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奖励学分(学分绩点)申请审批表

云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奖励学分(学分绩点)申请审批表

云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奖励学分(学分绩点)申请审批表

2019---2020学年

姓名:学号:学院:专业:班级

教务处制

衢院教〔2013〕17号衢州学院关于印发学士学位授予暂行办法的通知

衢院教〔2013〕17号 衢州学院关于印发 学士学位授予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行政各部门(单位): 现将《衢州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衢州学院 2013年5月20日 - 1 -

衢州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本科教学质量,提高学术水平,规范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的本科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本校的相关规定,经衢州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条 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1.未获得毕业证书者; 2.所学全部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小于2.0者(毕业设计、毕业论文成绩不计); 3.参加补考(或重修)课程学分总和大于20学分者; 4.因学习违纪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或严重学术不端者。 第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因第三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而不能取得学位,在弹性学制规定的最高年限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经本人申请,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教务处复核,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批准,仍可授予学士学位。 1.至毕业前一学期止,学习成绩在专业前50%; 2.获得校级三好学生或校级二等以上学生奖学金; 3.参加《衢州学院本科生创新实践学分认定实施办法》中- 2 -

A类科技竞赛,并获省三等及以上奖项;参加全国大学生运动会获前八名、省大学生运动会获前三名;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二等奖及以上、省大学生艺术展演一等奖; 4.在校期间,作为第一作者(作者单位为衢州学院)在学校确定的二级及以上期刊上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1篇或所发表的与本专业相关论文被SSCI、A&HCI、SCI、EI、ISTP、ISSHP索引之一检索1篇;以第一授权人获得与专业相关的国家专利主管部门授权批准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较有创意和实用价值、经校学位委员会认可的外观设计专利或软件著作权; 5.取得研究生复试资格; 6.通过考试,获得半费及以上出国留学奖学金; 7.在校期间,因其它事迹在省内产生良好社会影响,为学校赢得声誉,并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可; 8.对所学全部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在1.5-2.0之间者,非英语专业学生通过大学英语六级考试(成绩425分以上),英语专业学生通过专业英语八级考试(成绩60分以上); 因第三条第四项而不能取得学位者,在受处分后的学习中取得上述成绩,方可申请。学习违纪二次及以上者不适用此条;离校一年后提出的学位申请无效。 第五条 学士学位授予程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逐一审核毕业生的学位申请资格、学术道德和学术水平,提出是否 - 3 -

厦门大学绩点计算办法完整版

厦门大学绩点计算办法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

附件5:关于试行厦门大学本科课程学分绩点计算办法的通知 (2012)厦大教10号 各学院: 为了进一步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推进学分制改革,提升学校本科教育国际化水平,在参考国内外高校“绩点制”的成熟经验基础上,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厦门大学本科课程学分绩点计算办法,现将课程学分绩点计算办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课程学分绩点定义 绩点(Grade Point Average 缩写GPA)是对学生各门课程所获学分的加权平均值,是衡量学生学业水平的重要指标。 二、课程学分绩点计算方法 单门课程学分绩点=该课程的学分×成绩绩点 三、课程学分绩点计算的相关说明 1.课程成绩与绩点之间的换算关系按如下对照表计算: 2.原有四级记分制的成绩:优(85-100)、良(70-84)、及格(60-69)、不及格(未达60分为不及格),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对应绩点。

其中“优”对应绩点为,“良”对应绩点为,“及格”对应绩点为 “1.3”,“不及格”对应绩点为“0”。两级记分制(合格、不合格)的课程成绩,不纳入课程学分绩点计算。从2012-2013学年开始,成绩登记将不再采用四级记分制。 3.原有《厦门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厦大教[2005]38号)和《厦门大学本科课程考核管理办法》(厦大教[2005]21号)规定的百分制与等级制之间换算标准,如与本办法不一致或有冲突,则以本办法为准。 4.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公布日试行。 厦门大学教务处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三

长江大学深化学分制改革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长江大学学分制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精神,进一步落实我校本科教学工作会议精神,改革现有教学管理制度、教学组织方式,充分调动教与学的积极性,全面提升本科人才培养质量和办学水平,学校决定从2015级起,全面实施学分制改革。为保证学分制改革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学分制改革的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为本的价值取向和因材施教的教育原则,以培养“知行合一,学以致用”的高素质专门人才为宗旨,探索并建立更具活力和科学规范的教学管理机制,以及综合化与个性化相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实现教学资源的优化配置,增强教学的人性化管理,促进学生的个性化发展,充分调动教与学两方面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办学水平。 二、学分制改革的基本原则 按照“统筹规划,分步实施,配套改革,整体推进”的原则,全面实施学分制改革。 “统筹规划,分步实施”:从2015级开始,从招生入学、学费收缴、学生管理、教学组织等各个环节通盘考虑,按学分制改革要求实施人才培养全过程。分阶段,有步骤,按照人才培养、人才成长的客观规律和学校开展学分制改革条件的成熟程度,逐步实施“选课制”、“导师制”、“学分绩点制”、“弹性学制”等教学管理制度。先期主要是对通识教育类课程、学科基础类课程面向学生开放,由学生自主选课,后期随着教学资源、教学条件的改善,逐步过渡到学生自主选择任课教师、自主选择学习进程、自主选择专业及专业方向。 “配套改革,整体推进”:从招生入学、学费收缴、学生管理、教学组织、教学条件建设、后勤保障等诸多方面进行改革,构建新型的教育教学管理体系和教学组织方式,全面推进学分制改革。 三、学分制改革的基本目标 建立以选课制为基础,以学分计量制和学分绩点制为核心,实施弹性学制、主辅修制、学分互认制、学业导师制、免修免听制、补考重修制等构成的教学管

学位授予条例

陕西理工大学文件 陕理工校发〔2017〕17号 关于印发《陕西理工大学学士学位授予条例》 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现将《陕西理工大学学士学位授予条例》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陕西理工大学 2017年4月6日 陕西理工大学党政办公室2017年4月6日印发 陕西理工大学学士学位授予条例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士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依照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学科分类,按专业培养计划,对我校本科各专业毕业生分别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三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基本程序是:学院初审、学士学位办公室复审、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第四条各学院成立学士学位评审工作小组,由5-7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1.审查本学院本科毕业生的政治思想、学习成绩,提出并申报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 2.向学校学位评审委员会工作小组反映有关授予学位问题的各种争议,并提出处理意见; 3.处理学校学位评审委员会授权办理的有关学位事宜。 第五条凡我校本科学生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各项内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并符合下列条件者,方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愿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 2.遵纪守法,道德品行、思想作风端正; 3.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学分,成绩优良; 4.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结业生; 2.以结业证换发毕业证书者; 3.在校学习期间,受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者; 4.在校学习期间,受过行政记过及以上纪律处分者; 5.在校学习期间课程平均绩点低于1.5者;

厦门大学学分绩点说明

附件6 关于本科生学分绩点的说明 根据2009年校级奖学金评奖委员会决定,从2010年开始,所有校级奖学金评审中,本科生智育分中的成绩分采用学分绩点,现将学分绩点做以下说明: 一、采用学分绩点更有利于比较和评价学生学习情况 计算学分绩点是高校衡量学生学习情况的通行做法。实际操作中各个高校的计算方法有很大不同,主要区别在于取值方法。过去我校在学生评奖评优中采用的方法是将每个学生每门课程的实际成绩(百分制)按学分加权平均。但这种方法在我校以往的评奖评优过程中,不少院系提出异议。主要原因是:1.不同学院、学科学生之间课程差异大,教师评分标准并不统一;2.即使同一学科、同一门课程,由于不同班级、不同教师任课,成绩照样存在差异;3.同一专业学生因兴趣、方向不同选修课程各不相同,很难放在一起进行比较。 因此,在数学科学学院支持下,经过认真研究,提出了一种以学生所参加课程教学班的最高成绩为基准,根据学生在各门课程修读时所取得的成绩与本教学班最高成绩的偏离程度来反映学生课程学习情况的计算方法。本方法使不同学科课程成绩之间更具可比性,更加科学、合理。 二、学分绩点的计算方法 每位学生的学分绩点成绩按如下七个步骤获得: 第一步:用每位学生参评的各门课程的实际考试成绩分别减去59分(所获得的差值若为负数,则差值计作0)。

第二步:用每位学生参评的各门课程所在教学班的最高考试成绩分别减去59分。 第三步:将第一步获得的各差值除以第二步获得的相应课程的差值,所获得的商即为各门课程的绩点成绩。 第四步:将每位学生参评的各门课程的绩点成绩分别乘以相应课程的学分然后再求和。 第五步:将参评的各门课程的学分求和计算总学分。 第六步:将第四步所求的和数除以第五步计算的总学分,即可获得每位学生的加权平均绩点成绩。 第七步:将加权平均绩点乘以4即可获得每位学生的学分绩点。 注释之一:对于非百分制课程成绩,本方案作如下规定: 注释之二:对于考查课程(即按合格、不合格登录成绩的)和免修的课程,不参与绩点排名。 注释之三:学分绩点的应用实例,如在校级奖学金本科生评选中,成绩分满分为55分,因此将学分绩点除以4再乘以55,即可得到校级奖学金中的成绩分。 以上方法已利用教务处信息库资料,经过大量的测算,证明其合理性,其成果发表在《厦门大学学报》(哲社版2010第2期)。我校即日起在各项本科生评奖评优工作中试行。

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管理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管理规定的通知 鲁教高字〔2013〕14号 山东省教育厅等4部门 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高等学校: 现将《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年起,我省在具备条件的普通高等学校中开展学分制管理试点工作。实施学分制管理是高校的一项系统改革工程,试点学校要加快教学资源建设,丰富课程教学资源,提高课程教学质量,赋予学生在一定范围内自主选择专业、课程、学习进度和任课教师的权利;要深化内部管理体制改革,认真修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定与学分制管理相适应的教学管理、收费管理、教师管理、学生管理、学籍管理、选课管理、实验室管理、成绩管理、教学质量管理等规章制度,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2013年10月12日

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高等学校教育教学和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充分调动教师教学和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学分制,是指普通高等学校以学生取得的学分数作为衡量和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基本单位,以达到基本毕业学分作为学生毕业主要标准的教学管理制度。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实行学分制管理的普通本科高等学校。 第二章课程与学分 第四条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类。 (一)必修课:是指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基本培养规格,要求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和实践性教育教学环节。 (二)选修课:是指为反映专业培养方向,扩大学生知识面,满足学生个性化发展需要,根据学生本人意愿选择修读的课程。 第五条高校应当不断丰富课程资源,提高课程教学质量,开设数量充足的课程供学生修读。必修课应当逐步实现每门课程都有2名以上教师授课,学生可以自主选择上课时段和上课教师;选修课应当数量丰富,学生可以自由选择所修课程。鼓励高校基于互联网建设课程并实施教学。

厦门大学绩点计算办法

关于试行厦门大学本科课程学分绩点计算办法的通知 (2012)厦大教10号 各学院: 为了进一步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推进学分制改革,提升学校 本科教育国际化水平,在参考国内外高校“绩点制”的成熟经验基础 上,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厦门大学本科课程学分绩点计算办法, 现将课程学分绩点计算办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课程学分绩点定义 绩点(Grade Point Average 缩写GPA )是对学生各门课程所 获学分的加权平均值,是衡量学生学业水平的重要指标。 二、课程学分绩点计算方法 单门课程学分绩点=该课程的学分x 成绩绩点 课程总绩点=工 单门课程学分绩点 课程总学分=y 单门课程学分 三、课程学分绩点计算的相关说明 i ?课程成绩与绩点之间的换算关系按如下对照表计算 课程的平均绩点= 谍程总绩点 i 果程总学

2.原有四级记分制的成绩:优(85-100 )、良(70-84 )、及格(60-69 )、不及格(未达60分为不及格),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对应绩点。其中“优”对应绩点为4.0, “良”对应绩点为 3.0,“及格” 对应绩点为“ 1.3 ”,“不及格”对应绩点为“ 0”。两级记分制(合格、不合格)的课程成绩,不纳入课程学分绩点计算。从2012-2013 学年开始,成绩登记将不再采用四级记分制。 3.原有《厦门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厦大教[2005]38号)和《厦门大学本科课程考核管理办法》(厦大教[2005]21号)规定的 百分制与等级制之间换算标准,如与本办法不一致或有冲突,则以本办法为准。 4.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公布日试行。 厦门大学教务处二O—二年四月二十三

安徽建筑大学(学分制)学士学位授予细则

安徽建筑大学文件 校字〔2014〕113号 关于印发《安徽建筑大学普通高等教育(学分制)学士学位授予细则》的通知 各学院(部)、各单位: 《安徽建筑大学普通高等教育(学分制)学士学位授予细则》已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实施。 安徽建筑大学 2014年8月18日 安徽建筑大学 普通高等教育(学分制)学士学位授予细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学分制实施实际情况,制定本实

施细则。 第二条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学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拥护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修满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较好地掌握本专业要求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平均学分绩点满1.8。以专业培养方案要求取得的最低毕业学分计,计入平均学分绩点的课程包括: ⑴专业培养方案设置的全部必修课程; ⑵专业培养方案设置的需完整修读的专业方向模块课程; ⑶专业培养方案设置的其他选修课程(取绩点高者计入)。 第三条在校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在校学习期间,受留校察看(含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者; (二)考试作弊或剽窃他人学术成果者; (三)平均学分绩点不满1.8者(计算方法同第二条(三)款); (四)未取得本科毕业资格者。 第四条本科毕业生学位申请由其所在学院负责受理,学位申请者资格审查由其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 第五条学位申请者应在其本科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前(当学期第14至15周)提出学位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第六条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学生学位申请进行审核并公示。公示期满后,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授予学士学位建议名单,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第七条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决定授予学士学位的,

北航GPA算法

1、GPA算法 网上流传着各种各样的算法,但是需要强调的是,美国人知道中国的大部分学校不用GPA,因此相当多的学校在网申系统里明确指出,不允许将自己的成绩换算成美国的GPA,比如Caltech,Princeton,Stanford等,这一栏留着不填即可。有的学校则要求按照我们的评定成绩规则填写,北航是用百分制的平均分,那么我们可以填写在保研是用的大学前三年的必修课平均成绩,到时候教务会算好。还有很多的学校没做要求,就按照北航的GPA算法计算。 其实自己填写的GPA只是一个参考,可以写在简历里辅助申请,对方学校会按照他们的标准重新计算。可能具体的教授还会拿出你的某些重要的课程评估你的GPA,因此其实研究哪种算法算的更高没有意义,之所以这么说还有一点原因就是北航的学生在算GPA时必须严格按照自己学校的GPA算法计算。 2、北航的GPA算法 在开成绩单时,学校不给算GPA,但是在成绩单上有GPA的算法,那么在计算GPA是就应该按照这个算法来计算,不可以采用其他的算法。当然也没规定一定严格按照这个算法,但是既然写在了官方的成绩单上,就应该这么算,要不然会有作弊之嫌。 2.1、具体算法如下:85~100/A:4; 70~84/B:3; 60~69/C:2; 不及格/F:0; 按照通过与不通过评分的,算法如下: 通过/P: 3.3; 不通过/F:0; 例如,有三门课,学分分别为1、2、3,得分分别为86、76和通过,那么这三门课的GPA 就是(4×1+3×2+3.3×3)/(1+2+3)=3.32 总体来讲,北航的GPA算法还是很有优势的。 2.2、计算GPA的课程范围: 全部课程,包括所有的必修,任何形式的选修,只要是出现在成绩单上的都要算,大学前三年学过的所有课程都会出现在成绩单上。不要试图去修改成绩,北航也不允许去掉更不允许修改成绩。

成都信息工程大学教务处

成都信息工程大学教务处 成都信息工程学院公共选修课一览表 一、全校公共选修课分为6大类:人文与社会科学、工程与技术、经济与管理、数学与自然科学、艺术与体育、综合类。 二、各专业学生至少在全校公共选修课中选修7学分。理工类专业学生须在经济与管理、人文与社会科学类课程中选修4学分;经管文法类专业学生须在数学与自然科学、工程与技术类课程中选修4学分;所有专业学生须在艺术与体育、综合类课程中选修3学分。 三、课程的具体开课时间以教务处每学期公布的教学执行计划为准。 备注:“机动车驾驶”需获得C级别及以上驾照方可获得1学分,其学时由驾校确定。 成都信息工程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成信学位〔xx〕2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发展需要,规范学校本科人才培养,确保学士学位授予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校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学士学位申请和授予工作。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学校设立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学院成立学士学位审核工作组。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教务处负责学士学位组织、审核和授予工作。 第四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全校本科学生学士学位评定工作。主要职责有: (一)审查学院学士学位审核工作组提交的学士学位初审名单和补授学士学位初审名单; (二)根据学士学位授予条件作出授予或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三)撤消违反规定授予的学士学位的决定; (四)研究和处理授予学士学位工作中出现的争议和其它事项。 第五条学院学士学位审核工作组负责本学院学士学位初审工作。主要职责有: (一)根据本细则第六条、第七条规定逐个审核本学院学生材料,提出建议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 (二)接受本学院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异议及复核申请,复议结果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并告知学生本人。 第三章授予条件 第六条严格掌握授位标准,坚持德、智、体全面考核的原则,对符合下列所有要求者,方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行端正,遵守学术道德与规范;

高校大学生课程成绩和平均学分绩点(GPA)计算方法中英文对照说明

石河子大学课程成绩和平均学分绩点计算方法Conversion between Course Assessment and Grade Point Average in Shihezi University 一、百分制和五级制之间的换算方法 1.Conversion between Hundred-mark system and Five-level system. 百分制换算为五级制五级制换算为百分制 百分制五级制五级制百分制 90—100优秀优秀 95 80—89良好良好 85 70—79中等中等 75 60—69及格及格 65 <60不及格不及格 <60 Hundred-mark system to Five-level system Five-level system to Hundred-mark system Hundred-mark Five-level System System Five-level Hundred-mark System System 90—100Excellent Excellent 95 80—89Good Good 85 70—79Average Average 75 60—69Pass Pass 65 <60Failure Failure <60

石河子大学课程成绩和平均学分绩点计算方法 Conversion between Course Assessment and Grade Point Average in Shihezi University 二、课程绩点和平均学分绩点换算方法 2.Conversion between course grade-point and grade point average. 一门课程的绩点数=(课程成绩/10)-5(课程成绩≥60时,课程绩点数=(课程成绩/10)-5;课程成绩<60时,绩点数为0) 平均学分绩点=∑ ∑?课程学分绩点数课程学分 Grade point of a course = (Course Assessment/10)-5 (When the course assessment is equal or higher than 60, the grade point of a course = (Course Assessment/10) -5; When course assessment is lower than 60, Grade point of a course is 0.) GPA =∑∑?it CourseCred GradePo it CourseCred int

教你如何计算平均学分绩点

教你如何计算平均学分绩点 百分制换算绩点方法: 百分制 90-100算9个绩点, 80-89算8个绩点, 70-79算7个绩点, 60-69算6个绩点, 如果有补考重修的情况那么在最后通过成绩的基础上所得绩点减去2,比如高数补考(或重修)得80分,那么高数的绩点为8-2=6。 级别制优秀9个绩点,良好8个绩点,中等7个绩点,及格6个绩点。有补考或重修的计算和上面的相同。 所算科目的代号:A A1 B B1 C1 G1 S X1 Z1 Z3 代号在成绩单里面有,对于一些目前还没有成绩的代号为 S 的科目先不算。所有成绩在教务信息网站可以查到。另外院级公共选修课成绩不是学分绩计算的范围,但至少要修够10个学分;还有每个系的某些科目可能也不计算学分绩。 无论补考或重修多少次,只算最后一次通过的成绩,换算方法和前面一样。如;XX同学重修一门课N次,最后通过的成绩为80分,那么他的绩点就是8-2=6个,按照加权平均计算: 总学分绩点=∑(课程成绩换算后的绩点×课程学分)÷课程总学分下面举例: 假如这位同学就只有三门课程:高数、英语、结构力学 高数85分6个学分、英语78分4个学分、大学物理65分5.5个学分、那他的总绩点: (8×6+7×4+6×5.5)/(6+4+5.5)=7.032 请同学们自己算下目前的绩点,了解一下自己的情况,至少要6.6个绩点还有毕业设计达到合格才能拿到学位证。成绩好的同学戒骄戒躁、再接再厉,成绩暂时落后的同学要加倍努力、迎头赶上,争取每位同学都能拿到学位证! 特别是07级大四的同学最好计算一下,看看是否能拿到学位证。如果差一点没达到,那么努力一下,毕竟大四还有机会,何况毕业设计或者论文占的比重比较大,学分多,能拿个良好或者优秀的拿学位就更容易了。 我计算一下自己的平均学分绩点了,大概是7.0这样,拿学位不成问题了。各位加油啊!本人大四。。。

关于印发《湖南科技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湖南科技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现将《湖南科技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科技大学 2017年12月7日

湖南科技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授予学位分学士、硕士和博士三级。学校有权授予学位的学科、专业按国家批准公布或备案的学科、专业名单执行。 第三条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学校相关规章制度,品行端正,遵守学术规范,具有一定学术水平者,按本工作细则向学校申请相应学位。 第二章普通高等教育学士学位 第四条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湖南科技大学本科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成绩合格,达到毕业条件并符合下列要求,授予学士学位: (一)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学位课程平均学分绩点达到1.50。 (四)如违反校纪而受到处分者,须已解除处分。

(五)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通过。 第五条学院根据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对毕业生学位授予情况进行初步核查,给出初步意见后报教务处,教务处审核通过后,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建议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通过后授予学士学位。 第六条仅因处分未解除而未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在处分解除后向学校申请授予学位,经审核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 第七条结业学生满足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后,可在学校规定的受理时间提出学位授予申请,经审批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获得学位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章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 第八条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湖南科技大学成人教育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含实践环节),取得本科毕业资格并达到下述要求者,授予学士学位。 (一)较好地掌握所学专业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二)所修课程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一次性通过。 (三)如违反校纪校规及函授教育辅导站(点)的规章制度而受到处分者,须已解除处分。 (四)在规定时间内通过省级学位外语考试与学校规定的课程考试。 (五)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通过。 第九条专升本层次的学生因专科文凭学历验证等原因延

学生成绩平均学分绩点(GPA)计算说明(发布版)

湖北中医药大学学生成绩平均学分绩点(GPA)计算说明学号:姓名: 一、所有课程性质分为:必修、限选、公选、通识四大类。 二、所有课程考试成绩均采用百分制计分,课程成绩60分及以上为合格,即可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和绩点。 三、课程成绩绩点计算对照表如下: 四、平均学分绩点计算方法: 平均学分绩点=∑(所修课程成绩绩点?所修课程学分) ∑所修课程学分 =(按百分制:分) 五、成绩等级标准:0 不及格(E);1.0-1.9 及格(D);2.0-2.9 中等(C); 3.0-3.9 良好(B);4.0-5.0 优秀(A) The Student’s Grade Point Average (GPA) Calculation Statement of Hubei University of Chinese Medicine No.:NAME: I、There are four types of courses: Required Courses, Restricted Elective Course, Public Elective Courses, and General-knowledge Courses. II、Scores will be calculated with the hundred mark system. A minimum score of 60 is required to PASS and get the course credits and the grade point. Grade Point Average=∑(Course Grade Point ?Course Credits ) ∑Course Credits =(hundred mark system: ) Ⅴ、GPA grade standard:0 Failure(E); 1.0-1.9 Pass(D); 2.0-2.9 Average(C); 3.0-3.9 Good(B); 4.0-5.0 Excellent(A)

学位授予办法

学位授予办法 为做好学校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凡我校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均可向学校申请学士学位。 第二条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授予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法律,遵守校规校纪; (二)在校学习期间,按本专业培养计划或培养方案修满规定学分,经考核合格后准予毕业,并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按《南京邮电大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在校学习期间平均学分绩点为1.8及以上(毕业设计或论文成绩不计入,下同)。高水平运动员平均学分绩点要求为1.5及以上;国防生平均学分绩点要求为1.7及以上; (四)外语专业学生通过本校组织的教育部考试中心外语本专业四级或八级考试(其中高水平运动员外语本专业四级或八级考试成绩达到50分及以上)。 第三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在校学习期间有违背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经教育仍不悔改,受到处分者。 (二)违反校规校纪(除考试作弊和两次以上(含两次)因违反考场纪律外)受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毕业时经学校组织评议无明显改进者。 (三)因考试作弊,受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者。 (四)两次以上(含两次)因违反考场纪律而受记过处分者。 第四条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程序: (一)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毕业生的政治思想表现、学业成绩和毕业资格逐个进行审核,并将有关材料报送教务处; (二)教务处对各学院所报材料进行复核,提出审查意见,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审查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 第五条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是否授予学士学位: (一)平均学分绩点低于1.8但高于1.7(含1.7),且毕业设计或论文成绩为优秀,并经教务处确认者。

延边大学绩点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解析

延边大学绩点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持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切实贯彻“以学生为本”的原则,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发展,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并结合我校具体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学则。 第二条我校的主要任务是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具有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跨文化素质的复合型应用型高级专门人才。通过“绩点学分制”、主辅修及双学位制、“三学期制”和多样化的人才培养模式,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通过依法治校,健全管理制度,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保证培养目标的实现。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专科(高职)学生的管理。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在校期间,学生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享用学校提供的教学资源; 2、按照学校规定,参加社会实践、科技服务、勤工助学,组织、参加学生社团及文娱体育活动等; 3、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4、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 5、若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在校期间,学生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宪法、及其他法律、法规; 2、遵守学校各项管理制度; 3、参加学校教学计划规定和统一安排、组织的教学活动,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习和研究任务; 4、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5、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入学与注册 第六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持入学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校报到。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到的学生,须向学校教务处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逾期不得超过一周。未办理申请手续或申请未准或逾期仍未报到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七条新生报到后,学校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复查合格者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经校医院诊断,认为应休学治疗,且在一年内可能痊愈者,保留其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治疗休养,其一切费用自理。 第八条凡不符合新生入学规定者,学校根据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受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取消其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须提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或保留学籍期间,均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因病保留入学资格或保留学籍的学生,必须在下

关于印发《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通知【模板】

**学院文件 河工院教〔2017〕178号 关于印发《**学院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通知 校属各部门、各单位: 现将学校研究通过的《**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学院 2017年12月13日

附件 **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学校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省学位委员会批准或备案的学科门类及专业类型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条学位授予必须坚持政治标准和学术标准,按照“程序规范,公正合理”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四条学位授予工作实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两级管理。 第五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领导学校学位授予工作的专门组织,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若干人,委员15-21人,主席由校长担任,任期三年。学位评定委 — 7 —

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由学校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六条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1.审批获得学士学位资格人员名单; 2.做出授予或撤销学士学位的决定; 3.审查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 4.处理学位授予工作中有争议的问题和其他事项; 5.审议学位授予工作的规章制度。 第七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按学院(部)设立。分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1-2人,委员5-7人,分委员会主席一般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任期三年。分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由学院(部)提名,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八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1.依据本工作细则规定的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对本学院应届毕业生的学位授予资格进行审查,提出授予学位应届毕业生的建议名单,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 2.处理本学院往届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的遗留问题,并根据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 3.将学校学位委员会最终审查结果及时告知本学院当事人。 第九条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在 — 7 —

石家庄学院学位授予细则(发文)

石家庄学院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国务院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授予学士学位范围为河北省人民政府学位委 员会批准授予学士学位的专业。 第三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坚持标准,保证质量,体现公平。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学校设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包括学校、部门和院系有关领导及教学方面的专家。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日常工作。各院系设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以不记名投票方式通过,赞成票达到全体委员人数的2/3,决议有效。 第五条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要职责: 1. 及时与上级学位委员会联系,了解国家和省关于学位工作的政策与动态; 2. 研究审定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相关制度及规则; 3. 对毕业生作出授予或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4. 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5. 研究和处理授予学士学位的争议和其它事项。 第六条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要职责: 1. 提出拟授予及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并报送学校学位办公室; 2. 接受和处理本院系对学士学位授予有异议学生的复议申请; 3. 处理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办理的有关事宜。 第三章学士学位授予基本条件 第七条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有良好的道德品质。 第八条按照本科生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修满本专业规定的学分,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实践环节和毕业设计(论文)或综合训练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且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九条辅修专业与主修专业属于不同的一级学科,并且符合第八条。 第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 有违法犯罪行为者; 2. 受到学校纪律处分者; 3. 修业期间平均学分绩点低于2.0; 4. 毕业时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离校后一律不再授予

重庆师范大学毕业与授位安排

重师发…2010?103号 关于印发重庆师范大学 学士学位授予实施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现将《重庆师范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学习,并严格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三日 —1 —

重庆师范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重庆师范大学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等文件规定和要求,结合我校全日制本科学分制实施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我校学士学位按照国家批准授予学位的学科门类及专业授予。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具有重庆师范大学学籍,经审查准予毕业的全日制学历教育本科学生。 第二章条件 第四条授予学士学位基本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品行端正,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2.较好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承担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3.在允许的修业年限内(3—6年),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含实践环节),取得培养方案规定的相应学分,学业成绩优良,毕业论文(设计)合格。 第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在规定修业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结业生和肄业生; 2.在校学习期间外语、计算机考试未达到学校要求者; —2 —

3.平均学分绩点﹤2.0者; 4.在校学习期间有考核作弊、毕业论文(设计)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者; 5.在校期间严重违反校纪校规受到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者; 6.在校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构成犯罪,且受到刑法处罚者。 第六条在标准学制内(4年)毕业,但未达到授予学士学位的平均学分绩点要求者,在学校规定最长修业年限(6年)内可以申请重修部分课程,达到学校授位要求后,可在一年内提交一次授予学士学位申请。逾期未申请者,视为自动放弃授位资格申请权。 第七条在校学习期间受到处分,但以实际行动改正错误,且未再受任何处分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经学校批准,在最长修业年限(6年)内可恢复学士学位申请资格: 1.获得校级以上部门正式行文通报表彰者; 2.个人或代表学校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奖励者; 3.获得校级及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或“优秀毕业生”者; 4.在校内外有重大立功行为或为学校做出较大贡献者; 5.平均学分绩点≥3.5者; 6.参加科学研究及创新实践取得突出成绩者,如在我校认定的学科级刊物上公开发表论文(第一作者)、或者专利授权等。 —3 —

学分绩点换算方法

长春税务学院学分制试行方案 (2006年5月修订)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的若干意见》的精神,适应经济与社会发展对人才多规格、多层次、多样化的要求,更好地贯彻因材施教的原则,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培养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培养符合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未来社会发展需要,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具有扎实的专业理论基础和现代知识结构,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实用型经济管理人才和其他专门人才。 二、学制和学习年限 1、本科标准学制为四年。在此基础上,实行弹性学制,学生在校学习年限最长不超过六年。 2、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及实践教学环节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并达到教育教学计划各模块的学分规定;通过毕业论文(设计)的答辩,准予毕业。 三、课程设置 学分制的教学计划中,按学生的选择权限,课程分为必修课、限选课和任选课三类。 1、必修课:指为达到基本培养规格必须掌握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的课程或环节。必修课分为普通共同课、学科基础课、专业主干课等三个模块。学生必须修读这三个模块的所有课程。 2、限选课:指具有明确专业方向及特色的知识和技能以及与专业关系密切的新兴和边缘学科相关知识的课程。学生需在专业限选课模块提供的课程中选学相关课程,并修满本专业规定的学分。 3、任选课:指为拓宽知识面,增强对社会的适应性,发展个人的特长、爱好或提高学生综合素质而开设的课程。任选课分为公共选修课和通识教育课两个

四、学分规定 1、总学分与学分比例:一般而言,理论课总学分约为140学分左右,其中必修课学分一般占80%;选修课学分一般占20%。但各专业总学分以及各课程模块学分有所不同,执行时应以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为准。 2、学分的计算:在一个学期内(约16-18周),每门课程每周上课1学时为1学分。实践课、体育课等以实践形式教学为主的课程,学分折半计算(模拟实验课学分另行计算)。 3、学生每学期的修读学分以22学分为宜,原则上不高于25学分。 4、奖励学分: 对学生参与各类学科竞赛、科研项目、学术研究、文艺创作等活动,并获奖或公开发表成果等,给予一定的奖励学分。 奖励学分可替代公共选修课学分。累计奖励学分最高不超过8学分。 奖励学分标准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五、学分绩点的计算 考核成绩与对应绩点的计算公式为: 课程学分绩点:将一门课程考核成绩按上表转化为绩点后,乘以该课程的学分,即为该课程的学分绩点: 学分绩点=绩点X课程学分 平均学分绩点:将所修全部课程的学分绩点之和,除以该学生同期修读的学分数,即为该学生的平均学分绩点: 平均学分绩点=各门课程学分绩点之和/同期修读的学分之和。 课程成绩考核与记载办法详见《长春税务学院学生成绩考核工作规范》。 六、选课 选课是学分制的基础和核心。学生必须对学分制的各项制度、尤其是对本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要有充分的了解。 1、选课原则: (1)必修课(普通共同课、学科基础课、专业主干课)由学校统一安排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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