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场车辆安全检查管理规定

进场车辆安全检查管理规定
进场车辆安全检查管理规定

管理制度参考范本进场车辆安全检查管理规定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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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

为加强延安煤、油、气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各种机动车辆的安全检查管理,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 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促使项目各项施工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2.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延安煤、油、气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内的各种作业机动车辆的检查。

3.职责

3.1.安全部是项目建设期车辆检查的管理机构, 负责组织和监督对各种机动车辆(含特种作业机械)进行运行前的检查,及每季度的定期检查和临时车辆进场的检查。

32安全部和HSE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对现场各种车辆、设备编制

颜色代码并建立最低的检查标准。

3.3.施工单位负责对车辆/设备进场前的自查, 并将自查结果存档备查。并上报项目部安全部备案。

3.4.施工单位应于入场前7 天向项目部安全部提交拟进场的主要车辆技术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文件,项目部安全部审核完,上报业主HSE管理人员审批:

保险证明书

年检合格证

特种设备检验报告

3.5.施工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本规定,并负责本单位各种车辆的日常检查、管理和维护,要有记录资料。

4.车辆检查的一般规定

4.1.凡申请进出延安煤、油、气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的各种机动车辆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陕西省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喷涂、粘贴标识、标志:

4.1.1.机动车辆载人不准超过行驶证上核定的载人数

4.1.2.施工单位租赁的大巴、中巴等车辆均应在车辆明显的位置显示施工单位名称。

4.1.3.机动车号牌应当悬挂在车前、车后指定位置,保持清晰、完整。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部应当喷涂放大的牌号,字样应当端正并保持清晰。

4.1.4.工程机械(指装载机、挖掘机、推土机、平地机)等设备均应在其后部喷涂放大的牌号,字样保持端正清晰。4.1.

5. 货运机动车辆(翻斗车自卸车)不准人货混载,载货应不超载、超高、超宽及不准超过行驶证上核定的载重量。

4.1.6.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应当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有关规定喷涂相关标志标识。

4.2.机动车辆必须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制动器、喇叭、刮水器、后视镜和灯光装置,必须保持齐全有效。

4.3.机动车噪声和排放的有害气体,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4.4.机动车辆驾驶室及前挡风玻璃范围内不准摆、挂或张贴影响操作、妨碍视线的物品。

4.5.特种机械车辆须提供技监局特种设备检验报告。

4.6 .工程机械设备(包括但不限于挖掘机、装载机、推土机等)须提供主管部门的检验报告。

4.7. 凡出入延安煤、油、气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的机动车辆, 必须持填写HSE登记号的车辆/设备检验合格证,方可发放车辆通行证。并随车携带,车辆通行证不准转借、涂改或伪造。

4.9.延安煤、油、气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各机动车辆检验合格证标志(规格见附件1),应当粘贴在机动车左侧前门或后门玻璃窗上。

4.10.当车辆/设备检验合格证遗失后,应停止使用,经施工单位及

项目部安全管理人员检查和HSE部核查后,签发新的车辆/设备检验合

格证, 方可继续使用。

4.11.各种机动车辆必须按延安煤、油、气资源综合利用项目车辆检查规定, 接受每个月定期及季度检查。

5.颜色代码

5.1.详细的车辆/设备检查的结果应存档并且用颜色代码表示已通

过检查,颜色代码的标记可通过用不干胶标签来完成。

5.2.1.每季度的颜色代码检查应以下表为准(颜色代码式样见附

件2):

01月01 日--03 月30 日红色

04月01 日--06 月30 日蓝色

07月01 日--09 月30 日黄色

10月01 日--12 月30 日绿色

5.2.2.颜色代码应张贴在现场公告栏并放置HSE手册。

5.2.3.季检标记(见附件2)应足够大,人员在6 米外也能清楚辩认。

5.2.4.在指定的颜色代码更换日期的前后7 天应更换所有车辆/ 设备的颜色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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