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企业民主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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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民主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民主管理,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推进厂务公开,确保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权力,参与企业民主管理,促进和谐企业建设,根据《公司法》、《劳动法》、《工会法》、《劳动合同法》、《企业民主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北京xx集团《关于进一步完善企业民主管理工作的意见》,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企业实行民主管理,是贯彻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根本指导方针,尊重职工主体地位、发挥职工首创精神的有力措施,是法律法规规定的企业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在企业中推进民主管理制度建设,尊重和保障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表达权,引导职工有序地参与,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调动职工参加企业管理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的直接体现。

第三条民主管理是企业管理的有机组成部分。职工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有助于培养富有责任心和团队精神的职工队伍,有利于企业凝聚力和竞争力的增强与提高,是调动职工为企业发展贡献智慧和力量,实现职工自身价值,推动企业科学发展的客观需要。企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民主管理形式和合法有序的途径,审议企业生产经营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监督企业执行国家法律政策,妥善处理各种利益矛盾,引导职工群众以理性合法的形式充分表达自己的愿望和利益诉求,有利于企业劳动关系和谐,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企业实行民主管理主要采取职工代表大会、厂务公开、职工董事、监事和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商等形式,其中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五条公司党委在公司企业民主管理工作中发挥核心作用,要把职工代表大会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听取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汇报,支持并保证职工(代表)大会依法独立自主地行使自己的权利,协调职工(代表)大会与行政的关系。

第六条公司行政负有企业民主管理的主体责任。要对职工代表大会负责,支

持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认真执行、组织落实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作出的决议或决定;保障职工代表应享受的政治权利和经济利益,正确处理与职工代表大会的不同意见;对生产经营管理等重要问题作出决定前,要认真征求和听取职工代表的意见和建议。支持职工代表大会相关机构的工作,企业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提供相关情况和资料,为职工代表开展活动创造条件。

第七条公司工会委员会负有企业民主管理的组织、实施和监督职责,在公司党委领导下,在公司行政支持下,具体组织落实职代会、厂务公开、集体协商、职工董事、监事等企业民主管理工作,负责职工代表的培训。

第八条公司职工作为企业民主管理的主体,应积极参与企业民主管理活动,勇于通过正常渠道表达自己的意愿和利益诉求,依据本实施细则行使各项民主管理权利,主动提出促进企业科学发展的意见建议,积极参加企业民主管理工作知晓率和满意度测评。

第三章职工代表大会

第一节职工代表大会组织制度和职权

第九条公司职工代表以基层工会或工会小组为选区,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应不少于公司职工总数的5%,且不少于30人。职工代表由一线职工、管理人员、公司领导人员组成,其中,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和领导人员一般不得超过职工代表总人数的20%。

第十条职工代表的条件:

(一)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

(二)有一定的政治觉悟,具备一定的法律法规知识和政策水平;

(三)本质工作好,有较强的责任心;

(四)办事公道,联系群众,遵章守纪;

(五)在群众中有一定的威信;

(六)有一定的业务知识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第十一条职代会实行届期制,每五年一届,到期要及时换届改选,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由职工代表大会决定。

第十二条职工代表大会可根据需要,设立企业民主管理委员会,负责办理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事项,其成员人选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三条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企业主要负责人关于企业发展规划、年度生产经营管理情况,企业改革和制定重要规章制度情况,企业用工、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签订履行情况,企业安全生产情况,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情况等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企业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的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审议通过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商合同草案,国家有关规定的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劳动模范的推荐人选等重大事项;

(四)选举或者罢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根据授权推荐或者选举企业经营管理人员;

(五)审查监督企业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规章制度情况,民主评议企业领导人员,并提出奖惩建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节职工代表的产生和权利义务

第十四条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以及与企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职工,有选举和被选举为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

第十五条职工代表对选举区职工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选区职工的监督。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与职代会届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在任期内,职工代表工作岗位在公司内部发生变化的,代表资格不变。

第十六条依法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代表,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职工代表出现缺额时,可在原选区进行补选。

第十七条职工代表在任期内出现下列情况,原选区职工有权撤换:(一)依法剥夺政治权利或被企业开除的;

(二)是无故不参加职工代表大会活动,严重失职的;

(三)因其它原因不能履行代表义务,失去选区职工信任的。

第十八条选举或罢免职工代表,应当召开选区全体职工会议,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选区职工参加。选举、罢免职工代表的决定,应经选区职工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九条职工代表享有下列权利:

(一)职工代表在职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有提出意见、建议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民主管理活动;

(三)对企业领导人员进行评议和质询;

(四)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企业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职工代表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组织的各项活动,企业应当正常支付劳动报酬,不得降低其工资和其他福利待遇;

(六)职工代表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打击报复。第二十条职工代表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努力学习和掌握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业务常识、企业规章制度,提高自身素质,积极参与企业民主管理;

(二)依法履行职工代表职责,听取职工对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以及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问题的意见和要求,并客观真实地向企业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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