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地震应急预案

某县地震应急预案
某县地震应急预案

××县地震应急预案

1.总则

1.1目的

为了防御与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地震应急工作顺利进行。

1.2工作原则

实行政府领导、统一管理和分级、分部门负责的原则。

1.3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国务院发布的《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省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市地震应急预案》,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4适用范围

(一)破坏性地震及严重破坏性地震;

(二)临震应急;

(三)有感地震;

(四)地震谣传。

1.5事件等级

Ⅰ级(红色)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破坏性地震及严重破坏性地震;

Ⅱ级(橙色)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临震应急;

Ⅲ级(黄色)较大突发公共事件——有感地震;

Ⅳ级(蓝色)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地震谣传。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县抗震救灾指挥部

设立××县抗震救灾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统一领导全县地震灾害事件的应对工作。总指挥由县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分管副县长、县武装部部长、县财政局局长、县教育

局局长、县公安局局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担任,成员由县委宣传部副部长、县政府应急办主任、县发改局局长、县民政局局长、县科技局局长、县安监局局长、县农业局局长、县卫生局局长、县城建局局长、县商务局局长、县交通运输局局长、县气象局局长、县人防办主任、县消防大队大队长、县交警大队大队长以及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办事处)主要负责同志组成。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科技局,办公室主任由县科技局局长兼任。

指挥部的主要职责:

(1)负责向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报告灾情及救灾应急方案和救灾中发生的重大问题;

(2)统一指挥全县地震应急、抗震救灾工作,部署和监督地震应急预案的实施,决定派出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协调驻军派遣抢险救灾队伍;

(3)负责协调解决地震应急和抢险救灾中的重大问题;及时掌握灾情、震情、险情及其发展趋势,请求市有关部门实施对口紧急支援;

(4)统一把握震情、灾情宣传报道口径;协调跨县抗震救灾工作和临震应急事项。

2.2应急小组

指挥部下设抢险救灾、宣传报道、社会交通治安、后勤保障、灾民安置、次生灾害防御等6个工作组。

(1)抢险救灾组:由县武装部负责,县卫生局、城建局参加,组织震灾现场干部群众进行自救互救,最大限度地降低灾害损失。县武装部负责联系部队赶赴震灾现场,抢救被压埋人员;协助县城建局等有关部门进行工程抢险;组织民兵协助公安、驻县部队维护社会治安。县卫生局负责统一指挥、

调度专业医疗机构和驻县部队及企业等部门和单位的医疗机构,迅速赶赴震灾现场抢救伤员;组织有关医疗单位迅速向震灾现场提供所需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及时检查、监测震灾现场的饮用水源、食品等;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

(2)宣传报道组:由县委宣传部负责,依据指挥部办公室提供的《震情灾情快报》和《抗震救灾通讯》,及时向公众发布震情、灾情等有关信息;做好宣传报道工作,鼓励、动员民众战胜地震灾害,及时平息地震谣传或误传,安定民心,重建家园。

(3)社会交通治安组:由县公安局负责,县交通运输局、公路局参加,尽快恢复被毁坏的公路、桥梁等交通运输设施,保障交通畅通;优先保证抢险救灾人员、物资的运输畅通和灾民的疏散;必要时可以调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民用运输力量参加救灾抢险工作。加强震灾现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采取必要的交通管制措施。

(4)后勤保障组:由县财政局负责,县财政局及时安排、拨发抢险救灾补助资金和救济补助资金。县发改局负责及时调运粮食、食品(饮水)等相关物资,保证粮食、食品等物资供应;保证震灾现场居民生活必需品的供应;尽快恢复商业经销活动。

(5)灾民安置组:由县民政局负责,县安监局、县城建局、县发改局、县地震局等单位参加。负责灾害损失的统计和评估,安置疏散灾民,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开展震灾损失调查与评估;鉴定现有房屋,供抗震救灾人员和灾民住用。

县民政局负责调配救灾物品, 保障灾民帐篷、衣被的供

应;转移和安置灾民,组织群众自救互救;妥善处理死亡者的善后事宜,统计震灾现场伤亡人数及损失情况;及时发放救灾款;接受并安排上级和民众团体提供的紧急援助。

(6)次生灾害组:由县城建局负责,县安监局、县公安局、县农业局参加,负责对因地震可能引起的次生灾害进行监视、控制和预防,防止次生灾害的发生和蔓延。

县城建局负责:城区基本设施抢险与应急系统的恢复;组织力量对被破坏的供排水、燃气热力、道路、桥梁和重要市政设施进行抢险、排险,尽快恢复城市基础设施功能。

县公安局负责:采取有效措施扑灭因地震引起的火灾;防止火灾蔓延;排除火灾隐患;严密监视可能发生的次生灾害,对已发生的次生灾害采取果断措施全力排除。

3.预测、预警机制

3.1预警信息

县地震局应当加强对地震活动与地震前兆的信息收集、传递、分析、处理,并及时取得市地震局对可能发生地震的地点、时间和震级的预测。

3.2预警级别及发布

3.2.1预警级别

Ⅰ级(红色)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破坏性地震及严重破坏性地震;

Ⅱ级(橙色)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临震应急;

Ⅲ级(黄色)较大突发公共事件——有感地震;

Ⅳ级(蓝色)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地震谣传。

3.2.2预警发布

国家对地震预报实行统一发布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地震长期预报、地震中期预报、地震短期预

报和临震预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散布地震预测意见。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破坏性地震及严重破坏性地震(Ⅰ级红色):当我县发生破坏性地震及严重破坏性地震时,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各工作组按照预案的职责分工,迅速开展地震应急救援工作。

临震应急(Ⅱ级橙色):当我县接到临震预报,宣布进入临震应急期时,指挥部各组进入应对破坏性地震的准备状态。

有感地震(Ⅲ级黄色):当我县发生有感地震时,迅速启动指挥部办公室和宣传报道组应急。

地震谣传(Ⅳ级蓝色):发生地震谣传时,指挥部办公室和宣传报道组迅速予以平息和澄清。

4.2基本响应程序

4.2.1 破坏性地震及严重破坏性地震的应急反应程序

(1)收到发生破坏性地震及严重破坏性地震后,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在第一时间立即上报指挥部有关领导,相关成员单位进入应急状态;

(2)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应迅速到达指挥部办公室,最晚不得超过30分钟。

(3)受灾镇(街道)立即启动本部门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将了解震情、灾情及应急行动迅速报告县指挥部。

(4)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迅速汇总震情、灾情,在震后2小时内向县委、县政府及市政府报告震情、灾情、险情及已采取的抢险救灾措施,及时提出请求紧急支援的项目和内容;

及时编制《震情灾情快报》和《抗震救灾通讯》,供各级各部门领导参阅并作为宣传部门报道依据。

(5)指挥部负责召开紧急会议,由指挥部办公室通报震情、灾情;派遣由各组人员组成的县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赴震灾现场,到达震灾现场后全权指挥震灾现场的抗震救灾工作;)确定对震灾现场进行紧急支援的部门和单位。被确定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按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部署对震灾现场进行紧急支援,派出的人员及物资由县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调度、指挥;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其他紧急事项。

(6)县政府召开指挥部会议,通报震情,研究、布置防震工作;成立和派出防震监督检查小组,赴临震预报区域检查督促应急预案的实施,协调处理有关事项;根据市政府的避震撤离公告或进行避震疏散的指令,组织居民撤离或疏散。

(7)有关部门的应急准备:县地震局注意震情变化, 保证异常信息的及时上报,并做好震灾快速评估准备; 县武装部协调驻我县部队做好抢险救灾的前期准备工作;县城建局、县农业局等联系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城市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抗震防范或加固措施,做好抢险救灾准备;县公安局加强社会治安管理,对党政机关、电视台、金融等重要部位加强防卫,组织社会和企业治保力量加强大型企业(商场)的安全保卫工作;县委宣传部和县地震局广泛宣传防震、避震知识,及时平息地震谣传、误传,维持社会安定;县民政局、县发改局、县卫生局等部门做好救灾前期准备工作。

4.2.2有感地震的应急反应程序

(1)指挥部在接到发生有感地震通报或破坏性地震临震预报的第一时间,立即通知指挥部总指挥和宣传报道组组长;

(2)必要时,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应迅速到达指挥部办公室,最晚不得超过30分钟;

(3)指挥部应在最短时间内,将有感地震发生的信息及震情上报县政府;

(4)宣传报道组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地震信息,最大可能地稳定社会秩序;若无破坏性地震发生时,向社会发布震情趋势判断信息和稳定社会秩序的公告,同时宣传有关地震、防震知识,及时发现和平息地震谣言。

4.2.3地震谣传应急处置反应程序

发生地震谣传时,县地震局应立即上报指挥部,并会同宣传报道组迅速予以平息和澄清。

4.3应急结束

4.3.1破坏性地震及严重破坏性地震

当地震应急救援工作完成后,指挥部须对救援工作进行全面评估,经县抗震救灾总指挥批准后,可结束应急救援行动,由指挥部办公室立即通知已被动员或调派的所有救援力量,并通过新闻媒体同时向社会发布应急结束消息。

4.3.2临震应急

指挥部须对应急工作进行全面评估,报告指挥部有关领导后,由指挥部办公室宣布应急结束,并及时通知有关方面。

4.3.3有感地震和地震谣传事件

由县地震局报告指挥部有关领导,并及时通知有关方面。

4.3.4震后总结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各相关部门需将应急处置的总结及时上报指挥部办公室。办公室将有关资料备案。

5.后期处置

5.1社会救助

我县发生破坏性地震或严重破坏性地震发生后,震灾现场镇(街道)应当迅速组织区域内各方面力量,抢救人员,并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和互救;应当迅速组织区域内卫生、医药和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伤员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等工作。

5.2善后处置

5.2.1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事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

5.2.2县政府应当根据震害情况和抗震设防要求,统筹规划、安排重建工作。

5 .2.3国家依法保护典型地震遗址、遗迹。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保护,应当列入重建规划。

6.地震应急重点保障与准备

6.1应急救助资金及装备的准备

(1)抢险所需资金由县财政局负责准备;

(2)千斤顶、起重机械等救援器械由县城建局负责准备;

(3)撬棍、钻、锯、镐、锨、手电筒等救援照明器材及应急食品供应由县发改局负责准备;

(4)救灾帐篷、衣被的储存,人员安置转移由县民政局负责准备;

(5)地震应急救助运输车辆由县交通运局负责准备;

(6)用于扑灭火灾的消防器材由县公安局负责准备;

(7)用于抢救伤员的车辆和医疗救护器材由县卫生局负责准备;

(8)县城建局、县农业局等部门和单位以及危险品生产、储运等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次生灾害的地点和设施提供救助装备,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视、控制,防止灾害扩展;

(9)用于控制次生灾害如:易燃、易爆、有毒气体及危险品的特殊救援装备由县公安局和县人民武装部联系驻我县部队负责准备;

(10)用于生命线工程抢修的装备由县城建局负责准备;

(11)用于恢复被损毁的道路、铁路、通信设施、供电设施的抢修装备由其所属单位负责准备;

(12)用于疏散灾民、运送抢险救援人员和物资的交通运输工具由县民政局负责准备;

(13)用于抢修水库、大坝、堤岸的器械装备由县农业局负责准备。

6.2避难场所的准备

按照属地为主的原则,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准备灾民避难场所。

6.3法制保障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国务院发布的《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

(2)《××省防震减灾条例》、《××省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

(3)《××市地震应急预案》。

7.宣传教育、培训和演习

7.1宣传教育

县地震局制定应对突发地震灾害教育规划,编制公众应对突发地震灾害专业技术教材和应急手册。充分利用广播、

电视、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开展地震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常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防范意识,学习掌握应急基本知识和技能。

7.2培训

7.2.1公职人员的培训

指挥部和县地震局负责对指挥部成员单位的公职人员进行应对突发地震灾害相关知识培训。将突发地震灾害预防、应急指挥、抢险救援、综合协调等作为重要内容,以增加公职人员应对突发地震灾害的知识和能力。

7.2.2专业人员的培训

负责地震应急管理、救援人员应进行上岗前的培训和常规培训工作。

7.2.3其他人员的培训

县地震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国务院《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深入学校、街道社区、大型企业(生命线工程)、易产生次生灾害的企业,提供应对突发地震事件的应急救助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7.3 演习

(1)指挥部和县地震部门要按照预案的要求,定期组织专业性和综合性的地震应急预案的演练,做好跨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及通信联络,确保各种紧急状态下的有效沟通和统一指挥。

(2)应急演习包括准备、实施和总结三个阶段。通过应急演习,培训应急队伍,落实岗位责任,熟悉应急工作的指挥机制、决策、协调和处置的程序,识别资源需求,评价应急准备状态,检验预案的可行性和改进应急预案。

8.附则

8.1预案管理与更新

8.1.1应急预案的管理

县地震局对本预案进行评估、修订,预案正文部分的修订须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应从实际情况出发,按照本预案的职责分工制定相应的地震应急预案,同时指导、督促所辖单位制定或修订本单位地震应急预案工作,确保组织落实,人员落实,措施落实。

8.2.2应急预案的修订

下列情况应对预案进行修订。

(1)国家相关法规、方针政策发生变化。

(2)行政机构或有关单位、部门职责发生变化,需对组织结构与职责作相应的调整。

(3)抗震救灾行动或演习结束后,经总结评估认为需要进行修订。

8.2 奖励与责任

8.2.1奖励

在破坏性地震应急活动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或者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1)出色完成破坏性地震应急任务的;

(2)保护国家、集体和公民的财产或者抢救人员有功的;

(3)及时排除险情,防止灾害扩大,成绩显著的;

(4)对地震应急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5)因震情、灾情测报准确和信息传递及时而减轻灾害损失的;

(6)及时供应用于应急救灾的物资和工具或者节约经

费开支,成绩显著的;

(7)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8.2.2 处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本预案规定制定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

(2)不按照地震应急预案的规定和指挥部的要求实施地震应急预案的;

(3)违抗指挥部命令,拒不承担地震应急任务的;

(4)阻挠指挥部紧急调用物资、人员或者占用场地的;

(5)贪污、挪用、盗窃地震应急工作经费或者物资的;

(6)有特定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在临震应急期或者震后应急期不坚守岗位,不及时掌握震情、灾情,临阵脱逃或者玩忽职守的;

(7)在临震应急期或者震后应急期哄抢国家、集体或者公民的财产的;

(8)阻碍抗震救灾人员执行公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9)不按照规定和实际情况报告灾情的;

(10)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影响应急工作的;

(11)有对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的。

8.3 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人民政府制定和发布,县地震局负责解释。

8.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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