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同业存款账户管理办法

[重点]同业存款账户管理办法
[重点]同业存款账户管理办法

[重点]同业存款账户管理办法

同业存款、准备金存款账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XXX,以下简称本行,同业往来账户资金和准备金存款账户资金管理~规范会计处理程序~强化内部制约机制~防范和化解风险~根据《会计法》、《农村信用合作社会计基本制度》、《农村信用社会计业务基本操作规程》、《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币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实用于本行营业部~所辖分支机构不得开立同业存款账户。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同业存款账户是指本行在国有或国有控股商业银行机构、省内农村信用社法人社开立的人民币活期或定,约,期存款账户及其他银行在本行开立的账户。

本办法所称同业存款资金是指本行或其他行在同业存款账户中的款项。

本办法所称准备金存款是指本行为保证客户提取存款和资金清算需要~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准备金比率而准备在中央银行的存款。

第四条同业存款账户按照用途分为结算性和投融资性两类。结算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是指用于代理现金解缴、代理支付结算等支付结算业务的账户,投融资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是指用于同业存款,结算性存款除外,、同业借款、买入返售,卖出回购,、同业投资等融资和投资业务的账户。

第二章同业存款账户的开立

第五条同业存款账户的开立要严格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银行结算账户制度开立、管理。

第六条存款银行开立投资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的~应当为开户银行二级分行及以上营业机构。支行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得作为投资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银行~也不得为异地,跨县市,存款银行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

第七条申请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时~除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银行账户制度规定出具有关开户证明文件外~还应出具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金融许可证和经营范围批准文件,非一级法人开户的~还应出具一级法人,或者一级分行,授权书原件。

第八条其他银行在本行开立的~应对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以及存款银行开户意愿真实性进行审查~对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用途超越经营范围的~应当拒绝办理。

,一,首次开户实行面签制度~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亲见存款银行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在开户申请书和银行账户管理协议上签名确认。

,二,开户证明文件必须提供原件留存复印件~并经双人复核。

,三,审查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件~核对原件留存复印件~并通过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核实予以核实。

,四,按照规定将其他银行在本行开立的同业银行结算账户开户信息在人民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中备案。

第九条本行在其他银行开立同业存款账户~原则上在国有或国有控股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法人社,农村商业银行,开立。开立同业银行存款账户必须经有权审批人批准后才予以开立。

第十条同业存款账户的开立不得损害本行利益~要有市场意识和收益意识~选择收益性高、流动性好的开户行~保证资金收益最大化。

第十一条同业存款账户的开立~由财务会计提出初步意见~报本行领导审批后开立。

第三章日常管理

第十二条存入人行准备金存款严格按照人民银行有关存

款准备金率执行~不得透支。准备金存款的划拨由营业部主办会计负责。

第十三条已开立在国有或国有控股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法人社,农村商业银行,账户的资金汇划每笔报本行领导同意后汇划~调入、调出资金由财务会计部提出初步意见~根据授权权限报本行领导审批后~营业部按照通知书进行调度。

第十四条按照《贵州省农村信用社会计操作规程》中的现行会计科目存入其他金融机构,除中央银行,的各项存款在“1123存放其他同业款项”科目核算,上存上一级联社的清算资金、一般性存款,含定期存款、特种存款,和准备金存款等在“1124存放联社款项” 科目核算, 缴存人民银行的存款准备金和超额存款准备金在“1112准备金存款”科目核算,与其他金融机构之间日常结算往来款项的同业存入在“2321同业存放款”科目核算。如以后科目代号发生变化的~以新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同业存款的记账必须严格按《贵州省农村信用社会计操作规程》的规定录入~必须有账有据~账据相符。严禁打包记账或拆分记账。

第十六条存款银行应当按照账户管理协议约定使用同业存款账户~不得违规和超范围使用同业银行结算账户。

第十七条执行开户生效日制度~存款账户自正式开立3个工作日后方可办理业务。

第十八条严格执行久悬账户管理制度和年检制度。久悬账户停止支付超过5

年的~应当销户。执行每年年检制度~对于年检不符合开立条件~立即停止支付~并通知存款银行办理销户手续。

第四章附则

第十九条同业存款、准备金存款对账严格按照《XXXX单位存款及往来资金对账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XXXX负责制订、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同业授信管理办法

**银行同业授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金融机构同业业务授信管理,统一授信标准,防范和控制信用风险,保障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规章,结合我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依法成立的境内外银行业和境内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 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注册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银行、外资法人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等金融机构和其他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村镇银行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 境外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国境外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注册的商业银行、多边金融合作组织、投资银行等。 境内非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注册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证券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期货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贷款公司、货币经纪公司、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结算公司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同业业务”,是指《**银行同业业务管

理办法》中规定的业务范围。 本办法所称“授信”,是指金融机构向我行提出申请或我行主动对其核定一定授信额度,用于我行对其进行直接或间接同业业务信用发放。 本办法所称的“授信额度”,是指我行在对单一金融机构客户的风险和财务状况进行综合评估的基础上,确定的能够且愿意承担的同业业务风险总量。 第四条同业业务授信,实行“统一授信、分类审批、集中管理”的原则。 统一授信,是指我行总行对金融机构客户统一给予授信额度。 分类审批,是指根据不同的客户类型以及不同的授信业务品种,用分类评价体系进行授信审批,实行差异化的授信政策。 集中管理,是指总行同业业务部作为我行金融机构客户关系管理部门,负责协调各级机构资源共同进行市场营销、客户服务和关系维护、对客户进行信用评价、授信前调查以及授信后管理,并监控全行金融机构客户授信额度使用情况。 第五条我行按照以下要求对同业业务进行综合授信额度管理: (一)只对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总部评审可授信额度。 (二)经核定并获得批准的授信额度为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以下简称“综合授信额度”)。其项下各类交易额度总额不得高于综合授信额度。 —2—

对公存款管理办法

辽宁省农村信用社 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辽宁省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农信社)人民币单位存款(以下简称单位存款)管理,规范单位存款市场营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单位存款是指企业、事业、机关、部队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经济实体在农信社办理的定期存款、活期存款、通知存款、协定存款等存款。 第三条开展单位存款业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经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和金融法规,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和辽宁省农村信用社的有关规章制度。 (二)合理竞争:树立市场竞争的观念,通过合法手段,赢得客户,扩大市场份额。 (三)讲求效益:对客户和产品的开发实行效益论证,进行投入与产出的分析,把短期收益和长期收益、直接收益与间接收益统筹考虑,力求实现综合收益的最大化。 (四)优质服务:牢固树立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思想,为客户提供方便、安全、高效的金融服务。

第二章机构、人员与工作职责 第四条农信社单位存款业务由公司金融业务部归口管理,各级法人行社配备专人负责此项工作;非法人机构由客户经理负责单位存款的组织,相关部门配合。 第五条各级法人行社应当明确相关部门在单位存款工作中的相应职责,做好组织单位存款的后台工作。要将存款监测考评、利率管理、货款归行(社)、账户管理及营业服务、产品推广等工作落实到部门,分解到岗位。 第六条单位存款业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协调辖区内单位存款客户经营、系统接力服务和内部相关部门的业务配合等关系,综合单位存款产品的需求并组织协调产品开发,分析、预测单位存款环境和发展趋势,发布、接收和反馈市场信息和工作建议,单位存款业务的策划和营销,单位存款业务新产品开发创意的收集、整理、申请和参与开发,直接为客户提供服务及客户管理,建立单位存款客户的档案和台账。 第三章账户的开立与种类 第七条农信社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对单位存款实行账户管理。 第八条单位存款账户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

同业存款账户管理办法

同业存款账户管理办法 同业存款、准备金存款账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XXX,以下简称本行,同业往来账户资金和准备金存款账户资金管理~规范会计处理程序~强化内部制约机制~防范和化解风险~根据《会计法》、《农村信用合作社会计基本制度》、《农村信用社会计业务基本操作规程》、《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币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实用于本行营业部~所辖分支机构不得开立同业存款账户。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同业存款账户是指本行在国有或国有控股商业银行机构、省内农村信用社法人社开立的人民币活期或定,约,期存款账户及其他银行在本行开立的账户。 本办法所称同业存款资金是指本行或其他行在同业存款账户中的款项。 本办法所称准备金存款是指本行为保证客户提取存款和资金清算需要~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准备金比率而准备在中央银行的存款。 第四条同业存款账户按照用途分为结算性和投融资性两类。结算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是指用于代理现金解缴、代理支付 结算等支付结算业务的账户,投融资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是指用于同业存款,结算性存款除外,、同业借款、买入返售,卖出回购,、同业投资等融资和投资业务的账户。 第二章同业存款账户的开立 第五条同业存款账户的开立要严格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银行结算账户制度开立、管理。

第六条存款银行开立投资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的~应当为开户银行二级分行及以上营业机构。支行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得作为投资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银行~也不得为异地,跨县市,存款银行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 第七条申请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时~除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银行账户制度规定出具有关开户证明文件外~还应出具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金融许可证和经营范围批准文件,非一级法人开户的~还应出具一级法人,或者一级分行,授权书原件。 第八条其他银行在本行开立的~应对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以及存款银行开户意愿真实性进行审查~对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用途超越经营范围的~应当拒绝办理。 ,一,首次开户实行面签制度~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亲见存款银行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在开户申请书和银行账户管理协议上签名确认。 ,二,开户证明文件必须提供原件留存复印件~并经双人复 核。 ,三,审查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件~核对原件留存复印件~并通过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核实予以核实。 ,四,按照规定将其他银行在本行开立的同业银行结算账户开户信息在人民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中备案。 第九条本行在其他银行开立同业存款账户~原则上在国有或国有控股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法人社,农村商业银行,开立。开立同业银行存款账户必须经有权审批人批准后才予以开立。 第十条同业存款账户的开立不得损害本行利益~要有市场意识和收益意识~选择收益性高、流动性好的开户行~保证资金收益最大化。

2016年银行同业存单简析(经典版)

(此文档为word格式,可任意修改编辑!) 2016年8月

目录 一、2014年同业存单新元年 4 二、同业存单市场运行概况6 三、同业存单改善银行负债结构,为利率市场化铺路8

2013 年至今,利率市场化进程明显加速——贷款利率放开浮动区间、存款利率浮动区间上浮至13 倍、互联网金融的崛起彻底改变居民和企业储蓄和理财的习惯……同时,不断收窄的息差加大了商业银行负债管理的难度,而同业存单作在此过程中对商业银行的负债管理中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本文主要回顾同业存单市场的运行情况,并分析其对银行负债管理的影响。 同业存单的发展历程:2013 年12 月8 日,央行发布《同业存单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同业存单业务得以落地;2014 年5 月16 日,一行三会和外管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127 号文),提出加快推进资产证券化业务常规发展及积极参与银行间市场同业存单业务试点。2014 年下半年,同业存单发行明显提速,百家银行同业存单发行额度超过万亿,而2015 年前两个月,已有72 家银行披露2015 年同业存单发行计划,计划发行总额达到2854 万亿元。 同业存单发行具备以下主要特征:1)发行主体主要为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商行,两者发行规模占比超过85%;2)发行期限主要以3 个月和6 个月为主,与市场上理财产品主流期限接近;3)发行利率走势基本与Shibor 走势相同,而绝对水平低于同期限同业拆借利率。 同业存单的优势:1)同业存单的发行更具备主动性,商业银行可以及时根据自身需要发行不同期限和不同规模的存单,对

公司银行存款管理制度

有限公司 银行存款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的银行存款业务,防范因银行存款管理不规范给企业带来资金损失,确保企业资金的安全与有效使用,根据国家《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有限公司所属各单位。 第三条本制度中的银行存款是指企业存放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货币资金。 第四条企业发生的经济往来 , 除《有限公司现金管理制度》中使用现金的规定外,都必须通过银行转账结算。 第五条单位财务负责人对本单位银行存款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及有效实施负责。 第二章银行账户管理 第六条企业银行账户开户工作统一由财务部负责,日常管理由财务部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第七条企业开设账户的审批程序:企业账户分为基本户、一般户、专用户与临时户,开设与注销的审批流程为:资金管理专员申请T 财务部主任审核T财务负责人审核T总经理审批。 第八条企业银行账户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开立,并用于办理结

算业务、资金信贷和现金收付,具体可设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各账户功能如下所示: 1、基本存款账户:办理企业日常转账结算与现金支付的账户,如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支付,奖金等现金的支取等。 2、一般存款账户:办理企业的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此账户只可办理现金缴存,不可办理现金支付。 3、临时存款账户:办理临时机构或存款人临时经营活动发生的资金收付,在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范围内可办理现金支取。 4、专用存款账户:办理企业的缴税业务或农民工预储保证金等资金收付,做到专款专用。 第九条开设企业银行账户时要根据上述审批程序进行,需有各级管理人员的审批意见,不得私自以企业名义开设账户。 第十条开立银行账户,开户银行要尽量选择四大国有银行或对公司融资有帮助的银行。 第十一条银行账户的账号必须保密,非因业务需要不准外泄。 财务部应定期检查银行账户开设及使用情况,对不再需要使用的账户,及时清理销户。检查中一旦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第十二条企业银行账户的开户、存储资金的分配、销户要立足于和银行发展长期的合作关系,不得随便因个人关系转移,企业原则上不办理各类保函业务。 第三章银行存款业务管理

银行同业网银存放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ⅩⅩ银行同业网银存放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明确同业网银存放业务管理职责和操作规范,防范业务风险,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号文)、《关于规范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治理的通知》(银发【2014】140号文)、《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币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通知》(银发【2014】178号文)、《中国ⅩⅩ银行同业存放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同业网银存放业务(以下简称本业务)是指同业客户在我行开立资金结算账户,并签约网银,通过网银渠道将同业活期存款账户中的资金转为定期同业存放,或办理提前支取的同业存放业务,交易资金为人民币,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三条总行金融同业部为本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和推动全行同业网银存放业务;负责制定同业网银存放管理办法;负责同业网银客户类型的认定;负责制定同业网银存放利率及提前支取利率。 第四条总行公司网络金融与现金管理部负责本业务的电子银行平台管理。 第五条总行运营管理部负责本业务的账户开销户管理、账务处理等运营管理工作。

第六条总行科技开发部负责业务相关系统的开发、调试、改造、升级、运行及日常维护管理工作。 第七条各经营机构负责业务推广、市场营销、客户维护工作;负责同业网银存放业务的上报审批工作,并对上报业务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三章业务管理 第八条同业客户办理本业务须在我行营业网点柜面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并进行网银签约,签约流程与对公网银签约流程相同。 第九条本业务系统交易开放时间为工作日9:00—18:00.在正常工作日交易均为实时。 第十条同业客户可通过ⅩⅩ银行网上银行管理系统进行大额支付转账,大额支付开放时间与人民银行大额支付系统开放时间相同。 第十一条本业务中活期存款转定期存款及提前支取等会计处理比照我行同业存款业务会计核算规则。 第四章业务流程 第十二条客户开户。同业客户在柜面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并办理签约。 第十三条客户维护。办理本业务的客户在网银签约成功后,客户所属经营机构需在办理当日向总行金融同业部提

银行间市场同业存单发行交易规程

银行间市场同业存单发 行交易规程 Document number:PBGCG-0857-BTDO-0089-PTT1998

附件: 银行间市场同业存单发行交易规程 (修订版) 第一章总则 为规范银行间市场同业存单的发行与交易,确保同业存单业务有序开展,根据《同业存单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20号)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程。 本规程所称同业存单是指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法人(以下简称存款类金融机构)在全国银行间市场上发行的记账式定期存款凭证。 同业存单的发行与交易应遵循公平、诚信、自律的原则,同业存单的发行应充分进行信息披露。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拆借中心)为同业存单提供发行、交易和信息服务,并接受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监管。 同业存单应通过同业拆借中心“同业存单发行系统”(以下简称发行系统)以电子化方式发行,发行系统提供公开发行和定向发行两种发行方式。 第二章发行人与投资人 符合人民银行规定的发行条件的存款类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发行时应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向同业拆借中心提交以下材料:

(1)向人民银行备案后的同业存单年度发行计划(见附件1); (2)发行人基本情况表(见附件2); (3)同业拆借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发行人应于每年首期同业存单发行前,向同业拆借中心登记当年发行备案额度。当年发行备案额度应与发行人向人民银行备案的年度发行计划保持一致。 发行人每期同业存单的计划发行量不得超过发行人当年可用额度,当年可用额度=当年备案额度-已发行未到期的同业存单总额-已公告未发行的同业存单总额。 发行人应已与同业拆借中心联网,并配备熟悉同业存单发行流程和发行系统的专业人员。 投资同业存单的机构(以下简称投资人)应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成员、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类产品、境外金融机构及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县级联合社、中资商业银行(不包括城商行、农商行和农村合作银行)授权的一级分支机构、外国银行分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公司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商业银行的资产管理业务、证券公司的证券资产管理业务、保险产品、信托产品,境外央行、国际金融组织、主权财富基金,境外依法注册成立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

存放同业业务管理办法

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存放同业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存放同业行为~防范资金风险~提高资金效益~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相关制度及《江西省农村信用社资金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存放同业业务是指省联社及辖内成员行社资金富余时~根据资产配置的需要或因办理支付结算等业务需要~在符合相关规定和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在其他金融机构开立账户~协议存入相应款项的业务。 第三条协议存放同业业务应遵循自愿、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开展存放同业业务需符合以下要求: ,一,接受存款行原则上是具有办理存放同业业务资格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二,必须与接受存款行签订正式的存放同业协议。 ,三,成员行社办理存放同业业务~除符合以上要求外~接受存款行必须同时具有其上级行同意办理资金存放业务的批准文件~且存放同业协议利率原则上应明显高于系统内约期存款的实际利率。 第五条利用全国金融机构间债券市场以回购等方式融入外部资金的~根据资金融入成本~可开展有效益且安全的协议存放同业业务。 第六条严禁以存放同业的形式购买理财产品等。 第七条辖内成员行社开展存放同业业务~实行事前报 2 备咨询制度。 第八条成员行社事前报备咨询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存放同业业务报 备申请表。

,二,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存放同业款项协议书。 ,三,接受存款行的上级行对存放同业业务利率、期限 及金额的授权书。 ,四,其他要求报送的材料。 第九条辖内各成员行社应制定相应的授权授信制度~ 防范资金风险。 第十条本办法由省联社负责解释、修订。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存放同业业 务操作流程 2、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存放同业报备 咨询业务操作流程 3、金融机构定期同业存放协议 4、金融机构活期同业存放协议 5、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存放同业业 务报备申请表 6、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存放同业业务审批表 7、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存放同业报 备咨询回复书 3 附件1: 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存放同业业务操作流程风险提示:认真评估接受存款行资信情况;严格执行授权审批制度。确保存放期限与本单位资金加权期限相匹配。

提存款管理办法

提存款管理办法 提存款管理办法 一、为维护经济流转秩序,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证提存公证质量,加强提存款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涉及的提存标的物为货币。 三、公证员办理提存公证,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明确分清该提存是以清偿为目的的提存,还是以担保为目的的提存,并根据《公证程序规则》和《提存公证规则》的规定办理提存公证。 四、公证员应当特别注意审查当事人或当事人之间就提存款从公证处划出所达成的共识,并形成书面约定(协议),该约定对公证处而言必须有可操作性,要做到万无一失。在提存款划入公证处专用帐户前,应当告知当事人若当事人之间约定的提存款从公证处划出条件不成就,或当事人之间就划款条件的成就分歧太大,公证处暂不将款划出,待双方通过司法程序或请求仲裁后,以生效的判决书或仲裁书通过人民法院执行。 当事人提款时应留足公证处审批、划款时间。 五、公证处在银行设立专用帐户存入提存款,对提存款数额较大(500万以上,含500万)、当事人希望公证处在其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帐户的,应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本处领导批准,在不违反财经纪律原则下,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设立专门帐户,但该帐户上的提存款一旦划出,必须由公证处财务人员负责,注销该帐户。 六、提存款专用帐户开户人是公证处,其相关印鉴、支票实行严格的分人保管,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动用提存款。公证处财务人员必须保证提存款的安全。若发现异样,应立即将情况上报。 七、提存款领取程序: 1、有权提取提存款的当事人向公证处提出书面申请; 2、承办公证员经审查同意提款后,填写《请款单》,经业务部部长审批; 3、将《请款单》连同该公证事项卷宗送处领导(业务主管领导)审批或在该领导不在时送监审部审批; 4、会计进行财务审核,并送处领导(财务主管领导)审批。 5、出纳根据已完善上述手续的《请款单》划款; 执行上述规定时,应坚持认真审查、及时划款的原则。八、提存款存入、支付的相关财务规定: 1、提存款的存入: 当事人凭银行进帐依据(转帐凭回单、现金凭进帐单原件)、公证员的收款通知,到出纳处换取公证处出具的收款收据(进帐时须注明款项来源为提存款)。出纳开具收款收据前,应当核实该凭据的真实性。 2、提存款的支付: 当提存款符合支付条件时,由收款方出具收据,并由承办公证员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向财务请款。 提存款支付方法有:(1)转帐进、转帐出;(2)现金进、转帐出;(3)现金进、现金出(大额款提前通知财务与银行接洽),严禁转帐进、现金出。 提取提存款的当事人为个人的,提存款可转入当事人本人的银行卡内,不宜支付现金。 3、关于利息支付问题 由于银行按季度结息,故提存款利息往往不能同本金一同支付,须等银行付息后才能结清。

同业存单常见问题解答(20160715新版)

同业存单常见问题解答 目录 关于发行人 (2) 一、成为同业存单发行人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2) 二、每年首期同业存单发行前要做哪些准备工作? (2) 三、如何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3) 四、如何向交易中心登记年度发行备案额度? (3) 五、如何通过中国货币网披露年度发行计划? (4) 六、发行及认购首期同业存单前,机构需做哪些系统准备工作? (4) 七、发行及认购首期同业存单前,机构如何为货币及债务工具发行系统用户赋权限? (5) 八、在报价发行情况下,发行人进行发行设置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10) 九、发行人如何调增同业存单年度发行额度? (11) 十、发行人信用等级改变,如何披露? (12) 十一、发行人当天到期兑付的同业存单额度,当天可以使用吗? (12) 十二、报价发行情况下,如果投资人未能缴款或只能部分缴款,发行人如何做缴款确认? (12) 十三、同业存单发行的收费是如何计算的? (13) 关于投资人 (14) 十四、哪些机构能参与同业存单市场的投资申购? (14) 十五、境外机构申请开通同业存单投资权限需要做哪些准备工作? (15) 十六、首次投资同业存单前应做哪些准备工作? (17) 十七、机构申请开通同业存单投资权限后,为何仍无法申购同业存单? (18) 十八、申请机构在同业存单投资权限T+1日生效当天,为何【申购】栏中无可申购同业存单? (20) 十九、同业存单是否可以在银行间市场交易流通? (21) 二十、如果同业存单到期日为周六,兑付日是周一,那么计息计到哪一天? (21) 二十一、同业存单发行要素中参考收益率如何计算的? (21) 二十二、投资人在申购后能否进行修改或者撤销操作? (21)

银监127号文

银监会127号文全文 文章摘要: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 近年来,我国金融机构同业业务创新活跃、发展较快,在便利流动性管理、优化金融资源配置、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部分业务发展不规范、信息披露不充分、规避金融监管和宏观调控等问题。为进一步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经营行为,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引导资金更多流向实体经济,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更好地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的同业业务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以投融资为核心的各项业务,主要业务类型包括:同业拆借、同业存款、同业借款、同业代付、买入返售(卖出回购)等同业融资业务和同业投资业务。 金融机构开展的以投融资为核心的同业业务,应当按照各项交易的业务实质归入上述基本类型,并针对不同类型同业业务实施分类管理。 二、同业拆借业务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 同业拆借应当遵循《同业拆借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3号发布)及有关办法相关规定。同业拆借相关款项在拆出和拆入

资金会计科目核算,并在上述会计科目下单独设立二级科目进行管理核算。 三、同业存款业务是指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同业资金存入与存出业务,其中资金存入方仅为具有吸收存款资格的金融机构。同业存款业务按照期限、业务关系和用途分为结算性同业存款和非结算性同业存款。同业存款相关款项在同业存放和存放同业会计科目核算。 同业借款是指现行法律法规赋予此项业务范围的金融机构开展的同业资金借出和借入业务。同业借款相关款项在拆出和拆入资金会计科目核算。 四、同业代付是指商业银行(受托方)接受金融机构(委托方)的委托向企业客户付款,委托方在约定还款日偿还代付款项本息的资金融通行为。受托方同业代付款项在拆出资金会计科目核算,委托方同业代付相关款项在贷款会计科目核算。 同业代付原则上仅适用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跨境贸易结算。境内信用证、保理等贸易结算原则上应通过支付系统汇划款项或通过本行分支机构支付,委托方不得在同一市、县有分支机构的情况下委托当地其他金融机构代付,不得通过同业代付变相融资。 五、买入返售(卖出回购)是指两家金融机构之间按照协议约定先买入(卖出)金融资产,再按约定价格于到期日将该项金融资产返售(回购)的资金融通行为。买入返售(卖出回购)相关款项在买入返售(卖出回购)金融资产会计科目核算。三方或以上交易对手之间的类似交易不得纳入买入返售或卖出回购业务管理和核算。

个人存款联名账户管理办法

个人存款联名账户管理办法 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存款联名账户治理暂行方法 目录 总则治理机构和职责差不多规定业务处理专门业务处理附则 总则 为规范个人存款联名账户(以下简称“联名账户”)业务治理,按照《储蓄治理条例》(国务院第107 号令)、《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国务院第285号令)、《银行卡业务治理方法》(银发[1999]17 号)、《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治理方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中国建设银行龙卡通章程》及《中国建设银行龙卡通业务治理方法》(建总发[2007]210 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方法。 联名账户是指由2 至5 名个人客户,为实现个人存款多人共同治理的需要,而在银行开立的人民币个人存款账户。开立联名账户的个人客户是联名账户的联名人;为满足监管部门对反洗钞票、大额可疑交易等的监管和银行业务治理的需要,由所有联名人自行协商确定一名联名账户牵头人作为联名账户申报人。 本方法适用于中国建设银行各级机构。

治理机构和职责 总行职责: (一)个人存款与投资部为联名账户业务的归口治理部门,要紧职责:1.负责全行联名账户的业务治理,拟定联名账户业务进展规划,组织起草有关业务规章制度; 2.负责组织联名账户的市场调研,按照市场和客户需要进一步完善产品功能; 3.负责全行联名账户业务的组织实施和营销治理,确定营销策略,组织业务推广和营销宣传活动; 4.负责全行联名账户业务的统计、分析等工作;5.负责组织全行联名账户业务的培训、检查和指导工作;6.负责联名账户业务通过95533 电话银行的有关业务处理、咨询和投诉处理的治理; 7.负责向监管部门报告(备)联名账户业务。 (二)资产负债治理部负责联名账户业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制订和治理工作。 (三)财务会计部负责联名账户的有关会计核算制度的制定。 (四)信息技术治理部负责联名账户业务有关系统的开发、爱护和优化工作。 (五)营运治理部负责联名账户的参数爱护、资金清算和错账处理等工作。 (六)电子银行部负责联名账户通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电子渠道交易和服务的治理。 (七)法律合规部负责联名账户业务有关规章制度和法律性文件的审查。 一级分行的要紧职责包括: (一)按照总行有关业务规定,结合业务需要,制定辖区内联名账户业务的操作实施细则; (二)负责辖区内联名账户业务的培训、指导、检查及监督; (三)负责辖区内联名账户的推广、爱护等工作; (四)负责辖区内发卡标识码和机构码的爱护治理,以及业务统计分析和上报等工作;

存放同业业务管理办法

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存放同业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存放同业行为,防范资金风险,提高资金效益,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相关制度及《江西省农村信用社资金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存放同业业务是指省联社及辖内成员行社资金富余时,根据资产配置的需要或因办理支付结算等业务需要,在符合相关规定和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在其他金融机构开立账户,协议存入相应款项的业务。 第三条协议存放同业业务应遵循自愿、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开展存放同业业务需符合以下要求: (一)接受存款行原则上是具有办理存放同业业务资格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二)必须与接受存款行签订正式的存放同业协议。 (三)成员行社办理存放同业业务,除符合以上要求外,接受存款行必须同时具有其上级行同意办理资金存放业务的批准文件,且存放同业协议利率原则上应明显高于系统内约期存款的实际利率。 第五条利用全国金融机构间债券市场以回购等方式融入外部资金的,根据资金融入成本,可开展有效益且安全的协议存放同业业务。 第六条严禁以存放同业的形式购买理财产品等。 第七条辖内成员行社开展存放同业业务,实行事前报

备咨询制度。 第八条成员行社事前报备咨询时,需提供以下材料:(一)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存放同业业务报备申请表。 (二)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存放同业款项协议书。 (三)接受存款行的上级行对存放同业业务利率、期限及金额的授权书。 (四)其他要求报送的材料。 第九条辖内各成员行社应制定相应的授权授信制度,防范资金风险。 第十条本办法由省联社负责解释、修订。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存放同业业 务操作流程 2、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存放同业报备 咨询业务操作流程 3、金融机构定期同业存放协议 4、金融机构活期同业存放协议 5、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存放同业业 务报备申请表 6、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存放同业业务审批表 7、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存放同业报 备咨询回复书

同业存单常见问题解答新版完整版

同业存单常见问题解答 新版 Document serial number【NL89WT-NY98YT-NC8CB-NNUUT-NUT108】

同业存单常见问题解答 目录 关于发行人 一、成为同业存单发行人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1、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 2、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成员单位(具体名单可至中国货币网查询)。 3、已制定本机构同业存单管理办法。 二、每年首期同业存单发行前要做哪些准备工作? 1、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2、人民银行备案通过后向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提交材料、登记当年发行备案额度。 3、交易中心审核材料后,发行人还需在每年发行首期同业存单前通过中国货币网披露同业存单年度发行计划,披露满3个工作日后可发行当年首期同业存单。 具体要求与所需材料请前往中国货币网下的【市场公告】查询当年同业存单发行计划备案工作的通知。 三、如何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1、全国性金融机构向人民银行总行进行备案,地方性法人金融机构向所属省级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进行备案。 2、备案需提交“关于报备XXXX年度同业存单发行计划的报告”,并以附件形式提供(1)同业存单年度发行计划。(每年发行首单前、年度发行计划发生重大或实质性变化的,发行计划均需备案)(2)同业存单内部管理办法。

四、如何向交易中心登记年度发行备案额度 发行人首次发行时,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向交易中心提交以下材料: 1、向人民银行备案后的同业存单年度发行计划(需加盖发行人机构公章)。 2、发行人基本情况表(需加盖发行人机构公章,以前年度已经发行过同业存单的机构,若基本情况无变化则无需提交)。 3、发行现场登记申请表(若需要现场监测投标过程的机构,需要提交此表)。 五、如何通过中国货币网披露年度发行计划 发行人应于每年首期同业存单发行前3个工作日,通过中国货币网披露该年度的发行计划。发行人将加盖公章的并通过人民银行备案的年度发行计划制作成PDF文件,上传至指定邮箱 六、发行及认购首期同业存单前,机构需做哪些系统准备工作 1、做好货币及债务工具发行系统电脑的配置工作,具体如下:(1)货币及债务工具发行系统须通过本币交易系统快捷登录方式进入。 (2)首次使用货币及债务工具发行系统,需按照《货币及债务工具发行系统会员端操作手册》进行电脑配置。

关于xx银行同业授信管理办法

XX银行同业授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同业业务的风险管理,规范同业业务开展,加强授信管理,切实有效防范风险,实现资金运用的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协调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行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同业授信对象,主要包括我国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政策性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信社、城信社、村镇银行等银行类金融机构的总行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等非银行类金融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授信是指我行对同业机构核定承担其信用风险的综合额度的风险控制限额。 第二章评级授信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对金融同业的授信管理应遵循“总量控制、综合评估、严格内控、防范风险”的原则。 总量控制是指根据业务发展情况和我行的风险承受能力,各授信对象已占用的授信额度均不得超过我行核定的综合授信额度。 综合评估是指我行对单一同业机构包括分支机构的各类

业务统一确定综合授信额度,并加以集中控制。 严格内控是指统一授信的管理部门和执行部门应明确分工、协调运作。 防范风险是从严控制对授信对象的信用风险与我行的经营风险,确保业务经营安全。 第五条办理涉及我行授信的业务,应遵循“对同业信用风险管理与具体业务的经营风险管理相结合;授信管理与授权管理相结合;年度审查与适时调整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我行原则上主要针对中资金融机构进行统一授信管理。外资商业银行信用等级在投资级别以上且确实有业务需求的,经高管层批准同意后可以纳入授信范围。 第七条我行通过分析单一同业机构的信用风险状况,授予其与我行叙做占用额度的业务的综合授信额度,并加以集中统一控制,我行仅对法人机构授信,授信额度可以循环使用。 第三章授信范围及授信条件 第八条对同业间下述各类低风险交易,可直接由我行根据自身资金头寸及市场情况、业务风险情况掌握,并按规定程序报批或叙做,可以对其免于授信。 (一)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债券交易。 (二)银行间债券质押式正(逆)回购。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银发[1997]485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各全国性非银行金融机构: 现将《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单位存款的管理,规范金融机构的单位存款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办理人民币单位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和参加人民币存款的单位,必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单位存款是指企业、事业、机关、部队和社会团体等单位在金融机构办理的人民币存款,包括定期存款、活期存款、通知存款、协定存款及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存款。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金融机构单位存款业务的管理、监督和稽核工作,协调存款单位与金融机构的争议。 第五条除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办理单位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办理此项业务。 第六条经批准的金融机构吸收单位存款应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核定的范围,同时遵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财政拨款、预算内资金及银行贷款不得作为单位定期存款存入金融机构。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公款以个人名义转为储蓄存款。 任何个人不得将私款以单位名义存入金融机构;任何单位不得将个人或其他单位的款项以本单位名义存入金融机构。 第二章单位定期存款及计息 第九条单位定期存款的期限分三个月、半年、一年三个档次。起存金额1万元,多存不限。 第十条金融机构对单位定期存款实行帐户管理(大额可转让定期存款除外)。存款时单位须提交开户申请书、营业执照正本等,并预留印鉴。印鉴应包括单位财务专用章、单位法定代表人章(或主要负责人印章)和财会人员章。由接受存款的金融机构给存款单位开出“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以下简称“证实书”),证实书仅对存款单位开户证实,不得作为质押的权利凭证。 第十一条存款单位支取定期存款只能以转帐方式将存款转入其基本存款帐户,不得将定期存款用于结算或从定期存款帐户中提取现金。支取定期存款时,须出具证实书并提供预留印鉴,存款所在金融机构审核无误后为其办理支取手续,同时收回证实书。 第十二条单位定期存款在存期内按存款存入日挂牌公告的定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 第十三条单位定期存款可以全部或部分提前支取,但只能提前支取一次。全部提前支取的,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部分提前支取的,提前支取的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其余部分如不低于起存金额由金融机构按原存期开具新的证实书,按原存款开户日挂牌公告的同档次定期存款利率计息;不足起存金额则予以清户。 第十四条单位定期存款到期不取,逾期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第十五条金融机构办理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业务按照《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章单位活期存款、通知存款、协定存款及计息 第十六条金融机构对单位活期存款实行帐户管理。金融机构和开立活期存款帐户的单位必须遵守《银行帐户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单位活期存款按结息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 第十八条金融机构开办单位通知存款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并遵守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的通知存款章程。通知存款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同期同档次通知存款利率计息。 第十九条金融机构开办协定存款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并遵守经人民银行核准的协定存款章程。协定存款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 第四章单位存款的变更、挂失及查询

同业存款账户管理办法

同业存款、准备金存款账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XXX(以下简称本行)同业往来账户资金和准备金存款账户资金管理,规范会计处理程序,强化内部制约机制,防范和化解风险,根据《会计法》、《农村信用合作社会计基本制度》、《农村信用社会计业务基本操作规程》、《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币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实用于本行营业部,所辖分支机构不得开立同业存款账户。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同业存款账户是指本行在国有或国有控股商业银行机构、省内农村信用社法人社开立的人民币活期或定(约)期存款账户及其他银行在本行开立的账户。 本办法所称同业存款资金是指本行或其他行在同业存款账户中的款项。 本办法所称准备金存款是指本行为保证客户提取存款和资金清算需要,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准备金比率而准备在中央银行的存款。 第四条同业存款账户按照用途分为结算性和投融资性两类。结算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是指用于代理现金解缴、代理支付结算等支付结算业务的账户;投融资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是指用于同业存款(结算性存款除外)、同业借款、买入返售(卖出回购)、同业投资等融资和投资业务的账户。 第二章同业存款账户的开立 第五条同业存款账户的开立要严格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银行结算账户制度开立、管理。

第六条存款银行开立投资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的,应当为开户银行二级分行及以上营业机构。支行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得作为投资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银行,也不得为异地(跨县市)存款银行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 第七条申请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时,除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银行账户制度规定出具有关开户证明文件外,还应出具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金融许可证和经营范围批准文件;非一级法人开户的,还应出具一级法人(或者一级分行)授权书原件。 第八条其他银行在本行开立的,应对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以及存款银行开户意愿真实性进行审查,对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用途超越经营范围的,应当拒绝办理。 (一)首次开户实行面签制度,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亲见存款银行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在开户申请书和银行账户管理协议上签名确认。 (二)开户证明文件必须提供原件留存复印件,并经双人复核。 (三)审查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件,核对原件留存复印件,并通过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核实予以核实。 (四)按照规定将其他银行在本行开立的同业银行结算账户开户信息在人民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中备案。 第九条本行在其他银行开立同业存款账户,原则上在国有或国有控股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法人社(农村商业银行)开立。开立同业银行存款账户必须经有权审批人批准后才予以开立。 第十条同业存款账户的开立不得损害本行利益,要有市场意识和收益意识,选择收益性高、流动性好的开户行,保证资金收益最大化。 第十一条同业存款账户的开立,由财务会计提出初步意见,报本行领导审批后开立。

商业银行资产负债表35项主要财务科目详解!

商业银行资产负债表35项主要财务科目详解 (一)资产端:贷款、证券投资、与同业资产三足鼎立 1.现金及存放中央银行款项。顾名思义,该科目主要由现金和存放中央银行款项两部分构成。现金主要为该银行在报告时点的库存现金;存放中央银行款项主要包括三项,法定存款准备金、超额准备金存款以及财政性存款等。此处的财政存款为一个会计科目,由于一部分财政存款会存放在商业银行中,商业银行不能随意使用,需要定期缴存中央银行,因此在资产端会将这部分财政性存款录入到该科目中,与其他资产进行区别。正如上面的分析,从银行是否可以使用该科目下资金进行其他资产投资的标准进行划分,也可以将该科目划分为非限制性资产(包括库存现金和超额准备金存款)以及限制性资产(法定存款准备金和财政性存款)两大类。 超储率是衡量银行间市场流动性的一个重要指标,其与资金利率的走势非常相关。观察16家上市银行现金及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占总资产的比重可以发现,其历史趋势表现为05年之后出现急升,从9%上行至15%左右,随后稳步上升至11年前后,达到17%-18%的水平,之后便步入一个震荡下行走势,目前稳定在15%-16%的水平;同时,超储率也从3%-5%左右的平台下降至如今1%-3%左右的平台上,这也是造成近年来资金利率中枢上行的原因之一。此外,在大多数情况下,该科目资产规模可以衡量银行可以使用的资金规模,因此在大部分时间内其占总资产比重与超储率具有一定正相关性,但值得注意的是,在法定存款准备金率调整的阶段,由于法定存款准备金的规模会发生一定变化,会导致该科目占总资产比重随之发生变化,同时对超储率产生相反的影响。比如,11年升准阶段,法定存款准备金增加但超储率下降;12年降准阶段,法定存款准备金下降但超储率上升。 2.发放贷款及垫款。该科目主要包括本行按规定因办理承兑汇票、开出保函、开出信用证以及其他业务而发生的各项垫款、按规定发放的各种客户贷款、本行办理商业票据的贴现、转贴现等业务所融出的资金等资产。可分为企业贷款、个人贷款和票据贴现三大类,公司贷款主要包括一般贷款、融资租赁、贸易融资等,个人贷款主要包括信用卡及透支、小微企业贷款、个人住房贷款、个人消费贷款、个人经营贷款等。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