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美大学苏志明国际私法复习讲义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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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lls

第一章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理解)P4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国际民事关系。

什么是国际民事关系(选择题)(理解)

国际民事关系,也称跨国民事商事关系或含涉外因素的民商关系。

所谓涉外因素是指该民商事关系的主体、客体至少有一项涉及外国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外国物或权利义务据从发生的法律事实发生本法域外。此外,根据“协议管辖原则”,一国享有司法或仲裁管辖权的外国民事关系,也构成该国的国际民事关系。

国际私法的规范范围(多选、论述)P6

1、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他是确定外国人的自然人、法人甚至外国国家和国际组织在内国民商事领域的权利和义务的规范。这类规范既可以规定在国内法中,也可以规定在国际条约中,是国际私法产生的一个前提条件。

2、冲突规范,又称法律适用规范或法律选择规范,是指明某一国际民商事关系应适用何种法律的规范。

3、国际统一实体规范,就是在国际条约或国际惯例中具体规定国际民商事关系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规范。他晚于冲突规范出现,但在商事领域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4、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是指法院在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时专门适用的程序规范,如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关系权规范、司法协助规范、域外送达和取证规范、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规范等。

5、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是指通过仲裁方式解决商事争议的规范,如关于仲裁范围、仲裁协议、仲裁员、仲裁机构、仲裁程序、冲裁裁决、仲裁费用等问题的规范。国际私法的调整方法(选择、判断)P8

1、直接调整的方法:就是在国际条约、国际惯例或国内法中通过规定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实体规范或程序规范来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方法。

2、间接调整的方法:就是通过冲突规范指引某国实体法,作为处理某国际民事关系当事人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准据法。

为何直接调整和间接调整是相辅相成的关系?(课堂笔记)

冲突规范用间接的方式调整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统一实体规范用直接的方式调整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国际私法的核心规范是冲突规范,所以国际私法的调整方法主要是间接调整的方法。

要会区分属于哪种法律冲突P13

1、空间上的法律冲突

①国际法律冲突:不同国家的法律之间的冲突

②区际法律冲突:一主权国家内部具有独特法律制度的不同地区之间的法律冲突

2、时际法律冲突:一法律体系内,同属一种法律的新法与旧法或前法与后法之间在时间效力上的冲突

3、人际法律冲突:一国内适用于不同民族、种族、部落、阶段以及教徒的法律之间的冲突

国家民事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多项、简答)P14

1、经济基础:各国经济发展所带来的国家间经贸关系的发展。

2、法律条件:首先,各国民事法律规定不同是前提条件;其次,各国承认外国人在内国的民事法律地位是重要条件;最后,在一定条件下,内国承认外国民事法律在内国的域外效力是直接原因。

国际民事法律冲突的解决方法P15

1、间接解决方法:冲突法解决方法,通过制定国内或国际的冲突规范来确定各种国际民事法律关系应适用何种法律,并不直接规定某种国际民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

2、直接解决方法:实体法解决方法,通过制定国内或国际的民事实体规范来直接规范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调整国际民事法律关系。

哪些属于国际私法的渊源(多选、判断)P19

1、国内立法和判例、司法解释

2、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3、一些国际私法学者的著作:英国戴西《法律冲突论》、戚希尔《国际私法》、美国斯托里《冲突法评论》、比尔《美国冲突法重述(第一次)》、里斯《美国冲突法重述(第二次)》

我国现行的国际私法立法(熟识)

1、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

2、关于冲突规范的立法(《法律使用法》)

3、关于国际民事诉讼和国际商事仲裁的立法

(《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也属于国际私法的范畴)

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和司法判例在我国的适用及作用(掌握)

1、国际条约优先原则:1我国缔结或参加2保留条款除外

2、国际惯例补缺:法律、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使用国际惯例

3、公共次序保留:适用外国法律或国际惯例,不得违背我国社会公共利益

4、判例不能作为法院处理案件的法律依据只对具体案件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

第二章

国际私法的发展历史(选择、判断)P37

1、古代和近代萌芽状态的国际私法

A古代萌芽状态的国际私法——《万民法》

B近代萌芽状态的国际私法——《永徽律·名例》

2、现代形成中的国际私法

A古文明国家的国际私法踏步不前

B国际私法在现代资本主义的欧洲形成

·国际私法制定法:

1756《巴伐利亚法典》、1794《普鲁士法典》首先规定了现代冲突规范;

1804《法国民法典》影响最大;

1896《德国民法施行法》专门专章规定;

·国际私法判例法:

14世纪“法则区别说”形成

1834美国斯托里《冲突法评论》

1896英国戴西《法律冲突论》

3、现代和当代发展中的国际私法——现代国际私法和当代国际私法

国私立法模式

1、散见式;

2、专篇专章式;

3、单行式、法典式:世界上第一部单行法规1869年《德国民法施行法》,最全面最系统的立法是1989年《瑞士联邦国际私法》

各种学说(简答)P43

1意大利法则区别说

·代表人物:巴托鲁斯(14世纪,被称为是国际私法的鼻祖)

1、主张从法则本身的性质入手把“法则”分为“人的法则”、“物的法则”。

2、人法:指关于人的身份关系和行为能力的法则具有域外效力可适用境外也可适用境内

3、物法:不具域外的效力具有绝对的属地效力仅适用于境内的一切物

4、提出冲突规范

·评价及影响:

1、抓住了法律的域内域外效力这个法律冲突的根本点,彻底纠正了绝对属地主义的弊端。

2、首次站在双边的立场上研究法律的适用问题,使国际私法能真正具有国际性。

3、他所创立的一些基本冲突规范对后来国际私法的形成洱海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有些规则至今仍为世界各国采纳。

4、巴托鲁斯完全借助于法则的语法结构来划分“人法”与“物法”,十分牵强。·附:法国的法则区别说

1、杜摩兰:意思自治原则

2、达让特莱:混合法则

2荷兰国际礼让说

国际礼让说,是17世纪荷兰的国际私法学说。

建立基础:格老秀斯所发表的《战争与和平法》中提出的“国家主权”概念。

代表人物:优利克·胡伯

主要观点:著名的胡伯三原则

1、任何主权者的法律必须在其境内行使,且必须约束其臣民,而在境外则无效。

2、凡居住在其境内的,包括常住的与临时居住的人,都可视为该主权者的臣民。

3、如果每一国家的法律已在其本国的领域内实施,根据礼让,行使主权权利者也应让它们在内国境内保持其效力,只要这样做不损害自己及其臣民的权利或利益。

评价及影响:

1、胡伯继承和发展了达让莱特的学说,但有着实质的不同,胡伯的学说代表了新兴

资产阶级的利益,有一定的进步意义。

2、胡伯把国家主权思想引入法则区别说,把适用外国法的问题放在国家关系和国家利益的基础上来考查,这是适用外国法理论的进步。

3法律关系本座说

代表人物:萨维尼(19世纪)

1、内外国法律平等,法律关系依其性质总是与一定地域的法律关联。

2、每一个法律关系按其本身的性质必定有其本座,只要找出法律关系的本座在哪个国家,那么就可直接适用这个国家的法律,不必在意这个法律是内国法还是外国法。

3、把涉外关系分为人、物、债、行为和程序关系等并指出与其相联系的本座(即连接点)。

4、适用时的例外:①国内具有绝对强制力的法律②内国不承认其存在的外国制度。·评价及影响

1、抛弃了延续了500多年的法则区别说,开创了一条解决法律冲突、进行法律选择的新路子;

2、平等看待内外国法律的价值;

3、后来的“最密切联系”原则从之合理的内核中找到理论依据;

4、大大推动了各国私法化进程,并且各国的立法大都套用“法律关系本座说”的理论模式,先规定法律关系,然后在确定应适用的准据法;

5、所谓法律关系的“本座”实际上把复杂的法律关系过于简单化,不免造成法律适用的僵化性和机械性。

4最密切联系说

代表人物:里斯诞生于20世纪下半叶美国的冲突法革命

选择某一法律关系的准据法时,要综合分析与该法律有的关的各种因素,确定一个地方或国家与案件的事实和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就以该地方或国家的法律为法律关系的准据法。最密切联系原则是现代国际私法理论的重要基石。

5既得权说

代表人物是英国国际私法学家艾伯特·维恩·戴西

其理论核心是:法官只负有适用内国法的任务,既不直接承认或适用外国法,也不能直接执行外国的判决。法官所作的既不是适用外国法,也不是承认外国法在自己国家

的效力,而只不过是保护诉讼当事人根据外国法或外国判决所取得的权利。

6政府利益分析说

代表人物:柯里

主张根据国际私法案件所涉国家(或州)政府利益的有无或大小来决定其法律适用

7最密切联系原则

1、学说和观点的影响:德国吉尔克的重力中心说;英国韦斯莱特的最真实联系观点;莫里斯的自体法说。

2、美国司法判例的影响:1954年奥登诉奥登案;1963年贝科克诉杰克逊案

内容:

在选择某一法律关系的准据法时要综合分析该法律关系有关的各种因素,确定哪一个地方或国家与案件的事实和当事人有最密切的联系,就以该地方或国家的法律为法律关系的准据法。

影响和适用:

1、《冲突法重述(第二次)》的公布标志“既得权”的终结,“最密切联系原则”的诞生。它从一个较为折衷的角度反映了现代美国的冲突法思想。

2、是英美国际私法的最新发展,它已广泛运用于契约、侵权、家庭等法律关系中,并在世界范围内广泛流行。

3、这一理论从根本上改写了法律关系本座说以来的国际私法信条。

第三章

冲突规范的概念(名解)

是指在调整国际民事关系时,指明某一国际民事关系应适用何国法律来确定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

冲突规范的特征(简答)P56

1、结构上:冲突规范由“范围”和“系属”两部分构成,而实体法律规范由假定、处理和制裁三部分组成。

2、内容上:冲突规范只指明某一国际民事关系应适用何国法律,而并不直接规定国际民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而实体法律规范则直接规定当事人权利、义务。

3、性质上:既非实体法规范直接规定当事人权利义务,亦非程序规范直接规定诉讼关系的内容或程序规则,而是技术性法律规范,只规定法律适用规则的特殊法律规范。

4、作用上:冲突规范对国际民事关系只起“间接调整作用”。

结构(必考)

1、范围:又称“连接对象”、“制定原因”、“诉讼动因”,指冲突规范所要调整的国际民事关系或所要解决的问题部分。

2、系属:又称“冲突原则”,指冲突规范中指明该冲突规范所调整的国际民事关系应适用的特定法律的那一部分,系属中包含这一个非常重要的部分称为“连结点”,是冲突规范借以确定国际民事关系应该适用什么法律的依据。

(范围+系属+连结点)

常见的连结点(判断、选择)P58

1、国籍、住所或居所;

2、物之所在地;

3、行为地;

4、当事人合意;

5、法院地

6、最密切联系地。(要会判断,题目如“以下哪些是法院地的连结点?”)

冲突规范种类(判断、选择)

1、单边冲突规范(针对特殊)

2、双边冲突规范(面向普遍)

3、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

4、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A有条件选择适用,B无条件选择适用

冲突规范的发展趋势P62

随着国际民事交往的日益频繁,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趋势的出现,国际民事交往长足发展,在国际民事关系中日益多样化、内容日益复杂化的条件下,只有一个连结点的冲突规范过于简单和确定的缺陷逐渐暴露,并暴露出僵化和呆板的弱点,因此国际上逐渐形成了一种对冲突规范进行软化处理的潮流。

冲突规范软化处理的方式

1、采用灵活开放或复数可以选择的连结点

2、对同类法律关系细分并分别制定冲突规范

3、对同一法律关系不同方面分别制定冲突规范

系属公式P65

在长期的国际私法实践中,有些双边冲突规范的系属,因具有普遍、稳定和典型的性质,而被逐渐固定和保留下来,成为“系属公式”。

常见的系属公式(选择)

1属人法,2物之所在地法,3行为地法,4当事人所选择的法律(当事人意思自治),5法院地法,6国旗国法,7最密切联系地法。

准据法的概念

准据法是国际私法所持有的概念,是指被冲突规范援引的,用来确定国际民事关系当事人之间具体权利、义务的某国(特定国家)的实体法。

准据法的特征

1、准据法必须是由冲突规范援引的某国实体法;

2、准据法必须是能够具体确定国际民事关系当事人间权利、义务的某国的实体法;

3、准据法不是冲突规范逻辑结构的组成部分,必须结合具体的事实才能确定;

4、准据法不是笼统的法律制度或法律体系,而是一项具体的“法”。

解决准据法确定中的几个特殊问题P69

1、区际法律冲突与准据法的确定:

(1)法院直接依据冲突规范中的连结点来确定准据法

(2)依照该国的区际冲突规则确定准据法

(3)按解决国际法律冲突的原则

(4)如果冲突规范中系属为“本国法”,以当事人的住所地、居住地或所属地法代替2、时际法律冲突与准据法的确定:

(1)法院地的冲突规范在国际民事关系确立后发生变更,按法律不溯及既往和新法优于旧法原则

(2)法院地冲突规范所指定的准据法改变,有争议

(3)连结点发生了改变,从有利于公正、合理解决案件的角度出发分别采取可变原则和不变原则。

3、人际法律冲突与准据法的确定:依照最密切联系原则

4、先决问题及其准据法确定

先决问题P71

1概念:是指为解决国际民事关系的主要问题,而必须要先行解决的附带问题。

2具备条件:(1)主要问题的解决依赖于先决问题的解决,(2)先决问题对主要问题来说具有相对独立性,一个案件中可作为一项争议向法院提出,并且该先决问题自身有冲突规范可援引。

第四章

识别的概念(名解)

又称定性或分类,是指法院在适用冲突规范的过程中,根据一个特定的法律概念,对有关的人、物、行为构成的事实进行法律上的分类和解释,赋予它以法律上的名称和给予它以法律人的地位、分类与定性,以便具体确定应予适用的冲突规范及其所援引的某国实体法,并对有关的冲突规范进行解释和认识活动过程。

识别产生的原因P77(简答、案例)

1、不同国家对同一事实赋予不同的法律性质,因而可能援引不同的冲突规范。

2、不同国家往往把具有相同内容的法律问题分配到不同的法律部门中。

3、不同国家对同一冲突规范中相同用语的连结点赋予不同的含义。

4、由于社会制度和历史文化传统不同,一些国家所具有的法律概念,是其他一些国家所没有的。

反致、转致、间接转致的概念(名解)P83

反致:狭义的反致,又称“一级反致”,是指当甲国法院在审理某个国际民事案件时,根据国内冲突规范的援引,应适用乙国,但根据乙国法中的冲突规范,这个国际民事案件应适用甲国法,最后,甲国法院按照内国实体法处理这个案件的法律过程。

转致:又称“二级反致”,是指当甲国法院在处理某国际民事案件时,根据内国冲突规范的援引,应适用乙国法,但乙国法中的冲突规范规定,这个案件应适用丙国法(第三国法),最后甲国法院按照丙国实体法处理这个案件的法律适用过程。

间接转致:又称“大反致”,是指当甲国法院在处理某个国际民事案件时,根据内国冲突规范的援引,应适用乙国法,但乙国法中的冲突规范规定,该案件应该适用丙国法,而丙国法中的冲突规范却指向适用甲国法,据此,甲国法院适用内国的实体法作为准据法处理这个案件的法律适用过程。

产生反致的原因(多选、简答)

1、主观原因,即前提条件:审理涉外案件的法院认为,它的冲突规范指向的是某外国法的全部,既包括该国的实体法,又包括该国的冲突法,这是反致产生的主观条件。

2、客观原因,即根本条件:相关国家针对同一国际民事关系或同一法律问题所制定的冲突规则内容不一致,彼此存在冲突,也就是说,不同国家就同一国际民事关系或法律问题制定的冲突规范的连结点不同,或在连结点表面相同的情况下,各自对连结

点有不同的理解,是导致反致产生的客观原因。

法律规避概念(名解)

是指国际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为了逃避本来应该适用于他们之间民事关系的实体法,通过故意制造条件,改变冲突规范的连结点,而适用了对其有利的另一国实体法的行为。

构成要件(选择、简答)

1、行为的主体是国际民事关系的当事人

2、当事人在主观上存在故意

3、规避的对象是本应适用的法律中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范,而不是任意性规范。

4、从行为方式上看,当事人是通过人为制造或改变连结点来达到规避法律的目的。

5、从客观结果上看,当事人达到了适用对自己有利的法律的目的。

外国法的性质(判断、选择)

1、事实说:认为通过本国冲突规范的指引而适用的外国法相对于内国法而言,只是一个单纯的事实,而非法律。

2、法律说:认为一国依本国冲突规范而适用的外国法,具有法律的性质,就是法律。

3、折中说:主张外国法既非单纯的事实,也非纯粹的法律,而是根据内国冲突规范的指引而适用的外国法。

外国法查明的方法(选择)

1、当事人举证证明外国法的内容

2、法官依职权查明外国法的内容

3、法官依职权查明,当事人负有协助义务

解决无法查明(判断、选择、简答)

1、适用法院地法即内国法

2、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或抗辩请求

3、适用同本应适用的外国法相近或类似的法律

4、适用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5、适用一般法律原则

错误补救方法(判断)

1、适用冲突规范的错误:在实践中,允许当事人上诉以纠正这种错误。

2、适用外国法的错误:两种不同主张(1)不允许当事人上诉,(2)允许当事人上诉我国外国法查明谁来查、怎么查P98

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政府、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

当事人对查明的外国法律内容经质证后无异议的,人民法院应予确认。当事人有异议的,由人民法院审查认定。

公共秩序的保留的概念

是指一国法院依其所属国的冲突规范本应适用外国法时,因该外国法的适用会与法院地过的重大利益、基本政策、道德的基本观念或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而排除其适用的一种保留制度。

公共秩序的含义

没有明确定义,是一个富有弹性的政治—法律概念,不同时期不同解释:(1)保证社会平衡的法律的总和,由法官自由裁量而定;(2)善良风俗和道德;(3)英国的公共政策就是英国司法的基本观念、英国的道德观念、联合王国对外正常关系和利益以及英国的个性解放与行动自由的观念;(4)公共秩序就是一国政治与法律的基本原则或基础。

适用条件2个学说3个观点(选择、判断)P101

1、主观说:法院依所属国的冲突规范本应适用某一外国法时,如果该外国法的规定本身与法院地国的公共秩序相抵触,即可排除外国法的适用,而不问具体案件适用该外国法的结果如何。

2、客观说:(1)联系说:外国法是否应被排除适用,除了该外国法违背公共秩序外,还必须看个案与法院地国的联系如何。(2)结果说:在援用公共秩序保留时,应区分是外国法的内容违反法院地国的公共秩序,还是外国法适用的结果违反法院地国的公共秩序。

立法方式作用(简答)积极肯定和消极否定

1、间接限制的立法方式:不直接规定在什么情况下排除适用国外法,只规定某些国内法规则为绝对强制性规范,必须直接适用,从而间接地排除了外国法适用的可能性。

2、直接限制的立法方式:直接规定违背内国公共秩序的外国法不予适用。

3、合并限制的立法方式:在同一法典中同时采用直接限制和间接限制两种立法方式。

第五章

自然人国籍的确定之积极冲突的解决(简答)

1、当事人具有两个国籍中有一个是本国国籍的,通行做法是承认本国国籍。

2、当事人所具有的国籍均为外国国籍,而无本国国籍时,当事人国籍的确定,国际上做法不一致:(1)以最后取得的国籍为其国籍;(2)以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国籍为准;(3)由法院决定。

中国怎么解决P109

1、不承认中国人具有双重国籍

2、有双重或多重国籍的外国人,以其住所或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国籍为准

3、对于无国籍人,

4、自然人具有两个以上国籍的适用有经常居所的

自然人住所的概念P101

住所冲突解决(选)

1积极冲突解决:(1)以当事人的意思确定其住所,(2)主张依法院地确定当事人的住所,(3)依法律关系的性质解决当事人的住所冲突,(3)以国内,若均住国外最密切联系或最后取得的住所。

2消极冲突解决:居所代替住所,无居所的以现在地为居所

法人国籍的确定

1、以法人设立地或注册地成立地为标注,即注册成立地主义

2、以法人的资本来源地为标志,即资本控制主义

3、以法人住所地为标志,区分为:(1)以管理中心地为标志,(2)以主要营业所所在地为标志。

我国如何确定(选择、判断)

外国法人以其注册登记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确定

国家作为国际私法主体的特殊性

1、国家作为主权者,根据国际法和国际惯例,享有豁免权

2、国家作为国际民事关系的主体也具有民事能力,即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3、国家以其国库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4、国家以自己的名义参与对外民事交往时,其行为是由其授权的机构或个人来实施的

国际组织作为国际私法主体的特点P123

1、国际组织具有民事能力,但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是收到限制的

2、国际组织以自己的名义参加国际民事交往活动

3、国际组织以自身的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财产责任与其各成员之间没有连带关系

4、政府间国际组织为了履行职能的需要,享有一定的特权和豁免

第六章

国民待遇(名词解释)

是指一国根据条约或者法律,在一定范围内,给予在本国境内的外国自然人、法人和商船与本国自然人、法人和商船同等待遇的制度。

最惠国待遇(名词解释)

是指缔约国之间,一国已经或者即将给予任何第三国的优惠与权利,也同样给予缔约国对方即第二国。

普遍优惠待遇(名词解释)

是指发达国家从发展中国家进口工业制成品或半成品时,给予其减税或免税的优惠,而不要求发展中国家实行对等的措施。其特点是普遍的、非互惠的、只限于关税的临时措施,也称“普惠税制”或“普税制”。

第九章

物权关系的法律冲突

1所有权主体,2物权的客体,3物权的种类与内容,4物权的取得与变动规则,5物权的保护方法

物之所在地法的适用范围

1、以物之所在地法决定物权客体的范围

2、以物之所在地法决定动产与不动产的识别

3、以物之所在地法决定物权的内容和种类

4、以物之所在地法决定物权的保护方法

物之所在地法的例外

1、关于运输途中的货物的物权

2、关于船舶和飞行器的物权

3、关于外国法人主体终止时的财产清算

4、关于国家豁免财产的所有权

第十一章

合同的法律适用的理论发展

1、主观论和客观论——如何确定准据法

主观论认为,当事人既然有权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协议创设某种权利义务,则当然有权选择适用于他们之间的合同的法律。

客观论认为,合同的有效成立和效力是与一定的客观标志相联系的,因而合同应适用何国法律不能根据当事人自己的选择,应根据合同与一国或哪几种因素有最密切联系的客观标志来确定。

2、单一论和分割论——准据法适用范围

单一论认为,一项合同无论从经济观点还是从法律观点看,都应是一个整体,因而其履行、解释、解除都应该只由一种法律支配。

分割论认为,合同当事人的行为能力、合同的方式、合同的有效成立以及合同的效力,可以受不同的法律调整。

合同准据法的确定方法(多选)208

1、当事人年意思自治原则

2、客观标志原则

3、最密切联系原则

4、合同自体法

客观标志原则(多选)212

1、合同缔结地

2、合同履行地

3、法院地(仲裁地)

4、当事人国籍

5、债务人住所地

6、不动产所在地

侵权/合同之债(案例)

第十七章

国际民诉的特点(课堂笔记)

1、包含有国际因素的诉讼

2、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中的问题一般适用法院地法解决

3、调整国际民事诉讼的程序法既包括一国法院专门处理国际民事案件的特殊程序规范,也包括审理国内民事案件所适用的一般程序规范。

基本原则(多选、简答)

1、司法主权原则

2、国民待遇原则

3、平等互惠原则

4、遵守国际条约和尊重国际惯例原则

当事人权利能力、行为能力的法规

诉讼费用担保

是指外国人或在内国未设有住所的人在内国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时,应被告的请求或依内国法律的规定,由内国法院责令原告提供的担保。其目的在于防止原告滥用其诉讼权利,或防止其败诉后不支付诉讼费用。

诉讼代理制度:领事代理(简答)

是指诉讼代理人基于诉讼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的授权,以当事人的名义代为实施诉讼行为的一种制度。

法国德国:律师诉讼主义

英国美国:当事人诉讼主义

领事代理制度:是指一国的领事可以根据有关国家的诉讼立法和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在其职权范围内,在驻在国的有关法院代表派遣国国民或法人参与有关的诉讼,以保护派遣国国民或法人在驻在国的合法权益。

领事代理和律师代理的区别:1前者基于领事官员的职务,后者基于委托代理合同;2前者具有临时性,以当事人委托了诉讼代理人或自己参加了诉讼为终止;后者的代理

终结以完成委托事项为前提。

国际民事管辖权

是指一国法院根据本国缔约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和国内法的规定,对特定的国际民事案件行使审判的权限。

国际民事管辖权的意义(简答)P329

首先,国际民事管辖权是国家主权在国际民事诉讼领域的具体体现;

其次,国际民事管辖权是一国法院审理有关国际民事案件的前提;

再次,国际民事管辖权的确定直接影响到案件的审判结果。

冲突的解决(简答、论述)P333

1、承认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的权利

2、采用不方便法院原则

3、采用一事不再理原则

4、对过度管辖权进行限制

涉外管辖权(案例)

1、一般管辖,

2、特别管辖,

3、专属管辖:(1)中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中外合作勘探(2)不动产纠纷、港口作业、遗产纠纷(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

4、协议管辖,

5、级别管辖

国际民事司法协助含义的学说(选择、判断)P338

狭义主张:包括协助送达诉讼文书、代为讯问证人和收集证据。英美国家、德日学者多持此观点。

广义主张:除了以上内容,还包括外国法院判决和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中国采广义主张。

依据有哪些P339

1、国内立法,如我国《民诉法》第260条第1款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人民法院和外国法院可以相互请求,代为送达文书、调查取证以及其他诉讼行为。”

2、国际公约

国际民事协助的机关P340

1、中央机关:是指一国根据本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而制定建立的司法协

助中起联系或转递作用的机关。

2、主管机关:是指根据国际条约或国内法制定的有权向外国提出司法协助请求并有权执行外国提出的司法协助请求的机关。

3、外交机关:(1)作为司法协助的联系途径,(2)作为解决司法协助条约纠纷的途径,(3)查明外国法,(4)出具诉讼费用减免证明书。

域外送达方式中直接是哪些、间接是哪些P341

一、直接送达:1外交代表或领事送达;2邮寄送达;3个人送达;4公告送达;5以当事人协商的方式送达。

二、间接送达:通过国际司法协助的途径进行送达,按照双方共同缔约或参加的双边或多边条约的规定,通过缔约国的中央机关进行。

我国域外送达的特殊性问题

1、我国法院向国外送达可通过以下方式:依缔约的条约规定的方式送达,依外文途径,委托我国驻外使领馆对我国公民送达,向当事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向受送达人在我国领域设立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

2、外国法院向我国境内当事人送达可以采取的途径:依照缔结的条约规定方式送达,我国反对采用邮寄送达,外交途径送达,驻华使领馆向本国国民送达但不得采取强制措施,对等措施

外国法院判决承认和执行我国形式(判断、选择)P347

1、发给执行令

2、重新作出判决

3、登记执行

承认和执行条件(简答)P348

1、原判决国法院必须具有合格的管辖权

2、外国法院的判决必须是已经确定的判决

3、外国法院进行的诉讼程序是公正的

4、不存在“诉讼竞合”情形

5、外国法院的判决不违反内国的公共秩序

国际私法期末复习重点归纳

1、国际私法调整对象:就就是含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国家民商事法律关系:就是一种国际的或跨国的民商事法律关系,也就就是说就是一种超越一国范围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调整方法:直接调整方法,间接调整方法。 所谓间接调整方法,就就是在有关的国内法或国际法中规定某类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受何种法律调整或支配,而不直接规定如何 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方法。其间接调整方法就就是借助冲突规范来实现的。 2、《中华人民共与国国际私法示范法》的体系,示范法应分为总则、管辖权、法律适用、司法协助喝附则五大章。主体为管辖权、法律适用与司法协助三大部分。 3、国际私法渊源:国内立法,司法判例,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学说或法理。 4、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就是目前国际上最主要的统一国际私法的常设政府间国际组织。 5、国际私法主体:就是指能够在国际民商事关系中享有权利与承担义务的法律人格者,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与国际组织。 住所与居所的区别:住所就是久住之处,居所只就是暂住或暂居之处。 法人:就是指按照法定程序设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与独立的财产,并能以自己名义享有民事权利与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对于法人国籍的确定,我国采取登记主义。对于法人的住所,我国采取的就是主事务所所在地说。 6、外国法人的许可:就是内国根据本国的法律对外国法人的资格进行审查,承认并允许其在内国从事民商事活动的过程。一般来说,对外国法人的认可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就是外国法人依有关外国法律就是否已有效成立;二就是依外国法已有效成立的外国法人, 法律冲突就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不同法律同时调整同一个相同的社会关系而在这些法律之间产生矛盾的社会现象。 7、国民待遇与最惠国待遇: 国民待遇就是指内国给予外国人的待遇与给予本国人的待遇相同,即在同样的条件下外国人与内国人所享有的权利与承担的义务相同。它有如下特点:1、当今的国民就是一种互惠待遇,但并非以一定条约与法律上的规定为条件;2、国民待遇仅就一般状态而言,并不意味着外国人与内国人在具体的民事权利享有上完全一样;3、国民待遇的范围常在条约中做出限制。 最惠国待遇就是指施惠国给予受惠国的待遇不低于授予已经给予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待遇。同国民待遇相比,有如下特点:1、两者的规定方式不同。最惠国待遇必须以双边或多边条约的规定为基础,而国民待遇既可以在国内立法中,也可以在国际条约中规定;2、两者的待遇标准不同:最惠国待遇就是以施惠国给予任何第三国的待遇为标准,而国民待遇以本国国民待遇为标准。3、两者的目的不同。最惠国待遇就是为了使处于一国境内的不同外国人处于平等地位;而国民待遇则就是为了使外国人在某些领域与内国人的民商事地位平等;4、两者的适用范围不同:最惠国待遇适用于经济贸易的某些事项,,而国民待遇一般适用于概括性的一般问题。各国一般实行有限制的最惠国待遇,最惠国待遇条款在规定其范围的同时,常规定其例外条款。 8、国际民事法律冲突:国际民事法律冲突即对同一民事关系因所涉国家法律规定不同而发生的在法律上适用上的冲突。 产生原因:1、各国民事法律制度互不相同2、各国之间存在着正常的民事交往,发生大量的国际民事关系。3各国承认外国人在内国的民事法律地位。4各国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民事法律在内国的域外效力。 解决办法:1、冲突法解决办法(就就是通过制定国内或国际的冲突规范来确定各种不同性质的国际民商事关系应适用的法律,从而解决民事法律冲突) 2、实体法调整方法(就是指有关国家间通过双边或多边国际条约的方式,制定统一的实体法,以直接规定国际民商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从而避免或消除法律冲突) 9、系属公式:所谓系属公式,就就是把一些解决法律冲突的规则固定化使它成为国际上公认的或为大多数国家所采用的处理原则,以便解决同类性质的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 几种常见的系属公式:1、属人法,就是以法律关系当事人的国籍、住所或惯常居所作为联系点的系属公式。2、物之所在地法,就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物所在国家的法律,它常用来解决物权特别就是不动产物权的法律冲突问题。3、行为地法,就是指法律行为发生地所属法域的法律。4、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就是指双方当事人自行选择的那个法域的法律。5、法院地法,就是审理国际民商事案件的法院所在地国家的法律。6、旗国法,就就是旗帜所属国家的法律。7、最亲密联系地法,就是与国际民商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10、准据法的概念:就是指经冲突规范指引用来解决国际民商事争议的具体实体法规则。

国际私法期末复习重点

★★★法则区别说时代 意大利的法则区别说:后期注释法学派的代表巴托鲁斯于十三世纪创立了该学说。法则区别说的产生被认为是国际私法的真正创立。 法国的法则区别说:中世纪对法国国际私法影响较大主要有杜摩林。杜摩林的“意思自治原则” 被誉为“契约自由的明珠”。 荷兰的法则区别说:该学说为十七世纪荷兰人胡伯所创立。《论罗马法与现行法》一书中提出了“胡伯三原则” (一)意大利的法则区别说(Theory of statuta) 国际私法理论的创立通常被认为开始于十二至十三世纪意大利的注释法学派,由十四世纪后期注释法学派而完成。 1.产生的历史背景 意大利资本主义的萌芽 经济的发展 城邦共和国产生 后期注释法学派Post-Glossarist 的兴起 2.主要观点 提出了解决各城邦民事法律冲突的“法则区别说”。“法则区别说”又称为“法则两分说”,即对各城邦国家之间的法律冲突,巴托鲁斯将其分为人法和物法,凡是涉及人的法律关系,适用关于人的法则;涉及物的法律关系,适用物的法则。并主张:人法适用人的住所地法,无法适用物的所在地法。 3.意义 标志国际私法理论形态的形成 提出许多具体规则 (二)法国杜摩林的意思自治说 巴托鲁斯创立的“法则区别说”在国际私法领域统治达五、六百年,期间十六、十七世纪法国与荷兰的学者们虽对国际私法作出过重大贡献,分别提出了著名的学说,但都仍然依法则区别说为基础,因此,它们都被称为法则区别说。 1.历史背景 十六世纪以后,法国资本主义工商业已有相当的发展,特别是地中海沿岸各港口城市已与附近以及亚非一些国家建立了长期的贸易往来关系。但当时法国内陆地区仍然处于封建割据状态,政治法律制度极不统一,在南部成文法地区,罗马法仍然有效,北部则基本适用习惯法,而且当时的习惯法又有一般习惯法和各省的习惯法之分。 2.学说的内容 杜摩林(Dumoulin,1500-1566)是法国巴黎的一位著名律师,在其所著的《巴黎习惯法评述》一书中提出了他的主张,表现出了一种克服法律的封建性及削弱宗教法庭权力以及加强中央集权,统一各地区法律的强烈愿望。在赞同巴托鲁斯“法则区别说”的基础上,明确提出在契约关系中,应该适用当事人自主选择的某一习惯法。这就是杜摩林的“意思自治原则”(Autonomie de volonte/autonomy of will)。 (三)荷兰胡伯(huber)的国际礼让说 1.历史背景 十六世纪末、十七世纪初荷兰的工商业经济在西欧日益强大,特别是当荷兰资产阶级革命取得胜利,建立荷兰共和国之后,为了进一步发展资本主义工商业自由经济,对外殖民扩张的需要,同时要求其利益在法律上能够得到保障,冲破封建的割据状态和绝对属地主义的束缚。

国际私法期末复习题及答案

国际私法期末复习题及 答案 Document serial number【UU89WT-UU98YT-UU8CB-UUUT-UUT108】

国际私法期末复习题及答案 三、判断题(每小题1分,共10分) 1.仲裁协议的形式仅表现为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这样一种形式。() 2.19世纪以前,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唯一方法是冲突规范调整。() 3.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住所地法律。这条冲突规范无条件的选择型冲突规范。() 4.日本神户地震造成中国留学生王某死亡。王某在日本已居住3年。为继承一事,王某的妻子在日本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受理案件后,进行了审理。根据日本冲突规范的规定,继承适用当事人本国法,本案应适用中国法律。中国冲突规范规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日本法院最终以日本实体法为本案的准据法,这构成反致。()5.法院依公共秩序保留排除了本应适用的外国法后,一般不以法院地法取而代之。() 6.涉外失踪宣告或死亡宣告,需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是管辖权问题,一是法律适用问题。() 7.《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是一个非开放性的国际条约,只有参加《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国家才可以加入。() 8.信用证是银行根据进口人的请求开给出口人的一种保证承担支付货款的书面凭证。()

9.婚姻的形式要件是指结婚必须具备的条件和必须排除的条件。() 10.诉讼中的国民待遇是指一国境内的外国人在民事诉讼方面不享有与本国公民同等的权利。() 四、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10分,每小题只有一项答案正确,请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填在括号内。) 1.国际私法上规定最惠国待遇的目的在于()。 A.保证外国人与本国人之间法律地位平等 B.保证本国人与本国人之间法律地位平等 C.保证与本国有最惠国条约关系国家的外国人之间法律地位平等D.保证外国人与外国人之间法律地位平等 2.我国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如果我国法律和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对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没有相应的规定时,法院可以()。 A.适用国际惯例 B.以权威学者的学说为依据 C.驳回起诉 D.适用与案件有关的外国法律 3.法院地法这一系属公式主要解决()。 A.有关人的能力、身份、婚姻家庭和财产继承方面的法律冲突 B.不动产物权方面的法律冲突 C.行为方式有效性方面的法律冲突 D.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方面的法律冲突

国际私法期末整理

国际私法期末整理

国际私法期末重点整理 说明:名词解释在第二、三、四章中,第一章、第二章和最后一章是小题目。 第三章涉及各种各样的题型,案例分析出在这里。 重点是第二、三、四、九、十章。 论述不是死题目,法条滚瓜烂熟,加上上课讲的东西整理,论述题ok,夸侵权、合同好几章。大的方面、细的方面都要说到。实际上说的是我国的立法。 简答题按书上的背。 案例分析模板:本案应适用xx法作为准据法。xxx 的财产为动产。我国法律规定,xxxxx。本案中,xxx的法定住所在xxx。但xxx经常居住地和住所不一致。根据xxx第xxx条规定,xxxx。因此,xxxx,故本案应适用xxx法。 第一章概述(小题目) 调整对象: ①国际私法中调整外国人民商事法律地位的规范(基础地位) ②国际私法中调整实体权利义务的规范(分为冲突规范和国际统一实体法规范) ③国际私法中调整程序的规范(分为国际民事诉讼法和国际商事仲裁法)

国际民商事关系的国际性的涵义(涉外) 国际性=跨越法域的界限 主体的涉外性:民商事关系的主体有一方或双方是外国自然人、法人或是特殊情况下参与民商事活动的国家或国际组织。 客体的涉外性: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标的物在外国境内 法律事实的涉外性:权利义务据以产生的法律原因或事实必须发生在国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一条民事关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 (一)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公民、外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国籍人; (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三)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四)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五)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的其它情

国际私法期末复习重点归纳

1、国际私法调整对象:就是含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国家民商事法律关系:是一种国际的或跨国的民商事法律关系,也就是说是一种超越一国范围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调整方法:直接调整方法,间接调整方法。 所谓间接调整方法,就是在有关的国内法或国际法中规定某类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受何种法律调整或支配,而不直接规定如何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方法。其间接调整方法就是借助冲突规范来实现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私法示范法》的体系,示范法应分为总则、管辖权、法律适用、司法协助喝附则五大章。主体为管辖权、法律适用和司法协助三大部分。 3、国际私法渊源:国内立法,司法判例,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学说或法理。 4、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是目前国际上最主要的统一国际私法的常设政府间国际组织。 5、国际私法主体:是指能够在国际民商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法律人格者,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和国际组织。 住所与居所的区别:住所是久住之处,居所只是暂住或暂居之处。 法人:是指按照法定程序设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独立的财产,并能以自己名义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对于法人国籍的确定,我国采取登记主义。对于法人的住所,我国采取的是主事务所所在地说。 6、外国法人的许可:是内国根据本国的法律对外国法人的资格进行审查,承认并允许其在内国从事民商事活动的过程。一般来说,对外国法人的认可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外国法人依有关外国法律是否已有效成立;二是依外国法已有效成立的外国法人, 法律冲突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不同法律同时调整同一个相同的社会关系而在这些法律之间产生矛盾的社会现象。 7、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 国民待遇是指内国给予外国人的待遇和给予本国人的待遇相同,即在同样的条件下外国人和内国人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相同。它有如下特点:1、当今的国民是一种互惠待遇,但并非以一定条约和法律上的规定为条件;2、国民待遇仅就一般状态而言,并不意味着外国人与内国人在具体的民事权利享有上完全一样;3、国民待遇的范围常在条约中做出限制。 最惠国待遇是指施惠国给予受惠国的待遇不低于授予已经给予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待遇。同国民待遇相比,有如下特点:1、两者的规定方式不同。最惠国待遇必须以双边或多边条约的规定为基础,而国民待遇既可以在国内立法中,也可以在国际条约中规定;2、两者的待遇标准不同:最惠国待遇是以施惠国给予任何第三国的待遇为标准,而国民待遇以本国国民待遇为标准。 3、两者的目的不同。最惠国待遇是为了使处于一国境内的不同外国人处于平等地位;而国民待遇则是为了使外国人在某些领域与内国人的民商事地位平等; 4、两者的适用范围不同:最惠国待遇适用于经济贸易的某些事项,,而国民待遇一般适用于概括性的一般问题。各国一般实行有限制的最惠国待遇,最惠国待遇条款在规定其范围的同时,常规定其例外条款。 8、国际民事法律冲突:国际民事法律冲突即对同一民事关系因所涉国家法律规定不同而发生的在法律上适用上的冲突。 产生原因:1.各国民事法律制度互不相同2.各国之间存在着正常的民事交往,发生大量的国际民事关系。3各国承认外国人在内国的民事法律地位。4各国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民事法律在内国的域外效力。 解决办法:1、冲突法解决办法(就是通过制定国内或国际的冲突规范来确定各种不同性质的国际民商事关系应适用的法律,从而解决民事法律冲突)2、实体法调整方法(是指有关国家间通过双边或多边国际条约的方式,制定统一的实体法,以直接规定国际民商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从而避免或消除法律冲突) 9、系属公式:所谓系属公式,就是把一些解决法律冲突的规则固定化使它成为国际上公认的或为大多数国家所采用的处理原则,以便解决同类性质的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 几种常见的系属公式:1、属人法,是以法律关系当事人的国籍、住所或惯常居所作为联系点的系属公式。2、物之所在地法,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物所在国家的法律,它常用来解决物权特别是不动产物权的法律冲突问题。3、行为地法,是指法律行为发生地所属法域的法律。4、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是指双方当事人自行选择的那个法域的法律。5、法院地法,是审理国际民商事案件的法院所在地国家的法律。6、旗国法,就是旗帜所属国家的法律。7、最亲密联系地法,是与国际民商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10、准据法的概念:是指经冲突规范指引用来解决国际民商事争议的具体实体法规则。

国际私法考试知识点整理

一、总论 1.调整对象(什么是涉外民事关系+司法解释第一条?) 2.国际私法渊源(国内立法、国际立法以及对私法发展做出极大贡献的几个组织非常有名的常设的政府间的国际组织) 3.国际私法发展历史(系统图;有重大影响的人物及其思想如巴托鲁斯,说出来一个人的名字知道他有哪些学说,重点的一些人还要知道他的学说的内容是什么,以及他的学说在国际私法史上起到了什么作用比如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跳出了法则区别说的长达五百年的对私法学界的统治,从法律的本质到对法律关系的分析) 4.中国的国际私法历史(有名的话语) 5.近代国际私法第一部成文的国际私法是谁? 6.2010年10月28日颁布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和2013的司法解释是什么样的关系,各自的亮点 7.国际法主体(自然人和法人、把法律适用法民事主体篇里是怎么规定的记住(住所、国籍、经常居所地的规定))、国家法人(国家主权及豁免是哪些层次的豁免,三个基本的豁免) 二、冲突法 1.冲突规范的定义、连接点的定义、冲突规范的构成、范围系属、系属公式冲突规范的类型,给你一条冲突规范,很快地判断出来它的类型及其范围、系属、连接点在哪里? 2.冲突规范的一般制度:反致、法律规避、识别、查明、公共秩序保留,以及先决问题的概念。

(一)、国际/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是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关于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8条第1款: “凡民事关系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的;民事关系标的物在外国领域内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均为涉外民事关系。” (二).试述国际私法的渊源。(国内立法、国际立法以及对私法发展做出极大贡献的几个组织非常有名的常设的政府间的国际组织) 一.国内立法 1.各国国际私法的主要模式 (一)分散立法式 (二)专章专篇式 (三)单行立法式 2.当代国际私法国内立法的主要特点及趋势 1. 在立法模式上呈现出法典化的发展趋势。 2.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不断扩大,适用范围愈加广泛。 3. 弹性连结因素在立法中被广泛运用。 4. 政策定向和结果选择的方法在法律选择中受到重视。 二.司法判例 判例是指法院对具体案件的裁判具有法律束力,成为以后审理同类案件的依据。 一.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对司法判例的态度 第一,在英美普通法系国家,权威的法院判例不仅是国际私法的渊源,而且是主要渊源。第二,在大陆法系国家,国际私法的主要渊源是成文法 二、我国对司法判例的立场与态度 承认司法判例在我国国际私法中的渊源地位,对指导法院的审判,发展我国对外民商事关系,维护中外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动我国国际私法的立法进程均有重要意义。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司法判例主要通过三种方式发挥作用: 第一,最高人民法院总结我国涉外民事审判的实践经验,对有关涉外民事关系的立法或司审判中出现的具体问题所作出的解答”、“批复”等指示性司法解释,对法院和其他有关机关、个人具有拘束力。 第二,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个案请求所作出的各种“答复”、“批复”等,虽不具有普遍意义,但由于这类批复反映了我国最高审判相关对个案审判中具体问题的看法、意见,对下级人民法院审理同类案件无疑具有指导和借鉴作用。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定期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中公布的一些典型案例,其中不乏国际私法方面的案例。这些案例的公布表明最高人民法院对其审判处理结果的认可态度,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虽无法律约束力,却对法院审判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和很大影响力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业务部门编辑出版了一些案例资料,同样对地方各级法院的司

国际私法期末考试题

国际私法期末复习题及答案 一、名词解释(每小题3分,共6分) 1.法定继承的区别制 法定继承的区别制:在涉外继承案件中,将死者的遗产区分为动产和不动产,分别适用不同的准据法。动产适用被继承人的属人法,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 2.涉外代理 涉外代理:涉外代理是指代理人与被代理人具有不同国籍或住所位于不同国家,或代理人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在本国以外的国家或地区实施代理行为,或代理人与第三人具有不同国籍或住所位于不同国家,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代理。 二、填空题(每题1分,共10分) 1.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调整分为两种方式,一种是(_______冲突法___________)调整,一种是实体法调整。 2.国际私法调整对象的广泛性表现为国际私法不仅调整婚姻关系、继承关系等一般意义上的民事关系,还调整具有涉外因素的(商事关系)。 3.1849年德国著名法学家萨维尼在《现代罗马法体系》一书中全面阐述了(_法律关系本座说____),创造性地提出了解决法律选择问题的标准,这在国际私法的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 4.行为地法是系属公式之一,它起源于(_______场所支配行为__________)这一古老的习惯法则。 5.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需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承认和执行的,当事人应向被执行人所在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________中级人民法院_________)提出申请。 6.解决国籍积极冲突时,如果当事人所具有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中有一个是内国国籍,国际上通行的作法是(_______内国国籍__________)优先。 7.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冲突,国际上一般以(_______属人法__________)为准据法。 8.指出涉外民事关系适用何国法律来调整的的规范称为(______冲突规范___________)。 9.新颖性是一项发明取得专利权的实质性要件之一。对新颖性,各国采用了不同的标准,我国采用的是(_______有限世界新颖性__________)标准。 10.我国法律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当事人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时,不得违背我国的(______社会公共利益___________)。 三、判断题(每小题1分,共10分) 1.仲裁协议的形式仅表现为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这样一种形式。(错) 2.19世纪以前,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唯一方法是冲突规范调整。(对) 3.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住所地法律。这条冲突规范无条件的选择型冲突规范。(对) 4.日本神户地震造成中国留学生王某死亡。王某在日本已居住3年。为继承一事,王某的妻子在日本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受理案件后,进行了审理。根据日本冲突规范的规定,继承适用当事人本国法,本案应适用中国法律。中国冲突规范规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日本法院最终以日本实体法为本案的准据法,这构成反致。(对)5.法院依公共秩序保留排除了本应适用的外国法后,一般不以法院地法取而代之。(错)6.涉外失踪宣告或死亡宣告,需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是管辖权问题,一是法律适用问题。

00249国际私法自考复习资料整理

1、 一、国际私法的定义。 国际私法是以国际民事法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解决和避免法律冲突为中心任务,由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之规范、冲突规范、统一实体规范、国际民事诉讼及仲裁程序之规范构成的独立的法律部门。 外国人的法律地位是实体规范,它规定的是外国人在一国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法律适用规范(冲突规范)是以各国的法律冲突为前提,确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准据法的法律规范。统一实体规范是直接确定民事法律关系的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一般表现为条约。国际民事诉讼法是程序规范,是解决涉外民事诉讼中存在的特殊问题,如国际裁判管辖权问题以及外国法院判决得承认和执行的的问题等。 2、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是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国际私法调整的国际民商事关系,也称为跨国民事商事关系或者含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关系。 所谓涉外因素,是指该民商事关系的主体、客体或内容至少有一项涉及外国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外国物或者法律事实发生在本法域外。 凡民事关系的一方或者当事人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的;民事关系的标的物在外国领域内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均为涉外民事关系。 法存在的地域范围为法域,包括一国领域内的其它法域。 3、国际私法的调整方法。 间接调整和直接调整。 间接调整方法,就是在有关的国内法和国际条约中规定某类国际民商事关系应收何种法律支配或者调整,而不是直接规定民商事关系当事人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方法,即通过冲突规范来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他是国际私法的特有调整方法。 直接调整方法,就是在国际条约、国际惯例或者国内法中通过规定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实体规范来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方法。 两者之间的关系: (1)两种调整方法在国际私法中的地位:不同。 间接:核心地位(最基本的方法)——冲突规范

国际私法课件【2018年自学考试《国际私法》重点复习资料【三篇】】

国际私法课件【2018年自学考试《国际私法》重点复习资料 【三篇】】 【导语】天空吸引你展翅飞翔,海洋召唤你扬帆启航,高山激励你奋勇攀登,平原等待你信马由缰……出发吧,愿你前程无量,努力备考,考入理想院校!以下是大为大家的《2018年自学考试《国际私法》重点复习资料【三篇】》供您查阅。 篇一 承认或赋予外国人与内国人平等的法律地位,是国际私法得以产生的一个重要前提。 在历史上,外 __民事法律地位曾几经变迁,由在奴隶制时期对外国人采取敌视待遇,经封建时期采取差别待遇,到资本主义时期才采取相互待遇和平等待遇。 国民待遇又称平等待遇,是指所在国应给予外国人以内国公民享有的同等的民事权利地位。 目前,各国还将国民待遇制度通过缔结条约的方法相互赋予对方的法人、商船及产品等。

国民待遇原则最早是资本主义国家为追逐全球商业利润而提出 来的。1804年《法国民法典》率先在国内法中作出guo民待遇原则 的规定。它也是WTO法律的一项基本原则。 当今国民待遇原则主要有以下三个特点:(1)虽仍以互惠为基础,但并不一定以条约和法律上的规定为条件,即被认为是一种不言而喻的制度。(2)在内国的外国人享有跟内国人同等的权利,而不是同样 的权利。(3)还常通过双边条约或多边条约,把国民待遇原则适用于 船舶遇难施救、专利申请、商标注册、版权以及民事诉讼方面。 中国在处理外 __民事法律地位问题时,历来对国民待遇原则持肯定态度。 最惠国待遇是指给惠国承担条约义务,将它已经给予或将来给 予第三国(最惠国)的公民或法人的优惠同样给予缔约他方(受惠国) 的自然人或法人。给惠国也称优惠授予国。受惠国是已经或将来有以任一第三国所享有的最优惠待遇为标准而享受优惠待遇的国家。 最惠国待遇制度的作用,在于保证在内国的各外国的公民和法 人之间的民事权利地位的平等。最惠国待遇与国民待遇最显著的不同点在于,前者是保证在内国的外国人之间的民事权利地位平等,而后者是保证在内国的外国人和内国人之间的民事权利地位平等。

东财1109考试批次国际私法复习题及答案

《国际私法》模拟题一 一、单项选择题(下列每小题的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多选、错选、不选均不得分。本题共10个小题,每小题1分,共10分) 1. “亲子间的法律关系,依父之本国法;如无父时,依母之本国法”。这是一条()冲突规范。 A. 单边 B. 双边 C. 重叠型 D. 选择性 2. 在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时,根据中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某外国法时,应适用该外国的() A. 程序法 B. 实体法 C. 冲突法 D. 冲突法和实体法 3. 甲国法院在处理某涉外民事案件时,根据其本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于乙国法。但根据乙国法的冲突规范,此案应适用丙国法。如果甲国法院按丙国实体法处理了此案,这一适用法律的过程称为()。 A. 反致 B. 间接反致 C. 转致 D. 间接转致 4、国际私法上规定最惠国待遇的目的在于()。 A、外国人与本国人之间法律地位平等 B、保证本国人与本国人之间法律地位平等 C、保证与本国有最惠国条约关系国家的外国人之间法律地位平等 D、保证外国人与外国人之间法律地位平等 5、我国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如果我国法律和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对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没有相应的规定时,法院可以()。 A、适用国际惯例 B、以权威学者的学说为依据 C、驳回起诉 D、适用与案件有关的外国法律 6、法院地法这一系属公式主要解决()。 A、有关人的能力、身份、婚姻家庭和财产继承方面的法律冲突 B、不动产物权方面的法律冲突 C、行为方式有效性方面的法律冲突 D、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方面的法律冲突 7、意大利等欧洲大陆法系国家()。 A、把外国法看作事实,由当事人举证证明 B、把外国法看作法律,由法官负责查明 C、原则上把外国法视为法律,由法官查明,必要时要求当事人协助

司法考试国际私法背诵笔记

司法考试国际私法背诵笔记 司法考试国际私法背诵笔记。2013年司法考试即将到来,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国际私法背诵笔记,供复习使用。 精彩链接: 司法考试国际公法背诵笔记 司法考试三国法名师讲义汇总 司法考试宪法背诵笔记 司法考试法制史背诵笔记 法律规范:1.实体规范;2.程序规范(管辖等);3.冲突规范(指引法律适用)。(管辖问题的规定不是冲突规范)* 冲突规范解决且只解决法律适用问题。* 连结点:根据其在特定的民商事法律关系中是否可以变化,分为静态连结点(行为发生后不会变化的,如,侵权行为地)和动态连结点(行为发生后可能会变化的,如,侵权人本国)。* 属人法的连接点:属人法:以国籍(大陆法系)、住所(英美法系)或经常居住地(我国)作为连结点。 冲突规范的种类:A、单边冲突规范:直接规定适用内国法或外国法。B、双边冲突规范:将系属中连结点和案情结合才能确定准据法。(如,婚姻适用婚姻缔结地法。)C、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系属且须同时适用。D、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系属但只须选择其中之一适用;根据是否按顺序选分为有条件和无条件选择适用冲突规范。* 准据法一定是实体法。*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6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外国法律,该国不同区域实施不同法律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 冲突规范适用的基本制度:1.识别(定性);【可考】2.反致(广义):包括转致和狭义反致;3. 【重点可考】外国法的查明(查明义务、查明途径);【可考】4.公共秩序保留;5.法律规避;* 我国司法实践不允许转致、反致:我国只能适用国外实体法。* 法律规避:《法律适用法》第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外国法的查明【重点可考】* 一般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有查明义务;当事人选择外国法的,当事人有义务查明。* 查明途径:民通意见193,(1)由当事人提供;(2)由与我国订立司法协助协定的的缔约对方的中央机关提供;(3)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提

国际司法期末复习指导多选题

国际司法期末复习指导 多选题 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

多选字母,数字,填空 1. ( ACD )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A.所有权客体的范围C.所有权的内容与行使 D.所有权的保护方法3. 1985年《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法律适用公约》规定国际货物销售合同适用的法律可以是( ABCD )。 A.合同当事人双方选择的法律 B.当事人没有选择准据法时,适用合同订立时卖方设有营业所国家的法律 C.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适用买方订立合同时营业所所在地法 律 D.在当事人没有选择 合同的准据法时,如果 合同明显地与B、C国 家的法律以外的另一法 律具有更密切的联系, 则合同受该另一国的法 律管辖 4. 19世纪以前,动产 物权适用所有人的住所 地法,学者们从 ( ABC )的观点对这 一法律适用现象予以解 释。 A.动产随人 B.动 产附骨 C.动产无 场所 B 5.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 尔尼公约》确立的着作 权保护原则有(A B C D )。 A. 国民待遇原则 B. 自动保护原则 C. 独立保护原则 D. 最低限度保护原则 6.彼得鲁为美国公民, 因与我国某进出口公司 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 纷而在我国法院起诉, 则彼得鲁可以 ( ABCD )。 A.委托长期在中国经 商的美国公民霍克艾为 诉讼代理人 B.委托中国律师纪春 林为诉讼代理人 C.委托美国律师邓肯 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 代理人

D.委托美国驻华使馆官员强森以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 7.不接受反致、转致的国家有( ABC )。A.伊拉克 B.荷兰C.中国 C 8.冲突规范种类有( ABCD )。 A.单边冲突规范B.双边冲突规范 C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D.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 9.船舶碰撞的法律适用,各国一般主张适用( ABCD ) A.当事人国籍国法B.碰撞发生地法 C.法院地法 D.船旗国法10. 船舶碰撞的法律 适用,各国一般主张适 用(ABCD)。 A. 当 事人国籍国法 B. 碰撞发生地法 C. 法 院地法 D. 船旗国法 D 11当适用外国法不当引 发错误的时候,允许当 事人提起上诉的国家包 括( BD )。 B.奥地利 D.意大 利 12.当遥用外国法不当 引发错误的时候,不允 许当事人提起上诉的国 家包括( AC )。 A.法国 C.德国 13.当准据法是某个特 定国家的法律时,该特 定国家的法律在具体适 用时,在国际私法上需 要解决的问题是 ( ABC )。 A.法律的区际冲突 B.法律的人际冲突 C.法律的时际冲突 14.对夫妻财产关系法 律冲突,各国采用的冲 突规则主要有 ( ABC )。 A.意思自治原则 B.属人法 C.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15.对婚姻实质要件法 律冲突,各国采用的冲 突规则主要有(ABCD) A. 婚姻举行地法 B. 当事人人本国法 C. 当事人住所地法 D. 以婚姻举行地法或 属人法为主兼采有关国 家的法律

(完整)国际私法期末考试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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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词解释 1.人际私法:是一种解决人际法律冲突的法律制度. 2.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解决法律冲突为中心任务,以冲突 规范为最基本的规范,同时包括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避免和消除法律冲突的统一实体规范以及国际民事诉讼和仲裁程序规范在内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3.重叠性冲突规范:指对“范围”所指的法律关系或法律问题必须同时适用两个或 两个以上连结点所指向国家的冲突规范。 4.双边冲突规范:并不直接规定某种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内国法还是外国法,而只抽 象地规定一个指引确定准据法的连结点,表明什么问题应适用何地法律,至于准据法是内国法还是外国法,取决于连结点在内国还是外国。 5.直接适用的法:是指国家为保障政治、经济和文化的重大利益而制定的,无需经 过冲突规范的指引,可以径直适用于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强行性规范。 6.反致:是指对于某一涉外民事关系,甲国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指引乙国的法律作 准据法时,认为应包括乙国的冲突法,而依乙国冲突规范的规定却应适用甲国的实体法作准据法,结果甲国法院根据本国的实体法判决案件的制度。 7.转致:对于某一涉外民事案件,甲国法院依其冲突规范应适用乙国法,而乙国的冲 突规范则指定适用丙国法,甲国法院最终适用了丙国的实体法。 8.单一破产制:是指某一债务人在一国宣告破产后就不需在另一国宣告破产,它可 影响债务人位于各地的财产,在破产程序中发布的命令以及作出的处分在各地均为有效。 9.复合破产制:是指一国法院已对某一债务人在一国宣告破产的事实,并不能排除 另一国法院再对同一债务人宣告破产。 10.地域破产主义:一国法院所作的破产宣告,其效力仅及于破产人在该国领域内的 财产,对破产人在其他国家的财产不发生影响,除非债权人在其他国家又开始了一次破产程序。 11.识别:是指依据一定的法律观点或法律概念,对有关事实的性质作出“定性"或 “分类",把它归入特定的法律范畴,从而确定应援引哪一冲突规范的法律认识过程。

国际私法考试重点

第一章、国际私法的概念 1、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什么?其构成有什么特点? 答:(1)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2)其构成特点是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三个要素中至少有一个因素与国外有联系。 2、国际私法的规范主要包括哪几类? 答:国际私法的规范主要包括以下四类:(1)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2)冲突规范;(3)国际统一实体规范;(4)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和国际商事仲裁规范。 第二章、国际私法的渊源 3、国际私法的渊源? 答:国际私法的渊源是指赋予国际私法规范以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件的表现形式。国际私法的渊源有国内法渊源和国际法渊源,国内法渊源包括国内立法、国内判例和司法解释,国际法渊源包括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判例和法理学说虽然对国际私法渊源的形成具有重要作用, 但不属于我国国际私法渊源的范畴。 第三章、国际私法主体 4、自然人国籍冲突的概念和解决方法? 答:自然人的国籍冲突分为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两种。国际的积极冲突是指一个人同时具有 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国籍的情况,消极冲突就是一个人没有国籍的情况。积极冲突的解决: (1)当事人具有两个以上国籍中有一个是内国国籍,则内国国籍优先;(2)均为外国国籍,适用有经常居所的国籍国法律;没有经常居所的适用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国法律。消极冲突时,适用其经常居住地法律法律。 5、住所冲突的解决方法? 答:(1)住所的规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 经常居住地为住所。(2)住所冲突的规定:当事人的住所不明或者不能确定的,以其经常居 住地为住所。当事人有几个住所的,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为住所。 自然人经常居住地不明的,以其现在的居所地法作为经常居所地法。 第五章、法律冲突 6、法律冲突的实质和原因 答:法律冲突是两个以上国家的法律对于同一涉外民事关系规定不同却都要求适用的现象。 实质是相关国家法律在效力上的抵触。产生的原因:内、外国民事法律规定不同;内国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民事法律在内国的域外效力。 7、法律冲突的种类 答:按领域分公法冲突和私法冲突;按内容分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按性质分空间上、时际、人际法律冲突。 8、法律冲突的解决方法 答:公法冲突:内国法优先,不承认外国法的域外效力。私法冲突:国际礼让与等效原则, 相互承认外国私法在内国的域外效力。时际法冲突:新法优于旧法,法不溯及既往。 第六章、冲突规范 9、“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的法律。”这是一条什么规范,其范围、系属、连 接点是什么。

法考《国际私法》复习题集(第1428篇)

2019年国家法考《国际私法》职业资格考前练习 一、单选题 1.Alfred公司因与中国某公司的纠纷被诉至中国某法院,经查该公司所有人为法国人让埃,该公司的注册地为英国,而其主营业地设在香港地区。有关案件在中国某法院涉诉。依中国法律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Alfred公司的国籍为公司所有人的国籍 B、Alfred公司拥有法国与英国双重国籍 C、Alfred公司的股东权利义务适用中国内地法 D、Alfred公司的民事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可适用香港地区法或英国法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2章>第2节>法人的国籍 【答案】:D 【解析】: 本题同时考查我国确定法人国籍的法律规定以及关于法人权利能力、行为能力法律适用的规定。依据《公司法》第2条与第191条,我国以公司的注册登记地确定公司的国籍。本题公司在英国注册登记,故其国籍为英国,AB错误。依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4条,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能力、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法人的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法。法人的经常居所地,为其主营业地。本题公司的主营业地在香港地区,登记地在英国,故其民事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及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 2.侨居甲国的中国公民田原在乙国旅行时身亡,未留有遗嘱。其生前在丙国某银行寄存有价值100万美元的股票、珠宝,在中国遗留有价值700万人民币的房产。田原在中国的父母要求继承这批股票和珠宝。我国与甲乙丙三国均无有关遗产继承的特别协议。依我国法律,前述股票和珠宝的继承应适用哪国法律? A、中国法 B、甲国法 C、乙国法 D、丙国法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5章>第6节>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 【答案】:B 【解析】: 《法律适用法》第31条规定:“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

电大国际私法法期末考试选择题

1、在我国,不能作为国际私法渊源的是(专家的学说)。 2、既得权说的创立者是(戴西)。 3、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这是一条(双边)冲突规范。 4、法人属人法一般指的法人(国籍国)法律。 5、法院地冲突规范指向的准据法出现变更,新法规定该法有溯及力,在这种情况下,新法颁发前的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新法)。 6、某国法院审理一涉外民事案件,根据本国冲突规范应适用乙国法,根据乙国法冲突规范应适用于丙国法,甲国法院适用了丙国法,这构成(转致)。 7、《日本法例》第29条规定:“应依当事人本国法时,如依其本国法应依日本法者,依日本法”。这表明日本(接受反致)。 8、1804年《法国民法典》第11条规定:外国人,如其本国和法国订有条约允许法国人在其国内享有某些民事权利者,在法国亦得享有同样的民事权利。这是一条(国民待遇)的规定。 9、我们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适用其(定居国)法律。 10、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活动,如依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而依我国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应当认定为(有民事行为能力)。 11、船舶、飞机等运输工具的物权关系,可以适用(船旗国法)来调整。 12、当事人选择合同的准据法,必须从与该合同关系有关的国家中的法律选择,这被称之为(有限的)意思自治原则。 13、发生在航空器内部的侵权行为,各国多主张适用(航空器登记国法)。 14、中国公民与外国人离婚的案件,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15、《民法通则》第149条规定:遗产的法定继承,……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16、以被告住所地为标志确立的管辖权称之为(属地管辖)。 17、下列纠纷中哪一项是可仲裁的纠纷(贸易纠纷)。 18、《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00》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表述方式进行修改,现在当事人权利义务采用(对应)方式加以规定。 19.“诸化外人,同类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依法律论”,这是世界上最早出现的冲突规范。这条冲突规范出自(《永徽律》)。 20.本地法说的创立人是(库克 )。 21. 遗嘱方式,符合下列法律之一的,其方式有效:(1)行为地法;(2)立遗嘱地法;(3)立遗嘱死亡时住所地法;(4)立遗嘱人死亡时国籍国法。这是一条(选择性 )冲突规范。 22.法院地法这一系属公式主要解决(诉讼程序 )方面的问题。 23.冲突规范援引的法律是一个未被法院地国承认的国家的法律时,较有说服力的一张主张是(适用未被承认国家的法律 )。 24.某国法院审理一涉外民事案件,根据本国法律应适用乙国法,根据乙国法律应适用丙国法,根据丙国法律应适用甲国法,甲国法院最终适用了甲国法律,这构成(间接反致 )。 25.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对我国是否采用反致制度作了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关系时,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八章的规定来确定应适用的实体法,这表明我国(不接受反致 )。 26.采血统原则确立国籍国家的父母在采出生地原则确立国籍的国家生一子女,该子女一出生就具有双重国籍,这形成了国籍的(积极冲突 )。 27.对住所消极冲突的解决,各国一般(视其居所为住所 )。 28.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适用其(居所地 )法律。 29.外国法人的财产清算和清算后财产归属问题,适用(该外国法人国籍国法 )。 30.当事人对合同准据法的选择是绝对的,无限制的,这被称之为(无限 )意思自治原则。 31.涉外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不同国家规定了不同的冲突规则。在这些规则中,为多数国家采用的规则是,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 )。 32.离婚案件中,外国公民已向本国法院起诉,中国公民再向人民法院起诉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案件 )。33.《死者遗产继承法律适用公约》在继承的法律适用上采用了(同一制 )继承制度。 34.一国法院根据当事人协议对一案件行使管辖权,这种管辖称之为(协议管辖 )。 35.在我国,仲裁委员会的性质属于(社团法人 )。 36.《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00》对FAS贸易作了修改,根据该贸易术语,出口报关手续及相应风险由(买方 )承担。 37.我国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伺:时,如果我国法律和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对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没有相应的规定时,法院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 38. 法院地法这一系屈公式主要解决(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方面的法律冲突 )。 39.意大利等欧洲大陆法系国家(把外国法看作法律,由法官负责查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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