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分论考试要点必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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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分论

名词解释:

1、一般人格权:以民事主体全部人格利益为客体的总括性权利。P7

2、物权: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并排除其他人干涉的权利,简言之,物权就是对特定物的排他支配权。P54

3、物:广义上的物,泛指世间一切物理上所称之物,包括动物、植物、矿物,甚至人本身。狭义上的物是指作为物权客体的法律上的物,是存在与人体之外,能够满足人们的社会生活需要并能为人力所支配,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物质客体。P63

4、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一栋建筑物的共同所有人对其独有部分享有独有所有权,对共有部分享有共同所有权的一种不动产所有权。P128

5、相邻关系:是指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在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互给于便利或者接受限制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P136

6、共有:是指两个以上民事主体对于同一物共同享有一个所有权的法律制度。P148

7、善意取得:是指受让人即便从无处分权的占有人处受让动产、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时,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则受让人仍然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P167

8、用益物权的概念: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在一定范围内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P185

9、地役权:是指利用他人土地以便更有效地使用和经营自己土地的权利。P205

10、担保物权:是指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特定的财产上设定的具有优先受偿权内容的一种他物权。P213

11、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提供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依法享有的就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有限受偿的权利。P216

12、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达成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以抵押物对将来一定期限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P223

13、动产浮动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现有的以及将来所有的财产抵押,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债权人对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P224

14、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享有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P225

15、留置权:是指债权人享有的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对其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予以留置,并就该动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P231

16、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P248

17、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与行使自己的权利而害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了保全其债权,得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属于债务人权利的权利。P270

18、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P307

19、合同的订立:又称“缔约”,是指缔约人相互为意思表示并达成合意的状态,是缔约人为达成某种合同关系相互接触、洽商直至达成合意的过程,是动态行为与静态协议的统一体。P316

20、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故意或过失违反先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害,依法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P330

21、先合同义务: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一种法定的注意义务,不需要当事人事先约定,也不能约定排除。P331

22、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是指符合法定条件时,当事人一方对抗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请求权,暂时拒绝履行其债务的权利。P357

23、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P443

24、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P447

25、继承权的概念:是指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法转移给他人所有的制度。P452

26、代位继承的概念: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的死亡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为取得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的一种特殊的法定继承制度。P474

27、转继承:又称转归继承、连续继承、再继承、二次继承等,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时,该继承人应得的遗产份额转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的制度。p476

28、遗赠:是指公民以遗嘱的方式将其个人合法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赠送给国家、集体组织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并在遗嘱人死后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P487

29、遗赠抚养协议:是遗赠人和抚养人之间关于抚养人承担遗赠人的生养死葬的义务,遗赠人将其财产在死后转归抚养人所有的协议。P490

30、侵权责任:是指侵权行为人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P513

31、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是指侵权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必备要件。P525

32、共同侵权行为:是指2人以上共同侵害他人合法民事权益,造成他人损害,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行为。P534

33、共同危害行为:又称准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共同实施有侵害他人权利的危险行为,并造成实际损害结果,但不能确定何人是加害人的侵权行为。P539

34、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是指被告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而提出的责任不成立、免除或者减轻侵权责任的合法事由。P542

问答题:

1、人格权的特征:p6

①、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生俱来的权利。

②、人格权是民事主体维护人格独立所必需的权利。

③、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平等享有的权利。

④、人格权是以人格利益为客体的权利。

2、一般人格权的特征:p7

①、权利主体具有普遍性。

②、权利客体具有高度概括性。

③、权利内容具有广泛性。

3、物权的效力:p59

①、优先效力。

②、排他效力。

③、追记效力。

④、物上请求权效力。

4、物的特征:p63

①、非人格性。

②、有价性。

③、有体性。

④、可支配性。

⑤、特定性和独立性。

5、物的分类:p65

①、动产与不动产。

②、特定物和种类物。

③、主物和从物。

④、原物和孳息。

6、物权法的原则:p71

①、物权法定原则。

②、物权绝对原则。

③、公示、公信原则。

7、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特征:p128

①、权利主题身份的多重性。

②、权利客体上的整体性。

③、权利内容上的复杂性。

8、相邻关系的特征:p137

①、相邻关系的主体具有多数性、相邻性。

②、相邻关系的客体具有单一性。

③、相邻关系的内容具有多样性、复杂性。

9、相邻关系的本质与意义:相邻关系的本质就是不动产权利内容的扩张和限制。因此,相邻关系制度的立法设计,其主旨即是在相邻不动产权利人之间架设一道平衡和沟通其利益需求的桥梁,以使相邻不动产的权利行使秩序达至有条不紊之佳境。P139

10、共有的特征:p150

①、在主体方面,共有的权利主体具有多元性。

②、在客体方面,共有的权利客体具有统一性。

11、共有的种类:p151

①、法定共有和约定共有。

②、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12、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p168

①、标的须为不动产、动产。

②、让与人无权处分。

③、受让人取得财产时出于善意。

④、受让人须有偿取得不动产、动产。

⑤、受让人必须是与让与人基于民事法律行为而取得不动产、动产。

13、用益物权的法律特征:p186

①、用益物权是一种权利人对标的物以占有、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物权。

②、用益物权是一种他物权、限定无权和有期限的物权。

③、用益物权是一种独立的物权。

④、用益物权一般以不动产为客体。

14、用益物权的种类:即役权、永佃权和地上权。P187

15、地役权的特征:p205

①、地役权是设立在他人土地上的权利。

②、地役权是为了使用自己土地的便利而设定的权利。

③、地役权是以限制共役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为内容的物权。

④、地役权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

16、担保物权的种类:p215

①、法定担保物权和约定担保物权。

②、留置性担保物权和优先清偿性担保物权。

③、动产担保物权、不动产担保物权和权利担保物权。

④、登记担保物权和非登记担保物权。

17、抵押权的特征:p216

①、抵押权是一种担保物权。

②、抵押权是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所设定的物权。

③、抵押权是不移转抵押物占有的担保物权。

④、抵押权是就抵押物优先受偿的物权。

18、最高额抵押的特征:p224

①、最高额抵押是为将来发生的债权作担保。

②、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债权具有不特定性。

③、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债权具有最高限额。

④、最高额抵押是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

⑤、最高额抵押权转让的限制。

19、质权的特征:p225

①、质权的课题是动产或者权利,一般不能是不动产。

②、质权原则上是以债权人占有质物或者权利凭证为要件的担保物权,质权的设定必须转移质物或者权利凭证的占有。

③、从公示方式来看,尽管抵押权和质权的产生都需要公示,但其方法不全相同。抵押权的设定主要采用登记方法,而某些财产权出质需要到有关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但一般动产和其他权利出质并不需要登记。

④、从担保物权人享有的权利来看,在抵押权设定后,抵押物仍然由抵押人占有,抵押人可以继续对抵押物占有、使用、收益,抵押权人虽享有对标的物的支配权,但并不能对标的物直接行使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20、留置权的特征:p231

①、留置权是一种法定担保物权。

②、留置权是以动产为客体的担保物权。

③、留置权是具有两次效力的担保物权。

④、留置权具有不可分性。

21、占有的权利推定效力主要表现:p243

①、占有人对占有物行使权利时,推定其合法享有此权利,免除占有人的举证责任。

②、占有的权利推定效力,不仅占有人可以援用,第三人也可以援用。

③、占有的权利推定效力,只有消极的效力,而没有积极的效力,占有人不得以占有的权利推定效力作为其享有、行使权利的证据。

22、债的特征:p249

①、债的主体是特定的。

②、债的内容只能通过请求来实现。

③、债的关系具有平等性和相容性。

④、债的关系可依合法行为发生,亦可依非法行为发生。

⑤、债的关系的客体是行为(给付)。

23、债的分类:p259

①、法定之债和意定之债。

②、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

③、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

④、种类物之债与特定物之债。

⑤、单一之债和选择之债。

⑥、货币之债和利息之债。

⑦、主债和从债。

⑧、财物之债和劳务之债。

24、代位权的行使的方式:国外立法采取了两种方式,即裁判方式和径行行使的方式,前者是指债权人通过提起诉讼方式行使代位权,后者是指债权人直接向第三人行使权利。P273

25、《担保法》实际规定了五种担保方式:即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P280

26、合同的特征:p308

①、合同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人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②、合同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

③、合同是由作为民事主题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订立的。

④、合同是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为。

27、合同的分类:p310

①、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②、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

③、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

④、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⑤、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⑥、束己合同与涉他合同。

⑦、预备合同与本合同。

⑧、确定合同与射幸合同。

⑨、主合同与从合同。

⑩、格式合同与非格式合同。

⑾、一次性合同与持续性合同。

28、合同成立的要件:p316

①、有两方以上的缔约主体。

②、缔约主题意思表示一致。

29、缔约过失责任的要件:p330

①、缔约一方有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

②、给对方造成了信赖利益的损失。

③、违反先合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有过错。

④、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与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30、不当地利的构成要件:p443

①、一方获得利益。

②、他方受有损失。

③、获得利益与受到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④、没有合法根据。

31、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p448

①、管理他人事务。

②、有为他人利益而管理事务的意思。

④、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

32、继承权的特征:p455

①、继承权是一种财产权。

②、继承权的权利主体只能是与被继承人有一定亲属关系的自然人。

③、继承权是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合法有效的遗嘱而享有的权利。

④、继承权的客体只能是遗产。

⑤、继承权的实现以特定的法律事实出现为前提。

⑥、继承权的接受和放弃,取决于继承人的主观意志。

33、继承权丧失的法定事由:p459

①、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②、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③、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34、我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包括以下近亲属:p471

①、配偶。

②、子女。

③、父母。

④、兄弟姐妹。

⑤、祖父母和外祖父母。

⑥、丧偶儿媳和丧偶女婿。

35、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p473

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由此可见,我国继承法规定的继承顺序的主要依据有两方面:①法定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亲属关系的亲疏远近;②法定继承人与继承人之间在经济、生活方面的密切程度。

36、代位继承的特征:p475

①、被代位人须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子女。

②、代位继承人须是被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

③、被代位人未丧失继承权。

37、转继承的成立条件:p476

①、继承人与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

②、须死亡的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未放弃继承权。

38、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区别:p477

①、性质和效力不同。

②、发生的时间和成立条件不同。

③、主体范围不同。

④、适用范围不同。

39、遗赠抚养协议与遗赠的区别:p492

①、遗赠抚养协议是一种双方民事法律行为,须以遗赠人与抚养人的合意为成立条件。遗赠是一种单方民事行为,是遗赠人一方的意思表示。

②、在遗赠抚养协议中,遗赠人用死后留下的一定数量的财产,来换取抚养人对他的生养死葬,反之抚养人对遗赠人尽生养死葬义务,作为取得遗赠人遗赠财产的条件。遗赠则是一种无偿的民事法律行为。

③、遗赠抚养协议中的遗赠部分,虽然也属于死后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要到遗赠人死亡时才能将遗赠财产交给抚养人,但遗赠抚养协议中的抚养内容,在协议达成并生效后就应开始执行,即抚养人要对遗赠人尽“生养”义务。遗赠则是死因行为。

④、遗赠抚养协议的目的比较复杂,遗赠人和抚养人双方达成生养死葬的权利义务关系来作为条件取得遗赠人的财产。遗赠目的是单一的,即遗赠人处分自己死后遗留的财产,使这些财产能够转移给他最希望得到该项财产的人。

⑤、遗赠抚养协议中的抚养人无须在遗嘱人死亡后作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即可直接依协议取得财产。而遗赠中的受遗赠人必须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受遗赠的明确意思表示,否则视为放弃受遗赠权。

40、被继承人的债务主要包括:p502

①、被继承人依照税法规定应交纳的税款。

②、被继承人因合同之债发生的未履行的给付财务的债务。

③、被继承人因不当地利而承担的返还不当地利的债务。

④、被继承人因无因管理之债而负担的偿还管理人必要费用的债务。

⑤、被继承人因侵权行为而承担的损害赔偿债务。

⑥、其他应由被继承人承担的债务。

41、确定被继承人的债务应注意的问题:p503

①、应区别被继承人的债务与家庭共同债务。

②、应区别被继承人的债务与以被继承人个人名义欠下的债务。

③、应区别被继承人债务与继承费用,继承费用应当从遗产中支付,但不属于被继承人债务。

42、被继承人的遗产债务的清偿原则:p503

①、限定继承原则。

②、保留必留份原则。

③、清偿债务优先于执行遗赠的原则。

④、继承人连带清偿责任原则。

⑤、有序清偿原则。

43、共同侵权行为的特征:p534

①、共同侵权行为的主题须为复数。

②、共同侵权行为人有意思上的联络或者行为上的关联。

③、损害结果具有统一性。

④、数个共同加害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⑤、责任的连带性。

44、共同危险行为的构成要件:p539

①、数人共同或者相继实施了危险行为。

②、数人的行为均具有危险性。

③、加害人的不确定性。

④、实施危险行为的数人在主观上具有共同过错。

⑤、结果的统一性。

45、侵权抗辩事由的特征:p542

①、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必须是客观存在的,已经发生的事实、主观臆断或者尚未发生的事实都不构成抗辩事由。

②、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是对抗对方当事人行使请求权的客观事实。

③、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具有法定性。

46、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的类型:p543

①、正当理由的抗辩事由,是指损害虽然是由被告的行为所致,但其行为是正当的、合法的。

②、外来原因的抗辩事由,是指行为人将损害的发生全部或者部分地归因与某种外部时间或者他人的行为。

47、侵权损害赔偿的原则:p551

①、全部赔偿原则。

②、损益相抵原则。

③、过失相抵原则。

④、平衡原则。

民法分论试题1答案

西南政法大学普通本、专科 课程考试试题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 课程民法分论 专业法学年级 满分:100分;考试时间:180分钟;考试方式:闭卷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 1.A 2.A 3.C 4.A 5.C 6.C 7.B 8.C 9.B 10.C 11.B 12.B 13.B 14.C 15.D 16.D 17.C 18.B 19.A 20.C 21.B 22.B 23.D 24.D 25.C 26.D 27.B 28.B 29.C 30.B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 1.ABD 2.ACD 3.ABD 4.ABC 5.BCD 6.ABC 7.ACD 8.ABCD 9.ACD 10.AC 11.ABCD 12.BC 13.ABC 14.BC 15.AC 16.ABD 17.AC 18.AC 19.BCD 20.ABD 三、不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0小题,每小题1分,共10分) 1.AC 2.B 3.ABC 4.ABCD 5.ABC 6.BC 7.AC 8.CD 9.AD 10.C 四、简答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5分,共10分) 1、简析物权法定原则的概念和内容 答:物权法定原则,又称物权法定主义,是指物权只能依据法律设定,禁止当事人自由创设物权,也不得随意变更物权的种类、内容、效力和公示方法。(1分)其具体具有以下内容: 1、物权的类型必须由法律设定,而不得由当事人随意创设。(1分) 2、物权的内容只能由法律规定,而不能由当事人随意设定。(1分) 3、物权的效力必须由法律规定,而不能由当事人随意确定。(1分) 4、物权的公示方法必须由法律规定,不得由当事人随意确定。(1分) 2、简答债权的概念与法律特征 答:在债的关系中,债权为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特定行为(包括作为或者不作为)并予以接受且永久保持受领利益的权利。(1分) 债权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课程()卷试题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第1 页共3 页

《民事诉讼法》期末考试重点整理(完整版)

民事诉讼法 民事纠纷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 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又称为民事争议、民事冲突。 特点:1、主体之间法律地位平等 2、内容是对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争议 3、民事纠纷的可处分性 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在民事纠纷解决中,诉讼请求的确定、诉讼资料和证据的收集和证明主要由当事人负责。 内容A、关于事实主张,法院能够调查认定的事实只能是当事人在诉讼中明确加以主张并予以争执的事实; B、关于自认事实,只要自认就排除法院的认定,法院不仅没有必要审查其真实性,而且也不允许作出与此相反的事实认定; C、认定所争事实需要的证据资料,必须是从当事人提出的证据方法中获得,不允许法院依职权调查证据。 特点:①诉讼当事人化。诉讼活动都由当事人来发动推动主导 ②程序公正。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更加强调程序公正的价值。 ③当事人有主动权。当事人主义给予当事人极大地权利。 ④法官中立。法官在诉讼过程中处于消极仲裁者的地位。 民事诉讼的程序价值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旨在揭示民事诉讼程序存在的必要性和意义,分为: (一)程序的内在价值(目的性价值) 指民事诉讼程序自身所具有的满足程序主体需要的独立价值。内在价值的实现可以排斥法官的恣意,保障人的尊严,吸收当事人的不满,确立理性而为公民所信赖的司法权威。 程序自由价值主要指程序价值主体能够合乎目的的支配民事诉讼程序,自由的选择,判断和接受民事诉讼程序。 公正价值法官中立、当事人平等、程序参与、程序公开、程序维持等。 效益价值包括效益和效率价值。等 (二)程序的外在价值(工具性价值) 外在价值是人们用来评价和判断民事诉讼程序在保护民事权利、维护

刑法分论重点法条比较整理

刑法重点法条比较 前罪A ;后罪B 一.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VS 受贿罪 1 ?名词解释: A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财物,或者非法接受他人财 物,并为其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工作人员在经济交往中,违反 国家规定,收取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行为依此罪定。 B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财物,或者非法接受他人财物,并为其谋取利益 的行为;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交往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取各种名义的回扣, 的行为依此罪定;特殊: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 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索取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 2.比较: 共性:主观方面一一两者都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 谋取利益 区别:主体一一A 非国家工作人员与 B 国家工作人员; 客体一一A 公司,企业正常的管理秩序 与B 国 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和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客观方面一一 A 要求数 额较大与B 没有此要求 二. 贪污罪VS 受贿罪 1 ?名词解释: A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或者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 行为;国 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 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 数额较 大的行为 以此罪定 B 略 2.比较: 共性:客体 都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主体 都有国家工作人员;客观方面一 —都利用了自己的职务之便;主观方面一一都是故意的 区别:客体一一A 还侵犯了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和 B —定程度上还侵犯了国家机关正常的工作; 主体—— A 的范围较大;财物的对象—— A 是自己管理的公共财物和 B 是他人或者单位 (包括国有单位)所有的财物;客观方面一一 A 仅仅用手段将公共财物非法占有和 B 可 能是为他人牟利 三. 向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VS 行贿罪 1 ?名词解释: A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工作人员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B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行为;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 工作人员 以财物,数额较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 2.比较: 共性:主观目的——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主体 手续费归个人所有 通过其他国家工 (斡旋受贿) 般主体

民法分论复习重点

民法分论复习重点 一、单选 二、名词解释 1.所有权: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 权利。 2.善意取得:无权处分人在不法将其占有的他人的财物(动产或不动产)转让给第三 人的。如受让人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原权利人丧 失所有权。 i.善意取得制度构成要件:?无权处分人处分他人财产?受让人受让财产时须 为善意?以合理的价格有偿转让?完成了法定的公示方法 3.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概念: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 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相邻关系: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pí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 或使用权时,因相邻各方应当给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地役权:指为自己土地的便利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 提示:用益物权: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地役权和相邻关系的区别: 4.留置权:指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 权依法留置该财产,并有权就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的权利 5.无因管理:没有法定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 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不当得利:指没有法律或合同上的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损失的事实 6.代位权: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危及债务人债权实现时,债务 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之位行使属于债务人的权利 代位权的成立要件:①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并到期②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权 利③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且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危险④债权人代位权的行 使范围以保全债权的必要为标准 撤销权: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 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 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

民法考试重点

民法分论习题集 第一部分物权法一、名词解释 物权 他物权 用益物权 担保物权 物权的优先效力 物权的追及效力 物权法定主义 简易交付 指示交付 占有改定 预告登记 异议登记 所有权 国家所有权 集体所有权 先占 善意取得 添附 附和、混合、加工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相邻关系 共有 按份共有 共同共有 用益物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 地役权 担保物权 抵押权

最高额抵押 浮动抵押 质权 转质 留置权 占有 二、简答题 简答物权优先于债权效力的表现和例外情形。简答物权请求权的内容和性质。 简答物权追及效力的含义及限制。 简述民法对物权的各种保护方法。 简答一物一权主义的含义及内容。 简答所有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简答国家所有权的概念和特点。 简答先占的概念和成立条件。 简答拾得遗失物的法律效力。 简答相邻关系的含义及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简答我国相邻关系的种类。 简答用益物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简答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和特点。 简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方式。 简答地役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简述地役权从属性的具体表现。 简述地役权与相邻关系的区别。 简答担保物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简述抵押权的法律特征。 简答留置权的构成要件。 简述占有的法律效力。 三、论述题 试述物权公示公信原则。 试述善意取得制度。 试比较分析用益物权制度和担保物权制度。试述占有的法律保护。

第二部分债权法一、名词解释 债 主给付义务、从给付义务、附随义务、不真正义务无因管理 不当得利 二、简答题 简要回答完全债权的权能有哪些。 简答选择之债的含义及构成要件。 简答按份之债的含义及效力。 简答连带债务的含义及效力。 简答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简答无因管理的法律效力。 简述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简述区分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的意义。 三、论述题: 试论债权与物权联系与区别。 试述连带之债。 试述无因管理。 第三部分人身权一、名词解释 人身权 人格权 一般人格权 身份权 隐私权 姓名权 肖像权 荣誉权 二、简答题 简要回答人身权的概念和特征。 简要回答隐私权的含义及主要内容。 简述肖像权的含义及侵害肖像权的表现。

最新民法重点名词解释

民法名词解释: 1)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不仅包括形式上的民法或民法典,也包括单行的民事法规和其他法规中的民事法律规范。 2)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制定、解释、执行和研究我国民法的指导思想,是我国民法的社会主义本质的集中表现,也是我们进行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法律准则。 3)民事法律关系:是指由民法调整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换句话说,当社会关系被民法调整时,便形成一种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而这种权利和义务又是受国家强制力保障实现的,从而形成了拘束双方当事人的民事法律关系。民法正是通过民事法律关系实现其对社会关系调整的职能的。 4)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权利或承担义务的人,即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可以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有公民和法人等。实践中以户为单位的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以及个人合伙组织体或非法人组织被视为民事主体。国家是特殊的民事主体。 5)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间的权利和义务。 6)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权利与义务所指向的事物。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可以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有:物、行为(不行为)、智力成果和特定的精神利益。 7)民事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或事实,简称法律事实。只有为法律规定或承认的并能产生民事后果的那些事实,才能成为法律事实;只有一定的法律事实发生,才能在当事人之间发生一定的法律关系或者使原来的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法律事实可分为事件和行为两大类。 8)事件:是法律事实的一种。是指与当事人意志无关的那些客观现象,即这些事实的出现与否,是当事人无法预见或控制的。依据我国民法能产生民事法律关系的事件有:1、自然人死亡的事实;2、发生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事实;3、时间经过的法律事实。 9)行为:是法律事实的一种。是指与人们意志有关的那些法律事实。行为分为合法的行为和与违法的行为。凡符合国家法律规定或为国家法律所认可的行为是合法行为,这种行为在民法上主要表现为民事法律行为。 10)法律事实的结合:依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一个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消灭需要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实时,那么只有这些法律事实的结合,该项民事法律关系才能发生、变更或消灭。例如,依照《专利法》的规定,转让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法律关系的发生,必须依法经主管机关批准,当事人双方订立书面转让合同,向专利局登记和公告后,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11)绝对权:依民事权利的效力范围不同,民事权利可以分为绝对权与相对权。绝对权是指其效力及于一切人的权利,它的义务人是不特定的任何人,即任何人均负有不妨害权利人实现其权利的义务。故绝对权又称对世权。绝对权的主体一般不必通过义务人的作为就可实现自己的权利。各种人身权、所有权和其他物权等都属于绝对权。 12)相对权:依民事权利的效力范围不同,民事权利可以分为绝对权与相对权。相对权是指其效力仅及于特定当事人的权利,它的义务人是特定的,所以又称对人权。相对权的主体必须通过特定义务人的履行义务的行为才能实现其权利。债券就是一种相对权。 13)请求权:依民事权利的作用不同,民事权利可分为请求权与形成权。请求权是指权利人可以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债权是典型的请求权,如合同当事人有权要求对方履行义务,受害人有权要求加害人赔偿损失等。 46)票据:是代表一定货币的具有一定格式的有价证券。可分为本票、汇票和支票。 47)股票:是股份公司发给鼓动用以证明其所入股份及所持有的股权,并据以定期取得股息、红利的一种资本性有价证券。股票是股份公司筹集资本的法律形式,凡购买股票者便成为该公司的股东。股票就是股东出资的凭证,并使其所入股金证券化而成为有价证券。 48)债券:是国家、金融机构或企业向他人借款的一种法律形式。它属于资本性有价证券。目前我国发行的债权基本上有三种形式:1、公债券;2、金融债券;3、企业债券。 49)民事法律行为: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

民法分论葵花宝典(终极版)

民法分论葵花宝典 (本课程考题分名词解释、简答、论述和案例分析四类。其中名词解释和简答题只要求答要点即可,直来直去,不须做任何发挥;论述题主要考重点、核心概念,需要书本知识与自己的理解相结合,无自己的观点会影响得分;案例分析考察知识运用能力,每问要分开回答,并需要回答分析理由。 说明:红色字体标明的为老师期末串讲的重点内容;蓝色字体为作业中试题;其余部分系根据老师提供的期末复习提纲整理而成。 经再次认真聆听语音答疑,老师说对占有、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不作过高要求。) 一、名词解释: 1、物权:是直接支配特定物,并排他性的享受其利益的权利。 2、物权的客体:指被物权人直接支配的物。 3、物权的公示:是指物权享有与变动的可取信于民的外部表现形式。 4、物权的追及效力:指不管物权的标的物辗转落入何人之手,物权人均可凭借其享有的物 权追回该物的效力。 5、所有权:是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特定物全面支配和排他的权利。所有人在法 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属于他的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6、所有权保留:是指在买卖合同中,买受人虽占有、使用标的物,但在买受人交付全部价 金前,出卖人仍保留标的物所有权,待买受人将全部价金交付出卖人后,再将所有权移转给买受人的制度。 7、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专有所有权、共有所有权和成员权的总称。 8、专有所有权:是业主对专有部分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它与一般的单 独所有权并无本质差异。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专有所有权是占据主导性的权利。 9、共有所有权:是业主按照法律或者管理规约的约定,对建筑物的共有部分享有的所有权。 10、共同管理权:是指业主基于对同一建筑物的使用,作为管理团队的成员享有的权利。 11、征收:征收是国家以行政权力取得他人财产的行为。 12、相邻关系:是指相邻各方在对各自所有或使用的不动产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 相互间依法应当给予对方方便或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13、不可量物质侵入:指煤气、热气、臭气、蒸汽等气体、煤烟、碎屑等固体、噪音和 其他类似物质的侵入。 14、共有:指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对同一标的物享有所有权。是数个权利人对同一标的 物仅有一个所有权,各个共有人均可行使所有权人的权利,但不得影响其他共有人的权利。 15、按份共有:是指两个以上民事主体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 的共有形式,它是共有的主要形式。 16、共同共有:是指两个以上民事主体对共有物共同享有所有权的共有模式。(在我国 共同共有主要有以下几种:第一,夫妻共有财产;第二,家庭财产的共有;第三,继承人对未分割的遗产的共有。) 17、拾得遗失物:是指发现他人遗失物而予以占有的一种法律事实。 18、善意取得:又称为即时取得,是指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受让人以所有权移转为目的而 善意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纵然让与人无权处分,受让人仍然可以取得该不动产或

商法学期末复习重点word版本

习学点重复末期法商. 精品文档 商行为:又称商业行为,是指以营利性营业为目的而从事的各种表意行为。 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法》中规定,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商业登记: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向主管机关提出的,旨在设立,变更,或终止商事主体资格申请,并被主管机关核准予以注册登记的一系列法律行为的总称。商业名称:商事主体在营业活动中所使用的用以表彰自己的独特法律地位的名称或名号。 商法,也称商事法,是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法人人格否认,是指法院为阻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目标之要求 商合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按照法律和合伙协议的规定,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担风险、共享收益,对合伙经营所产生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或无限

连带责任的商事组织。 股份有限公司;指公司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法人。 有限责任公司,是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商人是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商行为并以此为常业的人。 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而一发设立的,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以自有资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 合伙企业——是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破产——是在债务人无力偿债的情况下以其财产对债权人进行公平清偿的法律程序。 破产原因——是适用破产程序所依据的特定法律事实。它是法院进行破产所依据的特定事实状态 破产债权——是基于破产宣告前的原因而发生的,能够通过破产分配由破产财产公平受偿的财产请求权。 债权人会议——是全体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并集体行使权利的决议机关,是在破产程序中的意思发表机关。 民法与商法的关系 联系:民法与商法的关系是普通法与特别法的关系,具体来说,民法的所有权制度是对从事商品经济活动的正常条件的一般规定,民法的主体制度是对商品经济活动主体资格的一般规定,民法的债权制度是关于流通领域中商品交换活动的一般规定。 区别:立法价值不同,民法最基本价值取向是公平优先兼顾其他,商法是效率优先,兼顾其他;产生的经济基础不同,民法是商品经济,商法是市场经济;适用主体不同,民法主体广泛,适用一切社会大众,商法仅限于商人;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不同,民法具有强烈伦理性,商法具有较强的技术性。民法规范具有稳定性,商法规范具有灵活多变性;归责原则不同,民法一般实行过错原则,商法还实行无过错原则和比较严格责任原则;基础理论不同,民法是个体本位,以维护个体利益为主。商法是社会本位,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主;民法属于国内法,商法具有国际性特点;民法与商法虽都属于私法范畴,但民法是纯私法,商法却兼顾公法性。 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 联系;经济法与商法分享对经济事务的调整,其都有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目标,都带有公法性质。 区别;1)商法和经济法所调整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性质不同。商法主要调整的是商人之间的以平等性为特征的社会经济关系,经济法则是国家与公民,国家与企业之间不平等的纵向关系。2)调整对象的内容不同,商法主要规定的是商人和其他经营者得法律地位,组织形式,商事交易的规则与行为后果,经济法主要规定了商事活动中商事主体的竞争行为规范,竞争规则以及政府如何处理这些行为。3)商法与经济法的作用内容和作用基点不同,商法是确认和保护商人的合法地位和利益,侧重于保护作为商人的企业和自然人之间的平等利益关系,以满足商人营利性要求。经济法侧重平衡个体利益和社会利益之间的利益矛盾,其作用内

(完整)刑法分论简答

(完整)刑法分论简答 编辑整理: 尊敬的读者朋友们: 这里是精品文档编辑中心,本文档内容是由我和我的同事精心编辑整理后发布的,发布之前我们对文中内容进行仔细校对,但是难免会有疏漏的地方,但是任然希望((完整)刑法分论简答)的内容能够给您的工作和学习带来便利。同时也真诚的希望收到您的建议和反馈,这将是我们进步的源泉,前进的动力。 本文可编辑可修改,如果觉得对您有帮助请收藏以便随时查阅,最后祝您生活愉快业绩进步,以下为(完整)刑法分论简答的全部内容。

损失的行为。 特征:1、犯罪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4、犯罪主观方面是过失。 认定:其关键要查清行为人是否有主观罪过,是否实施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违反交通 构成特征:1、犯罪客体为复杂客体,既扰乱了国家正常金融秩序,又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2、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个人和单位. 区分集资诈骗罪与非罪的界限:1、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如果行为人无此目的,其行为属于一般的集资借贷。即使行为人为获得集资款而行意夸大了回报集资的条件,而且集资后因经营管理不善或市场因素变化等原因造成亏损而无力偿付集资本息并引起纠纷的,也只能按债务纠纷处理,而不能以犯罪论处;2、集资诈骗的数额大小。如果数额 . 物的行为。 构成特征:1、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同时侵犯了国家对公务人员的监督管理权力和相关单位的财产所有权;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侵吞、窃取、骗取或者其他手段侵占本单位财物的行为;3、犯罪主体是特殊的主体;4、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 . ,是对犯罪本质特征或主要特征的高度概括 功能:1、概括功能 2、区分功能(个别化功能) 3、评价功能(不触犯某一罪名的行为就不是犯罪行为) 4、威慑功能(起到了一般预防和特别预防的功能) 罪名与罪状的关系:罪名应当以罪状为基础,包括在罪状之中(在简明罪状的情况下,对罪状的描述就是罪名) 分类:1、立法罪名(立法机关明确规定);司法罪名(司法机关概括);学理罪名(起参考指导作用,理论上根据《刑分》规定的) 2、类罪名(某一类罪的总名称,章和节的标题,没有具体罪状与法定刑,不能根据类罪名定罪量刑);具体罪名(各种具体犯罪的名称,是定罪所用的罪名) 3、单一罪名(罪状所包含的构成犯罪内容是单一的);选择罪名(罪状所包含的犯罪构成内容复杂,形式上表现并列特点,分为行为选择、对象选择和行为对象同时选择);概括罪名(只能概括作用,不能分解) 4、确定罪名(在任何情况下不能更改罪名);不确定罪名(可以根据案件情况更改罪名) 罪名的确定:定义名示+包含式,1、合法性原则:(1)必须根据刑法分则具体条文来确定罪名,不能适用类罪名;(2)必须根据罪状来确定罪名(简明罪状的使用罪状作为罪名);(3)必须根据罪状中最恰当的词来确定罪名。 2、概括性原则 3、科学性原则 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想象竞合”与“法条竞合"总体上都是行为人犯一罪而不是数罪,在司 法实践中二者容易混淆。二者的区别在于竞合犯触犯的法条之间是否存在重合或交叉关系,存 在重合或交叉关系的是“法条竞合",不存在重合或交叉关系的是“想象竞合”。想象竞合所 触犯的数个罪名没有必然的联系,法条之间不存在相互包容和交叉的关系.

民法典要点汇总

《民法典》重点考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共7编,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 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总则编 第一编“总则”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和一般性规则,统领民法典各分编。第一编基本保持现行民法总则的结构和内容不变,根据法典编纂体系化要求对个别条款作了文字修改,并将“附则”部分移到民法典草案的最后。 要点一: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一项重要立法目的。 第一条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要点二:确立了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守法和公序良俗等民法基本原则。 第四条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五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要点三:将绿色原则确立为民法的基本原则。 第九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要点四:胎儿有权利继承遗产、接受赠与等。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要点五: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七条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第十八条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民法学 期末考试重点

2013~2014年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民法学(2)期末考试重点1.名词解释 6X3(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二者会择一考) 3.简答题 6X6(主要考查合同的知识) 4.论述题 2X16 5.案例分析 1X14 合同的知识占65% 名词解释: 1、关注基本制度:如缔约过失责任、不安抗辩权 2、关注各种分类:如债的分类、合同分类,一个或某几个会作名释 简答、论述 如缔约过失、抗辩权、代位权、违约责任、合同解除等。 案例分析若为合同法部分,关注: 合同是否成立(要约、承诺、有效条件) 联系总论里的有效、无效、可撤销、效力待定以及违约责任、有担保的情况。 重点内容:

债法总论 要约与承诺的成立方式、要件 合同成立和生效 无效合同的情形、要件、后果 效力待定合同的情形、要件、后果 可撤销合同的情形、要件、后果 债的保全方式、使用条件 双务合同的抗辩 双务合同的要件、效果 债法总论 要点一债的概述 一、债的概念 债是指存在于特定当事人之间,一方请求另一方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 可以请求他方为一定行为的权利为债权,应他方要求必须为一定行为的义务为债务。 二、债的法律特征 1、债为特定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2、债是当事人之间的特别结合关系; 3、债是具有财产属性的法律关系; 4、债是当事人实现其特定利益的法律手段; 三、债的要素 1、债的主体: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称为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称为债务人。 2、债的内容:是指债的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负担的义务,即债权和债务。 3、债的客体:是指债务人依当事人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应为的特定行为。 要点二债的分类 一、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 (1)意定之债是指债的发生及其内容均由当事人依其自由意思而决定的债。 (2)法定之债是指债的发生及其内容均由法律加以规定的债。 二、特定物之债和种类物之债 (1)特定物之债是指在债成立时,标的物已经特定的债。 (2)种类物之债是指在债成立时,以特定的种类物为标的的债。 三、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

(完整word版)刑法分论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 分,共15 分) 1.某甲与某乙投宿同一旅馆同一房间,某甲得知乙是一家大公司的采购员,携带一笔巨款,准备进货。于是晚上某甲便机请乙喝听装饮料(内掺有安眠药),乙服后很快就错昏睡不醒,某甲便乘机将某乙携带现金的皮包扭开,拿走定货现金15000 元。甲的行为构成(D )。 A.盗窃罪 B.诈骗罪 C.抢夺罪 D.抢劫罪 2.甲、乙二人某天晚上携带凶器潜入商店准备进行抢劫,但在进店后发现值班人员睡着了,两人就在没有使用凶器的情况下取得大量商品。甲乙的行为构成(A )。 A.盗窃罪 B.抢劫罪 C.抢劫罪预备和盗窃罪 D.抢夺罪 3.甲偷乙的自行车被乙当场抓住,甲为挣脱逃跑而将乙打成重伤。甲的行为构成(A )。

A.抢劫罪 B.故意伤害罪 C.抢劫罪和故意伤害罪 D.抢夺罪和故意伤害罪 4.甲自己饮酒过量醉倒在路旁,乙从此经过,见有机可乘,就将甲身上的钱掏走,钱包内有现金850 元。甲的行为构成(C )。 A.抢劫罪 B.抢夺罪 C.盗窃罪 D.抢劫罪和盗窃罪 5.甲系某宾馆服务员,在上班期间,经常乘客人不在房间之机,窜入房内以旅客的名义偷打国内、国际长途电话。甲的行为构成( B ) 。 A.贪污罪 B.盗窃罪 C.侵占罪 D.不构成犯罪 6.王某盗窃正在使用中的电话线数额不大,但造成了严重后果。王

某的行为构成(B ) 。 A.盗窃罪 B.破坏公用电讯设施罪 C.盗窃罪和破坏公用电讯设施罪 D.危害公共安全罪 7.盗窃由单位已盖好印章的空白转帐支票,并冒充签发支票单位的人员向商店骗购大量货物的,应定(A )。 A.盗窃罪 B.票据诈骗罪 C.盗窃罪和票据诈骗罪 D.诈骗罪 8.甲盗窃了某单位印鉴齐全的空白转帐支票,自己不到商店使用。于是甲找到邻居乙,对乙说:捡到一张支票,请乙帮忙去商店买些高级音响,并许诺给乙一台录象机。乙跑到商场签发单位的人员骗购了大量高档音响。乙的行为属于(C )。 A.盗窃罪 B.盗窃共犯 C.票据诈骗罪 D.票据诈骗罪的共犯

民法总论复习要点(大一下学期重点)

民法总论复习要点 一,民法概述 1、民法理念: 1)私权神圣 2)身份平等3)意思自治 2、民法的基本原则 二、民事法律关系 1、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 2、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1)事件 2)行为 三、物的分类:重点是主物与从物,原物与孳息 四、民事权利: 1、民事权利的分类及标准,尤其是性质分类 2、权利的取得(既受取得和原始取得) 3、权利的保护(私利救济,关键是自助行为) 五、民事主体 1、民事权利能力(对胎儿的保护,推定死亡,宣告死亡及其法律后果) 2、民事行为能力(概念,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3、监护(概念,监护人的顺序,委托监护的司法解释,监护职责,监护的终止) 4、住所(住所的确定方式) 5、法人(法人的特征,法人分类中的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法人变更中的合并和 分立,法人机关中的法定代表人,法人终止中的清算及其人格) 6、合伙(概念、普通合伙与有限合伙、合伙的财产、债务承担,退伙) 六、法律行为制度 1、法律行为(概念) 2、法律行为分类(诺成行为与实践行为) 3、意思表示(生效要件) 4、法律行为要件(有效要件,欠缺有效要件的后果〈效力待定、可变更可撤销、无效〉important) 5、附款(条件的分类)选择题 七、代理制度 1、代理的分类(重点是本代理和复代理) 2、代理权的行驶和限制 3、表见代理 八、诉讼时效 1、概念 2、分类(特殊情形:一年的情况) 3、中止、中断与延长 4、期限的计算 九、民事责任 1、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2、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过错推定、无过错) 3、责任的竞合 十、人身权制度 1、人格权和身份权的概念 2、具体人格权:健康权、身体权

《刑法分论》考试要点

刑法考点 (1)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特征: 1、本罪侵害的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的,而且只能是直接故意(如果行为人不知道是恐怖组织而参加且未进行恐怖活动的,不构成该罪) 注意:犯该款罪的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2)交通肇事罪 特征: 1、本罪侵害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包括自信满满的过失 司法实务: 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1、是否存在违章行为且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同时满足这两个条件) 2、本罪与利用交通工具的故意犯罪的界限: !!!区别的关键在于查清行为人主观上是出于故意还是过失,若行为人故意开车撞死或撞伤特定的个人,应定为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如果行为人故意开车冲撞人群,则应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若交通肇事后,将被害人带离现场隐藏或者遗弃的,造成被害人死亡或残废的,定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以为被害人已经死亡的,为了隐匿罪迹,将被害人沉入河流中,事实上被害人溺死的,应将后行为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如果前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则应实行数罪并罚。 (3)保险诈骗罪 特征: 1、侵害的客体:双重客体:既侵犯了国家对保险的管理制度,又侵犯了保险人的财产所有权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保险法律、法规,在保险活动中骗取较大数额保险金的行为。 3、本罪主体:特殊主体“保险合同中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4、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且具有骗取保险金的目的 保险诈骗罪的处罚:犯此罪和为此同时进行其他犯罪的数罪并罚

2018年司法考试民法总则考点总结1-10

民法总则考点总结1-10 时间:2018-04-08 17:04 第一波(1-10) 《民法总则》考点1: 【公平原则】 《民法总则》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公平原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在民事主体之间发生利益关系摩擦时,以权利义务是否均衡来平衡双方的利益。公平原则是一项法律适用原则,当民法规范缺乏规定时,可以根据公平原则来变动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公平原则又是一项司法原则,即法官的司法判决要做到公平合理,当法律缺乏规定时,应根据公平原则并权衡双方权利义务后作出合理的判决。{亲,知道公平原则在考试中的命题方向没?请问法律有规定时,能否适用公平原则判案?不可以。公平原则是在法律缺乏规定时方可适用。2016年的真题就出现了此种考试方向,务必谨记! 《民法总则》考点2: 【行为能力年龄划分】 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

法律行为。第二十条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原来是10岁,现在是8岁。几乎大家都注意到这个变化,但命题方向在哪?考试方向在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注意:是无效,而不是效力待定,也无有效的情形存在。切记!切记! 《民法总则》考点3: 【出生时间与死亡时间】 第十五条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 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此条,改变了旧法的规定,考生务必注意。其他证据> 出生证明>户籍证明。原来的规定是户籍证明优先,民法总则作了相反的规定。曾有一年选择题考到此考点,请考生掌握之! 《民法总则》考点4: 【胎儿利益保护】 第十六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注意,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胎儿娩出时为死体,则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民法分论考试试题及参考答案.doc

西南科技大学200X —— 200X 学年第X 学期 《民法学分论》期末考试试卷(X 卷) 10 命题单位法学院民商经济法教研室 课程代码1 2 3 1 5 0 8 学院 :_______________ 班级 :_____________ 姓名 :_______________学号 :____________ 一、判断题(正确的打√,错的打×。每题 2 分,共 20 分) 1. 某甲将某乙的假牙打掉,则甲侵犯了乙的身体权。() 2.某乙有婚外恋行为,某甲知此事并在一次与朋友聊天时说乙作风不正,则甲没有侵犯乙的名誉权。 () 3. 物权是一种排他权,即一物不可二主,故于任何情形,同一物上不能有两个物权并存() 4. 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 并不导致行为不生效,而仅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5.质押与抵押一样,都是转移财产于债权人作为债的担保,只不过质押中转移的是动产,抵押中转移的是 不动产。() 6. 依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善意取得既可以适用于不动产也可以适用于动产。() 7.选择之债一经选择确定,便转化为单一之债。( ) 8.某甲拾得一头猪,他一边将猪弄回家中喂养,一边贴出失物招领寻找失主。某甲的行为属于不当得 利。() 9.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自己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 10. 共同侵权行为的构成须以各加害人主观上上存在着共同故意为要件。() 西南科技大学200X —200X学年第X学期 《民法学分论》期末考试试卷(X 卷) 二、单项选择题(每题 1 分,共 20 分) 1.下列权利中,属于身份权的是( d )。 A. 健康权 B.身体权 C.隐私权 D.亲属权 2. 下列行为中,属于侵害自然人肖像权的行为是( b ) 。 A. 在新闻报道中展示照片 B.未经本人同意在商品包装上使用照片 C. 在通缉令上使用逃犯的照片 D.在庭审纪实中,使用犯罪人的图像 3.物权属于( d)。 A.请求权、绝对权、支配权 B.绝对权、撤销权、用益权 C. 相对权、支配权、排他权 D.绝对权、支配权、排他权 4.甲将电视机寄存于乙处,乙私自将电视机赠与丙,假设丙在接受时不知道乙是非法转让,那么下

民法期末考试重点

一、抵押权 概念: 债权人对债务人货第三人提供的不移转占有而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财产, 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清醒时,可就该财产折 价或拍卖,变卖其价款优先受偿。 规则: ⒈当事人: ①权人是取得与享有抵押权的人(自然法非法团体) ②以自己财产为自己或他人债务设定抵押权的人 (①必具民权能力与民行能力;②对押财享处分权) ⑴国企:无其他法定无效不应仅以未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为由认定抵押合同无效 ⑵公司:只要程序符合公司章程,不违法强行规定 ⑶国家机关公益法人:《物权法》未限制,《担保法解释》采取否定态度 ⒉抵押财产: ①条件: ⑴有独立交换价值且法律允许转让的财产 ⑵权属明晰且押人有权处分财产 ⑶宜由押人占有使用且符合社会公共利益财产 ②范围:不可: ⑴土地所有权 ⑵耕,宅基,自留,集体土地使用权 ⑶公益为目的事业单位,教育,医疗设施 ⑷所有使用权有争议财产 ⑸封押监财产 ⑹法规定 ③合同: ⑴债权种类数额 ⑵期限 ⑶财产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归属 ⑷担保范围 三、不当得利:无合法依据,他人受损自己获利 构成条件:⑴一方获利 ⑵他方受损 ⑶获利与受损间有因果关系 ⑷无合法依据 基本类型: ㈠给付(认为债务而给付) ⑴给付原因自始不存在①超法定利息4倍②溢货(钱)③非债清偿(误认有债) ⑵给付原因嗣后不存在①因合同解除产生②因给付目的嗣后不可实现产生 ㈡非给付:①基于受益人行为②基于受害人行为③基于第三人行为④基于事件 效力:债务返还不当得力,死亡继承

⑴受益人善意:返还利益范围以利益存在为限,五利无义务 ⑵恶意:得利益时数额 得善后恶:恶意开始时存在利益为准⑶. 四、侵犯构成要件: ㈠侵害行为 行为人实施的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作为或不作为。自己实施、与行为人存在 特定关系的人实施,行为人负有管理等法定义务的动物、物件等致人损害的客观事实。 ㈡损害事实 侵权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不利后果。功能在与补偿受害人所受的损害,尽可 能恢复未受损害状态,无损害无责任。包括财产、人身、精神损害。三个条件:可补救性,确定性,对象的合法性。 ㈢因果关系 行为和后果均存在因果联系。确定责任范围直接依据,具有时间性和客观性。㈣主观过错 行为人通过其实施的侵害行为所表现出来的在法律和道德上应受非难的故意 和过失状态。 八、共同侵权: 特征:①复数性②共同性过错③结果同一性④责任连带性 构成要件:①加害主体复数性 ②主观过错共同性,数个行为直接结合(损害后果中无法区分) ③结果同一性④行为与损害结果因果关系 免责:行为人举证其行为与后果无关 责任承担:外部连带,内部“平均负担说” 教唆: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原则上构成侵权行为 九、共同危险行为: 两个以上行为人实施可能造成他人损害的危险行为并实际致人损害, 无法确定加害人的侵权行为。 与共同侵权的区别:①主观过错 ②危险行为加害人为个别人无法确定 侵权中加害人确定 六、隐私权判断与维护: 判断:①未经权利人同意 ②实施披露行为 ③主观敌意 ④为不特定第三人所知 维护: 精神损害;主体自然人,内容包括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生活信息 二、善意取得: 无处分权人将动或不动产转给受让人,受让人取得实属善意,依法 得其所有权或其他物权 构成条件:

西南政法大学刑法分论试题及答案

西南政法大学刑法分论试题及答案

西南政法大学试卷(卷4) 2014—2015年第 1学期 课程刑法分论专业经济、行政法学院年级 2013 级 题号一二三四五六七 总 分 核分 人 题 满 分 20 20 20 20 20 得 分 本试卷共页,满分100 分;考试时间:180 分钟;考试方式:闭卷 得 分 评卷人 10小题,每题2分,共20分) 1.甲以强奸为目的劫持乙至家中地洞中,对其多次强奸,后因无钱支付儿子学费将乙出卖。甲某的行为构成( C ) A.拐卖妇女罪的情节加重犯(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B.非法拘禁罪、强奸罪、拐卖妇女罪三罪,要并罚 C.非法拘禁罪、强奸罪、拐卖妇女罪,其中非法拘禁罪与强奸罪系牵连犯,从一重定处定强奸罪,对甲以强奸罪与拐卖妇女罪并罚 D.非法拘禁罪与拐卖妇女罪的情节加重犯(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应并罚。 2、甲某先后拐卖妇女10人,在拐卖妇女过程中,奸淫2名被拐卖的妇女,强迫2名被拐卖的妇女卖淫。甲某的行为构成( A )

A.拐卖妇女罪(情节加重犯) B.按牵连犯从一重罪定处原则定强奸罪 C.按牵连犯从一重处原则定强迫卖淫罪 D.拐卖妇女罪、强奸罪、强迫卖淫罪三罪并罚 3、按刑法理论通说,以下构成侮辱罪( D ) A为取乐用刀片将女性的裤子划破 B甲男在公共场所强行与年轻美丽妇女接吻 C同性恋乙女强行猥亵女同事 D甲男为泄愤当众将乙女衣服脱光 4 以下应数罪并罚( B )。 A勒索财物后又杀死被绑架人的 B醉酒驾车撞死一人在逃跑过程中拒不停车又撞死撞伤多人的 C因车速过快将被害人撞成重伤后怕承担药费等责任将被害人扔到河中致死被害人的 D用暴力非法拘禁被害人,致被害人死亡的 5.以下不属于刑讯逼供罪的对象有( D )。 A、犯罪嫌疑人 B、刑事被告人 C、因受贿被逮捕的人 D、被双规的大贪官 6.铁路附近的农民李某为走近道,将牛赶过铁路时正遇一火车驶来,牛受惊李某怎么赶也不动,致火车发生脱轨事故,有二节车箱翻车,直接经济损失三百多万元。李某构成( A )。 A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B交通肇事罪 C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D过失毁坏交通设施罪 7.关于故意伤害罪与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 D )? A.为自己或亲人使用为目的寻找人体器官出售者的,不构成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B.医生明知是未成年人,虽征得其同意而摘取其器官的,成立故意伤害罪 C.某医生为甲作手术时,偷摘甲一个肾脏出售给需要肾移植的病人,构成故意伤害罪 D.23岁的甲为救母急需钱,听说乙有门路寻找到买家,要求乙给三万元就可出售自己一个肾脏,乙联系了医生和买家,作了移植手术后,乙获利5万元,因系甲主动自愿要求出售器官,乙不构成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8 强奸罪(未遂)与强制猥亵妇女罪的本质区别是( C )。 A.犯罪主体不同 B.客观行为特征不同 C.主观是否有发生正常性行为的故意不同 D.犯罪对象不同 9、李某上亍时发现与父母走失的儿童(五岁)在独自哭泣,李某将该儿童带到自己家,问了幼儿家电话号码后,打电话给其父母,称其子自己检到了,但想让自己送其子回家需给自己一万元,否则自己不会交出其子。幼儿父母要其减少钱,李某不愿,对方报警后抓获李某。李某构成( B ) A绑架罪 B敲诈勒索罪 C无罪 D拐骗儿童罪 10.以下构成强奸罪的是:( B ) A、15岁的男中学生与13岁的女同学谈恋爱发生了性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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