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浅谈我国监护制度下农村留守儿童权利保护 的文献综述

一、前 言
目前对农村留守儿童的研究比较多,但是从法学角度进行探析留守儿童的相关权益这一方面就明显缺乏了,比如农村留守儿童的监护权、受教育权、发展权等法律权益就受到严重的侵犯,其负面问题凸显短期内又不能得到根本解决。所以农村留守儿童权利的法律保障,是值得我们研究的一个课题。
我国未成年人权益的法律保护已经进入初步阶段,基本的法律框架形成,但在建成落实农村留守儿童这一方面的法律实施仍然不足,我们需要把农村留守儿童的特殊性与未成年人法律保护的一般性加以区分,详细的了解和探析农村留守儿童的生活状况,分析其权利的发展趋势,理顺农村留守儿童保护网中各个层面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与法律责任,并以农村留守儿童权利保护为最终目标,为农村留守儿童的权利保护提供合理化的建议。另外我国“十二五”规划明确提出,在2020年之前实现教育的现代化,公平教育理念。农村留守儿童的监护权、受教育权、发展权的法律保护,成为了衡量能否实现这一目标的关键因素,对于农村留守儿童法律保护的每一步,都对我国教育的现代化实现具有重要意义
二、关于浅谈我国监护制度下农村留守儿童权利保护的研究综述
(一)研究现状
(1)农村留守儿童的受监护权缺失
监护权是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地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权利,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由父母行使,《未成年人保护法》补充规定: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能力的其他成年人监护。但是在现实中有很多隔代监护。单亲监护甚至是无监护暴露出了许多问题:监护人能力不足、监护职责不明确,并且大多数隔代监护人文化素质较低,不能对孩纸进行性教育、法制教育、安全教育。正是监护人对农村留守儿童受监护权保障不到位导致了孩子的受教育权、发展权等的损害。
(2)农村留守儿童的受教育权缺失
大家都知道,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外出务工父母对子女疏于鼓励、督促,很难养成良好的习惯;再加上过早的背负照顾家人的重任以及承担家务,在遇到农村留守儿童学习成绩下降、对学习丧失兴趣时缺乏有效的沟通或者难以得到及时的帮助,甚至是在孩子成绩进步时也没有适时的肯定和鼓励,再加上父母外出打工这一大量的事实很容易让孩子觉得父母辛苦或者学习无用进而辍学,使其受教育权收到侵害。
(3)农村留守儿童发展权缺失
发展权是个人、民族和国家积极、自由和有意义地参与政治、经济、社

会和文化的发展并公平享有发展带来的利益的权利。正是外出父母对于子女的疏于管教、少于沟通,农村留守儿童无法享受父母在思想上认识、价值观念上的引导及情感上的关怀、呵护,过早的背负照顾家人的重任及承担家务,生活质量和心理健康状况甚至学业受影响,甚至没有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和道德品行,对社会缺乏热情,若缺乏引导很容易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痛失个体价值发挥的机会。
(二)存在的问题
(1)对“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的重视程度不够
如前所述,我国在2007年修改实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规定了儿童优先权原则,这跟国际上通行的“儿童最大利益原则”是不一样的,或者说前者的标准低于《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要求,前者仅强调子女之于父母或其他相关利益的优先地位,有一定的局限性。
(2)现有立法针对性不强、缺乏可操作性
法律对法定监护人监护职责规定的不严谨,亲权与监护不分。亲权是现代各国民法中亲子关系中最重要最核心的部分,即父母基于其身份,对未成年子女以教养保护为目的之权利义务的集合,但我国现代立法中没有采用“亲权”概念,只确立了监护制度,笼统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在留守儿童这一监护现状中,外出务工的父母更是随意将亲权让与他人行使或抛弃,严重损害了留守儿童的利益。
对亲属监护的过分依赖。目前我国主要采取了亲属监护为主,组织为辅的监护制度,对留守儿童而言,父母外出务工与子女分离虽属无奈选择,但父母把子女委托给亲属监护,没有从心里重视起自身应对子女承担的实质责任和义务,导致重养轻教的结果。
未建立国家监护制度。《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第20条规定:暂时或永久脱离家庭环境的儿童,或为其最大利益不得在这种环境中继续生活的儿童,应有权得到国家的特别保护和协助。农村中处于“自我监护”下的留守儿童就属于此条中暂时脱离家庭环境的儿童,这些儿童的自我放任的态度根本谈不上对其最大利益的保护,所以我国有必要实行国家监护制度。
(3)现行户籍制度加剧了留守儿童问题的严重性
我国目前实行的城乡二元的户籍制度是造成农村留守儿童问题的原因之一,这项制度强化了人口对所在地的依附关系,限制了人口的合理流动。在这种制度下,农民很难获得城市户口进而更难享受城市相对完善的社会保障条件,农村儿童进入城市读书成为了一种奢求。
(4)城乡经济条件的差距
一是农村经济落后、农民生活条件有限,使得农民不得不通过外出打工来提高自己的生活水平,这是大量农村儿童被留

守的主要原因;其次农民工进城之后,相对于城市生活的高成本,随迁子女要在城市生活无疑要面临高额的支出,不仅如此,因为要花费时间和精力去管理、教育孩子,势必会影响农民工的工作,最后农民工不得不选择把孩子送回老家,最终失去了父母的保护,这是儿童权益受损的另一个原因。
(三)具体的解决对策
(1)严格坚持“儿童最大利益原则”
“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含义有二:一是应将儿童视为拥有权利的个体;二是儿童权益必须高于成人社会利益。我国因受到传统“父母本位”的思想影响,在具体相关法律中并未明确适用该原则。站在留守儿童问题愈加突出的今天,要进一步确立和保护留守儿童权益,就应当坚持儿童优先:即凡涉及到儿童的事宜,一切以有利于儿童的生存、保护和发展为首要考虑。世界各国的实践证明,只有在立法上充分尊重儿童的最大利益,才能制定出对保护儿童权利来说是最具有实际意义的“善法”。
(2)完善监护相关制度
加强法定监护人的监护职责。父母的监护职责不仅包括支付教育费用的义务,还应包括探望,照顾孩子的生活,以良好品行对孩子进行管理和教育,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等法律必须进行明确规定。
完善委托监护制度。首先要加强受委托人应具备的条件,其次要规范对留守儿童的监护委托行为,最后还应加强对委托监护人的监督,对其失职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等从而遏制侵害被监护人权益现象的再发生。
充分发挥被监护人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对留守儿童监护的监督作用。居委会要对亲权人就留守儿童的监护委托安排情况进行监督;对监护人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就委托协议的拟订和签订提供指导;对委托监护协议进行登记备案;对监护人日常监护活动进行监督;当监护人有违反监护职责、侵犯被监护人利益的行为时向人民法院报告,法院竟审查后可撤消其监护人的资格。
(3)创设国家监护制度,以使监护主体制度公法化
创设国家监护制度,以使监护主体制度公法化。由国家介入对留守儿童的监护,可以在农村直接设立儿童福利机构承担监护职责,儿童福利院和少年儿童保护教育中心应属此类机构;也可以委托具有监护能力并愿意承担监护职责的社会成员和民间组织,由国家给付一定监护报酬,民政和其他部门对其监护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4)加快户籍制度和与之相关的就业、教育体制改革
户籍制度最突出的弊端就是区分“农业”与“非农业”,这样人为地将城市儿童和农村儿童区分开来。由于进城务工人员在城市享受不到相应的社会保障,为节约成本

只得将孩子留在农村,户籍制度和教育制度已经影响了农村留守儿童平等的受教育权,应加快户籍制度改革,取消对进城务工农民工子女入学的限制,尽力为随迁子女提供义务教育,明确城市政府对务工子女义务教育的责任。
(5)遵循社会责任原则全方位提升留守儿童权益保护的环境
社会责任原则即指社会环境对儿童人格的形成具有重要的影响作用,社会对儿童行为的形成负有责任。遵循这一原则就是要调动社会力量,加强对留守儿童法律权益的社会保护。要完善农村基础设施、合理调整学校布局;学校要组建专项工作队伍、建立与外出务工父母常态沟通机制;还要积极发挥志愿者及社会公益组织的作用,让他们开阔视野、吸取正能量、感受到来自社会的关爱从而弥补亲情等的缺失。
四、结论
农村留守儿童的权利保护需要多种社会力量共同参与配合保护才能得到具体的落实,在依法保护农村留守儿童监护权,受教育权,发展权等方面的合法权益的实践中,虽然现在已经具备了相对完善的法律体系,但仍然会面临许多法律适用方面的困境,我们需要在实践中把农村留守儿童同未成年人法律保护加以区分,更好地详细的了解探究他们的生活现状,分析他们的权利保障发展趋势,更好地保护其权利的落实。
另外我们应当充分考虑儿童最大利益和行为能力的前提下,建设操作性强额长久的法律保护机制,由于笔者能力有限,文中许多分析及对策建议,仍然存在些许不足的地方,如在发展权对策方面,还可以继续深入的探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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