的油船和400总吨以下的非油船的管理机动权交给各缔约国。但基本要求相同。凡150总吨及以上的油船和400总吨及以上的非油船,都必须进行下列检验:(l)初次检验。船舶投入营运之前,或首次签发IOPP证书之前进行。包括对结构、设备、装置和材料等的全部验收,要保证符合本规则的要求。(2)年度检验。第一次发证后,每年一次。查船舶的技术状态,能否继续下去,查有关文件。技术良好的只要检视,有怀疑时再进行大检查。(3)中间检验。又叫期间检验,其间隔由主管机关规定,但其间隔自发新证后不得超过3年。在证书有效期间至少要进行一次。这种检验要保证设备和相关联的泵和管系。包括油水分离器或过滤装置、排油监控装置等要符合本规则的要求,并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4)定期检验。其间隔期限由主管机关决定但相隔不得超过5年。要求同初次检验,合格者换发新证。检验由主管机关委托的验船师或其他被认可的组织进行,在国际上是船级社,我国则是船舶检验局。要保证检验的全面和有效,并承担责任。船舶经检验合格后,由主管机关授权的任何人或组织签发国际防止油污证书,即IOPP证书。我国由船舶检验局签发,签发者应对证书负有全部责任。但非缔约国船舶不发此证。公约对油轮防止因海事而造成的油污染减少到最低限度提出了下列措施:(1)从船体结构上按吨位

垃圾管理计划电子版

船名: Name of Ship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船舶呼号: Call Sign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船籍港: Port of Registry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船旗国: Flag State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船舶所有人: 船舶经营人: Manager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计划经主管机关审核符合国际海事组织制定的《73/78防污公约》附则V第9条和《垃圾管理计划编制指南》的各项要求。 This pla n has bee n approved by the Compete nt Authorities and is writte n in accorda nee with the requireme nts of regulati on 9 of Annex V of the In ter natio nal Conven ti on for the Preve nti on of Polluti on from Ship's, 1973, as modified by the Protocol of 1978 relating thereto (MARPOL73/78) and the requireme nts as stated in the Guideli nes for the Developme nt of Garbage Man ageme nt Plan by the Intern ati onal Maritime Orga ni zatio n .言 1.本计划是根据《经1978 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 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

最新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II汇总

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I I

《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 附则Ⅱ《控制散装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规则》 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Ⅲ附则Ⅱ 控制散装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规则 【颁布日期】 1973-11-02 【生效日期】 1987-04-06 第1条定义 就本附则而言: (1)“化学品液货船”系指建造为或改建为主要用于装运散装有毒液体物质货物的船舶,并包括本公约附则Ⅰ定义的用于装运全部或部分散装有毒液体物质货物的油船。 (2)“清洁压载”系指在这样一个舱内压载,该舱自上次装载A、B、C或D类物质的货物以来,已予彻底清洗,所产生的残余物也已按本附则的相应要求全部排空。 (3)“专舱压载”系指装入这样一个舱内的压载水,该舱与货物和燃油系统完全隔绝并固定用于装载压载水、或固定用于装载本公约诸附则中所定义的各种油类或有毒液体物质以外的压载水或货物。 (4)“最近陆地”,其定义如本公约附则Ⅱ的第1条(9)所述。 (5)“液体物质”系指那些在温度为37.8℃时蒸气压力不超过2.8kp/平方米的物质。 (6)“有毒液体物质”系指本附则附录Ⅱ中所指明的,或按第3条(4)的经暂时评定为A、B、C或D类的任何物质。 (7)“特殊区域”系指这样的一个海域,在该海域中,涉及其海洋学的和生态学的情况以及其运输的特殊性质等公认的技术原因,要求采取特殊强制办法以防止有毒液体物质污染海洋。 特殊区域为: (a)波罗的海区域,和 (b)黑海区域。 (8)“波罗的海区域”,其界限如本公约附则Ⅰ的第10条(1)(b)所述。 (9)“黑海区域”,其界限如本公约附则Ⅰ第10条(1)(c)所述。 (10)“国际散化规则”系指由本组织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以及MEPC19(22)决议通过的《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该则可由本组织予以修正,如果此项修正系按本公约第十六条关于附则附录修正程序予以通过和生效。 (11)“散化规则”系指由本组织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以MEPC2022)决议通过的《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该规则可由本组织予以修正,如果此项修正系按照本公约第十六条关于附则附录修正程序予以通过和生效。 (12)“建造的船舶”系指安放龙骨或处于相似建造阶段的船舶。船舶改建为化学品液货船时,不管其建造日期为何时,开始改建的日期应作为化学品液货船的建造日期。但此改建规定不适用于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船舶改装: (a)1986年7月1日以前建造的船舶;和 (b)根据《散化规则》此船已证明为仅装运由该规则确认为只有污染危害的物质。 (13)“相似建造阶段”系指这样一个阶段: (a)可以辩别出具体船舶的建造开始;以及 (b)该船的装配已经开始,装配量至少有50吨或占全部建造材料质量估算值的1%(以小者为

水上施工船舶安全管理规定及防范措施

防城港402号码头泊位水工工程 水上施工船舶安全管 理规定及防范措施 单位:中交四航局防城港工程项目部 编制:劳汝林 日期:2012年1月3日

目录 一、水上施工一般规定.............................................................. 错误!未指定书签。 二、船舶安全管理规定.............................................................. 错误!未指定书签。 (一)施工船舶、船员的安全要求................................... 错误!未指定书签。 (二)、交通船舶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错误!未指定书签。 (三)施工船舶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错误!未指定书签。 三、水上施工作业安全保障措施.............................................. 错误!未指定书签。 四、船舶各主要分项施工安全环保措施.................................. 错误!未指定书签。 1、基槽、停泊地开挖......................................................... 错误!未指定书签。 2、水下礁石钻孔爆破施工................................................. 错误!未指定书签。 3、基床抛石......................................................................... 错误!未指定书签。 4、基床夯实......................................................................... 错误!未指定书签。 5、基床整平......................................................................... 错误!未指定书签。 6、圆筒浮游安装................................................................. 错误!未指定书签。 五、水上复杂施工环境的防范措施.......................................... 错误!未指定书签。 (一)防台措施................................................................... 错误!未指定书签。 (二)防雾措施................................................................... 错误!未指定书签。 (三)防碍航物措施........................................................... 错误!未指定书签。 六、防范船舶间碰撞风险的对策措施...................................... 错误!未指定书签。 七、防范人员坠水风险的对策措施........................................ 错误!未指定书签。 八、防止施工船舶、供油船舶污染水域的应急措施.............. 错误!未指定书签。 九、防范施工船舶上生活垃圾、污水污染水域的措施........ 错误!未指定书签。

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

1973 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各缔约国,认识到有保护整个人类环境特别是海洋环境的需要,认识到船舶故意地、随便地或意外地排放油类和其它有害物质,是造成污染的一项重大来源,也认识到主要为保护环境而缔结的第一个多边协议1954 年国际防止海上油污公约的重要性和该公约在防止海洋和沿海环境污染方面所作出的重大贡献,本着彻底消除有意排放油类和其他有害物质而污染海洋环境并将这些物质的意外排放减至最低限度的愿望,考虑到达到这一目的的最好办法是制订一些不限于油污的具有普遍意义的规则,经协议如下: 第一条本公约的一般义务 一、各缔约国保证实施其承担义务的本公约及其附则的各项规定,以防止由于违反公约排放有害物质或含有这种物质的废液而污染海洋环境。 二、除另有明文规定者外,凡引用本公约即同时构成引用其议定书及各附则。 第二条定义 除另有明文规定者外,就本公约而言: 一、“规则”系指载于本公约附则中的规则。 二、“有害物质” 系指任何进入海洋后易于危害人类健康、伤害生物资源和海生物,损害休憩环境或妨害对海洋的其他合法利用的物质,并包括应受本公约控制的任何物质。 三、(一)“排放”一词当与有害物质或含有这种物质的废液而言,系指不论由于何种原因所造成的船舶的排放,包括任何的逸出、处理、溢出、渗漏、泵出、冒出或排空; (二)“排放”一词不包括下列情况: 1.1972 年11 月13 日在伦敦签订的防止倾倒废弃物和其他物质污染海洋公约所指的倾倒;或2.由于对海底矿物资源的勘探、开发及与之相关联的近海加工处理所直接引起的有害物质的排放;或 3.为减少或控制污染的合法科学研究而进行的有害物质排放。 四、“船舶”系指在海洋环境中运行的任何类型的船舶,包括水翼船、气垫船、潜水船、水上船艇和固定的或浮动的工作平台。 五、“主管机关” 系指船舶在其管辖下进行营运的国家政府。就有权悬挂某一国家国旗的船舶而言,主管机关即为该国的政府。对于沿海国家为勘探和开发其自然资源行使主权,在邻接于海岸的海底及其底土从事勘探和开发的固定或浮动平台而言,主管机关即为该有关沿海国家的政府。 六、“事故”系指涉及实际或可能将有害物质或含有这种物质的废液排放入海的事件。 七、“组织”系指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 第三条适用范围 一、本公约适用于: (一)有权悬挂一缔约国国旗的船舶;和 (二)无权悬挂一缔约国的国旗但在一缔约国的管辖下进行营运的船舶。 二、本条中的任何规定,均不得解释为减损或扩大缔约国根据国际法为勘探和开发自然资源对于邻接其海岸的海底及其底土的主权。 三、本公约不适用于任何军舰、海军辅助船舶或其他国有或国营并暂时只用于政府非商业性服务的船舶。但每一缔约国应采取不损害其所拥有或经营的这种船舶的操作或操作性能的适当措施,以保证这种船舶在合理和可行的范围内按本公约的规定行事。 第四条违章 一、任何违反本公约要求的事件,不论其发生在何处,根据有关船舶主管机关的法律,应予禁止,并有相应的制裁措施,如果该主管机关获悉是项违章事件,并确信有充分的证据 对被声称的违章事件提出诉讼,则应按照其法律使这种诉讼尽速进行。 二、在任一缔约国管辖区域以内的任何违反本公约要求的事件,根据该缔约国的法律,应予禁止,并有相应的制裁措施。每当发生这种违章事件时,该缔约国便应:

船舶垃圾管理计划

船舶垃圾管理计划 1.5全体船员职责 (1)严格遵守《垃圾管理计划》的要求; (2)认真参加《垃圾及管理计划》的培训和演习; (3)船舶发生垃圾污染事故时,按大副指令参加应急处理工作。 2.船舶垃圾管理原则及减少垃圾的措施 2.1本船垃圾采取分类收集和储存,按不同要求加工和处理; 2.2本船垃圾在船舶离港前尽可能申请港方接受处理,尽量减少在海上的排放量; 2.3本船在海上排放处理垃圾时,严格遵守《73/78防污公约》附则V的规定; 2.4进行垃圾处理作业时,按要求如实填写《垃圾记录簿》; 2.5全体船员尽量少带容易产生垃圾的物品上船; 2.6尽量选用可降解的包装袋和可重复使用的容器包装或储存物品,以便减少垃圾的产生量; 2.7尽可能选用重复使用的盖布、垫板、衬板和填充材料; 2.8在港内卸货、修船时,产生的垫舱物料和修船垃圾,应及时送往港口接收设施。 3.发生垃圾污染事故时的反应 3.1当发生垃圾污染事故时,应及时采取控制、回收等措施,减少污染; 3.2船长或大副及向主管机关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1)船名/呼号 (2)船籍港 (3)日期和时间 (4)船舶位置 (5)发生垃圾污染情况、垃圾种类及估计量 (6)原因

(7)采取应急措施 (8)船舶所有人/经营人 4.垃圾收集程序 4.1收集容器 4.1.1船上设有桶、袋、箱、三种分别有明显标记区别,用于收集不同类型垃圾用的容器; (a)“红色”标记的容器用于收集塑料和混有塑料制品的垃圾 (b)“绿色”标记的容器用于收集食品废弃物 (c)“兰色”标记的容器用于收集能在海上处理的垃圾 4.1.2收集垃圾用的容器分放在餐厅、厨房、卫生间、盥洗室、船员生活走廊、机舱和 甲板等处所; 4.1.3垃圾收集管理人员应及时将各收集点的容器排空或收集按不同类型分别送往加工点、短期储存点或长期储存点。 4.2收集程序 4.2.1塑料垃圾(包括混有塑料的其它垃圾)全部留存在船上,到港后送往港口接收设 施处理; 4.2.2含油抹布和已经污染的破布送焚烧炉焚烧或到港后送往港口接收设施处理; 4.2.3对带有病菌的食品废弃物及其用具与其它垃圾分开储存并妥善保存,到港后按照 接收国法律规定送往港口接收设施处理。 5.船上垃圾处理程序 5.1.1船上的厨房设置粉碎机一台,用于粉碎食品废弃物,由厨工负责管理使用; 5.1.2本船装置一台一型焚烧炉,用于焚烧纸及其制品、浸油破布、塑料等容易燃烧的 垃圾。 5.2粉碎加工处理 5.2.1食品废弃物,当船舶在距最近陆地3海里以外并且不在特殊区域内、经粉碎机粉碎,通过网眼不大于25mm的筛子排放入海;

1973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1978年议定书

1973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1978年议定书(73∕78防污公约) 该议定书1978年2月17日订于伦敦。它事实上包含两份基本文伴,即:《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遣成污染公约》和《关于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的1978年议定书》。因此,国际上通常将二者合称为“73/8防污公约”, (73/78MARPOL)。 (一)1978年议定书与1973年公约的关系 《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于1973年11月2日订于伦敦。该公约在通过时的文本,由正文20个条文和“关于涉及有毒物质事故报告的规定”等2个议定书及“防止油污规则”等5个附则组成。 《关于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的1978年议定书》于1978年2月17日订于伦敦。该议定书由正文9个条文和1个附则组成。该“附则”题为《对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的修订与补充》。就其修订和补充的对象而言,该“附则”主要是对1973年公约的《附则Ⅰ防止油污规则》进行实质性修政和补充,对公约其余4个附则未作修改或补充。 正是由于1978年议定书对1973年公约作了重要的修订与补充,因而该议定书构成公约不可分离的组成部分。1978年议定书第一条第一款就明确要求,本议定书各缔约国应承担义务同时实施“本议定书及其附则的各项规定”和“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的各项规定”。第二款更是明确规定:“(1973年)防污公约和本议定书的各项规定,应作为一个整体文件来理解和解释。” 根据该议定书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凡加入1978年议定书的国家,自然地应当遵守1973年防污公约,而不必对公约另行签字或履行专门的批准手续。 (二)关于1978年议定书的生效及我国加入的情况 1978年议定书于1978年2月17日订于伦敦,由国际海事组织保管。1983年10月2日,该议定书生效。 1983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向国际海事组织秘书长交存加入书,同时声明“不受公约附则Ⅲ、Ⅳ和V的约束”。 该公约及其附则Ⅰ已从1983年10月2日起对我国生效;公约附则Ⅱ从1987年4月6日起对我国生效。 1988年11月21日,我国加入了公约附则V,并于1989年2月21日对我国生效。

天津海事局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监督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海事局 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天津水域环境和资源,防治船舶及其相关作业活动造成水域污染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拆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我国批准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海事局管辖水域(下称“水域”)内航行、停泊、作业的非军事船舶和港区水域外非渔业船舶(下称“船舶”)及其他影响水域环境的活动。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海事局(下称“主管机关”)主管所辖水域内防治船舶及相关作业活动污染水域环境的监督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海事局下属各海事处、海上巡查执法支队,依照各自职责权限,具体负责所辖区域内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水域环境的防治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船舶管理与文书审批 第一节船舶管理 第四条船舶应遵守海上交通安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加强安全管理,防止在水域内发生碰撞、搁浅、火灾、爆炸等海难事故,造成水域环境污染。 第五条禁止任何船舶及相关作业活动违反规定向水域排放污染物、废弃物和压载水、含油污水、洗舱水、生活污水或船舶垃圾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禁止船舶在水域内使用油水分离设备处理船舶含油污水。

第六条主管机关根据《交通部渤海海域船舶排污设备铅封程序规定》,对相应船舶的排污设备实施铅封管理。 第七条船舶和码头经营人从事散装油类或散装有毒液体物质作业,所配臵的装卸管系和设备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遵守操作规程,落实有效的防污措施,防止造成水域环境污染。 第八条凡总长为12米及以上的国际航线船舶(含港澳航线)应张贴或悬挂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统一监制的垃圾公告标牌,并符合下列要求:(一)400总吨及以上的国际航线船舶应至少于船员餐厅及主甲板两舷梯口三处配备铜质标牌;经核定可载运15人及以上的国际航线的船舶应于每个餐厅及有旅客活动的每层甲板两舷处配备铜质标牌; (二)400总吨及以上和经核定可载运15人及以上的港澳航线船舶至少配备两块硬塑质标牌,并臵于两侧外走廊; (三)高速客船应在每一客舱内配备一块铜质标牌。 第九条船员应当持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规则要求的有效适任证书和相应的培训合格证书,熟悉所在船舶防污染设备及操作规程。 第二节船舶文书及审批 第十条船舶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国际公约的规定,配备相应的防污染文书: (一)凡150总吨及以上的油轮和400总吨及以上的非油轮应配备有《油类记录簿》和《船上油污应急计划》; (二)400总吨及以上和经核定可载15人及以上航行国际航线的船舶(含港澳航线的船舶),应配备有《垃圾记录簿》和《船舶垃圾管理计划》; (三)国际航线船舶应持有《国际防止油污证书》,国内航线船舶应持有《防止油污证书》;

船舶垃圾管理计划培训讲学

梁山华通航运公司船舶安全管理体系文件 内部文件 船舶垃圾管理计划

前言 Introduction 1. 本计划是根据《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 染公约》(以下称73/78防污公约)附则V 1995年修正案第9条规定的要求和我国有关规定编写的。 2. 本“计划”包括了国际海事组织制定的“垃圾管理计划编制指南”所 要求的全部资料和操作程序。 3. 本“计划”是为本船船员在船上使用,以船员使用的工作语言编写。 4. 本船全体船员应严格按本“计划”有效地管理垃圾,防止水域污染。 垃圾管理计划 GARBAGE MANAGEMENT PLAN 1.《垃圾管理计划》实施人员职责 1.1总负责人职责 本船《垃圾管理计划》实施总负责人是本船船长,其主要职是:1)负责垃圾管理计划在船上全面贯彻实施; 2)负责组织全体船员的培训、教育工作; 3)船舶发生垃圾污染事故时,组织船员进行应急处理并及时报告主管机关。 1.2具体实施负责人职责 本船《垃圾管理计划》具体实施负责人是本船大副,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组织垃圾管理人员实施垃圾管理计划; 2)负责垃圾管理人员培训和训练工作; 3)船舶发生垃圾污染事故时,现场指挥应急处理工作; 4)负责联系垃圾接收处理事宜; 5)负责垃圾记录簿记录和保管。 1.3垃圾收集处理人员职责 1)船上的服务员负责日常垃圾收集、处理工作; 2)负责分类、收集处理垃圾; 3)保持垃圾收集、储存点的卫生,不发生污染、腐烂、恶臭气味。1.4垃圾处理设备管理人员职责

1)熟悉所分管的设备技术性能并严格按垃圾管理程序进行操作; 2)负责所分管的设备维修与保养,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1.5全体船员职责 1)严格遵守《垃圾管理计划》的要求; 2)认真参加《垃圾管理计划》的培训和演习; 3)船舶发生垃圾污染事故时,按大副指令参加应急处理工作。 2.船舶垃圾管理原则及减少垃圾的措施 2.1本船垃圾采取分类收集和储存,按不同要求加工和处理; 2.2本船垃圾在船舶离港前尽可能申请港方接收处理,尽量减少在海上 的排放量; 2.3本船在海上排放处理垃圾时,严格遵守《73/78防污公约》附则V 的 规定; 2.4进行垃圾处理作业时,按要求如实填写《垃圾记录簿》; 2.5全体船员尽量少带容易产生垃圾的物品上船; 2.6尽量选用可降解的包装袋和可重复使用的容器包装或储存物品,以 便减少垃圾的产生量; 2.7尽可能选用重复使用的盖布、垫板、衬板和填充材料; 2.8在港内卸货、修船时,产生的垫舱物料和修船垃圾,应及时送往港 口接收设施。 3.发生垃圾污染事故时的反应 3.1当发生垃圾污染事故时,应及时采取控制、回收等措施,减少污染; 3.2船长或大副及时向主管机关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1)船名/呼号 2)船籍港 3)日期和时间 4)船舶位置 5)发生的垃圾污染状况、垃圾种类及估计量 6)原因 7)采取的应急措施 8)船舶所有人/经营人 4.垃圾收集程序 4.1收集容器 1)船上设有桶、袋、箱,三种分别有明显标记区别,用于收集不同类型垃圾用的容器; (a)“红色”标记的容器用于收集塑料和混有塑料制品的垃圾 (b)“绿色”标记的容器用于收集食品废弃物 (c)“蓝色”标记的容器用于收集能在海上处理的垃圾 2)收集垃圾用的容器分放在餐厅、厨房、卫生间、盥洗室、船员生

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

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 各缔约国,认识到有爱护整个人类环境专门是海洋环境的需要,认识到船舶有意地、随便地或意外地排放油类和其它有害物质,是造成污染的一项重大来源,也认识到要紧为爱护环境而缔结的第一个多边协议1954年国际防止海上油污公约的重要性和该公约在防止海洋和沿海环境污染方面所作出的重大奉献,本着完全排除有意排放油类和其他有害物质而污染海洋环境并将这些物质的意外排放减至最低限度的愿望,考虑到达到这一目的的最好方法是制订一些不限于油污的具有普遍意义的规则,经协议如下: 第一条本公约的一样义务 一、各缔约国保证实施其承担义务的本公约及其附则的各项规定,以防止由于违反公约排放有害物质或含有这种物质的废液而污染海洋环境。 二、除另有明文规定者外,凡引用本公约即同时构成引用其议定书及各附则。 第二条定义 除另有明文规定者外,就本公约而言: 一、“规则”系指载于本公约附则中的规则。 二、“有害物质”系指任何进入海洋后易于危害人类健康、损害生物资源和海生物,损害休憩环境或妨害对海洋的其他合法利用的物质,并包括应受本公约操纵的任何物质。 三、(一)“排放”一词当与有害物质或含有这种物质的废液而言,系指不论由于何种缘故所造成的船舶的排放,包括任何的逸出、处理、溢出、渗漏、泵出、冒出或排空; (二)“排放”一词不包括下列情形: 1.1972年11月13日在伦敦签订的防止倾倒废弃物和其他物质污染海洋公约所指的倾倒;或

2.由于对海底矿物资源的勘探、开发及与之有关联的近海加工处理所直截了当引起的有害物质的排放;或 3.为减少或操纵污染的合法科学研究而进行的有害物质排放。四、“船舶”系指在海洋环境中运行的任何类型的船舶,包括水翼船、气垫船、潜水船、水上船艇和固定的或浮动的工作平台。 五、“主管机关”系指船舶在其管辖下进行营运的国家政府。就有权悬挂某一国家国旗的船舶而言,主管机关即为该国的政府。关于沿海国家为勘探和开发其自然资源行使主权,在邻接于海岸的海底及其底土从事勘探和开发的固定或浮动平台而言,主管机关即为该有关沿海国家的政府。 六、“事故”系指涉及实际或可能将有害物质或含有这种物质的废液排放入海的事件。 七、“组织”系指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 第三条适用范围 一、本公约适用于: (一)有权悬挂一缔约国国旗的船舶;和 (二)无权悬挂一缔约国的国旗但在一缔约国的管辖下进行营运的船舶。 二、本条中的任何规定,均不得讲明为减损或扩大缔约国按照国际法为勘探和开发自然资源关于邻接其海岸的海底及其底土的主权。 三、本公约不适用于任何军舰、海军辅助船舶或其他国有或国营并临时只用于政府非商业性服务的船舶。但每一缔约国应采取不损害其所拥有或经营的这种船舶的操作或操作性能的适当措施,以保证这种船舶在合理和可行的范畴内按本公约的规定行事。 第四条违章 一、任何违反本公约要求的事件,不论其发生在何处,按照有关船舶主管机关的法律,应予禁止,并有相应的制裁措施,如果该主管机关获悉是项违章

3防止船舶垃圾污染检验指南

防止船舶垃圾污染检验指南 【发布时间】 1998 【发布部门】船级社 【生效日期】 1998-10-01 防止船舶垃圾污染检验指南 中国船级社(1998) 第1章通则 1.1 目的 1.1.1 为贯彻执行73/78防污公约附则V关于防止船舶垃圾污染的规定及其修正案特制定(防止船舶垃圾污染检验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1.1.2 本指南可作为授权或申请中国船级社进行防止船舶垃圾污染检验的指导性文件,井为船东编制船舶垃圾管理计划提供通用性的方法和指导。 1.2 适用范围 1.2.1 本指南适用于国际航行船舶。根据国际悔事组织MEP肋(37)号决议,73/78防污公约附则V的1995年修正案于1997年7月1日正式生效。因此,1997年7月1日后建造的国际航行船舶,应从1997年7月1日起符合该修正案的规定;1993年?月1日前建造的国际航行船舶,应从1998年7月1日起符合该修正案 的规定。 1.2.2 非国际航行船舶,可参照本指南的适用规定。 1.3 定义 1.3.1 本指南有关定义如下: (1) 船舶:系指在海洋环境中运行的任何类型的船舶,包括水翼船、气垫船、潜水器、浮艇和固定式或移动式平台。 (2) 垃圾:系指在船舶正常营运期间产生的并要不断地或定期地予以处理的各种食品的、生活用品的和操作用品的废弃物(不包括鲜负及其碎片),但73/78防污公约的其他附则中定义或列举的物质(如油类生活污水或有毒液体物质)除外。

(3) 塑料制品:系指包含一种或多种合成有机高分子聚合物作为主要成份i},并且在聚合物的制造或通过热和/或压力制成成品的过程中形成的固体物。这些塑料制品包括包装物(如防潮膜、瓶、容器、衬垫),船舶建造物(如玻璃纤维、层状结构、板壁、管系、绝缘材料、地板、地毯、纤维织物、油漆及抛光剂、粘合剂、电气和电子元件)和一次性餐具、袋、薄膜、漂浮物、渔网、绑带、绳及线等。 (4) 漂浮物:系指可漂浮的垫舱物料、衬料及包装材料等。 (5) 食品废弃物:系指任何已变质或未变质的食物,如水果、蔬菜、奶制品、家禽、肉类制品、食物残余物及其他任何被上述废弃物污染的物质。 (6) 其他废弃物:系指纸制品、破布、玻璃、金属、瓶子、陶器、焚烧炉灰烬、货物残余及类似的废弃物。 (7) 最近陆地即“距最近陆地”:系指距按国际法划定领土所属领海的基线o (8) 特殊区域:系指这样的一个海域,在该海域内,由于其海洋学和生态学的情况以及其运输的特殊性质等公认的技术原因,需要采取防止垃圾污染海洋的特殊强制措施。特殊区域除按照73/78防污公约附则V第5条有关规定外,还应考虑船旗国划定的该国的特殊区域。 1.4 垃圾处理要求 1.4.1 根据73/78防污公约附则V的有关规定,限制排放于海洋中的船舶垃圾应符合表1.4.1的要求。 1.4.2 禁止排放于海洋中的船舶垃圾,应在船上按照本指南第3章3.2至3.5的有关规定进行分类收集、加工和储藏,以便船舶到港后,能有效地向岸上接收设备转移船舶垃圾。 1.4.3 上述1.4.1和1.4.2规定不适用于下列之一情况: (1) 处理船上产生的垃圾,其目的是为保障船舶及船上人员安全或救护海上人命; (2) 由于船舶或其设备受损而导致的垃圾逸漏,如在发生损坏以前或以后,为防止逸漏或将逸漏减至最低限度已采取了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 合成渔网的意外失落,如为防止这种失落已采取了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 船舶垃圾海上排放要求 垃圾种类所有船舶(平台除外) 平台③特殊区域 外 特殊区域内 1.塑料制品包括合成缆绳、合成渔网和塑料垃圾袋禁止排放禁止排放禁止排 放 2.漂浮的垫舱物料、衬料和包装材料距岸禁止排放禁止排

19船舶垃圾处理规定

船舶垃圾处理规定 目录 1目的 2适用范围 3职责 4总则 5船舶垃圾种类 6垃圾的收集和存放 7垃圾处理 8安全管理记录 编写:海务经理 审核:指定人员 批准:总经理

1 目的 旨在规范船舶垃圾的处理,防止对水域环境造成污染。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船舶垃圾的处理。 3 职责 3.1 船长负责船舶垃圾管理计划的实施。 3.2 大副负责船舶垃圾处理的监督和指导,联系港口有关部门的垃圾收。 3.3 水手长负责甲板垃圾的收集和船舶垃圾的处理。 3.4 机匠长负责机舱垃圾的收集和处理。 3.5 大厨负责厨房垃圾的收集和处理。 3.6 全体船员都应收集垃圾和遵守本规定。 4 总则 4.1 船舶应配备《船舶垃圾记录簿》和经船籍港海事局批准的《船舶垃 圾管理计划》。 4.2 应按要求张贴标有《73/78防污公约附则Ⅴ》第3条和第5条内容的 中英文书写的垃圾管理公告标牌,每船至少三块。 4.3船舶垃圾的管理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 污染排放标准》、《73/78防污公约附则Ⅴ》的规定和船舶的《垃圾管 理计划》。 5 船舶垃圾种类 船舶垃圾包括船舶的生活垃圾、扫舱垃圾、维修保养后的垃圾、塑料 垃圾、含有害物质或危险物质的垃圾等。 6 垃圾的收集和存放 6.1 应使用密封良好的垃圾袋或垃圾桶存放垃圾,收集垃圾用的容器应分 放在餐厅、厨房、卫生间、洗室、船员生活区走廓、机舱和甲板等 处所。 6.2 垃圾应分类收集储存,一般在后甲板上放置严密、有坚固盖子的垃圾 桶储存,并应在垃圾桶上做好标记,含有害物质或危险物质的垃圾 应单独存放。 6.3 垃圾桶不得悬挂在舷外。 6.4 船舶垃圾在船舶离港前尽可能申请港方接收处理。 7 垃圾处理

上海港船舶垃圾接收处置作业管理规定

沪海危防…2005?462号 关于加强上海港 船舶垃圾接收处置作业管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履行《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V“防止船舶垃圾污染规则”的1995年修正案,防止船舶垃圾污染损害,保护和改善海洋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国内沿海航行船舶执行<73/78防污公约>附则V的1995年修正案的通知》(海船舶…2005?193号)的要求,决定于2005年10月1日起对国内沿海航行船舶开始执行该修正案规定,望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同时,结合上海港实际情况,对上海港船舶垃圾排放和接收处置作业提出管理要求如下:

一、上海港籍沿海航行船舶应按照海船舶…2005?193号文的要求,做好船舶垃圾管理计划、垃圾记录簿、垃圾公告牌的订购、配备工作;船舶垃圾管理计划应按规定报经我局批准。 二、船舶应按规定做好船舶垃圾的日常收集、分类、储存和处置工作,并应如实记录每一次船舶垃圾的排放操作和接收处置行为。 三、船舶在港期间应当委托经我局备案,具备船舶垃圾水上接收处置能力的单位接收处置船舶垃圾,船舶离港前应将船上垃圾基本清理干净。 四、船舶在办理离港手续时,应出示经我局备案的船舶垃圾水上接收处理作业单位出具的《上海港船舶废弃物接收凭证》;如无法出示,则应书面说明船舶垃圾的去向,并接受我局实施的监督检查。 五、在上海港从事船舶垃圾水上接收处理作业的单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具备相应的接收处理能力;并按照沪海危防…2004?398号文的要求在我局备案,遵守相关的备案管理规定。 本通知将于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请各有关单位严格执行本通知的要求。我局依法对上海港船舶垃圾的处置作业实施监督检查,对发现有违反国际公约、国内法律法规及本通知要求的事实,我局将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防治船舶及其作业活动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监督管理,保护内河水域环境及资源,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防治船舶及其作业活动污染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水域环境,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防治船舶及其作业活动污染内河水域环境,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船舶及其作业活动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防治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统一负责全国防治船舶及其作业活动污染内河 水域环境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具体负责管辖区域内防治船舶及其作业活动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五条中国籍船舶防治污染的结构、设备、器材应当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经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或者其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并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外国籍船舶防治污染的结构、设备、器材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经船旗国政府或者其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的检验,并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经船舶检验机构核准可以免除配备相应的污染物处理装置的,应当在相应证书中予以说明。 船舶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取得并随船携带相应的防污证书、文书。国际航行船舶还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公约的要求。 第六条在内河水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船舶,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标准和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内河水域排放污染物。不符合排放规定的船舶污染物应当交由港口、码头、装卸站或者有资质的单位接收处理。 禁止船舶向内河水体排放有毒液体物质的残余物或者含有此类物质的压载水、洗舱水或其他混合物。 禁止船舶在内河水域使用焚烧炉。 禁止在内河水域使用化学消油剂。 第七条船员应当具有相应的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船舶防污染程序和要求,持有有效的适任证书和相应的培训合格证明。 从事有关作业活动的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作业人员进行操作技能、设备使用、作业程序、安全防护和应急反应等专业培训,确保作业人员具备相关安全和防治污染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八条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从事船舶修造、打捞、拆解等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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