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041-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国发[1987]31号

W041-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国发[1987]31号
W041-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国发[1987]3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

理办法》

(1987 年 4 月 15 日国务院发布,自 1987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维护国家和消费者的利益,保护人民健康和生命、财产的安全,加强对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强制检定是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所属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对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并列入本办法所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计量器具实行定点定期检定。

进行强制检定工作及使用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强制检定工作统一实施监督管理,并按照经济合理、就地就近的原则,指定所属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任务。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所属计量检定机构,为实施国家强制检定所需要的计量标准和检定设施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配备。

第五条使用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规定将其使用的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登记造册,报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备案,并向其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第六条强制检定的周期,由执行强制检定的计量检定机构根据计量检定规程确定。

第七条属于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检定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

第八条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对各种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作出检定期限的规定。执行强制检定工作的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按时完成检定。

第九条执行强制检定的机构对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发给国家统一规定的检定证书、检定合格证或者在计量器具上加盖检定合格印;对检定不合格的,发给检定结果通知书或者注销原检定合格印、证。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按照有利于管理、方便生产和使用的原则,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可以授权有关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在规定的范围内执行强制检定工作。

第十一条被授权执行强制检定任务的机构,其相应的计量标准,应当接受计量基准或者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检定;执行强制检定的人员,必须经授权单位考核合格;授权单位应当对其检定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被授权执行强制检定任务的机构,成为计量纠纷中当事人一方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对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使用加强管理,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保证按照周期进行检定。

第十四条使用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计量监督、管理人员和执行强制检定工作的计量检定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执行强制检定工作的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拖延检定期限的,应当按照送检单位的要求,及时安排检定,并免收检定费。

第十六条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制定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明细目录。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 1987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

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

下列工作计量器具,凡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的,实行强制检定:

1.尺

2.面积计

3.玻璃液体温度计

4.体温计

5.石油闪点温度计

6.谷物水分测定仪 7.热量计

8.砝码

9.天平

10.秤

11.定量包装机

12.轨道衡

13.容重器

14.计量罐、计量罐车 15.燃油加油机

16.液体量提

17.食用油售油器 18.酒精计

19.密度计

20.糖量计

21.乳汁计

22.煤气表

23.水表

24.流量计

25.压力表

26.血压计

27.眼压计

28.汽车里程表

29.出租汽车里程计价表

30.测速仪

31.测振仪

32.电度表

33.测量互感器

34.绝缘电阻、接地电阻测量仪

35.场强计

36.心、脑电图仪

37.照射量计(含医用辐射源)

38.电离辐射防护仪

39.活度计

40.激光能量、功率计(含医用激光源) 41.超声功率计(含医用超声源) 42.声级计

43.听力计

44.有害气体分析仪

45.酸度计

46.瓦斯计

47.测汞仪

48.火焰光度计

49.分光光度计

50.比色计

51.烟尘、粉尘测量仪

52.水质污染监测仪

53.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器

54.血球计数器

55.屈光度计

《化学工业计量器具分级管理办法》解释

1988年10月10日,化学工业部、国家技术监督局联合发布《化学工业计量器具分级管理办法》(试行),对计量器具按A、B、C三级分级进行管理。目前很多企业对压力表也是实行分级管理。一般企业的风险性低于化工企业,因此可以参照上述方法,来判定一般企业的压力表检定是否符合规定。 第一部分A类压力表 一、A类计量器具等同于强检计量器具 (一) A级计量器具的定义 根据《化学工业计量器具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的规定,A级计量器具所包含的器具如下: 1.企业事业单位的最高标准器。 2.经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认证授权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 3.《计量法》规定的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环境监测、医疗卫生方面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 4.统一量值的标准物质。 (二)强检计量器具的定义 1985年9月6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三)小结 从定义上看,A级计量器具和强检计量器具的的定义是近似,而从计量器具的内容上看,包含了院承压设备所涉及的强制性检验计量器具。 二、A类压力表所包含的内容 压力表属于计量器具的一种,A类压力表即强检压力表。根据国务院1987年4月15日 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和国家计量局1987 年5 月28 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都规定将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的压力表实施强制检定,包括压力表、风压表和氧气表。 1991年8月6日,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实施检定的有关规 定(试行)》,对压力表(含压力表、风压表和氧气表)强制检定范围做了明确的规定。 1、用于安全防护的压力表需强制检定。包括以下7类: a、锅炉主气缸和给水压力部位的测量; b、固定式空压机风仓及总管压力的测量; c、发电机、气轮机油压及机车压力的测量; d、医用高压灭菌器、高压锅压力的测量; e、带报警装置压力的测量; f、密封增压容器压力的测量; g、有害、有毒、腐蚀性严重介质压力的测量。(如:弹簧管压力表、电远传和电接点压力表) 。

计量器具周期检定管理规定

1.目的: 为有效管监视和测量装置的测量能力,确保所测量产品的准确性。 2.范围: 凡用于产品生产过程监视、测量的计量器具、试验设备、检具及生产设备所附仪表。 3.术语: 监视和测量仪器:所有用于满足产品技术要求的计量器具、试验设备、检具及生产设备所附仪表。 4.职责: 4.1质量部负责监视测量仪器的归口管理;负责监视测量装置请购、台帐的建立和周期检定; 4.2技术部门和使用部门对监视测量装置提出需求申请,负责提出监视测量装置的精度要求; 4.3业务部负责采购相应要求的仪器; 4.4各使用部门负责保管、保养与日常维护所使用的测量仪器,并按计划送质量部门统一安排校验; 4.5总务人事部负责监视测量装置的使用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业务、技能培训以及考核工作。 5.内容: 5.1监视测量装置的配备需求 5.1.1企业从以下几个但不仅限于方面进行配置需求 A、新品开发需求; B、经营计划需求; C、现有监视测量装置分析; 5.2请购、确认: 5.2.1计量器具、试验设备的请购须经质量部门统一规划,各部门因生产或检测需要需购置的,需填写“D/RE19-01监视测量装置需求申请审批单”,经质量部核对所请购量具现有的数量,如确需请购,将申请审批单中注明量具的生产厂家、规格、精度,副总经理批准,作为业务部采购申请凭证;对大型、贵重器具请购填写“D/RE17-02大宗物品(设备)申请单”须经总经理、董事会批准,交业务部安排采购。 5.3新品购入: 5.3.1业务部根据要求到指定厂家采购指定规格、精度的量具。 5.3.2对于所购量具,业务部应要求厂家提供第三方的检测报告,第三方应为国家认可的计量

强制检定计量器具规定

强制检定计量器具规定 一、许可项目名称:计量器具强制检定 二、许可依据: 《计量法》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检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三、许可条件: 根据计量检定规程检定合格。 四、许可程序: 1、申请: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的单位或者个人,将其登记造册,提交给所在地计量行政部门备案,并向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2、受理:计量行政部门收到使用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单位的备案申请后审查并备案;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对周期检定申请进行受理; 3、检定:执行检定的计量检定机构根据国家或者部门、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在规定期限内按时完成检定工作。检定合格的,发给检定合格证书。对检定不合格的,发给检定结果通知书。

五、期限: 1、受理备案申请的计量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资料的审查,符合要求的进行备案。 2、计量检定机构在收到检定申请后10(批量较大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检定工作。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必须报受理检定申请的计量行政部门批准。 六、收费: 对应具体种类计量器具,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物价部门制定的计量收费标准,由计量检定机构收取检定费。 七、对当事人的要求 1、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及使用属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或个人,应按《计量法》及有关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和明细目录,准确划分计量器具属性,将属强检的计量器具全部登记造册; 2、申请时需要提交的材料:计量器具检定申请单。 八、申请书格式文本如下:

计量器具管理制度

---------------------------------------------------------------范文最新推荐------------------------------------------------------ 计量器具管理制度 计量工作企业实现现代化管理要基础工作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全国公司工矿企业计量管理实施办法》,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设立适应生产需要的检验室,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计量人员,在总经理直接领导下,协同各部门,统一管理全公司的计量工作。二、建立健全的技术档案和原始记录,并要妥善保管,其内容主要有: 1、1.计量器具检验设备台帐; 2、2.计量器具、检验设备历史档案; 3、3.计量器具、检验设备周期检定计划 4、4.计量器具检验设备的技术资料(包括说明书、合格证、送检合格证。 5、始记录、报废单等)。 三、能源、工艺、质量、经营管理计量器具、检验设备配备的各种类、规格、数量必须与实际需要相应,并能满足要求。 四、在用的计量器具、检验设备必须执行周期检定制度,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周期受检率达成100%,周期合格率在95%以上。五、建立和建各项计量管理制度,并且要严格遵守,计量管理制度包括: 1 / 13

1.入库、流转、降级、报废核制度; 2.使用、维护、保养制度; 3.周期检定制度; 4.在用计量器具、检验设备现场抽检制度; 计量员培训、考核、任用、奖惩制度。 计量器具管理制度(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和《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强制检定计量器具为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企、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并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工作用计量器具目录》的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 第二章计量器具管理 第三条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使用、报停、重新启用及报废,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应按要求将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报当地县(市)局备案,县(市)局收到申请后予以登记备案,并分别制发相应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登记备案证书》、《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报停备案通知书》、《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启用备案通知书》及《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报废备案通知书》,建立辖区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明细档案。

计量器具检定周期规定

1.目的 为做好计量器具的量值传递,确保量值传递的正确性,并在有效期内的正确使用。2.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计量器具和检测设备的控制。 3.术语 无 4.职责 4.1品管部负责制定本规定,并负责计量器具和检测设备的周期检定。 4.2各相关部门配合管好用好各类计量器具和检测设备,做好计量器具周期检定送检工作和日常保养工作。 5.管理办法 5.1品管部试验室负责全公司所有计量器具的管理和精度控制,对所有计量器具统一编号、登记,填写《检测设备一览表》,开展计量器具周期检定、维修,建立《检测设备履历表》。 5.2按国家计量检定规程和公司各种计量器具使用频繁程度及要求准确度,编制《年度检测设备周期检定计划》。

7.规定 7.1根据计量器具周期检定计划表,计量管理员按计划日程,提前30天联系委外检定或根据生产安排提前做好内部校准。 7.2计量器具的状态标识 7.2.1检定合格的检测设备贴《合格证》,说明编号、有效期等。 7.2.2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贴《合格证》,说明编号、有效期等。 7.2.3检定合格证所贴的位置没有固定的要求,只要求贴在比较醒目的地方,根据量具的 使用场合,不能贴《合格证》的,只要求有记录就可。 7.2.4对使用中无定量要求,或某些对产品质量无直接影响的检测设备(检具),不要求 长期检定。非标准的检测设备(装置)校准合格后贴上《准用证》。 7.2.5对暂时不用的检测设备(装置),允许不列入周期检定,应贴《封存证》。 7.2.6对报废的检测设备(装置),应做好相应的报废标识。 8.相关文件 《监视与测量装置控制程序》 9.更改记录 版本号更改主要内容或条款批准日期更改单编号 A1 增加26项到34项 A2 增加35项,59项,60项,61项,62项 57项、58项检定周期改变

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名录及相关规定

强检计量器具名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的规定,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的工作计量器具,均实行强制检定。现将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公示如下: 1、尺:竹木直尺、套管尺、钢卷尺、带锤钢卷尺、铁路轨距尺; 2、面积计:皮革面积计; 3、玻璃液体温度计:玻璃液体温度计; 4、体温计:体温计; 5、石油闪点温度计:石油闪点温度计; 6、血球计数器:电子血球计数器; 7、热量计:热量计; 8、砝码:砝码、链码、增铊、定量铊; 9、天平:天平、架盘天平; 10、秤:杆秤、戥秤、案秤、台秤、地秤、皮带秤、吊秤、电子秤、行李秤、邮政秤、计价收费专用秤、售粮机; 11、定量包装机:定量包装机、定量灌装机; 12、轨道衡:轨道衡; 13、容重器:谷物容重器; 14、计量罐、计量罐车:立式计量罐、卧式计量罐、球形计量罐、汽车计量罐车、铁路计量罐车、船舶计量仓; 15、燃油加油机:燃油加油机; 16、液体量提:液体量提; 17、食用油售油器:食用油售油器; 18、酒精计:酒精计; 19、密度计:密度计; 20、糖量计:糖量计; 21、乳汁计:乳汁计; 22、煤气表:煤气表; 23、水表:水表; 24、流量计:液体流量计、气体流量计、蒸气流量计; 25、压力表:压力表、风压表、氧气表; 26、血压计:血压计、血压表; 27、眼压计:眼压计; 28、屈光度计:屈光度计; 29、出租汽车里程计价表:出租汽车里程计价表;

30、测速仪:公路管理速度监测仪; 31、测振仪:振动监测仪; 32、电度表:单相电能表、三相电能表、分时计度电能表; 33、测量互感器:电流互感器、电压互感器; 34、绝缘电阻、接地电阻测量仪:绝缘电阻测量仪、接地电阻测量仪; 35、场强计:场强计; 36、心、脑电图仪:心电图仪、脑电图仪; 37、照射量计(含医用辐射源):照射量计、医用辐射源; 38、电离辐射防护仪:射线监测仪、照射量率仪、放射性表面污染仪、个人剂量计; 39、活度计:活度计; 40、激光能量、功率计(含医用激光源):激光能量计、激光功率计、医用激光源; 41、超声功率计(含医用超声源):超声功率计、医用超声源; 42、声级计:声级计; 43、听力计:听力计; 44、有害气体分析仪:CO分析仪、CO2分析仪、SO2分析仪、测氢仪、硫化氢测定仪; 45、酸度计:酸度计、血气酸碱平衡分析仪; 46、瓦斯计:瓦斯报警器、瓦斯测定仪; 47、测汞仪:汞蒸气测定仪; 48、火焰光度计:火焰光度计; 49、分光光度计:可见光分光光度计、紫外分光光度计、红外分光光度计、荧光分光光度计、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 50、比色计:滤光光电比色计、荧光光电比色计; 51、烟尘、粉尘测量仪:烟尘测量仪、粉尘测量仪; 52、水质污染监测仪:水质监测仪、水质综合分析仪、测氰仪、溶氧测定仪; 53、呼出气体酒清含量探测器:呼出气体酒清含量探测器; 1999年调整增加以下目录: 1. 电子计时计费装置:电话计时计费装置; 2. 棉花水份测量仪:棉花水份测量仪; 3. 验光仪:验光仪、验光镜片组; 4. 微波辐射与泄漏测量仪:微波辐射与泄漏测量仪。 2001年10月26日新增目录 1. 燃气加气机:燃气加气机; 2. 热能表:热能表。

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 (一九八七年四月十五日国务院发布)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维护国家和消费者的利益,保护人民健康和生命、财产的安全,加强对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强制检定是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所属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对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并列入本办法所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计量器具实行定点定期检定。 进行强制检定工作及使用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强制检定工作统一实施监督管理,并按照经济合理、就地就近的原则,指定所属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任务。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所属计量检定机构,为实施国家强制检定所需要的计量标准和检定设施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配备。 第五条使用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规定将其使用的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登记造册,报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备案,并向其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第六条强制检定的周期,由执行强制检定的计量检定机构根据计量检定规程确定。 第七条属于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检定或者经检定下合格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 第八条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对各种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作出检定期限的规定。执行强制检定工作的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按时完成检定。 第九条执行强制检定的机构对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发给国家统一规定的检定证书、检定合格证或者在计量器具上加盖检定合格印;对检定不合格的,发给检定结果通知书或者注销原检定合格印、证。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按照有利于管理、方便生产和使用的原则,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可以授权有关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在规定的范围内执行强制检定工作。第十一条被授权执行强制检定任务的机构,其相应的计量标准,应当接受计量基准或者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检定;执行强制检定的人员,必须经授权单位考核合格;授权单位应当对其检定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被授权执行强制检定任务的机构成为计量纠纷中当事人一方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对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使用加强管理,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保证按照周期进行检定。 第十四条使用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计量监督、管理人员和执行强制检定工作的计量检定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执行强制检定工作的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拖延检定期限的,应当按照送检单位的要求,及时安排检定,并免收检定费。 第十六条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制定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明细目录。

计量器具的周期检定规定(正式)

计量器具的周期检定规定(正 式)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 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下载后就可自由编辑。 1、计量仪表室负责制定检定制度,计量 仪表室负责计量器具的检定; 2、计量检定人员应熟悉掌握本公司使用 的有关计量器具的检定规程和技术标准,严格 按规程和标准检定,检定项目不得任意增减, 也不得无故拖延检定时间; 3、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要严格按照市 标准计量局批准的检定部门和检定时间进行检

定。 4、对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经检验单位与被检验单位商定,也要按周期计划进行检定; 5、计量器具周期本校准、检定后,在器具上张贴合格证标志,对校准、检定未合格的器具,贴停用证,不准投入使用; 6、检定人员所用的标准器具,测试器具等要按操作规程进行,并及时维护保养; 7、非强检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根据我公司生产实际及器具种类定为: 压力表检定周期为半年; 各种电极检定周期为半年; 衡器(移动式台秤)、热工仪表周期为半年;

计量标准器周期为一年; 真空表为一次性使用(显示)仪表不作检定; 衡器(电子称类)检定周期为一年。 请在这里输入公司或组织的名字 Please enter the name of the company or organization here

计量器具检定校准管理制度

计量器具检定校准管理制度 计量器具管理制度 一、目的 加强规范计量、测量器具的操作、维护和保养管理,确保各计量和测量数据的准确、可靠性,以满足使用要求。 二、适用范围 公司所辖范围内贸易结算和各装置间核算的计量器具 三、责任单位 质检科结算大厅生产技术科各使用生产车间 四、工作程序 1、各单位的职责 1.1 质检科对本公司计量器具实施联络回来后相关部门检定统一管理,是计量器具的归口管理部门。 1.2 生产技术科是全厂现场计量器具维护保养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现场计量器具维护保养的监督、考核和奖惩等各项管理工作。 1.3 各使用车间、岗位负责计量器具的维护、保养,按操作规程操作,发现异常立即报告或送检。 1.4 电仪车间是负责计量器具的检查、维修。 2、管理内容与要求 2.1 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和计量器具的重要性,准确性的要求,对计量器具实行A、B、C 分类管理。

2.2 本企业凡列入计量器具台帐并构成在用或备用计量器具实行统一编号管理。 2.3 建立计量器具台帐。各使用单位应建立《现场计量器具台帐》《备品备件计量器具台帐》《周检计量器具台帐》三种台帐。 2.4 使用部门或使用者应在计量确认间隔内使用,按周期检定计划进行检定、校准,如发现超差或故障,应立即报告或送检。 2.5 对大型、精密、关键的计量器具和计量标准器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精心使用和维护保养。 2.6 采取有效措施预防或控制计量器具故障或事故的发生,保证计量器具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2.7 计量器具必须在规定的环境条件下使用。 2.8 对某些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在经专业人员检查修理后,仍不能达到该器具的技术要求或不能满足使用要求的,可以降级使用或申请报废。 2.9 对计量器具使用人员按要求制定标准,并进行培训与考核,量值溯源、检定、校准人员应具有相应资格的检定员证书,持证上岗。 2.10 计量标准器周检率、周检合格率、计量器具周检率和周检合格率为计量考核指标。 3、相关文件 《计量器具台帐管理规定》、《计量器具的分类和确认间隔 管理规定》、《计量器具检定(校准)管理制度》、《计量器具维护保养管理标准》 4、相关计量记录 《计量器具检定计划》、《现场计量器具台帐》、《备品备件计量器具台帐》《周检计量器具台帐》、《检定记录》。 五、附则

计量器具管理及检定制度

QS/ZG 电梯有限公司 企业标准 版本号:A0 ZG-QG08-2017 发放部门:质管部 持有部门:总经办、工程部、技术部、生产部、质管部、设备安全部、管理者代表 计量器具管理及检定制度 编制: 审核: 批准: 2017年06月15日发布2017年07月01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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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 制订《计量器具管理规定》,规范管理确保测量结果的准确性。 2.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检验和试验装置检验、检测器具的控制和管理。 3.管理职责 3.1质管部全面负责检验和试验装置的检验和检测器具的监督控制。 3.1.1审批计量器具和检测设备的申购,并报总经理批准; 3.1.2负责仪器量具的委外鉴定; 3.1.3制订仪器量具周期检定计划,并委外周期检定; 3.1.4确定仪器量具的降级和报废; 3.1.5建立仪器量具管理台帐。 3.2 采购部负责计量器具的采购工作。 3.3 车间、工程部和检验员负责办理仪器量具的申购手续,并配合质管部对仪器量具的周期检定。 3.4 使用部门和使用人员,负责在用计量器具的保管和正确使用。 4.仪器量具的控制管理 4.1 仪器量具的申购 4.1.1 车间、工程部和检验人员等,因生产或工作需要,需配置或添置的仪器量具,应办理申购手续,并填写《设备材料零星采购申请表》,写明申购理由、名称、规格和数量,报质管部审批,并经总经理批准。 4.1.2 申购单经质管部办妥审批手续后,交采购部负责采购。采购入库前采购员应及时向质管部报验,质管部验收并入库。 4.2 仪器量具的鉴定 4.2.1 质管部根据报验单,负责委托国家法定计量检测机构进行鉴定。

4.2.2 计量器具委外鉴定合格,质管部应列入《计量器具管理台帐》,填写《计量器具检定(计划)周期表》,并进行计量编号和标贴计量器具“合格证”后方可投入使用。计量器具的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如果有)等资料和委外鉴定合格证,均由质管部统一归口管理。 4.2.3 钢卷尺、钢直尺、铝角尺、一般精度使用宽度角尺、游标卡尺及安装、装配用万用表的鉴定,由质管部依据经法定计量检测机构检定合格的相应计量器具,进行厂检,检查合格,贴计量器具“合格证”后才可投放使用。《计量器具管理台帐》、《计量器具检定(计划)周期表》和计量编号等均按(4.2.2)条有关规定办理。 4.2.4 凡国家暂无标准,或暂无法定计量检测机构接收检定的试验设备,由质管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自行校准,校准合格记录视为该试验设备合格使用的凭证,并标贴计量器具“合格证”。《计量器具管理台帐》、《计量器具检定(计划)周期表》、计量编号、厂检合格记录以及产品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等,按(4.2.2)条有关规定办理。 4.2.5 仓库保管员凭仪器量具“合格证”,才可记帐入库和发放使用,对领用的计量器具,仓库应列入领用人。 4.2.6 委外鉴定不合格,由采购部负责退货,仓库不得记帐入库和发放使用。 4.3 仪器量具的周期检定 4.3.1 质管部根据计量器具或试验设备的精度高低、使用频率和结构特点,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确定检定周期: a)游标卡尺、千分尺、百分表、钢直尺、钢卷尺、宽度角尺、铝角尺、框式水平仪、声级计、管形测力计、转速表、兆欧表等,检定周期为1年; b)电梯振动测试仪、限速器动作测试台、耐压测试仪、电梯控制柜模拟试验台、钳形表、绝缘电阻测试附件、万用表等,检定周期为1年。 4.3.2 质管部根据《计量器具内部校准规定》的要求,按(4.3.1)条有关规定,制订周期检定计划,交使用部门送检。 4.3.3 质管部按时委托法定计量检测机构进行周期检定,或自行周期“比对”检查。 4.3.5 委外检定或厂检合格,质管部应在《计量器具检定周期表》中填写明下次周检的日期和重新标贴“合格证”,并将受检仪器量具送使用部门,同时收回借用仪器量具并对借用仪器量具进行检查,如发现遗失损坏、失准和零件失少,根据情节轻重按(4.6)条有关规定处置赔偿。委外检定“合格证”仍由质管部归口管理。 4.3.6 委外检定或厂检不合格,严格按(4 .4)条有关规定处理。 4.4 仪器量具的降级与报废

医疗计量器具管理制度

医疗计量器具管理制度 医疗计量器具管理工作制度 (一)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应由专人刘莹负责管理和协调。 (二)在上级计量部门的监督和指导下,医院计量室按照《计量法》的要求和有关的规定,统一管理全院的计量工作。 (三)统一建立全院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台账,保管好有关的技术档案和检定证书。 (四)加强与计量检定部门的业务联系,做好年度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周期检定工作。 (五)随机地对在用计量器具进行抽检,停止使用超期或不合格的计量器具。 (六)对违反计量工作制度产生的后果,报领导作相应的处理。 医疗计量器具的使用、维护、保养制度 (一)使用计量器具的部门,必须做好计量器具的使用与保养工作,制订出相应的使用操作规程,由专人负责,并严格按照说明书及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二)所有计量器具都应建立使用记录和定期维护保养;常用计量器具应每次使用后擦净保养,不常用者应定期做通电试验。 (三)存放计量器具的场所,要求清洁卫生。温度、湿度要符合检定规程的规定,并保持相对稳定。易变形的计量器具,要分类存放,妥善保管。严禁计量器具与酸、碱等腐蚀性物质及磨料混放。

(四)在用计量器具必须有计量鉴定证书和合格标记,发现合格证书丢失或超期,要及时查找原因,办理补证手续。 (五)计量器具发生故障时,应及时报计量管理员处理,各使用部门无权擅自修理计量器具。 (六)计量器具的外协修理 本单位不能修理的计量器具,应委托已取得《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的单位并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单位修理,并有被委托方的检修证书。修理后应开具合格证书。 医疗计量文件、技术档案资料管理制度 (一)计量资料档案由计量管理室兼职计量管理员专人负责收集、保管和建立。 (二)计量器具资料档案与医疗设备档案相配合构成完整的计量档案。 (三)计量器具的档案内容 1.如计量器具是固定资产,则按医疗设备档案内容建立档案外,还应有检定证书等。 2.如计量器具是低值易耗品,则档案内容应包括申购合同、说明书、合格证、检定证书等。 (四)计量器具的台帐包括: 1.计量器具管理目录; 2.计量器具管理台帐; 3.计量器具历史记录卡;

医用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统计表

医用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统计表 机构名称:×××医院统计日期: 在用受检合格序号强检项目名称计量器具名称台件台件台件 1 医用直线加速器 602 Co治疗机 3 后装治疗机 4 χ、γ刀治疗机 5 深度X射线治疗仪 6 医用CT机 7 正电子发射CT(SPECT) 8 医用辐射源单光子发射CT(ECT) 9 医用DSA 系统 10 医用CR、DR系统(数字X光机) 11 乳腺机 12 诊断X射线辐射源(普通X 光机) 13 数字胃肠机 14 模拟胃肠机 15 骨密度仪 16 超声多普勒胎儿监护仪超声源 17 医用超声诊断仪超声源 18 医用超声治疗机超声源医用超声源 19 超声多普勒胎心仪超声源 20 医用彩色多普勒诊断仪超声源 21 骨密度仪(超声法) 22 医用激光源医用激光治疗装置 23 场强计医用磁共振系统(MRI) 24 血压表(计) 25 血压计和血压表数字式电子血压计 26 血压监护仪 27 心电图机 28 脑电图机心脑电测量仪器 29 脑电地形图仪 30 心电监护仪 31 PH计血液气体酸碱分析仪32 火焰光度计电解质分析仪 33 体温计红外温度计 34 听力计听力计 35 分光光度计分光光度计 36 生化分析仪 37 尿液分析仪 38 酶标仪 39 血细胞分析仪 40 血球计数器电子血球计数器41 血红蛋白仪 42 氧气表氧气吸入器 43 眼压计压陷式眼压计 44 屈光度计、验光仪屈光度计、验光仪 45 验光镜片组验光镜片组 酸度计、血压计、体 46 血液透析机温计 血压计、压力表、流 47 医用输液泵、医用注射泵、肺功能仪量计 压力表、流量计、氧 48 医用呼吸机、麻醉机气表 体温计、压力表、声 49 婴儿培养箱级计、流量计 血压计、血压表、心 50 多参数监护仪脑电图机

计量器具周期检定制度

阳煤集团翼城华泓煤业有限公司 计量器具周期检定制度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全国工矿企业计量管理实施办法》,确保本公司在用的计量器具的量值准确,特制订本制度。 1、本公司流转及使用的一切计量器具必须执行周期检定制度。 2、属国家强制检定范围内的工作计量器具,由主管部门按规定向上级计量检定部门申请周期检定。 3、非属国家强制检定范围而属公司计量室统一管理范围内的计量器具,由矿主管部门执行周期检定、修理。 4、计量标准的器具、仪器、仪表,由专人负责按检定日期送上级计量部门检定,或请上级计量部门来矿进行检定。 5、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根据检定规程的规定执行。 6、凡使用中的计量器具必须进行强制性的周期检定,各相关部门必须提前将计量器具从保管或使用者手中收集送计量室进行周期检定。逾期不送者,每只量具扣罚100元。凡因使用人因出公差、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不能自己送检的,应在使用人离开前留下计量器具,安排他人送检,不得影响量具周检。需要现场检定的量具,使用单位必须提供方

便,协助检定工作进行。 7、计量器具的周期检定必须按国家的检定规程进行,若无国家检定规程的,可按上级部门制订的检定规程和地方计量检定规程进行,若上述部门也无该项规程时,由相关部门参照有关技术标准或使用要求制定暂行检定办法,并报上级计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8、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必须具有合格印证,无合格证或合格证过期一律不准使用。 9、计量器具到检定周期,不管是否使用过必须执行周期检定。入库检定、发放检定、巡回检定、临时检定等都不能代替周期检定。 10、买回的标准计量器具必须送上级有关部门进行检定,经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计量器具的周期检定规定(2021版)

计量器具的周期检定规定 (2021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enterprise production management. The object is the state management and control of all people, objects and environments in production.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AQ-SN-0406

计量器具的周期检定规定(2021版) 1、计量仪表室负责制定检定制度,计量仪表室负责计量器具的检定; 2、计量检定人员应熟悉掌握本公司使用的有关计量器具的检定规程和技术标准,严格按规程和标准检定,检定项目不得任意增减,也不得无故拖延检定时间; 3、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要严格按照市标准计量局批准的检定部门和检定时间进行检定。 4、对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经检验单位与被检验单位商定,也要按周期计划进行检定; 5、计量器具周期本校准、检定后,在器具上张贴合格证标志,对校准、检定未合格的器具,贴停用证,不准投入使用;

6、检定人员所用的标准器具,测试器具等要按操作规程进行,并及时维护保养; 7、非强检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根据我公司生产实际及器具种类定为: 压力表检定周期为半年; 各种电极检定周期为半年; 衡器(移动式台秤)、热工仪表周期为半年; 计量标准器周期为一年; 真空表为一次性使用(显示)仪表不作检定; 衡器(电子称类)检定周期为一年。 XXX图文设计 本文档文字均可以自由修改

企业计量器具周期检定管理办法

企业计量器具周期检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计量器具周期检定工作,保证集团公司在用计量器具准确可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及各检定室均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集团公司技术中心对所属各单位所有计量器具检定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凡集团公司内部能够检定的计量器具一律不准对外送检,内部不能检定的计量器具,由集团公司技术中心指定有相关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实行检定。 第四条各单位每年初应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年度计量器具周检计划,并按计划落到实处,保证本单位所有在用计量器具处于合格有效受控状态。 第五条各单位须建立计量器具台账,各种计量器具应明确检定周期,要求统一计量器具台帐格式(台帐格式见附件)。 第六条要求对计量器具台帐进行实时更新,实行动态管理,特别是对新增、停用、报废在台帐备注栏加以说明,每季度末按时上报《主要计量器具在用情况季报表》。 第七条鉴于目前集团公司各检定室分散,凡集团公司计量标准所在单位按照国家计量检定规程要求严格进行周检,集团公司技术中心负责业务指导协调管理,并负有监管责任。 第八条计量标准器实行强制检定,按期送检,受检率达到100%,不合格的禁止使用;个别封存停用的标准器可以不检定,启用时必须

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九条计量器具周期检定必须本着“安全第一”的原则,各被检单位应提供相应的条件和必要的人员配合,保障安全实施检定。 第十条对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出具检定合格证书,对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出具检定结果通知书,不准继续使用,并在计量器具上粘贴相应标签,所有证书、标签、记录等都要按规定填写齐全,严禁涂改,杜绝“不检贴标”现象。 第十一条检定证书/测试报告:应采用国家统一要求的格式,内容包括: (一)检定证书封面:证书编号,检定单位,送检单位(委托方),计量器具名称,规格/型号,制造单位,出厂编号,检定结论,检定日期和有效日期,地址、电话、邮编等;检定证书次面:上半部为所依据的技术文件,使用的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施,以及检定地点及环境条件;下半部为检定结果、测试数据或结论。 (二)检定证书为专用的印刷体格式证书,A4纸,每页均注证书编号,第几页、共几页;并盖有计量检定单位合法、合格的检定专用章作为标志。 (三)检定证书由受检单位负责保管,不得涂改或遗失。 第十二条经过修理或搬迁的计量器具必须重新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凡是检定不合格不能修理的计量器具,由本单位下发报废通知,应将原始记录和检定证书收回销毁,并在台账中注销。 第十三条计量检定专用印章应设专人管理,妥善保存;检定员

化学工业计量器具分级管理办法(试行)

化学工业计量器具分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化工系统各企业事业单位在用计量器具有科学管理,达到“保证重点、兼顾普遍、全面监督”,确保量值准确一致,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国计量法》、《中化人民国计量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及《化工系统贯彻〈计量法〉实施办法》中的有关规定,结合化工生产、施工、科研的特点制定的。 第三条计量器具按A、B、C三级进行管理,其分级原则应以计量器具的技术特性、使用条件、在生产、施工和管理中的作用及国家对该种计量器具的管理要求等情况进行划分。化工系统计量器具分析管理目录详见附录一、附录二。 第二章计量器具A、B、C分级管理围 第四条A级管理围 1.企业事业单位的最高标准器。 2.经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认证授权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 3.《计量法》规定的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环境监测、医疗卫生方面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 4.统一量值的标准物质。 第五条B级管理围 1.用于量值传递的工作标准计量器具。 2.用于生产过程中带有控制回路和较重要检测参数的计量器具或施工过程中检测主要参数的计量器具。 3.用于企业部经济核算、物资管理的计量器具。 4.用于产品质量检验中主要的计量器具。 5.安装在生产线或设备上,计量数据准确度要求高但非停产不能拆卸的计量器具。 第六条C级管理围 1.用于生产过程中非关键部位,无准确度要求,仅起指示作用的计量器具。 2.对计量数据准确度要求不高,使用频次低,性能稳定的计量器具。 3.使用环境恶劣、寿命短、低值易耗的无严格准确度要求的及自制专用的计量器具。 4.生产工艺过程检测中,非关键项目的低值易损性计量器具。 5.作为工具使用的计量器具。 6.用于生活方面的户用计量器具及基层职工福利方面的计量器具。 7.成套设备不能拆卸的指示仪表、盘装仪表。 第三章计量器具A、B、C分级管理办法 第七条A级计量器具管理办法 1.凡列入A级管理围的计量器具应按国家检定规程要求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检定。对经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授权开展自检的企业,也应严格按国家检定规程要求安排检定。 2.暂无检定规程的计量器具,企业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自行制定校验或比对方法,并报当地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凡使用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单位,应设专职或兼职人员进行管理,以保证严格按规程实施周期检定,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 4.使用标准物质的单位,应严格加以保管和进行操作。 第八条B级计量器具管理办法

计量器具检定周期规定

为做好计量器具的量值传递,确保量值传递的正确性,并在有效期内的正确使用。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计量器具和检测设备的控制。 3.术语 无 4.职责 品管部负责制定本规定,并负责计量器具和检测设备的周期检定。 各相关部门配合管好用好各类计量器具和检测设备,做好计量器具周期检定送检工作和日常保养工作。 5.管理办法 品管部试验室负责全公司所有计量器具的管理和精度控制,对所有计量器具统一编号、登记,填写《检测设备一览表》,开展计量器具周期检定、维修,建立《检测设备履历表》。 按国家计量检定规程和公司各种计量器具使用频繁程度及要求准确度,编制《年度检测设备周期检定计划》。

根据计量器具周期检定计划表,计量管理员按计划日程,提前30天联系委外检定或根据生产安排提前做好内部校准。 计量器具的状态标识 7.2.1检定合格的检测设备贴《合格证》,说明编号、有效期等。 7.2.2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贴《合格证》,说明编号、有效期等。 7.2.3检定合格证所贴的位置没有固定的要求,只要求贴在比较醒目的地 方,根据量具的使用场合,不能贴《合格证》的,只要求有记录就可。 7.2.4对使用中无定量要求,或某些对产品质量无直接影响的检测设备 (检具),不要求长期检定。非标准的检测设备(装置)校准合格后贴上《准用证》。 7.2.5对暂时不用的检测设备(装置),允许不列入周期检定,应贴《封存证》。 7.2.6对报废的检测设备(装置),应做好相应的报废标识。 8.相关文件 《监视与测量装置控制程序》 9.更改记录 版本号更改主要内容或条款批准日期更改单编号 A1 增加26项到34项 A2 增加35项,59项,60项,61项,62项 57项、58项检定周期改变

计量器具管理制度

计量器具管理制度 计量工作企业实现现代化管理要基础工作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全国公司工矿企业计量管理实施办法》,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设立适应生产需要的检验室,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计量人员,在总经理直接领导下,协同各部门,统一管理全公司的计量工作。 二、建立健全的技术档案和原始记

录,并要妥善保管,其内容主要有: 1、1.计量器具检验设备台帐; 2、2.计量器具、检验设备历史档案; 3、3.计量器具、检验设备周期检定计划 4、4.计量器具检验设备的技术资料(包括说明书、合格证、送检合格证。 5、始记录、报废单等)。 三、能源、工艺、质量、经营管理计量器具、检验设备配备的各种类、规格、数量必须与实际需要相应,并能满足要求。 四、在用的计量器具、检验设备必

须执行周期检定制度,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周期受检率达成100%,周期合格率在95%以上。 五、建立和建各项计量管理制度,并且要严格遵守,计量管理制度包括: 1.入库、流转、降级、报废核制度; 2.使用、维护、保养制度; 3.周期检定制度; 4.在用计量器具、检验设备现场抽检制度; 计量员培训、考核、任用、奖惩制度。 计量器具管理制度(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和《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强制检定计量器具为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企、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并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工作用计量器具目录》的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 第二章计量器具管理

(完整版)计量器具检定周期的规定

标准操作规程 目的:建立一个计量器具按周期检定的管理规程,确保量值得准确、可靠。范围:适用于质量管理部。 责任者:质量部经理有责任熟悉本SOP,并督促下属执行。 规程: 1. 根据“计量管理办法”,各计量器具必须规定有检验周期,现对我公司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做以下规定。 2. 标准计量器具日程安排。 2.1. 天平检定装置12个月 2.2. 衡器检定装置12个月 2.3. 精密压力表标准装置12个月 3. A级管理计量器具日程安排。 3.1. 电光分析天平、电子天平12个月 3.2. 紫外分光光度计12个月 3.3. PH测定仪12个月 3.4. 液相色谱仪12个月 3.5. 旋光仪12个月 3.6. 快速水份测定仪12个月 3.7. 消毒锅、锅炉、空压机所用压力表6个月 3.8. 仓库、食堂所用各型台秤、案秤12个月 4. B级管理计量器具日程安排。 4.1. 属B级范围的压力表、压力真空表、真空表12个月 4.2.微差压表(计)、温湿度计、玻璃温度计 (属化验室用)12个月

标准操作规程 4.3. 属B级范围的各型台秤、案秤、电子秤12个月 4.4. 各型号架盘天平及配套砝码12个月 5. C级管理计量器具日程安排。 5.1. 各种长度量具不定期 5.2. 各型水表、各型电表不定期轮换 5.3. 柜用电流表、电压表、电流互感器不定期 5.4. 各种玻璃温度计、玻璃比重计、玻璃量具不定期 (以出厂合格证为准) 5.5. 压力式温度计不定期 5.6. 高倍显微镜不定期 6. 根据以上周期的规定,计量室必须填写“计量器具周期检定日程表”,并根据该表制定检定计划,安排检定。 7. 所有的检定都必须登记台账,具体见“计量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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