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培训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培训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培训

《中华人民XX国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初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非高危行业

第一章我国安全生产概况

第一节我国安全生产方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是我国的安全生产方针。

“安全第一”是要求我们在工作中始终把安全放在第一位。当安全与生产、效益和速度相冲突时,必须首先保证安全,即生产必须安全,不安全不能生产。

“预防为主”要求我们在工作中时刻注意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在生产各环节,要严格遵守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认真履行岗位安全职责,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发现事故隐患要立即处理,自己不能处理的要及时上报,要积极主动地预防事故的发生。

“综合治理”就是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人管、法治、技防多管齐下,并充分发挥社会、职工、舆论的监督作用,实现安全生产的齐抓共管。“综合治理”

是我国在总结了近年来安全监管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作出的重大决策,体现了安全生产方针的新发展。

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的组织与管理过程中,要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

广大从业人员要正确理解安全生产方针的含义,并在生产作业的各个环节中时刻坚持“安全第一”,自觉地以安全生产方针来指导和规X自己的行为,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二节我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

五监督管理的基本原则

监督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实施监督管理职责时,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坚持“有法可依、执法必严、XX必究”的原则

(2)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3)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

(4)坚持行为监察与技术监察相结合的原则

(5)坚持监察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6)坚持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节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一、法律

(一)《安全生产法》

制定《安全生产法》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

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

《安全生产法》共7章97条,包括总则、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从业

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

理、法律责任以及附则。

《安全生产法》确立的五项基本原则是人身安全第一的原则,预防为主的原则,

权责一致的原则,社会监督、综合治理的原则及依法从严处罚的原则。《安全生

产法》主要规定了七项基本法律制度,即监督管理制度、企业安全保障制度、

单位负责人责任制度、从业人员权利与义务、安全中介服务制度、事故应急救

援和调查处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是《安全生产法》的核心内容,该法对生产经营

单位在安全生产保障方面的要求作了如下规定:

①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的基本要求;

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③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要求;

④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机构的设置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

⑤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任职的资格要求;

⑥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义务;

⑦对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特殊资质要求;

⑧生产经营单位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的“三同时”要求以及

对危险性较大的行业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特殊要

求;

⑨对生产经营单位设施、设备、生产经营场所、工艺的安全要求;

⑩对危险物品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以及危险性作业的特殊要求;

?对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共同作业的安全生产管理特别规定;

?对生产经营单位发包、出粗的特别规定以及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时对主要负责人的要求等。

《安全生产法》对相关负责人的职责及能力要求规定如下。

(1)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①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②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③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④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⑤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⑥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2)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3)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

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检查和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二)《中华人民XX国刑法》及其修正案

(1)该修正案规定,对于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的,将处以5年以上有期徒刑。该修正案将上述犯罪的处罚力度由过去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修改为“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这样的修改,使此类犯罪的最高刑期由以前的7年提高到15年。

(2)此外,该修正案规定,安全生产设施或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应该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其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包含了直接对事故负有责任的雇主和法定代表人。此项条款的修订是国家对重大安全生产责任追究机制给予高度重视的体现,加强了对雇主的责任追究,从根本上改变了《安全生产法》中此项行为最高罚款仅20万元、难以起到惩一儆百作用的局面。

(3)对于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谎报事故的情况,从而贻误了事故抢救时机的行为,修正案(六)将其增加规定为犯罪行为。增加规定中,对于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的人员,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

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中华人民XX国劳动法》

劳动法在促进就业、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职业培训、社会保险和福利、劳动争议、监督检查、法律责任方面作了规定。

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方面,该法作了如下规定:

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出现事故,减少职业危害;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XX后,才能上岗;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对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和劳动者的职业病状况,进行统计、报告和处理。

(四)《中华人民XX国劳动合同法》

(1)条例规定的目的是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2)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在内容上,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①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②劳动者的XX、住址和居民XX或者其他有效XX件;

③劳动合同期限

④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⑤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⑥劳动报酬;

⑦社会保险;

⑧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⑨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3)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①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②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③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④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⑤因下列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趁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

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五)《中华人民XX国消防法》

(1)火灾预防。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当针对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建筑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履行下列消防职责:

①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②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确定本单位和所属各部门、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③针对本单位的特点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

④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

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⑥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对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履行的消防安全职责有:

①建立防火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

行严格管理;

②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③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④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2)消防组织。下列单位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工作:

①核电厂、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大型港口;

②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大型企业;

③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

④上述规定以外的火灾危险较大、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

(六)《中华人民XX国职业病防治法》

(1)立法的宗旨是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发展。

(2)职业病防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建设项目预评价制度、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三同时”审查制度都是预防为主方针的具体体现,力求把预防控制措施提前到建设项目的论证、设计、施工阶段,从根本上消除有害因素对劳动者的危害。

(3)《职业病防治法》明确了用人单位在职业病防治中的责任。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制度,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且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

(4)《职业病防治法》明确了劳动者享有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这些权利有:

①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②职业性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

③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

④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措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

⑤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⑥拒绝执行违章指挥和强令没有职业病防护设施的作业;

⑦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XX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行政法规

(一)《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该《条例》是针对近年来安全生产领域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而制定的一部全面、系统地规X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行政法规。它为进一步规X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落实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维护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提供了法律保障。

(1)《条例》在明确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谎报和漏报这一总体要求的同时,还从四个方面作了规定:

①进一步落实事故报告责任。事故现场有关人员、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都有报告事故的责任。

②明确事故报告的程序和时限。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

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事故的级别逐级上报事故情况,并且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③规X事故报告的内容。事故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事故发生单位的概况、事故发生

的时间、地点、简要经过和事故现场情况,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以及已经采取的措施等。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还应当及时补报。

④建立值班制度。为了方便人民群众报告和举报事故,强化社会监督,《条例》规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值班制度,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2)《条例》将事故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贯穿始终,为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操作规程。

(3)《条例》明显加大了处罚力度。比如,对事故发生单位最高可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最高可处一年年收入60%~100%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事故发生单位依法暂扣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

(二)《工伤保险条例》

(1)《条例》明确的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医疗康复待遇、伤残待遇和工亡待遇等,而且工伤保险基金只能用于工伤职工的救治和经济补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挪作他用,这些强制性规定,加强了工伤保险费的征缴和对工伤保险基金的管理。

(2)《条例》完善了工伤认定、评残程序,加强了财政、审计、工会组织和社会各界对工伤保险工作的监督。

(3)《条例》将“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界定为用人单位,明确其“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缴纳工伤保险费”扩大了工伤保险覆盖X围。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的原则决定基金征收额,同时还规定:“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这种差别费率制度对于促进安全生产,节约工伤保险费开支,很有效果。

(4)《条例》进一步放宽了工伤认定X围,具体如下:

①将“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情况延伸到“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

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情况。

②对于上下班交通事故,取消时间和路线概念的前提条件。

③突发疾病死亡不作条件限制。

④增设视同工伤条款的三种情形。

⑤对因履行职责遭受伤害作了时间和场所限定。对非工作的情形,仅保留犯罪、XX、

自杀和自残四种情形,将“酗酒”改为“醉酒”,取消蓄意违章和其他条款。

(5)《条例》对工伤认定申请,受理的程序规定明确具体,并明确“用人单位不申请的情况下,个人可申请,时效为一年”。

三、部门规章

(一)《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

其立法目的是加强和规X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

该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XX国境内生产、检验、经营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该规定所称劳动防护用品,是指由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个人防护装备。

《规定》指出:

①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专项经费。

②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应当按规定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所提供的劳动

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得超过使用期限。生产经营单

位应当督促、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③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必须按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

则,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未按规定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不

得上岗作业。

《规定》还明确了以下内容:

①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依法向本单位提出配备所需劳动防护用品的要

求;有权对本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的XX行为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从业人员提出的批评、检举、控告,经查实后应当依

法处理。

③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的XX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并对纠正情

况进行监督。

(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其立法目的是加强和规X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防X伤亡事故,减轻职业危害,适用于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

其主要内容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①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②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

③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X、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

④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⑤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⑥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⑦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①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②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生等知识;

③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

④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的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

⑤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⑥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⑦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必须依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制定的安全培训大纲实施。

《规定》还指出:

①生产经营单位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

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未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

案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

训费用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

2万元以下罚款。

②生产经营单位编造安全培训记录、档案或者骗取安全XX书

的,将被吊销安全XX书,并处最高3万元罚款。

(三)《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该《规定》是为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而制定的。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相关规定如下:

(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2)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3)《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规定如下:

①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

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

③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

位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

隐患,鼓励社会公众举报。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

⑤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

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承租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

⑥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事故隐患监督检查职责时,生产

经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

⑦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

下一季度15日前和下一年1月31日前向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统计分析表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⑧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车间、分厂、区队等)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

组织整改。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⑨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X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治事故发生。

⑩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当及时向下属单位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生产经营单位和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应当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

四国家标准

目前我国安全生产标准体系已初步形成。已颁布的涉及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有近1500项。其中,涉及安全帽、阻燃防护服等个体防护装备安全生产的标准有60多项;涉及粉尘防爆方面的标准有80多项;涉及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等电气安全及有关防爆方面的标准有80多项;涉及带电作业用遮蔽罩等有关带电作业安全方面的标准有20多项;涉及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方面的标准有11项;涉及索道及游乐设施安全方面的标准有30多项;涉及机械设备安全生产方面的标准有30多项;涉及消防安全的标准有70多项;涉及压力容器安全生产方面的标准有50多项。

这些国家标准按适用X围和性质的不同可分为如下几类:

(一)设计、管理类标准

设计、管理类标准主要是指为提高安全生产设计、监察或综合管理需要所制定的标准,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作业环境危害方面:《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冷水作业分级》、《低温作业分级》、《高温作业分级》、《高处作业分级》、《有毒作业分级》、《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等。

(2)事故管理方面:《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火灾分类》等。

(二)安全生产设备、工具类标准

安全生产设备、工具类标准可分为如下三方面:

(1)安全生产设备、工具设计原则及安全卫生标准:《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固定式钢直梯安全技术条件》、《固定式钢斜梯安全技术条件》、《固定式工业防护栏杆》、《固定式工业钢平台》等。

(2)易发生事故的机械类安全卫生标准:《超重机械安全规程》、《起重吊运指挥信号》、《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起重机械危险部位与标志》等、

(3)压力机械类安全卫生标准:《压力机安全装置技术要求》、《压力机用光线式安全装置技术条件》、《压力机用手持电磁吸盘技术条件》、《冷冲压安全规程》等。

(三)生产工艺安全卫生标准

(1)预防工伤事故的生产工艺安全标准:《粉尘防爆安全规程》、《氢气使用安全技

术规程》、《橡胶工业静电安全规程》等。

(2)预防职业病的生产工艺劳动卫生工程标准:《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水泥生产防尘技术规程》、《陶瓷生产防尘技术规程》、《玻璃工厂工业卫生安全

技术工程》等。

(四)防护用品类标准

防护用品类标准包括:《安全帽》、《过滤式防毒面具通用技术条件》、《焊接眼面防护具》、《安全带》、《防静电鞋、导电鞋技术要求》、《防静电工作服》等。

五、经济政策

(一)《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安全生产关系人民群众的生产财产安全,关系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2004年颁布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提出了一系列推进安全生产各项工作的政策。

(1)加强产业政策的引导。制定和完善产业政策,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逐步淘汰技术落后、浪费资源和环境污染严重的工艺技术、装备及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

通过兼并、联合、重组等措施,积极发展跨区域、跨行业经营的大公司、大集团和大型生产供应基地,提高有安全生产保障企业的生产能力。

(2)加大政府对安全生产的投入。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支撑体系建设,加大对企业安全生产技术改造的支持力度。运用长期建设国债和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支持大中型国有煤炭企业的安全生产技术改造。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要重视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投入,并积极支持企业安全技术改造,对国家安排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地方政府要加强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并安排配套资金予以保障。(3)健全完善安全生产法制。对《安全生产法》确立的各项法律制度,要抓紧制定配套法规规章。认真做好各项安全生产技术规X、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各地区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和完善《安全生产法》配套实施办法和措施。加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力度,普及安全生产法律知识,增强全民安全生产法制观念。(4)建立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加快全国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尽快建立国家生产安全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充分利用现有的应急救援资源,建设具有快速反应能力的专业化救援队伍,提高救援装备水平,增强生产安全事故的抢险救援能力。加强区域性生产安全应急救援基地建设。搞好重大危险源的普查登记,加强国家、省(区、市)、市(地)、县(市)四级重大危险源监控工作,建立应急救援预案和生产安全预警机制。

(5)加强安全生产科研和技术开发。加强安全生产科学学科建设,积极发展安全生产普通高等教育,培养和造就更多的安全生产科技和管理人才。加大科技投入力度,充分利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社会团体等安全生产科研资源,加强安全生产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建立国家安全生产信息管理系统,提高安全生产信息统计的准确性、科学性和权威性。积极开展安全生产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加快先进的生产安全技术引进、消化、吸收和自主创新步伐。

(6)建立企业提取安全费用制度。为保证安全生产所需资金投入、形成企业安全生产投入的长效机制,借鉴煤矿提取安全费用的经验,在条件成熟后,逐步建立对高危行业生产企业提取安全费用制度。企业安全费用的提取,要根据地区和行业的特点,分别确定提取标准,由企业自行提取,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安全生产。

(7)依法加大生产经营单位对伤亡事故的经济赔偿。生产经营单位必须认真执行工伤保险制度,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及时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同时,依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向受到生产安全事故伤害的员工或家属支付赔偿金。进一步

提高企业生产安全事故伤亡赔偿标准,建立企业负责人自觉保障安全投入,努力减少事故的机制。

(二)《中华人民XX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XX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1)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2)企业所得税法所称的税额抵免,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享受上述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前款规定的专用设备;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第四节安全生产主要法律制度

这些法律制度是生产经营单位的广大从业人员都必须遵守的。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

我国实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安全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如公安部门、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在各自的职责X围内负责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自觉接受和服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其进行的安全生产监管。

二、安全生产保障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这项制度要求:

(1)生产经营单位要按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要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保障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

(2)要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特种作业人员要持证上岗;

(3)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要符合“三同时”的要求;

(4)对危险性较大的建设项目要进行安全认证和评价;

(5)安全设备要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建筑层内,并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6)生产经营场所的员工宿舍应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

(7)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应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生产活动的经费。

三、责任制与责任追究制度

《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安全生产实行责任制与责任追究制度。具体包括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和岗位操作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发生了生产安全事故要对相关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责任追究包括追究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四、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发生了生产安全事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

故报告后,要按规定立即如实报告有关政府管理部门。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生产安全事故不得迟报、谎报、漏报或隐瞒不报。

发生了生产安全事故要按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对事故处理必须坚持“四不放过”,即事故原因和性质不查清不放过、防X措施不落实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职工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受到处理不放过。

五、隐患排查与整改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应该建立健全隐患排查与整改制度。职工在发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后应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生产经营单位对事故隐患应及时整改;对重大事故隐患应立即按规定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及当地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国家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六、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持证上岗制度

《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认定的具备相应资质的培训机构培训合格后,由培训机构发给相应的培训合格证书。

七、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

建设项目“三同时”是指生产性基本建设项目中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安全设施一经投入生产和使用,不得擅自闲置或拆除,确有必要闲置或拆除的,必须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建设项目“三同时”确保建设项目竣工投产后,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标准,保障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

第二章安全生产职责与责任追究

第一节安全生产职责

一、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安全工作中应负的职责有以

下几点:

(1)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7)应提供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主要负责人要对必须投入的资金不足负责。

二、厂长(经理)安全生产职责

(1)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劳动保护政策、法规和上级

指示,接受国家监察。

确立安全工作在生产经营中的首要地位,建立、健全安全机构,配备专

业人员;安排整改技术措施经费,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定期研究本单位安全生产问题,召开安全环境会议,建立良好的安全生

产环境和秩序。

(2)直接领导本单位安全卫生、环境委员会,建立、健全并保持职业安全卫生

管理体系和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明确各部

门、各类人员的安全职责,并定期检查和考核。

(3)对在安全生产上有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忽视安全生产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批评和处罚。

(4)组织参与死亡和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查处,并对造成事故的责任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5)对于新建、改建、扩建和改造的工程项目,必须做到劳动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6)组织并参加安全生产检查,对查出的事故隐患,要如实报告并采取措施及时改善,确保安全生产;接到劳动保护监察机关发出的《劳动保护监察

指令书》后,必须在限期内妥善解决问题。

(7)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同时,要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生产工作。

(8)组织并批准相关部门制定的单位重大风险应急救援,组织定期演练并予以评价和持续改进。

三、生产经营单位职能部门负责人(车间主任)安全生产职责

(1)保证国家和上级安全生产法规、制度、指示在本部门贯彻执行。把安全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做到“五同时”。

(2)组织制定本部门安全管理规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3)组织对新从业人员进行部门安全教育和班组安全教育,对从业人员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思想、安全知识和安全技术教育,定期组织考核,组织安全

日活动,及时解决从业人员提出的正确意见。

(4)组织部门或车间从业人员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活动,落实隐患整改。保证设备、安全装备、消防、防护器材等设施处于完好

状态。

(5)组织好各项安全生产活动。总结交流安全生产经验,表彰先进班组和个人。

(6)严格执行有关劳保用品、保健食品、清凉饮料等的发放标准。加强防护器材的管理,教育从业人员妥善保存,正确使用。

(7)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对本车间发生的事故及时报告和处理,注意保护现场,查清原因,采取防X措施。对事故的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

部门和厂长批准后执行。

(8)组织本车间安全管理网,配备合格的安全管理人员,支持车间安全员工作,充分发挥班组安全员的作用。

四、班组长安全生产职责

(1)认真执行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模X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对本班全体成员的安全行为负责,是企业基层组织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2)坚持召开班前安全会,在布置生产任务的同时,具体布置安全措施;保证自己不违章指挥。

(3)组织开展安全活动,坚持班前讲安全,班中检查安全,班后总结安全。

(4)负责对新调入、变换工种、复工人员(包括实习、代培、临时用工)进行岗位安全教育。

(5)负责每班现场巡回安全检查,督促工人严格遵守安全生产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正确使用个体防护用品。纠正违章作业和不安全行为,负责监督

危险作业,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

(6)发生工伤事故负责保护好现场,并及时上报,参与事故调查、原因分析,提出预防措施及事故处理意见。

(7)做好生产设备、安全装备、消防设施、和爆破物品等检查维护工作,使其经常保持完好和正常运行。

(8)有权拒绝上级不符合安全生产、文明生产的指令和意见。

五、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职责

(1)贯彻执行上级安全生产方针、法律、法规、政策和制度,在单位和安全生产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企业的安全管理、监督工作。

(2)负责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新入厂职工的厂级安全教育;归口管理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组织开展各种安全活动,办好安

全教育室,制定班组安全活动计划,对领导参加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3)组织制定、修订本企业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规程,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4)组织安全大检查。执行事故隐患整改制度,协助和督促有关部门对查出的隐患制定防X措施,检查监督隐患整改工作的完成情况。

(5)参加新建、扩建、改建及大修、技措工程的“三同时”监督,使其符合职业安全卫生技术要求。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搞好安技装备的维护保

养、管理工作。

(6)会同设备管理部门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大机组安全监督工作。

负责本专业特殊工种的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工作。

(7)深入现场监督检查,督促并协助解决有关安全问题,纠正违章作业。遇有危及安全生产的紧急情况,有权令其停止作业,并立即报告有关领导。

(8)负责各类事故汇总、统计上报工作,主管人身伤亡、火灾、爆炸事故的调查处理,参加各类报总公司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工伤鉴定,发生重大事

故,组织到总公司汇报。

(9)按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制定职工劳保用品、保健食品和防暑降温饮料的发放标准,并督促检查有关部门按规定及时发放和合理使用。

(10)负责对企业各单位安全工作进行考核评比,对在安全生产中有贡献者或事故责任者,提出奖惩意见。会同工会等部门认真开展安全生产竞赛活

动,总结交流安全生产先进经验。开展安全技术研究,推XX全生产科

研成果、先进技术及现代安全管理办法。

第二节安全生产责任追究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是指因安全生产责任者未履行安全生产有关的法定责任,根据其行为的性质及后果的严重性,追究其刑事、行政或民事责任的一种制度。在现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中,《中华人民XX国刑法》、《安全生产法》及《工伤保险条例》等对安全生产XX行为的法律责任作出了规定。本节针对刑事、行政或民事责任的内容作了介绍,同时,还加入了纪律责任的相关内容。

一、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是指责任主体违反安全生产法律规定构成犯罪,由司法机关依照刑事

法律给予刑罚的一种法律责任。依法处以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的刑罚,是三

种法律责任中最严厉的。为了制裁那些严重的安全生产XX犯罪分子,《中华人

民XX国刑法》有关安全生产XX行为的罪名,主要是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

动安全事故罪及消防责任事故罪等。《安全生产法》中也设定了刑事责任。

(一)《中华人民XX国刑法》中关于刑事责任的规定

1、重大责任事故罪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

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

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

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

以上有期徒刑。

2、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

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

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消防责任事故罪

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

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安全生产法》中关于刑事责任的规定

(1)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

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上述XX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

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

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

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

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上述XX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

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

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

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上述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

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

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3)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15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

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

拖延不报的,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二、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是指责任主体违反安全生产法律规定,由有关人民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依法对其实施行政处罚的一种法律责任。行政责任在追

究安全生产XX行为的法律责任方式中运用最多。《安全生产法》针对安全生产XX行为设定的行政处罚,共有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止建设、停止使用、责令停止XX行为、罚款、没收XX所得、吊销证照、行政拘留、关闭等11种,这在我国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设定行政处罚的种类中是最多的。

(一)《工伤保险条例》中关于行政责任的规定

(1)单位或个人挪用工伤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被挪用的基金由劳动保障

行政部门追回,并入工伤保险基金;没收的XX所得依法上缴国库。(2)用人单位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

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

还,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

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二)《安全生产XX行为行政处罚办法》中关于行政责任的规定

(1)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

下的罚款:

①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②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③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

④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

⑤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擅自启封或者使用

的;

⑥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

问题的;

⑦对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⑧拒绝、阻碍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监督检查的;

⑨拒绝、阻碍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聘请的专家进行现场检查的;

⑩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安全监管

监察指令的。

(2)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

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按照下列规定处

以罚款:

①在协议中减轻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对从业人员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2

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②在协议中免除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对从业人员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5

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触犯不同的法律规定,有两个以上应

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XX行为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

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分别裁量,合并处罚。

(4)对同一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同一安全生产XX行为,不

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5)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①危及公共安全或者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的,经责令限期改

正,逾期未改正的;

②一年内因同一XX行为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③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力,其XX行为呈持续状态的;

④拒绝、阻碍或者以暴力威胁行政执法人员的。

(6)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

轻行政处罚:

①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安全生产XX行为危害后果的;

②受他人胁迫实施安全生产XX行为的;

③配合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查处安全生产XX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④其他依法应予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安全生产XX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

政处罚。

三、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是指责任主体违反安全生产法律规定造成民事损害,由人民法院依照民事法律强制其进行民事赔偿的一种法律责任。民事责任的追究是为了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受到民事损害时享有获得民事赔偿的权利。《安全生产法》是我国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中唯一设定民事责任的法律,以下是针对民事责任的具体规定:

(1)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XX所得;

XX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XX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XX

所得或者XX所得不足5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

连带赔偿责任。

(2)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拒不承担或者其负责人逃匿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

行。

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未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经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执行

措施后,仍不能对受害人给予足额赔偿的,应当继续履行赔偿义务;受

害人发现责任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四、纪律责任

纪律责任是指安全生产领域XX违纪行为人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这种后果除了处分以外,还包括对XX违纪所取得的财务的没收、追缴和责令退赔等。这里所说的纪律责任既包括违反法律应承担的责任,也包括违反纪律应承担的责任。

(一)《安全生产领域XX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中关于纪律责任的规定(1)有安全生产领域XX违纪行为的企业、事业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对有安全生产领域XX违纪行为的企业、事业单位

工作人员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以下统称有关责任人员),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

(2)国有企业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①未取得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及相关证照或者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从事生产

经营活动的;

②弄虚作假,骗取安全生产相关证照的;

③出借、出租、转让或者冒用安全生产相关证照的;

④未按照有关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导致产生重大安全隐患

的;

⑤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不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

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或者未按规定审批、验收,擅自组织施工和

生产的;

⑥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执照、关闭的生产经营单位,继续从事生

产经营活动的。

(3)国有企业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

撤职或者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①对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②违章指挥,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③未按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允许从业人员上岗,致

使违章作业的;

④制造、销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

或者产品的;

⑤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经营,拒不执行有关部门整改指令的;

⑥拒绝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

况的;

⑦有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4)国有企业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①对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②组织或者参与破坏事故现场、出具伪证或者隐匿、转移、篡改、毁灭有关证据,

阻挠事故调查处理的;

③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不及时组织抢救或者擅离职守的。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逃匿的,给予开除处分。

④国有企业负责人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规定在安全生产领域经商办

企业的,对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

予开除处分。

(二)《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纪律责任的规定。

(1)党组织负责人在安全生产领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

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28条规定处理。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造成巨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对有关责任者,依照规定加重处分:

不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机关、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决定、命令、指示的。

(2)国有企业(公司)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公司)的工作人员,违反安全生产作业方面的规定,并造成较大损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33条规定处理。

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造成巨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对有关责任者,依照规定加重处分:

①对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②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的。

③未按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允许从业人员上岗,致使违

章作业的。

④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经营,拒不执行有关部门整改指令的;

其他企业(公司)的工作人员有上述规定情形的,依照上述的规定酌情处理。(3)国有企业(公司)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公司)的工作人员,违反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33条规定处理[处理方式同(2)]:

①未取得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及相关证照或者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从事生产经营活

动的;

②弄虚作假,骗取安全生产相关证照的;

③出借、出租、转让或者冒用安全生产相关证照的;

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执照、关闭的生产经营单位,继续从事生

产经营活动的。其他企业(公司)的工作人员有上述规定情形的,依照

上述的规定酌情处理。

(4)国有企业(公司)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公司)的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33条规定处理[处理方式同(2)]:

①未按照有关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导致产生重大安全隐患的;

②制造、销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或者

产品的;

③拒绝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

的;

其他企业(公司)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理。(5)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规定在安全生产领域经商办企业的,对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77条规定处理: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配偶、

子女及其配偶违反规定在煤矿等企业投资入股或者在安全生产领域经商办企业

的,党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其亲友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的,或违反有关规

定兼职或者兼职取酬的,依照上述规定处理。

(6)承担安全评价、培训、认证、资质验证、设计、检测、检验等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等与事实不符的文件材料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110条规定处理: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

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

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章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基础管理

一、安全生产条件的界定

1、安全生产条件的多样性

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条件千差万别,法律没有也难以作出统一的规定。

2、安全生产的法定性

相关安全生产立法中有关安全生产条件的规定,是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循的行为,

包括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等规X性文件。

3、安全生产条件的动态性

安全生产条件是生产经营活动中始终都要具备,并需不断补充完善的。

二、生产经营单位基本条件

1、规定

(1)《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

产经营活动。”

(2)《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对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矿山、建筑施工企业提出了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符合的12项条件要求。

(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对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以及进口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处置等活动规定了具体条件。

(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对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活动规定了具体条件。

(5)《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于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建设单位、勘察及设计单位、工程监理、施工、设备租赁等单位的条件作出了相应规定。

2、规定包含的内容

(1)确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中的主体地位。能否确保安全生产,第一位的、决定的因素是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管理状况。

(2)规定了依法进行安全生产管理是生产经营单位的行为准则和必需条件。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是法律为生产经营单位设定的义务,必须坚决履行。

(3)强调了加强管理、建章立制、改善条件,是生产经营单位实现确保安全生产的必要措施。

(4)明确了确保安全生产是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根本目的。

三、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与规章制度

1、安全生产责任落实

通过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中明确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的安全

岗位责任制,层层分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到生产经营各个场所、各个环节、各个

有关人员。

(1)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

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负责安全生产重大事项的决策并组织实施。

(2)生产经营单位有关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生产经营单位副职负责人或者技术负责人按照分工,协助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专职负责。

(3)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生产经营单位专设或者指定的负责安全管理的机构的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应当

按照分工,负责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4)班组长的安全生产责任。班组长是生产经营作业的直接执行者,负责一线安全生产管理,责任重大。班组长应当检查、督促从业人员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

度和操作规程,遵守劳动纪律,不违章指挥、不强令工人冒险作业,对本班

组的安全生产负责。

(5)岗位职工的安全生产责任。从事生产经营作业的职工应当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坚守岗位,不违章作业,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负

责。

2、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种类比较多,大体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各级人员及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如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包括专职人员和兼职人员、其他管理人员)的安

全生产责任制,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综合安全管理制度。如安全生产教育,安全生产检查,伤亡事故管理,“三同时”,安全工作“五同时”,安全值班,安全奖惩,承包安全管理制度等。(3)安全技术管理制度。如特种作业管理,危险作业审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危险场所安全管理,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安全管理,厂区交通运输安全管理,消防管理制度,各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等。

(4)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如职业卫生管理、有毒有害物质监测、职业病、职业中毒管理、员工身体检查制度等。

(5)其他有关管理制度。如女工保护制度、休息休假制度、劳动保护用品与保健食品发放制度等。

四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必须由管理机构和人员组织才能得到开展。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管理机构的作用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指的是生产经营单位中专门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内

设机构,其工作人员都是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作用是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组织生产

经营单位内部各种安全检查活动,负责日常安全检查,及时整改各种事故

隐患,监督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等等。它是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重

要组织保证。

2、管理机构与人员的配备原则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和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是根据生

产经营单位的危险性、规模大小等因素来确定的。

从事危险性较大的矿山开采、建筑施工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活动

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

除从事矿山开采、建筑施工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活动的生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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