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资料一览表

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汇总版)

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汇总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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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企业税收政策 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 一、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单纯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字化处理不包括在内。 (三)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 二、软件产品界定及分类 本通知所称软件产品,是指信息处理程序及相关文档和数据。软件产品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产品。 三、满足下列条件的软件产品,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政策: 1.取得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 2.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四、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 (一)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方法: 即征即退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3% 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 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17%

2018年企业所得税新政策

2018年企业所得税新政策 2017年10月30 所谓的企业所得税是企业按照国家要求,在运营期间所需要向国家缴纳的税款,是企业的义务,需要缴纳所得税的有以下几种企业或者组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但是由于年份的不同,每年的企业所得税的规定也有不同,今天我们就来了解下企业所得税的新政策。 一、直接减免税 (一)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减免企业所得税 自2011年1月1日起,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第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落实节能服务企业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77号)。 (二)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执行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宣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4号)第一条第一款。 (三)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符合下列条件的居民企业,可在2015年底以前免征企业所得税:1.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且在民政部发布的《中国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目录》范围之内;2.以销售本企业生产或者装配的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为主,且所取得的年度伤

节能减排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玉泉区地方税务局关于 节能减排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说明 一、节能减排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主要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27条第3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88、89条。 优惠政策规定: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公布施行。 二、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管理办法 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按规定实行事先备案管理。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执行。对需要事先向税务机关备案而未按规定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经税务机关审核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税务机关应书面通知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受理纳税人减免税备案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告知纳税人执行。三、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等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主要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3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100、101条;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5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 优惠政策规定: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和《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范围内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专用设备可以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期不得超过5个纳税年度。

2018年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汇总版)

完美WORD格式 软件企业税收政策 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 一、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单纯对进口软件产 品进行汉字化处理不包括在内。 (三)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 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 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 二、软件产品界定及分类 本通知所称软件产品,是指信息处理程序及相关文档和数据。软件产品包括计算机软 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产品。 三、满足下列条件的软件产品,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政 策: 1.取得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 2.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 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四、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 (一)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方法: 即征即退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3% 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 税额 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17% 专业整理知识分享

企业所得税减免规定

企业所得税减免规定 企业所得税减免规定 经税务机关审核,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按下述规定给予减税或免税优惠: 〈一〉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三年。是指:1、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2、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三年。 〈二〉为了支持和鼓励发展第三产业企业,可按产业政策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具体规定如下:1、对农村的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即,乡、村的农技推广站、植保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种子站、农机站、气象站,以及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对其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城镇其他各类事业单位开展上述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2、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

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3、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 4、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5、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一年。 6、对新办的三产企业经营多业的,按其经营主业来确定减免税政策。 〈三〉企业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可在五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是指:1、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五年。 2、企业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渣灰作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五年。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企业总分支机构信息备案表(精)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企业总分支机构信 息备案表

使用说明 1.本表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

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设置。 2.本表适用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办理信息备案或变更备案时使用。 3.总分机构类型:分类标准为总机构、分支机构、分总机构(注:在分支机构之下再设分支机构)。 4.分支机构层级:分类标准为二级、二级以下。 5.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备案机构为总机构的填写,分类标准为按实预缴、按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月平均额预缴、按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季平均额预缴。 6.就地分摊缴纳类型:二级分支机构填写,分类标准为就地预缴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分支机构。 7.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原因: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2级分支机构填写。 分类标准为:(1)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2)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

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3)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4)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8.各栏目填写规则: (1)所有备案纳税人,均需填写“备案机构信息”; (2)备案机构为总机构的,均需填写“下级分支机构信息”; (3)备案机构为分支机构的,均需填写“总机构信息”,二级以下分支机构还需填写“上一级机构信息”; (4)备案机构为分总机构的,均需填写“总机构信息”、“下级分支机构信息”,二级以下分支机构还需填写“上一级机构信息”。 9.纳税人除首次年度备案外,可只填写备案机构信息与需变更的信息,但应当在纳税人签章栏空白处做出简要说明。 (注:表格素材和资料部分来自网络,供参考。只是收取少量整理收集费用,请预览后才下载,期待你的好评与关注)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简要汇总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简要汇总 北京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财税法律部主任 许义娜律师2011.2.9 【执业注册会计师执业注册税务师金融经济师】 一、免税收入 1. 国债利息收入; 2.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3.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4.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公益组织的收入。 二、特定项目收入优惠 1. 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免征或减半征收; 2. 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三免三减半; 3. 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三免三减半; 4.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 5. 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三、优惠税率 1. 预提所得税:10% 以下免征:①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②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③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所得 2. 高新技术企业、21城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15% 3.小型微利企业:20% 四、加计扣除费用 1. 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50%加计扣除; 2. 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100%加计扣除。 五、税额抵免 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六、民族自治地方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的,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七、加速折旧 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八、创业投资企业

2018这10项税收优惠政策不享受你就亏大了

2018,这10项税收优惠政策不享受,你就亏大了! 时间不等人,很快,我们就要和2017说再见了,展望2018,有没有什么让你期待的事情呢,其他的管家不清楚,但下面这10项税收的优惠政策,你不能不知道! 优惠政策1:月销售额3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 《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6号)规定: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继续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提醒1: 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公司经营范围中既涉及销售货物、又涉及销售服务的,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也就是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免征增值税; 同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也免征增值税; 相当于月销售额6万元(按季纳税18万元)以下免征了增值税! 提醒2:

增值税免征了,附加税费也相应地减免了。 提醒3: 小微企业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只缴纳城建税。 注意:这项减免三个附加税费的优惠政策不仅仅针对小规模纳税人,也同样适用于一般纳税人企业。 优惠政策2: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银行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第二条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优惠政策3:年所得不超50万元小微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第一条规定: 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款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西藏自治区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办法

自治区企业所得税税收 优惠政策实施办法 藏政发[2008]33号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区除执行《中华人民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外,对下列产业或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 (一)为促进农牧区经济发展,对下列项目或企业在一定期限免征企业所得税,具体规定如下: 1.农牧民群众在农牧区开办的旅游接待服务项目,暂免征企业所得税。 2.在农牧区兴办扶贫企业或项目,暂免征企业所得税。 3.符合自治区产业导向政策的乡镇企业(除矿产业、建筑业外),免征企业所得税7年。 4.从事农林牧渔产品生产和加工的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5年。 (二)对手工制作氆氇、藏毯、围裙、藏被、木碗、酥油桶、马鞍具等民族手工业产品,暂免征企业所得税。具体免税目录由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明确。(三)从事下列社会事业的,按以下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1.在县以下城镇(不含县城)和农牧区从事卫生事业的,暂免征企业所得税。 2.对兴办各类学校、文化培训班、学习班、幼儿园以及文艺团体演出、体育比赛、展览馆、博物馆、寺庙、公园等的门票收入和电影放映收入等,暂免征企业所得税。 3.对福利院、养老院、陵园、图书馆、博物馆、场所从事与本主业有关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暂免征企业所得税。 (四)对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按规定在一定期限给予免税优惠: 1.投资水利、交通、能源、城市(镇)公共实施等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保护项目建设、经营的,上述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7年。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部自建自用的项目除外。 2.投资太阳能、风能、沼气等新能源建设经营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6年。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部自建自用的项目除外。 3.投资者从事地质勘查的,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 4.经国家、自治区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且高新技术产品产值达到国家规定比例的,自被认定之日起,可分别免征企业所得税10年、8年;高新技术产品产值达不到国家规定比例的,仅对该产品进行免税。 5.从事新型建筑材料生产的,自开业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5年。新型建筑材料必须经自治区经委和自治区建设厅共同认定并符合国家制定的《新型材料及制品发展导向目录》围。 6.对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药品生产企业,自开业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6年:(1)对传统藏药剂型改良、配方革新和规模化生产,新型药品研究、开发、生产,并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且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2)根据《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要求,经行业管理部门批准,从事藏药

农业相关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优惠政策整理

文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 3.《关于贯彻落实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8〕850号)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 5.《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国税发〔2009〕47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2号) 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48号) 9.《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2012〕5号) 减免税内容及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3.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要点提示: 1. 企业从事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享受税收优惠的农、林、牧、渔业项目,除另有规定外,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的规定标准执行。 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凡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中限制和淘汰类的项目,不得享受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中所列农、林、牧、渔业项目此项优惠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内容: (1)享受免税优惠的农、林、牧、渔业项目的具体范围: ①部分基础性农、林、牧、渔业项目 a.蔬菜的种植。包括各种叶菜、根茎菜、瓜果菜、茄果菜、葱蒜、菜用豆、水生菜等的种植,以及蘑菇、菌类等蔬菜的种植。 b.谷物的种植:指以收获籽实为主,可供人类实用的农作物的种植。如:稻谷、小麦、玉米等农作物的种植。包括稻谷、小麦、玉米、高粱、谷子等谷物的种植。

所得税优惠政策汇总2019

一、企业级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A、2018-2019年度颁布 1.受众企业类型: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 ★★★政策名称: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 文件号:财税[2018]76号 主要内容: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 2.受众企业类型: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政策名称: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 文件号:财税〔2018〕27号 主要内容:2018年1月1日后投资新设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130纳米,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2018年1月1日后投资新设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或投资额超过150亿元,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2017年12月31日前设立但未获利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企业,优惠期自企业获利年度起计算 项目,优惠期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计算 ===================================================== 3.受众企业类型:小微企业

★★★政策名称: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文件号:财税〔2019〕13号 主要内容: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即所得税税率为5%;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即所得税税率10%. ====================================================== 4.受众企业类型: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政策名称: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 文件号:财税[2018]44号 主要内容:自2018年1月1日起,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贸易类),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5.受众企业类型:创业投资企业 政策名称: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文件号:财税[2018]55号 主要内容: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下同)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扩展政策(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

企业所得税减免相关规定

附件4: 企业所得税减免相关规定 一、备案类减免税 (一)高新技术企业 国务院批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所得税;新办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是指: 1、国务院批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可减按15%税率征收所得税。 2、国务院批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办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 (财税字[1994]001号 1994年3月29日) (二)学校收费、收入 对学校经批准收取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收费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学校取得财政拨款,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用于事业发展专项补助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税字[2004]39号 2004年2月5日) (三)政府性基金(收费) 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养路费、铁路建设基金、电力建设基金、三峡工程开发基金、新菜地开发基金、公路建设基金、民航基础设施建

设基金、农村教育事业附加费、邮电附加费、港口建设费、市话初装基金、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等政府性基金(收费)免征企业所得税。 (财税字[1997]033号 1997年3月24日) (四)电力部门收取供配电贴费 电力部门按国家统一规定向用户收取供配电贴费,凡纳入财政预算内或预算外资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税函[1998]112号 1998年2月20日) (五)人防工程使用费收入 人民防空办公室按规定开发利用人防工程所收取人防工程使用费收入,凡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全部用于人防工程建设,可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税字[1997]36号 1997年3月10日) (六)证券投资基金 1、对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差价收入,股票股息、红利收入,债券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企业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债券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税字[1998]55号 1998年8月6日) 2、自2004年1月1日起,对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差价收入,继续免征企业所得税。 (财税字[2004]78号 2004年4月30日)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信息备案表》

A06612《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信息备案表》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信息备案表

四、表单说明 1.本表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设置。 2.本表适用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办理信息备案或变更备案时使用。 基础项目: 1.总分机构类型:分为总机构、分支机构、总机构项目部、总机构独立生产经营部门。 2.分支机构层级:分支机构适用,分为2级、2级(有下级)、3级及3级以下、3级及3级以下(有下级)。选择有下级的需维护上级机构和下级分支机构,选择2级、3级及3级以下则只需维护上级机构。 3.跨地区转移类型:分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跨地市”、“跨县区”、“跨地市(比例预缴)”、“跨县区(比例预缴)”、“非跨地区税收转移”。 4.汇缴企业类型:分为“按应纳税额比例”、“按税率比例”、“按应税收入比例”三种。 5.分支机构是否继续分配:分为“是”、“否”。 6.不同税率地区标识:分为“是”、“否”。 7.就地缴纳标识:分为“是”、“否”。 8.月(季)度就地预缴比例、年度就地预缴比例:在0—100%之间。 9.参与年度汇算清缴标识:分为“是”、“否”。 特殊规则: 1.总分机构类型为“总机构”,且跨地区转移类型选择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跨地市”、“跨县区”、“跨地市(比例预缴)”、“跨县区(比例预缴)”的,不同税率地区标识、总机构年度汇算清缴预算科目、总机构年度汇算清缴预算级次、总机构独立生产经营部门月(季)度预缴预算科目、总机构独立生产经营部门月(季)度预缴预算级次、总机构独立生产经营部门年度汇算清缴预算科目、总机构独立生产经营部门年度汇算清缴预算级次、有效期起则需选择录入,有效期止为非必录,其他项目不可以录入。 2.总分机构类型为“总机构”,且跨地区转移类型选择为“非跨地区税收转移”的,汇缴企业类型、月(季)度就地预缴比例、年度就地预缴比例、有效期起则需选择录入,有效期止为非必录,其他项目不可以录入。 3.总分机构类型为分支机构,且跨地区转移类型选择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跨地市”、“跨县区”的,分支机构层级、不同税率地区标识、就地缴纳标识、分支机构年度汇算清缴预算科目、分支机构年度汇算清缴预算级次、有效期起则需选择录入;“分支机构是否继续分配”在分支机构层级为“2级(有下级)”、“3级及3级以下(有下级)”时则需选择录入,否则为“否”;“不就地缴纳原因”在“就地缴纳标识”为“否”时则必须录入,否则不可录入;其他项目不可录入。

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总结

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总结 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总结 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主要有15项,这15项中,有的从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享受,有的从企业获利年度起享受,有的是“两免三减半”,有的是“五免”,有的是“三免三减半”,还有“五免五减半”,单是年限问题,就足以让人绕晕。在此会计学习网进行归纳总结,希望对大家有一定帮助。 一、从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享受优惠的情形 1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 企业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的项目,不得享受上述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2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 企业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

录》所列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实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 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65%上缴给国家的HFC和PFC类CDM项目,以及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30%上缴给国家的N2O类CDM 项目,其实施该类CDM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减排量转让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会计学习网http://)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5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区内取得的所得 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在xx年1月1日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具体规定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具体规定:减税、免税 1、高新技术企业 2、企业事业单位技术转让 3、科研单位、大专院校技术转让 4、新办“三产”企业 5、劳服企业 6、校办企业 7、福利企业 8、资源综合利用 9、“老、少、边、穷”地区企业 10、灾情 11、军队后勤企业 12、武警后勤企业 1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14、监狱、劳教企业 15、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16、国有农口企事业 17、环保产业设备(产品) 18、乡镇企业 19、机关服务中心 20、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

正文: 1、高新技术企业返回 (1)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开发区内的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2)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开发区内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 (3)经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被认定为高新技术的股份制企业,以及1994年1月1日以前已经国务院批准在海外发行H股的内资股份制企业,减按15%的比例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4)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内资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之 日的所属纳税年度在企业开业之日所属年 度之后,可就其适用的减免税期的剩余年限享受减免税优惠待遇;凡在依照有关规定适用的减免税期限结束后才被认定为高新技 术企业的内资企业,不应追补享受有关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待遇。

2、企业事业单位技术转让返回 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 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 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 3、科研单位、大专院校技术转让返回 (1)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2)上述所称的科研单位是指全民所有制独立核算的科学研究机构。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所属研究所和各类技术开发、咨询、服务中介组织。科研单位的认定应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上科委提供具体名单报经同级税务机关审核。 (3)科研机构进行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承包所取得的收入,经市地以上技术市场管理部门审查证明属

2018年重要税收政策(明细)

2018年重要税收政策 1、关于境处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有关执行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3号公告)。 2、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信息共享和联合监管的通知 (工商企注字【2018】11号)。 3、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8】13号)。 4、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 。 5、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8】27号) 。 6、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财税【2018】22号)。 7、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 。 8、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 9、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2018年第15号)。 10、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2018年第23号) 。 11、关于对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8】50号) 。 12、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 13、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 。 14、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 15、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8】44号) 。 16、关于物流企业承租用于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的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62号 17、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18、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 19、关于2018年退还部分行业增值税留抵税额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0号)。 20、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 21、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77号)。 22、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42号)。 23、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91号)。 24、关于进一步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的通知(税总发【2018】149号)。 25、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 26、关于去产能和调结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7)。 27、关于进一步规范影视行业税收秩序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8】153)。 28、关于责任保险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2号)。 29、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 30、关于实施进一步支持和服务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18】174号)。 31、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8】49号)。 32、关于个人转让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7号)。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业务指南(2018年)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业务指南(2018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修订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和推进“放管服”改革的系列部署,进一步优化税收环境,税务总局修订并重新发布了《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根据公告,广州国税重新整理修订了《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业务指南》 一、什么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是指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优惠事项,以及国务院和民族自治地方根据企业所得税法授权制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包括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加速折旧、所得减免、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减低税率、税额抵免等。 二、企业如何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 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以下简称《目录》)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三、什么是留存备查资料 留存备查资料是指与企业享受优惠事项有关的合同、协议、凭证、证书、文件、账册、说明等资料。留存备查资料分为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和其他留存备查资料两类。主要留存备查资料由企业按照《目录》列示的资料清单准备,其他留存备查资料由企业根据享受优惠事项情况自行补充准备。 四、留存备查资料应在何时归集齐全并整理完成

SB155《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信息备案表》

SB155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信息备案表 1.本表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设置。 2.本表适用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办理信息备案或变更备案时使用。 基础项目: 1.总分机构类型:分为总机构、分支机构、总机构项目部、总机构独立生产经营部门。 2.分支机构层级:分支机构适用,分为2级、2级(有下级)、3级及3级以下、3级及3级以下(有下级)。选择有下级的需维护上级机构和下级分支机构,选择2级、3级及3级以下则只需维护上级机构。 3.跨地区转移类型:分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跨地市”、“跨县区”、“跨地市(比例预缴)”、“跨县区(比例预缴)”、“非跨地区税收转移”。 4.汇缴企业类型:分为“按应纳税额比例”、“按税率比例”、“按应税收入比例”三种。 5.分支机构是否继续分配:分为“是”、“否”。 6.不同税率地区标识:分为“是”、“否”。 7.就地缴纳标识:分为“是”、“否”。 8.月(季)度就地预缴比例、年度就地预缴比例:在0—100%之间。 9.参与年度汇算清缴标识:分为“是”、“否”。 特殊规则: 1.总分机构类型为“总机构”,且跨地区转移类型选择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跨地市”、“跨县区”、“跨地市(比例预缴)”、“跨县区(比例预缴)”的,不同税率地区标识、总机构年度汇算清缴预算科目、总机构年度汇算清缴预算级次、总机构独立生产经营部门月(季)度预缴预算科目、总机构独立生产经营部门月(季)度预缴预算级次、总机构独立生产经营部门年度汇算清缴预算科目、总机构独立生产经营部门年度汇算清缴预算级次、有效期起则需选择录入,有效期止为非必录,其他项目不可以录入。 2.总分机构类型为“总机构”,且跨地区转移类型选择为“非跨地区税收转移”的,汇缴企业类型、月(季)度就地预缴比例、年度就地预缴比例、有效期起则需选择录入,有效期止为非必录,其他项目不可以录入。 3.总分机构类型为分支机构,且跨地区转移类型选择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跨地市”、“跨县区”的,分支机构层级、不同税率地区标识、就地缴纳标识、分支机构年度汇算清缴预算科目、分支机构年度汇算清缴预算级次、有效期起则需选择录入;“分支机构是否继续分配”在分支机构层级为“2级(有下级)”、“3级及3级以下(有下级)”时则需选择录入,否则为“否”;“不就地缴纳原因”在“就地缴纳标识”为“否”时则必须录入,否则不可录入;其他项目不可录入。 4.总分机构类型为分支机构,且跨地区转移类型选择为“跨地市(比例预缴)”、“跨县区(比例预缴”的,分支机构层级、不同税率地区标识、就地缴纳标识、汇缴企业类型、月(季)度就地预缴比例、年度就地预缴比例、分支机构年度汇算清缴预算科目、分支机构年度汇算清缴预算级次、有效期起则需选择录入;“不就地缴纳原因”在“就地缴纳标识”为“否”时则必须录入,否则不可录入;“参与年度汇算清缴标识”在“就地缴纳标识”为“是”时则需选择录入,“就地缴纳标识”为“否”时则“参与年度汇算清缴标识”也为“否”;其他项目不可录入。 5.总分机构类型为“分支机构”,且跨地区转移类型选择为“非跨地区税收转移”的,分支机构层级、就地缴纳标识、汇缴企业类型、月(季)度就地预缴比例、年度就地预缴比例、参与年度汇算清缴标识、有效期起则需选择录入,有效期止为非必录;“不就地缴纳原因”在“就地缴纳标识”为“否”时则必须录入,否则不可录入;其他项目不可以录入。 6.“维护(备案)区”允许多条,但只能一条无有效期止的信息,多条信息中有效期起、止不得交叉。“上级机构信息”只能一条。“分支机构信息”可以多条,但其纳税人识别号不得相同。 7.分支机构维护时,其相关信息以“总机构”、“2级(有下级)”或“3级及3级以下(有下级)”维护其分支机构信息自动带出,如“就地缴纳标识”。若分支机构维护在先,“总机构”、“2级(有下级)”或“3级及3级以下(有下级)”维护分支机构在后或调整维护信息的,校验维护的分支机构信息是否与分支机构维护一致,不一致给出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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