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司法考试《商法》第一阶段复习精华笔记

2019年司法考试《商法》第一阶段复习精华笔记
2019年司法考试《商法》第一阶段复习精华笔记

第一章商法是什么

一、商法的概念

商法,也称商事法,是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商法的调整对象

商法的调整对象是商事关系。商事关系的特点:1、商事关系是平等的商事主体间的社会关系。2、商事关系是商事主体基于营利的动机而建立的。3、商事关系仅发生于持续的营业之中。

三、商法的渊源和体系

我国商法的渊源主要包括:

1、法律

2、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3、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4、立法与司法解释

5、商事自治规则

第二章商法的特征和原则

一、商法的特征

1、商法调整行为的营利性

2、商法调整对象的特定性

3、商法规范较强的技术性和易变性

4、商法的公法性

5、商法的国际性

二、商法的原则

1、商主体法定原则——商主体类型法定、内容法定、商主体公示法定

2、公平交易原则

3、交易简便、迅捷原则

4、鼓励交易原则

5、交易明确、安全原则

商法与民法、经济法的区别

(1)从历史条件来看,产生的时代背景不同。民法产生于古代简单商品经济,商法产生于近代自由竟争经济,而经济法则产生于现代市场经济。(2)从调整对象来看,民法既调整财产关系也调整人身关系,经济法调整的是国家在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调控过程中形成的经济关系,而商法调整的则是商事主体在商事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商事关系。(3)从法律性质来看,民法具有私法性质,经济法具有公法性质,而商法则具有私法公法化性质。(4)从规范着眼点来看,民法规范偏重于伦理性,经济法规范偏重于管理性,而商法规范则偏重于技术性。(5)从价值取向来看,民法以公民个人利益为本位,经济法以国家利益为本位,而商法则以商事组织为本位。(6)调节机制上,民法以意思自治为调节机制,经济法以宏观间接管理为调节机制,商法采用营利性调节机制;(7)从立法原则来看,民法以任意性为主,经济法以强制性为主,而商法则实行强制性和任意性相结合的原则。(8)从形成过程来看,民法在某些情况下有习惯法和成文法之分,经济法的形成完全与习惯法无关,而商事习惯法在商法的演变过程中则发挥了重大的作用。(9)从稳定性来看,民法规范相对来说要稳定得多,经济法规范的修订最为频繁,而商法规范的修订则比较频繁。(10)从适用范围来看,民法的区域性、民族性较强,经济法的目标性较强,而商法的国际性则较强。

第三章商事主体

一、商主体的概念

商主体,是指依据商法规定,参加商事活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包括个人和组织。——法大版在传统商法中,往往称为“商人

二、商主体的特征

1、经国家特殊程序授权的法律拟制人

2、以营利为目的

3、商主体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受到国家法律的规制

三、商主体的分类

1、依据商事主体是否应依法注册登记,可以分为法定商人、注册商人、自由登记商人,小商人。——《德国商法典》的分类

①法定商人(必然商人或免登记商人) ②注册商人(应登记商人) ③自由登记商人(任意商人) ④小商人(非完全商人)

2、以“企业法”的观点划分商主体

3、按照被认定商人的原因划分或经营者的法律状态和事实状态分为

①完全商人,包括必然商人、注册商人和自由注册商人②拟制商人③表见商人—四要件

4、依据商事主体的组织机构特征可以分为商个人、商法人、商合伙①商个人(商自然人) ②商法人(营利性法人、企业法人) ③商合伙

中国公司法

1、有限责任公司

(1)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第三章第一节、第二节(2)一人公司:第三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2、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3、国有独资公司:第四节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注册商人指依法进行商业登记而取得商人资格,并在其核准的营业范围内从事商事行为(又称相对商行为)的商人。这类商人主要有三个特点:第一,企业的经营以营利性为目的,且所从事的是商法规定的特定经营活动或农林业务外的经营,主要是在手工业、服务业、贩卖业等行业。第二,这种企业需要建立较为完备的、有规则的具有商人特征的经营方式,这就使其区别于一般小规模的经营行为。第三,企业必须进行商事登记注册。

法定商人指从事法定的特定商行为(也称绝对商行为)的商人。《1900年德国商法典》第1条第2款规定了9种商事行为,包括货物和有价证券的购买和销售、承揽产品的制造或加工等,凡从事其中之一类

商事经营活动者,都是商人,而无论是否进行了商业登记。此种商事主体资格的取得在于其从事法律规定的特定商事行为,而非登记行为,只要从事法律规定的商事行为即自动取得商人资格

拟制商人根据德国商法的规定,如果企业已经在商事登记簿上登记注册并且正在从事经营活动,即使这种经营不属于固定商人所营事业之范围,该企业应被视为商人即拟制商人。

表见商人须具备四个条件

(1)企业已经造成它是一个完全商人的法律表象;

(2)法律表象与企业的行为之间存在一种因果关系;

(3)第三人基于法律表象而善意的相信企业为商人。

(4)法律表象必须是造成第三人行为的根本原因。

第四章商个人

一、商个人的概念

定义:依照法定构成要件和程序取得特定的商事主体资格,独立从事商行为,依法承担相应的商事法律责任的个体(自然人)。在我国,商事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独资企业。

二、商个人的特征

(1)主体的商人性; (2)身份的多重性; (3)形式的多样性; (4)行为的营利性; (5)经营的集中性; (6)责任的无限性(财产责任能力的非独立性)。

三、商个人的价值

1、优点:第一,经营灵活; 第二,法律规制相对宽松; 第三,可以充分保持营业秘密。

2、缺点第一,资金少,筹资受到限制;第二,经营范围受到法律严格限制;第三,出资人负无限责任,风险很大。

四、商个人的种类

1、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法

2、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民法通则

(1)第二十六条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2)第二十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

《个人独资企业法》

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特征;设立条件、权利和义务;解散清算。

1、概念: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法第2条)

2、特征:

①不具有法人资格。

②投资人只能是自然人,且为一人。

③投资人对企业债务负无限责任。

3、设立条件

①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应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且不为法律规定禁止从事营业的人②有合法的企业名称③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④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⑤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4、权利和义务

1、权利:

2、义务:

①遵法守信,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②依法纳税; ③依法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

④依法保障职工权益。

5、解散与清算

(1)解散:

投资人决定; 投资人死亡(或宣告死亡)而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等情况。

(2)清算:

顺序是: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税款——其他债务。

清算后,注销登记。

第五章商合伙

一、商合伙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

商合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按照法律和合伙协议的规定,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担风险、共享收益,对合伙经营所产生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或无限连带责任的商事组织。

我国商事合伙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6年8月27日修订通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共六章109条

2、商合伙的特征

(1)商合伙必须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共同组建。

(2)商合伙设立的基础是合伙合同。

(3)商合伙的财产为合伙人共有。

(4)商合伙的合伙人是共同经营关系。

(5)各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或无限连带责任。

二、商合伙的分类

1、普通合伙

2、有限合伙

第二条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三、商事合伙的价值

1、形式灵活,聚散自由,高度自治

2、多种类经济资源实现高效结合

第六章商法人

一、商法人的概念

商法人是指按照法定构成要件和程序设立的,拥有法人资格,参与商事法律关系,依法独立享有权利和义务的组织。

二、商法人的特征

1、依法设立,具有独立人格。

2、具有独立的财产和财产权。

3、具有统一的组织机构和意思机关。

4、有限责任。

5、依法在授权范围内从事商行为

三、商法人的分类

1、公司

2、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

3、其他

四、商法人的价值——优点(兼缺点)

1、优点

第一,商主体可以有效地积聚和利用人力财力物力资源;

第二,法人资格不受自然人生死影响,有永续性,可以经营长期性事业;

第三,投资者可以得到最大的利益而只承担最小的风险。

2、商法人的缺点

第一,受国家法律的严格干预,设立程序复杂;

第二,规模一般较大,缺乏灵活性;

第三,因法律干预,不能充分保持营业上的秘密。

第七章商行为

一、商行为的概念

概念:商行为就是经营行为。

☆对于“经营”的理解:以营利为目的。(盈利、赢利);以营业(包括投资)为行为;经营就是以营利为目的的营业(包括投资)行为。

二、商行为的特征

1、商主体以营利目的的经营行为;

2、体现商事交易特点的行为(风险与风险防范; 保密性与公开性并存;注重效率)

3、商行为的本质特征就是经营行为。

三、商行为的分类

(一)绝对商行为与相对商行为

1、绝对商行为:客观性和法律的规定——行为的形式为认定要件。

2、相对商行为:主观性和行为性质

(二)单方商行为(大陆)与双方商行为(英美)

(三)基本商行为与辅助商行为

1、基本商行为:直接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行为

2、辅助商行为:相对主商行为,起辅助作用行为

(四)固有商行为与推定商行为

分别是商主体与拟制商主体所实施的营利行为

四、一般商事行为与特殊商事行为

1、一般商事行为

(1)商法上的债权行为

(2)商法上的物权行为

(3)商事交互计算

2、特殊商事行为

(1)商事买卖(6)商事信用

(2)商事代理(7)商事期货交易

(3)商事行纪(8)融资租赁

(4)商事居间(9)商事仓储

(5)商事信托(10)商事货运

3、《合同法》——分则第九章——第二十三章

4、其他特殊商行为

第八章商事登记概述

一、商事登记的概念

商事登记,也叫商业登记,是指商主体为了设立、变更或终止其主体资格,依照法律规定的内容和程序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经登记机关审查核准予以登记注册法律行为。商事登记是企业依法将其内部情况向国家登记机关报告登记的一种制度,是将企业内部情况公布于外的一种方法。

二、商事登记的特征

1、商事登记是一创设、变更或终止商主体资格的法律行为。其目的和意义在于创设、变更或终止商主体的资格和能力。

2、商事登记是一要式法律行为。这一行为必须依法定程序向法定主管机关履行,其登记注册的事项往往也由商事特别法以强制性条款规定。

3、商事登记本质上是一公法行为。体现了国家公权的干预。

三、商事登记的种类

1.开业登记

2.变更登记

3.注销登记

四、商事登记的内容

1、绝对登记事项开业登记:名称、出资人、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章程、类型和经济性质、经营范围

2、相对登记事项

五、商事登记的意义

1、使企业具有合法资格,确认能力。

2、利于国家在管理中明确对象

3、使利害关系人便于查知企业情况,利于交易对象或社会公众的评价,维护交易安全

延伸意义

概言之,商事登记的制度价值在于保障商事交易安全,是商法安全至上原则的集中体现。

六、主管机关

各国不同,大体分为以下几种:

1、法院,如德国、韩国等。

2、专门的行政机关,如英国、美国等。

3、法院和行政机关均为登记机关,但有分工。如法国。

我国商事登记的主管机关是特定行政机关——工商行政管理局。

七、商事登记立法的原则

1、放任设立原则——太松(基本不用)

2、特许原则—太严(基本不用)

3、行政核准原则——特殊行业运用

4、准则原则——法制下的放任

5、严格准则原则—多数国家采用

八、商事登记立法形式

1、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2004年6月14日发布。

2、关于国有企业改革中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1998年5月28日

3、对公司登记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追责时效问题的答复:2000年8月22日发布

4、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2004年6月14日发布;

5、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2004年6月14日发布;

6、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7、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05年12月18日国务院令451号修改

九、商事登记效力

(一)商事登记所确立的关系

1、商主体——国家——管理关系

2、商主体——其他商主体——交易关系

(二)对商事主体的效力

1、强制登记主义。即有创设企业的效力。

2、任意登记主义。只有宣告的效力

(三)对于第三人的效力

十、商事登记改革

(一)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弊端

1、登记多元化。

2、登记程序繁琐。

(二)商事登记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1、统一商事登记立法。

2、简化商事登记程序,全面实行商事登记现代化。

对于第三人的效力

1、一般的效力即登记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不登记只能对抗恶意第三人。

2、殊的效力对于特殊事项的登记,商法在一般效力之外又赋予特殊的效力。

3、不实登记的效力一般商法规定,当事人因故意或过失而为不实登记时候,仍应以登记事项为准,不得以该事项不真实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商事登记的延伸意义

1、利于商主体通过登记公示取得公信

2、利于国家对微观商事主体的了解,进而调整宏观商事调整

3、便于国家征税

第九章商业名称概述(商号)

一、商业名称的概念

商业名称,也称为商事名称或商号,是指商事主体从事商事行为(营业)时所使用的用以表彰自己独特法律地位的名称或名号。

二、商业名称的特征

1、商业名称是商事主体使用的用以代表自己的名称。

2、商业名称是商事主体在营业活动中必须使用的名称。

3、商业名称与商事主体的特定经营对象和信誉密切相关。

4、商业名称往往能够反映出商事主体的组织形态。

三、商业名称与商标的区别

1、构成要素不同。

2、表彰对象不同。

3、调整的法律依据不同。

4、法律保护的范围不同。

四、商业名称立法

1、商业名称立法目的①保护交易相对人和消费者的利益②保护商事主体的利益③便于国家工商管理机关的管理

2、商业名称立法体例

①商业名称真实主义。商业名称真实主义,也称登记真实主义,是指商事主体所使用的商业名称必须能够真实反映商事主体的基本营业情况和权属情况。

②商业名称自由主义。商业名称自由主义,也称登记自由主义,是指商事主体商业名称的使用可以根据使用人的需要进行确定,法律原则上不加限制。

3、商业名称相关立法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公司法》、《民法通则》等

第十章商业名称权与商誉

一、商业名称权的概念

商业名称权,也称为商业名称专用权,是商事主体基于商业名称登记而取得并享有的,对其登记注册的商业名称的排他性专有使用权。

二、商业名称的特征

1、排他性。

2、区域性。

3、公开性。

4、转让性。

5、终身性。

三、商业名称权的性质

人格权说

理由:

①商业名称权目的在于区别不同的商事主体,是商事主体存在的基础,是法律赋予商事主体本身固有的权利,与公民的姓名权性质相同,都属于人格权。

②商业名称权是专用权,其功能在于排除他人妨碍和侵害,与财产权没有直接关系,只能划为人身权范畴。

财产权说

理由:

①商业名称权是专用权,与商事主体的商事信誉密切相关,其核心就是商事信誉,而信誉,在大陆法系国家,属于商业资产范畴,因此,商业名称权是财产权的一种。

②商业名称权不仅可以给权利人带来直接的经济利益,而且可以转让和继承,而属于人格权的公民姓名权是不能作为转让或继承的标的的,因此商业名称权应属于无形财产权的一种,而不能属于人格权。

折衷说

认为商业名称权兼具有人格权和财产权的双重属性。

四、商业名称权的保护

各国法律对于商业名称专用权的保护,有两种方式,即私法保护和公法保护。

第十一章营业

一、营业的概念

营业与商人和商行为的概念具有密不可分的关系。

商法上的营业制度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第一个方面的内容与主观意义上的营业有关,包括营业能力、营业所等内容。第二个方面的内容与客观意义上的营业有关,包括营业转让、营业租赁及委托经营等内容。

二、营业活动

(一)营业组织

营业自由是指商事主体自由从事营利活动,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受限制。

营业自由包括开业自由、停业自由及交易自由。法律对营业规定有种种限制,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对于营业活动本身的限制。第二,营业方式的限制。

(二)营业所

营业所是营业活动的中心场所,同时也是商事主体领导营业活动,指挥营业活动的中心。

三、营业组

(一)营业组织

营业组织,又称客观意义上的营业,即营业财产,即供进行营业活动之用的有组织的一切财产以及在营业活动中形成的各种有价值的事实关系的总体。

营业所可以分为主营业所和分营业所。

(二)营业转让

1、营业转让的概念和意义

营业转让是指将客观意义上的营业保持其整体性,从一个主体转到另一个主体

2、营业转让与企业合并

3、营业转让的法律效力

营业转让的法律效力包括对当事人的效力和对第三人的效力。第三人又可分为营业上的债权人和营业上的债务人。

(三)营业租赁、委托经营

1、营业租赁营业租赁是指商事主体把其营业的全部或者一部出租给承租人,由承租人以自己的名义经营并承担营业后果,出租人收取租金的合同。

2、委托经营委托经营又称委任经营,是指委托人把自己的营业财产委任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营业的后果由委托人或受托人承受的合同。

(四)营业担保

营业担保是指在作为一个有机整体的营业财产上设立担保的行为。此种担保较一般担保为特殊,其显著特点在于将营业财产作为一个整体而设立担保。

第十二章商事代理

第一节商事代理概述

一、商事代理的概念商事代理是代理商非受雇佣合同的约束,以自己的名义或以委托人的名义,为委托人买或卖或提供服务,并从中获取佣金的经营性活动。

二、商事代理的特征:

1、商人性

2、职业性

3、独立性

4、代理形式的灵活性

5、有偿性

6、原则上不受“自己代理”和“双方代理”的限制

7、连续性

第二节代理商

一、定义代理商是专指受他人委托,代理商品经销、货物采购权及提供经纪中介服务,从中获取佣金,为委托人促成交易和缔结交易的,固定、独立、职业的商事经营者。

二、分类1、居间商2、行纪3、商事企业雇员

第三节商事代理法律关系

一、定义商事代理法律关系是指基于代理商的代理行为而形成的代理商与被代理人之间的内部法律关系,以及代理商和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外部法律关系。前者基于商事代理契约而成立,后者则基于商事买卖契约或其他商事行为契约而成立。

二、代理商与被代理人之间的内部法律关系

(一)代理商的主要义务;(二)代理商的权利

三、代理商及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两种情况

1、代理商是以被代理人名义同第三人缔约该合同就是第三人同被代理人之间的合同,合同的权利义务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由其直接对第三人负责,代理商与第三人之间并不存在直接的契约关系。代理商作为代理媒介,是被代理人的消极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企业没有授予代理商代理权,而代理商以被代理企业的名义从事了代理活动,根据商法的规定,代理商就要承担无权代理的责任。

2、代理商以自己名义同第三人缔约即隐名代理的场合,不管代理商是否事先得到被代理人的授权,这个合同都被认为是代理商与被代理人之间的合同,代理人必须承担一切后果。这时,代理商同第三人发生关系,代理商必须把他同第三人签订合同产生的权利义务转移给被代理人。

四、代理法律关系的终止

是指根据协议、法律,代理商不再具有代理权的法律制度。其最直接后果是代理商失去了代理权。对代理商予以补偿的几种情况

1、在代理关系终止后,被代理人在与代理商曾经介绍给他的客户的交易中获得重大利益;

2、代理商由于代理合同的终止将失去佣金,这种佣金如果不是因为代理合同终止,原本根据代理商介绍的客户所已签订的合同或将来签订的合同,代理商应能得到佣金;

3、依据各种相关情况,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对代理人应当给予补偿。被代理人对代理商的补偿主要有两种,一是佣金补偿,二是竞业禁止延续补偿。

代理商的权利

1、代理商对被代理人享有佣金请求权根据代理合同付给代理商报酬,这是被代理人的最主要义务。除约定外,代理商作为一个独立的商人,必须自己承担在正常经营活动中所消耗的费用。这一点与民事代理不同。当代理商执行被代理人所交付的特定任务而支出额外费用,或因此受到损失,被代理人要给予补偿。

2、代理商有权要求被代理人对自己的代理活动予以支持和协助(1)代理商可以要求被代理人其所委托的代理业务提供必要的资料和情报,如样品、图样、价格表、广告印刷品、交易条件等。(2)当被代理人改变其所委托代理商代理的业务内容,应及时将变更事项通知代理商,否则代理商有权要求其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3、如果被代理人不给付报酬或不补偿费用,代理人可以留置其所占有的被代理人的财产。

代理商的主要义务

1、代理商必须为被代理人的利益,尽力促成或达成交易

2、代理商对被代理人负有报告义务《德国商法典》第86条第2款规定:“代理商必须告知企业主必要的信息,特别是必须将每一项交易介绍和每一项交易达成的情况及时告知企业主。”

3、由于代理契约在很大程度上包含一种信任关系,代理商对被代理人还负有忠实义务,主要包括:(1)代理商必须接受被代理人的指示,按照被代理人的要求,与第三人签订交易协定。(2)代理商对被代理人负有保密义务,为被代理人保守有关经营销售的秘密。(3)代理商必须按照正常程序和方法,保管被代理人委托代管的货物,必要时应对这些物品予以保险。(4)向被代理人清结账目。(5)代理商从事涉及竞业禁止条款的商业活动时,一般需征得被代理人同意。(6)其他忠实义务:主要包括代理人不得受贿或密谋私利,不得与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第十三章商事账簿

第一节商事账簿概述

一、商事账簿的概念合特征

1、概念:是指商主体为了表明其财产状况和经营状况而依法制作的会计账簿。书面形式与电子形式。

2、特征:商主体制作;目的是表明商主体的财产和经营状况;法定性。

二、商事账簿设置原则

1、强制原则;

2、自由原则;

3、折衷原则

三、商事账簿立法

1.立法体例:商法典、单行法、行业准则

2.我国立法体例我国采用单行法模式:《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审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

四、商事账簿意义

第二节商事账簿分类

一、会计凭证

1、原始凭证;

2、记账凭证

二、会计账簿

1、日记账;

2、分类账;

3、总账

三、财务会计报告

1、会计报表

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其它附表

2、会计报表附注

3、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三节商事账簿法律关系及其效力与保管

一、商事账簿法律关系

1、概念:是指受商事账簿法律规范调整的、因商事账簿的设置、核算、监督、记账和保管等行为所形成的商事账簿关系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2、特点:复杂性、当事人多元性、权利义务多样性

3、内容:商事账簿核算关系、商事账簿信息披露关系、商事账簿管理关系、商事账簿监督关系

二、商事账簿的效力

1、商事交互计算依据;

2、稽核审计、计税、资产评估依据;

3、诉讼证据

三、商事账簿的保管

1、确定期限;

2、不确定期限;

3、分类定期

2020年司法考试商法真题及答案

2020年司法考试商法真题及答案 王某、张某、田某、朱某共同出资180万元,于2012年8月成立绿园商贸中心(普通合伙)。其中王某、张某各出资40万元,田某、朱某各出资50万元;就合伙事务的执行,合伙协议未特别约定。 请回答第92-94题。 1)鉴于王某、张某业务能力不足,经合伙人会议决定,王某不再享有对外签约权,而张某的对外签约权仅限于每笔交易额3万元以下。关于该合伙人决议,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因违反合伙人平等原则,剥夺王某对外签约权的决议应为无效 B.王某可以此为由向其他合伙人主张赔偿其损失 C.张某此后对外签约的标的额超过3万元时,须事先征得王某、田某、朱某的同意 D.对张某的签约权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正确答案】CD 【答案解析】选项A、B错误。《合伙企业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据此可知,该合伙人会议决议有效,王某不再享有对外签约权,王某不能以此为由向其他合伙人主张赔偿。 选项C、D正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据此可知,合伙人决议作出的对张某对外签约权的限制有效,张某对外签约的标的额超过3万元时,须事先征得全体合伙人的同意,但该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2)2014年1月,田某以合伙企业的名义,自京顺公司订购价值80万元的节日礼品,准备在春节前转销给某单位。但对这一礼品订购合同的签订,朱某提出异议。就此,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因对合伙企业来说,该合同标的额较大,故田某在签约前应取得朱某的同意

公司法历年司考真题

2002-2011年司法考试商法历年真题解析——主观题 、案例分析题: (2007年) 五、(本题20分) 案情:甲与乙分别出资60万元和240万元共同设立新雨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新雨公司),由乙任执行董事并负责公司经营管理,甲任监事。乙同时为其个人投资的东风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东风公司)的总经理,该公司欠白云公司货款50万元未还。乙与白云公司达成协议约定:若3个月后仍不能还款,乙将其在新雨公司的股权转让20%给白云公司,并表示愿就此设质。届期,东风公司未还款,白云公司请求乙履行协议,乙以“此事尚未与股东甲商量”为由搪塞,白云公司遂拟通过诉讼来解决问题。 东风公司需要租用仓库,乙擅自决定将新雨公司的一处房屋以低廉的价格出租给东风公司。 乙的好友丙因向某银行借款需要担保,找到乙。乙以新雨公司的名义向该银行出具了一份保函,允诺若到期丙不能还款则由新雨公司负责清偿,该银行接受了保函且未提出异议。 甲知悉上述情况后,向乙提议召开一次股东会以解决问题,乙以业务太忙为由迟迟未答应开会。 公司成立三年,一次红利也未分过,目前亏损严重。甲向乙提出解散公司,但乙不同意。甲决定转让股权,退出公司,但一时未找到受让人。 问题: 1.白云公司如想通过诉讼解决与东风公司之间的纠纷,应如何提出诉讼请求? 2.白云公司如想实现股权质权,需要证明哪些事实? 3.针对乙将新雨公司的房屋低价出租给东风公司的行为,甲可以采取什么法律措施? 4.乙以新雨公司的名义单方向某银行出具的保函的性质和效力如何?为什么? 5.针对乙不同意解散公司和甲退出公司又找不到受让人的情况,甲可采取什么法律对策? 答案: 1、(1)请求东风公司清偿货款本金与利息; (2)请求东风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2019年司法考试《商法》第一阶段复习精华笔记.doc

实用文案 第一章商法是什么 一、商法的概念 商法,也称商事法,是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商法的调整对象 商法的调整对象是商事关系。商事关系的特点:1、商事关系是平等的商事主体间的社会关系。 2 、商事关系是商事主体基于营利的动机而建立的。3、商事关系仅发生于持续的营业之中。 三、商法的渊源和体系 我国商法的渊源主要包括: 1、法律 2 、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3 、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4、立法与司法解释5、商事自治规则 第二章商法的特征和原则 一、商法的特征 1、商法调整行为的营利性 2 、商法调整对象的特定性 3 、商法规范较强的技术性和易变性4、商法的公法性5、商法的国际性 二、商法的原则 1、商主体法定原则——商主体类型法定、内容法定、商主体公示法定 2 、公平交易原则 3、交易简便、迅捷原则 4 、鼓励交易原则 5 、交易明确、安全原则 商法与民法、经济法的区别 (1)从历史条件来看,产生的时代背景不同。民法产生于古代简单商品经济,商法产生于近代自由竟争 经济,而经济法则产生于现代市场经济。(2) 从调整对象来看,民法既调整财产关系也调整人身关系,经济 法调整的是国家在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调控过程中形成的经济关系,而商法调整的则是商事主体在商事活 动过程中形成的商事关系。 (3) 从法律性质来看,民法具有私法性质,经济法具有公法性质,而商法则具有 私法公法化性质。(4) 从规范着眼点来看,民法规范偏重于伦理性,经济法规范偏重于管理性,而商法规范 则偏重于技术性。(5) 从价值取向来看,民法以公民个人利益为本位,经济法以国家利益为本位,而商法则 以商事组织为本位。(6) 调节机制上,民法以意思自治为调节机制,经济法以宏观间接管理为调节机制,商 法采用营利性调节机制;(7) 从立法原则来看,民法以任意性为主,经济法以强制性为主,而商法则实行强制性和任意性相结合的原则。 (8) 从形成过程来看,民法在某些情况下有习惯法和成文法之分,经济法的形成 完全与习惯法无关,而商事习惯法在商法的演变过程中则发挥了重大的作用。(9)从稳定性来看,民法规范相对来说要稳定得多,经济法规范的修订最为频繁,而商法规范的修订则比较频繁。(10) 从适用范围来看,民法的区域性、民族性较强,经济法的目标性较强,而商法的国际性则较强。 第三章商事主体

最新2019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二真题试卷及解析(1)

2019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二真题试卷及解析(1) 试卷二试题及解析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本部分含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甲给机场打电话谎称“3架飞机上有炸弹”,机场立即紧急疏散乘客,对飞机进行地毯式安检,3小时后才恢复正常航班秩序.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为维护社会稳定,无论甲的行为是否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都应追究甲的刑事责任 B.为防范危害航空安全行为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应以危害公共安全相关犯罪判处甲死刑 C.从事实和法律出发,甲的行为符合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犯罪构成,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D.对于散布虚假信息,危及航空安全,造成国内国际重大影响的案件,可突破司法程序规定,以高效办案取信社会 【答案】C 【解析】依据刑法第291条之一的规定,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成立此罪.甲谎称机场有炸弹(爆炸信息)而迫使机场紧急疏散的,严重扰乱了机场的社会秩序,应该成立编造、 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2.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罪刑法定原则的关系有以下观点: ①罪刑法定的思想基础是民主主义与尊重人权主义,具备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属性 ②罪刑法定既约束司法者,也约束立法者,符合依法治国理念的基本要求 ③罪刑法定的核心是限制国家机关权力,保障国民自由,与执法为民的理念相一致 ④罪刑法定是依法治国理念在刑法领域的具体表现 关于上述观点的正误,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第①句正确,第②③④句错误 B.第①③句正确,第②④句错误 C.第①②③句正确,第④句错误 D.第①②③④句均正确 【答案】D 【解析】考点是罪刑法定的基本原理.罪刑法定原则来自于1215年英国大宪章和1628年英国权利请愿书中限制王权的部分,天然地是为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国民自由而出现.罪刑法定原则的传统思想基础是三权分立和心理强制说,现代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基础是立 法权为民选代表所有并要求反映国民的意思的民主主义,和法律不得惩罚未经宣告为违法的行为的尊重人权主义.罪刑法定原则主要是对司法者的限制,但是实质的罪刑法定原则要求立法具有明确性以保障公民的行动自由,从而体现对立法者的约束.罪刑法定是现代法 治国的基本宪政原则,体现的是法治在形式领域的要求.因此,四句话表达的内容都是正确的.

司法考试商法案例分析题练习

司法考试商法案例分析题练习 2017司法考试商法案例分析题练习 案例分析 宏图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20万元,有股东5人,刘某、关某,张某和赵某是自然人股东,各持有公司2万元的股份,甲企业是法 人股东,持有公司12万元的股份。刘某欲将股份转让给乙企业,刘 某书面通知关某、张某、赵某和甲企业,关某不同意刘某将股份转 让给乙企业,张某、赵某同意刘某转让,甲企业收到刘某的书面通 知后迟迟不作出答复,直至两个月后通知刘某不同意转让。张某、 赵某都向刘某主张优先购买权,但是购买的比例协商不成。张某和 赵某提出的购买条件低于乙企业,甲企业拒绝购买刘某的股份,刘 某遂将股份转让给乙企业。关某坚决反对刘某将股份转让给乙企业,刘某将股份转让给乙企业后,关某要求公司购买自己的股份,公司 拒绝购买,关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购买自己的股份、法院判 决关某败诉。张某决定出国定居,在未经其他股东同意的情况下将 自己的股份转让给乙企业。公司后来经股东会决议将注册资本降低 至8万元,并且办理了变更登记。由于公司经营困难,关某、赵某 和甲企业均将股份转让给乙企业。 根据《公司法》,回答下列问题: 1.刘某是否有权转让自己的股份?为什么? 正确答案: 答案: 刘某有权转让自己的股份。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转让股权的股 东应当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答 复的,视为同意转让。本题中刘某书面通知了其他股东,甲企业收

到书面通知后30日内未答复,应视为同意转让,张某和赵某也同意 转让,4个股东中有3个同意转让,已超过半数,所以刘某有权转 让股份。 2.张某和赵某如果行使优先购买权,应各购买刘某多少股份?刘 某能否有权将股份转让给乙企业?为什么? 正确答案: 答案: 张某和赵某如果行使优先购买权,应各自购买刘某1万元的股份。刘某有权将股份转让给乙企业。《公司法》第72条第3款规定,两 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 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本题中股东 张某和赵某均主张优先购买权,协商购买比例不成,应当按照转让 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张某和赵某的出资各占注册资 本总额的10%,他们相互之间的出资比例是1:1,所以应各购买刘某50%的股份,即1万元股份。根据该款规定,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 有优先购买权,本题中张某和赵某提出的购买条件低于乙企业,所 以刘某有权将股份转让给乙企业。 3.法院判决关某败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正确答案: 答案: 法院判决关某败诉符合法律规定。《公司法》第75条规定,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 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①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 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②公 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③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 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 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 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 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条规定了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收购其股

司法考试商法讲义:外商投资企业法

司法考试商法讲义:外商投资企业法 司法考试商法讲义:外商投资企业法。为了让大家更好地迎接2014年司法考试,法律教育网的小编为大家编辑整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对大家的复习有所帮助,正所谓“良好的开端是成功的一半”,大家必须重视基础阶段的复习,务必夯实好基础知识点。 精彩链接: 司法考试商法讲义:个人独资企业法 司法考试商法讲义:合伙企业法 司法考试商法讲义:公司法 司考商法知识点:有限合伙企业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特征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中国合营者与外国合营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并按投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及亏损的企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有以下特征: (1)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股东中,外方合营者包括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中方合营者则为中国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不包括中国公民个人。 (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作为股东的中外合营各方以认缴出资额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3)中外各方依照注册资本比例分享利润,分担亏损,回收投资。 (4)合资企业不设股东会,其最高权力机构为董事会,董事会成员由合营各方按投资比例协商分配,并载明于合营企业合同和章程。

2.合资企业的三个法律文件 (1)合资企业协议,合资企业合同,合资企业章程,合资企业协议与合资企业合同有抵触时,以合资企业合同为准。 (2)有关合资企业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执行及其争议的解决,均应当适用中国的法律。既适用合同法,也适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后者优先。 (3)合资企业合同经审批机关批准才能生效(注意,未经批准不生效,而不是无效)。补充协议构成重大或实质性变更的,也须批准生效。 (4)申请时递交的申请文件必须用中文书写,其余文件如合同、章程等可以同时用外文书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发生纠纷,董事会不能协商解决时,由中国仲裁机构进行调解或仲裁,也可由合营各方协议在其它仲裁机构仲裁。 3.设立合资企业的审批机关:商务部审批,或者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报商务部备案。 4.设立合资企业的登记。合资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即为该合资企业的成立日期。 5.组织形式为有限公司,性质为中国法人。合营各方对合营企业的责任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合营各方按注册资本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6.注册资本 (1)它是合营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合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一般应当以人民币表示,也可以用合营各方约定的外币表示。 (2)合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在该企业合资期内不得减少。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发生变化而确需减少的(注册资本的增加或减少)应由合资企业董事会会议决议,并且是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向原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3)在合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资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

司法考试2020商法复习要点:背书转让

司法考试2020商法复习要点:背书转让 背书转让 1.概念 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转让效力;担保效力;证明效力。 (1)背书转让无需票据债务人同意,代替债权通知。 实际上属于债权让与。 (2)背书转让的转让人不退出票据关系。 (3)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 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 依次前后衔接。 (4)以背书转让的汇票,后手应当对其直接前手背书的真实性负责。 (5)空白背书: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 法律效力。 持票人可以推定为合法的被背书人。 2.转让背书-特殊转让背书 (1)限制背书(禁转背书)(F27、F34) 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该第三人不得向原背书人行使追索权。

A.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委托收款”、“质押”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委托收款或者质押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票据责任,但不影响出票人、承兑人以及原背书人之前手的票据责任。 B.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以此票据进行贴现、质押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不得转让(只是丁不得向乙追索而已) 甲——乙(背书人)——丙——丁 乙是该原因关系的受害人。 【例题·多选题】甲公司在与乙公司交易中获得由乙公司签发的面额50万元的汇票一张,付款人为丙银行。甲公司向丁某购买了一批货物,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丁某以支付货款,并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后丁某又将此汇票背书给戊某。如戊某在向丙银行提示承兑时遭拒绝,戊某可向谁行使追索权?()(2009-3-77) A.丁某 B.乙公司 C.甲公司 D.丙银行 [正确答案]A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限制背书。背书人记载不得转让,其后手的被背书人可向该写字的背书人以外的其他前手追索。 【例题·单选题】若原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时,下列表述中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若持票人将此票据再行背书转让,该背书行为无效 B.在特定条件下,持票人可以将此票据再行背书转让 C.若持票人再行背书转让,原背书人对现持票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2019年国家司法考试的考点和方法

2019年国家司法考试的考点和方法 导语:思想品德中考各类题型的答题方法,掌握各类政治中考题的 答题方法,也是相当关键的一步。提升成绩关键在于我们对教材知识 的把握,但如果不做一定数量的模拟试题,不注重解题方法的训练, 也很难取得理想成绩。2017年###为您提供优质的模拟考题,一举取得优异 的好成绩!!! 2017司法考试法理学考点预习:法律解释的方法 法律解释的方法是法律人在实行法律解释时所必须遵循的特定法律共 同体所公认的规则和原则。这些规则和原则不是特定国家的法律所规定,而是约定俗成的,是特定法律共同体的法律人必须遵循的既定的 前提。对于法律解释的方法,民法法系和普通法系的国家的概括和表 述是不同的。虽然如此,法律解释的方法大体上能够被归纳为:文义 解释、立法者的目的解释、历史解释、比较解释、体系解释、客观目 的解释等几种方法。 文义解释,也称语法解释、文法解释、文理解释。这是指按照日常的、一般的或法律的语言使用方式清晰地描述制定法的某个条款的内容。 这种方法要求解释者必须对语言使用方式或规则的有效性实行证成。 文义解释的特点是将解释的焦点集中在语言上,而不顾及根据语言解 释出的结果是否公正、合理。 立法者的目的解释,又被称为主观目的解释,是指根据参与立法的人 的意志或立法资料揭示某个法律规定的含义,或者说将对某个法律规 定的解释建立在参与立法的人的意志或立法资料的基础之上。这种方 法要求解释者对立法者的目的或意图实行证成。而要完成这个任务, 解释者必须要以一定的立法资料如会议记录、委员会的报告等为根据。 历史解释是指依据正在讨论的法律问题的历史事实对某个法律规定实 行解释。它的具体内容是:第一,正在讨论的法律问题的特定解决方

2019司考商法大纲-16页精选文档

2019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商法 第一章公司法 第一节公司法概述 基本要求: 了解:公司的概念和特征,公司的种类,公司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理解:公司的独立财产与独立责任,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立法规定与意义,公司法强制性和任意性的关系及其立法体现。 熟悉并能够运用:公司基本原理在分析和解决公司实务问题中的适用。 考试内容: 公司的概念和特征(公司概念公司的营利性公司的独立财产公司的独立责任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公司的种类(公司的不同分类标准及其意义人合公司与资合公司本公司与分公司母公司与子公司) 公司法的强制性与任意性公司法的基本原则(鼓励投资公司自治公司及利益相关者保护股东平等权利制衡股东有限责任公司社会责任) 第三节公司的股东 基本要求: 了解:股东的概念,股东权利的类型,特别股东的特别义务,实际控制人的义务。 理解:股东代表诉讼的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 考试内容: 股东的概念(自然人股东法人股东国家股东股东资格的取得与确认) 股东的权利(股东权利的原则股东权利的特征股东权利的类型股东权利的内容利害关系股东表决权的排除) 股东的义务(股东的一般义务控股股东的特别义务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义务) 名义股东与实际股东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股东代表诉讼的概念和特点股东代表诉讼的当事人股东代表诉讼可诉行为的范围股东代表诉讼的程序和法律后果) 第四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基本要求: 了解: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理解: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忠诚义务和勤勉义务的具体要求和违反此种义务的行为后果。 考试内容: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任职资格的禁止性规定违反任职资格禁止性规定的后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忠诚义务勤勉义务禁止性行为违反禁止性行为所得收入的归属)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赔偿责任对股东的司法救济) 第五节公司的财务与会计制度 基本要求: 了解: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的基本要求。

法考《商法》复习题集(第775篇)

2019年国家法考《商法》职业资格考前练习 一、单选题 1.李文、赵丹和邱声准备设立一家有限合伙企业,李文、赵丹作为普通合伙人,邱声作为有限合伙人。现咨询律师,律师给出的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哪一项? A、邱声不能以劳务进行出资,但是合伙协议可以另作约定 B、如果张良想作为普通合伙人加入企业只需经李文、赵丹同意即可 C、邱声向他人转让出资份额,李文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 D、邱声的债权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其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不需要经过李文同意,但是李文有优先购买权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2章>第8节>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 【答案】:D 【解析】: ①《合伙企业法》第64条第2款规定,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合伙企业法》并没有规定合伙协议可以另作约定,故A选项错误,不当选。 ②《合伙企业法》第三章“有限合伙企业”中并未明确规定普通合伙人入伙时是需要经全体普通合伙人一致同意还是需要经过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包括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但是《合伙企业法》第60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法第二章第一节至第五节关于普通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的规定。而《合伙企业法》第43条第1款规定,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 2.彭兵是一家(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依公司章程规定,其任期于2017年3月届满。由于股东间的矛盾,公司未能按期改选出新一届董事会。此后对于公司内部管理,董事问彼此推诿,彭兵也无心公司事务,使得公司随后的一项投资失败,损失100万元。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7年卷三26题,单选) A、因已届期,彭兵已不再是公司的董事长 B、虽已届期,董事会成员仍须履行董事职务 C、就公司100万元损失,彭兵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D、对彭兵的行为,公司股东有权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1章>第11节>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答案】:B 【解析】: 本题考查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董事会)。

2019年法考总计划

2019年法考总计划 01.总体时间问题 法考一共有8个科目,刑法、民法、刑诉、民诉、行政、理论、三国、商经(主观题不算),每个科目需要过3轮左右才算稳当(一轮时间[100%]=听课[50%]+做题[30%]+回顾[10%]+笔记[10%]+错题[10%]),每个科目第1轮大致需要45个小时左右,第2轮30小时左右,第3轮25小时左右,因此,每个科目100小时算走完。也就是说,加上主观题,加上备考期间有事耽误,需要大概800-1000个小时来准备法考才算是比较稳当的! 02.时间最少的准备 就算效率比较高,800小时搞定3轮,每年考试大致在9月中旬,我现在写这个是11月中旬,到明年9月还有10x30=300天800÷300=2.7小时,也就是说,从现在开始,你可以每天花3个小时的时间来学习,每天4个小时更好!后面开始的同学也可以算一下,自己轮数和每天安排的时间问题!实在不行,就只能看2轮。 03.课程/老师选择的问题 建议看我写的名师推荐文章。(扫描下方二维码即可查看) 整体计划 - WHOLE - 01.计划说明 (1)年度计划只是一个大概计划,精确的计划还是建议看更为具体的科目计划。(2)没有人可以完完全全地跟上计划,所以计划一定要考虑到调节时间的问题。(3)做每件事的安排,都要给自己一点不安排任务的应急时间。我们只能预测事情怎么发展,但不能预知!大半年的时间,尽量留足半个月以上的时间来做灵活调配。 (4)个人计划可以直接根据我这个计划来制定,做一些微调就行了。计划安排的是标准的每天学习4个小时,有什么问题的话可以在群里问我下一步怎么走。千万别让我给你写个人计划,自己的情况自己最了解,所以加油吧! (5)计划随时都可能会有变化,所以计划这个只是一个参考。后期我会发一些科目学习计划,以科目计划为准,内容详细,每个阶段要注意什么,我都会写在科目计划里面! 注意 总的来讲,学的好的考生多看少听课,学的不好的考生多听+多看! 每月计划

2019年国家司法考试90个必备知识点汇总

2019年国家司法考试90个必备知识点汇总 1. 简述非法人团体的特征。 在一般意义上非法人团体可以归纳出以下几个特征: (1)团体之人合性:非法人团体是稳定的人合组织; (2)地位之主体性:非法人团体是独立的民事主体; (3)责任之特殊性:非法人团体是不能完全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体。 2.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宪法的作用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 答: (1)保障国家权力有序运行,规范和制约国家权力: (2)确认和保障公民基本权利: (3)调整国家最重要的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 3. 什么是有限合伙?它有哪些特征? 概念:是指由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合伙人和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普通 合伙人共同组成的合伙。 特征:有限责任和无限责任相结合;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4. 民事权利以其作用可以划分为几类? 依民事权利的作用,可以将民事权利划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与抗辩权。(1)支配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权利客体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 (2)请求权:是请求他人为一定给付的权利。请求权有可以分为渡请求权和非独立请求权。 (3)形成权:形成权为依照权利人单方的以斯表示即可是既存的法律关系发生 变动的权利。 (4)抗辩权:是能够阻止请求权的权利,即对请求权的反对权,其目的在于永 久地或暂时地阻止请求权的实施或使请求权减弱。 5. 什么是请求权的竞合与聚合? 请求权的竞合,指同一法律事实,依据不同的规范基础,会产生以同一给付为目的的数个请求权的并存,当事人可选择行使,其中一个请求权因目的达到而消灭时,其他请求权也因目的达到而消灭,但不能同时行使。 请求权的聚合,指同一法律事实同时引起多个请求权,其要求给付的内容各不相同,并且可以同时主张。 6. 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有哪些情况? 综合《民法通则》及《合同法》,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有以下类型: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为的并非纯获利益的行为; (2)代理权欠缺的行为; (3)处分权欠缺的民事行为。

司法考试商法讲义:公司法

司法考试商法讲义:公司法 司法考试商法讲义:公司法。2014年司法考试复习已经开始,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公司法的讲义,希望能够对考生的复习有所帮助。 精彩链接: 司考商法知识点:股份有限公司 司考商法知识点: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 司考商法知识点:保险合同分类 2014年司法考试商法:合伙人责任承担 一、公司概述 1.公司的概念 公司是指股东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2.公司的特征 (1)公司具有法人资格:独立财产,独立责任,独立人格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公司独立责任和股东有限责任的例外。 (2)社团性:两个以上成员,组织体 (3)营利性 3.公司的分类 (1)以公司股东的责任范围为标准分类,可将公司分为无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股份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

(2)以股份转让方式为标准分类,可将公司分为封闭式公司与开放式公司。 (3)以公司的信用基础为标准分类,可将公司分为人合公司与资合公司以及人合兼资合公司。 (4)以公司之间的关系为标准分类,可将公司分为本公司与分公司、母公司与子公司。 (5)以公司的国籍为标准分类,可将公司分为本国公司、外国公司和跨国公司。 4.公司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1)权利能力:起止时间;性质;目的范围(记载于公司章程并登记)。 (2)行为能力:与权利能力具有一致性;通过公司的法人机关来形成和表示;对外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来实施。 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公司法定代表人,根据章程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订立合同,属于表见代表行为,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3)转投资和对外担保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该股东或者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上述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5.公司设立

国际商法 笔记

国际商法笔记 第一章绪论 第一节国际商法的概念和渊源 §1、国际商法的概念 国际商法:指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国际商法与国际经济法区别: 国际商事法的主体仅限于各国的商人及各种商事组织,不包括国家、国际组织;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广泛,包括国家及经济组织。 §2、国际商法的渊源 国际(商务)条约 渊源国际惯例:国际经济法主体重复类似的行为而上升为对其具有拘束力的规范 国内法(实体法、程序法、冲突法) 第二节大陆法系的概念及其主要特征 §1、大陆法系的概念及其分布范围 大陆法系的概念:指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的总称。 别称:法典法系(code family)、民法法系(civil law family) 分布范围:非常广泛,其特点是以欧洲大陆为中心,遍布世界各地。 §2、大陆法系的特点 ① 强调成文法的作用、它在结构上强调法律的系统化、归类化、法典化和逻辑性 ② 把全部法律区分为公法和私法两大部分(乌尔比安) ③进行大规模的法典编纂工作,典型是1804年《法国民法典》(司法判例不是渊源,是对法律的注释) ④ 全面地直接地受到罗马法影响的结果 §3、大陆法系各国的法院组织 共性:法院的层次基本相同;各国除普通法院以外,都有一些专门法院与普通法院同时并存 第三节普通法系的概念和特征 §1、普通法系的概念 概念:指英国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它以普通法为基础的,与民法法系相比较而存在的一种法律制度。 包括普通法、衡平法和制定法 美国法自19世纪后期起,就离开英国法律独立发展 §2、普通法系的分布范围 南非、菲律宾、斯里兰卡原是大陆法系,后受英美法影响。 §3、英国的法律制度 §3.1英国法的特点:①分为普通法与衡平法二元结构②重视程序法③成文法要通过判例才能起作用 1、救济方法普:①金钱赔偿②返还财产(前者为主);衡:①实际履行②紧令 普通法与2、诉讼程序普:陪审团,口头询问答辩;衡:不设陪审团,书面审理 衡平法的3、法院组织系统:建立统一法院体系,衡平优先;Queen’s bench(普)Chancery 区别(衡)Now,确定那个法院管辖时,以哪个适合用哪个为准 4、法律术语Suit, Interests, Decree, Compensation §3.2英国的法院组织 §3.3英国法的渊源:判例法、成文法、习惯 先例约束力的原则:①上议院的判例约束各级(除其本身)②上诉法院的判例约束下级及本身③高级法院各庭判例约束下级,说服同级④有些法院需遵循其以前判例 总结:只有上诉法院、高级法院和上议院的判决才能构成先例 成文法需经法院判例加以解释才能适用 §4、美国的法律制度 §4.1美国法的结构 主要特点是分为联邦法与州法两大部分,各州的立法权是原则,联邦的立法权属于例外,但联邦法律效力高于州法律 不存在所谓“总的联邦普通法”,除联邦国会法律所管辖的事项外,应适用州法。而州法应当包括州的成文法和判例法。纯粹属于联邦立法范围可发展联邦普通法。 §4.2美国的法院组织 联邦法院(可受理一审):①地区法院②上诉法院③美国最高法院 美国最高法院在设计国际法和一方当事人为州的案件中作为第一审法院,并作为对州最高法院判决后上诉案件的第二审法院 州法院:分为第一审法院和上诉审法院,包括州的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 联邦法院与州法院的管辖权:

国家司法考试《商法》大纲

国家司法考试《商法》大纲 第三节公司的股东 基本要求: 了解:股东的概念,股东权利的类型,特别股东的特别义务,实际控制人的义务。 理解:股东代表诉讼的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 考试内容: 股东的概念(自然人股东法人股东国家股东股东资格的取得与确认)股东的权利(股东权利的原则股东权利的特征股东权利的类型股东权利的内容利害关系股东表决权的排除)股东的义务(股东的一般义务控股股东的特别义务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义务)名义股东与实际股东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股东代表诉讼的概念和特点股东代表诉讼的当事人股东代表诉讼可诉行为的范围股东代表诉讼的程序和法律后果) 第四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基本要求: 了解: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理解:董事、监事、髙级管理人员忠诚义务和勤勉义务的具体要求和违反此种义务的行为后果。 考试内容: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任职资格的禁止性规定违反任职资格禁止性规定的后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忠诚义务勤勉义务禁止性行为违反禁止性行为所得收入的归属)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赔偿责任对股东的司法救济)

第五节公司的财务与会计制度 基本要求: 了解: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的基本要求。 理解:公司收益分配制度的原理和规定,并能够对公司的分配行为的合法性作出分析判断。 考试内容: 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的依据会计事务所的聘请与解聘公司的收益 分配制度(公司法对公司收益分配制度的强制性规定公司收益分配顺序股东利润的分配) 第六节公司债券 基本要求: 了解:公司债券制度的一般原理和规定。 理解:公司债券与股票的联系和区别,债券发行行为的合法性判断。 考试内容: 公司债券的特征公司债券与公司股票的区别公司债券的发行 (债券发行的核准制发行主体发行条件发行程序债券发行承销协议)公司债券的转让(转让的方式转让的场所记名债券的转让无记名债券的转让)第七节公司的变更、合并与分立 基本要求: 了解:公司变更的概念,公司合并和分立的种类。 理解:不同形式的公司合并、分立的相互区别。 熟悉并能够运用:公司合并、分立的程序要求和法律后果,并对实践中公司合并、分立的法律效力等问题作出分析认定。 考试内容:

司法考试商法讲义:合伙企业法

司法考试商法讲义:合伙企业法 司法考试商法讲义: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法是司法考试商法的重要考点,考生应当重点复习。法律教育网的小编整理了合伙企业法的名师讲义,供考生复习参考。 精彩链接: 司法考试商法讲义:公司法 司考商法知识点:公司的分类 2014年司法考试商法:合伙事务执行 2014年司法考试商法:债务清偿 一、合伙制度概述 1.合伙的概念 合伙的概念既可以从法律行为的角度给出,也可以从组织形态的角度给出。就法律行为的角度而言,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的协议;就组织的角度而言,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的企业组织形态,属于非法人组织。 2.合伙的特征(与公司对比) (1)共同出资 (2)共同经营 (3)共负盈亏,共担风险,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4)合伙协议是合伙得以成立的法律基础 3.合伙的分类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二、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 1.有符合要求的合伙人 (1)关于合伙人的人数。合伙人数应不少于2人。 (2)关于合伙人的行为能力。合伙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成为合伙企业设立时的创始合伙人;第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且只能成为有限合伙人,而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 (3)关于合伙人的职业禁止。 (4)关于合伙人的种类: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5)普通合伙人的资格限制。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2.有合伙协议 3.有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无最低注册资本要求。 形式更加多样,如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劳务等。 合伙人违反出资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 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可是使用“公司”,但不得使用"有限责任"。 5.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司考笔记

民事诉讼法2019/8/28 6:15:00 1个案例半个小时,读题不超过5分钟,时间不能失控。 答全面,几个问题,可以寻求几种法律救济途径。(违约,侵权) 请指出一审法院的错误,请指出一审法院的问题----挑毛病,找错误,阐述理由 请评价一审法院的做法,请对一审法院的做法进行评价----对错两个方面,阐述理由 问什么答什么: …是否正确---正确,不正确 …能否---可以,不可以 理由: 法条是答案,结论,阐述法条(写明根据多少条,哪个法律文件),回到案件。 理论是答案,结论,阐述理论概念,回到案件。 制度条件是答案,(是否构成反诉?),结论,用什么条件写什么,不都写,回到案件。 执行和解的司法解释。 前一步错误,后一步不受前一步影响。 针对题目中,案件中所对应的理由进行分析回答,不是全把法条照搬。 案例一: 必要共同诉讼人包括:共同原告共同被告 必要共同诉讼人和第三人的区别:看是否支持现有的法律关系,还是与原被告的地位均冲突;诉讼标的是否同一等。 救济:必要共同诉讼人,未参诉,可以直接申请再审; 有独三,未参诉,第三人撤销之诉,或提执行异议被驳回后,申请再审。 案例二: 法院驳回起诉是否正确?---- 是否应当受理?---是否符合起诉条件---原告是否适格---确认之诉---原告是否有确认利益--- 确认之诉是否应当受理?---确认之诉,有确认利益。 三个方面: 1.对象是否妥当:原告与被告具有现存的法律关系 2.目的是否妥当:可以使受损的权益获得救济,消除现在可能存在的危险(有意义) 3.手段是否妥当:无法通过变更之诉、给付之诉救济 确认之诉、变更之诉的本质区别: 确认之诉:看确认利益是否存在 变更之诉:看法定性,法律上、程序上是否法定,是否存在错误

2019国家司法考试真题及解析

2019国家司法考试真题及解析 司法考试真题及解析(一)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本部分含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对此,下列哪一理解是正确的? A.从实际出发不能因循守旧、墨守成规,法治建设可适当超越社会发展阶段 B.全面依法治国的制度基础是中华法系,实践基础是中国传统社会的治理经验 C.从中国实际出发不等于“关起门来搞法治”,应移植外国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 D.从实际出发要求凸显法治的中国特色,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体系和制度 【知识点】依法治国 【答案】D 2.推进依法行政、转变政府职能要求健全透明预算制度。修改后的《预 算法》规定,经本级人大或者常委会批准的政府预算、预算调整和决算,应及时向社会公开,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也应向社会公开。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依法行政要求对不适应法治政府建设需要的法律及时进行修改和

废止 B.透明预算制度有利于避免财政预算的部门化倾向 C.立法对政府职能转变具有规范作用,能为法治政府建设扫清障碍 D.立法要适应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但立法总是滞后于改革措施 【知识点】全透明预算制度 【答案】D 3.某市建立并推行“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将其作为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的前置程序。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有利于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和正当性 B.是健全依法决策的重要措施 C.是以法治方式推动发展的一种表现 D.可以代替公众参与和集体讨论 【知识点】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 【答案】D 4.梁某欲将儿子转到离家较近的学校上小学,学校要求其提供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梁某找到户籍地派出所,民警告之,公安机关已不再出具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等18类证明。考虑到梁某的难处,民警仍出具了证明,并附言一句:“请问学校,难道父母有犯罪记录,就可以剥夺小孩读书的权利吗?”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公安机关不再出具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将减损公民合法权益 B.民警的附言客观上起到了普法作用,符合“谁执法谁普法”的要求 C.派出所对学校的要求提出质疑,不符合文明执法的要求

商法知识点整理

名词解释: ·商主体:又称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能够依法律规定参与商事法律关系,以自己的名义直接从事商事行为,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包括个人和组织。 ·商法:是指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在其商行为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即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商法的原则:维护企业自由原则;提高交易效率原则;确保交易安全原则;维护交易公平原则。 ·商法的特征:商法调整行为的营利性特征;商法调整对象的特定性;确认企业维持原则;交易迅捷,安全保障;组织法与行为法监管法相结合;公法性;国际性;。 ·变更登记:指商事登记机关对已成立之商主体,因其自身情况发生变化,变更已登记事项的法律行为。·注销登记:指登记机关依法对被终止经营的商主体,收缴营业执照.公章.撤销其登记注册号,取消其商主体资格或经营权的法律行为。 ·一人公司: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累积投票制:累积投票制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债权人会议:是在破产程序进行中,为便于全体债权人参与破产程序以实现其破产程序参与权,维护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由全体登记在册地债权人组成的表达债权人意志和统一债权人行动的议事机构。·破产别除权:指在破产程序开始之前,就债务人的特定财产设定了担保物权或者存在有其他特别优先权的,于债权人宣告破产后,权利人享有就该特定财产不依照破产清算程序而优先获得清偿和满足的权利。·商号的法律特征:商号仅是一个名称,不是法律上权利义务的承担者,不等于承担权利义务的行为人;商号是商主体用于代表自己的名称,依附于商主体,是商主体相互区分的外在标志;是商主体的商事名称,只有商主体在从事商行为时才可以使用这一名称。 ·公司:是指由股东出资组成的,从事盈利性经济活动的企业法人。 公司具有特征:营利性,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经营组织;社团性,公司作为社团法人应为人的结合,其股东和股权具有多元性;法人性,公司必须依法设立,有独立财产,能够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特征:股东人数的限制性;股东责任的有限性;股东出资的非股份性;公司资本的封闭性;公司组织的简便性;资合与人合的统一性。 ·股份有限公司与其他公司类型相比较具有的特征:股东责任的有限性;股东出资的股份性;公司股票的流通性;公司财产的独立性。 ·发起设立:(有限公司)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募集设立:(股份公司)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重规定的其他人员。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以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发起人的责任:在公司成立的场合,发起人有资本充实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在公司不成立的场合,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和对已收股款负返还的连带责任。 ·清算人的义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破产:是指债务人不能以其全部财产清偿到期债务,又未能与债权人达成减免或迟延偿还债务的协议,经法院审理,强制执行其全部财产,使债权公平受偿,其余无力偿还的则予免除的法律制度。 破产法:是指调整破产债权人和债务人、法院、管理人以及其他破产参加人相互之间在破产过程中所发生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破产申请:是指破产申请人向法院请求受理破产案件,适用破产程序,宣告破产的意思表示。 债务人财产: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此后至破产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 和解:是指具备破产原因的债务人,为避免破产清算,与债权人团体达成以让步方法了解债务的协议,并经法院认可后生效的法律程序。 破产宣告:是指法院认定债务人已具备破产事由,并宣告其破产的司法行为。 别除权: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公司合并:是指两个以上公司订立合并契约或通过其他形式依照法律程序归并为一个公司的行为。 公司分立:是指一个公司依法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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