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一审普通程序

一审普通程序

第一节:普通程序概述

1、概念:普通程序是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通常适用的程序。

2、特点:(1)程序的完整性:从体系到内容规定最为完整

(2)广泛的适用性

(3)程序的基础性和独立性

普通程序

一审程序

简易程序

二审程序

诉讼程序

再审程序

第二节起诉与受理

一、起诉

1、起诉的概念:民事诉讼中的起诉,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民事主体认为自己享有的或依法由自己管理、支配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发生了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请求人民法院通过审判予以保护的诉讼行为

2、起诉的条件:(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3、起诉的方式:以书面起诉为原则,以口头起

诉为例外

(注意:《民诉法》第121条规

定,当中除了提到起诉状除了包

括原被告的基本资料,仍需记录

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

由、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的姓

名和住所。)

4、起诉的地位:起诉标志着民事诉讼程序的开

二、受理

1、概念:受理是指人民法院对起诉进行审查,

将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予以立

案的审判行为。

2、案件受理后的法律效力:(1)案件利害关系

人取得了当事人地位

(2)人民法院取得

了对该案件的

审判权;同时

也排斥了其他

人民法院对该

案的审判权

(3)诉讼时效中断3、受理当中的程序:

符合条

件的立案,通知当事

接到起诉状次日起7日内

不符合

条件的裁定不予受

收到裁定书

10日内向上

一级人民法院

提起

当事人不服可以上诉

4、予以处理:(1)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

案件,原告再次起诉的,如果

符合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应当

受理

(2)当事人撤诉或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已同一诉讼

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

予以受理。

(3)当事人双方订立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无效、失效或者内

容不明确无法执行,以及当事

人在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中

选择的仲裁机构不存在,或者

选择裁决的事项超过仲裁机

构权限的,人民法院有权依法

受理一方当事人的起诉。当事

人一方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

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

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

院受理该案件提出异议的,视

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对

此案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

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4)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

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

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

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

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

达诉讼文书。

(5)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案件,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新情

况、新理由,一方当事人再行

起诉要求增加或减少费用的,

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新案受理。(6)判决不准离婚、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以及判决、调解维持

收养关系的案件,在6个月内

出现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再

次起诉的,以及6个月后原告

再次起诉的,或者被告起诉

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7)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

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

石油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

求。

5、不予受理:(1)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

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

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2)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

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申请仲

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

裁。

(3)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4)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5)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

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

人有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

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

的裁定除外。

(6)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

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

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

受理;

(7)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

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

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

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

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三、审理前准备

1、在法定期间内送达起诉文书:(1)立案之日

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

送被告

(2)被告收到

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

(3)人民法院

收到答辩状起5日内将答

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2、告知权利义务与合议庭组成人员:合议庭人

员确定后,应当在3日内告

知当事人

3、审核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

4、追加当事人

5、程序分流:(1)转入督促程序

(2)庭前调解

(3)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4)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5)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6、组织交换证据:(1)证据交换由当事人提出申请或特定情况下由法院组织当事人交换。

(2)交换证据的时间,可以

由当事人协商规定并经

人民法院认可;也可以

由人民法院直接指定。

(3)证据交换应当由审判人员主持。

(4)确定争议焦点。通过证

据交换,明确双方当事

人争议的主要问题,也

即当事人所争议的事实

焦点。

四、开庭审理(是整个民事诉讼的核心环节)

1、概念:是人民法院于确定的日期在当事人和

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

的程序和形式,在法庭上对民事案件

进行实体审理的诉讼活动。

2、形式:(1)开庭审理必须采取法庭审理的形

(2)开庭审理应以公开审理为原则,

以不公开审理为例外

(3)开庭审理应当采取言词审理、直

接审理的方式

3、程序:(1)开庭准备:1)开庭3日前送达传

前书记员核对;书记员宣布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

)2)

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

。(2)法庭调查:1)

2)

证(3)法庭辩论:1)

2

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3)第三人及其诉讼代

4

论(4)合议庭评议(少

(5)宣告判决(当

1

利义务)

3、审结期限:在第一审程序中,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受诉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延长的,须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审结期限是指从立案的次日起至裁判宣告、调解书送达之日止的期间)

五、撤诉与延期审理

(一)撤诉

1、概念:是指当事人将已成立之诉撤回,不再要求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的诉讼行为。

2、条件:(1)必须以书面或口头方式向人民法院提出明确的申请

(2)必须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当事人自愿)

(3)申请最迟应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提出

(4)须经人民法院审查

3、撤诉处理的法定情形:(1)原告经传票传唤,

无正当理由拒不

到庭的,或者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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