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pGIS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平台(新版)

MapGIS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平台(新版)
MapGIS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平台(新版)

MapGIS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平台

一、系统介绍

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平台以MapGIS国土云为基础,搭建起包括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等建筑物所有权等在内的十大类不动产权利的登记管理体系。

MapGIS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平台的应用涉及到国家、省、市、县四级,覆盖了土地、房屋、草原、林地、海域五大不动产领域,实现土地、房屋、草原、林地、海域海岛等审批、交易和登记信息实时互通共享。做到实现统一登记交易、统一交易签证、统一信息发布、统一收费标准、统一监督管理、统一平台建设。通过一站式服务,方便群众申请登记和相关部门的管理监督,切实保证不动产交易安全。为监管不动产登记信息动态、产权变动情况、交易情况和有关价格数据提供信息支持。

二、总体框架

三、部署方式

MapGIS 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平台包含了一系列的核心产品,通过搭配组合,能有效满足省、市、县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的信息化管理需求。产品涉及国土专网、政务涉密网、公网及移动智能终端等各类网络环境,方便用户定制专属的解决方案。具体部署方式如下图所示:

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平台子系统部署关系图四、平台特点

1、与各类测绘系统、GIS平台的数据无缝衔接

平台提供了与AutoCAD、南方CASS 系统、房测之友、ArcGIS 平台等常用软件数据格式的转换工具,可以直接导入房屋项目测绘成果、分层分户图、房屋平面图,自动建立楼盘表和不动产单元号,为不动产登记提供详实的基础数据支撑,实现与不同测绘系统的无缝衔接。

南方CASS 数据转换房测之友数据读取生成

楼盘表

2、有效集成智能移动终端产品,支持移动权籍调查及移动办公

利用平台提供的地图服务和业务审批服务,将空间数据和业务数据以在线或者离线方式推送到移动智能终端,实现移动GIS 权籍调查和移动办公审批,满足不动产登记数据采集更新和随时随地审核办公的需要。

移动办公系统3、支持不动产登记全业务流程及“图、属、档”一体化管理

平台采用空间图形、业务属性、档案资料一体化数据库设计,通过宗地代码、楼幢编码、房屋编码、不动产单元号和权证号等关键属性进行有效的逻辑关联,为各级领导和工作人员提供了图、属、档一体化的协同工作环境。

工作人员在办理不动产登记业务时,可以查看申报材料、历史卷宗电子档案及案卷办理过程、以及空间图形及四至情况,同时调取该宗地的宗地图、楼盘布局图、房屋平面图等附件材料,填写办理意见和其他表格信息。案卷归档时,系统自动整合申报材料、申请表、审批表及证簿信息,形成完整的电子档案信息纳入不动产登记档案系统管理。

4、基于“云”架构的多级授权管理机制及业务流程“按需定制”服务

MapGIS 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平台后台管理采用了最新的国土资源电子政务云平台管理端,可以实现对省、市、县多级用户的分级管理,以及多版本业务流程模板的定制管理,有效解决了省(市)部署一套系统就能满足不同市(县)的管理、应用需求。每一级用户的管理员可以自主编辑、管理下属用户信息和用户权限,同时定义辖区登记业务的工作流程及界面风格。

多级权限管理及业务流程版本管理

5、全面支持“二三维一体化”及不动产三维登记发证

平台提供二三维一体化图形管理,融合最新的矢量地图快速浏览技术、多视图对比技术、三维房屋快速建模技术,实现了在同一界面的二三维视图切换,并开发了统一的信息查询插件,方便用户直观的浏览登记信息、权利信息。在三维视图中,还提供了常用的三维飞行模拟等实用功能。

二维数据对比浏览三维房屋登记管

理三维模拟飞行

五、功能介绍

1、不动产数据管理系统

以数据库和GIS 平台软件为基础,对不动产登记信息相关的图形数据与属性数据进行一体化管理,包括数据转换、数据建库、专题图件制作与输出、楼盘表制作、数据质量检查、数据更新、成果汇总上报等功能,满足不动产登记数据库管理要求。

(1)数据整合建库工具

提供土地、房产、林权、草原、海域、承包经营权等专题数据库的快速整合建库工具。工具依据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内置可编辑的权利人、权利、登记过程、逻辑关系等转化映射表,实现数据库的一键升级转化。

房产数据库转换升级工具地籍数据库转换升级工具(2)编辑处理及检查工具

◎权籍调查信息录入管理:编辑指定宗地或者指定不动产单元的权籍调查表。

◎楼盘表的制作管理:直接读取房产测绘信息生成楼盘表,关联落宗,编辑维护其属性信息。

◎数据检查:对空间拓扑、属性合法性、逻辑一致性进行检查。

(3)查询统计及成果输出

◎综合查询:自定义条件下查询宗地、不动产单元的空间信息、属性信息、调查表信息、登记信息。

◎裁剪分析:提供自定义范围、缓冲范围的空间分析,分析范围内的宗地情况、不动产单元情况、权利状况和登记状况。◎汇总出表:按行政区划、时间统计不动产单元及其权利状况的统计信息。

◎图件输出:输出地籍图、宗地图、房屋平面图等各类图件。

(4)数据更新管理

提供宗地及各类不动产单元的编辑及更新工具,支持外部导入测绘成果更新、离线更新、在线更新、批量更新。丰富的历史数据管理工具,支持变更历史回溯和变更前后数据对比。

2、不动产登记审批发证系统

采用SOA 架构,融入工作流和WEBGIS 技术,实现了不动产单元的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各种不动产登记发证应用功能,实现不动产登记流程全业务覆盖。

(1)不动产登记业务办理

◎工作流定制:提供《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中规定的所有业务类型,能够根据本地不动产登记业务需求,灵活定制各类不动产权利类型与登记类型的申请受理、审核、登簿、缮证、归档等业务流程。

◎业务办理:采用工作流驱动的OA办公审批系统,集成CA认证、电子签章、二维码扫描、身份证扫描等技术,为不动产登记全流程提供服务,实现不动产登记日常业务的网络化、透明化、柔性化和规范化管理。

◎楼盘表管理:系统根据楼盘实际规划与布局,具体到每一栋、每一层、每一户,建立虚拟的楼盘表,通过简单的选择点击,就能将房地属性、业务状态、权利信息、办理记录一一呈现。

(2)图文一体化管理

图形信息与登记审批业务案件挂接,在案件办理过程中,通过图形定位,就能即时在图形窗口中定位跳转到该不动产单元所在精确地理位置并查看相关详细信息,实现图形辅助不动产登记业务的审批。如果WEB 端同时发布影像,可套合影像查看,更加清晰明了。

(3)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和上报

◎不动产综合查询:查询不动产单元的不动产权、抵押权、查封、预告、异议、地役权登记信息,可按登记类型、权利人姓名、不动产权证书号、登记时间等不同条件进行组合查询。查询结果具有历史回溯功能,可查看对应不动产单元的前世今生。

◎不动产登记簿册管理:不动产登记电子簿册自动存档管理,可自定义查询一宗地上所有不动产单元的不动产登记簿。

◎不动产登记信息上报:能够准确、安全、可靠的向上级单位实时报送符合国家标准的不动产登记信息。

珠海经济特区横琴新区商事登记管理办法

《珠海经济特区横琴新区商事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构建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根据《珠海经济特区横琴新区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珠海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珠海经济特区横琴新区内的商事登记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商事登记是指申请人为设立、变更或者终止商事主体资格,向商事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由商事登记机关予以登记的行为。 商事主体是指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 第四条珠海市横琴新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横琴新区的商事登记机关。 第五条申请人申请商事登记,应当按规定提交申请材料,一并出具书面承诺书,声明申请材料真实。 申请商事登记所需提交的材料,由商事登记机关予以公示。 商事登记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准予登记。 第六条横琴新区实行个体工商户豁免登记制度。自然人从事经营活动的,无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直接办理税务登记。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经许可批准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营。 第二章商事主体资格 第七条商事主体资格登记事项包括:

(一)名称; (二)住所、经营场所; (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四)注册资本; (五)商事主体类型; (六)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认缴的出资额。 商事登记机关应当将登记事项记载于商事登记簿上。 第八条商事登记推行网上申报、受理、审查、发照、存档的登记模式。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商事登记机关推行电子营业执照,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商事主体根据需要,可以申请商事登记机关颁发纸质营业执照。 第九条申请人办理商事登记,可以不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第十条商事主体设立前依法应当报经批准的以及国家规定的专营专卖行业,申请登记时应当向商事登记机关提交相关批准文件。 第十一条商事主体的经营范围分为一般经营项目和许可经营项目。 经营范围由商事主体通过章程载明。章程中载明的经营范围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及有关规定的类别表述。 第十二条一般经营项目是指不需批准,商事主体可以自主经营的项目。商事主体领取营业执照后,凭营业执照经营一般经营项目。

不动产登记平台建设方案

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平台建设方案 一、建设背景 HF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即将开展,为了尽快实现HF不动产统一登记,HF不动产登记管理机构拟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簿册样式》等开展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平台建设。 二、建设内容 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平台的具体建设内容包括:不动产登记数据库及管理建设、不动产登记平台建设两部分。其中: 1)不动产登记数据库及管理系统建设 基于《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建库技术规范》等标准规范,对已有的城镇地籍数据、土地登记、房产登记等数据进行更新整理,建成房土一体的不动产登记数据库。 通过不动产登记数据管理系统实现对不动产登记数据库的数据检查、数据入库、数据库管理、地图制图、服务管理、统计分析等功能。 2)不动产登记平台建设 不动产登记平台主要实现各类不动产登记业务流程的定制,与不动产登记数据库实现无缝对接,实时调用相关的图形及调查表属性数据,进行不动产统一的登记发证,并生成表、证、卡、薄等成果。不动产登记平台具体内容包括: 不动产登记权籍调查管理系统

实现国土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房屋使用权等权籍调查管理。 不动产登记审批系统 实现国土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房屋使用权等的网上审批。审批过程中提供权属状态分析、调图审批等智能辅助审批功能。 不动产登记薄证管理系统 实现不动产登记薄证的自动生成、查询、真伪验证等。 不动产登记信息分析系统 对不动产权登记信息提供分类统计和信息查询服务,方便领导全面了解辖区不动产登记情况。如按不动产权类型分别统计首次登记、变更登记等的宗数;不动产权抵押登记统计,包括抵押总数、金额等;不动产权查封登记统计,包括查封宗数、解查封宗数等。 不动产登记移动协同工作系统 移动办公系统一方面可以降低领导外出对业务办理进度的影响,提高全局整体办事效率;另一方面可以通过充分梳理、整合系统数据资源并不断重新挖掘其中的潜在价值,为领导提供个性化信息定制服务,包括以管理对象为视角的结果数据展现,让终端设备成为领导的办公包,随时随地获取所需信息。实现功能包括业务审批、数据服务、即时通讯、任务处理。 社会化信息查询服务系统 通过网站为社会公众提供在线申报、办事指南、办件公示、在线

中山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试行)-中山工商行政

中山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合理释放和优化各类场地资源,推进商事登记便利化,根据《物权法》、《公司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山市行政区域内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事主体,包括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非公司企业经营单位、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企业分支机构。 住所是商事主体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其功能是公示商事主体的法律文件送达地以及确定商事主体的司法和行政管辖地。经营场所是商事主体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应当与经营范围相适应。 第四条商事主体在住所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市的相关规定,不得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应经登记机关登记。商事主体变更住所(经营场所)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二章住所(经营场所)要求

第六条商事主体应当以固定场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并对其使用的合法性、安全性负责。 商事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应当具备必要的经营条件,并且以可区分的、独立空间的形式存在,住所托管的集群企业除外。商场和市场中的铺位、柜台或摊档视为独立空间。 未经相关部门批准擅自建设的违法建筑、危险建筑、政府保障性住房、公租房、人民防空工程和列入政府公告征收、拆迁的建筑,不得申请为商事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 第七条住所(经营场所)依法应当经规划、建设、国土、房屋管理、公安、消防、环保、文化、卫生、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等相关部门许可方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的,开展经营活动前应当依法办理许可。 从事涉及许可、审批经营项目的,商事主体登记的经营场所应与相关的许可、行政审批文件记载的经营场所地址一致。 第八条相关行政许可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以及有关产业政策、城乡规划、商业网点布局等政策文件的规定,对不得作为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区域进行梳理,形成全市住所(经营场所)禁设区域目录,由市政府定期公布,并实行动态管理。 禁设区域目录内容包括项目类别、禁设区域、禁设依据以及主管部门等内容。 第九条商事主体应当遵守禁设区域目录相关规定,不得在禁设区域从事禁止性经营活动。 第三章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一般规定

广告业务财务一体化信息管理系统

通广传媒 广告业务财务一体化信息管理系统 项目简介: 通广传媒创立于1997 年,随着公司业务发展的不断壮大,目前公司在长春拥有超过1500 个广告点位,广告位具有种类多、数量大、变动快、分布广等特点。公司现今拥有员工近 100 人。随着公司人员组织结构的不断壮大,现在需融入先进的协同管理理念及领先的网络 技术,以致力于公司管理中的信息化办公应用系统(OA ),解决公司发展中遇到的管理问题。

目录 目录 ................................................... 2. .. 1. ................................................................................................... 项目背景 ............................................ 3.. 1.1 基本情况.................................... 3.. 2. 建设目标........................................ 4.. 3. ................................................................................................... 系统功能 ............................................ 5.. 3.1 户外广告牌可视化管理数据库.................. 5. 3.2 户外广告牌可视化查询........................ 6. 3.4 户外广告牌数据统计 .......................... 6. 3.5 广告牌提醒和合同登记 ........................ 7. 4. ................................................................................................... 效益分析 ............................................ 7.. 4.1 管理效益 .................................... 7.. 4.2 经济效益.................................... 8.. 5. ................................................................................................... 经费预算 ............................................ 8..

《商事主体登记管理条例(2020草案)》全文及起草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事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草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登记事项 第三章登记程序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设立登记 第三节变更登记 第四节注销登记 第五节歇业登记 第六节受理与决定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一节营业执照管理 第二节登记事项监管 第三节强制退出 第四节撤销登记 第五节信用监管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宗旨】为了保护商事主体合法权益,规范商事主体登记管理活动,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遵循国家法律的基本原则,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事主体登记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商事主体登记】本条例所称商事主体登记,是指申请人为依法开展商事活动,就设立、注销商事主体及变更相关事项,向商事主体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由登记机关依法通过登记确认商事主体资格和一般经营资格,签发营业执照,并予以公示的行为。 未经商事主体登记,任何个人或组织不得以商事主体名义开展经营活动。登记事项未经登记或变更,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四条【商事主体】本条例所称商事主体,是指经登记机关依法登记,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企业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 商事主体包括个体工商户,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联营企业)等营利法人及其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

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等特别法人及其分支机构、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非法人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外国公司分公司。 第五条【豁免登记】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场所和时间,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以及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免于商事主体登记。 第六条【登记原则】商事主体登记应当遵循规范统一、公开透明、便捷高效、宽进严管的原则。 第七条【登记机关】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商事主体的登记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商事主体的登记机关,负责本辖区内的商事主体登记。 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委托其下属市场监督管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 第八条【登记要求】申请人应当依法办理商事主体登记,填报登记信息,提交申请材料。登记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实施形式审查。申请人应当对材料真实性、合法性承担责任。 第二章登记事项 第九条【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

一体化管理平台部署方法

一体化管理平台部署方法 对于初次接触一体化管理平台的CIO来说,无疑是雾里看花摸不着头脑,在一体化管理平台中应该如何部署是能否成功实施FAS的重要前提,8manageFAS 一体化管理平台通过十多年的经验,总结了信息管理平台部署的四部曲,帮助CIO们成功部署一体化管理平台。 一、项目立项 作为项目CIO,在决定做企业一体化管理平台时,首先要帮助企业立顶,其中包括需要实现的目标,大概的成本和实施周期等。定下实施方案之后,就是调研,需要将所有信息化系统和业务相结合,一定要和业务区匹配。项目调研是成功的一个关键点,企业前期项目立项的时候,企业内部已经有一定的需求。 二、项目调研 想了立项之前的调研工作,我们需要了解项目大概需要多长的周期,在具体部署的时候,要研究讨论总体流程的每一个点,该如何去实现,实现周期多长等等都需要认真的思考。 三、产品选型 产品选型会直接影响实施的结果,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需求进行选择,而选型相对涉及到的时间和周期比较长一些,可能会涉及有招标的过程。如果从行业的角度、从国外国内软件的角度应该把产品选型划分为两类,第一、标准化产品,标准化产品相当于定制化的产品;第二、项目类产品的。 四、项目评审 经历了前期的调研、立项、选型等几个方面,那么管理软件搭建项目还有一项“收尾”的工作,那就是对于项目的评审的过程。企业信息化可以分为两层。第一、铺设建设阶段;系统架构铺设的阶段;第二、后期的跟进阶段。信息系统真正能不能用起来,建设的可以统一、辐射多少都是可以去量化。但是在信息化后期如果把它作为一种工具是没有法来衡量的。 总的来说,一体化管理平台能够成功实施,需要企业做好清晰的划分,只要方向是正确的,控制点有效,结果肯定是理想的。8ManageFAS一体化管理平台的成功实施,是企业高效管理的重要条件。

广州全程电子化商事登记实施办法

广州市全程电子化商事登记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商事登记效率和便利化程度,服务市场主体发展,激发市场活力,规范全程电子化商事登记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条例》《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电子认证服务密码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5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广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全程电子化商事登记活动及管理。包括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企业分支机构。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全程电子化商事登记: (一)申请人无法使用合法、有效的数字证书进行电子签名的; (二)申请人不按规定方式通过互联网提交电子申请材料的; (三)申请人办理迁入迁出登记事务的; (四)需要提交前置许可证书、公证认证文件、审批文件、验资证明、司法文书等第三方认证文件,出具单位不能通过政务信息共享平台或政府认可方式出具电子文件的; (五)股权、其他投资权益被人民法院冻结的; (六)暂不具备全程电子化商事登记条件的其他情形。 不适用全程电子化商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以纸质材料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全程电子化商事登记,是指申请人通过商事登记机关的全程电子化商事登记系统,使用实名制身份认证进行用户注册、填报信息,使用数字证书等形式进行电子签名,以电子文件形式向登记机关提出商事登记申请,登记机关在网上受理、审核、发照

佛山市商事主体住所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商事主体住所登记,合理释放各类场地资源,推进商事登记便利化,根据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广东省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商事主体住所及经营场所的登记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事主体,包括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非公司企业经营单位、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企业分支机构。 商事主体的住所是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商事主体的经营场所是其开展经营活动的场所。 第二章住所要求 第四条商事主体在住所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市的相关规定,不得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并对住所的合法性、安全性负责。 第五条商事主体住所应经登记机关登记;商事主体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之前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六条商事主体住所依法应当经规划、建设、国土、房管、公安、消防、环保、文化、卫生、质监、食药监等相关部门许可方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的,开展经营活动前应当依法取得有关许可审批。

市人民政府公布经营场所禁设区域目录的,商事主体不得以禁设区域目录所列的场所作为住所。 第七条登记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住所使用证明材料、住所信息申报材料实行形式审查,申请人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三章住所登记 第一节住所信息申报 第八条分类试行住所信息申报制度,商事主体申请商事登记注册时,申请人向登记机关申报住所信息作为其住所使用证明,无需提交房屋产权证明、租赁合同、村(居)委会证明等住所使用证明材料。 第九条申报的住所信息应包括: (一)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地址及邮政编码; (二)住所的法定使用功能或用途; (三)住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四)房屋所有权人及使用权取得方式、期限; (五)其他有关情况说明。 商事主体住所信息申报表范本详见附件1。 第十条商事主体申报住所的地址应当按市、区、镇(街道)、村(居委会、社区)、街(路)、门牌、楼层、房号格式申请,做到规范、清晰、准确。无门牌号的,应当对申报住所位置进行详细描述。

企业信息,一体化,平台解决方案

企业信息一体化平台解决方案 企业信息一体化平台解决方案 (1) 第1章引言 (2) 1.1 什么是企业信息一体化? (2) 第2章企业信息一体化平台哪些模块 (3) 2.1 信息化系统 (3) 农业领域的物联网系统 (7) 产品应用领域 (10) 产品架构体系 (11) 2.2 产品系统架构 (12) 2.2.1系统架构 (12) 2.2.2系统网络拓扑 (13) 2.3 产品特点 (14) 2.4 产品功能 (15) 2.4.1平台门户功能 (15) 2.4.2平台应用功能 (17) 2.4.3平台业务功能 (19) 第3章产品功能展示 (20) 3.1 电脑浏览器访问功能展示 (20) 3.2 手机客户端软件功能展示 (24) 3.2.1手机客户端软件安装 (24) 3.2.2手机客户端登录 (26) 3.2.3查看手机客户端实时数据 (27) 3.2.4手机客户端软件实时控制功能 (27) 3.2.5手机客户端软件视频查看功能 (28) 3.2.6阈值设置 (29) 3.2.7订阅服务设置 (30) 第4章产品特点 (30)

第5章客户价值 (31) 5.1 为农业生产提供决策支持和组织保障 (31) 5.2 优化农业生产方式,改善农业效益 (31) 5.3 解放劳动生产力,促进农业现代化 (31) 5.4 丰富物联网行业应用,抢占物联网应用制高点 (32) 5.5 完善物联网行业应用的同时,发展了移动业务 (32) 第1章引言 1.1 什么是企业信息一体化? 一个企业想要做的强大,相辅相成的两个要素就是利润与成本,在现在的全球经济信息化,一体化的大背景下,采取怎样的措施才能够跟得上时代的步伐不会落单,使自己的企业不会被残酷的竞争淘汰成为企业关注的重中之重。生产管理,压缩内耗,提升核心竞争力的最为有利的手段就是企业自身的信息一体化的建设(即企业一体化管理),但很多中小企业却仍然保留着传统的增长模式,无论是技术装备、信息化管理还是生产方式都还处于比较落后的阶段,进行信息化建设仍旧困难重重。那么如何来整合各种资源,改变目前现状呢?那么企业信息一体化顺应潮流,应运而生。 企业信息一体化是利用现代计算机信息技术、物联网技术等多手段加强企业管理的一种体系,在一定程度上利用计算机技术、计算机网络技术、计算机软件技术、物联网技术、rfid射频技术、无线通信技术、卫星定位技术和数据库技术等组合而成的集成化,综合利用帮助企业管理生产经营活动中的所有信息,实现企业内外部的有效利用,用以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和市场竞争力、提高管理水平、开发能力、经营水平的过程---企业信息化是一个过程,信息一体化水平是一个标准。 在经济全球化和信息技术飞速发展的今天,企业信息一体化是带动企业工作创新和升级,提升管理水平和竞争力度的一大重点。因此推进中小企业信息一体化的建设,提升中小企业的整体管理水平就显得尤为重要。在现在这样的一个全球互联,信息一体化的大环境下,中小企业想要有生存发展的空间,就必须进行信息一体化建设,只有适应新经济时代的挑战,及时走上信息一体化之路,才能使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广州市全程电子化商事登记实施办法

广州市全程电子化商事登记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商事登记效率和便利化程度,服务市场主体发展,激发市场活力,规范全程电子化商事登记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条例》、《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电子认证服务密码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广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全程电子化 商事登记活动及管理。包括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企业分支机构。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全程电子化商事登记: (一)申请人无法使用合法、有效的数字证书进行电子签名的(个体工商户除外); (二)申请人不按规定方式通过互联网提交电子申请材料的; (三)申请人办理迁入迁出登记业务的; (四)需要提交前置许可证书、公证认证文件、审批文件、验资证明、司法文书等第三方认证文件,出具单位不能通过政务信息共享平台或政府认可方式出具电子文件的; (五)外国(地区)常驻代表机构; (六)股权、其他投资权益被人民法院冻结的 (七)暂不具备全程电子化商事登记条件的其他情形。 不适用全程电子化商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以纸质材料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全程电子化商事登记,是指申请人通过商事登记机关的全程电子化登记系统,使用实名制身份认证进行用户注册、填报信息,使用数字证书等形式进行电子签名,以电子文件形式向登记机关提出商事登记申请,登记机关在网上受理、审核、发照或出具电子登记通知书、保

不动产统一登记信息的管理系统平台解决方案设计

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平台解决方案我国现有的不动产登记职责分布在多个部门,许多城市实行房、地分开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其上房屋则在房产管理部门登记;此外,耕地、林地、滩涂、海岛等不仅涉及国土、农业、林业等多个部门,登记程序、标准等也各有不同。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市场经济对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的产权制度要求越来越高,原有做法已经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2013年11月2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整合分散在多个部门的不动产登记职责由一个部门承担,通过提供“一站式”服务,对于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财产权,提高政府治理效率和水平,尤其是方便企业、方便群众,具有重要意义。启动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改革,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协调制度,推动土地登记历史资料整理与信息化,建设不动产统一登记信息平台将是首批进行不动产统一登记试点地区正在面临的重要任务。 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平台 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平台主要解决各部门的数据交换、信息整合、数据共享和实时互通。按照国家部署要求,该平台通过数据交换接口、数据抄送等方式,首先实现不动产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林业局、海洋局等部门现有土地、房屋、草原、林地、水域滩涂、海域海岛等审批、交易和登记信息的历史数据共享,然后通过统一的登记窗口和信息平台,受理新增不动产登记涉及的各类登记事项,进而实现各业务的实时互通互查。面向公众,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平台提供不动产登记查询服务系统,方便社会依法查询。 ? 实现土地、房屋、草原、林地、水域滩涂、海域海岛等审批、交易和登记信息实时互通共享。? 利用遥感、GIS、二三维可视化等技术,实现对不动产数据的查询、统计、分析、输出、信息展示等,并以图形、表格、文字、GIS和数据模型相结合的方式,直观、准确、动态地展示涉及不动产登记数据各个方面的信息。 ? 采用“房地合一”模式,实现不动产的统一登记。 ? 推动不动产登记信息公示,向公众开放可以用于搜索、查询的不动产登记数据信息。 ? 提供多样的辅助硬件设备接口,如条码枪、身份证读取器、扫描仪等。 系统架构设计 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平台总体框架以信息化标准规范体系和数据交换体系为体系结构,以国土、房产、林业、草原、海域等数据等各类的登记、空间、档案数据库为基础,将地理信息服务(图形浏览、定位查询、空间分析等)、属性查询与统计分析、专题图件发布等GIS服务加以封装,通过不动产登记基础平台提供的各类服务和接口支撑,建立面向不动产登记的登记信息管理系统和信息公示系统(图1)。

一体化商业信息系统技术要求

第一部分一体化商业信息系统介绍 (一)针对项目情况及具体需求,我司拟定一体化商业信息系统应该包括以下内容: 1、购物中心信息管理系统(POS系统) (二)总则 1.基本要求 1.1 购物中心信息管理系统技术要求(以下简称本技术要求)是对***物中心项目(以下简称我司购物中心)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本系统)的设计、产品及服务所提出的技术要求,承包单位必须严格响应。 1.2 本技术要求以及在系统建设过程中提出的其他技术要求补充文件均为本系统技术要求的组成部分 2.规范和标准 本系统开发和实施所涉及的技术标准和规范、产品标准和规范、运行测试标准和规范、验收标准和规范等,承包单位必须保证符合国际和国内有关计算机、网络、信息处理和信息安全等方面的最新标准,并提供所采用的标准、规范最新版本的资料。 不论本技术要求中是否列出,所有与本系统有关的国家标准和规范、地方有关规定等都必须严格遵守。 3.系统建设目标 3.1 满足购物中心内独立店铺正常收银业务需要,并且能断网销售。 3.2满足管理公司经营管理运作各业务环节信息采集、统计、分析等信息收集、管理、利 用需要。 3.3 满足购物中心内一站式购物业务需求。 4.系统性能 4.1 先进性:本系统须采用国内外先进的成熟的技术和设备,方案的技术构成先进,符合 行业及信息技术发展趋势。 4.2 成熟性:本系统必须以实用为原则,采用成熟的并且经过成功案例检验的先进技术和 产品。 4.3 开放性:本系统必须采用开放的技术标准和国际标准的通讯协议以及数据接口格式, 避免在系统互联时产生障碍。 4.4 可靠性:本系统的产品选择必须稳定可靠,所有设备必须提供可靠性指标,系统应确 保每日24小时稳定运行。在网络环境不可用等意外发生时,需保证收银等业务的正常

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改革资料

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改革、创新与发展我国目前的商事登记制度存在着较为突出的问题,如重准入轻监管、重管制轻服务、重权力轻责任、许可事项多、审批周期长、企业注册难、行政职责不清、监管越位错位、社会自律机制欠缺等。而深层次问题则是行政管理体制问题。要促进经济发展、释放市场活力、实现社会公平,就需要对既存问题进行改革。根据先行先试的原则,2012年广东省获得国务院授权开始进行行政审批体制改革,并出台了相关政策,提出了建设“小政府、大社会、好市场”的总体要求。而深圳和珠海则通过立法形式将商事登记制度的改革内容固定下来,将相关政策规范化、法制化。2012年10月30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通过《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同年11月29日,珠海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上述关于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地方性法规均于2013年3月1日起施行。这次改革也得到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支持。2012年3月,国家工商总局下发《关于支持广东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东的意见》,明确提出支持实行宽松登记管理政策促进各类市场主体加快发展、支持创新更加有利于市场主体发展的登记管理机制等。2013年2月20日,国家工商总局下发《关于同意广东省商事登记营业执照改革方案的批复》(工商企字[2013]36号),原则同意《广东省商事登记营业执照改革方案》,并在深圳、珠海试行改革后的营业执照。深圳和珠海关于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探索无疑会进一步推动我国的行政体制改革和商事制度的完善,并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 一、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实质 分析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实质需要明确界定什么是商事登记。我国现行国家层面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司法解释中都没有对“商事登记”作明确的界定,主要是商法学界和行政法学界的理论探讨。关于商事登记的法律性质的界定主要有如下观点:(1)公法行为说。该观点认为,商事登记是国家利用公权力干预商事活动的行为,因而是一种公法上的行为,这是作为私法的商法的公法性最为集中的体现。[1]此观点强调了商事登记制度的公法性,但并没有明确其具体法律性质。商事登记具体是什么性质还存在分歧,主要有行政认可、行政登记、行政确认等观点,具体又可以分为主体资格的确认和营业资格的确认。(2)私法行为说。这种观点将公司设立登记视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即民事许可。其理由在于,一方面,并不是所有行政机关作出的行为都是行政行为;另一方面,商事登记的法律效果是使公司取得私法主体资格。[2](3)行为复合说,即公法行为与私法行为混合说。这是折衷说。该观点认为,商业登记包括了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国家管理监督措施,即国家为对商事营业实施行政管理而采取的登记措施;二是当事人实施法律行为,即为了商事营业的设立、筹办营业的自然人或行将营业的组织体获得商业主体资格,以及为了商事营业的变更、终止等应登记事项,当事人向登记主管机关所实施的具有商事性质的法律行为。[3]

构建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基本思路_施天涛

一、主体登记与营业登记的分离 目前,一场关于中国商事登记制度的改革似乎引起了各个方面的注意和重视。既有理论研究,①也有政策推进,②甚至还有地方立法试验。③无论是理念还是实践,工商登记与商事登记显然不同。二者的区别在于,工商登记不仅意味着市场主体资格的取得与变动需要获得登记机关的许可,而且市场主体营业资格的取得与变动同样需要获得登记机关的许可。这种做法表明我国实行的工商登记具有两个方面的制度功能:一是通过主体登记对市场主体的准入和退出进行监督管理;二是通过营业登记对市场主体的经营活动进行干预。因此,如果讨论登记制度改革,那么,改革的对象应是现行的工商登记制度。 我国现行工商登记制度是一种政府强势干预下的市场主体监管体制。实际上,我国工商机关从一开始就是以政府的身份出现并代表政府对市场主体实行全面监督管理。这种监督管理具体到市场主体准入、运营和退出的每一个环节。在市场主体的准入方面,实行严格的审查制;在市场主体存续期间,行政干预深入到企业的内部治理;在市场主体退出方面,行政处罚非常强势。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这样的体制已经越来越明显地凸显出严重的缺陷。严格的审核制度抬高了市场准入的门槛,导致设立企业的成本增加;对企业经营事务的干预与企业自主经营权发生冲突;吊销、撤销等行政处罚措施使得企业退出任意性较强,且往往导致企业无人清算,容易引起法律纠纷。总之,我国现行的工商登记制度体现了较强的政府公权力对市场经济的过度干预。 我国市场经济发轫于薄弱的政治、经济和法律环境,市场经济的建设和推进主要依靠政策引导和政府主导。从历史上看,我国的工商机关对我国市场主体的培育和管理功不可没。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市场经济已经基本建立,市场主体渐趋成熟,法律法规不断完善。市场经济发展到今天,我们有条件改革现行工商登记制度,弱化政府力量对市场经济的强势干预,放松对市场主体的严格管制。 改革的方向就是从工商登记转变为商事登记。这不仅仅是一个概念的转换,更是一个观念和制度的转变。商事登记主要是针对商事主体资格的取得与变动(包括变更与消灭)而发生的登记行为。它排除了政府依靠工商机关通过登记行为对商事主体经营管理的干预因素。商事登记不应包含营业资格的审查和许可因素。 登记机关无须过问商事主体在实质上是否具有 构建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基本思路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施天涛 摘要:本文充分肯定了我国工商登记制度在过去30多年的历史贡献,同时对现行工商登记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提出改革的目标和路径是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商事登记制度,实现主体登记与营业登记相分离。主体登记单纯地体现为商事主体资格的取得与变动登记,排除了政府对商事主体营业行为的干预;营业登记则赋予工商机关通过信息披露对商事主体的市场经营活动实施监管的功能。文章还对商事登记的范围及其标准进行了详细的讨论。 关键词:工商登记商事登记主体登记营业登记信息披露 ①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学会在2011年立项对“商事登记基本理论问题”进行研究,该课题现已结项。 ②如《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任务分工的通知》(国办发【2013】22号)。 ③如2013年3月1日同时施行的《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

基于金财工程应用支撑平台建设财政一体化信息管理系统

基于“金财工程”应用支撑平台建设财政一体化信息管理系统 部门预算管理系统技术方案

摘要:本文详细论述部门预算管理的业务范畴、用户群体、功能需求及其意义。文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部分内容:(1)背景。论述了本文的编写目的、预期读者等。为阅读者起到导航的作用。(2)业务描述。描述了部门预算管理的业务主体、管理内容及其操作过程。(3)功能描述。依据业务描述中的业务主体、管理内容和操作过程论述了应实现的功能。

1目录 1.背景 (4) 1.1.编写目的 (4) 1.2.预期读者 (4) 1.3.参考资料 (5) 1.4.业务术语 (5) 1.5.业务简介 (5) 2.任务概述 (6) 2.1.建设目标 (6) 2.2.建设任务和原则 (7) 3.系统总体流程 (8) 3.1.系统总体流程图 (9) 4.系统总体框架 (9) 4.1系统总体框架结构图 (9) 5、项目管理 (10) 5.1目标 (10) 5.2功能 (11) 5.2.1项目库管理 (11) 5.2.2项目流程管理 (11) 5.2.3项目滚动管理 (12)

变更说明

1.背景 随着财政改革的不断深化,“金财工程”建设取得了较大进展,初步形成了以预算管理为源头,以国库收支管理为预算执行主线的系统框架,并在财政部门得到推广应用,为财政改革顺利推进、加强财政管理提供了有力的技术支撑。目前各级财政部门正在进行金财工程应用支撑平台和财政一体化系统的建设工作,构建使财政主体业务全面贯通、处理自动化的财政管理信息系统,作为财政业务的起始源头的部门预算管理系统,是金财工程业务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系统从项目库、预算编制、预算审核、控制数管理、预算批复、结余资金管理、基础资料管理实现整个预算流程的一体化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1.1.编写目的 本文档的编写目的是定义部门预算管理系统高级需求,是部门预算管理系统开发的基础和文档依据。供分析人员和开发人员使用,是用户和相关分析员、开发人员、测试人员的项目依据文件。 1.2.预期读者 ?业务用户 ?客户 ?项目经理 ?系统设计人员 ?本项目参与人员

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2019修正)

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 (2015年12月3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11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十六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登记事项 第三章备案事项 第四章登记程序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受理与决定 第三节电子化登记 第五章信息公示和信用约束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商事登记活动,推进商事登记便利化,保护商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商事登记及其管理。 本条例所称商事登记,是指商事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根据申请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将商事主体设立、变更、注销的事项予以登记并公示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商事主体,包括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非公司企业经营单位、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企业分支机构。

第三条实施商事登记,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市场监督管理的部门是登记机关。 登记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实行形式审查。 第五条经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申请人方取得商事主体资格。 未经登记机关登记的,不得以商事主体名义从事商事活动。 第六条申请商事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建立统一的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监管执法协作配合机制,实现对商事主体的许可、监管等信息的互联共享和执法联动。 第二章登记事项 第八条公司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营业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姓名或者名称。 第九条合伙企业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经营场所、执行事务合伙人、经营范围、合伙企业类型、合伙人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承担责任方式。 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登记事项还包括合伙期限。 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登记事项还应当包括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委派的代表。 第十条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经营场所、投资人姓名及居所、经营范围。 第十一条分支机构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经营场所、经营范围、负责人。 第十二条个体工商户的登记事项包括经营者姓名及住所、组成形式、经营场所、经营范围。 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 第十三条商事主体只能使用一个名称,经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名称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一体化信息系统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一体化信息系统 业务规划方案 一、总体规划思路和目标 总体规划思路是“突出一个重点,加强两个融合,推动三个转变,实现四个覆盖”。即突出社会保障“一卡通”这一重点;加强各业务领域信息化工作之间、信息化工作与业务工作之间的有机融合;推动信息化工作从以城镇、职工为主向统筹城乡、全面发展转变,从以本地业务为主,向支持异地业务经办转变,从支持管理经办为主,向经办、服务、监管、决策支持转变;实现对各项业务工作、服务人群、系统功能、管理服务机构网络的“全覆盖”。 总体规划目标是紧密围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的重点工作和发展方向,构建统一、高效、安全的信息系统应用支撑平台,全面实现各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业务领域的信息化,实现社会保障“一卡通”,通过系统整合和信息共享,为各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业务之间的协同办理、业务衔接提供技术支持,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可持续发展提供技术保障。 二、总体规划原则 1.坚持应用为先,突出实效原则。以服务优先、业务优先、应用优先为核心,以为用人单位、全体城乡居民服务

为重点,兼顾业务经办和宏观决策,全面提高一体化信息系统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整体支撑水平。 2.坚持数据集中,服务延伸原则。构建统一的数据中心,建立集中式数据库,实现信息的完全共享与畅通;通过信息网络将服务延伸到区县、街道和乡镇、社区和行政村,为服务对象提供更加便捷、有效的服务支持。 3.坚持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原则。依据社会保险核心平台三版、劳动九九三版要求,进行整体规划设计和整体建设,支持人社部各项业务软件在我市的本地化实施工作和异地业务经办、结算工作。 4.坚持统一标准,资源共享原则。严格执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化建设的统一技术标准和指标体系要求,充分利用"金保工程"现有技术成果和设备资源,做到标准统一、网络互连、资源共享。 5.坚持分类指导,有序推进原则。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及发展要求,制定一体化信息工作规划和信息系统建设方案,并根据建设现状,对各区市、各业务部门进行分类指导,有重点、分步骤地有序推进信息化建设工作。 三、总体规划内容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一体化信息系统总体规划是以“整合资源、优化流程、完善管理、加强统计、提升服务、支持决策”为主线,以社会保障“一卡通”为核心,构建统一高

佛山市商事主体住所登记管理办法(暂行)

佛山市商事主体住所登记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商事主体住所登记,合理释放各类场地资源,推进商事登记便利化,根据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广东省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商事主体住所及经营场所的登记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事主体,包括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非公司企业经营单位、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企业分支机构。 商事主体的住所是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商事主体的经营场所是其开展经营活动的场所。 第二章住所要求 第四条商事主体在住所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市的相关规定,不得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并对住所的合法性、安全性负责。 第五条商事主体住所应经登记机关登记;商事主体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之前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六条商事主体住所依法应当经规划、建设、国土、房管、公安、消防、环保、文化、卫生、质监、食药监等相关部门许可

方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的,开展经营活动前应当依法取得有关许可审批。 市人民政府公布经营场所禁设区域目录的,商事主体不得以禁设区域目录所列的场所作为住所。 第七条登记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住所使用证明材料、住所信息申报材料实行形式审查,申请人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三章住所登记 第一节住所信息申报 第八条分类试行住所信息申报制度,商事主体申请商事登记注册时,申请人向登记机关申报住所信息作为其住所使用证明,无需提交房屋产权证明、租赁合同、村(居)委会证明等住所使用证明材料。 第九条申报的住所信息应包括: (一)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地址及邮政编码; (二)住所的法定使用功能或用途; (三)住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四)房屋所有权人及使用权取得方式、期限; (五)其他有关情况说明。 商事主体住所信息申报表范本详见附件1。 第十条商事主体申报住所的地址应当按市、区、镇(街道)、村(居委会、社区)、街(路)、门牌、楼层、房号格式申请,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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