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产权管理及其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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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房地产产权管理及其管理机构

房地产产权管理是房地产行政管理的基础和核心。作为实施房地产产权管理的工作人员来说,首要任务就是弄清什么是房地产产权管理(包括产籍管理),以及在实施房地产产权管理过程中,管理的目的、依据、原则、范围、对象、形式和方法,从而有效地担负起自身的职责,以达到贯彻实行国家的房地产管理政策、法律和法规,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和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的根本目的。

房地产产权管理机构的设置,直接关系到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的权威性、有效性和工作效率,是房地产行政管理中必须切实解决好的一个重要问题。《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颁布后,对设置房地产产权管理机构有了法律依据,但是仍需要作进一步的探索,才能不断理顺管理体制,以适应房地产产业健康发展的需要。

房地产产权管理的法制建设和职工队伍建设也是两个至关重要的问题。它们和机构设置一样,直接影响到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的自身发展。

第一节房地产产权管理的重要作用

房屋和土地,以其自然形态和性质而言,是存在于我们生存空间中的具有某种用途的物质。当它们进入人类生产、生活活动之后,特别是私有制产生之后,便产生了社会的属性,具体来说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商品属性,它们具有一定的价值和使用价值,可作为商品进入市场流通;二是由商品属性所要求而产生的财产权属性,即作为财产必须归属于某个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因此,我们把这些具有社会属性的房屋及其占用的土地,称之为房地产。为保障实现房地产的社会属性(特别是财产权属性),依照国家制定的政策、法律、法规等规定,对房地产的产生、流通、使用及其灭失所进行的管理,称之为房地产管理。

在房地产管理中,房屋、土地和房地产是有一定区别的。

房屋是供人类使用的居住、生产、经营、文化、教育等各种用途的建筑物,它体现出房屋的用途、面积、结构、层次、朝向、坐落等自然属性。

房产是指在一定所有制关系下的作为财产的房屋。人们在房屋的生产、经营、管理过程中,形成了这样那样的社会关系。这种具有一定的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就是房产关系。它直接体现在房产卖买、赠与、交换、继承、分析、抵押、典当、租赁、赔偿以及拆除等一系列社会活动中,导致人们为此而变化相互之间

的关系。

土地就其自然属性而言,是自然物。它分为两种,一种是未投资开发的土地;另一种是投资开发的土地,凝聚着人的物化劳动和活劳动,便具有了价值和使用价值,并可进入市场流通,这就和房产的产生过程一样,具有了社会属性。因此,地产是具有社会属性的土地。

由此可见,房屋、土地和房地产的根本区别在于前者具有自然属性,而后者具有社会属性。

房地产是人类进入文明社会后的生产和生活的基本承载体,属于不动产。作为财产之一的房地产,其产权归属的管理,不同于一般财产的管理,有赖于法律的保护,由此产生了房地产产权管理制度。

所谓房地产产权管理,就我国而言,是指国家通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置的房地产

管理机关及产权管理职能机构,依据国家法律和政策,通过审核确认所辖区域范围内的房地产产权归属关系,实施保障房地产权利人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从广义上讲,它还包括对确认房地产权属关系所必须依据的房地产档案、

资料而进行的综合性管理,即产籍管理。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社会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房地产业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然而目前我国房地产业尚处起始阶段,还存在许多属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所特有的矛盾和问题。为了维护房地产业自身发展的正常秩序,保障房地产资源的优化配置,克服市场调节的盲目性、自发性和局限性,必须建立和完善房地产法律制度,加强国家对房地产业的行政管理,特别是房地产产权管理。这是房地产业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特殊地位、作用所决定的。

房地产产权管理是实施房地产行政管理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房屋权属关系复杂,产权转移、变更经常发生,如果没有严格的产权产籍管理,房屋的私自买卖、乱拆乱建、价格失控、偷漏税费以及其他不法行为就会产生,致使房产纠纷不断和房地产市场混乱。通过产权产籍管理,就可以全面、准确、及时地掌握不同性质的房屋产权的占有、分布及其来源等可靠资料,掌握房屋的建筑年代、结构、层次、用途等基本情况,这对国家制定房地产发展战略和计划,制定统一的房地产管理政策、法律、法规,培育和发展房地产市场,促进社会安定团结和社会经济的发展,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房地产产权管理是维护房地产权利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保证

房地产产权具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个权利。这些权利,既有排他性,又有相邻性,在其行使过程中,可能会相互影响或受到侵犯,亟需运用法律加以规范,以适当调整各种社会关系,合理调配各种利益,建立正常的社会秩序。为此,《宪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必须“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房地产产权管理正是为实现这个目的而建立的行政管理。它通过房产登记发证,给房屋所有权关系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法律的承认,是依法确认和保护房地产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必要手段,对于维护宪法的尊严、社会秩序的正常、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起着巨大的作用。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房地产产权呈多元化的趋势,各种权属互相交错,特别是房屋的大量新建,房产转移变更及他项权利的设定日益频繁,城市改造中房屋不断被拆除,从而产生了众多的房地产纠纷。如果在处理中稍有不慎,就会侵犯房地产权利人的利益。因此,只有加强房地产产权管理,才能为处理房地产纠纷提供可靠的依据,从而保护房地产产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安定团结。

二、房地产产权管理是国家行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房地产产权管理的最基本的任务是依法确认房地产的产权归属,并保护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这种管理涉及所有的房地产权利人,即深入到国民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关系到拥有或使用房地产的所有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这种管理是否科学、先进和有效,将对房地产权利人的生产、生活的有关活动

产生重大影响。因此,产权管理必须根据国家制定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进行管理,完全属于国家行政管理的范畴,直接体现为人民政府的行政管理职能,成为国家行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房地产产权管理是房地产行政管理的基础

在实施房地产行政管理的过程中,涉及的面很广,管理的环节很多,各种行为较为复杂。但是无论何种行为或活动,均直接或间接地涉及到房地产产权的归属上,例如土地的开发利用,房屋的建造,房地产权利人的变更,调整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以及公民、法人与国家之间的房地产关系等,无不与产权归属密切相联。作为不动产的房屋与土地,其转移不能发生实际上的客体位移,只能是权利主体之间的变动,即权届关系的变动。这些变动,必须遵循国家宪法和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法,由国家设立的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来组织实

施。这种管理就是房地产行政管理,而这种管理必须以房地产产权管理为基础,否则就无法实施。

四、加强房地产产权管理有利于促进和发展房地产业

自改革开放以来,房地产业已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性、先导性和基础性的产业,它的发展将带动五十多个产业的发展。作为房地产行政管理基础的产权管理,也与房地产业的发展息息相关,它的发展有利于促进和发展房地产业。首先,房地产业的发展需要产权管理提供可靠的保障。房地产开发是房地产业发展中相当活跃的部分。开发前,涉及开发土地上原有房屋的拆迁、评估、作价补偿;开发后,要对拆迁房屋办理注销登记、新建房屋办理初始登记,这一切都需要产权管理提供可靠的保障。其次,房地产业的发展需要产权管理依法建立正常的秩序。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房屋买卖、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屋租赁、交换、抵押日趋频繁,资产重组、企业改制也会引起众多的房地产转让。由于目前我国城市房屋存在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经济成分,城市土地虽属国有,但使用权则分属不同所有制的单位或个人,因此,房地产权属转移时,必须维持产权管理的正常秩序,才能防止可能发生的产权纠纷和矛盾,从而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其三,房地产业的发展需要提供完善的产籍资料和各项房地产数据。房地产作为巨大的物质财富,越来越多地参与社会经济活动并影响城市建设。在经济活动中,特别是企业经济活动中,房地产作为固定资产,参与企业的分立、兼并、破产、以房入股、合资、合营、合作、抵押等各类活动;在城市建设中,旧城改造、征土拆迁等无不涉及房地产。这些活动带来了房地产权利主体和客体的大量变化,也只有依靠准确的、完整的产权产籍资料,提供各类数据才能得以顺利进行。

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各部门职能分配表

关于智龟网 智龟网是领先的中小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服务平台。作为优智博旗下品牌,我们借助互联网技术和思维,为中小企业客户提供专业优质、个性适用、价格透明的知识产权管理服务与产品,提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化、专业化和国际化水平,帮助企业构筑知识产权管理基础设施,建立知识产权资产培育机制和经营风险防控机制,护航产业主体创新发展。 更多内容,请访问智龟网。https://www.360docs.net/doc/7d6842296.html,

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各部门职能分配表(仅供参考) 标准条款标准要求总经理 管理者代 表 知识产权 管理办公 室 技术部 人力资源 部 财务部审计办采购部质管科销售部门生产部车间 4.1 总要求●○○○○○○○○○○○4.2.1 总则●○ 4.2.2 文件控制○○●●●○○○○○○○4.2.3 知识产权手 册 ●● 4.2.4 外来文件与 记录文件 ○○●○○○○○○○○○5.1 管理承诺● 5.2 知识产权方 针 ●●○ 5.3.1 知识产权管 理体系策划 ●○○ 5.3.2 知识产权目 标 ● 5.3.3 法律和其他 要求 ●○○ 5.4 职责、权限 和沟通 ●●● 5.5 管理评审●●●○○○○○○○○○ 6.1 人力资源○○●○○○○○○○6.2 基础设施○●○○○○○○○●○

6.3 财务资源●○ 6.4 信息资源○○●○○○○○○○○○ 标准条款标准要求总经理 管理者代 表 知识产权 管理办公 室 技术部 人力资源 部 财务部审计办采购部质管科销售部门生产部车间 7.1 获取○●● 7.2 维护○●● 7.3 运用○○●●○○ 7.4.1 风险管理●●○○ 7.4.2 争议处理○●○○ 7.4.3 涉外贸易● 7.5 合同管理●●○● 7.6 保密○○●○○○○○○○○ 8.1 立项●○○○ 8.2 研究开发● 8.3 采购● 8.4 生产○○○●● 8.5 销售和售后● 9 审核和改进●●○○○○○○○○○

关于关于福州市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办

福州市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办法 (1993 年7月27日福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3年9月24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保障房屋产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房屋产权登记、确认、监督与房屋产籍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产权,是指房屋所有权及他项权。 本办法所称房屋产籍,是指房产档案及图表、册卡、视听资料等反映房产现状和历史情况的资料。 第四条全民所有的房屋产权属国家所有,由国家授权管理全民所有房屋的国家机关、团体、部队、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在国家授权范围内,依法行使权利。 集体所有的房屋产权归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私有的房屋产权归个人所有; 所有权人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五条国家依法保障按照本办法登记的房屋产权人的合法权益。 房屋产权登记、确认,应当合法、准确、规范、及时。房屋产籍应当妥善保护,有效利用。 第六条房屋产权与该房屋合法占用土地的使用权,实行权属一致的原则,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为本市房屋产权产籍行政主管部门,县(市)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工作(以下简称登记机关) 第二章房屋产权登记 第八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房屋产权的取得、转移、变更、注销等,应当依照本办法及时向房屋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第九条申请房屋产权登记,权利人应当亲自办理; 特殊情况可出具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境外申请人需要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公证、认

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法律制度

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法 律制度 文件编码(TTU-UITID-GGBKT-POIU-WUUI-0089)

第四章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法律制度 本章主要内容 第一节概述 一、房地产权属登记的概念 二、房地产权属登记的功能 三、房地产权属登记的效力 第二节土地权属登记管理 一、地产权属登记的种类 二、地产权属登记的程序 第三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 一、房产权属登记的种类 二、房产权属登记的程序 第四节城市房屋管理 一、城市私房管理 二、城市公房管理

本章学习辅导 第一节概述 一、房地产权属登记的概念 房地产权属登记,是指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政府对房地产所有权和使用权以及由上述权利产生的抵押权、典权等房地产他项权利进行登记,依法确认房地产权隶属关系的行为。房地产权属登记是房地产登记的主要内容之一。我国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在大多数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实行土地与房屋分别登记的制度,即一宗房地产要办理两个产权证书,一个是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一个是房屋所有权证书。广州、深圳等少数城市制作、颁发统一的房地产权证书。 二、房地产权属登记的功能 房地产权属登记作为现代房地产法律制度的基础,具有三个方面的功能,即产权确认功能、公示功能和管理功能。 (一)产权确认功能

(二)公示功能 (三)管理功能 三、房地产权属登记的效力 (一)房地产权属登记的效力模式 房地产权属登记的效力,是指法律赋予房地产权属登记的强制力。在世界各国的立法中,关于房地产登记的效力主要有两种:一是成立要件主义;二是对抗要件主义。 各国关于房地产权属登记及其效力的规定,大致有三种模式。. 1.德国法模式 2.托伦斯(Robert Torrens)模式 3.法国法模式 (二)我国房地产权属登记的效力 《土地管理法》第9条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

公司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目录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本单位知识产权的保护,规范知识产权管理工作,鼓励员工发明创造的积极性,促进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包括: (一)专利权和技术秘密。主要指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材料、新设计、新配方、新品种等专利权和技术秘密; (二)商标权和商业秘密。主要是指本单位的注册商标、商号等,以及所拥有的未公开的工程、设计、市场、经营、服务、财务、管理等信息; (三)着作权(含计算机软件)。主要指本单位的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及文档资料、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地图、摄影、录像、艺术表演、教材、辞书、规范汇编等; (四)国家法律规定保护的其它知识产权。 第三条本单位知识产权管理遵循统一管理、分工协作、规范有序的原则。 第四条本单位设立知识产权管理部,负责知识产权的管理工作。下设专利、商标、商业秘密等各专业管理岗位,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内负责相关知识产权的管理和具体工作。其他各相关业务部门还应指定本部门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兼职人员。 第五条知识产权管理部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知识产权各类管理规定,协调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划分各岗位的管理范围与职责,指导、监督、检查其他部门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 (二)审核业务部门的申请,组织和建立知识产权档案管理; (三)代表本单位负责知识产权的申请等对外工作; (四)代表本单位负责知识产权纠纷处理、诉讼等对外工作; (五)参与签订或审核涉及本专业知识产权内容的各类合同、协议,建立知识产权合同档案; (六)组织宣传和学习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知识并交流经验。 第六条本单位员工完成单位工作任务、利用单位名义、利用单位物质条件产生的智力劳动成果,属于职务智力劳动成果,其持有权属本单位。 (一)完成本单位工作产生的智力劳动成果是指: 1.执行本单位工作任务所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 2.履行本岗位职责所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 3.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属于所在单位的业务范围; 4.离休、退休、停薪留职、辞职或调离的员工在离开原单位二年内完成的

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暂行办法

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房产地产权属管理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0]第7号令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建设部关于废止<国家优质工程奖评选与管理办法>等部令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6月29日实施日期:2001年6月29日)废止 【发布部门】建设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1990.12.31 【实施日期】1990.0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暂行办法 (1990年12月31日建设部(1990)第7号令)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的产权和产籍管理,保护房屋产权人的合法权益,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本办法所称城市房屋产权,是指城市房屋的所有权。 本办法所称城市房屋产籍,是指城市房屋的产权档案、地籍图纸以及帐册、表卡等

其他反映产权现状和历史情况的资料。 第三条城市房屋的产权与该房屋占用土地的使用权实行权利人一致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不得分离。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房地产管理的法规和政策,做好城市房屋产权登记、产权转移鉴证、房产测绘和房产档案资料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城市房屋产权管理 第六条城市房屋产权的取得、转移、变更和他项权利的设定,均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房屋产权转移时,该房屋占用土地的使用权应当同时转移。 第七条共有房屋的产权,除确实难以分割的外允许分割;土地使用权不能分割的,应当维持土地的共同使用权。

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

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 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作者:佚名 时间:2008-6-20 浏览量: 一、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 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工作是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能,工作对象是千家万户的产权人,具有极强的政策性和法律性。1990年12月31日国家建设部发布第7号《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暂行办法》,使得产权产籍管理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产权与产权管理 所谓产权,是指城市房屋的所有权,即房屋所有者在法律的范围内对其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我国的房地产产权包括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两部分。因为房屋和

土地具有天然的不可分割性,房屋产权转移时,该房屋占用土地的使用权应当同时转移。所以,城市房屋的产权与该房屋占用土地的使用权实行权利人一致的原则。而房屋产权按照所有制的不同,可分为国有房产、集体所有房产、私有房产、宗教房产、外产和中外合资房产等六种类型。 所谓产权管理,也就是对房屋所有权的管理,是房管部门按照法律规定的原则,对物业所有权及其合法变动情况的确认,保障产权人合法行使权力而进行的一系列管理工作。产权管理是房地产行政管理的一项基本工作,也是城市房地产各项管理工作的基础。 产权管理的任务主要包括:确认城镇房屋产权,办理各种产权登记,核发产权证书;审核房屋购买、转让、调拨、交换、出售、抵押等是否符合国家政策,对非法行为及时处理;掌握城镇土地的占有和变动情况;提供城市规划、建设、房地产经营管理以及处理产权纠纷、保护产权人合法权益的物业统计资料。 产权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有:

产权登记。这是政府为健全法制、依法确定物业所有权的法定手续。对城市、县镇、工矿区范围的所有物业,不管产权属于谁,都必须进行产权登记。 审查确认的产权。房屋产权的是否清楚,产权转移和变更是否合法,都需要审查确认。通过审查确认后,即可得到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发的产权证书。产权证书受到法律上的承认和保护。 核发产权证书。产权审查确认后,即由房地产主管部门核发产权证书。产权证书是房屋产权的唯一证明,是产权的有效法律证件。 产权转移、变更登记。产权人发生变化,要及时办理产权转移登记,以确定新的产权人,并修正原有的产籍资料;当房屋发生了扩建、翻改添建以及部分拆除等有增减变化时,应及时进行产权变更登记。 产权档案。物业产权档案是记载房屋产权状况和土地使用情况的各种文件、表格、图纸、证件的档案。它是进行房地产经营管理和城市建

不动产档案管理系统要求措施

不动产中心档案室管理措施 一、关于档案的登记与移交 (一)不动产登记人员应该认真审核收集并妥善保管登记资料,防止登记资料污损、遗失,确保登记资料齐全、完整。 (二)不动产登记业务人员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将材料移交档案室,移交前,不动产登记人员应整理登记资料,填写统一的移交清单,将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和具有保存价值的其他材料收集、整理,并及时、完整地移交至档案室。 (三)档案室接收档案时应比对移交清单对移交材料进行检查验收,对符合要求的,档案室予以接收。 不动产登记业务人员与档案管理人员移交档案应当填写移交清册一式两份。交接双方应根据档案移交清册进行清点核对,由移交人、接收人签字后各执一份。 二、关于档案的立卷与装订 (一)立卷 档案资料立卷宜采用1件1卷的原则,即每办理1件登记所形成的材料立1个卷。 资料的立卷应包括:卷内材料的排列与编号、卷内目录和备考表的编制、卷皮和资料盒或资料袋的编写工作,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卷内材料应按下列顺序排列:(1)目录;(2)结论

性审核材料;(3)过程性审核材料;(4)当事人提供的登记申请材料;(5)图纸;(6)其他;(7)备考表。 2、卷内材料应每1页材料编写1个页号。单面书写的材料应在右上角编写页号;双面书写的材料,应在正面右上角、背面左上角编写页号。图表、照片可编在与此相应位置的空白处或其背面;卷内目录、备考表可不编页号。编写页号应使用阿拉伯数字,起始号码从“1”开始。 3、卷内目录编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顺序号应按卷内材料的排列顺序,每份材料应编1个顺序号,不得重复、遗漏;(2)材料题名应为材料自身的标题,不得随意更改和省略。如材料没有标题,应根据材料内容拟写一个标题;(3)页次应填写该材料所在的起始页,最后页应填起止页号;(4)备注应填写需注明的内容。 4、备考表的编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备考表应有立卷人和检查人签字负责,并注明日期 (1)立卷人应为负责归档材料立卷装订的人员;(2)检查人应为负责检查归档材料立卷装订质量的人员;(3)日期应为归档材料立卷装订完毕的日期。 5、卷皮与资料盒或资料袋项目的填写可采用计算机打印或手工填写。手工填写时应使用黑色墨水或墨汁填写,字体工整,不得涂改。 6、资料编号可采用归档流水号统一制定编号规则。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机构的设置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机构的设置 对现代企业,尤其是集团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而言,最主要的资产已并非厂房和设备,而是研究开发成果(如产品设计、生产方法、工艺过程、材料配方、计算机软件等)以及知名的商标、商誉等知识财产。它们是企业获得高额销售、高额利润的源泉,是企业在与同行竞争中成败的关键。 一个企业知识产权含量的多少,决定着企业日后的发展规模与潜力。而企业面对如此众多的知识产权,必须有一个科学的管理机构,负责企业日常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制订企业知识产权产业策略、各项管理制度,并监督制度的实施情况,切实保证企业知识产权工作落到实处。这也是现代企业制度对企业管理的要求。但不少企业往往对这关键一环有所忽视,采取一种分散型管理模式,即企业各部门对所涉及的知识产权各自为政。实践却证明,这样既不利于企业制定知识产权管理的总体策略,亦不利于各项管理制度的贯彻实施。因此,科学的管理呼唤科学的管理机构。版权文档,请勿用做商业用途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机构的设置,须与企业产业特点及公司规模相协调。若系大型产业多元化集团企业,宜采取集权式管理模式,即在集团总部设置独立的知识产权管理委员会,领导各下属子公司、产业块的知识产权管理分部。由委员会负责制订本企业知识产权经营策略、方针及各项管理制度,而下属分部则负责公司各部门知识产权制度的实施以及人员的培训等。中型企业宜采用网络式管理模式,在总经理办公室成立知识产权部,由副总经理负责,下设多个联络员,负责联络企业各部门的知识产权工作。小型高新技术企业根据其产业单一的特点,不宜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部,而应采取点面结合的模式,即以本企业较为重要的知识产权部门,若以专利、技术秘密为主,则主要由技术部门负责企业管理工作,并以其为中心,以点带面,协调其他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版权文档,请勿用做商业用途 以下我们结合一些知名企业其知识产权管理的设置模式,详述不同规模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设置模式。 一、集团企业管理模式 企业集团多为产业发展多元化且具有一定规模的大型企业。针对该类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客体的广泛性、复杂性,企业集团应建立了一套完整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与之相适应。版权

西宁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规定研究与分析修订版

西宁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规定研究与分析修订 版 IBMT standardization office【IBMT5AB-IBMT08-IBMT2C-ZZT18】

西宁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产权产籍管理,保护房屋产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暂行办法》、《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的全部房屋。 规划区内集体所有土地和规划区外国有土地范围的房屋,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房屋所有权与该房屋占用土地的使用权实行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不得分离。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房屋产权,是指房屋所有权及他项权利。 房屋所有权是指权利人对房屋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他项权利是指抵押权、典权等。 本办法所称房屋产籍,是指房产档案、房产平面图纸以及帐册、表卡、视听资料等反映产权现状和历史情况的资料。 第五条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产权产籍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房屋产权登记 第六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房屋产权的取得、转移、变更、注销,均应依照本办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房管部门申请登记。 第七条申请房屋产权登记,产权人应当亲自办理,不能亲自办理的,可出具书面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境外申请人的委托书应按规定经过公证或者认证。 全民所有的房屋,由国家授权的管理单位申请登记。 集体所有的房屋,由持有房产来源依据的集体所有单位申请登记。 共有房屋,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 房屋他项权利,由房屋所有权人和他项权利人共同申请登记。 第八条公民申请房屋产权登记,申请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 第九条公民申请房屋产权登记,必须使用《居民身份证》姓名,不得使用别名、化名;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房屋产权登记,必须使用其法定名称。 第十条房屋产权登记分为总登记、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他项权利登记、注册登记。 新建的房屋,购买的商品房屋,依法强制取得的房屋、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转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应当申请产权初始登记。

关于开展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人员培训的通知

关于开展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人员培训的通知 (建人教专[2000] 199号) 各省、自治区建委(建设厅),直辖市房地产管理局: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房地产市场日趋活跃,作为房地产管理基础的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工作也越来越引人注目。由于房地产交易涉及金融巨大,流通形式多样,其中的权属问题非常复杂,登记对象的要件材料量大,对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人员依法行政的专业水平和职业道德有很高的要求,不仅要具备扎 实的房地产专业知识,较全面的法律及经济常识,还要诚实信用、遵纪守法、自觉维护政府公务人员的形象。但是,目前我国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参差不齐,许多从业人员缺乏必须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工作前没有受过正规培训,很难适应产权产籍管理专业工作,造成了频繁的房地产权属纠纷。为此,建设部决定从2000年10月15日起,用两年左右的时间,对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人员轮训一遍。通过培训,使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人员的专业知识与工作能力达到岗位要求,胜任本职工作。轮训结束后,未经培训合格人员不得从事相应岗位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凡是从事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房地产测绘管理和房地产产籍档案管理三类人员)均应参加培训。 二、培训内容和教材 结合房地产权属登记、房地产测绘和房地产产籍档案的工作特点,分别对三类人员进行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理论、实务、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培训。采用建设部统一组织编写的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培训教材,包括《房地产权属登记》、《房地产测绘》、《房地产产籍档案》、《房地产权属法律法规》和《建筑知识》五本。 三、培训方式与学时要求 采用集中面授与自学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集中面授时间不得低于80学时,总学习时间不得低于200学时。具体课程培训必须按照建设部统一制定的培训教学计划(见附件)执行。 四、培训机构认定与师资选聘 承担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人员培训的机构必须经过各省、自治区建委(建设厅)、直辖市房地产管理局认定后,方能开展培训。请各地按照《建设类培训机构资质管理暂行规定》要求,从具备建设类培训机构二级资质以上的培训机构中遴选、确定一个培训机构,并于2000年10月15日前报建设部人事教育司和住宅与房地产业司备案。建设部将对各地认定的培训机构进行不定期抽查。 为了保证培训质量,除认定培训机构外,还请各地对拟承担此项培训的师资进行严格选聘,并组织参加建设部统一组织的师资培训,取得师资培训合格证书后方可进行培训授课。 五、考试和发证 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人员培训结业时,必须参加由省、自治区建委(建设厅)、直辖市房地产管理局统一组织命题的考试。考试命题必须依据建设部统一制定的考试大纲(另行发布)进行,既要考查从业人员的专业基础知识,又要注重其实际操作技能的应用。经考试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建委(建设厅)、直辖市房地产管理局颁发建设部统一印制的《房地产产权产

不动产统一登记信息的管理系统平台解决方案设计

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平台解决方案我国现有的不动产登记职责分布在多个部门,许多城市实行房、地分开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其上房屋则在房产管理部门登记;此外,耕地、林地、滩涂、海岛等不仅涉及国土、农业、林业等多个部门,登记程序、标准等也各有不同。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市场经济对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的产权制度要求越来越高,原有做法已经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2013年11月2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整合分散在多个部门的不动产登记职责由一个部门承担,通过提供“一站式”服务,对于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财产权,提高政府治理效率和水平,尤其是方便企业、方便群众,具有重要意义。启动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改革,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协调制度,推动土地登记历史资料整理与信息化,建设不动产统一登记信息平台将是首批进行不动产统一登记试点地区正在面临的重要任务。 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平台 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平台主要解决各部门的数据交换、信息整合、数据共享和实时互通。按照国家部署要求,该平台通过数据交换接口、数据抄送等方式,首先实现不动产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林业局、海洋局等部门现有土地、房屋、草原、林地、水域滩涂、海域海岛等审批、交易和登记信息的历史数据共享,然后通过统一的登记窗口和信息平台,受理新增不动产登记涉及的各类登记事项,进而实现各业务的实时互通互查。面向公众,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平台提供不动产登记查询服务系统,方便社会依法查询。 ? 实现土地、房屋、草原、林地、水域滩涂、海域海岛等审批、交易和登记信息实时互通共享。? 利用遥感、GIS、二三维可视化等技术,实现对不动产数据的查询、统计、分析、输出、信息展示等,并以图形、表格、文字、GIS和数据模型相结合的方式,直观、准确、动态地展示涉及不动产登记数据各个方面的信息。 ? 采用“房地合一”模式,实现不动产的统一登记。 ? 推动不动产登记信息公示,向公众开放可以用于搜索、查询的不动产登记数据信息。 ? 提供多样的辅助硬件设备接口,如条码枪、身份证读取器、扫描仪等。 系统架构设计 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平台总体框架以信息化标准规范体系和数据交换体系为体系结构,以国土、房产、林业、草原、海域等数据等各类的登记、空间、档案数据库为基础,将地理信息服务(图形浏览、定位查询、空间分析等)、属性查询与统计分析、专题图件发布等GIS服务加以封装,通过不动产登记基础平台提供的各类服务和接口支撑,建立面向不动产登记的登记信息管理系统和信息公示系统(图1)。

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1990〕第7号令,1990年12月31日)

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暂行办法 建设部【1990】第7号令 (1990年12月31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的产权和产籍管理,保护房屋产权人的合法权益,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本办法所称城市房屋产权,是指城市房屋的所有权。 本办法所称城市房屋产籍,是指城市房屋的产权档案、地籍图纸以及帐册、表卡等其他反映产权现状和历史情况的资料。 第三条城市房屋的产权与该房屋占用土地的使用权实行权利人一致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不得分离。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房地产管理的法规和政策,做好城市房屋产权登记、产权转移鉴证、房产测绘和房产档案资料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城市房屋产权管理 第六条城市房屋产权的取得、转移、变更和他项权利的设定,均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房屋产权转移时,该房屋占用土地的使用权应当同时转移。 第七条共有房屋的产权,除确实难以分割的外允许分割;土地使用权不能分割的,应当维持土地的共同使用权。 第八条城市房产设定抵押等他项权利时,应当包括房屋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 第九条城市房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依法继承或者人民法院判决的外,禁止产权转移或设定他项权利: (一)在城市改造规划实施范围内的; (二)在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范围内的; (三)其他依法禁止转移、变更的。 本条前款除第三项外,禁止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十条城市房屋产权的取得、转移、变更和他项权利的设定,均应当依照《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暂行办法》的规定,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经审查确认产权后,发给房屋产权证。 房屋产权证是房屋产权的合法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涂改或者伪造。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产权总登记或者验证。凡被列入房屋产权总登记或者验证范围内的,均须按照规定办

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99 号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 2001年7月23日建设部第4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俞正声 二○○一年八月十五日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屋权属登记 管理办法》的决定 建设部决定对《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做如下修改: 一、第十七条中的“30日”修改为“90日”。 二、第二十一条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机关依法直接代为登记,不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一)依法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管的房屋; (二)无人主张权利的房屋;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注销房屋权属证书,登记机关应当作出书面决定,送达当事人,并收回原发放的房屋权属证书或者公告原房屋权属证书作废。” 四、第二十六条修改为:“登记机关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7日内应当决定是否予以登记。对暂缓登记、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通知权利人(申请人)。” 五、第二十七条中的“两个月”修改为“30日”,“一个月”修改为“15日”。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九条:“权利人(申请人)逾期申请房屋权属登记的,登记机关可以按照规定登记费的3倍以下收取登记费。” 七、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四条,修改为:“《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的式样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证书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制,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颁发。” 八、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六条,修改为:“以虚报、瞒报房屋权属情况等非法手段获得房屋权属证书的,由登记机关收回其房屋权属证书或者公告其房屋权属证书作废,并可对当事人处以1千元以下罚款。 涂改、伪造房屋权属证书的,其证书无效,登记机关可对当事人处以1千元以下罚款。 非法印制房屋权属证书的,登记机关应当没收其非法印制的房屋权属证书,并可对当事人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删去第三十九条。 此外,对部分条文的文字和条文的顺序作相应的调整和修改。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1997 年 10 月 27 日建设部令第 57 号发布,2001 年 8 月 15 日根据《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地产 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现代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机构

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是为本企业的知识产权事务的规范管理而设立的专门机构。从目前我国企业的现状来看,建立了专门机构的企业很少,绝大多数企业在遇到知识产权纠纷时,临时组织相关部门的人员进行工作,由主管领导进行决策。 这种临时性的工作小组经常由于权限范围、协调能力、专业知识、工作程序等问题致使效率低下,甚至延误战机或商机。而知识产权战略的拟订、知识产权的日常管理、信息管理等还不能提到日程上来。对这些企业来说建立知识产权的管理机构是实现上述事务规范化的必要前提。 一、企业知识产权组织的架构模式 国内外各种企业中,知识产权机构和组织有三种架构模式: (一)隶属研发部门 知识产权机构隶属研发部门,比如技术服务部,其优点是容易实施与研发密切联系的知识产权管理、了解专业技术知识及其动向,缺点是无法直接掌握、难以针对企业整体作管理、有关资讯不易直接传给决策层。 (二)隶属行政体系下

知识产权机构设在行政体系下,比如设置法务部或知识产权部,其优点是有利于参与订立相关合同、排除侵权、诉讼程序及有关的其他业务,缺点是不易掌握研发动向、专业知识及有关建议、无法直接掌握决策,难以针对企业整体作管理。 (三)直属决策层 知识产权机构直属决策层,比如总经理室,其优点是较易掌握企业的决策、较易推动相关的制度,缺点是研发现场的资讯难掌握、需多方协调研发部门。 二、知识产权管理机构的组织形式 (一)直线形组织结构 企业知识产权最高管理层下设若干下一级的管理层,各个下级管理层又下设若干个执行层,形成一种自上而下的金字塔型结构,每个层次均从事综合性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该结构模式具有机构简单、权责分明、命令统一、决策迅速、指挥及时、高效率管理等特点和优点。其不足之处在于:因为每个层次均要负责包括专利、商标、商业秘密、著作权等在内的所有知识产权管理工作,要求管理人员对各类知识产权均要相当精通,并且造成上下级的沟通和协调要经过多人多层次。 (二)职能式组织结构

[房地产管理]鄂尔多斯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中心

(房地产管理)鄂尔多斯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中心

状况进行实地调查或与原档案进行核对,根据调查核对结果,填写有关表格,整理相关材料,录入受理所需的各类数据资料。 (3)初审:对申请人提供的各类证件、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核,同时业务员的调查情况、各表格填写、资料整理、录入数据资料情况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4)复审:根据初审意见,对有关内容进一步审核,对疑难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提出复审意见; (5)审批:全程审批、疑难问题终结处理; (6)缮证:经审批后,打印房屋所有权证、他项权证书; (7)记载于登记簿: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 (8)收费:按规定收缴相关费用; (9)发证:缮证后进行登记,并将《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登记证明发给房屋登记申请人; (10)归档:将房屋的档案材料整理后移交档案室,档案室按相关档案管理的规定进行归档和管理。 四、房屋登记收件、程序、收费标准及时限 (一)、初始登记: 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是房产权属登记最基础的一种登记,一般是指新建房屋第一次房产权属取得的登记,房屋权利人在房屋竣工后向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

登记。 1、初始登记提交材料:(商品房、经济适用房、集资建房、自建房)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其他单位的,提交《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证书》及法定代表人等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护照》、《军官证》等身份证明; (3)、土地使用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准建证; (5)、经济适用房、集资建房等有关部门立项批文;(6)、房屋已竣工证明; (7)、房屋测绘成果报告及房屋户籍平面图; (8)、其他必要材料。 2、办事程序: (1)、申请人到登记大厅测绘窗口进行测绘; (2)、申请人到登记大厅初始登记窗口交验证件及所需材料,办理登记受理手续; (3)、申请人到登记大厅收费窗口缴费; (4)、按领证单领证日期持身份证、领证单到产权登记大厅发证窗口领取《房屋所有权证》。

不动产登记工作方案

不动产登记工作实施方案 1、工作背景 2013年11月20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提出,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由国土资源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土地、房屋、草原、林地、海域等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责,基本做到登记机构、登记簿册、登记依据和信息平台“四统一”。由国务院颁布并于2015年3月1日正式实施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平台。 建立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平台,实现不动产审批、交易和登记信息在有关部门间依法依规互通共享,提供不动产登记信息依法公开查询服务,有利于方便群众办证,提高办证效率,消除“信息孤岛”,促进不动产登记信息更加完备、准确、可靠,保证不动产交易安全,保护群众合法权益。 2、建设目标 在研究现有不动产(土地、房屋、林地)调查、登记成果、系统、数据库的基础上,通过对各类不动产已有调查、登记成果、系统、数据库的标准、规程和规范等技术性要求进行整理和分析,依据不动产登记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引入产权登记、权籍调查、数字化测绘、数字制图、全球定位系统、航天航空遥感、地理信息系统、数据库管理系统等先进的、成熟的不动产技术成果,研发不动产登记管理系统软件,实现阳信县不动产统一登记发证。

(1)建立新的统一的登记机构 按照县政府和编办文件的部署,完成不动产登记机构的挂牌、人员和资产划转,落实相关业务流程、收费依据;建立县级中心和分中心登记窗口,实现“一个窗口”对公众提供服务,将不动产登记的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等职责统一到不动产登记经办机构,确保不动产登记职责的完整性,实现“一站式”服务。 (2)建立新的统一的登记信息平台 按照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工作要求,依托国土资源业务网,进行安全网络和运行环境建设,并结合业务流程再造,组织软件系统开发,建立安全可靠、运行稳定,符合国家标准规范的登记信息平台,提高登记工作信息化水平,实现土地、房屋、林地等信息实时互通共享。 (3)整合建立不动产登记数据库 按照国家统一的数据标准和规范,对原来分散管理的土地、房产、林业、农业等登记数据,进行融合整理、数据关联,形成房地一体的不动产登记数据库,确保登记信息统一、完整、安全。 3、建设任务 根据我局实际情况,按照部、省开展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建设方案的具体要求,需要完成以下八方面的任务:

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各部门详细工作安排

一、知识产权部门 1、制定知识产权方针,形成文件 2、制定知识产权目标:长期目标、短期目标,形成文件 3、确定知识产权的有关职责,权限和有效沟通。形成文件 4、制定知识产权发展规划,形成文件 5、贯标工作培训:制定计划,并严格按照计划实施 6、制定知识产权管理现状调查清单,并进行调查整理 7、制定知识产权管理自我评估标准 8、开展知识产权管理现状自查摸底 9、编写知识产权 10、做好资料的管理工作 11、规划文件系统,列出主要清单 12、编写知识产权手册 13、编写知识产权管理文件 14、编写记录文件模板 15、指导各部门按照制定的程序文件运行 16、指导各部门形成知识产权活动文件 17、解决运行中的问题,形成文件 18、进行内部审核,形成文件 19、开展管理评审,纠正发现的问题。 20、知识产权的管理: a) 建立知识产权分类管理档案,进行日常维护; b) 知识产权评估程; c) 知识产权权属变更; d) 知识产权权属放弃; e) 可对知识产权进行分级管理。 二、研发部门 1、制定知识产权目标 2、培训(有培训计划和培训记录) 3、运行文件的记录 4、知识产权的获取 a) 根据知识产权方针目标,制定知识产权获取的工作计划,明确获取的方式和途径; b) 在获取知识产权前进行必要的检索和分析; c) 保持知识产权获取记录; d) 保障发明创造人员的署名权。

5、开展管理评审,纠正发现的问题。 三、人事部 1、制定知识产权目标 2、培训(有培训计划和培训记录) 3、运行文件的记录 4、规定知识产权人员的培训要求,制定计划并执行 5、教育与培训 ·规定知识产权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要求,制定计划并执行; ·组织全体员工按业务领域和岗位要求开展知识产权培训,并形成记录; ·组织对中、高层管理人员进行提升知识产权意识的培训,并形成记录; ·组织对研究开发等与知识产权关系密切的岗位人员进行知识产权培训,并形成记录。 6、人事合同(要点:在必需的合同中规定知识产权内容) 通过劳动合同、劳务合同等方式对企业员工进行管理,约定知识产权归属和保守秘密条款;明确发明创造人员享有的权利和负有的义务;必要时应约定竞业禁止和补偿条款。 ·明确规定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劳动者负有保守用人单位知识产权或商业秘密不对外泄露的义务; ·对劳动者跳槽或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后就业于同类企业,从事同种职业进行合理限制及应给予的补偿 ·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保守知识产权或商业秘密条款所应承担的责任,包括赔偿损失的数额和方式。 7、入职(要点:知识产权背景调查的目的和方式,知识产权声明的内容) ·对新入职员工进行适当的知识产权背景调查,并与其进行充分沟通,以避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对于研究开发、产品线等与知识产权关系密切的岗位,企业应要求新入职员工签署知识产权声明。 8、离职(要点:离职提醒的形式和内容,离职知识产权协议的内容:义务和权利) ·对离职的员工进行相应的知识产权事项提醒; ·涉及核心知识产权的员工离职时,应签署离职知识产权协议或执行竞业限制协议。 9、激励(要点:奖励、激励制度) 明确员工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的奖励和报酬;明确员工造成知识产权损失的责任。

西宁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办法

西宁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产权产籍管理,保护房屋产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暂行办法》、《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的全部房屋。 规划区内集体所有土地和规划区外国有土地范围的房屋,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房屋所有权与该房屋占用土地的使用权实行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不得分离。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房屋产权,是指房屋所有权及他项权利。 房屋所有权是指权利人对房屋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他项权利是指抵押权、典权等。 本办法所称房屋产籍,是指房产档案、房产平面图纸以及帐册、表卡、视听资料等反映产权现状和历史情况的资料。 第五条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产权产籍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房屋产权登记 第六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房屋产权的取得、转移、变更、注销,均应依照本办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房管部门申请登记。 第七条申请房屋产权登记,产权人应当亲自办理,不能亲自办理的,可出具书面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境外申请人的委托书应按规定经过公证或者认证。 全民所有的房屋,由国家授权的管理单位申请登记。 集体所有的房屋,由持有房产来源依据的集体所有单位申请登记。 共有房屋,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 房屋他项权利,由房屋所有权人和他项权利人共同申请登记。

第八条公民申请房屋产权登记,申请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 第九条公民申请房屋产权登记,必须使用《居民身份证》姓名,不得使用别名、化名;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房屋产权登记,必须使用其法定名称。 第十条房屋产权登记分为总登记、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他项权利登记、注册登记。 新建的房屋,购买的商品房屋,依法强制取得的房屋、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转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应当申请产权初始登记。 买卖、交换、赠与、继承、析产、兼并、合资、入股的房屋,单位调拨、价拨、分割接管的房屋,应当申请产权转移登记。 扩建、改建的房屋,改变用途、改变产权人名称或姓名的房屋,部分焚毁、倒塌、拆除的房屋,应当申请产权变更登记。 全部焚毁、倒塌、拆除、抵押权、典权等他项权利终止的房屋,应当申请产权注销登记。 设定抵押权、典权等他项权利的房屋,应当申请他项权利登记。 房屋开发经营单位营建的商品房屋,应当申请注册登记。 第十一条单位按《西宁市职工购买公有住房暂行办法》,出售给职工个人的公有住房,出售单位应当统一向房管部门申请办理产权转移登记。 第十二条私人建造的无证房屋,如符合《西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不在公房土地使用范围内的,补办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筑许可证后,确认产权,登记发证。 第十三条房屋设定抵押权或典权时,应当包括房屋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 第十四条房屋权属登记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受理登记申请; (二)权属审核; (三)公告; (四)核准登记,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制度

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保护公司及所属单位的知识产权,鼓励发明和其它智力成果的创造,提高公司知识产权管理、保护和运用的水平,增强公司市场竞争能力,促进科技进步,抵制不正当竞争,维护公司的经济利益。 2.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3.适用范围 公司所属各单位。 4.保护范围 本规定所保护的知识产权:是指公司及所属单位的员工执行本单位的任务、利用本单位的名义或主要利用本单位物质条件完成的智力成果所取得的知识产权。 执行本单位任务完成的智力成果:是指在本职工作中取得的智力成果以及履行本职工作以外由公司及所属单位交付的其它任务或者在退休、调动工作后一年内从事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本职工作或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和技术成果。高科技成果可追朔至两年。 利用本单位名义:是指经本单位同意后,在对外交流合作或经济技术合同中使用本单位名称。 利用本单位物质条件:是指利用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资金、设备、器材、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资料等。 5.本规定所保护的知识产权包括: 5.1专利权:是指公司所拥有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和国防专利。

5.2商标权:是指公司所拥有的在国内外注册的商标,包括产品商标和服务类商标等。 5.3著作权:是指利用公司物质条件所创作并由公司所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设备设计图纸及说明;重要的产品标准和技术管理标准,产品工艺资料、计算机软件;各种科研、试制技术总结报告,实验报告,科技论文,或由公司提供物质条件、资料等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创作的手册、图书、教材、摄影、录像、文字作品等的著作权。 5.4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熟悉、能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公司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济信息。包括被公司列为技术秘密的项目,如公司的发展战略、科技成果、专有技术信息、生产诀窍、产品配方、制作方法及生产工艺、经营渠道、客户名单、管理模式、投资计划、产销策略、货源情报、产品销售合同、财务报表、统计报表、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这里所称的具有实用性、能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是指该信息具有可应用性,能为公司带来现实的或潜在的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 6.对员工非职务智力成果的保护,按国家相应法律、法规执行。 7.组织机构分工 公司设立知识产权保护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公司知识产权保护的方针政策;研究、领导、协调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审批公司知识产权管理工作规划、计划和各种规章制度;研究解决重大问题。 公司知识产权保护领导小组组长由公司总经理担任,主管技术的副总经理担任副组长,成员由主管分工的副总经理、副总经济师、副总工程师、及研究院办公室、档案中心、公司办公室、办民品开发、企管、计划、人劳、财审等职能部门的领导组成。 8.公司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实行公司及所属各单位两级管理。公司设立知识产权保护领导小组下设公司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办公室作为具体办事机构,其具体职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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