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政府采购领域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研究

我国政府采购领域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研究
我国政府采购领域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研究

我国政府采购领域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研究

2016年6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在市场体系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标志着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在我国初步确立。《意见》确立一方面表明在经济新常态下我国对正确处理市场和政府关系进一步的深刻认识,另一方面也强调公平竞争才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由之路。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作为推动竞争政策立国的重要手段,也是时代发展的必然要求。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确立并非空穴来风,此制度是对经典马克思主义竞争观和当代社会主义竞争观在竞争理论上的继承和创新,对发展马克思主义竞争理论和防止出台排除限制市场竞争措施,保

障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百利而无一害。

实践中,排除、限制市场公平竞争的行为大量存在。其中,政府采购领域存在大量区域封锁、对供应商歧视待遇、指定或限定交易对象、实行信息壁垒等政策措施对限制市场公平竞争的破坏性极强。虽然作为“事后执法”的《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对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进行规制,但实践效果并不理想。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作为“事前防御”的有效制度能够弥补反垄断执法“事后执法”中的缺点与不足。

因此必须对政府采购领域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才能有效规制政府采购领域限制竞争行为,完善政府采购领域监督机制,促进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协调发展,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但是在政府采购领域的公平竞争审出现审查主体缺乏拘束力、审查对象不明确、审查标准的文件位阶低、标准模糊、审查程序不明、缺乏救济一系列阻碍公平竞争审查在政府采购领域适用的难题,不利于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具体落实,不利于政府采购的规范管理,不利于提高财政性资金使用效

率和发挥政府采购宏观调控经济政策的功能。对政府采购领域公平竞争审查的问题和不足,在借鉴澳大利亚、美国、韩国、日本四国将竞争政策作为立国之基,

设立独立的公平竞争审查机构,制定具体行之有效的评估标准、程序等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具体国情,从以下四个方面落实政府采购领域的公平竞争审查。第一、在审查主体上增强拘束力,实现自我审查和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的有机结合,两者缺一不可。

第二、在审查对象上,明确审查对象,优先审查排斥、限制市场公平竞争严重的政策措施。第三、在审查标准上,加强审查标准法治化,细化审查标准,提高审

查的执行力。第四、在审查程序上,在初步评估和深入评估的过程中明确具体审查流程,完善救济措施。

政府采购制度

现将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2010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通知》(湘财购[2009]14号)转发给你们,依据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下列标准进行调整。 湖南省2010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一、集中采购目录 以下项目必须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政府采购中心)采购。 (一)货物类 1、交通工具:公务用车、专用车辆、改装车辆; 2、电器设备:电视机、电冰箱、空调(不含中央空调),吸尘器; 3、办公自动化设备: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复印机、打印机、服务器、碎纸机、传真机、速印机、投影仪、多功能一体机、照相机、摄像机等; 4、办公大宗消耗用品:纸张、硒鼓、碳粉、U盘、光盘、移动硬盘; 5、计算机软件(指操作系统、办公软件、防病毒软件、数据库、中间件); 6、办公家具(含档案密集架); 7、电梯(不含工程内的); 8、农机、农具; 9、建筑装饰材料; 10、变配电设备; 11、电线电缆;

12、救灾物资; 13、防汛抗旱物资; 14、免费教科书; 15、网络设备; 16、监控设备; 17、网络工程; 18、系统集成。 (二)工程类(100万元以内) 1、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2、绿化工程。 (三)服务类 1、会议定点、培训、接待; 2、汽车保险; 3、汽车维修; 4、汽车加油; 5、印刷项目; 6、物业管理; 7、软件开发; 8、服装加工;

9、网络租赁、网络维护。 二、其他货物和服务采购 凡属集中采购目录以外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由采购人委托经省级以上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资格的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招标公司)或集中采购机构(政府采购中心)实施采购。包括:工程机械、农用物资、储备物资、医疗设备和器械、计划生育设备、医疗设备、气象专用仪器设备、测绘专业仪器设备、消防设备、警用设备和用品、专用教学设备、广播影视设备及专用摄影设备、文艺设备、体育设备、地震专用设备、质检专用仪器设备、检察诉讼设备、法庭内部装备、水利专用设备等。 三、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预算管理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达到限额标准的,均应当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具体限额标准为: (一)货物类 省级:单项在1万元以上或者批量在10万元以上金额的货物; 市(州)级:单项在3千元以上或者批量在3万元以上金额的货物; 县(市、区)级:单项在1千元以上或者批量在1万元以上金额的货物。 (二)工程类(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省级:2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 市(州)级:1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 县(市、区)级:5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 (三)服务类 省级:单项在1万元以上或者批量在5万元以上金额的服务; 市(州)级:单项在1万元以上或者批量在3万元以上金额的服务;

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萍乡市皮肤病防治所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一、医院招标采购规定 医疗设备招标采购管理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法》,卫生部关于《医疗卫生机构医学装备管理办法》(卫规财发〔2011〕24号),萍乡市相关医疗设备招标采购文件,医院医疗设备的招标采购应委托萍乡市招投标中心进行,招标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杜绝暗箱操作,确保程序公正、环节透明;遵循竞争、择优、价廉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质量优先、价格合理,满足医疗卫生机构对仪器设备、医疗器械的功能与质量需求。 一、招标范围:本规定适用医院内部的所有单台申报价值十万元以上医疗设备和器械的招标采购活动,医院专业设备指设备科负责采购的用于临床、科研等的仪器设备。 二、招标步骤:医疗设备的招标投标采购分为十个步骤:(一)医院临床使用科室向设备科提出申请,申请资料包括采购设备的可行性论证报告和申请报告。 (二)医院医疗设备管理委员会在季度会议上审核商讨,通过要采购的设备。 (三)后勤科工作人员填写医疗机构配置大型医用设备申请书,报萍乡市卫计委审批。

(四)萍乡市卫计委组织萍乡市医疗专家进行论证,审核医疗设备的技术参数。50万元以上的大型医疗设备,萍乡市卫计委还将邀请萍乡市的医疗专家前来论证。 (五)通过专家论证后,如果设备是进口设备,设备科填写《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表》和《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交萍乡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进行审批和公示。 (六)萍乡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公示无异议后,设备科递交申请报告给萍乡市政府采购办,进行审批。 (七)萍乡市政府采购办审批后,委托萍乡市招投标中心,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招标。 (八)医院和中标单位签订购买合同。 (九)医院建立医疗设备验收制度。医疗设备到货、安装、调试使用后,医院对设备进行验收,并填写验收报告,(十)验收完毕后,医院根据合同条款,按医院有关审批程序办理付款手续。 三、以下情况不列入本规定招标采购: (一)、专业设备特定的附件、易耗品 (二)、专业设备的维修配件 (三)、独家生产的设备 (四)、医院已另订立协议的设备 (五)、设备的维修及其他售后服务

我国政府采购中的监督机制问题研究【文献综述】

文献综述 物流管理 我国政府采购中的监督机制问题研究 一、引言 政府采购制度是建立社会主义公共财政体制的重要一环。政府采购监管对于推动政府采购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政府采购监督制度既是政府采购法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又是实现政府采购法制的重要保障。从一定意义上来说,没有政府采购监督制度,就没有真正的政府采购法制。 西方国家已在200多年前就开始了政府采购活动,这使得西方国家在这方面的研究更加成熟。而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建设起步较晚,上世纪90年代才开始在部分省、市试行政府采购。因此,我国政府采购监管制度还不完善,有关理论滞后,不能适应我国政府采购事业的发展要求。所以,为保证政府采购活动公正、合理、有效进行,建立一套完善的政府采购监督机制,已成为目前完善我国政府采购制度面临的一个重要的研究课题。 在长达200多年的时间中,国外有关政府采购的专家、学者对政府采购监督机制作了详尽的研究,在理论上取得了很多开拓性的成果,并在实践上也收获颇丰。 结合各方面的资料,可以归纳出以下的概念:政府采购也称公共采购(Public procurement),是指各级政府及其所属实体为提供社会公共产品和服务及满足自身需要,在财政监督下,以法定程序和方式从国内、国际市场上购买所需商品、工程和劳务的经常性活动。 本人大量查阅、浏览了中国期刊网上当前已收录的相关文献资料,发现对我国政府采购监督机制方面的研究文章有很多,但本文会结合我国新的市场经济条件,写出一篇与众不同的文章。 二、主题 国外西方国家对政府采购的研究比较早,形成了一些比较成熟理论和方法。主要研究成果如下: 美国著名采购专家菲朗(.The Purchasing Handbook,5thed,M c一Graw一Hill,1993)认为,“采购之根本目标在于识别所需材料的来源,并在需要的时候以尽可能经济的方式按可接受的质量标准获得这些商品。布坎南(《自由、市场和国家》,1988)认为,“在政府采购工作中必须制定周密而严格的采购程序,尽可能实行公开招标,以便从制度上最大限度地防止政府采购中贪污浪费等腐败现

全市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方案

全市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方案 为规范政府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x府办发〔x〕4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和原则 (一)总体要求 按照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要求,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确保政府行为符合公平竞争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激发市场活力,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全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尊重市场,竞争优先。尊重市场经济规律,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着力转变政府职能,最大限度减少对微观经济的干预,促进和保护市场主体公平竞争,保障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2.立足全局,统筹兼顾。着力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清除市场壁垒,促进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统筹考虑维护国家利益和经济安全、促进区域协调发展、保持经济平稳健康运行等多重目标需要,稳妥推进制度实施。 3.科学谋划,分步实施。尊重市情,坚持从实际出发,研究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方案,在实践中分阶段、分步骤地推进和完善。 4.依法审查,强化监督。加强与现行法律体系和行政管理体制的衔接,提高公平竞争审查的权威和效能。建立健全公平竟争审查保障机制,把自我审查和外部监督结合起来,加强社会监督和执法监督,及时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二、审查内容 (一)审查范围。市内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政策制定机关)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以及提请人大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等相关文件,均应在起草过程中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未进行审查的,不得提交审议。 (二)审查主体。以各单位名义印发的政策措施,由各单位负责自行审查。以多个单位名义联合印发的政策措施,由牵头单位主要负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顺利开展,推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 34 号,以下简称《意见》),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政策制定机关),在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以下统称政策措施)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者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以多个部门名义联合制定出台的政策措施,由牵头部门负责公平竞争审查,其他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参与公平竞争审查。 第三条对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制定的政策措施、政府部门负责起草的地方性法规,由起草部门在起草过程中参

照本细则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未经公平竞争审查不得提交审议。 第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商务部、工商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推进公平竞争审查相关工作,对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进行宏观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立的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或者相应的工作协调机制(以下统称联席会议),负责统筹协调本地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各级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应当每年向上级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报告本地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情况。 第二章审查机制和程序 第五条政策制定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自我审查机制,明确责任机构和审查程序。自我审查可以由政策制定机关的具体业务机构负责,或者由政策制定机关指定特定机构统一负责,也可以采取其他方式实施。 第六条政策制定机关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遵循审查基本流程(可参考附件一),并形成明确的书面审查结论(可参考附件二)。书面审查结论由政策制定机关存档。未形成书面审查结论出台政策措施的,视为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市局机关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本页为著作的封面,下载以后可以删除本页! 【最新资料Word版可自由编辑!!】 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规范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效率,促进廉政勤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及省市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局用财政资金实施的货物类、服务类、工程类采购。 全市系统统一采购或代区、县局采购,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做到“规范、高效、节俭、诚信”,维护公共利益,保证行政效率。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市局成立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局长担任,业务主管局长为副组长,成员由财务装备科、办公室、信息中心和其他有采购工作项目的科室、所属单位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负责建立、完善本局政府采购工作制度;督导、检查采购办公室履行职责;审议或审定本局政府采购工作议案。监察室负责人列席研究本局重大政府采购工作。 第五条市局成立采购办公室(下称“局采购办”),主任由分管财务装备工作的副局长担任,成员由财务装备科、办公室、信息中心和其他有采购工作项目的科室、所属

单位负责人组成,各科室、所属单位要确定一名负责本单位政府采购工作的具体工作人员。 第六条局采购办在政府采购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制度,加强对本部门采购人员的监督和培训; (二)编报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和政府采购信息; (三)依法委托或自行办理政府采购事宜; (四)选定代表参与政府采购评审工作; (五)确认中标、成交供应商并签订采购合同,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 (六)答复供应商的询问、质疑; (七)负责对政府采购档案的管理工作; (八)接受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局办公室在政府采购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负责采购保障机关、所属事业单位日常办公、生活的办公消耗用品及类似物品、家具用具、生活用电器、石油制品、电子工程安装、建筑工程安装、装修工程、修缮工程等项目。 第八条信息中心在政府采购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政府采购规定、要求,对信息化建设项目提出科学、合理的技术指标配置和预算价;

现阶段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完善与思考

目录 一、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现状 (1) 1、我国政府采购的起源及发展 (1) 2、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建设 (2) 3、我国政府采购模式 (2) 4、我国政府采购的方式 (3) 5、我国政府采购规模与范围 (4) 二、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存在的问题以及原因 (5) 1、政府采购的规模问题 (5) 2、政府采购的队伍建设问题 (5) 3、政府采购的信息问题 (6) 4、政府采购的标准问题 (6) 5、政府采购的管理问题 (6) 6、政府采购法制化建设滞后问题 (6) 7、政府采购的预算问题 (7) 8、政府采购的监督问题 (7) 9.采购纠纷的仲裁 (8) 10. 地方垄断性问题 (9) 三、建立和完善我国的政府采购制度的对策以及建议 (9) 1、政府采购规模、范围的扩大 (9) 2、政府采购人才的选拔和培训 (10) 3、政府采购信息系统的建设与畅通 (11) 4、政府采购标准的统一制定 (11) 5、政府采购管理机制的改革和完善 (12) 6、政府采购监督约束机制的建立 (12) 7. 政府采购市场的对外开放 (13) 参考文献 (14)

现阶段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重庆工商大学财政金融学院08级财政二班佘庆澜 指导老师:何万波 摘要:政府采购,也称公共采购,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由于政府采购资金的公共性以及政府采购范围的广泛性和采购规模的巨大,政府采购的影响已超过单纯的财政支出管理,它对国民经济的调控以及国内国际经济合作发挥着巨大的作用。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建立的时间较短,但是其所取得的成效是相当明显的。但是目前在政府采购制度中仍存在较多问题。解决这些问题有助于全面提高政府采购的效率和质量。 关键词:政府采购、制度、相关对策 Abstract:Government procurement, also known as public procurement, refers to the State organs, institutions and organizations, use of fiscal funds purchase by law established centralized purchasing or procurement within the directory quota standard of behavior of the above goods, works and services. Due to government procurement of funds of public as well as the breadth of the scope of government procurement and the procurement scale of a huge, government procurement has more than purely financial expenditure management, on the regulation of the national economy and plays a great role in domestic and international economic cooperation. Short of establishing government procurement system in China, but its effectiveness is achieved is obvious. But there are still more questions in the Government procurement system. Solve these problems contribute to improving efficiency and quality of government procurement. Key Words:Government procurement,System,Related countermeasures 一、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现状 1、我国政府采购的起源及发展 按照市场公开竞争方法进行政府采购,在中国是90年代中期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过程中从国外引进的。在推行招投标制度的同时,以财政部门为主体的政府机关公务用车、保险、家用电器、专用设备、高档办公用品和计算机网络等的采购

政府采购业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资料.docx

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政府采购的管理,规范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促进学校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凡使用学校财政性资金采购的货物、服务和工程类项目均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学校政府采购项目必须经过立项、论证、审批等确认程序,并落实经费来源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四条学校政府采购分政府集中采购、分散自行采购等两种类型。政府集中采购是指学校委托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实施的、属于黑龙江省年度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符合集中采购项目标准的采购活动;分散自行采购是指学校自行组织实施的、属于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但采购预算额度在“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和集中采购目录以外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项目的采购活动。 第五条学校政府采购活动,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政府其他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一律从其规定执行。 第六条学校政府采购领导小组是学校政府采购工作的领导、决策机构,研究决定学校政府采购工作的政策、制度和有关重要事项。领导

小组由校长任组长,由分管采购工作的副校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其他校领导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负责学校政府采购工作。 (二)审定学校政府采购工作规章制度。 (三)审定学校各部门政府采购预算的申请。 (四)讨论、决定学校政府采购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原相关文件规定与本制度不符的,以本制度为准。

建立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制度的实施方案(最新)

建立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制度的 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X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X政发〔X〕50号)和X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X政函〔X〕231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精神,经县政府同意,建立由县物价局牵头的县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 一、工作职责 (一)在县政府领导下,指导全县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工作,统筹解决制度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巨大问题,研究完善我县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机制,制订实施细则。 (二)加强各有关部门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工作中的协调配合,强化反垄断执法部门间的相互协作,推动工作的顺利实施。 (三)对我县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状况,适时组织开展第三方评估。 (四)完成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由县经发局、县物价局、县商务局、县工商局、县政府法制办组成,县物价局为牵头单位。 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确定。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县物价局,县政府分管领导为总召集人,县物价局局长担任召集人,县物价局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 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主管同志担任。 三、工作规则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至两次例会,由召集人主持。

根据县政府领导同志指示或工作需要,可以临时召开会议。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经与会单位同意后印发有关方面并抄报县政府。 巨大事项按程序报批。 四、工作要求 (一)各成员单位要积极研究建立本部门以及与其职能相关行业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建立健全相关政策措施或提出政策措施建议。 (二)各成员单位要及时向牵头单位提出需联席会议讨论的议题,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主动协调处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工作中需要解决的问题。(三)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有关规定,加强执法监督,依法开展反垄断调查工作;对各级政策制定机关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政策措施,按“谁受理谁调查、谁发现谁核实”原则,依法调查核实,并向有关上级机关或同级人民政府提出处理建议,对整改结果进行复审监督。 (四)各成员单位要加强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加大业务培训力度,增进全社会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认识和理解,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营造优良的舆论氛围和工作环境。 (五)各成员单位每年向联席会议提交一次年度公平竞争审查总结报告。 要互通信息,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联席会议作用,形成高效运行的长效工作机制。 (六)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及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情况。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责任落实。 各有关部门要高标来抓,围绕工作任务,加强责任落实,做到任务明确、责任到人、措施到位,把每项工作做深、做细、做实。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

通过仔细阅读《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为广大业内朋友梳理了如下关键信息,供大家参考! 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国务院规定,不得以备案、登记、注册、名录、年检、监制、认定、认证、审定、指定、配号、换证、要求设立分支机构等形式,设定或者变相设定市场准入障碍; 二、在招标投标中不得限定投标人所在地、所有制、组织形式,排斥或者限制潜在投标人参与招标投标活动; 三、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通过设置项目库、名录库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潜在经营者提供商品和服务。 四、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包括但不限于: 1.不依法及时有效地发布招标信息; 2.直接明确外地经营者不能参与本地特定的招标投标活动; 3.对外地经营者设定明显高于本地经营者的资质要求或者评审标准; 4.通过设定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技术和商务条件,变相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五、不得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包括但不限于: 1.直接拒绝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2.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国务院规定,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的规模、方式以及设立分支机构的地址、模式等进行限制;

3.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直接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4.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将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作为参与本地招标投标、享受补贴和优惠政策等的必要条件,变相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能否真正落地,关键要看监督是否到位。34号文提出了社会监督和执法监督。黄勇教授认为,《实施细则》进一步强化了监督问责机制,强调了与《反垄断法》《公务员法》的衔接,责任更加明确。 《实施细则》强调政策制定机关主动纠正与上级机关责令改正相结合的方式。值得一提的是,针对拒不改正或者不及时改正的,《实施细则》要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根据《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给予处分。针对一些政府部门审查不认真、不严格,敷衍了事、流于形式的行为,与公务员考核直接挂钩,将有力促进相关政府部门审查能力和认识的提升。

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采购活动控制管理制度 为加强对单位采购活动的内部控制和管理,防范采购过程中的差错和舞弊,结合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岗位责任 1、办公室采购人员负责按照采购预算实施采购活动,包括确定采购方式、询价议价、拟定采购合同、完善采购文件。 2、办公室仓库保管人员负责所购货物的验收与入库,并完善相关记录。 3、单位聘请法律顾问负责对采购合同协议的审核。 4、单位聘请项目监管部门负责对货物、工程验收的审核。 5、分管副主任负责审核采购价格、验收入库和监督完善采购文件。 6、主任负责对采购合同、付款的审批。 7、财务科负责审核确定采购方式、发票真伪、支付货款。二、采购 二、活动流程 1、各科室根据实际所需填写“申购单”,经科室负责人审批同意后,定期报办公室。 2、办公室将各科室申购单汇总后,每月统一提出申购计划,先报分管领导审核,然后经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交由采购人员实施采购。大宗物品须经主任办公会研究同意后实施采购。

3、单项2千元(含)以上或批量2万元(含)以上的大宗物品、1 万元(含)以上的维修工程,必须通过政府采购途径购买;单项2千元以下或批量2万元以下的小额零星物品、 1万元以下的维修工程,可以自行购买,并索要正式、合格发票。 对小额零星采购,按照“比质比价、货比三家”的询价原则,确保公开透明,降低采购成本。 4、对大宗物品,办公室负责与供货单位拟订采购合同,然后由法律顾问审核,报主任审批后存档备案。 5、对到货物品,由办公室仓库保管人员进行验收入库,出具验收证明。对重大采购项目或维修工程要成立验收小组。对验收不合格的物品要及时上报处理。 6、办公室采购人员将应付款项目报财务科审核,并经逐级审批同意后由财务科执行付款结算。 三、其他相关控制措施 1、单位应当确保办理采购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并根据具体情况对办理采购业务的人员定期进行岗位轮换,防范采购人员利用职权和工作便利收受商业贿赂、损害单位利益。 3 2、加强采购业务的记录控制。由档案室负责妥善保管采购业务的相关文件,包括:采购预算与计划、各类批复文件、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投诉处理决定等,完整记录和反映采购业务的全过程。

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第29卷第4期 唐山师范学院学报 2007年7月 Vol. 29 No.4 Journal of Tangshan Teachers College July 2007 ────────── 收稿日期:2007-03-16 作者简介:周春梅(1966-),女,河北唐山人,唐山学院财务处高级会计师。 - 110 - 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周春梅 (唐山学院 财务处,河北 唐山 063000) 摘 要:我国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十年探索,引发了人们对政府运作经济项目的效果及其功能的思考。通过分析政府采购制度的现状,提出健全采购制度的建议。 关键词:政府采购制度;法制建设;规模效应 中图分类号:F81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15(2007)04-0110-02 一、我国政府采购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1995年,我国政府采购从上海开始试点,1998年底,全国共有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不同程度地开展了政府采购试点,2000年,绝大多数地方政府设立了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和执行机构,取得了明显的经济效益,2002年《政府采购法》的实施,带来了政府采购工作的全面推进。十年的发展历程,采购制度从无到有、采购规模由小到大,逐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政府采购制度。与西方政府采购制度200多年的历史相比,从制度建设、规模数量等总体情况来看,我国尚处于政府采购制度的初级阶段,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1.对政府采购制度的认识存在误区 “无为论”,即对政府采购工作的地位和作用认识不足,认为政府采购就是搞招标,做起来劳神费力,干起来难有作 为。“本位论”,即对政府采购的职能划分认识不清,对下级而言,认为上级实行集中采购是越俎代庖,把下级的事抢着干了;对同级而言,实行政府采购,打破了原有的格局,职能部门还不适应。“单一论”,即对政府采购工作的范围认识不清,在政府采购工作实践中,单一注重有形货物采购,忽视了服务采购项目的集中采购。“片面论”,即对政府采购工作的方式和程序认识不足,不能辨证地看待规范与效率的矛盾,片面认为实行政府采购制度,程序复杂,手续繁琐,降低了工作效率。 2.政府采购规模和范围逐步扩大,但未实现规模效益 政府采购规模的大小直接决定了政府采购的成熟程度,也决定了其调控经济的力度。通常,国外发达国家政府采购占当年GDP 的10~15%以上,占财政总支出的30%。近几年来,我国政府采购发展迅猛,但是采购规模小,与国外发达国家相比所占比例有相当差距(见表1)。 表1 2000-2005年政府采购数据统计 2000 89 468.1 15 886.5 327.9 0.37 2.06 2001 97 314.8 18 902.58 653.2 0.67 3.46 2002 105 172.3 22 053.15 1 009.6 0.96 4.58 2003 117 390.2 24 649.65 1 650.4 1.41 6.70 2004 136 875.9 28 496.89 2 135.7 1.56 7.5 2005 182 975 33 650.57 2 927.6 1.6 8.7 此外,采购范围应涵盖政府所有购买性支出预算项目, 从我国目前各省市的采购情况看,采购范围狭窄、品种较为单一的问题依然十分突出。主要局限于一些财政专项拨款的设备购置、车辆购置及管理、接待办会、少数市政工程及房屋修缮和采购限额以上的一些易于操作且较为标准化的产 品上。 从表2的统计数据看,2005年政府采购中货物类占的比重最大,工程类作为财政支出的大项,所占比重仍偏低,而服务类项目几乎很少。而发达国家一般工程类和服务类采购所占比重较大。如“法国每年用于公共采购各个部分消

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区本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建立和规范政府采购运行机制,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结合我区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实际,制定了《政府采购管理制度》。本制度政府采购是采购人按照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使用财政性资金(预算内资金、政府性基金和预算外资金)和与之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省政府公布的采购目录内和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制度。 第二条第三条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分为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单位分散采购。 第四条区政府采购办是负责我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能。其主要职能是:依法制定政府采购有关规章制度;审核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拟定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报区政府批准;管理政府采购网络和发布政府采购信息;批准政府采购方式;负责政府采购监督检查;考核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业绩;开展政府采购宣传与培训;处理供应商的投诉事宜。 第五条招标投标公司是集中采购机构,其主要职责:接受采购人委托,组织实施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项目采购;执行政府采购法律规章制度;管理政府采购档案、提供有关信息报表;负责对其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接受委托代理其他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 第二章政府采购预算 第六条采购人在编制下一财政年度预算时,应当将该财政年度的政府采购项目及资金列出,编制政府采购预算,随同年度预算报区采购办汇总,按预算管理权限和程序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政府采购预算一经批复,原则上不作调整,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和追加预算的,应报区政府采购办批准。 第八条采购人应根据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并结合本单位的工作实际,按月编制政府采购计划,经区政府采购办审核,并确认采购资金到位后方可组织采购。

我国政府采购领域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研究

我国政府采购领域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研究 2016年6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在市场体系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标志着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在我国初步确立。《意见》确立一方面表明在经济新常态下我国对正确处理市场和政府关系进一步的深刻认识,另一方面也强调公平竞争才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由之路。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作为推动竞争政策立国的重要手段,也是时代发展的必然要求。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确立并非空穴来风,此制度是对经典马克思主义竞争观和当代社会主义竞争观在竞争理论上的继承和创新,对发展马克思主义竞争理论和防止出台排除限制市场竞争措施,保 障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百利而无一害。 实践中,排除、限制市场公平竞争的行为大量存在。其中,政府采购领域存在大量区域封锁、对供应商歧视待遇、指定或限定交易对象、实行信息壁垒等政策措施对限制市场公平竞争的破坏性极强。虽然作为“事后执法”的《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对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进行规制,但实践效果并不理想。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作为“事前防御”的有效制度能够弥补反垄断执法“事后执法”中的缺点与不足。 因此必须对政府采购领域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才能有效规制政府采购领域限制竞争行为,完善政府采购领域监督机制,促进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协调发展,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但是在政府采购领域的公平竞争审出现审查主体缺乏拘束力、审查对象不明确、审查标准的文件位阶低、标准模糊、审查程序不明、缺乏救济一系列阻碍公平竞争审查在政府采购领域适用的难题,不利于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具体落实,不利于政府采购的规范管理,不利于提高财政性资金使用效 率和发挥政府采购宏观调控经济政策的功能。对政府采购领域公平竞争审查的问题和不足,在借鉴澳大利亚、美国、韩国、日本四国将竞争政策作为立国之基, 设立独立的公平竞争审查机构,制定具体行之有效的评估标准、程序等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具体国情,从以下四个方面落实政府采购领域的公平竞争审查。第一、在审查主体上增强拘束力,实现自我审查和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的有机结合,两者缺一不可。 第二、在审查对象上,明确审查对象,优先审查排斥、限制市场公平竞争严重的政策措施。第三、在审查标准上,加强审查标准法治化,细化审查标准,提高审

xxx-关于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落实情况的报告

关于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落实情况的报告 县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根据《xxx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做好20xx年公平竞争审查重点工作的通知》(xx竞争审办发〔20xx〕xx号)、《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通知》(x监反垄断〔20xx〕xx号)的精神,我单位高度重视,扎实部署,迅速组织开展了清理工作,经审查,我乡未出台限制竞争措施的文件,在文件出台过程中,全面执行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主要做法 (一)明确工作机制。收到文件后,乡领导高度重视,明确了乡办公室为专门审查机构,并明确了专人负责。 (二)有序清理增量。对今年以来的所有发文进行梳理,有关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经审查,没有违反公平竞争情况。 (三)启动清理存量。按照“谁起草、谁审查”的原则,要求各科室、单位分别负责本科室、本单位出台政策措施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在起草过程中严格对照相关要求,就审查对象、标准和要求进行自我审查,形成书面审查结论,随相关文件材料一并上报办公室。确保我单位制定的有关政策 - 1 -

措施符合公平竞争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防止出现排除、限制竞争的情况。 (四)加强宣传培训。我单位将切实加大宣传培训力度,加强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增进全社会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认识和理解,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工作环境。 (五)整改措施到位。对出台的政策措施,我单位将继续进行自查自纠,确保公平竞争审查清理到位。 二、存在问题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落实力度有待加大。个别科室、单位对公平竞争审查的认识不够到位、主动性不够强。 三、下一步工作措施 一是加强工作指导。落实相关文件指导、规范各科室及各部门开展公平竞争自我审查和存量政策清理工作。 二是加强政策解读。针对社会各界及相关利益人对涉及我单位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政策措施提出异议时,各科室、单位要积极应对,做好相关解答工作。 三是强化责任追究。对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而出台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及政策措施的,引起相应责任将追究责任人责任。 xxxxxx 20xx年xx月xx日- 2 -

^叶伟巍(2007):激发高技术企业自主创新的政府采购制度研究

第25卷 增刊2007年6月 科 学 学 研 究Stud ies i n Sc ience of Sc i ence V o.l 25Supp . Jun .2007 文章编号:1003-2053(2007)S1-0101-05 激发高技术企业自主创新的政府采购制度研究 叶伟巍,郑锦宜 (浙江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浙江杭州310027) 摘 要:从政府采购制度与高新技术企业及产业发展的关系,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现状,政府采购制度激励高新技术企业自主创新的作用机理等方面分析政府采购的作用,并提出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在激励自主创新方面的具体措施。 关键词:政府采购;自主创新;高技术企业 中图分类号:C93-03;F 124 文献标识码:A 收稿日期:2007-04-20;修回日期:2007-06-04 基金项目: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资助课题(06AJ Y006) 作者简介:叶伟巍(1969-)男,浙江宁波人,博士,研究方向为技术创新管理。 郑锦宜(1983-)女,安徽贵池人,硕士,研究方向为科技政策、智力资本开发与管理。 当今世界,新科技革命迅猛发展,很多国家都把强化科技创新作为国家战略。面对国际新形势,我国明确提出把科技进步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首要推 动力量,将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增长方式、提高国家竞争力的中心环节,以建设创新型国家作为面向未来的重大战略选择。作为自主创新的重要主体,高技术企业规模迅速扩大,但是增长质量近年有所下降。国有企业创新动力不足;民营企业创新能力上升速度较快,然而近几年呈下降趋势;三资企业创新能力最强,成为高技术企业的主角,但是三资企业依赖性特征明显,创新的自主性低。激发高技术企业创新的动力和提高其创新的能力,需要从建立和健全国家创新体系的高度,实施财政、金融、知识产权等多样化政策,本文将重点研究政府采购政策推动自主创新的作用和支持方式,为政府采购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议。 1 政府采购制度的调控作用 高技术企业在初创阶段,产品的需求量有限,处于微利或亏损状态,发展受到很大限制。而政府采购作为一种宏观调控手段,可以刺激高技术产业需求的扩增,激活市场,政府倾向性采购可以调节高技术产业的产品结构,对国家重点发展的高技术产业进行引导和推动,迫使采购供应企业想尽一切办法满足政府采购的需要,从而提高我国高技术企业的 竞争力,使之进入世界前列。 以政府采购刺激本国企业技术创新已成为较为通行的做法,许多国家都通过有效的政府采购政策促进本国企业对研究开发的投入,激励企业的创新活动,推动高技术企业的发展,以提高本国的核心竞争力或保持技术领先地位。1.1 政府采购制度促进高技术企业发展 假定国家鼓励发展的高技术产业供给规模一定,并且供给大于需求,如图1所示,在没有政府采购政策支持的情况下,其市场均衡点为EO ,均衡价格为PO ,此时存在亏损P OP1BEO,照此发展,该产业必将趋于萎缩。若通过政府采购,将需求曲线右移至D+G 线,市场总需求量扩大至OQ 1,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均衡点为E 1点,均衡价格为P 1,此时正好达到盈亏平衡,有利于该产业的生存和发展。如果政府继续扩大采购支出到D +G .,在结构不变的情况下,将会出现供给曲线右移现象(由SO 右移到S 1),此时的均衡产量将由OQ 1增至OQ 2均衡点为E 2,由于政府采购的乘数效应,受扶持的高技术产业将得到长足发展,其增量为Q 1Q 2。这是从产业规模角度进行的分析,文章第二部分会对其创新动力和能力进行分析。 同时政府采购一般是通过采购合同方式实现,既可以针对高技术产业的所有产品,也可以是某一类或某一种产品,并且可根据需要分期分批予以采购,因此,支持灵活度很高。

试论我国政府采购制度

试论我国政府采购制度 内容摘要 政府采购制度是西方国家公共支出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近年来我国部分省市在本地区实行政府采购,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由于我国政府采购没有法制化,各种配套措施不健全,在实践中还存在许多问题。作者特撰此文介绍政府采购制度,分析国外政府采购的经验,并对我国实行政府采购制度提出自己的政策建议。本文共分三个部分,第一部分分析我国为什么要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即建立和推行政府采购制度的意义和作用;第二部分介绍国外政府采购的先进经验;第三部分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提出建立我国政府采购的政策建议。 前言 政府采购制度作为公共支出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在很多国家具有相当长的历史,尤其是在市场经济发达的西方国家,不仅历史久远,而且采购范围也极其广泛,除了一些费用性支出外,其余的所有实物性支出均以政府采购的方式进行。由于政府采购变过去的分散采购为集中采购,它所达到的规模效益,节约了财政资金,降低了交易费用,提高了资金利用率。而且,政府采购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使得政府采购在财政的直接监督下进行,减少了采购过程中的寻租行为,促进了廉政建设。近年来,我国部分省市在本地区实行政府采购,收到了较好的效果,但实践中还存在很多问题。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完善,以及国际经济一体化趋势日益明朗,建立既有中国特色又能与国际接轨的政府采购制度已迫在眉睫。 一、建立和推行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意义和作用

(一)、政府采购的含义与特点 政府采购又称公共采购,是指各级政府及所属单位为了日常政务的开展或者为公众提供服务,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从市场上购买商品和服务的行为。政府采购是相对私人采购而言的,它们之间有很大的差别,具体来说: 1、采购资金来源的公共性。政府采购的资金主要表现为政府性资金,即由纳税人的税收所形成的公共资金,而不是私人资本。因此,它的支出只能按法律严格进行。 2、采购目的的非盈利性。政府采购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实现政府职能和公共利益,而不是赚取利润。 3、采购原则的公开性。政府采购的有关法律和程序都是公开的,采购过程也是在完全公开的情况下进行的,而且要作公共记录,所有的采购信息也是公开的,政府官员、管理机构的活动受公众和新闻媒介的监督。 4、采购范围的广泛性。政府采购对象除了公务用车、大宗办公用品等实物外,还包括工程和服务等各领域。 5、采购规模的巨大性。政府始终是各国国内市场单一消费的最大用户。据统计美国政府在1989—1992年间每年仅用于货物和服务就占其国内生产总值的26-27%。 6、采购的政策性。政府采购是按一定的意图制定的,这些意图包括保护本国企业和产品以及刺激企业技术创新等。 、建立和推行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意义和作用 建立和推行政府统一采购制度是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具体而言: 1、建立和推行政府采购制度可节约政府性资金,提高财政资金的利用率。建立效益财政是我国财政改革的目标,效益财政最明显的标志就是实现财政支出效益最大化。当然,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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