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飞行人员训练管理规定CCAR-62FS教学内容

中国民用航空飞行人员训练管理规定CCAR-62FS教学内容
中国民用航空飞行人员训练管理规定CCAR-62FS教学内容

中国民用航空飞行人员训练管理规定CCAR-62FS

中国民用航空飞行人员训练管理规定CCAR-62FS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77 号

现发布《中国民用航空飞行人员训练管理规定》(CCAR-62FS),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刘剑锋

一九九八年七月三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民用航空飞行人员训练和训练管理工作,保证训练质量和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用航空法》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通用航空企业和从事民用航空飞行活

动的其他单位(以下简称航空营运人),飞行院校、飞行训练中心和从事民用航空飞行人员训练活动的其他

单位(以下简称飞行训练机构),以及参与民用航空飞行人员训练活动的个人。

第三条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统一管理民用航空飞行人员训练工作。

民航总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负责管理飞行人员训练工作,制定飞行人员训练标准,对航空营运人及飞行训

练机构的飞行人员训练工作进行合格审定。

民航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根据民航总局授权,管理本地区飞行人员训练工作。

第四条航空营运人和飞行训练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对其飞行人员实施充分训练,使其

达到并保持安全营运所需要的飞行技术标准。

参与训练活动的飞行人员应当在各种训练中,按照训练大纲的要求,完成规定的训练课时和内容,达到规

定的飞行技术标准。

第五条本规定中,按照附件一《民用飞机、民用直升机训练分级》的分类方法,民用飞机分为小型、中

型、大型、重型四个等级,民用直升机分为小型、中型两个等级。

第六条本规定中,驾驶员飞行经历时间是指持有合格证或执照的驾驶员在航空器驾驶员座位上被带飞、

单飞,以及担任机长、副驾驶、教员、检查员的飞行时间的总和。驾驶员飞行经历时间应当按照《民用航

空器驾驶员和飞行教员合格审定规则》(以下简称CCAR-61FS)的规定填入飞行人员《飞行经历记录本》。前款所述驾驶员飞行经历时间不包括下列时间:

(一) 飞行学员在小型飞机或小型直升机上训练飞行中单飞时,作为同乘驾驶员的飞行时间;

(二) 担任领航员、飞行机械员或飞行通信员的飞行时间。

第七条本规定中,机长时间是指驾驶员在航空器驾驶员座位上担任机长、飞行教员、飞行检查员和在训

练飞行中单飞、监视下单飞的飞行时间的总和。

第八条本规定中,监视下单飞是指经民航总局批准的飞行院校中的飞行学员在同机飞行的教员或检查员

直接监视下进行的单飞。

监视下单飞的每次飞行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 飞行学员应当独立完成飞行计划的制定,包括重量和燃油计算等;

(二) 飞行学员应当按规定完成飞行前和飞行中的各项检查、各种操作以及应急程序;

(三) 在飞行全过程中,飞行学员应当履行和完成作为机长的所有职责和工作;

(四) 飞行学员应当操纵航空器起飞和着陆,并独立处置空中交通程序、通信联络、气象条件等所有问题。

在监视下单飞的飞行全过程中,飞行学员应当对安全负责,教员或检查员负有监控、纠正的责任。飞行学

员计划做的或正在做的任一动作,经教员或检查员审查不合格的,该次飞行全部飞行时间记入带飞时间,

不得作为监视下单飞时间。

第二章飞行人员训练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

第九条民航总局和地区管理局配备适当数量的飞行标准监察员,具体负责飞行人员训练工作的监督检查。

飞行标准监察员的资格由民航总局审查认定并颁发证件。

地区管理局持有飞行人员执照的飞行标准监察员数量与该地区飞行人员数量的比例应当为1:60至1:80。第十条飞行标准监察员在训练管理方面的职责如下:

(一) 对委任飞行检查代表和航空营运人、飞行训练机构的飞行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

(二) 对航空营运人、飞行训练机构的飞行人员训练进行监督检查,包括检查训练文件、档案资料、训练设

施和进入训练现场(含进入模拟机和飞行中航空器的驾驶舱)检查飞行人员的训练和技术状况;

(三) 对飞行人员进行执照、等级、合格证、授权的检查和考试;

(四) 对在训练方面存在问题的单位或个人提出限期改正的意见;

(五) 民航总局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民航总局和地区管理局可以委任适当数量的委任飞行检查代表,完成民航总局和地区管理局指

定的飞行训练质量检查和执照考试工作。

委任飞行检查代表应当对民航总局和地区管理局负责,并且应当及时向委任部门书面报告检查情况。

委任飞行检查代表的任期为2年。

第十二条航空营运人和飞行训练机构应当根据本规定对所属飞行人员实施训练,并制定飞行人员训练管

理办法和飞行技术标准。

前款所述办法和标准不得低于本规定的要求。

第十三条航空营运人和飞行训练机构应当根据飞行人员训练管理的需要设立飞行技术管理部门,建立由

总飞行师或技术负责人负责、飞行技术管理部门统一管理的飞行训练管理系统。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设

立专职总飞行师。

航空营运人和飞行训练机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制订训练大纲、训练手册、训练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

各种训练、检查和考试制度,进行训练工作总结。

第十四条航空营运人和飞行训练机构应当根据本单位技术管理工作的需要,配备适当数量的飞行检查人

员,完成本单位的飞行人员技术检查和技术管理工作。

前款所称飞行检查人员应当符合本规定第四章第一节的条件与训练要求,接受民航总局和地区管理局飞行

标准监察员的检查。

第三章飞行机组成员训练的基本要求

第十五条飞行机组成员是指飞行期间由航空营运人指定在航空器驾驶舱内执行飞行任务的飞行人员,包

括机长、副驾驶、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

执行每次飞行任务的飞行机组成员的数量应当符合该型航空器飞行手册规定的最低要求,并且符合民航总

局批准的对该航空营运人营运该机型飞行机组成员的最低数量要求。飞行机组成员应当按照飞行机组成员

定员职责分工的要求完成相应训练。

第十六条飞行机组成员应当在完成与所执行飞行任务相适应的充分训练,经检查合格,并取得有效执照、

等级和授权后,方可作为机组必需成员执行飞行任务。

航空营运人不得派遣飞行人员执行与其训练水平不相适应的飞行任务;飞行人员应当拒绝接受此种飞行任

务。

第十七条在商业飞行中担任各类航空器机长的驾驶员,应当按照CCAR-61FS和本规定进行充分训练,并且至少取得商用驾驶员执照和相应的航空器等级和授权。执行仪表飞行规则飞行任务的,应当取得仪表等

级,执行II类运行飞行任务的,应当取得II类仪表运行授权。训练的时间、内容、要求应当在训练大纲中

规定。

在公共航空运输飞行中担任机长的驾驶员,除应当符合前款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小型飞机上担任机长的驾驶员,应当至少持有商用驾驶员执照和适合的航空器等级、仪表等级和授

权,并且具备下列条件:

1. 仅在目视飞行规则飞行中担任机长的驾驶员,应当具有不少于500小时的驾驶员飞行经历时间,其中转场飞行时间不少于100小时,夜间飞行时间不少于25小时;

2. 在仪表飞行规则飞行中担任机长的驾驶员,应当具有不少于1200小时的驾驶员飞行经历时间,其中转

场飞行时间不少于500小时,夜间飞行时间不少于100小时,实际或模拟的仪表飞行时间不少于75小时(其中模拟时间不超过25小时)。

(二) 在中型(含)以上飞机担任机长的驾驶员,应当在符合本规定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九条的经历要求后,按照CCAR-61FS的规定和相应机型训练大纲的要求,完成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和相应型别等级训练,经

检查合格取得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相应的型别等级和正驾驶授权。

(三) 除第(四)项的规定外,在直升机上担任机长的驾驶员应当持有商用驾驶员执照和相应的航空器等级,

并且具备下列条件:

1. 仅在目视飞行规则飞行中担任机长的驾驶员,应当具有不少于500小时的驾驶员飞行经历时间,其中转场飞行时间不少于100小时,夜间飞行时间不少于25小时;

2. 在仪表飞行规则飞行中担任机长的驾驶员,应当取得直升机仪表等级,并且具有不少于1200小时的驾驶员飞行经历时间,其中转场飞行时间不少于500小时,夜间飞行时间不少于100小时,实际或模拟的仪表飞行时间不少于75小时(其中模拟时间不超过25小时)。

(四) 在中型直升机公共运输定期航班飞行中担任机长的驾驶员应当持有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以及相应的

型别等级和授权。

第十八条在商业飞行中担任各型航空器副驾驶的驾驶员,应当按照CCAR-61FS和本规定进行充分训练,并且至少取得商用驾驶员执照和相应的航空器类别、级别等级和授权。执行仪表飞行规则飞行任务的,还

应当取得仪表等级;执行II类运行飞行任务的,应当取得实施II类仪表运行的资格。训练时间、内容、要

求应当在训练大纲中规定。

在飞机公共航空运输飞行中担任副驾驶或在中型直升机定期航班运输飞行中担任副驾驶的驾驶员,除符合

前款规定外,还应当具有仪表等级,并按照相应机型的训练大纲完成副驾驶训练,经检查合格取得该机型

副驾驶授权。

第十九条在公共航空运输飞行中,机长或副驾驶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在新机型或新职位上建立实际运行经

历和增加飞行经验:

(一) 完成机长或副驾驶训练的驾驶员,只有在飞行检查员或飞行教员的监视下履行相应机长或副驾驶职

责,建立实际运行经历,并经航空营运人批准后,方可在公共航空运输飞行中分别担任机长或副驾驶。运

行经历所要求的驾驶员飞行经历时间与飞行次数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 活塞式发动机为动力的飞机,驾驶员飞行经历时间不少于15小时;

2. 涡轮螺旋桨发动机为动力的飞机,驾驶员飞行经历时间不少于20小时;

3. 涡轮喷气发动机为动力的飞机,驾驶员飞行经历时间不少于25小时;

4. 上述驾驶员飞行经历时间中,应当包括不少于4次飞行,其中包括不少于2次作为该飞机操作驾驶员的

飞行。

(二) 机长在新机型上担任机长的前100小时内,进近着陆的机场天气标准应当在该机场规定的最低下降高(或决断高)上增加不少于30米,在规定的着陆能见度最低标准值上增加不少于800米(或等效跑道视程)。

(三) 副驾驶在建立了本款第(一)项规定的实际运行经历,经所属航空营运人批准后,可以与经航空营运人

批准的不具备飞行检查员或飞行教员资格的机长搭配,在执行公共航空运输飞行任务时担任操作驾驶员操

作飞机,包括起飞和着陆。副驾驶在该机型上的驾驶员飞行经历时间少于100小时且机长不具备飞行检查员或飞行教员资格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方可由副驾驶作为操作驾驶员操纵飞机起飞和着陆:

1. 所使用的机场不是民航总局、地区管理局或该航空营运人规定的特殊机场;

2. 所使用的机场的最新气象报告中,有效能见度值不小于为该机场确定的NDB标准的值;

3. 所使用的跑道无水、雪、雪浆或严重影响飞机性能的污染物;

4. 所使用的跑道的刹车效应依据报告为不低于“好”的水平;

5. 所使用的跑道的侧风分量不超过该机型规定最大值的60%;

6. 依据报告在机场附近无风切变;

7. 机长认为可由副驾驶操作。

第二十条在商业飞行中担任各型航空器飞行机组必需成员的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应当按

照《民用航空器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合格审定规则》(以下简称CCAR-63FS)规定完成相应的训练,取得相应的执照、等级和授权。

第二十一条飞行机组成员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四章第七节定期复训。未按规定复训的飞行人员,不得执行

商业飞行任务。

第二十二条执行公共航空运输飞行任务的飞行机组成员应当按照本规定附件二《机组成员的应急生存训

练要求》完成应急生存训练,训练时间应当在训练大纲中规定。

第二十三条航空营运人应当制定机长航线资格审查认定管理办法,以保证每次飞行的机长对所飞航线和

所用机场(含备降场)设施和程序有充分的了解,适合执行该次飞行任务。驾驶员在国际或地区航线、国内较为复杂的航线上担任机长前,航空营运人应当对其进行航线检查。在该航线间断飞行超过一年的,应当

再次检查。

前款所述复杂航线,是指航线地形或飞行程序复杂、起飞降落机场地形复杂、交通拥挤或进近程序特殊的

航线。

第二十四条在需要两名(含)以上飞行机组必需成员的商业飞行中,飞行机组任一必需成员因某种原因不能胜任其工作或失去工作能力时,应当有其他一名成员能够应急代替其工作。在这种情况下,替代者完成所

替代的职责时,无需持有相应的执照。

副驾驶应当掌握所飞机型的飞行操作技术,在机长不能履行其职责时能够代替机长完成任务,操纵飞机安

全着陆。

在飞行机组必需成员中要求有领航员、飞行机械员或飞行通信员的每次飞行中,应当有其他飞行机组成员

能够应急代替这些专业人员的工作。

在国际、地区或特殊管理的国内航线飞行中不配备飞行通信员的飞行机组,驾驶舱内应当有两名驾驶员具

备英语通话单飞资格。

第二十五条航空营运人和飞行训练机构应当有计划地对飞行人员进行专业英语训练,使其能够在飞行中

使用英语进行陆空通话,阅读各种英文飞行手册、资料,在使用英语的飞行训练和授课中无需翻译,使用

英文填写各种飞行文件和使用英语进行简单交流。

民航总局从一九九八年起,统一组织对飞行人员的专业英语考试。下列规定范围内的公共航空运输飞行人

员应当参加考试。自2000年1月1日起,对英语考试不合格的公共航空运输飞行人员实施下列限制:

(一) 1960年1月1日(含)以后出生的驾驶员,未取得飞行人员英语合格证(英语模拟陆空通话考试合格、

飞行专业英语考试合格)的,在执照上签注“未满足英语考试要求,不得参加转大型(含)以上机型训练,不得执行国际、地区和特殊管理的国内航线飞行任务”字样;

(二) 1955年1月1日(含)至1959年12月31日(含)出生的驾驶员,未取得飞行人员英语合格证(英语模拟

陆空通话考试合格)的,在执照上签注“未满足英语考试要求,不得在国际、地区和特殊管理的国内航线

飞行任务中担任机长”字样;

(三) 1955年1月1日(含)以后出生的飞行通信员,未取得飞行人员英语合格证(英语模拟陆空通话考试合

格、飞行专业英语考试合格)的,在执照上签注“未满足英语考试要求,不得执行国际、地区和特殊管理

的国内航线飞行任务”字样;

(四) 1954年12月31日(含)以前出生的飞行通信员,未取得飞行人员英语合格证(英语模拟陆空通话考试

合格)的,在执照上签注“未满足英语考试要求,不得执行国际、地区和特殊管理的国内航线飞行任务”

字样。

第二十六条未取得飞行人员英语合格证(英语模拟陆空通话考试合格、飞行专业英语考试合格)的飞行

人员接受外国教员使用英语进行本规定的各种训练时,应当由持有民航总局统一颁发的飞行翻译合格证的

译员担任翻译。没有上述译员担任翻译的训练,不予认可。

外国教员使用其它语种对不熟悉该语种的中国民航飞行人员进行本规定的各种训练时,应当由经民航总局

批准的翻译人员担任翻译。

第二十七条除本章规定的训练要求外,为保证每次飞行的飞行机组成员对于所飞机型和机组成员位置及

所执行的营运任务均经过充分训练,对于新设备、设施、程序和技术均能熟练使用,民航总局和地区管理

局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航空营运人实施其他必需的训练。

第四章训练种类和基本要求

第二十八条飞行人员的训练,主要包括基础训练、初始训练、转机型训练、差异训练、升级训练、增加仪表等级训练、增加Ⅱ类仪表运行授权训练、转作业项目训练、增加航空器类别或级别等级训练、转教员训练、定期复训和重新获得资格训练等。

第二十九条除根据训练性质经批准简化程序的训练外,飞行人员的训练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 理论教学;

(二) 驾驶舱程序训练或驾驶舱实习;

(三) 飞行模拟机训练;

(四) 本场训练;

(五) 航线训练(不载客)或通用航空作业项目训练。

训练的每一阶段,均应当经过严格检查考核,合格后方可转入下一阶段训练。飞行训练结束后,应当经过检查或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执照、等级和授权,方可参加商业飞行。

第三十条在商业飞行中,不得模拟不正常或应急情况。模拟仪表飞行时,飞行检查员或教员应当控制航空器不超过正常允许飞行范围,不得低于机场、该航空器或者飞行检查员、教员技术标准允许的最低下降高(高度)或决断高(高度)。

第三十一条从事飞行人员训练的飞行训练机构,应当经民航总局批准或认可。民航总局在批准或认可时,主要审查如下事项:

(一) 地面理论教学的设施和设备;

(二) 飞行训练设施、设备,包括所用机场、航空器、飞行模拟机及其它训练设备;

(三) 航空理论教员、飞行教员、教学管理人员的资格和能力;

(四) 教学训练制度、大纲和教材;

(五) 完成训练大纲的能力;

(六) 民航总局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用于飞行人员训练的飞行模拟机和飞行训练器,应当经民航总局鉴定合格。使用未经鉴定合格的飞行模拟机和飞行训练器进行的训练,不予承认。

第三十三条飞行人员训练的重点如下:

(一)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航空营运人运行手册的相关条款;

(二) 飞行作风和职业道德;

(三) 该型航空器、发动机和各种设备的使用及航空器飞行性能;

(四) 飞行机组成员的工作职责、协调配合和驾驶舱资源管理;

(五) 飞行操作动作和飞行程序;

(六) 飞行中特殊情况的处置。

第一节教员、检查人员的条件与训练

第三十四条教员应当具有良好的思想作风、组织纪律性和负责精神,具有较强的教学传授能力,并经过

专门训练,熟练掌握教学课目的知识和技能。

第三十五条担任教员的人员应当通过教员的基础训练,教员基础训练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 知识学习过程的一般规律;

(二) 影响教学效果的主要因素;

(三) 学员评估、提问和检查的方法;

(四) 课程提纲和授课计划的编制方法;

(五) 课堂授课技巧。

第三十六条从事飞行人员地面理论教育的教员,应当符合本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并经过检查考

核合格。

经民航总局批准或认可的飞行训练机构的教员的资格按照有关管理办法批准;其他教员的资格由本规定第

六章规定的训练计划审批部门在审批受训人员训练计划时批准。

第三十七条担任驾驶员基础训练任务的飞行教员,除应当符合本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外,还应

当按照CCAR-61FS的规定,持有适合于在所教学机型上担任机长的驾驶员执照、等级和授权,并且持有

相应的飞行教员合格证。

第三十八条担任驾驶员基础训练以外其他飞行训练任务的飞行教员,包括为航空营运人进行各种飞行训

练的飞行教员,通常应当从具有丰富航空理论知识和飞行经验的优秀机长中选拔,除应当符合本规定第三

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外,还应当按照CCAR-61FS的规定,持有适合于在所教学机型上担任机长的驾驶员执照、等级和授权,并持有相应的飞行教员合格证。

第三十九条在飞行模拟机上承担飞行人员训练任务的飞行模拟机教员应当符合本规定第三十七条或第三

十八条;在飞行训练器上承担飞行人员训练任务的飞行训练器教员应当是符合本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十

五条的机长或符合本规定第三十六条的地面理论教员。

飞行模拟机和飞行训练器教员在承担飞行训练任务前,应当通过下列训练,并经民航总局或地区管理局批

准:

(一) 在飞行模拟机或飞行训练器上完成所承担的训练课程的训练;

(二) 该飞行模拟机或飞行训练器教员操纵台及其他教员操纵设备的使用方法;

(三) 在飞行模拟机或飞行训练器上进行飞行教学的方法。

符合本规定第三十七条或第三十八条要求的飞行教员,停飞后通过上述训练并经民航总局批准,可以在相

应机型的飞行模拟机和飞行训练器上担任教员。该类教员应当每半年参加一次该型飞机或直升机的商业观

察飞行,每年由地区管理局对其教员资格进行一次检查认可。

第四十条担任领航教员、飞行机械教员和飞行通信教员的人员,除应当符合本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十

五条外,还应当按照CCAR-63FS的规定,持有相应的执照、等级和授权,并持有相应的教员合格证。

第四十一条航空营运人和飞行训练机构的飞行检查人员,应当从教员中选聘,并在聘任前完成下列训练:

(一)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二) 飞行检查人员的工作职责;

(三) 技术检查的方法、程序和标准;

(四) 评价被检查者技术状况的方法,包括发现其训练不充分、不恰当及影响安全的个人特点的方法;

(五) 对检查不合格者的处理办法;

(六) 需要训练的其他内容。

第二节基础训练

第四十二条基础训练主要包括养成训练、转专业训练、地升空训练、原军用航空器飞行人员转为民用航

空器飞行人员后的补充训练。

第四十三条养成训练是指飞行学员为取得私用、商用驾驶员执照和相应的航空器等级和仪表等级而进行

的训练。养成训练应当按照CCAR-61FS进行。

第四十四条在民航总局批准的飞行院校进行养成训练的飞行学员,其飞行训练时间可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 飞机私用驾驶员执照训练。总飞行训练时间不少于35小时,其中可以包括飞行训练器上不超过5小时的飞行训练时间。总单飞时间不少于10小时,其中转场单飞时间不少于5小时;

(二) 飞机商用驾驶员执照训练。总飞行训练时间不少于155小时,其中可以包括飞行训练器上不超过30小时的飞行训练时间。总单飞时间不少于70小时,其中转场单飞时间不少于20小时,夜间单飞时间不少

于5小时(如果没有进行夜间飞行训练,则在执照上给予限制);

(三) 飞机仪表等级训练。仪表飞行训练时间不少于35小时,其中可以包括飞行训练器上不超过15小时的飞行训练时间。仪表等级的申请人应当至少持有飞机私用驾驶员执照;

(四) 多发等级训练。总飞行训练时间不少于40小时,其中可以包括飞行模拟机和飞行训练器上不超过20小时的飞行训练时间,但飞行训练器上的飞行训练时间不得超过10小时。单飞时间不少于5小时,监视下转场单飞时间不少于5小时;

(五) 直升机私用驾驶员执照训练。总飞行训练时间不少于35小时,其中可以包括飞行训练器上不超过5小时的飞行训练时间。总单飞时间不少于10小时,其中转场单飞时间不少于5小时;

(六) 直升机商用驾驶员执照训练。总飞行训练时间不少于100小时,其中可以包括飞行训练器上不超过

10小时的飞行训练时间。总单飞时间不少于35小时,其中转场单飞时间不少于10小时;

(七) 直升机仪表等级训练。仪表飞行训练时间不少于35小时,其中可以包括飞行训练器上不超过15小时的飞行训练时间。仪表等级的申请人应当至少持有直升机私用驾驶员执照。

上述每种训练的总单飞时间中可以包括不超过所要求单飞时间20%的监视下单飞时间。

第四十五条在民航总局批准的飞行院校进行养成训练的飞行学员,如果毕业后拟转入中型(含)以上飞

机担任副驾驶,应当按照CCAR-61FS和本规定第四十四条取得商用驾驶员执照和仪表、多发等级,并且

达到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的航空知识要求。

前款所述人员中拟转入大型、重型飞机担任副驾驶者,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 毕业后拟转入大型飞机担任副驾驶从事公共航空运输的飞行学员,应当在民航总局认可的高性能双发

飞机上增加不少于20小时的飞行训练时间(可以包括不超过10小时的飞行模拟机飞行训练时间),达到仪表航路转场单飞水平。各机型总飞行训练时间不得少于250小时,其中可以包括不超过75小时的飞行模拟机和飞行训练器飞行训练时间,但飞行训练器飞行训练时间不得超过55小时;

(二) 毕业后拟转入重型飞机担任副驾驶从事公共航空运输的飞行学员,应当在民航总局认可的高性能双发

飞机上增加50小时的飞行训练时间(可以包括不超过25小时的飞行模拟机飞行训练时间),其中包括不少于5小时的单飞时间和不少于5小时的监视下转场单飞时间,达到仪表航路转场单飞水平。各机型总飞

行训练时间不得少于280小时,其中可以包括不超过90小时的飞行模拟机和飞行训练器的飞行训练时间,

但飞行训练器飞行训练时间不得超过55小时。

本规定所称高性能双发飞机是指具有较复杂的系统、较现代化的仪表和导航设备,在飞行性能和操纵特性

上接近现代喷气运输飞机的训练飞机,具体机型由民航总局确定。

第四十六条本规定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飞行模拟机或飞行训练器上的飞行训练应当由持有飞行教

员合格证的飞行教员实施。否则,该飞行训练时间不得计入总飞行训练时间。

第四十七条原军用航空器驾驶员转为民用航空器驾驶员,航空营运人和飞行训练机构应当对其原有飞行

技术档案和飞行学院毕业证书等原始资料进行审查,符合CCAR-61FS第三十五条(一)项规定条件的,方可接收为民用航空器驾驶员。

第四十八条原军用航空器驾驶员转为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后,航空营运人和飞行训练机构应当根据其拟转

机型和在飞行中担任的职位,确定所需执照、等级要求,按照CCAR-61FS中相对应的执照、等级的知识、经历、技术要求,进行相应的补充训练(或考试准备课程训练),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执照、等级和授

权后,方可参加商业飞行。

对拟转入公共航空运输飞行的原军用航空器驾驶员进行的补充训练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 拟转同等级或较低等级民用机型驾驶员的,补充训练可以在拟转机型上进行。符合在该机型上担任机

长所需知识、技术、经历要求的,经训练和考试合格,取得所需执照、等级和授权后,可以担任机长。不

符合担任机长要求的,在取得所需执照、等级和授权后,可以担任副驾驶;

(二) 原军用初教机、歼击机、强击机驾驶员拟转民用中型飞机驾驶员的,补充训练可以结合转机型训练进

行,通过训练和执照考试合格,取得商用驾驶员执照和多发、仪表等级和授权后,方可在公共航空运输飞

行中担任副驾驶;

(三) 原军用初教机、歼击机、强击机驾驶员拟转民用大型飞机驾驶员的,应当在适当的中、小型飞机上进

行补充训练,取得商用驾驶员执照和多发、仪表等级,在民航总局认可的高性能双发飞机上达到仪表航路

转场单飞水平后,方可转大型飞机进行副驾驶训练;

(四) 原军用初教机、歼击机、强击机驾驶员拟转民用重型飞机驾驶员的,应当在适当的中、小型飞机上进

行补充训练,取得商用驾驶员执照和多发、仪表等级,在民航总局认可的高性能双发飞机上单飞不少于5小时,监视下转场单飞不少于5小时,达到仪表航路转场单飞水平后,方可转重型飞机进行副驾驶训练;

(五) 具有三种以上气象(昼简、夜简、昼复)标准的原军用轰炸机驾驶员拟转民用大型、重型飞机驾驶员的,补充训练可以结合转机型训练进行,通过训练和执照考试,取得商用驾驶员执照和多发、仪表等级和授权

后,方可在大型、重型飞机上担任副驾驶;

(六) 不符合本条第(五)项中气象标准要求的原军用轰炸机驾驶员拟转民用大型、重型飞机驾驶员的,应当

在适当的中、小型飞机上进行补充训练,取得商用驾驶员执照和多发、仪表等级。转民用大型飞机进行副

驾驶训练的,应当在民航总局认可的高性能双发飞机上达到仪表航路转场单飞水平。转民用重型飞机进行

副驾驶训练的,应当在民航总局认可的高性能双发飞机上单飞不少于5小时,监视下转场单飞不少于5小时,达到仪表航路转场单飞水平。

第四十九条领航、机械、通信专业飞行人员从一专业转为另一专业,应当按照CCAR-63FS规定的内容、时间和要求进行转专业训练。驾驶、领航、机械、通信专业执照持有人,可以按照上述规定进行增加本专

业以外的领航、机械、通信专业的训练,并取得相应专业执照。

领航、机械、通信专业飞行人员转为驾驶专业时,航空理论教育可以根据原所学内容作适当减少,飞行训

练应当按照本规定对飞行学员养成训练的要求进行。

第五十条地面专业人员转为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的训练称为地升空训练。接受地升空训练的人员应

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和拟改飞行专业所需的基础知识和技能。地升空训练应当按照CCAR-63FS的规定进行。

第三节初始训练、转机型训练和差异训练

第五十一条飞行人员改飞机型,应当进行初始训练或转机型训练。初始训练是指未在相同组类其它飞机

的相同职位上经审定合格并担任过飞行机组成员的飞行人员所需进行的改飞机型训练;转机型训练是指已

在相同组类其它飞机的相同职位上经审定合格并担任过飞行机组成员的飞行人员所需进行的改飞机型训

练。

初始训练和转机型训练的具体内容在本规定附件三《飞机驾驶员初始、转机型、升级训练基本内容》中规

定。

按照飞行人员原飞机型与所转机型的训练分级,初始或转机型训练可分为转较小等级机型、转同级机型、

转较大等级机型训练。其中转较大等级机型训练,称为转升机型训练。

第五十二条具备下列条件的驾驶员,可以在初始训练或转机型训练中进行正驾驶训练:

(一) 正驾驶转同级机型或较小等级机型,可以直接进行正驾驶训练;

(二) 担任中型飞机机长安全飞行一年以上,相应机长飞行经历时间不少于300小时,且总驾驶员飞行经历时间不少于2200小时的,可以直接进行转大型飞机正驾驶训练;

(三) 担任大型飞机机长安全飞行一年以上,相应机长飞行经历时间不少于500小时,且总驾驶员飞行经历时间不少于3500小时的,可以直接进行转起飞全重200吨(不含)以下重型飞机正驾驶训练;

(四) 担任大型飞机机长安全飞行一年以上,相应机长飞行经历时间不少于500小时,且总驾驶员飞行经历时间不少于4000小时的,可以直接进行转起飞全重200吨(含)以上重型飞机正驾驶训练;

(五) 符合下列条件的副驾驶,可以在转入同等级或较低等级飞机的训练中进行正驾驶训练:

1. 符合CCAR-61FS第六十九条第(二)项第1目规定的飞行经历要求;

2. 符合本规定第五十九条相应等级机型副驾驶进入升级训练前所要求的总驾驶员飞行经历时间要求;

3. 经民航总局或地区管理局批准的训练大纲允许进行此种正驾驶训练。

第五十三条拟转升机型进行副驾驶训练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驾驶员,可以进入转升中型飞机副驾驶的训练:

1. 已取得商用驾驶员执照和多发、仪表等级的驾驶员;

2. 持有商用驾驶员执照、但未取得多发等级或仪表等级的的小型飞机驾驶员,可以进入转升中型飞机副驾驶的训练,但在转机型训练中应当按照规定完成多发、仪表等级的训练;

3. 持有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的驾驶员。

(二)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驾驶员,可以进入转升大型飞机副驾驶的训练:

1. 符合本规定第四十五条(一)项规定的飞行院校毕业学员;

2. 按照本规定第四十八条(三)、(五)、(六)项要求取得资格的原军用飞机驾驶员;

3. 具有商用驾驶员执照和仪表、多发等级的驾驶员,在民航总局认可的高性能双发飞机上达到仪表航路转场单飞水平,各机型的总驾驶员飞行经历时间不少于250小时(不含飞行训练器和飞行模拟机飞行训练时间);

4. 持有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的驾驶员。

(三)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驾驶员,可以进入转升重型飞机副驾驶的训练:

1. 符合本规定第四十五条(二)项要求的飞行院校毕业学员;

2. 按照本规定第四十八条(四)、(五)、(六)项要求取得资格的原军用飞机驾驶员;

3. 具有商用驾驶员执照和仪表、多发等级的驾驶员,且在民航总局认可的高性能双发飞机上单飞时间不少于5小时,监视下转场单飞时间不少于5小时,达到仪表航路转场单飞水平,各机型的总驾驶员飞行经历时间不少于300小时(不含飞行训练器和飞行模拟机飞行训练时间);

4. 持有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的驾驶员。

第五十四条符合本规定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九条规定的驾驶员,在初始、转机型或升级训练中进行正驾

驶训练时,应当在左座训练。在初始或转机型训练中,还应当进行适当数量的右座训练,熟练掌握副驾驶

的职责、操纵动作和程序。正驾驶训练的内容和要求应当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二条和附件三《飞机驾驶员初

始、转机型、升级训练基本内容》的规定。

符合本规定第五十三条的驾驶员进行副驾驶训练时,应当在右座训练。副驾驶训练的内容和要求应当符合

本规定第二十二条和附件三《飞机驾驶员初始、转机型、升级训练基本内容》的规定。通过训练,应当掌

握上述规定要求的所有操纵动作和程序,达到在右座独立操纵飞机完成起飞、着陆动作的水平。

第五十五条驾驶员、飞行机械员的初始、转机型或升级训练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程序进行。

领航员、飞行通信员转机型训练时,在完成理论训练、驾驶舱程序训练或驾驶舱实习后,经检查合格,可

以在商业飞行中在合格的领航员或飞行通信员监视下飞行。

第五十六条直升机驾驶员从本机型改飞另一直升机机型的,应当进行转机型训练。转机型训练应当根据

转机型后需要取得的执照、等级和授权,按照CCAR-61FS对相应执照、等级和授权的规定进行。

直升机机长和副驾驶的转机型训练内容相同。

第五十七条使用同型别航空器的飞行人员,在航空器各系统、发动机、设备、驾驶舱布局、操作程序、

性能或者其他方面有差异时,应当进行差异训练。差异训练应当根据差异的性质在训练步骤和内容上有所

区别。差异训练的时间、内容和要求在训练大纲中规定。

第四节升级训练和增加仪表等级、II类仪表运行授权训练

第五十八条升级训练是指在某种特定型号的航空器上经审定合格并担任副驾驶的机组成员在该机型上担

任机长之前所需进行的训练。升级训练应当根据本规定和CCAR-61FS,在机长所需具备的素质和能力方

面进行全面训练。升级训练的重点如下:

(一)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 航空营运人的运行规定;

(三) 机长职责(包括驾驶舱资源管理);

(四) 航空理论和业务知识;

(五) 判断和决策能力;

(六) 标准的飞行程序和操纵动作;

(七) 各种非正常和应急情况的处置程序。

需要取得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方可担任机长的升级训练,应当按照CCAR-61FS对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和

型别等级的要求进行训练。

第五十九条中型(含)以上飞机的副驾驶进入转本机型正驾驶的升级训练的,应当达到CCAR-61FS第六十九条第(二)项第1目规定的飞行经历要求;大型和重型飞机副驾驶进入转本机型正驾驶的升级训练的,

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大型飞机副驾驶,可以进入转本机型正驾驶训练:

1. 担任中型飞机机长安全飞行一年以上,相应机长飞行经历时间不少于300小时,且总驾驶员飞行经历时间不少于2200小时;

2. 无中型飞机机长经历的驾驶员,总驾驶员飞行经历时间不少于2700小时,其中在大型或重型飞机上不

少于1000小时,在本机型上作为操作驾驶员不少于200个包括起飞着陆的航段。

(二)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起飞全重200吨(不含)以下重型飞机副驾驶,可以进入转本机型正驾驶训练:

1. 担任大型飞机机长安全飞行一年以上,相应机长飞行经历时间不少于500小时,且总驾驶员飞行经历时间不少于3500小时;

2. 无大型飞机机长经历的驾驶员,总驾驶员飞行经历时间不少于4000小时,其中在重型飞机上不少于2000

小时,在本机型上作为操作驾驶员不少于400个包括起飞着陆的航段。

(三) 进入转起飞全重200吨(含)以上重型飞机正驾驶训练的本机型副驾驶,应当担任大型飞机机长安全飞

行一年以上,相应机长飞行经历时间不少于500小时,且总驾驶员飞行经历时间不少于4000小时。

符合CCAR-61FS其他要求但不符合CCAR-61FS第六十九条第(二)项第1目(1)中250小时机长经历时间要求的副驾驶,经批准后可以进入获取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的训练。此类人员完成训练后,应当在其航线运

输驾驶员执照的技术审定批准书上签注“不符合国际民航组织(ICAO)机长经历条件”字样。此类正驾驶只

能在国内航线飞行时担任机长,在其机长经历时间达到250小时后,取消在执照技术审定批准书上签注的

限制。

第六十条未取得仪表等级的驾驶员,在执行按照本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需要仪表等级的任务前,应

当按照CCAR-61FS的要求完成仪表等级训练,取得仪表等级。

已经取得仪表等级或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的驾驶员,在转其他机型的训练中应当掌握使用该型航空器装备

的所有仪表设备进行仪表进近的飞行程序(包括ADF、VOR、DME、ILS等)。正驾驶在装有仪表着陆系统的航空器上进行训练时,应当达到该机型Ⅰ类仪表进近着陆的飞行技术标准。

第六十一条Ⅱ类仪表运行训练应当按照CCAR-61FS和《中国民用航空仪表着陆系统Ⅱ类运行规定》(CCAR-91FS-II)的有关规定进行。

进入Ⅱ类仪表运行训练的正驾驶,应当具备不少于500小时的机长飞行经历时间(其中本机型机长飞行经

历时间不少于100小时),技术熟练,有精密进近经验;进入Ⅱ类仪表运行训练的副驾驶,应当具有在右

座独立操纵飞机完成起飞着陆的熟练技术。

Ⅱ类仪表运行训练的时间、内容和质量要求应当在训练大纲中规定。经检查合格后正驾驶应当取得Ⅱ类仪

表运行的授权,副驾驶应当取得Ⅱ类仪表运行的批准,方可参加该类仪表运行。

第五节转作业项目训练

第六十二条通用航空飞行人员初次执行农业、林业、渔业、航空摄影、探矿、人工降水,或执行直升机

野外自选场地着陆、平台飞行、机外载荷飞行等作业项目前,应当进行转作业项目训练。

训练的步骤、内容、时间、要求应当根据作业的难度、技术要求和受训人员的飞行经验、技术水平等情况,在训练大纲中规定。

第六节增加航空器类别、级别等级的训练

第六十三条驾驶员申请在执照上增加航空器类别等级或级别等级,应当按照CCAR-61FS进行增加航空器类别或级别等级的训练。

第七节定期复训和重新获得资格训练

第六十四条为保证飞行机组成员在所飞机型和所处机组成员工作位置上获得充分的训练,并保持熟练水

平,航空营运人和飞行训练机构每年应当对飞行机组成员进行定期复训和相应的定期复训考试。进行转机

型训练的飞行人员,当年定期复训可以免除。定期复训情况由民航总局或地区管理局进行抽查。

飞机驾驶员定期复训地面训练应当复习本规定附件三《飞机驾驶员初始、转机型、升级训练基本内容》第

一部分规定的内容,并按照本规定附件二《机组成员的应急生存训练要求》要求完成相应的训练。飞机驾

驶员定期复训飞行训练应当完成本规定附件四《飞机驾驶员定期复训飞行训练基本内容》规定的动作和程

序训练。

直升机驾驶员定期复训应当复习CCAR-61FS对相应执照要求的航空知识和飞行技能。

驾驶员以外的其他飞行机组成员应当复习CCAR-63FS对相应执照要求的知识和技能。

第六十五条航空营运人和飞行训练机构的飞行机组成员定期复训时间和次数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 每年的地面训练课程时间如下:

1. 以活塞式发动机为动力的飞机,不少于16小时;

2. 以涡轮螺旋桨发动机为动力的飞机,不少于20小时;

3. 以涡轮喷气发动机为动力的飞机,不少于25小时;

4. 直升机,不少于16小时。

(二) 飞行机组成员的定期复训飞行训练应当在民航总局认可的飞行模拟机上进行,每年至少定期复训1次,时间不少于8小时。

(三) 没有飞行模拟机的机型,应当在地面利用飞机(或直升机)和飞行训练器练习应急操作动作和程序并使

用飞机(或直升机)进行飞行训练。持仪表等级或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的驾驶员,飞行训练时间每年不少于

4小时,其他驾驶员不少于2小时。

第六十六条飞行人员应当按照CCAR-61FS的规定保持近期飞行经历要求和技术熟练水平,由于不符合

CCAR-61FS规定的近期飞行经历要求、超过执照定期检查期限等原因失去飞行资格的,应当进行重新获

得资格训练。

前款所述训练的步骤、内容、时间应当根据飞行人员间断飞行时间的长短、飞行经验、技术水平和任务等

确定。但至少应当在本场或合格的飞行模拟机上飞行不少于3个起落,其中包括模拟最临界发动机失效的

起飞1次,最低天气标准仪表进近着陆1次,全停着陆1次。超过执照定期检查期限的飞行人员,应当

在训练结束后申请执照检查。

第五章训练大纲

第六十七条训练大纲是飞行人员训练的重要依据。航空营运人和飞行训练机构应当按照训练大纲的规定

对飞行人员进行训练。民航总局、地区管理局以及民航总局授权的部门和人员,按照训练大纲的规定对飞

行人员训练质量和技术标准进行检查。

第六十八条训练大纲应当按照航空器型别分别制订。各机型训练大纲应当包括每个专业飞行人员每种训

练的训练提纲。训练提纲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 接受该种训练的受训人员需要具备的飞行经历、飞行技术条件等,以及该种训练结束时应达到的技术

标准;

(二) 该种训练的训练步骤和按步骤划分的训练阶段安排;

(三) 每阶段受训人员的条件,训练结束时应达到的技术标准,该阶段训练的课目、练习内容、时间、次数

和要求;

(四) 对教员、检查员的要求和训练质量检查方法;

(五) 受训人员经训练后达不到标准时的处理办法。

第六十九条制订训练大纲应当依据本规定和民航总局发布的其他有关规章,根据受训人员的飞行经历、

现有技术标准、训练后所要承担的飞行任务以及训练设备条件等情况确定训练的步骤、阶段、内容和时间,使受训人员经过训练能够达到安全完成飞行任务所需的技术标准。

第七十条航空营运人的训练大纲由航空营运人制订,报地区管理局审批,并报民航总局飞行标准部门备

案。民航总局飞行标准部门和地区管理局应当对训练大纲进行审查,对于不符合本规定第六十八条、第六

十九条的,责令航空营运人进行修改。

飞行训练机构的训练大纲,由飞行训练机构制订,报民航总局审批。

第六章训练计划审批和训练质量检查

第七十一条航空营运人和飞行训练机构的飞行人员训练,应当按照训练种类或阶段预先制定计划。训练

计划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 受训人员的技术简历,包括姓名、年龄、总飞行经历时间、现飞机型时间、技术标准、身体健康等级;

(二) 授课或带飞教员的姓名、技术状况;

(三) 训练目的、内容及使用的训练大纲(提纲)、教材;

(四) 训练时间、地点和所使用的训练设备;

(五) 训练质量检查的安排;

(六) 在国外训练的飞行学员所使用的教练机的有关资料;

(七) 其他必要的事项。

第七十二条各种训练计划应当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其审批程序如下:

(一) 下列训练计划(不含本款第(三)项第1目规定的人员的训练计划)由航空营运人和飞行训练机构自行确定,并于实施之日的7个工作日前报地区管理局备案。

1. 新进飞行人员训练;

2. 转仪表等级和仪表运行训练;

3. 转作业项目训练;

4. 转同级或较小等级机型训练;

5. 差异训练;

6. 转领航、通信、机械教员训练;

7. 定期复训;

8. 重新获得资格训练。

(二) 下列训练计划由地区管理局批准,报民航总局备案。地区管理局应当在收到航空营运人和飞行训练机构报送的计划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

1. 转升机型训练;

2. 升级训练;

3. 转飞行教员训练;

4. 原军用航空器飞行人员转民用航空器飞行人员的补充训练;

5. 转专业训练;

6. 地升空训练;

7. 除地区管理局领导以外的地区管理局、省(区、市)局机关飞行人员的各种训练。

(三) 下列训练计划经地区管理局审查后,报民航总局批准:

1.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总经理、副总经理、总飞行师和相当职务人员的转升机型训练;

2. 地区管理局局长、副局长和相当职务人员的各种训练;

3. 民航总局认为需要审批的其他训练。

(四) 飞行院校飞行学员训练计划的审批程序按有关飞行院校管理规定执行。

第七十三条训练计划审批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七十一条对训练计划进行审查。符合本规定和

CCAR-61FS、CCAR-63FS及训练大纲要求的,予以批准,不符合的,应当责令其及时改正。

民航总局和地区管理局对航空营运人、飞行训练机构自行确定的训练计划及其训练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发

现问题的,应当及时责令其改正,必要时停止其训练计划的执行。

第七十四条飞行人员需进行转机型、升正驾驶、转教员、转专业以及地升空训练时,由飞行队(分公司、分院)分别填写转机型审查报告表、转专业审查报告表、地升空审查报告表、副驾驶升正驾驶审查报告表和驾驶员转飞行教员审查报告表,一式两份,并按照本规定第七十二条报批。批准后的上述表格,一份留在

批准部门,一份存入飞行人员技术档案。

第七十五条飞行人员每种训练各阶段的质量检查由训练计划审批部门认可的飞行检查员或教员进行。每

种训练结束时的最终检查,由训练计划审批部门组织飞行技术检查。需要改变执照、等级或授权的训练,

最终检查应当由飞行标准监察员或委任飞行检查代表进行。检查结果应当填入飞行记录簿,并由检查人员

签字。

第七十六条按照本规定第七十五条经最终检查合格后的受训人员相应资格的取得应当经过训练计划审批

部门批准,涉及执照、等级或授权变化的,按照CCAR-61FS、CCAR-63FS申请办理执照、等级或授权。

第七十七条飞行人员按照训练大纲的规定完成有关各种训练的时间和次数后未达到规定的训练要求的,

应当按照训练大纲的规定进行补充训练或终止其训练。被终止训练的飞行人员可以保留其原执照、等级或

授权;不适合保留相应等级或授权的,应当降低、取消其等级或授权。

第七章技术档案管理和总结表报制度

第七十八条航空营运人和飞行训练机构应当在飞行训练管理部门建立飞行人员个人技术档案。飞行人员

个人技术档案主要包括飞行记录簿,飞行经历记录本,转机型、升正驾驶、转教员、转专业、地升空审查

报告表,各种训练情况的记录和检查考试成绩单,毕业、结业证明,奖惩证明,事故、事故征候结论等。

飞行人员调动时,其技术档案应当按照档案管理制度移交。

第七十九条飞行记录簿是飞行人员的主要技术档案之一,应当在飞行训练管理部门指导下按规定方法如

实填写,准确无误。

第八十条飞行人员每次飞行的飞行经历时间应当按规定方法如实填入飞行经历记录本。航空营运人和飞

行训练机构应当保证飞行经历记录本填写的方法正确,时间准确。飞行经历记录本由飞行人员个人保管,

整本填满后交技术档案管理部门存档。

第八十一条航空营运人和飞行训练机构应当按照民航总局规定的内容、时间和方法上报飞行训练统计资

料和飞行人员技术状况资料。

第八十二条航空营运人和飞行训练机构应当分别于每年6月1日和12月1日以前,将上半年度(11月1日至4月30日)和全年度(11月1日至10月31日)飞行训练总结报地区管理局。地区管理局应当分别于每

年6月15日和12月15日前,将上半年度和全年度总结报民航总局。

训练总结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 训练计划完成情况;

(二) 训练管理工作情况;

(三) 训练的主要优缺点、经验、教训及典型材料;

(四) 加强训练和训练管理工作的措施和建议;

(五) 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第八十三条航空营运人和飞行训练机构应当于每年11月1日以前,将下一年度训练计划报送地区管理局

飞行标准管理部门,经地区管理局审核同意后,于11月15日前报送民航总局飞行人员训练管理部门。

年度训练计划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 年度训练的重点;

(二) 加强训练工作的主要措施;

(三) 年度训练计划,包括机型、专业、训练种类、受训人数、训练地点、训练批次及训练时间等。

出国训练计划除应当按照前款第(三)项上报外,还应当按有关规定另行报批。

第八十四条飞行院校的飞行学员训练总结表报工作,按照民航总局制定的有关飞行院校管理规定执行。

第八章罚则

第八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或其他有关规定,未对飞行人员进行

规定的训练或飞行人员未取得合适的飞行人员执照、等级和授权而从事商业飞行的,民航总局或地区管理

局可以责令违法行为人停止违法活动,对当事单位处以警告或20万元以下罚款,当事飞行人员在1年内不得申领有关执照、等级和授权。

第八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九条中的飞行经历要求进入训练的人员,由民

航总局或地区管理局停止其训练;已经取得相应执照、等级和授权的,由民航总局或地区管理局收回该执

照、等级和授权。

中国民用机场试飞管理规定-中国民用航空局知识讲解

中国民用机场试飞管理规定 1、目的 为了规范机场试飞工作,确保机场试飞的安全和质量,检验飞行程序的实用性和机场的运行保障能力,特制定本通告。 2、适用范围 本通告适用于新、改扩建民用机场(包括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启用前需进行的试飞,已运行的民用机场(包括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新增的飞行程序、进行重大调整或优化的飞行程序启用前需进行的试飞。 参与以上活动的单位和人员应遵守本规定。 3、相关规章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民航局第129 号令)第五十三条“对于规定要求需进行试飞的新建运输机场工程或飞行程序有重大变更的改建、扩建运输机场工程,在竣工验收和飞行校验合格后,项目法人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试飞手续,并取得试飞总结报告。” 《民用航空机场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管理规定(送审稿)》第三十条“对于新建、改建、扩建机场,以及飞行程序的重大改变和航行新技术应用,地区管理局应当组织机

场试飞。该试飞除包括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验证外,一般还应当包括机场综合运行保障能力的各项测试。试飞应按照民航局的有关规范进行。” 4、机场试飞的分类 机场试飞一般分为两类。第一类是由于新建、改扩建机场需进行的基于传统导航的试飞;第二类是新、改扩建机场需进行的基于性能的导航(PBN)的试飞及现有机场增加PBN程序需进行的试飞。 5、职责分工 5.1 机场管理机构(或项目法人)是机场试飞的责任主体,负责委托航空公司承担试飞任务,向局方提出试飞申请,提供试飞保障,试飞结束后落实试飞整改项目(如有)。 5.2 航空公司是机场试飞的实施单位,受机场管理机构(或项目法人)的委托,具体实施试飞任务。航空公司负责向局方提出试飞计划申请,研究制定试飞方案,实地试飞、试飞结束后提交试飞情况报告。 5.3 地区管理局负责受理、审查、批准试飞申请及试飞计划申请,具体组织实施试飞工作,试飞结束后向民航局提交试飞总结报告,并督促试飞整改项目的落实(如有)。 6、机场试飞的内容 根据试飞的性质和需求,机场试飞一般包括以下一项或多项内容:

人员培训及考核管理制度

人员培训及考核管理制度 1 目的 有计划地对质量体系的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使之技术水平和业务能力不断提高。 2 范围 适用于与质量活动有关的所有人员的培训和考核管理。 3 职责 3.1 科主任主持本科人员的配备与考核,批准《人员培训年度计划》,安排人员的外部培训。 3.2 技术负责人负责《人员培训年度计划》的编制,并组织实施。 3.3文控员负责建立和管理人员培训记录、人员档案。 4 工作程序 4.1 科主任进行人员配备及资格确认 (1)根据有关规定和检验工作的需要,确定检验科的各岗位设置和任职条件; (2)通过查看有关证书、进行聘用考核、年度工作考核确认每人的任职资格; (3)根据每人的任职资格情况,确定各岗位人员; (4)对新上岗人员根据岗位任职条件对其进行岗位资格确认; (5)当岗位或岗位任职条件发生了变化,应经培训后,重新进行考核确认。 4.2 人员培训 4.2.1培训计划 (1) 根据各岗位任职条件的要求,科主任拟定各层次工作人员的继续教育计划。 (2) 技术负责人编制《人员培训年度计划》,交科主任批准后实施。 (3) 未列入年度计划的,技术负责人提出临时培训申请,填写《培训申请表》,经检验科主任批准后实施。

4.2.2培训方式 (1) 安排外出专业学习、学术交流会、进修的培训。 (2) 医院内举办专项讲座、专项培训或专业学术报告会。 (3) 科内举办的业务学习活动。 4.2.3培训内容 (1) 根据人员的岗位,安排相应的专业知识培训。此外,还包括下列培训内容:实 验室认可、标准化知识、卫生法律、法规、实验室安全知识。 (2)实习、进修、新上岗人员的培训内容还包括实验室生物安全防护、内务管理规定、医疗废物处理规定。 4.3 人员资格和考核 4.3.1 检验人员必须具备规定的相关学历和取得相应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 4.3.2人员上岗前,科主任组织对聘用人员进行必要的应知、应会科目培训和考试,考试合格后准予上岗。 4.3.3贵重、精密仪器设备操作资格考核: 凡使用贵重、精密仪器设备,工作人员以前未使用过该仪器时,由检验科主任组织参加仪器设备供应商举办的使用培训并参加仪器设备的验收和安装调试,或以其它方式进行培训,经检验科主任组织相关组室考核合格后,方可被授权使用该仪器。 4.4 培训记录与个人技术档案 4.4.1员工的培训记录由科主任对培训的有效性评价后归档。 4.4.2文控员负责培训记录和个人技术档案的管理,负责填写和管理《培训记录表》、《员工培训履历表》、《人员档案卡》。 4.4.3《培训记录表》内容: (1) 培训时间、地点、主题等。 (2) 参加培训人员名单。 (3) 培训内容摘要。 (4) 组织部门效果评价 (5) 培训后检验科主任对其能力的确认。

飞行间隔规定(旧,2002年8月1日施行版本)

飞行间隔规定 目录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一般规则 (2) 第三章垂直间隔标准 (4) 第四章目视飞行水平间隔标准 (4) 第五章仪表飞行水平间隔标准 (6) 第六章雷达间隔标准 (8) 第七章尾流间隔标准 (9) 第八章附则 (10) 附图 (1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止飞行冲突,维护飞行秩序,保证飞行安全,提高飞行空间和时间的利用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辖有航空器的单位、个人和与飞行有关的人员,以及所有飞行活动,都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空中交通管制员、飞行指挥员(含飞行管制员,下同)应当按照本规定对航空器提供统一的飞行间隔。 第四条军、民用航空器根据飞行课目需要,在机场飞行空域和其他特定的飞行空域内飞行时,可以制定适应其飞行特点的间隔标准,但应当经相应航空管理部门批准。执行此种间隔标准时,不得影响其他航空器的正常飞行和飞行安全。 第五条民用航空器在我国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的毗邻公海上空飞行时,可以根据飞行需要和地区航行协议,制定民用航空器之间的飞行间隔标准,经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批准。 第六条本规定中的飞行间隔标准通常是航空器之间应当保持的最低飞行安全间隔,但本规定第四条情形除外。 第二章一般规则 第七条组织实施飞行管制时,应当合理安排飞行次序,通常是: (一)一切飞行让战斗飞行; (二)其他飞行让专机飞行和重要任务飞行; (三)国内一般任务飞行让班期飞行; (四)训练飞行让任务飞行; (五)场内飞行让场外飞行; (六)场内、场外飞行让转场飞行。 第八条执行不同任务的航空器或者不同型别的航空器,在同一机场同时飞行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安排优先起飞和降落的顺序。 对执行紧急或者重要任务的航空器,班期飞行或者转场飞行的航空器,速度大的

民用航空预先飞行计划管理办法CCAR-73 166号令 有效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 第166号 《民用航空预先飞行计划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3月31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布,自2006年5月3日起施行。 局长:杨元元 二○○六年四月三日 民用航空预先飞行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民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安全和顺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三条、第七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第三十五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航空营运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空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的公海上空实施下列民用航空飞行活动,其预先飞行计划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一)定期航班飞行; (二)加班飞行; (三)包机、调机、公务等不定期飞行。 其他需要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履行预先飞行计划审批手续的,亦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航空营运人、预先飞行计划受理部门以及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航空营运人进行民用航空飞行活动,其预先飞行计划应当获得批准;未获得批准的,不得实施飞行。 航空营运人应当按照批准的预先飞行计划实施飞行;取消获得批准的预先飞行计划,应当及时向预先飞行计划的批准部门备案。 航空营运人进行民用航空飞行活动前,还应按照民航总局的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和运行合格审定证书。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预先飞行计划是指航空营运人为达到其飞行活动的目的,预先制定的包括运行安排和有关航空器、航路、航线、空域、机场、时刻等内容的飞行活动方案。预先飞行计划应当在领航计划报(FPL)发布之前获得批准。本办法所称航班换季是指定期航班每年按照夏秋季和冬春季两个航季更新航班计划表。夏秋季为每年3月份最后一个周日至当年10月份最后一个周日之前的周六;冬春季为每年10月份最后一个周日至次年3月份最后一个周日之前的周六。 第六条民航总局对民用航空飞行活动预先飞行计划实施统一管理。 民航地区管理局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监督本辖区预先飞行计划的审批工作。民航总局空中交通管理局和民航地区空中交通管理局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民用航空飞行活动预先飞行计划审批的具体工作。 第七条航空营运人提交预先飞行计划申请,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航空器的飞行性能和机载设备应当满足计划飞行的航线和机场有关空中交通服务的要求; (二)中国境内机场起飞或者降落的预先飞行计划,应当按照航班时刻管理的有关规定协调机场的起降时刻; (三)外国和中国港澳台地区航空营运人在尚未对外国开放的航路、航线、空域

人员培训管理制度实用版

YF-ED-J4151 可按资料类型定义编号 人员培训管理制度实用版 In Order To Ensure The Effective And Safe Operation Of The Department Work Or Production, Relevant Personnel Shall Follow The Procedures In Handling Business Or Operating Equipment. (示范文稿) 二零XX年XX月XX日

人员培训管理制度实用版 提示:该管理制度文档适合使用于工作中为保证本部门的工作或生产能够有效、安全、稳定地运转而制定的,相关人员在办理业务或操作设备时必须遵循的程序或步骤。下载后可以对文件进行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调整使用。 1 职责 1.1 综合部负责《年度培训计划》的制定 及监督实施; 1.2 各部门负责本部门员工的岗位技能培 训。 2 培训内容 根据对从事影响产品质量的活动的人的能 力需要,分别对新员工、检验人员等特殊岗位 人员进行培训或采取其他措施以满足要求。 2.1 新员工培训 ⑴本企业基础教育:包括企业简介、员工

纪律、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质量、安全和环保意识、相关法律法规、质量管理体系标准基础知识等的培训。在进厂一个月内,由综合部组织培训。 ⑵岗位技能培训:学习生产作业指导书、所用设备的性能、操作步骤、安全事项及紧急情况的应变措施等,由所在岗位技术负责人组织进行,并进行书面或操作考核,合格者方可上岗。 ⑶检验员、特殊工种人员(场内机动车驾驶员、电工、锅炉工等)和关键工作岗位人员须培训考核合格取得资格证书后,经综合部进行资格确认后持证上岗。 3 培训方式 ⑴参加各类培训班、讲座;

民航法飞行规则基本规则直升机飞行专业飞行

(一)民航法部分 1空勤人员在执行飞行任务时,应当随身携带 A飞行记录本; B飞机适航证书; C执照和体检合格证 2在必须撤离遇险民用航空器的紧急情况下,最后离开民用航空器的应当是 A乘务员; B机长; C旅客 3在必须撤离遇险民用航空器的紧急情况下,机组人员离开民用航空器,必须 A在旅客全部撤离后; B在机长撤离后; C在经过机长允许后 4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应当经( )审查批准后颁发 A国务院; B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 C民航地区管理局 5设立国际机场由( )审查批准 A国务院和中央军委; B国务院; C民航总局 6民用机场的环境保护工作是( )的职责A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B国务院民航主管部门; C民用机场管理机构 7空域管理的具体办法由( )制定A民用航空总局; B中央军事委员会; C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 8在一个划定的管制空域内,由( )负责该空域内的航空器的空中交通管制 A军航或民航的一个空中交通管制单位; B军航和民航的各一个空中交通管制单位; C军航的一个空中交通管制单位 9民用航空器在管制空域内飞行 A可以自由飞行; B可以按VFR自由飞行; C必须取得空中交通管制单位的许可 10民用航空器因故确需偏离指定的航路或者改变飞行高度飞行时,应当首先 A得到机长的允许; B取得机组的一致同意; C取得空中交通管制单位的许可 11民共和国境内飞行的航空器必须遵守统一的飞行规则,该飞行规则应当由( )制定A民用航空总局和中央军委; B中央军委; C国务院和中央军委 12关于民用航空器使用禁区的规定是 A绝对不得飞入; B符合目视气象条件方可飞入; C按照国家规定经批准后方可飞入 13在下列哪种情况下民用航空器可以飞越城市上空 A指定的航路必需飞越城市上空时; B能见地标的目视飞行时; C夜间飞行时 14飞行中的航空器能否投掷物品 A不行; B可以,在飞行安全所必需时; C可以,在山区上空时 15空中交通管制单位为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提供的空中交通服务中含有 A飞行情报服务; B机场保障服务; C导航服务 16航路上影响飞行安全的自然障碍物体,应当 A在航图上标明;

员工培训考核管理制度

培训考核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提高对培训工作的管理力度,加强对员工参加培训和培训师的考核管理,保证培训质量,提升核心竞争力,更好的适应公司发展需要,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XXXX所有计划内、计划外培训项目。 三、职责权限 (一)总经办负责部门、员工、培训师、培训项目的监督、考核和评价工作,并公布考核结果、保存考核记录。 (二)各部门协助总经办做好考核工作。 四、内容 为督导员工培训工作扎实有效地开展,公司推行对部门、员工培训考核方式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两种,并以不定期抽查为主来推动员工培训工作的深入开展和员工对培训内容的重视程度。 (一)部门考核 各部门于每月30日前将部门的员工培训总结、培训记录评价表(附件1)、员工培训签到表(附件2)、培训教材(资料)、员工培训总结(附件3)、培训相关资料提交至总经办,总经办根据各部门的年度、月度培训计划对各部门培训情况进行考核,填写部门考核检查表(附件4),并在公司

OA系统公布考核结果。 (二)员工考核 1. 新进员工参加完公司级及部门级的培训后,由培训组织部门进行考核,并进行新员工培训考核成绩登记(附件5),有学习层评估的新进员工要参加相应的考试,培训后形成的考试试卷(考试试卷结合培训内容来定)等各项记录交由总经办统一存档备案。 2. 员工参加其他类型内部培训必须提交培训工作总结,以便考查员工对培训内容的理解和掌握情况。 3. 对于参加外部培训员工的考核,以取得相应参培合格结果证明作为考核依据,外部培训方提供的员工培训相关考核资料作为参考依据。 (三)培训师考核 内部讲师主要从培训课时、培训效果、工作态度、课件开发、等方面进行考核(详见培训师管理制度)。 五、相关记录文件 六、附则

中 国 民 用 航 空 局 飞 行 标 准 司

中国民用航空局飞行标准司 编号:AC-61-FS-2018-20R2 咨询通告下发日期:2018年8月31日 编制部门:FS 批准人:胡振江 民用无人机驾驶员管理规定 1 目的 近年来随着技术进步,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以下简称无人机)的生产和应用在国内外得到了蓬勃发展,其驾驶员(业界也称操控员、操作手、飞手等,在本咨询通告中统称为驾驶员)数量持续快速增加。面对这样的情况,局方有必要在不妨碍民用无人机多元发展的前提下,加强对民用无人机驾驶员的规范管理,促进民用无人机产业的健康发展。 由于民用无人机在全球范围内发展迅速,国际民航组织已经开始为无人机系统制定标准和建议措施(SARPs)、空中航行服务程序(PANS)和指导材料。这些标准和建议措施已日趋成熟,因此多个国家发布了管理规定。 无论驾驶员是否位于航空器的内部或外部,无人机系统和驾驶员必须符合民航法规在相应章节中的要求。由于无人

机系统中没有机载驾驶员,原有法规有关驾驶员部分章节已不能适用,本文件对相关内容进行说明。 本咨询通告针对目前出现的无人机系统的驾驶员实施指导性管理,并将根据行业发展情况随时修订,最终目的是按照国际民航组织的标准建立我国完善的民用无人机驾驶员监管体系。 2 适用范围 本咨询通告用于民用无人机系统驾驶人员的资质管理。其涵盖范围包括: (1)无机载驾驶人员的无人机系统。 (2)有机载驾驶人员的航空器,但该航空器可同时由外部的无人机驾驶员实施完全飞行控制。 分布式操作的无人机系统或者集群,其操作者个人无需取得无人机驾驶员执照,具体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3 定义 本咨询通告使用的术语定义: (1)无人机(UA:Unmanned Aircraft),是由控制站管理(包括远程操纵或自主飞行)的航空器。 (2)无人机系统(UAS:Unmanned Aircraft System),是指无人机以及与其相关的遥控站(台)、任务载荷和控制

华为员工培训管理制度

员工培训管理制度 1.目的作用 企业组织要使自己的员工不断适应新形势的发展要求,在竞争中保持人力资源的优势,需要加强对员工的知识提升,通过培训、学习,使员工的素质得到提高,确保其价值观念正确、工作态度端正、工作行为适当,在自己现岗位或拟任岗位上创造出更大的价值。为此,企业必须重视对员工的培训工作。为了系统地对该项工作规划,加强领导力度,提高培训质量,规范培训行为,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管理职责 公司人力资源部培训科为公司员工培训归口管理责任部门,据公司经营发展战略、企业生产经营的要求和员工素质水平等因素,分析和预测员工职业培训的需求,制定培训计划,加强培训实施的管理,做好每次培训的效果评估,不断总结经验,使公司人力资源工作不断优化,做出特色和成效。 3.员工培训工作的管理原则 必须坚持专业技能培训与思想教育培训相结合的原则 对员工进行专业技能的培训,技能提高了,工作效率、工作质量就能得到保障,这是非常必要的,但决不能忽略了思想教育这一方面。员工的价值观、思想意识均会影响到工作的态度和行为,尤其是对新员工更加要灌输公司的宗旨、理念、纪律、制度,使其能适应企业文化并在团队中协调工作、尽快地融入到企业的团队中来。 必须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 培训工作不能搞“花架子”或装装门面的走过场。必须要明确学是为了用,是为了提高企业的基础能力,提高员工在生产经营中解决具体问题的能力。因此培训的组织者要针对企业经营管理的需要来策划培训的内容和方式、方法,使培训对企业的经营活动产生实质性的效果。 必须坚持目前需求与长远需求相结合的原则 培训组织者除了要注意企业目前经营工作中需要解决的问题,使培训工作做到为经营服务之外,还应当有超前意识,考虑到企业的发展和未来的需求,变被动的培训为主动的培训,这对企业的发展将会产生积极作用。通过培训使员工提高技术创新和革新的能力,随时迎接未来的挑战。

飞行棋规则

飞行棋规则 由于飞行棋在不同的地方有不同的规则,为了统一一下比赛规则,本次比赛将采用以下的规则。 基本规则 每台比赛有四位选手参加,分甲乙两方。甲方为:红和蓝。乙方为:黄和绿。比赛开始,由红方先掷骰子,按逆时针顺序。 起飞 只有在掷得5点或6点后,方可将一枚棋子由“基地”起飞至起飞点。 连投 在比赛中,掷得6点的选手可以连续投掷骰子,直至显示点数不是6点或自己(不包括队友)的飞机已全部到达终点。 迭子 己方(包括自己和队友)的棋子走至同一格内,可迭在一起,这类情况称为“迭子”。 撞子 棋子在行进过程中走至一格时,若已有敌方棋子停留,可将敌方的棋子逐回基地。跳子 棋子在地图行走时,如果停留在和自己飞机颜色相同格子,可以向前一个相同颜色格子作跳跃。 飞棋 棋子若行进到和自己飞机颜色相同而有虚线连接的一格,可照虚线箭 头指示的路线,通过虚线到前方颜色相同的的一格后,再跳至下一个与棋子颜色相同的格内;若棋子是由上一个颜色相同的格子跳至颜色相同而有虚线连接的一格内,则棋子照虚线箭头指示的路线,通过虚线到前方

颜色相同的的一格后,棋子就不再移动。 终点 “终点”就是游戏棋子的目的地。当玩家有棋子到达本格时候,表示到达终点,不能再控制该棋子。只有比赛选手掷得的骰子点数等于到终点的格数,才可以直接胜利返回。如果大于,则弹回余下格数。 胜负判定 当甲乙两方有一方的飞机(共八架)全部到达终点后, 比赛结束。该方为胜方,另一方为负方。 新增规则 为了增加比赛的趣味性和竞技性,本次比赛新增了以下一些规则: 掷到6点 当比赛中有选手掷到6点时,该选手可以连投一次或者将连投的机会让给队友,掷骰子的顺序仍为原来的顺序。但是当自己的飞机全部到达终点时,不得将机会让给队友。 迭子 当比赛中有迭子情况出现时,比赛选手在后面的走棋过程中,可以选择走动迭子中的任意几架飞机(但必须包括自己的飞机),但不得将队友的飞机走入自己的安全区。跳子与飞棋的规则与单架飞机的规则相同。 例如,走棋的选手为红方,迭子中既有红色飞机也有蓝色飞机,则跳子与飞棋的规则与红方走动单架飞机时相同。 当敌方的棋子正好停留在“迭子”上方时,分两种情况:(1)当敌方棋子少于己精品文档,你值得期待 方迭子棋子时,该格上的棋子全部同时返回停机坪。(2)当敌方棋子多于或者等于己方迭子棋子时,己方棋子将全部被逐回停机坪。

中国民用航空飞行人员训练管理规定CCAR-62FS

中国民用航空飞行人员训练管理规定CCAR-62FS 中国民用航空飞行人员训练管理规定CCAR-62FS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77 号 现发布《中国民用航空飞行人员训练管理规定》(CCAR-62FS),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刘剑锋 一九九八年七月三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民用航空飞行人员训练和训练管理工作,保证训练质量和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通用航空企业和从事民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其他单位(以下简称航空营运人),飞行院校、飞行训练中心和从事民用航空飞行人员训练活动的其他单位(以下简称飞行训练机构),以及参与民用航空飞行人员训练活动的个人。 第三条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统一管理民用航空飞行人员训练工作。 民航总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负责管理飞行人员训练工作,制定飞行人员训练标准,对航空营运人及飞行训练机构的飞行人员训练工作进行合格审定。 民航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根据民航总局授权,管理本地区飞行人员训练工作。 第四条航空营运人和飞行训练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对其飞行人员实施充分训练,使其

达到并保持安全营运所需要的飞行技术标准。 参与训练活动的飞行人员应当在各种训练中,按照训练大纲的要求,完成规定的训练课时和内容,达到规定的飞行技术标准。 第五条本规定中,按照附件一《民用飞机、民用直升机训练分级》的分类方法,民用飞机分为小型、中型、大型、重型四个等级,民用直升机分为小型、中型两个等级。 第六条本规定中,驾驶员飞行经历时间是指持有合格证或执照的驾驶员在航空器驾驶员座位上被带飞、单飞,以及担任机长、副驾驶、教员、检查员的飞行时间的总和。驾驶员飞行经历时间应当按照《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和飞行教员合格审定规则》(以下简称CCAR-61FS)的规定填入飞行人员《飞行经历记录本》。 前款所述驾驶员飞行经历时间不包括下列时间: (一) 飞行学员在小型飞机或小型直升机上训练飞行中单飞时,作为同乘驾驶员的飞行时间; (二) 担任领航员、飞行机械员或飞行通信员的飞行时间。 第七条本规定中,机长时间是指驾驶员在航空器驾驶员座位上担任机长、飞行教员、飞行检查员和在训练飞行中单飞、监视下单飞的飞行时间的总和。 第八条本规定中,监视下单飞是指经民航总局批准的飞行院校中的飞行学员在同机飞行的教员或检查员直接监视下进行的单飞。

工作人员培训管理制度

生产部工作人员培训管理制度 第一条编制目的 为提高本部门工作人员素质,充实其知识与技能,以增进工作质量及绩效,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实用范围 车间主任、班组长、生产技术人员、储备人员、生产工人等。第三条培训内容: 一、本部门概况的介绍。人员的引见熟悉、本部门承担公司的主要工作,带领员工现场参观。 二、生产规章制度的学习。包括工作安排、服从分工、提案建议、劳动纪律要求。 三、工艺(作)流程的学习。包括工序划分、生产知识、技能要求。 四、安全、卫生知识的学习。包括安全常识、防护知识、注重要点、典型案例教育等。 五、常务知识的学习。包括报道、面试、上岗、领取工作牌、考勤、劳保用品等流程。 六、岗位实地练习的主要内容: 1、知识培训。讲解本岗位的理论知识。 2、技能培训。由生产部培训小组筹划并安排学习内容、技能要求等。 第三条培训管理的实施

一、流程: 培训计划的申报——部门审核——实施——效果评审—— 培训总结。 二、要求: 1、各车间在接到生产部培训通知后,由班组长或者车间主任拟定培训计划。 2、根据生产部培训通知,各车间必须提前3天将培训计划报生产部。 3、组织人员进行培训。 A、严格培训纪律。员工在培训时必须做好笔记,不得在培训中打瞌睡不得做与培训无关的事。 B、严格考勤。不得迟到、早退或无故缺勤迟到。如有特殊事情需请假,必须在培训前交书面假条经过班组长或车间主任签字后,经生产部同意后生效。 三、考核。 培训结束后由生产部组织考核,对优秀员工、班组、车间给予奖励,给考核不及格的员工、班组、车间给予处罚。 1、随堂抽问。培训结束后,由生产部组织进行现场抽查、现场考核等渠道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总结。 2、书面考试。由生产部组织,要求考生提前5分钟进入考场,作好考前准备;考试作弊或请人代考的该科考试为“0分”,在部门内通报批评,并记入员工档案内。考试时,如有特殊情况,

民用航空飞行标准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

民用航空飞行标准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依据】为了规范民用航空飞行运行活动,保障民用航空器的飞行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具有中国国籍的民用航空器的民用航空运行活动以及与上述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外国国籍的民用航空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用航空运行活动适用本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飞行标准管理定义】本条例所称的飞行标准管理,是指国务院民用航空管理部门为了保障民用航空器飞行安全,对从事民用航空器飞行运行、维修和航空人员培训等民用航空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实施标准化、规范化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行政主体】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民用航空飞行标准管理工作。 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按照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授权,负责辖区内的民用航空飞行标准管理工作。 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和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统称民用航空管理部门。 第五条【航空器运营人的安全管理责任、航空人员的胜任】从事民用航空器飞行运行、维修和航空人员培训等民用航空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保证维护运行安全所必须的资金投入。 航空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定要求、执行规章制度,实行标准化作业,保证民用航空飞行运行活动安全。 第六条【公众义务和奖励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民用航空器飞行运行活动的安全和秩序。 对维护民用航空飞行运行活动安全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七条【航行新技术应用的相关要求】国家鼓励和支持民用航空器飞行运行相关新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提高民用航空器运行的安全水平和效率。 第二章民用航空器运营人 第一节一般运行规定 第八条【航空人员的要求】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民用航空器运营人(以下简称运营人)安排人员参与飞行运行活动的,应当保证该人员具有相应的证件和技术资格,经培训合格,适合于所从事的工作,并且健康状况能够满足履行本人职责的需要。 第九条【机组人员参加运行时的义务】机组成员的组成和数量应当符合航空器飞行手册以及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要求。 第十条【航空器的要求】运营人应当保证飞行运行活动使用的航空器处于适航状态,燃油等能量储备充足,配备必需的技术资料。 首次由运营人使用的航空器型号及其设计更改应当根据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要求通过运行符合性评审。 第十一条【航空器运营人在机场方面的要求】运营人应当合理选择所使用的航路、机场和跑道,遵守国务院民用航空管理部门规定的航空器性能使用限制,遵守按照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要求制定的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 第十二条【航空器运营人在空管方面的要求】航空器运营人实施航空器运行,应当保证其运行活动符合空中交通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航空运营人在持续适航管理和维修方面的要求】运营人应当遵守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航空器持续适航管理和维修要求。 运营人在使用、维修航空器的过程中,发现存在影响航空器飞行运行重大缺陷和不适航状况时,应当按照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规定及时报告。 维修后的航空器再次投入飞行运行活动,应当由符合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要求的人员、航空器维修机构或者制造人签署放行。 第十四条【航空器运营人机载设备要求和遵守最低设备清单的义务】航空器运营人应当确保航空器上安装了适用于所实施运行的仪表和设备,满足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相应规定的除外。

(完整版)研发技术人员培训管理制度

昆明鹏翼达气体产品有限公司 研发技术人员培训管理制度 一、总则 1、目的 为提升公司专业技术研发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职业素养,规范和促进技术中心研发工作流程和技术研发水平,提高绩效,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特制订研发技术人员的培训管理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技术中心技术人员。 3、管理职责 (1)公司技术中心负责统筹培训计划的制订、实施和控制,并负责本部门内部培训工作。 (2)公司综合办协助进行培训需求、培训计划的制订、实施和评估反馈。 4、培训内容 研发技术人员培训内容包括新员工入职培训、职业素养、专业技术培训等5、培训形式 (1)根据工作需要,部门内部组织技能培训、上岗培训及专题讲座。 (2)综合办根据培训需求,联络有资质的培训机构委外授课。 二、培训资源管理 1、培训档案管理 培训教材包括外部培训教材和内部培训教材,教材的形式可以是书面文字、电子文档、录音、录像等形式,教材由综合办统一管理。 4、内部培训教材的获取 (1)工作过程中的经验分享与教训总结 (2)公司重大事件案例 (3)内部培训讲师组织开发的培训教材 (4)综合办开发的新员工培训教材 5、外部培训教材的引入

(1)公司聘请外部机构进行培训的,提供的教材由综合办统一存档。 (2)公司员工参加外派公开课程的,应在培训结束后将教材原件或复印件交由综合办归档。 三、培训经费控制 1、公司每年划拨一定经费用于组织培训工作开展。 2、培训费用报销范围包括学费、报名费、资料教材费等。 3、为了便于管理,因培训所发生的交通、餐饮费用在各部门预算费用中列支,按公司标准报销。 四、培训计划的制定与实施 1、培训需求调查 (1)根据公司经营发展目标和研究项目开发进程,在每年向综合办提出培训需求,并填写《年度培训需求调查表》。 (2)根据综合办提供的培训信息,征求部门人员个人意见,填写《个人培训需求表》,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给综合办。 2、制定年度培训计划 根据《培训需求表》反馈内容以及外部培训信息,制定《年度培训计划》,报公司总经理审批。 3、年度培训计划实施 (1)根据《年度培训计划》实施培训工作,按月公布课程安排情况,部门根据培训情况调整工作,让员工有充足时间参加培训。 (2)综合办根据培训安排,确认培训人员以及费用预算,做好培训组织工作并控制培训费用。 4、计划外培训审批与开展 当有需要临时增加培训项目时,应提前三周向综合办提出培训申请,填写培训需求表,经综合办审核后交总经理批准,批准通过后由综合办实施。 5、培训记录 综合办负责对培训过程进行记录,保存培训资料,包括电子文档、录音、录像、PPT等,以此依据建立培训档案。 五、培训效果评价

新员工培训管理制度

新员工培训管理制度 文件编号: 实施日期:_____ 批准发布: _______ 【内部文件严禁复制】第一章总则 第1条目的 为了加强对公司新员工的培训管理,使新员工能够尽快了解公司基本情况及工作岗位职责,并尽快胜任新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使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新入职员工。 第二章培训内容与职责分工 第3条新员工培训内容 新员工培训包括公司整体培训、部门试用期带教。 1、公司整体培训 (1)公司发展历史、主营业务、经营现状及行业地位; (2)公司当季产品知识及科技; (3)店铺服务仪容仪表、服务标准及暗语的使用。 2、部门试用期带教 (1)部门工作流程; (2)员工岗位职责; (3)上岗技术指导。 第4条各部门职责分工 1、人力资源部职责: (1)拟定公司新员工培训制度、新员工培训计划; (2)编制新员工培训预算; (3)设置新员工培训课程; (4)审定培训大纲、教材、考题; (5)做好新员工培训的实施与效果评估。 2、其他各部门职责: (1)制定本部门的员工培训计划; (2)设置本部门专业培训课程; (3)指定本部门新员工的带教人; (4)评估本部门培训效果。

第三章培训组织与实施 第5条培训时间 1、凡公司新员工必须接受入职培训及试用期的部门带教。 2、新员工入职后,先由部门组织带教,公司新员工培训一般为每个月的第二周周四,培训通知将提前一周下发各部门负责人邮箱,若错过本月新员工培训,将自动顺延到下月,顺延不得超过2 次,未参与新员工培训则不得转正。 第6条培训方法 1、理论知识培训主要采取集中授课的方式进行。 2、专业技能培训采取实地培训方式,由部门根据本部门专业技能要求进行培训。第7条培训师资 公司新员工集中培训的师资由公司内部讲师担任,其他培训由部门负责人及指定的指导老师担任。 第8条培训费用公司因新员工培训产生的费用统一归口人力资源部预算审批及报销。 第9条培训检查与评估新员工培训的各项考评都将纳入新员工转正考评及店铺“优秀之星”的评选。 1、新员工培训考勤与评估: (1)公司新员工参加培训期间一般情况下不允许请假,若报名后,培训当天未参加者视为旷课,部门(店铺)将扣除三颗“优秀之星”,如遇特殊情况确实需请假者,需于培训开始前一个工作日上报人力资源部,否则将视为旷课。 (2)培训期间,参训学员应带好纸笔,认真听讲,如遇严重扰乱课堂纪律,影响学员听课者,部门(店铺)将扣除一颗“优秀之星” 。 (3)培训结束后,学员应参加培训考试,考试成绩在90 分以上者,每人将给部门(店铺)赢得一枚“优秀之星” ,若考试低于60 分者,部门(店铺)将扣除一枚“优秀之星”且 延迟转正,经再次培训仍不合格者予以淘汰。 2、部门(店铺)带教评估: (1)新员工报到后,部门(店铺)应根据人力资源部下发的带教计划表制定带教计划,内容应包含具体带教事项、时间节点、考评评价标准。 (2)部门负责人或指定指导老师根据带教具体事项进行带教,并在时间节点日期填写考评评价,该评价将纳入转正考评。 第四章附则 第10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11条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公司人力资源部。 第12条

中国民用航空飞行规则

中国民用航空飞行规则 (民航局令第2号一九九0年二月三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空勤人员 第三章飞行的一般规定 第四章飞行的组织与实施 飞行预先准备阶段 飞行直接准备阶段 飞行实施阶段 飞行讲评阶段 第五章机场区域内飞行 第六章航线飞行 第七章通用航空飞行 农业飞行 林业飞行 渔业飞行 人工降水飞行 直升机机外载荷飞行 航空摄影飞行 航空物探飞行 急救飞行 第八章复杂条件下的飞行 雷雨活动区飞行 结冰条件下飞行 低云、低能见度条件下着陆 海上飞行 高原、山区飞行 第九章飞行中特殊情况的处置 附录一辅助指挥、联络的符号和信号 附录二防空值班飞机拦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的飞机及其他航空器所使用的信号和被拦截的飞机及其他航空器回答的信号 附录三地面指挥飞机的信号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中国民用航空飞行规则是组织与实施民用航空飞行的基本依据。凡拥有航空器,从事民用航空飞行活动的部门及其所属人员都必须遵照执行。 民用航空的训练飞行和检查试验飞行,除按照本规则执行外,还应当遵守有关的飞行规定。 制定有关民用航空飞行的一切规章,都必须符合本规则的规定。 第2条组织与实施飞行,必须贯彻“保证安全第一,改善服务工作,争取飞行正常”的方针,按照安全为了生产、生产必须安全的原则,正确处理安全与生产、安全与训练、安全与质量、安全与正常的关系,把保证飞行安全放在第一位,努力完成生产任务。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飞行正常率。 第3条飞行和飞行保障工作是民航各部门的主要工作,实行局长、经理负责制。局长、经理必须把飞行和飞行保障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及时制定改进飞行工作和保证飞行安全的措施,解决存在的问题。 日常的飞行组织实施工作,由各单位的值班领导负责。各单位的领导在值班期间,必须严守岗位,尽职尽责,切实抓好飞行和飞行保障工作。 第4条保证飞行安全是民航各级领导和全体人员的重要职责。各级领导必须经常对所属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严格技术把关,严格遵守规章制度,养成良好的工作作风;适时进行群众性的安全检查,总结经验教训,及时采取预防事故的措施;对发生的事故和事故征候,必须查明原因,分清责任,严肃处理,接受教训。 第5条大力培养人才,提高各类人员的理论和技术业务水平,是保证飞行安全,完成各项任务的基本条件。各级领导必须经常教育飞行人员和各种飞行保障人员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热爱本职工作,刻苦钻研技术业务;建立行之有效的技术业务检查和考核制度。对直接从事与飞行安全有关的人员,实行执照管理制度。各级领导干部和各类业务技术人员,必须刻苦学习,认真钻研,不断提高业务技术水平。 第6条在组织与实施飞行中,各个部门和各种人员,必须根据空中交通管制和飞行签派部门统一安排的飞行计划进行飞行和飞行保障工作。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实行岗位负责制,按级负责,按职尽责,使一切工作落实到实处。航空公司、航务管理机构、机场管理机构、航空油料公司必须保持密切联系,互助协作配合,及时通报有关情况,根据工作需要相互签订协议,严格按照协议规定执行。 第二章空勤人员 第7条空勤人员是指在飞行中的航空器上执行任务的人员,通常包括飞行人员、乘务人员、航空摄影员和安全保卫员。 每次飞行,空勤人员应当编成机组。机组由机长领导。机长由正驾驶员担任。如果机组中有两名以上正驾驶员,必须指定一名为机长,并且在飞行任务书中注明。

技术员培训管理制度

技术员培训管理制度 一、培训的目的和作用 为规范和促进公司技术部培训工作持续、系统的进行,通过知识、经验、能力的积累、传播、应用与创新,提升技术部员工职业技能与职业素质,使之适应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 1.培训是企业核心竞争力的源泉 2.培训提升企业竞争力的三个层次培训对企业核心竞争力的提升主要表现为三个层次,呈金字塔型分布。最基础的作用在于“维持”企业现有的竞争力水平;更高层次的作用在于解决目前企业运作中存在的问题,“改善”企业的运作效率;最高层次的作用在于使企业获得创新的能力和动力。 二、培训原则以符合业务发展与组织能力提升为基本原则,并注意前瞻性和系统性。 三、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公司技术部所有培训活动的规划、实施、效果评价等相关的部门与员工. 四、培训的类别 1.新员工培训(具体细则另附):指新进员工在试用期间须接受的入职培训,包括公司统一组织的集中培训和技术部各部门安排的专业(技术、业务)培训。 综合部入职培训内容包括: 公司介绍基本概况、发展历史、组织结构、各项规章制度、企业文

化、职业生涯发展、职业素养等; 由用人部门(技术部)实施的入职培训内容包括: 部门规章和制度、岗位职责介绍、以及系统性的专业技术、项目业务能力等培训。 2.任职能力:指公司为更新/扩展员工知识面、提升任职能力和晋升职务准备、增进工作效率所组织的各项培训(含研讨会)。主要包括: 中高层管理人员:管理技能、领导力提升、决策思维能力等; 研发人员:项目开发技能、项目业务能力提升、项目团队管 理培训等; 测试人员:测试技能、测试管理理念、测试团队管理培训等;实施人员:项目实施技能、项目业务能力提升、沟通及表达能力以及项目团队管理培训等 三、培训形式 1.内部培训 内部培训是企业员工内部兼职的行为,不能因为培训或授受 培训而影响本职工作。 ①部培训师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②承担相关的培训工作任务; ③负责培训内容的准备、优化、资料的收集,总结实际工作领域的 管理、技术经验,编写培训教材和提高讲授水平;

民航常识

民航常识 一、飞机在空中飞行为什么会发生颠簸呢? 飞机一般都是在万米以下的对流层中飞行,由于空气对流原因,飞机就会出现颠簸现象。一般来说主要是受以下几个因素影响:(1)受地形的影响:在山区,高原,沙漠地区飞行,地形使空气受到阻力,造成空气直运动。(2)受季节的影响:由于夏天雷雨较多,秋天的风较大、这两个季节颠簸会多些。 二、如何理解飞机正点? 飞机与火车不同,一个机场的跑道,一条航线,有多架次飞机列队起落,这要由航管部门安排起落顺序,一是安排地面跑道起飞顺序;二是安排空中同航线飞机安全间隔时间及高度,如同地面车辆要保持一定车距一样,根据上述两点原因,按照国际民航的有关规定及惯例,飞机关舱门后允许有正负15分钟的时间差。 三、为什么在客舱内不能吸烟? 飞机在飞行中,常会受到气流的影响,产生轻重不同的颠簸,吸烟时稍有不慎,很容易失火;另外,客舱容积小,旅客密度大,吸烟也会污染舱内空气影响其他旅客的身体健康,所以在客舱内禁止吸烟。 四、乘坐飞机为什么必须系好安全带? 因为飞机一般在飞行过程中,时速都在500公里以上,波音飞机可达900公里,即使在起飞或着陆时,时速也在200多公里,这时要遇紧急情况就会造成一定的后果,如果旅客系好安全带,与飞机同步运动,可以避免惯性力对旅客的危害,各位旅客,为了确保您的旅途安全,当您乘坐飞机时,请您不要忘了系好安全带。 五、万里无云的碧空天气为什么也会有颠簸呢? 这是因为太阳光的照射,使地面的空气受膨胀上升,冷空气下降补充,形成空气对流而引起的颠簸,中午飞行尤为明显。当飞机颠簸时,请您在座位上座好、系好安全带。 六、飞机为什么能起飞? 简单的说,飞机起飞主要是靠发动机的巨大拉力和推力,使飞机滑跑时产生很大的前进速度,然后使机翼产生足够的升力。飞机才能起飞。 七、飞行中乘客发生急病怎么办?

员工培训管理制度

员工培训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建立和健全公司人力资源开发与培训管理制度,有计划地组织实施员工培训,给员工提供发展机会,鼓励员工成长的同时,激发员工潜能、提高工作绩效,不断提高员工的职业化水平与岗位技能,提高员工综合素质,满足公司可持续经营发展的需要,并使培训工作系统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范围 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的培训。 3、职责 3.1 人力资源部负责员工培训需求调查,编制公司年度培训计划,组织或协助完成公司各项培训项目的实施及效果评估,并对各部办、事业部(以下简称部门)培训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3.2各部门负责收集本部门员工培训需求,制定部门年度培训计划,协助人力资源部培训项目的实施和效果评估,同时组织实施本部门的内部培训项目; 3.3公司内部兼职培训师负责编写、整理培训教材、教案及相关资料。 4、培训计划的拟订与预算 4.1每年11月上旬,人力资源部向各部门发出年度《培训需求调查表》,详细了解员工培训需求。各部门收集员工培训需求,然后根据部门绩效目标、员工工作职责及绩效考核过程中存在的薄弱环节,结合员工培训需求,针对员工在知识、技能、态度方面和公司的要求存在的差异,作为员工培训计划的依据,制定《部门年度培训计划》,经部门领导确认后提交人力资源部。 4.2 人力资源部就各部门所提出的培训需求和《部门年度培训计划》,结合公司整体战略、年度目标任务的实现和业务发展的需要,同时兼顾员工个人职业发展的支持,于每年12月底汇编《年度培训计划》,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的内容和目标、培训对象、培训课时、培训的组织部门、培训时间、培训方式、培训师的选聘、培训费用预算等,呈报协管副总经理审核,总经理审批。经批准后报送各相关部门。 4.3人力资源部就部门提交的培训计划反馈各培训项目是否组织实施的意见。4.4公司年度培训计划经批准后,相关部门应予积极落实执行。未落实执行的培训项目,负责组织实施部门应作出书面解释说明。 4.5因工作情况变化引起培训计划作较大调整时,由人力资源统筹,经负责组织实施部门领导确认,人力资源部协管副总经理审核,总经理审批后重新派发,相关部门按修改后的培训计划进行培训。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