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中国境内投资浅谈

外商投资企业中国境内投资浅谈
外商投资企业中国境内投资浅谈

外商投资企业中国境内投资浅谈

王道富

过去,中国的三部外商投资企业法(即《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外资企业法》)虽然没有明文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是否可以进行境内投资,但是就其需要遵从的的产业指导政策、经营范围和投资总额的限制来看,外商投资企业不具有境内投资的权利能力。而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逐步确立,企业成为市场主体,产生了迫切的投资需求,但是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在内的企业投资仍然受到诸多的限制。直到1993年中国颁布的《公司法》才第一次以法律形式确认了公司的投资行为,尽管如此,仍然没有任何一部法律就外商投资企业如何进行境内投资作出明确规定。于是一些外商投资企业不失时机地利用这种法律漏洞,成立了不少“中中外”模式的公司,所谓“中中外”模式的公司,就是指外商投资企业与中资企业共同投资成立的新公司。且这种做法在不少地方或领域成为“打擦边球”的有效工具。在这种情况下,为了规范外商投资企业的境内投资行为,中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0年7月25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暂行规定”)。该规定已于2000年9月1日开始施行。这标志着外商投资企业的境内投资行为将有法可依,外商投资企业的境内投资行为就此走上规范化道路。

一、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应具备的条件

根据暂行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虽然享有境内投资的权利能力,但要实际地行使投资权利,还须具备下列相应的条件:1、注册资本已缴清;2、企业开始盈利;3、依法经营,无违法经营记录。否则,外商投资企业不能进行境内投资。

二、遵守外商投资方向和产业指导政策

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比照执行《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规定。暂行规定就外商投资企业在禁止类、鼓励允许类和限制类领域的境内投资作出了明确规定,简言之,就是禁止外商投资企业在禁止类领域进行境内投资;对外商投资企业在鼓励允许类领域的境内投资采取登记制,即由外商投资企业向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呈报规定的文件以申请注册登记;对外商投资企业在限制类领域的境内投资,则由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的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批;若被投资企业属于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明确规定应由外经贸部审批的特定类型或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应当由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将有关审批材料报转外经贸部审批。可见,对外商投资企业在不同产业领域的境内投资限制与对外商投资企业的限制并不两样,不要指望通过境内投资来规避中国在外商投资产业政策方面的审查,只不过在审批程序方面相对简化而已。

三、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出资方式

尽管暂行规定没有明文规定出资的具体方式,但结合《公司法》和外商投资企业法的规定,笔者认为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以多种多样的方式出资,例如以外商投资企业的利润、贷款、知识产权以及固定资产等投资。下面针对不同的出资方式,谈一下应注意的问题:

1、以利润投资是指以外商投资企业的净利润投资,它不同于有关外商投资企业法中规定的外国投资者用分得的利润在中国再投资。在主体上,前者是外商投资企业,后者是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在投资性质上,前者属于内资投资,后者则属于外资投资;在税收待遇

上,前者不能申请退还已缴纳的所得税,而后者则可以申请退还40%的已缴纳的所得税。

2、以固定资产投资是指以外商投资企业的建筑物、机器设备等投资。需要注意的是,暂行规定明文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如果因为以其固定资产投资而改变原有经营规模或内容的,投资前应征得原审批机关同意。

3、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以外币出资,也可以以人民币出资;外商投资企业以贷款投资,必须是以外商投资企业的名义的贷款进行投资。

无论外商投资企业以何种方式投资,根据暂行规定,折合的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其自身净资产的50%;投资后,被投资企业以利润转增的资本,其增加额不包括在内。由于企业的净资产总是处于变动状态,所以计算累计投资额与净资产比例的时间应以投资时为准。这也正符合《公司法》对公司对外投资的要求。需要注意的是,该规定不适用于依据《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暂行规定》所举办的投资性公司。

四、被投资企业是否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相应待遇

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注册,是中国法人。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属于中国法人在中国境内的投资行为。从国家整体范围内考虑,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并没有增加外资总量,所以被投资企业不具备外商投资企业资格,不应当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一系列待遇。但是,为了促进中国中西部地区的经济腾飞,鼓励外资向中西部转移,暂行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在中西部地区投资作了政策性安排,即外商投资企业向中西部地区投资,被投资公司注册资本中外资比例不低于25%的,可以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待遇。所谓“外资比例”不是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占被投资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而是指依据外商投资企业外方的投资比例,折算出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资额中的外方份额所占被投资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

但是,可以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待遇并不能完全等同于具有外商投资企业资格。为便于区分,在这类企业持有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有关外经贸审批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加注“外商投资企业投资“”的字样。其目的也在于禁止该类企业通过在中西部反复投资,钻空子多次享受优惠政策的行为。

五、外商投资企业与外国投资者共同投资

根据暂行规定,外国投资者与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被投资企业的25%。该规定是把外商投资企业视为中国法人,外国投资者与中国法人联合在中国境内投资,当然应遵从外商投资企业法的规定,外国投资者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被投资企业注册资本的25%。这里所谓的“投资比例”是指单纯的外国投资者所投入的外资比例,不应包括经折算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资中的外资成分,符合该规定的企业是典型的外商投资企业,应颁发不加注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六、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组织形式

根据暂行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应当采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按照《公司法》的要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当为二人以上五十人以下;股份有限责任公

司的发起人应当为五人以上。由此可见,外商投资企业作为一个独立的投资主体进行境内投资,必须要联合他人共同进行。

七、外商投资企业子公司的投资问题

依据中国的《民法通则》和《公司法》的一般原则,外商投资企业的被投资企业(即外商投资企业的子公司)也应当具有投资的权利能力。正如前面所说,虽然该企业不能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待遇,但由于其仍然具有外资成分,所以应当比照适用《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规定。

上海宏志律师事务所

高级顾问王道富

外资公司设立可行性研究报告

**有限公司 可行性研究报告FEASIBILITY STUDY REPORT Of ** lIMITED 2012年月 **, 201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其他适用法规,** Limited(“投资方”)拟在中国**市设立一家外商独资企业,从事**业务。该拟建公司的名称为**有限公司(“公司”)。特此上报本可行性研究报告。 This Feasibility Study Report is submitted in connection with the application of **Limited (“Investor”)to establish a wholly foreign owned enterprise (the “WFOE”) in **,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PRC”) to engage in ** business. The WFOE to be established will be named as ** Limited (the “Company”). THE FOLLOWING IS A SUMMARY OF THIS FEASIBILITY STUDY REPORT: 一、公司简介 1.公司名称:**有限公司 2.公司地址:** 3.公司法定代表人: ** 证件号:** 4.公司的投资总额为**欧元 5.公司的注册资本为**欧元,由投资方以欧元现汇形式缴付。 6.公司的经营期限:**年 7.公司的经营范围:**。 8.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法人独资) 9.公司的组织机构: 1)股东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 2)公司设一位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3)公司设监事1人,由股东委派产生。监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4)公司设总经理1人。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由总经理负责。 I.General Background of the Company

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有关规定

重要提示: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的有关事项 定义: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采取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以及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本公司的名义,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企业或购买其他企业投资者股权的行为。 条件:外商投资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方可再投资:1、注册资本已缴清;2、开始盈利;3、依法经营,无违法经营记录。 审批和登记: 1、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比照执行《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不得在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投资。 凡外商投资企业在《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规定的鼓励类、允许类产业投资并在境内新设企业(包括与其它中国境内法人企业共同投资新设企业),且不需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或外资成分低于25%的,可直接向工商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凡外商投资企业在《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规定的限制类产业、或国家对外商投资有专项规定的产业投资的,需按现行法律法规办理相应审批手续; 2、外国投资者与外商投资企业共同在境内投资并新设企业的,参照设立中外合资企业的规定和程序办理,其中,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被投资企业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3、外商投资企业可在已设立的境内法人企业投资,被投资公司应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被投资公司属于外商投资企业的,按照《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规定》办理; 申报文件: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投资设立公司,并需外资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的,需提供: 1、外商投资企业关于再投资的一致通过的董事会决议; 2、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注册资本已缴清的验资报告、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 3、缴纳所得税或减免所得税的证明材料; 4、新设企业的其他申报材料; 5、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材料

云南省外商投资合作经营企业法人单位数量情况3年数据专题报告2019版

云南省外商投资合作经营企业法人单位数量情况3年数据专题报告2019版

序言 本报告剖析云南省外商投资合作经营企业法人单位数量情况重要指标即企 业法人单位总数量,外商投资企业法人单位总数量,外商投资合作经营企业法人单位数量等,把握云南省外商投资合作经营企业法人单位数量情况发展规律,前瞻未来发展态势。 云南省外商投资合作经营企业法人单位数量情况专题报告数据来源于中国 国家统计局等权威部门,并经过专业统计分析及清洗处理。无数据不客观,借助严谨的数据分析给与大众更深入的洞察及更精准的分析,体现完整、真实的客观事实,为公众了解云南省外商投资合作经营企业法人单位数量情况提供有价值的指引,为需求者提供有意义的参考。 云南省外商投资合作经营企业法人单位数量情况数据专题报告知识产权为 发布方即我公司天津旷维所有,其他方引用我方报告均需注明出处。

目录 第一节云南省外商投资合作经营企业法人单位数量情况现状 (1) 第二节云南省企业法人单位总数量指标分析 (3) 一、云南省企业法人单位总数量现状统计 (3) 二、全国企业法人单位总数量现状统计 (3) 三、云南省企业法人单位总数量占全国企业法人单位总数量比重统计 (3) 四、云南省企业法人单位总数量(2016-2018)统计分析 (4) 五、云南省企业法人单位总数量(2017-2018)变动分析 (4) 六、全国企业法人单位总数量(2016-2018)统计分析 (5) 七、全国企业法人单位总数量(2017-2018)变动分析 (5) 八、云南省企业法人单位总数量同全国企业法人单位总数量(2017-2018)变动对比分析6 第三节云南省外商投资企业法人单位总数量指标分析 (7) 一、云南省外商投资企业法人单位总数量现状统计 (7) 二、全国外商投资企业法人单位总数量现状统计分析 (7) 三、云南省外商投资企业法人单位总数量占全国外商投资企业法人单位总数量比重统计分 析 (7) 四、云南省外商投资企业法人单位总数量(2016-2018)统计分析 (8) 五、云南省外商投资企业法人单位总数量(2017-2018)变动分析 (8)

应用文-中国外商投资的新特征及其分析

中国外商投资的新特征及其分析 '20世纪90年代以来,跨国公司在中国设立的地区总部和具有地区总部职能的投资性公司的数量在不断增加。在北京,具有跨国公司总部性质的投资性公司已达110多家;在上海,已有25公司建立了地区总部,有14家企业建立了具有总部性质的投资性公司。现在上海的外商办事处已有1500多家,一旦条件成熟,许多办事处会迅速升级为地区总部。根据《财富》杂志公布的调查结果,有92%的跨国公司已经 近几年在中国设立地区总部。跨国公司在中国设立总部是着眼于中国市场的整体投资和战略投资。它们对一个企业上、中、下游各阶段的产品进行纵向投资,既投资生产最终产品,也投资生产零部件;并对在中国分散的单个投资项目进行重新优化组合,以使技术、人才和资本最优配置,以新的重组集团体系产生整体效益。 近几年,跨国公司重视产品研究的本地化,纷纷投资建立研发中心,中国正在成为跨国公司全球研发基地,到2001年底,据不完全 ,设在北京的跨国公司独立研发机构已达34家,上海设立了41家,其中有14家为全球性的研发中心。深圳设立了18家,苏州设立了7家。跨国公司在华设立的研发机构大多数是外商独资的研发机构。主要集中在信息通讯、生物制约、精细化工、运输设备制造等行业,包括微软、英特尔、IBM、松下等大型跨国公司。随着中国作为全球重要制造基地地位的逐渐形成,跨国公司在中国从事大规模研发投资的趋势不会改变,而且还会继续加强。 跨国公司在中国设立研发机构并不断提升研发机构的水平,是由中国自身的优势和中国在跨国公司全球战略格局中地位的变化所决定的。(1)中国市场是一个增长较快,而且具有很多特色的市场,靠近市场进行研发活动,可以使其产品和技术适应中国国内市场的技术结构和需求特点。(2)在 中国家中,中国的科技水平相对较高,而且还有大量优秀的科研人才,在中国建立研发中心可以获得成本低而素质较高的人力资源。(3)跨国公司在中国的经营战略发生变化,从用国外研发的产品做中国的市场,转向以中国市场进行产品的开发为中国市场做产品,这主要体现的是市场竞争优势战略。 根据海默(S.Hymer)和金德尔伯格(C.P.Kindleberger)的垄断优势论及尼克博克(F.T.Knickerbocker)的寡占反应论,世界上 发达国家的跨国公司往往瞄准次经济发达国家或发展中国家的不完全竞争市场,通过本土化的研发,达到控制本地技术、主导本地市场,进而改变市场结构和产销供应的目的。跨国公司是世界技术创新的主体、技术成果的垄断者及技术 的 者,而跨国公司的研发机构实际上就担负着这一职能与职责。当前跨国公司在中国设立研发机构,主要进行的是提高产品在中国市场适应性的开发,同时也出现与国内科研机构争夺人才的倾向,但总体上看是投资升级活动,有助于从根本上发展和巩固中国在全球制造业的比较优势,推动中国产业结构向高级化演变。 跨国公司研发活动本土化是发达国家实施全球战略的需要,也是东道国经济 发展的需要。提升中国产业国际竞争力的一个重要途径就是善待跨国公司,把吸引跨国公司的技术、资金与中国相对巨大的消费市场等互补性优势结合起来。鼓励跨国公司在中国设立地区总部及研发中心,发展与国内企业的后向 ,提高国内企业的市场竞争力。我们在广为接纳的同时要多方引导,包括建立市场预测、预警机制和增强决策的透明度,促使跨国公司的技术垄断优势产生明显的技术扩散与溢出效应,使跨国公司在中国的研发中心成为真正意义的具有辐射作用的研发中心。 目前,越来越多的合资企业或合作企业在中国经营数年后,通过增资扩股,转变为母公司控股型合资企业甚至独资企业。近年来新批的外商独资企业也超过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从

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指引(商务局)

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指引 一、办理设立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不含1亿美元)的鼓励类、允许类、1000万美元以下(不含1000万美元)的限制类外资企业审批指引 审核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工商外企字[2006]81号)、《商务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外商投资审批工作的通知》(商资函[2009]7号)。 申报材料: 1、申请书(委托中介机构办理的应有委托书); 2、项目立项文件及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及附件); 3、章程及附件(外商合资的须提供合同副本); 4、技术转让(引进)文件(作价出资的,需提供); 5、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6、注册地址及生产场地使用证明; 7、投资者营业执照或身份、履历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 8、投资者主体资格和身份证明的公证、认证文件; 9、执行董事(董事会成员)名单、委派书、身份证明和简历; 10、监事(监事会成员)名单、委派书、身份证明和简历; 11、涉及规划、土地、环保、公安、消防等部门的需出具意见; 12、经营范围涉及出口配额、许可证商品的应提交商务部的批复; 13、涉及委托授权签字的应提供委托授权书; 14、企业委托代办人办理审批手续的委托书,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15、真实性确认书; 16、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审核时限:3个工作日。

二、办理设立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不含1亿美元)的鼓励类、允许类、1000万美元以下(不含1000万美元)的限制类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指引审核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工商外企字[2006]81号)、《商务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外商投资审批工作的通知》(商资函[2009]7号)。 申报材料: 1、申请书(委托中介机构办理的应有委托书)和转报文; 2、项目立项文件及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及附件); 3、合同、章程及附件; 4、技术转让(引进)文件(作价出资的,需提供) 5、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6、注册地址及生产场地使用证明(经营场所证明); 7、投资各方登记注册证明或身份、履历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 8、境外投资者主体资格和身份证明的公证、认证文件; 9、执行董事(董事会成员)名单、委派书、身份证明和简历; 10、监事(监事会成员)名单、委派书、身份证明和简历; 11、涉及委托授权签字的应提供委托授权书; 12、涉及国有资产出资的,应提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确认意见; 13、涉及规划、土地、环保、公安、消防等部门的需出具意见; 14、经营范围涉及出口配额、许可证商品的应提交商务部的批复; 15、企业委托代办人办理审批手续的委托书,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16、真实性确认书; 17、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审核时限:3个工作日。 三、办理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境内企业审批指引

浙江省金华武义县规模以上内资和外商投资工业企业单位数量数据专题报告2019版

浙江省金华武义县规模以上内资和外商投资工业企业单位数量数据专题报告2019版

序言 金华武义县规模以上内资和外商投资工业企业单位数量数据专题报告从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单位总数量,规模以上内资工业企业单位数量,规模以上外商投资工业企业单位数量等重要因素进行分析,剖析了金华武义县规模以上内资和外商投资工业企业单位数量现状、趋势变化。 借助对数据的发掘及分析,提供一个全面、严谨、客观的视角来了解金华武义县规模以上内资和外商投资工业企业单位数量现状及发展趋势。金华武义县规模以上内资和外商投资工业企业单位数量专题报告数据来源于中国国家统计局等权威部门,并经过专业统计分析及清洗而得。 金华武义县规模以上内资和外商投资工业企业单位数量数据专题报告以数据呈现方式客观、多维度、深入介绍金华武义县规模以上内资和外商投资工业企业单位数量真实状况及发展脉络,为需求者提供必要借鉴及重要参考。

目录 第一节金华武义县规模以上内资和外商投资工业企业单位数量现状 (1) 第二节金华武义县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单位总数量指标分析 (3) 一、金华武义县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单位总数量现状统计 (3) 二、全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单位总数量现状统计 (3) 三、金华武义县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单位总数量占全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单位总数量比重统 计 (3) 四、金华武义县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单位总数量(2016-2018)统计分析 (4) 五、金华武义县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单位总数量(2017-2018)变动分析 (4) 六、全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单位总数量(2016-2018)统计分析 (5) 七、全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单位总数量(2017-2018)变动分析 (5) 八、金华武义县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单位总数量同全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单位总数量 (2017-2018)变动对比分析 (6) 第三节金华武义县规模以上内资工业企业单位数量指标分析 (7) 一、金华武义县规模以上内资工业企业单位数量现状统计 (7) 二、全省规模以上内资工业企业单位数量现状统计分析 (7) 三、金华武义县规模以上内资工业企业单位数量占全省规模以上内资工业企业单位数量比 重统计分析 (7)

外商投资信息报告有关事项

关于外商投资信息报告有关事项的公告 (征求意见稿) 为落实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做好《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实施工作,引导外国投资者及外商投资企业便捷、准确报告投资信息,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外国投资者直接在中国境内投资公司、合伙企业的,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常驻代表机构、分支机构的,外商投资性公司在中国境内投资企业的,应按照《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的规定,通过网上企业登记系统在线提交初始报告、变更报告,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在线提交年度报告,注销报告由市场监管总局向商务部共享。 二、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应于办理变更登记时在线提交初始报告。 三、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企业(含多层次投资)的初始报告、变更报告、注销报告和年度报告,由市场监管总局向商务部共享。 四、外国律所驻华代表机构的投资信息由司法部向商务部共享;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投资信息由教育部向商务部共

享。 五、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如2019年12月31日前已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或发生《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变更事项,但尚未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或变更备案,2020年1月31日前仍可通过外商投资综合管理系统(网址:https://www.360docs.net/doc/7c18587780.html,)办理备案。 六、外商投资企业信息报告的初始、变更和年度报告表见本公告附件。 七、本公告自年月日起生效。 附件:1. 外商投资企业初始、变更报告表 2.外商投资企业年度报告表 商务部 年月日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A股上市的有关法律问题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A股上市的有关法律问题 2010年4月13日,国务院公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提出将 修订《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扩大开放领域,鼓励外资投向高端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新能源和节能环保产业;鼓励外资以参股并购等方式参与国内企业改组改造和兼并重组、支持A股上市公司引入境内外战略投资;支持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 业境内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企业债和中期票据。 近年来,证券市场的国际化已成为我国资本市场发展的基本方向,不少外商投资企业立足国内市场,寻求长远发展,并迫切希望到境内证券市场发行上市。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在内地上市,中国证监会曾提出了六点要求:第一,希望外方投资主体为国际知名企业;第二,产业为高新产业或中国需要发展的产业;第三,具有相当规模;第四,有较好的经济效益;第五,具良好发展前景及其研究总部设在国内;第六,中外合作良好,具良好管理架构。这为外商投资企业在国内上市指明了方向。但在操作过程中还会遇到一些具体的技术问题。 一、外商投资企业境内上市的法律及政策依据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申请上市公开发行股票的企业必须是依据《公司法》组建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第218条规定,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适用本法。《公司法》正是通过此条款实现了和相应外商投资法律法规的无缝衔接,把外商投资企业纳入了《公司法》调整的框架。 《证券法》第12条则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发行股票应当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对拟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并没有从所有制形态上进行限制。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种形式,只要符合上市条件,即可在中国证券市场公开发行股票,这表明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在基础法律层面不存在法律障碍。 1995年外经贸部发布的《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第15条 明确规定了外商投资企业改制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和程序。只有股份有限公司才能作为发行人在证券市场上市公开发行股票,《暂行规定》搭建了外商投资企业境内上 市的通路。外商投资企业首先改制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然后在证券市场上市已成为外商投资企业境内上市的基本程序和模式。 在2001年外经贸部和证监会联合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暂行规定》”)中,第2条明确规定了外商投资企业上市发行股票的具体条件。 外商投资企业境内上市除了需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之外,还要求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在上市后外资股占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10%等。 在2002年证监会发布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则强 调了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在遵循证监会有关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准则的一般规定之外,

中国引进外资情况介绍

中国引进外资的现状 (第2组陶阳) 一、什么是“引进外资”? 国际投资的一个方面 国际投资作为跨国性经济行为,至少涉及两类国家,即投资国和东道国。投资国也称资本流出国或对投资国,指从事对外投资活动的经济主体所在的国家。东道国也称资本流入国、资本接受国或被投资国,是指允许和吸收外国资本在本国进行投资和接受外国资本贷款的国家。因此,国际投资一般由两个部分构成:一是向国外投资。二是引进外国投资。就一个国家而言,参与国际投资既可以对外投资,又可以引进外国投资,即以两种不同的身份出现,既可以是投资国,又可以是东道国。若以投资国身份出现,其行为表现为对外投资;若以东道国身份出现,其行为则表现为引进外国投资,简称引进外资。 对我国而言,“外”指的是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 国际投资的种类 按照投资对象的不同,国际投资可以分为实业投资和金融投资,其主要差异在于是否与自然界有密切关系。其中,实业投资不仅涉及人与人之间的金融关系,而且涉及人与自然界的关系,如开办厂矿和开垦农场的行为等;而金融投资只涉及人与人之间的财务交易,并不涉及与自然界的关系,如进行一笔借款和贷款,购买或转卖债券或股票、领取胜息等行为。 按照投资主体的不同,或称按照投资资本的来源及用途的不同,国际投资又可以分为官方投资和私人投资。官方投资,也称公共投资,通常是指由一国政府或国际组织如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为社会公共利益而进行的投资。私人投资,也称民间投资,一放是指一国居民或私人企业以盈利为目的而对东道国经济活动进行的投资。私人投资无论是从投资者的数目,还是从投资的总金额来看,都是当前国际投资中最活跃和最主要的部分,因而这类投资也是国际投资学研究的主要内容。 按投资期限不同可划分为长期投资和短期投资。国际投资中的短期投资仅指投资期限在一年以内的投资,主要指金融投资。国际投资中的长期投资指投资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投资。—般而言,国际投资中的生产性投资和项目投资期限—般以一年以上的居多,均属于长期投资。 按照投资主体是否拥有对海外企业的实际经营管理权,国际投资可以分为国际直接投资和国际间接投资。国际直接投资(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 FDI)是投资者以拥有或控制国外企业经营管理权为核心,以获取利润为主要目的而进行的投资,这种投资不单纯是资金的外投,而是资金、技术、经营管理知识等生产要素由投资国的特定产业部门向东道国特定产业部门的转移。国际间接投资又可称为国际金融投资,是指一国的个人、企业或政府通过购买外国的公司股票、公司债券、政府债券、衍生证券等金融资产,按期收取股息、利息,或通过买卖这些证券嫌取差价收益的投资。 国际投资主体

广东省深圳市外商直接投资基本情况数据分析报告2019版

广东省深圳市外商直接投资基本情况数据分析报告2019版

前言 本报告主要收集权威机构数据如中国国家统计局,行业年报等,通过整理及清洗,从数据出发解读深圳市外商直接投资基本情况现状及趋势。 深圳市外商直接投资基本情况数据分析报告知识产权为发布方即我公司天津旷维所有,其他方引用我方报告均需要注明出处。 深圳市外商直接投资基本情况数据分析报告深度解读深圳市外商直接投资基本情况核心指标从外商直接投资签订项目数量,外商直接投资合同利用金额,外商直接投资实际使用金额等不同角度分析并对深圳市外商直接投资基本情况现状及发展态势梳理,相信能为你全面、客观的呈现深圳市外商直接投资基本情况价值信息,帮助需求者提供重要决策参考及借鉴。

目录 第一节深圳市外商直接投资基本情况现状概况 (1) 第二节深圳市外商直接投资签订项目数量指标分析 (3) 一、深圳市外商直接投资签订项目数量现状统计 (3) 二、全省外商直接投资签订项目数量现状统计 (3) 三、深圳市外商直接投资签订项目数量占全省外商直接投资签订项目数量比重统计 (3) 四、深圳市外商直接投资签订项目数量(2016-2018)统计分析 (4) 五、深圳市外商直接投资签订项目数量(2017-2018)变动分析 (4) 六、全省外商直接投资签订项目数量(2016-2018)统计分析 (5) 七、全省外商直接投资签订项目数量(2017-2018)变动分析 (5) 八、深圳市外商直接投资签订项目数量同全省外商直接投资签订项目数量(2017-2018)变 动对比分析 (6) 第三节深圳市外商直接投资合同利用金额指标分析 (7) 一、深圳市外商直接投资合同利用金额现状统计 (7) 二、全省外商直接投资合同利用金额现状统计分析 (7) 三、深圳市外商直接投资合同利用金额占全省外商直接投资合同利用金额比重统计分析.7 四、深圳市外商直接投资合同利用金额(2016-2018)统计分析 (8) 五、深圳市外商直接投资合同利用金额(2017-2018)变动分析 (8)

外资企业股权转让变为内资企业,是否提供验资报告

外资企业股权转让变为内资企业,是否提供 验资报告 外资转内资股权转让 外汇局要求如下: 1.境内机构及居民个人提交的申请报告; 2.变更后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 3.转股协议原件和复印件; 4.商务部门关于所投资企业股权结构变更的批复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5.所投资企业股权变更后企业的营业执照、批准证书和经批准生效的合同、章程原件和复印件; 6.所投资企业最近一期验资报告原件和复印件(附询证函回函、转股收汇外资外汇登记证明); 7.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最近一期所投资企业的审计报告原件或有效的资产评估报告原件和复印件,涉及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的转股,应有所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或产权交易鉴证书; 8.与转股后收益方应得收入有关的完税凭证或中介机构的纳税意见(如为转股亏损则无须提供); 9.申请前一日申请方相关外汇账户对账单原件和复印件;10.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从上述要求可以知道,外汇局是在股权转让后立即审批核准受让方购汇对外支付,一般资本项下购付汇的

核准件有效期为1个月内。 IPO/新三板法律尽职调查之外资转内资注册资 本问题及解决办法 近年来我国国内资本市场多种融资渠道的增加,越来越多的企业从红筹结构回归国内上市,或者因股权转让或者国家行政征收,外资公司的外方投资者退出,由外商投资企业转为境内企业。 多数外资公司的注册(实收)资本币种不以人民币表示,按照要求须办理注册(实收)资本币种的变更登记,但受汇率波动的影响,注册资本汇率折算依据及多计或少计对IPO/新三板的影响分析,成为实务操作中的难点。 问题一:外资企业转为内资企业,注册资本汇率折算时间点的确定。 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4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第八条规定:外商投资的公司的注册资本可以用人民币表示,也可以用其他可自由兑换的外币表示。作为公司注册资本的外币与人民币或者外币与外币之间的折算,应按发生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的中间价计算,这是迄今为止有关注册资本币种问题最为明确和权威

关于境外股东是否可用其境内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质押问题的调研

关于境外股东是否可用其境内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向境外质押问题的调研 一、结论: 1.境外股东可以用其境内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向境外质押 2.该质押必须经过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时审批机构(商务部门)的批准 3.该质押应当完成工商管理部门的股权质押登记和外汇管理部门的对外担保登 记 二、相关依据 1.境外股东用其境内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质押不适用境内的对外担保的批准程序 规范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的主要法律文件包括《外汇管理条例》、《境内机构对外管理办法》、《境内机构对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问题的通知》。上述文件中,对对外担保中担保人的界定均为“境内机构”,包括“中资金融机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而境外股东用其持有的境内外商投资企业股权的质押中担保人是“境外股东”,本质是一个发生于境外但涉及境内资产的担保,因此不属于通常所说“对外担保”,即也不适用上述规范境内企业对外提供担保的法律文件。 而该等境外股权担保实现时,发生变更的也仅是外商投资企业的股东,而并无实际的资产变动,也即无外汇进出,因此,也不适用相关对外担保核准和登记手续。境外股东将其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变现时适用外商投资企业清算的外汇审批、登记程序。 2.担保标的境内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属于中国境内资产,需要经过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时审批机构(商务部门)的批准和登记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虽然此类型担保不属于需审批的“对外担保”,但是由于涉及境内外商投资 企业权益,必须遵守境内对外商投资企业权益变动的规制程序,否则会导致担保履行时无法实现。

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是指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以下统称为企业)的投资者或其在企业的出资(包括提供合作条件)份额(以下称为股权)发生变化。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主要原因导致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四)企业投资者经其他各方投资者同意将其股权质押给债权人,质权人或受益人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取得该投资者股权。”第十二条“企业投资者与质权人签订股权质押合同后,应将下列文件报送批准设立该企业的审批机关审查:(一)企业董事会及其他投资者关于同意出质投资者将其股权质押的决议;(二)出质投资者与质权人签订的质押合同;(三)出质投资者的出资证明书;(四)由中国注册的会计师及其所在事务所为企业出具的验资报告。审批机关应自接到前款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30日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企业应在获得审批机关同意其投资者出质股权的批复后30日内,待有关批复文件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备案。未按本条规定办理审批和备案的质押行为无效。” 因此,境外股东将其持有境内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质押时必须取得外商投资企业董事会同意股权质押的决议,经过批准设立该外商投资企业的商务部门(外经贸局或商务局或商务委员会)批准,并在设立的登记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质押备案。 3.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质押实现的注意问题 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依照《担保法》的规定,出质股权转移为质权人或其他受益人所有的,企业除应向审批机关报送第九条(一)、(二)、(三)、(五)项规定的文件外,还应同时报送质权人或其他受益人获得原投资者股权的有效证明文件。审批机关根据上述文件和本规定第十二条所述文件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审核。” 即在股权质押实现时仍然需要再次通过原批准设立该外商投资企业的商务部门的审核。 4.未经过相关审批部门登记和备案的股权质押合同的效力

外商投资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

外商投资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 企业代码外汇登记证编号 企业名称: 注册日期: 企业类型: 法人代表: 联系人: 电话: 经营期限: 邮政编码: 注册地址: 行业代码: 行业名称: 外方投资者所属国家(或地区)名称: 中方投资者: 外方投资者: 投资总额: 注册资本: 外方投资比例: 单位经办人: 填表日期: 公章: 开户须知:凡领到工商营业执照的企业须在30天内凭以下资料到外汇局申领《外汇登记证》:1、营业执照、批准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2、企业代码书和代码卡原件及复印件;3、经批准设立企业的合同、章程原件及复印件;4、公章。 参照汇率:1元人民币约折合0.12美元1元港币约折合0.13美元 办公地点:深南东路5006号(蔡屋围)中国人民银行大厦401室

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外汇管理须知 一、申领《外汇登记证》 1、凡领到工商营业执照的企业须在30天内凭以下资料到外汇局申领《外汇登记证》: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批准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企业代码证书和代码卡原件及复印件、经批准设立企业的合同、章程原件及复印件、公章。 2、企业在申领《外汇登记证》的同时还须填写《外商投资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 3、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外汇登记证》的企业,须补办登记。除带上述资料外,企业还须提交一份由法人代表签字的检讨。 二、开立资本项下外汇专用帐户 1、资本金帐户:企业中方及外方如以现汇投资的,在申领《外汇登记证》的同时申办资本金帐户,资本金帐户原则上只允许在一家银行开户。(此帐户一经开出不得更改) 2、增资资本金帐户:增资的企业须凭政府批准增资批复原件及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变更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补充章程或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原章程或合同原件及复印件、资本金帐户开户核准件(企业留存联和银行留存联)、申请报告、外汇登记证办理。 3、企业出资方式变更(设备改现汇):外资局修改章程的批复原件及复印件、补充章程原件及复印件、资本金帐户开户核准件(企业留存联和银行留存联)、申请报告、外汇登记证。 4、投资者专用外汇帐户:凭外汇局要求的相关资料开立。 联系电话:25590240-843 三、年检 凡领有外汇登记证的企业每年应进行外汇年检。 四、验资 外商投资企业验资须由会计师事务所到外汇局询证,以实物出资的,须到海关打印进口报关单付汇证明联。

商务部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报告表填表说明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报告表填表说明 一、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 (一)注册地址:填写注册地址后,需勾选是否位于自贸试验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内。 (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系指营业执照上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三)企业类型:按外商投资企业性质分别填写“合资”、“合作”、“独资”、“股份制”。“股份制”分为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其中非上市公司中的“公众公司”是指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 (四)成立方式: 1.合并新设:系指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合并各方解散。 2.分立新设:系指一个公司分立成两个以上公司,本公司继续存在并设立一个以上新的公司,或本公司解散并设立两个以上新的公司。 3.并购设立:系指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股东的股权或认购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增资,使该境内公司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外国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企业协议购买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资产且运营该资产,或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资产,

并以该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运营该资产。 4.吸收合并:系指公司接纳其他公司加入本公司,接纳方继续存在,加入方解散。内资企业吸收合并外商投资企业,作为吸收方的内资企业应填写此表,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勾选此处的“吸收合并”项,被吸收的原外商投资企业应另行办理相应的解散手续。 5.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非外商投资上市公司:系指外国投资者通过协议转让、上市公司定向发行新股(包括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和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要约收购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方式取得上市公司A股股份的行为。首次投资完成后取得的股份比例不低于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百分之十。 (五)投资行业:先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划分的小类行业类别代码勾选填写涉及的行业,再从中勾选确认一个行业作为企业的主营行业。 (六)业务类型:需勾选填写其中的一项或多项,不涉及各特殊类型的,勾选“不涉及以上各类型”。 1.高新技术企业:系指依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规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 2.独立法人研发中心:系指依据《关于外商投资设立研发中心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外国投资者以中外合资、合

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

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 暂行规定(2015修正) 【法规类别】外商投资企业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布日期】2015.10.28 【实施日期】2015.10.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 (二000年七月二十五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工商行政管理局令2000年第6号发布自2000年9月1日起实施根据2015年10月28日商务部令2015年第2号《商务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为规范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以及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采取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以及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本企业的名义,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企业或购买其他企业(以下简称“被投资公司”)投资者股权的行为。 外商投资举办的投资性公司境内投资,依照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以及

《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暂行规定》办理。 外国投资者与外商投资企业共同在中国境内投资,按照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办理,其中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被投资企业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三条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比照执行《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 》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不得在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投资。 第四条被投资公司应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条外商投资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方可投资: 第六条外商投资企业在鼓励类或允许类领域投资设立公司,应向被投资公司所在地公司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应提供下列材料: 第七条公司登记机关依《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决定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准予登记的,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在企业类别栏目加注“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字样(以下简称“《(加注)营业执照》”)。 第八条外商投资企业在限制类领域投资设立公司的,应向被投资公司所在地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以下称“省级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应提供下列材料:被投资公司的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外国投资者怎么投资中国

外国投资者怎么投资中国 一、审慎的市场调查 1、外国投资者考虑投资中国时,需要明确在中国投资的目的与目标,仔细研究目标市场的基本状况、优势与劣势等,并形成比较全面的商业发展计划。如果外国投资者在中国设立代表处或分公司等实体,建议充分与有关代表沟通,了解投资地的市场环境、经济条件及用工环境等,且不可贸然进行规模投资。 2、如果外国投资者不向通过绿地投资方式在中国开展商业运营,考虑通过资产并购或股权并购的方式收购目标公司,进而快速切入当地市场,获得成熟的采购、销售等商业渠道。此种方式,需要外国投资高度关注并购的相关商业风险、法律风险。 3、无论何种方式,审慎全面市场调查是至关重要的,它直接关系到投资计划及目标能够实现,对于未来公司运营的风险与困难进行充分的评估与识别,最大限度地实现投资初始目标。 二、客观评估产品的竞争力 1、通过市场调查,初步判断某种产品或服务的市场。众所周知,中国的市场竞争非常激烈,因此,外国投资者需要明确产品的核心竞争力,即是否有卖点。这一点非常重要,中国的市场非常庞大,如果你的产品的性价比非常高或能够准备切入消费需求,收益将是非常显着的。 2、即使你的产品具有很好的卖点,你是否有比较顺畅的渠道保证产品及时流向目标消费者。无论如何,你需要投入大量的时间、资源等进行产品策划、宣传、引导。同时,渠道的建设将是很辛苦的。 三、投资审批及相关问题 1、根据中国关于外资法律的规定,所有外国投资者的投资需要经过投资地主管机构的审批,如果投资额度达到一定的上限,需要报请上级、直至国家商务部的审批等。另外,项目审批也可能牵涉到发改委、外管局、环保局等。尽管中国政府关于项目审批流程等相对公开透明,但最终完成全部审批也需要相当的时间与精力,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推动项目及时报批及完成。 2、投资过程需要各种专业服务支持。无论何种方式投资,投资者都需要了解中国的法律、税务、会计、外汇、进出口等规定。特定行业,需要进一步了解与掌握。上述问题可以借助外部专业力量予以解决。

江苏省外商投资企业年底注册登记情况数据分析报告2019版

江苏省外商投资企业年底注册登记情况数据分析报告2019 版

序言 本报告全面、客观、深度分析当下江苏省外商投资企业年底注册登记情况现状及趋势脉络,通过专业、科学的研究方法及手段,剖析江苏省外商投资企业年底注册登记情况重要指标即外商投资企业数量,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总额,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等,把握江苏省外商投资企业年底注册登记情况发展规律,前瞻未来发展态势。 江苏省外商投资企业年底注册登记情况数据分析报告知识产权为发布方即 我公司天津旷维所有,其他方引用我方报告均需注明出处。 江苏省外商投资企业年底注册登记情况分析报告数据来源于中国国家统计 局等权威部门,并经过专业统计分析及清洗处理。无数据不客观,借助严谨的数据分析给与大众更深入的洞察及更精准的分析,体现完整、真实的客观事实,为公众了解江苏省外商投资企业年底注册登记情况提供有价值的指引,为机构和个体提供有意义的参考。

目录 第一节江苏省外商投资企业年底注册登记情况现状概况 (1) 第二节江苏省外商投资企业数量指标分析 (3) 一、江苏省外商投资企业数量现状统计 (3) 二、全国外商投资企业数量现状统计 (3) 三、江苏省外商投资企业数量占全国外商投资企业数量比重统计 (3) 四、江苏省外商投资企业数量(2016-2018)统计分析 (4) 五、江苏省外商投资企业数量(2017-2018)变动分析 (4) 六、全国外商投资企业数量(2016-2018)统计分析 (5) 七、全国外商投资企业数量(2017-2018)变动分析 (5) 八、江苏省外商投资企业数量同全国外商投资企业数量(2017-2018)变动对比分析 (6) 第三节江苏省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总额指标分析 (7) 一、江苏省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总额现状统计 (7) 二、全国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总额现状统计分析 (7) 三、江苏省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总额占全国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总额比重统计分析 (7) 四、江苏省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总额(2016-2018)统计分析 (8) 五、江苏省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总额(2017-2018)变动分析 (8) 六、全国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总额(2016-2018)统计分析 (9)

中国外商投资的新特征及其分析

中国外商投资的新特征及其分析 关于《中国外商投资的新特征及其分析》,是我们特意为大家整理的,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蜂拥而至及研发中心设置速度加快20世纪90年代以来,跨国公司在设立的地区总部和具有地区总部职能的投资性公司的数量在不断增加。在北京,具有跨国公司总部性质的投资性公司已达110多家;在上海,已有25公司建立了地区总部,有14家建立了具有总部性质的投资性公司。现在上海的外商办事处已有1500多家,一旦条件成熟,许多办事处会迅速升级为地区总部。根据《财富》杂志公布的调查结果,有92%的跨国公司已经计划近几年在中国设立地区总部。跨国公司在中国设立总部是着眼于中国市场的整体投资和战略投资。它们对一个企业上、中、下游各阶段的产品进行纵向投资,既投

资生产最终产品,也投资生产零部件;并对在中国分散的单个投资项目进行重新优化组合,以使技术、人才和资本最优配置,以新的重组集团体系产生整体效益。近几年,跨国公司重视产品的本地化,纷纷投资建立研发中心,中国正在成为跨国公司全球研发基地,到2001年底,据不完全统计,设在北京的跨国公司独立研发机构已达34家,上海设立了41家,其中有14家为全球性的研发中心。深圳设立了18家,苏州设立了7家。跨国公司在华设立的研发机构大多数是外商独资的研发机构。主要集中在信息通讯、生物制约、精细化工、运输设备制造等行业,包括微软、英特尔、IBM、松下等大型跨国公司。随着中国作为全球重要制造基地地位的逐渐形成,跨国公司在中国从事大规模研发投资的趋势不会改变,而且还会继续加强。跨国公司在中国设立研发机构并不断提升研发机构的水平,是由中国自身的优势和中国在跨国公司全球战略格局中地位的变化所决定的。(1)中国市场是一个增长较快,而且具有很多特色的市场,靠近市场进行研发活动,可以使其产品和技术适应中国国内市场的技术结构和需求特点。(2)在中国家中,中国的水平相对较高,而且还有大量优秀的科研人才,在中国建立研发中心可以获得成本低而素质较高的人力资源。(3)跨国公司在中国的经营战略发生变化,从用国外研发的产品做中国的市场,转向以中国市场进行产品的开发为中国市场做产品,这主要体现的是市场竞争优势战略。根据海默(S.Hymer)和金德尔伯格(C.P.Kindleberger)的垄断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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