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气安全管理标准通用范本

内部编号:AN-QP-HT852

版本/ 修改状态:01 / 00 In A Group Or Social Organization, It Is Necessary T o Abide By The Rules Or Rules Of Action And Require Its

Members To Abide By Them. Different Industries Have Their Own Specific Rules Of Action, So As To Achieve The Expected Goals According T o The Plan And Requirements.

编辑: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电气安全管理标准通用范本

电气安全管理标准通用范本

使用指引:本管理制度文件可用于团体或社会组织中,需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并要求其成员共同遵守,不同的行业不同的部门不同的岗位都有其具体的做事规则,目的是使各项工作按计划按要求达到预计目标。资料下载后可以进行自定义修改,可按照所需进行删减和使用。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主题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电气安全管理、职责、运行、维修及电气事故的处理事宜。

1.2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内配电室和电气设备的运行、使用、维修的管理。

2 术语

2.1“四不放过”:在调查分析事故时,做到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责任者没有处理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3 管理职能

3.1生产副经理对电气设备的安全运行负领导责任。

3.2制造部对电气设备负责安全运行和技术管理工作。

3.3 保障部负责电气安全技术监察

3.4党群办公室按电气人员的条件要求负责人员的调配和安置。

3.5党群办公室、保障部负责电气作业人员的电气安全技术培训教育和办理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及证件复审。

4 管理内容与要求

4.1电气作业

4.1.1凡从事电气作业的人员必须符合电气作业人员的条件,经考核合格凭证操作,严禁

无证操作及酒后操作。作业前应备齐防护用品和用具,并检查确属良好可靠方可使用。

4.1.2新上岗或变换工种的工人不能担任主值班或其他电气作业的主操作人员,多人作业时,除有领导安排外,一般应由技术等级高的人员负责指挥和监护。

4.1.3在高压、高处、潮湿,场地和狭窄的危险场所进行电气作业,必须有两人以上一起工作。

4.1.4检查修理机械电气设备时,必须挂“停电警示牌“并设人监护。“停电牌“必须谁挂谁取,非工作人员严禁合闸。合闸前要细心检查,确认无人检修时方准合闸。

4.1.5带电作业,高处作业,必须执行《危险作业管理标准》的有关规定。不准分配精神

不振、身体不适的人员从事带电、高处作业。

4.1.6非电气工作人员严禁拆卸安装和修理电气设备,如有违反,应予制止,不听劝阻者,视情节分别给于批评教育或经济制裁。

4.1.7电气作业人员操作时必须遵守《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4.2变、配电室运行管理

4.2.1 变、配电室必须制订符合现场情况的现场运行规程,并在其规程中明确规定值班巡视人员的职责。

4.2.2高压设备无论带电与否,值班巡视人员不得单人移开或越过遮栏进行工作,若必须移开遮栏时,必须有监护人在场,并符合设备不停电安全距离。

4.2.3雷雨天气,需要巡视室外高压设备

时,巡视人员应穿绝缘鞋,并不得靠近避雷装置。

4.2.4在带电设备附近工作时,必须由二人执行,并由技术熟练的人员担任监护。

4.2.5电气设备无电应作有电看,严禁用手随便触摸。

4.2.6未经检验合格的一切电气安全用具禁止使用。

4.3电气安全用具和标志牌的管理

4.3.1电气安全用具包括基本绝缘安全用具、辅助绝缘安全用具和一般防护用具。

4.3.2电气工作人员必须掌握正确使用各种安全用具的方法与检查鉴别的基本知识,人工急救基本知识。根据操作任务选用必要的适合

电气设备额定电压的安全用具。

4.3.3所有绝缘安全用具应有检查合格证;使用前应检查所有安全用具是否是试验期内的合格品,同时进行外观检查。

4.3.4安全用具使用后,应擦拭干净,存放干燥通风处,保持清洁,防止潮湿。

4.3.5绝缘安全用具应按规定标准进行试验。电气标志牌应按有关规定制作,悬挂使用。

4.4易燃易爆场所用电管理

4.4.1易燃易爆场所应根据国家规定的爆炸和火灾场所分级标准,按《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电力装置设计规划》进行电气装置的设计安装,并按标准设计施工。按《电气装置的安装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严格验收。

4.4.2防爆电气设备的类型、级别在外壳上的标志和名牌上的国家检验单位签发的防爆合格证号应齐全清晰。

4.4.3对防爆电气装置应加强维修、保养和定期检修,做好预试工作,保持良好运行状况,严禁带病工作。

4.5接地保护、防雷装置及高频电磁场,静电的安全防护,应按机械工业部《电气安全管理规程》执行。

4.6 架设临时电气线路规定

4.6.1 临时线路使用期限一般在一个月以内;基建工地的临时电源线其使用期限可按工期审批。

4.6.2 需要架设临时用电线路,由使用单位到安保科办理《临时线路安装审批单》和登

记,经设备科、安保科审批后方可施工。

4.6.3 临时用电线路安装必须满足安全要求,使用单位负责悬挂警示标志,有专人维护检查。临时用电线路期满后,使用单位必须拆除,需要延期使用必须重新申请,未经同意,不能超期使用。

4.6.4 临时线路拆除后,使用单位应及时到设备科办理销案手续,不办理销案的,按延期使用处理。

4.6.5 外来施工单位需要使用临时用电线路的,由项目的责任单位(牵头单位)负责督促施工单位按本规定办理审批手续,项目的责任单位(牵头单位)负责对临时线的安全性进行检查。

4.6.6 临时用电线路必须使用绝缘良好的

橡皮线,线径必须与负荷相匹配,接头包扎可靠、全线无裸露。

4.6.7 临时用电线路应沿墙或悬空架设,距地面高度:户内应大于2.5米,户外应大于4.5米,跨越道路应大于6米;沿地面附设应有防止线路受外力损坏的保护措施。

4.6.8 临时用电设备应有良好的接地(零)。禁止直接利用大地作为零线。

4.6.9 临时用电线路应装有总开关控制和漏电保护装置,每一分路应设与负荷匹配的熔断器。

4.6.10 临时用电线路与其它设备、门窗、水管等的距离应大于0.3米,与广播线、电话线通杆架设时,临时用电线路应在广播线、电话线的下方,且距离大于1.5米。

4.6.11 严禁在有爆炸和火灾危害的场所架设临时线路,发现后严肃处理。。

4.6.12 临时用电线路的计量仪表必须齐全。

4.6.13 已安装好的临时用电线路,未经同意不能任意改变或搭接。

4.7移动电具安全管理规定:

4.7.1 移动电具包括:电风扇、排风扇、手电钻、手提砂轮机、移动水泵、电焊机等,以及其它类似的单相、三相流动使用的电器用具。

4.7.2 移动电具要求专人负责保管、维修及检查,检查内容有:电具本身有无损伤,绝缘电阻是否符合要求,电源引线有无破损、老化、绝缘不良现象,导线规格是否合适,插

头、插座是否齐全,有无破损,相线和保护接地的接法是否统一,金属外壳或金属支架接地是否可靠。

4.7.3 移动电具的引线及插头都必须完整无损。220V和380V电压的移动电具引线分别使用三芯或四芯绝缘良好的橡套或塑套铜芯软导线,中间不得有接头,要保证电具金属外壳接地。

4.7.4 使用220V或380V电压的手电钻等手提式电动工具,必须配用漏电保护开关。

4.7.5 工作行灯的电压不允许超过36V,在特别潮湿的地方和金属容器内部等危险场所使用的行灯,应用12V电压,其电源由隔离变压器供给,并将变压器金属外壳、铁芯及二次线圈一端可靠接地。220V电源线长度不超过5

米,禁止使用自耦变压器代替行灯变压器。

4.7.6 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的移动电具必须采用防爆型。

4.7.7 移动电具电源线必须架设在牢固的物件上,其线穿过道路时高度不低于6米。

4.7.8 搬运移动电具时,一定要先切断电源。

4.8电气事故处理

4.8.1电气事故的处理原则:尽快消除事故点,限制事故的扩大,解除人身危险,使国家财产少受损失,尽快恢复供电。

4.8.2发生触电事故时,应立即切断电源,抢救触电者,并应保护事故现场,报告有关领导和部门。

4.8.3带电系统发生事故时,值班人员必须

坚守岗位,及时报告主管领导,并积极处理事故。在事故未分析处理完毕或未得到主管领导同意不得离开事故现场。

4.8.4在交换班时发生事故时,以交班人为主处理事故,高压系统发生事故应尽快报市电管部门。

4.8.5对每一起电气事故及因电气引起其他事故都必须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分析处理,并列入安保科事故档案。

--------

可在此位置输入公司或组织名字

You Can Enter The Name Of The Organization Here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