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权利质押中的几种特殊构成方式

知识产权权利质押中的几种特殊构成方式
知识产权权利质押中的几种特殊构成方式

权利质押中的几种特殊构成方式

前言

知识产权法整体上未被纳入物权法的调整范畴,但物权法却将知识产权的质押事项纳入了担保物权的调整范畴,这不能不说是一个极其特殊的立法技术性处置。在权利质押中,物权法还对票据类质权构成制度进行了重大调整,产生了新旧立法上的差异。同时,由于存单质押在权利质押中的特殊性,即其可以在一定条件下离开存单票据本身而行使权利的特殊性使得该类票据权利在质押中必然要由“核押”制度进行配合适用。笔者对上述几方面涉及到的物权立法新问题提出自己独到的见解。

一、知识产权质押中的权利构成

从物权法的整体立法体系来看,其并未将知识产权纳入调整范畴。由于担保物权客体的广泛性故在“权利质押”一节中对知识产权进行了有限度的调整,但其规定却极其原则和简约。

物权法第223条中规定,可转让的注册商标专有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可以用于质押。该法第227条中规定,用知识产权出质的,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上述立法条款的原则性特征使得我们判断知识产权质押中的各方权利构成时,不能仅依靠物权法的规定,而应将物权法和各类知识产权法结合起来作为一个综合的法律体系去考虑。在传统的三大知识产权法域中,下列各类财产权性权利可以作为知识产权质押中的权利构成要素。

在商标法体系中,可供用于设定商标权质押的应专指注册商标。对非注册商标而言,由于其不能受到有关登记制度的控制而无法满足“登记”设立的条件,故不能作为知识产权质押权的构成因素。注册商标的主要财产权是商标转让权和商标许可使用权,其属商标所有权人赖以实现权利转化的主要权能,故作为质押权的构成因素也只能是这两项权利;在专利法体系中,由于专利权的产生不同于商标权,其并不依靠通过使用途径获得显著性后才获得权利,而是只要专利申报成功即可获得保护,故未投入实际使用领域的专利权即可作为各种权利转换的构成因素。在质押法律关系中,专利实施许可权和专利自身的转让权均可成为专利质押的标的;在著作权法体系中,由于著作权中的财产权构成比较繁杂,包括复制权、发行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表演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十余种原生性和派生性权利。从理论上而言,这些次级权利均可通过转让或许可使用的方式作为实现权利的途径而有理由作为著作权质押的构成因素,但实际上其进行市场价值转化的可靠性甚微,因许多权利尚需依靠第三人的再创作才能产生,故在现实经济法律生活中将其作为质押担保的构成要素应极其慎重。

为有效保护知识产权质押权的构成,必然要充分考虑到对知识产权原权利人所享权能的限制。否则,将会形成质押权的“空壳化”状态。根据物权法第227条第二款的规定,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可见,知识产权质押一旦设立,对质押人而言其原有的财产性处分权能将处于“冻结”状态,因为如果允许质押人继续行使相关的许可或转让权的话,则无论是有偿或无偿处分均是对质押权固有保障性的一种损害。因此,对质押人处分权能的“解

冻”必须让度于质押权人来行使,质押权人正是通过享有“解冻”的权利及提存等合同法制度来维护自己的质押权的。同时,由于知识产权质押权是要式权利,必须通过“书面”形式和“登记”行为来设定,故对该质押权的保护登记机关应负有必要的义务,即未获质押权人同意时,对质押人设定质押后的处分行为不得给予许可登记或过户登记。否则,质押权人可向登记机关主张赔偿的权利。

目前,除物权法外规定知识产权质押制度的配套性立法的效力层级较低,均由一些次级立法构成,故在现实法律生活中具体设定和适用知识产权质押制度时应当注重对知识产权最新立法动态的关注。应当说,对知识产权质押的构成因素不应仅限于三大传统法领域,凡是具有市场价值并具有可流转性和可控制性的财产性权能均可构成知识产权质押的标的。

二、票据类质权构成的立法差异

物权法第224条对票据类等有价证券的设质制度进行了规置,即“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该制度中关于质权的设立应以权利凭证的交付或办理出质登记作为法律要件的规定显然与票据法、公司法、合同法所要求的构成要件有所差异。

在票据法中,票据质权的构成以“背书”制度作为其有效设立的强制性制度。该法规定,“汇票可以设定质押;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出质人未在汇票粘单上记载‘质押’字样而另行签订质押合同、质押条款的,不构成票据质押”。可见,要解决新旧法之间对票据质押制度的冲突必须合理确定背书制度与交付制度在其中的法律地位和作用。

新旧立法的制度差异在于旧法以质押背书作为设质标志,物权法以权利凭证的交付作为设质标志。笔者认为,只有引入物权原因行为和变动行为理论及动产交付制度才可以对新旧立法差异进行合理的协调。实际上,签订质押合同是设定票据质权的原因行为,其调整的是质权各方的基础法律关系;以背书规则在票据上进行签章并记载‘质押’字样是设定票据质权的实质性条件,否则质权人只能享有合同法上的权利而不享有票据权利;票据交付是将票据视为特殊“动产”而对票据持有权进行转移的行为,因为票据持有权与票据权利属性质完全不同的权利范畴。背书与交付行为结合起来则共同构成物权的变动行为。所以,一项完整的票据质押是由质押合同和质押背书及票据交付三项法律行为有机结合而构成的。应当认识到,在物权法体系下的票据质押背书与交付是并列性条件而不是排斥性关系。由于背书制度是国际通行的票据交易制度,故物权法关于以交付作为质权设立标志的立法本意不可能也不应该排斥背书制度在其中的法律地位和作用。否则,抛弃了背书规则的中国票据质押物权制度将会在国际上处于无法流通的状态,故不能因物权法未规定票据质押背书规则就误以为新法对票据质押取消了背书制度。

在公司法中,对于无记名债券质押可直接适用动产交付制度以“合同加交付”的方式完成设质行为。但是在记名债券中,要涉及到在公司债券存根薄进行登记的程序,故以公司债券设质的要将登记制度考虑在内,而不能以物权法不明确的规定而想当然地排斥登记制度在债券设质中的法律地位。

在合同法中,有关仓单的流转制度规定“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盖章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由于质押是权利转让的一种形式,故以仓单设质时也应当遵循前述制度。根据物权原因与变动行为理论,仓单质押合同系质押当事人设定质权的原因行为,背书和保管人的登记是仓单质权设定的实质性条件,将经过背书和登记后的仓单进行交付是物权的变动行为,上述两种行为结合才能共同完成一宗完整的仓单质押。

三、存单质押的特殊性

令人疑惑的是物权法第224条的最后一层内容,即“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此项规定的必要性和可适性值得怀疑,因为所有的票据类权利的特殊性就在于权利与票据本身完全是一体化的,没有票据则根本无法行使票据权利,故没有权利凭证却在实际中能够设定质权的可能性极为少见,但在存单质押中尚有存续的余地。

存单等金融凭证的质押是一种常见的担保方式,但其中却存在很大的风险,往往可能使得该质押担保完全落空。笔者认为,根据存单类质押的基本原理,其避免风险的关键措施是“核押”。

(一)、存单类金融凭证质押的成立方式及其风险特征

存单质押的成立方式有两种:一是签订质押合同加存单交付的普通方式;二是简单交付占有的简易方式。存单质押虽在法律上属于权利质押,但仍然要适用动产质押的“占有”规则,债权人必须实际占有存单。否则,无论签订何种质押合同或设定何种质押条款,均使得质押合同不成立。

债权人的风险主要有两种可能:一是存单本身的真实性问题;二是存单资金的流失的问题。如果存单本身系不可兑的非真实金融权利凭证,则名义上在该存单中签章的金融机构不会承担任何存兑责任,债权人接受的存单质押等于一纸空文,没有任何权利保障可言;同样,即便是真实的存单质押也存在一定的风险。由于在存储法律关系中对存款人设立了一项重要的权利保障制度,即存单的“挂失”制度。当质押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将质押后的存单又挂失时,存单的签发金融机构在符合条件时是不能阻止存单所有人的此项行为的,从而使得债权人所接受的存单质押资金处于随时可能被支取或流失的不安全状态之中。正是由于存单权利的行使在特定条件下可以与存单本身相分离的特殊性,使得债权人在接受存单质押时存在着固有风险。

(二)、“核押”是避免金融权利凭证质押风险的有效措施

“核押”是指签发存单的金融机构对所拟质押存单真实性的再确认行为,其既包括对存单本身真实性的确认,也包括对质押意思的登记。核押的法律价值在于,存单一经签发行核押后则该金融机构负有不得再对该存单“挂失”且不得使存单资金被支取的法定义务。否则,核押机构应当对债权人承担全额赔偿责任。显然,核押是债权人(质权人)转化担保风险的一种有效方式。但必须明确的是,核押既不是存单质押的成立条件,也不是质权人的法定义务,其只是质权人可自主采取的一种风险防范措施。在核押前,质押风险应当由质权人承担,但核押后的风险则完全转移到存单签发行。可见,核押是应质权人的要求而给存单签发行设定

的一项义务,且真实存单的签发行在面对核押要求时,是无权拒绝“核押”义务的。

当存单权利人对已经被核押的存单丧失持有时,即可根据挂失制度救济其票据权利,待获得权利保障后,仍可以行使权利质押。其质押权自存单债务人银行履行了登记手续后成立。

最新知识产权管理体系一整套记录表单

最新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记录一整套记录表单 序号记录名称记录编号保存部门保管方式保存期限 1 文件目录IPJL422-01 体系部电子件三年 2 文件发放回收登记表IPJL422-02 体系部电子件三年 3 文件借阅表IPJL422-03 体系部电子件三年 4 文件更改单IPJL422-04 体系部电子件三年 5 文件处理审批单IPJL422-05 体系部电子件三年 6 记录清单台账IPJL424-06 体系部电子件三年 7 年度知识产权目标分解IPJL532-07 知识产权部电子件三年 8 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一览表IPJL533-08 知识产权部电子件长期 9 管理评审计划IPJL550-09 体系部电子件三年 10 管理评审报告IPJL550-10 体系部电子件三年 11 会议签到表IPJL543-11 知识产权部电子件三年 12 培训工作计划IPJL612-12 人力资源部电子件三年 13 培训实施情况记录IPJL612-13 人力资源部电子件三年 14 知识产权奖励台账IPJL616-14 人力资源部电子件三年 15 知识产权奖励表IPJL616-15 人力资源部电子件三年 16 知识产权费用预算表IPJL630-16 财务部电子件三年 17 知识产权检索申请表IPJL710-17 知识产权部电子件三年 18 知识产权检索报告IPJL710-18 知识产权部电子件三年 19 知识产权申请审批表IPJL710-19 知识产权部电子件三年 20 知识产权管理台帐IPJL710-20 知识产权部电子件长期 21 知识产权变更、放弃申报审批表IPJL720-25 知识产权部电子件三年 22 知识产权有效性评估报告IPJL720-26 知识产权部电子件三年 23 知识产权纠纷记录台账IPJL740-27 知识产权部电子件三年 24 输出国(地区)法律法规状况报告IPJL743-28 知识产权部电子件三年 25 知识产权海关备案记录IPJL743-29 知识产权部电子件三年 26 合同知识产权审查表IPJL750-30 知识产权部电子件三年 27 立项报告IPJL810-31 研发部电子件三年 28 立项知识产权状况分析报告IPJL810-32 研发部电子件三年 29 研发项目知识产权规划IPJL820-33 研发部电子件三年 30 跟踪检索记录IPJL820-34 研发部电子件三年 31 知识产权评估报告IPJL820-35 知识产权部电子件三年 32 知识产权风险评估报告IPJL810-36 知识产权部电子件三年 33 内部审核计划IPJL920-37 体系部电子件三年 34 内部审核检查表IPJL920-38 体系部电子件三年 35 内部审核矫正通知单IPJL930-39 体系部电子件三年 36 内部审核报告IPJL930-40 体系部电子件三年 37 各部门知识产权工作职责IPJL542-41 人力资源部电子件三年 38 内部联系单IPJL543-42 知识产权部电子件三年 39 技术交底书IPJL543-43 研发部电子件三年

论知识产权的权利限制

论知识产权的权利限制 【摘要】 知识产权的权利限制表现为权能的限制、行使的限制、时间的限制、主体的限制、客体的限制和地域的限制,既有法定的权利限制,也有意定的权利限制。权利限制制度的创设旨在权利人与社会大众之间保持一种利益上的衡平关系,基于同一目的,也有必要对知识产权的权利限制予以限制。选择权利限制时应当考虑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科技发展水平和权利限制引发的成本。 民法崇尚“法无禁止皆可为”的理念,充分体现了权利本位的思想。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权利人可自由行使,因为权利意味着自由,既有行使的自由,也有不行使的自由。然而,因应社会的发展,权利绝对自由的观念发生了根本变化;任何权利皆应受到限制,没有不受限制的权利。 一、权利限制的表现形式 权利限制即是指权利诸方面受到的来自权利人以外的约束,既有来自公法上的约束,也有来自私法上的约束。就知识产权而言,其权利限制表现为权能的限制、行使的限制、时间的限制、主体的限制、客体的限制和地域的限制。 1、权能的限制 知识产权既为私权,按常理说,其权利种类和内容可自由创设。然而,同物权一样,知识产权也奉行了权利法定主义,权利的种类和内容非由法律规定则不能随意创设。专利法第11条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显而易见,与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相比,外观设计专利权就没有许诺销售权。 2、行使的限制 前已述及,权利意味着自由,权利人既有行使的自由,也有不行使的自由。我认为,著作权法上的合理使用制度即是对行使著作权予以限制的典型,专利法上的强制许可制度则是对不行使专利权予以限制的典型。在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中,作品使用人只要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的条件,著作权人就不能以行使著作权为由干涉使用人的正当使用;于此情形中,著作权的行使,就受到了合理使用制度的限制。在专利强制许可制度中,强制许可申请人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并获得了专利管理部门的准许,就可以在支付专利使用费的情况下使用专利权人的专利技术,专利权人不能以权利人自居,不许可申请人使用其专利技术;于此情形中,专利权人不行使专利权的自由就受到了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的限制。同样道理,法定许可制度也构成了对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的限制。 3、时间的限制 按理说,权利应与权利客体共存亡;客体存在,权利就应存在,客体灭失,权利自无存在的理由,正如“皮之不存,毛将焉附”所言。知识产权则不然,其客体具有永久性,不会灭失。但知识产权却不能永久存在,否则,公共知识就不能丰富。依专利法为例,第43条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发展现状分析

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发展现状分析 一、实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现实条件 允许科技型中小企业用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做质押,获得贷款,是一种更符合市场规律的做法。就我国目前的现实情况而言,推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在政策环境、市场需求和供给意愿等方面已经具备一定的条件。 政策环境:早在1996年lO月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中国专利局)即根据我国担保法、专利法等,制定实施了《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国务院发布了《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根据国务院部署,作为配套政策的首批99项具体的实施细则由国务院16个部门制订,而由银监会负责的促进自主创新的金融政策是广大企业最为关注的政策之一。2007年2月,银监会正式对外发布了《关于商业银行改善和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和《支持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的政策性金融政策的实施细则》。《指导意见》规定,商业银行对高新技术企业授信,应当探索和开展多种形式的担保方式,如出口退税质押、股票质押、股权质押、保单质押、债券质押、仓单质押和其他权益抵(质)押等。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经国家有关部门评估的高新技术企业,还可以试办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授信,可以由借款人提供符合规定的企业资产、业主或主要股东个人财产抵(质)押以及保证担保,采取抵押、质押、保证的组合担保方式,满足其贷款需求。这意味着科技型中小企业可以使用知识产权作为质押物向银行申请贷款,也标志着科技与金融进入了真正的密合期。

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实践结果 我国政府已经认识到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对于解决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重要性,并从政策上为企业利用知识产权质押向银行获取贷款提供了法律保障。从2008年下半年起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渐成热点,在一些驰名商标和商标注册量多的地区率先兴起了商标质押贷款,而各地政府也在纷纷出台相关条例。 2009年年初国家知识产权局确定了首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单位,北京海淀区知识产权局、吉林长春市知识产权局、湖南湘潭知识产权局、广东佛山市南海区知识产权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知识产权局和江西南昌市知识产权局,旨在通过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帮助创新型中小企业解决资金紧张等难题。 实践中,六个试点单位都以积极的姿态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先后出台了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贴息资金和融资中介机构扶持补贴的政策,此外还主动与银行签订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合作协议。在它们的示范和带动下,其他地方政府也出台了一系列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扶持政策,其中尤以成都力度为大。在成都,一旦企业贷款出现问题,政府将承担其中90%的损失,银行仅承担10%,扶持力度之大,让人叹为观止。 2009年9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又启动了第二轮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工作。成都市知识产权局因其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上的成绩成为第一个进入试点名单的单位,与其一同进入试点名单的还有江苏的无锡、浙江的温州、湖北的宜昌、广东的广州、东莞等5市的知识产权局。 三、我国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制约因素 多年以来,为加快经济发展,扶持技术含量高、经济效益好的知识产权项目,促进先进技术的实施转化,一些地方纷纷出台了知识产权质押管理办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操作办法,有关部

尽职调查清单(详细版)

尽职调查清单 (生产经营部分) 说明 1.本清单中所称之“公司”系指公司。 2.在回复本调查清单时,请贵公司尽可能收集并提供书面文件,并 在回复文件上加盖公章。请将所准备的文件按照本清单的顺序排列妥当并按本清单的序号制作相应的文件清单目录以便查找和核对;对不适用的问题请注明“不适用”;对无资料的项目,请注明“无资料”。 3.在回复本调查清单时,针对不同调查内容提供的文件如为同一份 文件,为避免重复提供,请注明相关题号。 4. 除特别说明外,请提供截止2012年3月31日的相关文件资料。 5. 除非特别指明,“近三年”指2011年、2010年、2009年(截至 20 年12月31日)。 6.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本清单所列的文件系根据一般惯例的要求而 初步确定的内容,随着工作进展情况,需要的文件内容可能会有所增加或调整,我们将有可能贵公司提出下一步的补充文件清单,请公司予以支持、理解为盼。 7. 如有本调查清单未涉及的其他情况及文件,而公司认为该等情况 及文件有必要提供,请及时与上海航天电源联系并提供有关说明及文件。

一、企业基本情况调查 (一)公司基本法律文件 1.最新已通过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公司现行有效的章程,以及设立至今,历次修订的并经工商登 记备案的章程; 3.公司设立以来,历次工商变更登记后的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复 印件; 4.公司及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经营资质的相关证明文件(没有请 省略)。 (二)公司设立的情况介绍 1.相关政府部门对设立公司的批准文件(含批准证书),政府批 准的公司协议(含补充部分)、合同。 2.改制重组协议(如有);合资协议(如有) 3.资产评估报告 4.审计报告 5.验资报告 6.公司设立时的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复印件 7.公司设立时的章程 (三)公司演变情况介绍 1.公司注册资本、股东及股权结构、法人代表变更情况; 2.公司业务扩展和转变情况; 3.公司发展中主要历史事件和变动; 4.历史遗留问题和影响(请就各问题作出专项说明); 5.公司发展过程中的合并、联合、重组事件及其原因和背景;

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开展难点

我们都知道,一些学术上的专利都是可以拿来质押贷款,但是在实施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同时也是有些难点的地方。下面来看看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开展主要难点。 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开展主要难点 1、知识产权相关法律不甚完备。 如知识产权许可使用权是否属于《担保法》第79条规定的可以转让的权利不确定;“专利权”这一术语在《担保法》和《专利法》中是否包括许可使用权不确定。 2、知识产权价值不易确定。 知识产权质押最重要的环节是知识产权的评估,但我国欠缺完善的知识产权评估制度,执业主体对行政机关依附性强而造成能力缺乏,从业人员素质差影响了评估质量,评估缺乏统一的标准及规则而影响了评估的结果。 3、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风险问题。 鉴于知识产权融资存在较大风险,西方大部分商业银行均采取了谨慎的操作态度,即由专业贷款机构、风险投资者或投资商以取得股权的形式参与知识产权融资业务。

4、银行驾驭知识产权质押的能力不够成熟。 国内一些银行对企业静态资产担保较为重视,但对具有无形资产特征的知识产权担保形式缺乏了解。 5、知识产权变现的可能性不易预测。 同传统的担保贷款相比,知识产权的流动性不及不动产,因而处分就相应地困难。特别是在现阶段,国内知识产权意识普遍不高、知识产权转让市场小的情况下,知识产权的变现尤显困难。 现在我们国家内,也有的银行是开展这些内容,但是不是全部的银行都可以贷款,我们需要的可以提前咨询一下银行方面。 汇桔网不断追求模式创新、技术创新、服务创新,利用开放的互联网平台与知识产权行业深度融合,凭借一流的运营管理团队,强大的资金、专业、渠道等资源优势,汇聚政府、 协助企业实现商标、专利、版权的买卖、许可、合作,让企业有效配置技术创新资源,实现知识产权产业化,助力,企业转型升级。

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相关要求及材料

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相关要求及材料 一、贷款审批流程: 、企业经各单位召开联席会议审核进入风险补偿资金池企业名单后可申请专利权质押贷款,、专利权由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形成初评报告。 、向银行提供企业资料以及专利相关材料以及初评报告 、由吉林银行业务及风险评审部门对企业相关资质进行审核,如不通过则通知客户说明情况,审核通过后形成授信批复。 、客户获得银行批复之后,由评估公司协助与银行客户经理一同办妥专利权质押、公证、保险等相关手续后,签订合同、报吉林省科技厅进行备案。 、贷款发放。 二、贷款基本情况 、贷款额度:由本风险补偿资金项目对应支持的单笔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万元,同一企业由本风险补偿资金项目对应支持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万元。授信金额不超过专利评估价值的,此外考虑到专利权变现的苦难程度,还会结合企业经营情况进行评审考量。 、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还款方式:可采用还款方式包含但不限于按月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等额本金、等额本息及其他方式的分期还款等。 、借款用途:不得参与房地产、金融投资、股票期货。 限制进入建筑施工、钢铁、煤炭、水泥、平板玻璃、多晶硅、风电设备、传统煤化工、电解铝、铁合金、有色金属、造船、重型设备、通用机械、皮革、稀土、焦化、光伏、大豆压榨、酒精、电石、电铜冶炼、铅冶炼、锌冶炼、造纸、味精、柠檬酸、印染、化纤、铅蓄电池等国务院列入重点调控的产能过剩行业、潜在产能过剩行业。 三、借款人要求: 、还款来源及能力:年营业收入最低超过现有贷款金额的倍。总负债目前贷款申请额度不超过企业总资产的。 、原则上连续经营三个年度和最近二年的盈利记录,具备还本付息的能力。 、恪守信誉,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管理者等无不良信用记录。 我行规定的其他贷款条件。 四、出质的专利权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经科技厅及评估机构认可的,借款企业或其实际控制人、股东自由、权属无争议、专利权合法有效,且未被启动宣告无效程序,不存在民事、行政纠纷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出质的情形,可正常办理质押手续的各类专利; 发明专利权的法定胜于有效年限不少于八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法定剩余有限年限不少于五年; 包含出质专利权的项目或者产品具有较高的科技含量,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本区域产业发展方向,符合环保技能要求,且正处于实质性的实施阶段,并初具产业化经营规模,具有良好的市场潜力和经济社会效益; 与包含出质专利权的项目实施或者产品生产密切相关的专利权一并质押; 如专利权涉及国家安全、机密或者商业秘密的,应当在申请时声明。 五、贷款相关材料: 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开户许可证、机构信用代码证、经年检的相关行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根据企业性质而定)、公司章程(工商局备案的,尾页有所有股东签字样本并加盖有单位公章)、法人代表、股东、被授权办理贷款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复印在一张

尽职调查清单(详细版)

尽职调查清单 一、企业基本情况调查 (一)公司基本法律文件 1.最新已通过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公司现行有效的章程,以及设立至今,历次修订的并经工商登 记备案的章程; 3.公司设立以来,历次工商变更登记后的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复 印件; 4.公司及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经营资质的相关证明文件(没有请 省略)。 (二)公司设立的情况介绍 1.相关政府部门对设立公司的批准文件(含批准证书),政府批 准的公司协议(含补充部分)、合同。 2.改制重组协议(如有);合资协议(如有) 3.资产评估报告 4.审计报告 5.验资报告 6.公司设立时的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复印件 7.公司设立时的章程 (三)公司演变情况介绍 1.公司注册资本、股东及股权结构、法人代表变更情况;

2.公司业务扩展和转变情况; 3.公司发展中主要历史事件和变动; 4.历史遗留问题和影响(请就各问题作出专项说明); 5.公司发展过程中的合并、联合、重组事件及其原因和背景; 6.公司自成立以来的所有董事会成员和高管人员的变动。 (四)公司股权结构情况 1.各股东名称; 2.各股东持股比例、持有股份性质。 二、公司管理: (一)公司组织结构 1.公司现在建立的组织管理结构; 2.公司章程; 3.公司董事会的构成,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监事会成员在外兼 职情况; 4.公司股东结构,主要股东情况介绍,包括背景情况、股权比例、 主要业务、注册资本、资产状况、盈利状况、经营范围和法定 代表人等; 5.公司和上述主要股东业务往来情况(如原材料供应、合作研究 开发产品、专利技术和知识产权共同使用、销售代理等)、资 金往来情况,有无关联交易合同规范上述业务和资金往来及交 易; 6.公司主要股东对公司业务发展有哪些支持,包括资金,市场开 拓,研究开发、技术投入等; 7.公司附属公司(厂)的有关资料、包括名称、业务、资产状况、

知识产权限制制度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知识产权限制制度 篇一: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样本 第一部分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汇编 一、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本单位知识产权的创造、管理、实施和保护,规范知识产权工作,鼓励员工发明创造的积极性,促进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是指本单位职工在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 职务智力劳动成果及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取得或享有的权利。离退休、停薪留职、辞职或调离的职工以及离开单位的工作人员1年内完成的与其在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分配任务有关的智力成果而产生的知识产权也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包括: (一)专利权;

(二)商标权; (三)著作权(含计算机软件); (四)商业(:知识产权限制制度)秘密(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 (五)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 (六)植物新品种权; (七)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和装潢; (八)单位名称(商号)、网站域名等法律法规规定保护的其它知识产权。 第四条知识产权管理遵循统一管理、分工协作、规范有序的原则。 第二章知识产权的归属 第五条本单位员工执行本单位工作任务或利用单位名义、利用单位物质条件和未公开的技术情报资料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而产生的知识产权,所有权归本单位所有。 (一)执行本单位工作任务产生的知识产权是指: 1.执行本单位工作任务所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获得的知识产权; 2.履行本岗位职责所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获得的知识产权; 3.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取得的知识产权属于所在单位的业务范围;

专利权质押贷款20120529

2013年全省专利权质押贷款工作安排意见 发布人:Hebghc 发布时间:2013-2-21 9:29:27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关于“支持小微企业特别是科技型小微企业发展” 精神,充分发挥知识产权服务创新驱动发展的作用,加快中小企业发展,根据财政部、银监会、国家知识产权局等5部门《关于加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与评估管理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通知》(财企〔2010〕199号)和《河北省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冀知办〔2010〕11号),现就进一步做好2013年全省专利权质押贷款工作提出如下安排意见: 一、思路目标 2013年,我省专利权质押贷款工作的总体思路是:以促进专利技术商用化和产业化、加快中小企业发展为宗旨,在全省范围内深入开展专利权质押贷款工作,通过政策引导、搭建平台、资金扶持、目标管理和强化跟踪服务等措施,推动全省专利权质押贷款工作迈上新台阶、取得新突破,努力开创专利权质押融资贷款工作新局面。 2013年全省专利权质押贷款工作的目标是: 1.年内通过专利权质押融资方式取得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总额突破3亿元。其中,石家庄市实现融资贷款额5000-6000万元,石家庄高新区实现融资贷款额2500-3000万元;邯郸、唐山、保定、廊坊、秦皇岛5市各实现融资贷款额2500-3500万元,衡水、邢台、沧州、承德、张家口5市各实现融资贷款额1500-2000万元;鹿泉、霸州、涿州、冀州、迁安、武安、丰南等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实施县(市、区)各实现融资贷款额700-1000万元。 2.石家庄、邯郸两市按省政府文件(冀政办〔2012〕25号)要求,积极争取列入国家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城市。 二、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开展专利权质押贷款工作既是破解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瓶颈、加快中小企业发展的有效途径,也是促进专利技术商用化和产业化、推动我省知识产权工作创新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做好这项工作是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组织协调、综合服务能力的集中体现。各级知识产权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专利权质押贷款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把专利权质押贷款工作摆在重要位置,认真组织,扎实推进,确保实效。 (二)加强协调配合。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加强与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性担保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保险公司和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沟通与合作,通过典型宣传、专题培训、银企对接、政策引导等方式,促进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多种模式的专利权质押贷款业务。有条件的地市应争取与银行业金融机构、担保机构、中介服务机构签署《专利权质押贷款战略合作协议》,建立专利权质押贷款工作联系制度和常态化的对接机制。 (三)精心筛选试点。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根据各自承担的贷款规模指标,深入企业调查研究,摸清底数,细化需求,选择好试点企业,切实将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信贷政策,科技含量高、创新性强、经营业绩突出和具有良好信用等级

专利尽职调查报告

专利尽职调查报告 专利尽职调查报告一、调查目的 受某知识产权局委托,赴公司进行专利问卷调研,了解企业或个人对于专利的申请、运用和保护的情况,鉴于此作为国家专利政策的实施方向。 二、调查对象 某市慈溪市指定被调研企业及个人 三、调查方式 携专利问卷前往指定的不同企业找到公司的专利负责人做问卷调查并留下其联系方式,盖好公司公章。个人问卷要求填写相关真实信息。 四、调查时间:20**年7月20日――――20**年08月20日 五、调查内容 专利问卷分为a与b卷,分别为企业专利权人信息和专利信息,主要针对公司对于专利的申请、运用和保护的情况。 六、调查结果 问卷完成率在95%左右,成功地完成了老师规定的完成率,靠自己实践奋斗而获得社会经验和锻炼的能力。 七、调查感想 第一次参加大学的暑期社会实践活动,我明白了大学生

社会实践是引导我们大学生走出校门,走向社会,接触社会,了解社会,投身社会的良好形式;是培养锻炼才干的好渠道;是提升思想,修身养性,树立服务社会的思想的有效途径。通过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有助于我们在校大学生更新观念,吸收新的思想与知识。近一个月的社会实践,一晃而过,却让我从中领悟到了很多的东西,而这些东西将让我终生受用。社会实践加深了我与社会各阶层人的感情,拉近了我与社会的距离,也让自己在社会实践中开拓了视野,增长了才干,进一步明确了我们青年学生的成材之路与肩负的历史使命。社会才是学习和受教育的大课堂,在那片广阔的天地里,我们的人生价值得到了体现,为将来更加激烈的竞争打下了更为坚实的基础。我在实践中得到许多的感悟! 从问卷下发的第二周起,我开始落实自己的任务。因为我先选择了几家附近的几个镇的企业,所以我骑车去做了调查。一周后,我乘公车又去了较远的几家公司和个人住址。期间碰到不少的冷漠拒绝,但我一次次登门,一次次请求,最终在老师和科技局的帮助下坎坷完成了大半任务。调查中,我要感谢王宇华和廖红老师,她们帮助我解决了很多调查中的难题。我也会在每周三周六询问每位调查成员的调查状况以及出现的问题,向老师汇报工作进度。老师发来的相关文件都认真阅读,具体落实里面补充的要求。在调研期限的最后一周,我们小组分组进行远的镇的调查。当然组队任务的

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额度问题

没有实物抵押,仅凭一纸证书就可贷来真金白银。说到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也许你会和广大企业主一样,脑海中满是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额度的疑问,下面来介绍下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额度的问题。 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是指以合法拥有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经评估后向银行申请融资。其中,主要是专利质押贷款,包括发明专利、软件著作权等。 随着产业转型升级的加快,企业对专利技术的转换运用也越来越重视,知识产权局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推进相关工作,加快建设完善知识产权运营体系和平台,促进综合运用,包括知识产权转移转化、交易流转、质押融资。 在说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额度之前,我们就不得不说说对知识产权这项无形资产的价值评估。相信大家都明白,只要是无形资产,在评估上也就会很多主观判断和缺乏统一的评估制度标准。 在企业向银行提交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书面申请后,会由专业评估机构对企业商标专用权或者专利权价值进行评估,之后会由银行对企业提交的资料及商标专用权评估结果进行审核。

金融机构根据商标或专利的评估价值作为确定质押贷款的授信额度的参考,质押率通常规定不超过质押物时点价值的50%,在实际造作中受行业、地区及风险控制等诸多因素影响与限制,一般为10%—60%之间,质押率在20%-60%的居多。 另外,是资产就会有价值变化波动的可能。所以说,一项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额度,除了与其估值占比20%-40%的质押率有关,往往会与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人对拥有知识产权的相对应企业市场前景的认知、企业当前状况解读和未来发展趋势预判、企业拥有知识产权数量和品质等的认定衡量相关。 汇桔网不断追求模式创新、技术创新、服务创新,利用开放的互联网平台与知识产权行业深度融合,凭借一流的运营管理团队,强大的资金、专业、渠道等资源优势,汇聚政府、高校、金融机构等战略合作伙伴及众多知商企业,结成了广泛的知识产权“用权”产业联盟,协助企业实现商标、专利、版权的买卖、许可、合作,让企业有效配置技术创新资源,实现

知识产权滥用及其法律规制

知识产权滥用及其法律规制 ;一、权利滥用与知识产权滥用 总的看来,禁止权利滥用既是现代社会一种普遍的、基本的法律观念,也是现代各国法律乃至宪法所普遍规定的基本法律原则。而“权利滥用”的实质在于权利人以不公平、不适当的方式行使其权利,不适当地扩张了其所享有的权利。关于构成权利滥用的标准,各国先后一共确立过故意损害、缺乏正当利益、选择有害的方式行使权利、损害大于所取得的利益、不顾权利存在的目的、违反侵权法的一般原则等6个标准,并且呈现由主观化向客观化发展(以解决主观恶意难以证明的问题)和严格化的趋势(故意的和过失的、损害已经造成和可能造成)。 ①有的学者则认为,构成权利滥用要有四个要素:主体是正在行使权利的权利人;客体是社会的、国家的、集体的或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主观方面是权利人存有故意的心理状态;客观方面是有危害他人权利和利益后果的行为。② 以上关于权利滥用的分析也完全适用于知识产权的滥用。知识产权是民事权利,是私权,这是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所明确承认的基本原则。与任何其它民事权利一样,知识产权也有被滥用的可能。 知识产权的滥用,是相对于知识产权的正当行使而言的,它是指知识

产权的权利人在行使其权利时超出了法律所允许的范围或者正当的界限,导致对该权利的不正当利用,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在这里,知识产权的获得与知识产权的行使是两个问题,不能因为知识产权是合法获得的权利就忽视、甚至否认其也有滥用的问题。 ③知识产权所具有的重要的经济意义,使得它容易被权利人不正当地加以利用,破坏正常的市场竞争。例如,在知识产权行使的过程中,权利人往往利用许可(授权)方式,扩张其所享有的知识产权,或者说,权利人往往利用许可合同的规定,限制被授权人所可以正当从事的行为。 由于知识产权在现代社会中具有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是知识经济时代最重要的产权,因此在现代社会,无论是知识产权被滥用的可能性还是被滥用后造成的后果,都会大大增加。实际上,无论是在国内还是在国外,滥用知识产权的例子都不鲜见。例如,近几年来在美国闹得沸沸扬扬的微软垄断案以及微软在欧盟、我国台湾地区等地方受到的违反竞争法或公平交易法的指控,都涉及微软对知识产权滥用的问题。而在今年初美国思科公司起诉中国华为公司侵犯其知识产权的背后,也存在思科滥用其知识产权的深层次问题。 二、知识产权滥用的法律规制体系

商业银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管理规定

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管理规定 1.目的 为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发展,规业务操作,加强业务管理,依据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和我行现行信贷管理办法与操作规程,制定本管理规定。 2.适用围 本文件适用于总行各相关部门及各经营单位。 本文件适用于北京银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 3.定义、缩写和分类 3.1定义 知识产权质押贷款 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是指贷款银行向企业发放的,由企业以合法有效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作质押,用于满足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资金需求的贷款产品。本规定所称知识产权仅限于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商标专用权,用于质押时依照物权法的规定特指该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益。 3.2缩写 无 3.3分类 无 4.职责与权限

5. 基本原则 5.1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模式 本业务划分为两种具体的业务模式: (1)模式一,合作主体包括银行、律师事务所、担保机构及借款企业。 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审查及全程法律服务;借款企业以自有知识产权向担保机构提供反担保,由担保机构向本行经营单位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本行经营单位发放贷款。本模式下,由银行与担保机构协商一致后,可视情况不要求律师事务所参与,对于优质企业可以按照授信额度方式操作。 (2)模式二,合作主体包括银行、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专业评估机构及借款企业。 借款企业直接以自有知识产权向本行经营单位提供质押;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审查及全程法律服务;知识产权专业评估机构进行价值评估;本行经营单位发放贷款。本模式下,对于优质企业可以按照授信额度方式操作。 在两种模式下,本行经营单位为有效防信贷风险,可要求借款企业追加本行或担保机构认可的其他担保方式。 5.2贷款对象 该产品主要适用于能够以合法有效的知识产权作质押且已将该知识产权所形成的产品推向市场,所形成的生产经营达到一定规模,具有知识产权实施能力和获利能力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5.3贷款用途

尽职调查报告范文4篇

尽职调查报告范文4篇 [尽职调查报告范文篇一:风险投资尽职调查内容] 一、团队情况尽职调查 在vc投资中团队是最重要的,vc需要了解了团队成员的方方面面,包括团队成员的经历、学历、背景以及各位创始人的股份比例。 1、公司组织结构图; 2、董事会、管理团队、技术团队简介; 3、管理/技术人员变动情况; 4、企业劳动力统计。 二、业务情况尽职调查 业务的尽职调查是个广泛的主题,主要包括业务能否规模化、能否持久、企业内部治理,管理流程、业务量化的指标。

1、管理体制和内部控制体系; 2、对管理层及关键人员的激励机制; 3、是否与掌握关键技术及其它重要信息的人员签订竞业禁止协议; 4、是否与相关员工签订公司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保密合同; 5、员工报酬结构。 三、市场情况尽职调查 创业者商业计划书中的那些关于市场的分析和预测,仅仅是参考。vc会独立地对市场进行尽职调查,vc的市场分析工作是由专业人士来做的,是中立的,通常也是保守的。 1、产品生命周期(成长期、稳定期或是衰退期)及其发展趋势; 2、目标产品市场规模与增长潜力分析(自然更换、系统升级、扩大应用等);

3、核心竞争力构成(技术、品牌、市场份额、销售网络、信息技术平台等); 4、企业的销售利润率和行业平均销售利润率; 5、主要客户构成及其在销售额中的比例。 四、技术情况尽职调查 1、核心技术名称、所有权人、来源方式、其他说明; 2、公司参与制订产品或技术的行业标准和质量检测标准情况; 3、公司已往的研究与开发成果,行业内技术对企业的技术情况的评价; 4、公司在技术开发方面的资金投入明细; 5、计划再投入的开发资金量及用途。 五、财务情况尽职调查 财务的尽职调查,可能要算是尽职调查中最重要的工作。

专利尽职调查的类型概述与调查目的分析

专利尽职调查的类型概述与调查目的分析 专利尽职调查的类型 根据专利运用活动的差异,以及专利尽职调查的目标的不同,专利尽职调查的对象也有所差异。总体上,根据调查对象的不同,可以将专利尽职调查分为两类:对自身的专利尽职调查和对他人的专利尽职调查。 对自身的专利尽职调查主要是为了摸清企业自身的专利资产状况,了解专利的分布状况、整体价值以及布局的不足。这种尽职调查为企业确定发放专利许可或出让专利的X围、方式、对象提供信息支撑;为确定谋求专利许可或买人专利的目标提供参考指引;并且,有效避免企业在各类专利运用行为中因为对自身专利资产的认识不足和疏漏而导致其专利价值被低估、专利作用未得到充分发挥或对外公布的信息不实等风险。 对他人的专利尽职调查,主要是为了核实在专利交易中所涉及的他人专利是否与对方声称或之前商定的情形一致,确认对方是否具有合法的专利丈人资格并拥有处分权;评判这些专利所覆盖的技术、产品、地域X围是否与企业预期的需求相符合,交易价格是否被高估,以及企业获得相应的专利权或专利许可后,能否实现其预期的商业目的等。通过这种专利尽职调查,可以有效地保证专利交易的合法、合理和公平,避免企业买入不需要的或是价格远高于其实际价值的,甚至是已经失效或过期的专利或者这类专利的许可。 专利尽职调查的内容 无论是针对企业自身展开的专利尽职调查,还是针对他人展开的专利尽职调查,其调查内容

大体上相同,主要包括:调查专利是否有效且稳定、对方是否为合法的专利权人并拥有处分和权、专利权的行使是否会受到限制、评估专利的价值等。 1.专利是否有效且稳定 一项已经无效或失效的“专利”,将完全失去交易的价值,如果误将这类“专利”当做有效的专利来对待,则会给企业的专利运用活动带来巨大损失。此外,如果某项专利的专利权存在不稳定的可能,。则将在后继的专利运用过程中带来风险,进而影响对该专利价值的评估。因此,首先要针对专利权的有效性和稳定性展开调查。 专利有效性的调查,主要包括确认专利权在法律状态上的有效性,专利权有效的保护国家/地区,以及其有效的时间和保护X围。 (1)专利权在法律状态上的有效性。 在法律状态上有效的专利,应该是已被授权且处于维持阶段的专利。 专利授权后,可能会因为到达达法定的保护期限、被提起无效、未及时缴纳相关费用、专利权人主动放弃等情形而导致其专利权终止或丧失,而仅通过专利授权证书并无法获得完整、准确的专利权法律状态信息。因此,需要通过查阅专利权证书、必要的缴费凭证、专利主管部门的相关有关登记和备案文件等来综合确认专利权在法律状态上的有效性。 (2)专利权有效的保护国家/地区。 由于专利权的地域性特点,必须对同一技术方案的专利在哪些国家/地区已经获得授权并维持有效,以及专利交易是否涉及这些地域的专利权进行调查。否则,很可能发生企业买人的专利在其目标市场地域并不存在有效的权利,或者企业仅买入了某一技术方案在个別市场地城的专利权而并未获得得在其他市场地域的专利权,这都会对企业未来拓展其市场地域X

专利权质押担保贷款管理办法

专利权质押担保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帮助区内拥有专利权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拓宽融资渠道,解决融资问题,促进专利技术实现产业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专利指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专利权质押担保贷款指借款人以自己合法拥有的专利权或者借款人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合法拥有的用于借款人的主要经营业务的专利权(权利人必须出具经公证的同意质押的书面文件)向区属国有担保公司出质,通过区属国有担保公司提供增信担保服务取得贷款人一定 金额的信贷资金,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偿还贷款本息的一种担保贷款业务。 借款人指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登记成立且工商、税务登记在本区且在本区经营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贷款人指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广州市经营贷款业务的 银行业金融机构或经广东省人民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批准 在本区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须与区属国有担保公司签订专

利权质押担保贷款合作协议)。 区属国有担保公司指广州凯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第四条区科技发展资金中安排 2000 万元作为本区企业专利权质押担保贷款专项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扶持资金只限于作为本区科技型中小企业向银行和区属国 有担保公司申请专利权质押担保贷款时的增信保证金和风 险补偿金,实行专款专用。 第五条担保专项资金由区科技与信息化局(知识产权局)管理,具体由区属国有担保公司组织实施。 第六条扶持资金通过区属国有担保公司的资金放大和增信功能,获得 5 倍以上的银行授信资金服务于区内科技企业。 第二章用途和条件 第七条借款人以专利权出质作为主要担保方式之一、通过区属国有担保公司从金融机构取得的信贷资金,只能用于本企业技术研发、技术改造、设备购置、流动资金周转等生产经营,不得从事股本权益项投资,不得用于房地产、有价证券、期货等贷款合同约定之外的其他用途。 第八条借款人申请质押担保贷款的专利权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公司交易中的知识产权尽职调查

公司交易中的知识产权尽职调查 随着科技的发展,知识产权已逐渐成为公司整体价值的重要支柱。现代的公司交易通常包含大量的知识产权,管理者们往往将其注意力集中到交易的完成上,对知识产权在交易中可能扮演的重要角色没能给予足够的注意。 知识产权有许多类型:专利、商标、商业秘密、专有技术、许可和其他协议等等。这些知识产权资产的保护机制并不相同且不是一成不变的。有的可能已经申请了专利保护,有的可能没有申请,有的可能正处在申请过程中。公司交易中的知识产权尽职调查是通过收集目标公司的知识产权资料并分析其与预期进行的交易相关的风险和收益,来为预期投资者提供目标公司可能影响预期交易定价及其他关键因素的详细的知识产权信息。 错误处理或忽视知识产权尽职调查可能造成严重的后果。如果不对目标公司的知识产权进行恰当的调查,交易结束后,投资者可能会发现并没有获得目标公司的知识产权所有权,或者其所有权已经被转让,或者被第三方的利益或诉讼所累。 一、知识产权尽职调查的范围 正如商务交易各不相同一样,给定交易中的知识产权尽职调查也有自己的特征和要求。能够影响知识产权尽职调查的因素包括目标公司的政策和文件留存方式,组织、注册程序及知识产权所在的地理位置,业务经营时间的长短,管理团队的成熟程度以及目标公司的产业环等。但一般来讲,一个有效的知识产权尽职调查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特定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或对其实际控制程度。对任何形式的注册知识产权,首要的问题是要到相关政府部门查阅其所有权登记状况,并确定其所有权与目标公司一致,因为在很多情况下,具有重要价值的知识产权并不属于目标公司所有,而是由其附属公司或关联公司所有。而且,如果某一特定的知识产权是受让的权利,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的转让文件要能够清楚地前后衔接。如查目标公司的知识产权许可给他人使用或者是由他人许可使用还需要了解以下情况:①许可或被许可的权利的类型,是独占许可、排他性许可还是普通许可;②许可或被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及许可或被许可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的范围;③是否允许转许可;④是否允许分许可;⑤许可或许可使用的期间。许可协议的任何上述条款都可能会对预期进行的交易的知识产权价值产生重大影响。 2.预期进行交易的知识产权的价值和独占使用范围。查清预期进行交易的知识产权对于交易对方的战略价值及该知识产权在市场上的独占地位是有效的尽职调查的另一个关键因素。首

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风险分析及防控建议2015

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风险分析及防控建议 【四大模式】当前国内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四大典型模式 (一)北京模式 北京模式是政府引导的一种“银行+知识产权”的直接质押融资模式。 2007年3月,北京市知识产权局与交通银行北京分行签署了总额为20亿元的《首都知识产权“百千对接工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率先开展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展业通”。“展业通”业务的开展主要是满足企业生产经营中正常的资金需求,贷款额最高为1000万,贷款期限最长为3年,规定了作为质押物的知识产权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作为质押物的知识产权限为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商标专用权中的一种或几种,须合法有效,并且具有较强的盈利能力和良好的发展前景。 2008年,海淀区率先出台了《海淀区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贴息管理办法》,每年有1000万的贴息资金,用于按期还贷的中小企业的贷款利息补贴,比例为企业应支付利息额的50%。2010年8月,中关村管委会发布的《关于加快推进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工作的意见》中明确了中关村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实施原则: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财政扶持,风险分担;信用激励,组合推动;资源聚集,风险补偿。 从上面可以看出,北京市的知识产权模式完全建立在市场化的基础上,借助市场中银行、评估公司、担保公司或其他中介机构的力量为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贷款。政府不是直接拿出资金为企业作担保,更多的是整合资源,搭建平台。政府以局外人的身份对符合一定要求的企业给予贴息支持,通过公共服务和资金支持,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培育引导机制、信用激励机制、风险补偿机制、组合融资机制、风险分担机制。 (二)上海浦东模式

专利质押贷款的条件及流程

专利质押贷款的条件及流程 一、申请人委托相关机构向商业银行提出授信申请。 补充说明:申请专利权质押贷款的对象和条件如下: 1、注册地点为企事业法人。 2、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授予专利证书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3、发明专利有效期不得少于10年,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有效期不得少于5年。 4、该专利权不涉及国家安全与保密。 5、已授予专利权的专利项目正处于实质性的实施阶段,并形成产业化经营规模,具有一定的市场潜力和良好的经济效益。 二、商业银行收到申请人的借款申请后,需要到认可的机构进行申请评估,并及时对借款人给予答复。补充说明:其评估内容包括:借款人的借款用途、资信状况、偿还能力、资料的真实性,以及专利权的基本情况等。 三、如商业银行同意给以借款,申请人需向地方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质押审查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而市知识产权局在进行初步审查后会将出具推荐意见。 四、如知识产权局通过质押申请,申请人需向商业银行提交相关授信资料。如有不提交的授信资料不符合标准的情况出现,商业银行则会要求申请人补充相关资料。

补充说明: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有: 1、专利权质押贷款申请书。 2、授予专利权的公告文件(包括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摘要等)。 3、专利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当年度缴纳专利年费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4、专利法律状态检索报告,相关产品检索材料,专利评估机构对专利质权价值的评估报告。 5、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6、专利权已形成产业化经营的有关材料证明。 7、近三年年的年终财务报表。 8、专利权人同意以专利权出质的书面承诺,如果一项专利存在两个以上的专利权人,则所有专利权人均要书面承诺同意以该专利权出质。 五、商业银行对申请人进行授信调查、审查和审批等工作。 六、商业银行审批后,借款人应在订立书面借款合同之日起20日内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质押登记手续。登记完成后申请人需把质押登记资料与地方知识产权局意见提交给商业银行。 商业银行在贷款前,应审慎分析借款人信贷风险和财务承担能力,根据统一授信管理办法,核定借款人适当的授信额度。同时专利权质押率由商业银行或与之有业务合作关系的专业担保机构依据专利权质量、处置难度及借款人的财物和资信状况与借款人商定。商业银行可以根据自身风险管控能力,在内部管理权限之内自行确定专利权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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