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国际仲裁论坛主题演讲-中国仲裁未来20年改革与仲裁法修改重大问题探讨姜丽丽

上海国际仲裁论坛主题演讲-中国仲裁未来20年改革与仲裁法修改重大问题探讨姜丽丽
上海国际仲裁论坛主题演讲-中国仲裁未来20年改革与仲裁法修改重大问题探讨姜丽丽

中国仲裁未来二十年改革发展

与仲裁法修改应当关注的重要问题探讨

(注:该文为中国政法大学仲裁研究院秘书长姜丽丽在2016年上海国际仲裁论坛上的发言,经作者修订审阅)

一中国仲裁未来二十年改革与发展的基础是什么?

当我们展望中国仲裁未来二十年发展的时候,首先要清楚的知道我们过去二十年发展的实践和现实是什么样的。认清现实并勇于剖析问题,是下一步改革发展的坚实基础。个人总结,中国仲裁过去二十年的发展现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1995年《仲裁法》的实施,实现了从“行政仲裁”向现代商事仲裁“制度上”的转变,仲裁成为经济领域内与诉讼并行的、独立的纠纷解决制度。

第二,实现了“仲裁机构体系”的重新构建:仲裁法实施前成立的各类经济合同仲裁机构从其所属的行政主管部门撤销,国内仲裁从之前按照不同行业部门、以及行政级别设立的“仲裁机构体系”,转变为按照地域——即“设区的市所在地”为基本框架设立的当前的“仲裁机构体系”。

第三,国际、国内仲裁按照不同制度并行:一方面中国国际商会早在仲裁法产生前设立的涉外仲裁机构(贸仲、海仲),与各地政府牵头组建的仲裁机构在仲裁法框架下共同发展;另一方面,涉外/国际仲裁与国内仲裁,在仲裁法及相关法律、制度中均被区分对待。

第四,仲裁机构数量、及其处理纠纷的数量和标的逐年增长,且近几年增长迅猛。根据仲裁研究院的调研,2015年全国机构共计244家,受案数量13多万件,比2014年增长近20%;受案标的超过4000亿元,增长约50%。

第五,仲裁机构成为主导中国仲裁发展的力量,且机构之间发展极不平衡。全国244家仲裁机构中,参与仲裁研究院共建的十来家仲裁机构的受案数量约占全国的15-20%,而标的占全国将近一半。以下是我假期调研的八家代表性仲裁机构基本信息汇总表,可以作为中国仲裁发展现状的一个缩影,给在座嘉宾简要做一个介绍:

贸仲是传统的涉外仲裁机构,今年迎来成立六十周年华诞,从其受理案件当事人涉及的国家和地区来看,仍然是中国最具代表性的国际仲裁机构,也是最富有涉外/国际仲裁经验的机构。北仲作为按照仲裁法重新组建的“一线城市”仲裁机构,受案标的持续猛增,2015年出现了标的过百亿元的案件,体现出其办理重大案件的经验正逐步得到市场认可。广仲2015年最突出的表现在于对“互联网仲裁”的推广,并号召建立“中国互联网仲裁联盟”,其网上仲裁实践走在行业前列,网上立案数近2000件体现出其特色;这体现了仲裁机构对互联网时代商业模式发展变化的积极应对与探索,具有行业代表性。深圳仲裁2015年金融案件集中,体现出其所处金融中心的地域优势,并且“金融仲裁院”入驻商务核心区独立运行,以图更大发展。上海仲裁相比较2014年没有太大变化。武汉仲裁在持续十几年受案数量排名全国第一的前提下,最近五年实现了数量稳定而标的持续增长的良好态势,说明武仲调整案件结构的战略布局卓有成效,真正成为“非一线城市的一流仲裁机构”。重庆仲裁坚持创新发展,作为西部城市成绩卓越,其市委市府已经提出建设国际仲裁中心的战略布局,并在今年启动,随着国家级自贸区落户重庆,其发展值得期待。青岛仲裁自2013年启动法定机构改革以来,得到各方面支持,并推动在刚刚结束的地方人大会议上通过了把青岛建设成为国际仲裁中心的议案,以地方立法支持形式助力仲裁发展,对国际国内仲裁界都敞开了胸怀,令人钦佩,相信青岛仲裁未来不可限量。海南仲裁曾被其领

导施文主任自嘲是“孤悬海外搞仲裁”,但就是在这样“孤悬海外”的海岛上发展起来的仲裁业绩,已经超过全国很多经济发达地区,可以想见,这一定与其付出的努力相关。

通过这八家代表性机构的情况可以看出,仲裁机构发展不平衡,与当地整体经济状况并非都是“正相关”,说明其它因素也对仲裁事业发展起着重要作用。调研发现,仲裁机构的体制机制、领导班子、文化建设等方面,都构成机构发展的重要竞争力。

在对仲裁发展现状的分析过程中,我们必然要面临一个问题:如何科学评价当前的仲裁发展现状?如何客观分析中国仲裁的现有“国情”?

二仲裁20年实践的现实国情与问题分析

关于这个问题,我想从大家熟悉的仲裁制度运行的上述三个维度来说,第一个维度,我们先看起主导作用的仲裁机构。

(一)仲裁机构总体状况与面临的问题

如前所述,20年来组建的仲裁机构,其设立主体都是当地市政府,其常设机构身份被定位为“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法人”。这是其基本特征和属性。所以,在近几年启动的事业单位改革过程中,仲裁机构面临在事业单位既有分类改革中的

现实选择——但无论是“参公”,还是公益一类或公益二类,都很难说与仲裁机构情况完全匹配,各机构在此问题上意见分歧很大,也有机构在进行“法定机构改革试点”。

从仲裁机构的服务水平和业务能力角度,国内机构大致有几个特点:(1)总体说,少数高端,两级分化,一批省会及副省级城市所在地和发展基础较好地域的仲裁机构正在崛起,这批大约在50家左右,构成仲裁机构发展的“后备阵地”,能够实现“自给自足”且发展良好。(2)“全能”机构:在前述基本特征情况下,内地仲裁机构承担大量职责和职能,除了宣传推广制度、案件全流程管理与服务外,一般还作为“类政府部门”承担其它事项以及相关工作等,一方面机构成为仲裁制度运转的核心,另一方面机构也成为政府运作体制的一部分。(3)“强势”机构:在改革过程中,很多机构的“官方”或“行政”色彩浓厚,机构的服务功能更多异化为“管理”、“管制”功能,同时自我类比法院,导致“诉讼化”问题突出——以致于济南仲裁委在其宣传用语中提出“仲裁不是二法院!”我一直觉得这个口号充满了中国特色的“幽默感”。

面对仲裁机构这样的一个基本“国情”,我多次被问到:中国的仲裁机构是不是太多了?甚至说全世界都没有像中国设立这么多家机构的,应该砍掉一部分!我想对这个问题的思考,应当回到我们仲裁法立法的目的和初衷去看。仲裁法被认为是一部充满改革精神的法律,是因为其立法之初就是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将原来3000多家行政机关内设的仲裁机构,几万名专职仲裁人员全部撤销、分流,那现在244家仲裁机构相对原来的3000多家多还是少?若仅从纠纷解决数量上比较,考虑到20年中国经济蓬勃发展的客观情况,也很难判断我们到底是取得了多大的成就和进步。关键问题在于,当初改革实际上是要回归仲裁作为商业服务的本质,服务成本应当由商事主体自行承担,而非占用政府资源,由纳税人承担。因此,只要确定了这个基本改革方向,我想机构多少并不重要,只要保证行业规范发展,有统一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市场自然会做出选择;重要的是,仲裁机构是否在向充分发掘社会资源解决纠纷、为市场提供服务的道路上发展,而不是依赖政府、不思进取,成为没有淘汰机制的“养老院”。

关于仲裁机构改革问题,也是我们仲裁研究院重点关注的研究课题,今天不专门讲,但提示一点,就是本届政府自2015年强力推行的商协会改革。大家知

道,仲裁最早脱胎于商协会组织,当前的商协会改革对仲裁机构改革具有参考价值。要点如图所示:

大家看商协会改革的“四项基本原则”,相信仲裁人会觉得很熟悉,其任务和措施也有参考价值。这方面我们今年也会举行专题研讨会继续跟进研究。

(二)仲裁员总体状况与面临的问题

1.产生方式:整体讲,20年来仲裁员主要是由仲裁机构各自培养聘任为主,缺乏社会培养机制,缺乏行业规范机制,缺乏自我发展通道。这与仲裁法施行的

“强制仲裁员名册制”相关,也与“临时仲裁”未放开相关,不进入仲裁机构名册,意味着个人缺乏其它能够从事仲裁服务的合法渠道。

2.专业能力:总体来说,当前仲裁员的专业能力还是不能满足仲裁需求;除少数地区仲裁员能够得到有效培训外,绝大多数地区在仲裁理念和纠纷解决专业能力的培养方面因缺乏社会资源支持而难以提升。根据研究院调研,初步估算,全国能够真正具备较好的纠纷解决专业素养的核心仲裁员不超过2000人的规模;而其中能够胜任国际商事仲裁纠纷解决需要的不足十分之一,在国际仲裁中具备一定话语权的人才更是屈指可数。所以,仲裁员的选任和培养将成为当前及此后很长一段时间仲裁行业面临的紧迫任务。

3.人才储备:正因为缺乏社会支持和自我发展的渠道,仲裁人才明显储备不足,但在律师、商事主体、各行业协会以及高效科研机构中都存在大量的后备力量,只需要将各行各业中的适合人才加以仲裁与纠纷解决能力的专项培养,并提供更多实践机会,相信仲裁人才发展将迅速提升。顺便回应一下,很多人关注仲裁研究院能否独立招生,招本科生等问题,我想说的是,目前,在高等教育中,仲裁还不是一个独立学科,甚至都不是法学二级学科,因此,无法独立招生。但这几年高校科研机构正逐步关注仲裁与纠纷解决领域,仲裁研究院的成立就是顺应这一潮流的结果,并把建立仲裁独立学科作为一个努力目标。

(三)当事人总体状况

当事人即仲裁用户,是仲裁服务的对象,也就是仲裁的社会认知度和使用状况。整体而言,社会对仲裁的认知度还非常低,仲裁作为一种有效纠纷解决机制的优势和作用还远远没有发挥出来。

从企业角度,基本情况是“小微企业不了解,中小企业找律师,大型企业看法务”的状态,从每年商事诉讼与商事仲裁案件数量的比较,就可以看出仲裁使用率还相当低。

从商协会的角度,商协会作为距离企业最近的社会组织,其对仲裁的认知度也非常低。据统计,截至2014年底全国各类商协会有7万余个,但真正与仲裁机构能够合作解决纠纷的却屈指可数,仲裁与商协会本来应当具有天然联系,现在却相互不够了解,而商协会往往承担行业纠纷解决的功能,对仲裁是有现实的需求。通过最近一两年的接触、了解,很多中字头的行业协会表示,他们这些年

不是没与仲裁机构联系过,但仲裁机构都是各自为政、情况各异乃至相互竞争,谈过几次后,我们无法判断到底要怎么与仲裁行业合作,因为仲裁行业一直也没有建立起协会,很难统一与其它行业领域对接。仲裁研究院在各家共建机构支持下,正就商协会提出的行业纠纷解决人才培养方面做尝试和努力。

从新兴产业的角度,例如,在“互联网+”时代,互联网企业关于纠纷解决的需求是什么?是让新兴产业去适应传统的仲裁模式?还是仲裁积极适应新兴产业的需求,去打造适合新的商业模式的纠纷解决服务?我想这不是技术问题,是心态和思维的转变问题。相信未来二十年,一定是新技术产业层出不穷、交易模式升级换代的时期,面对这样的市场需求,仲裁若不回归商业本质适应商业变革,就必将被这一领域或许是最重要的领域抛弃。

三仲裁法修改应当关注的重要问题探讨

考虑到这个问题过于宏大,涉及方方面面,我仅从前面已经分析的三个基本维度之间的关系角度,提出几个大家普遍关注的问题以供探讨。

(一)仲裁机构VS.当事人

1.仲裁协议:更为宽松的有效性认定条件,以及配套以使之有效的制度。

当前仲裁法关于仲裁协议有效性要件规定过于严格,应当放开,体现支持仲裁的态度,相信理论界与实务界就该问题已经达成共识。关键是要考虑在现有法律和制度框架内,配套真正使之能够有效运行的制度。

2.规则与服务:更加灵活多元、国际国内统一,考虑接纳示范法。

仲裁规则是机构提供给当事人的服务标准或产品,曾有仲裁规则是应当全国“统一化”还是“个性化”之争。个人认为,仲裁法关于程序方面的规范应当尽可能精简,以指导性为主、减少限制性规定,尽量赋予机构和当事人以自由选择或修订的空间;行业可以制定最基本的“示范法”,供各家以及临时仲裁参考。在此之外,仲裁机构在这方面的竞争应当是形成各自擅长的行业、领域的纠纷解决规则与配套服务。至于当前的国际国内区分,导致“涉外因素”成为一个纠缠不清的问题,也可以考虑这种区分在仲裁中到底有多大意义,是否可以彻底改变这种并行模式。

总的来说,考虑到仲裁法修改及其推广的效果和成本,直接全面吸纳

UNCITRAL的MODEL LAW可能是最为直接简便的途径,而香港已经给我们做出了表率,“全面吸纳加特色支持”是一种建设国际仲裁中心的成功实践。这对于中国国际仲裁的发展,或说在中国建设国际仲裁中心的战略构想,将是直接的支撑与最好的“名片”。

3.收费问题:更加合理的收费机制,仲裁员报酬与机构费用的确立。

仲裁收费当前总体是“国家指导价”,各地又各不相同。其中,机构代收费用后,仲裁员报酬和机构的取费标准更是大相径庭。那统一的规范和界限在哪里?行业要发展,要避免无序和不正当竞争,合理的费用机制和规范制度必不可缺,这是最仲裁发展的现实制约,需要认真考虑。

(二)仲裁机构VS.仲裁员

1.强制名册制改为推荐名册制

如前所述,强制仲裁员名册制会制约仲裁的长远发展,“推荐”更符合仲裁机构服务的本质,推荐名册制也是国际通行惯例,当事人不会因为国际知名仲裁机构提供的仅仅是“推荐”名单而不重视。

2.仲裁员资格条件:更为宽松还是更为严苛?

当前仲裁法关于仲裁员的资格条件要求相对其他仲裁发达国家和地区是非常严格的。我想,仲裁员资格条件是应该更为严苛还是更为宽松,关键看对仲裁员的基本定位是什么?若要与法官类比,那就走向了“诉讼化”的方向;淡化所谓的“资格”门槛,交给当事人与社会去选择和判断,才符合仲裁的本质;而这并不意味着仲裁员的真实水平会降低,把决定权交给真正愿意获取仲裁服务的当事人,而不是限制其选择的权利,更能够获得市场的认可和社会的推广。仲裁作为一种社会公共服务,不应当是“封闭性的”,而应当是“开放性的”。

3..仲裁员报酬:合理的机制与合法的保护

机构仲裁中,仲裁员报酬支付体系与仲裁机构收费体系直接关联,也与仲裁机构对仲裁员的职责要求直接关联。“仲裁员报酬不合理”被不少人认为是中国仲裁员群体不能发展起来、无法走向国际的重要原因。那合理报酬形成机制是什么?这个问题需要与整体仲裁收费问题协同解决才有可能。

(三)仲裁员VS.当事人

两者关系中最重要的问题可能是临时仲裁能否放开。虽然不少保守人士坚决

反对放开临时仲裁,但实际上社会实践中有些纠纷解决模式已经接近临时仲裁,而接受临时仲裁的国家和地区也并未为此付出什么难以承受的代价,因为代价无非是当事人愿意选择承担的。相信即使立法不改进,社会需求的生命力和仲裁领域无法避免的对外开放力量终将也会冲击这道藩篱。

四仲裁与相关制度与法律的衔接问题

“中国市场经验+接轨国际压力”是中国仲裁20年实践的成果,也是当前仲裁界的现状。当把问题投向未来发展与改革时,相关制度与法律的衔接更是仲裁法修改不得不考虑的重要问题。

(一)司法保障

司法保障是仲裁制度得以发展的最重要支持。当前仲裁实务界最关注的问题并非是司法审查撤销的问题,而是仲裁前期及过程中的保全、临时措施与后期的执行保障问题。当前,有些法院和仲裁机构也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的推动下,进行“诉仲对接”创新工作机制,仲裁研究院在纪念仲裁法实施20周年的“仲裁公信力”奖申评活动中,收集到大量素材,相信这些将成为仲裁法修改的重要参考和依据。

(二)机构仲裁VS行业仲裁

一个值得仲裁行业关注的问题是,在当前以地域为基础的“机构仲裁体系”与商会仲裁体系(贸仲、海仲)的基础上,能否给予行业仲裁发展空间?正如前面提到的,不少行业已经意识到建立行业仲裁的必要性,并在法律没有明确禁止的范围内开展了行业仲裁实践,甚至计划通过行业力量推动在行业立法中加入关于仲裁的规定,而倒逼仲裁法修改。而相对某些特别有影响力的行业而言,仲裁界既并未形成自己的行业力量,影响力又相对弱小。这也给仲裁行业一个提示:与其坐等其它行业谋求突破,不如先做好迎接与合作的准备。一方面,是要考虑如何加强行业自身合力规范发展,;另一方面则应设计行业仲裁与现有机构仲裁体系相衔接、合作共赢的体制与机制。

(三)仲裁法与“ADR促进法”

除了现有与仲裁法相关的法律外,中央政法委司改领导小组一直在推动的司法改革“三步走”战略中,出台整合性的“ADR促进法”将是下一步的任务目标。

如何利用这一整合契机,为未来仲裁发展提供更多空间值得更具前瞻性的战略构想。比如,对“仲裁”的定位是不是应突破“商事”领域,仲裁法将不仅仅是一部“商事仲裁法”,而是一部“仲裁”综合法,那对现有结构和内容的突破可能更大,而其影响也更加深远。

时间有限,今天先和大家交流到这里,相信我们还会在各个分论坛上继续就大家关注的问题进行深入研讨。个人浅见,欢迎大家批评指正!

姜丽丽

2016年3月6日于上海中欧国际工商学院

案例分析-关于劳动仲裁案例分析.doc

案例分析:关于劳动仲裁案例分析 案情简介: 刘某于7月25日到某冶金公司工作,双方签订有期限自月7月25日起至7月24日止的《劳动合同书》。 刘某入职时担任行政助理工作,后兼职市场助理工作。 双方约定刘某的月工资标准为元。 某冶金公司以刘某在工作期间不服从工作安排、与上级领导冲突、影响公司工作为由,于1月22日作出了因刘某违纪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决 定。 刘某认为,其在工作中尽心尽力,不存在公司所述的不服从工作安排、与上级领导冲突、影响公司工作等违纪行为。 故此,刘某以要求该公司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相当于1.5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为请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仲裁申请。 仲裁结果:仲裁委员会审理后认定,该冶金公司应支付刘某解除劳动合同相当于1.5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评析: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刘某在工作中是否存在不服从工作安排、与上级领导冲突、影响公司工作等违纪行为,以及刘某所诉的经济补偿金的金额是否符合新的劳动合同法规定的金额。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

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因公司未就其主张的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提交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故对其主张无法采信,即公司以刘某违纪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不成立,鉴于双方均无存续劳动关系的意愿,视为双方协商一致,由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刘某于7月25日到该冶金公司工作,双方于1月22日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 刘某于以前在公司工作时间,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第五条规定: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刘某于以后在公司工作时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故被诉人应向申诉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相当于 1.5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仲裁法论文

仲裁法论文————可仲裁性问题之探讨

可仲裁性问题之探讨 〔摘要〕在国际商事仲裁中, 可仲裁性一般是指关于一个争议是否可以通过仲裁的方式解决。可仲裁性, 作为仲裁协议有效的先决条件, 是在仲裁过程中所必需要解决的一个问题。本文从公共政策原则、一国内的敏感领域及各国法律对于可仲裁性的影响, 论证当今世界的发展趋势是扩大可仲裁性的范围。 〔关键词〕可仲裁性公共政策法律适用 一、引言 在国际商事仲裁中, 可仲裁性一般是指关于一个争议是否可以通过仲裁的方式解决。在某些国家的司法制度中, 可仲裁性这一术语也可用来描述关于一个特定的争议是否属于仲裁协议的范畴的问题。本文中所讨论的可仲裁性之问题是指其的一般含义。如果争议的事项是不可仲裁的, 那么仲裁协议将会被认定为无效。可仲裁性实际上是仲裁协议有效的一个重要前提条件。更者, 在纽约公约和示范法中肠均规定, 如果争议的事项不具有可仲裁性, 仲裁裁决的认可与执行将可能会被拒绝。因此, 无论是在仲裁过程中或者仲裁裁决执行的阶段, 是否具有可仲裁性之问题都是必须回答的。然而, 可仲裁性之问题是仲裁法中一个相当复杂的问题, 如什么是可仲裁性的范围及应用是否有一个规范的标准来判断争议事项的可仲裁性可仲裁性的问题应适用何种法律本文将通过对上述问题的解答来探讨可仲裁性之问题。 二、公共政策对可仲裁性的影响 当一个国家认定特定的一系列争议是不可仲裁的, 这往往是基于公

共政考虑。正如专家所述, “每个国家将可能依据其本国的政治、社会及经济政策而决定哪些事项是可仲裁的, 哪些是不可仲裁的。”公共政策的适用要理解适用于可仲裁性的公共政策的概念, 首先应区别公共政策是应适用于某些特定的事项还是应作为一种普遍的法律规则而适用。有一种观点认为公共政策应作为一种普遍的法律而适用, 即只要争议涉及了公共政策的解释或应用, 该争议即为不可仲裁的, 无论争议的事项是何种事项。这种观点是从早期法国司法实践中对法国民法典的狭义解释而来, 该解释认为与公共政策相关一切事项均不适用仲裁。公共政策现己被认为是仲裁员在解决争议时所必须适用的一项规则。这种观点已为包括英国、美国、意大利等在内的大多国家所接受。公共政策决定可仲裁性的标准如上所述, 公共政策在可仲裁性问题中的适用已被认为是对具体仲裁事项的适用而不是作为一种的普遍的法律而适用, 本文此后所讨论的公共政策的概念将定义为适用于具体事项的公共政策。可仲裁性试图界分在解决某些特定事项时必须通过国家法院裁决而体现的国家利益和争议双方希望通过仲裁方式私自解决纠纷的个体利益。从一方面而言, 由于一个国家的某些特定的利益, 公共政策之因素仍将对决定一个争议是非可仲裁时起到重要影响另一方面, 为了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 也需要限制公共政策的影响, 避免其成为国际商事仲裁的障碍。近年来, 基于对自身利益的考虑, 许多国家均放宽了对国际仲裁中可仲裁性问题的限制, 并支持双方通过仲裁的方式解决争议, 即使某些时候公共利益可能需要作出一些让步。

仲裁法作业(完整答案)电子教案

仲裁法作业 分校 专业 姓名

仲裁法作业一、二 一、单项选择题 1、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关于仲裁机构组织性质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A) A.属民间性组织,独立于行政机关,仲裁委员会相互之间也无隶属关系 B.属带有行政性的组织,隶属于各省、市、自治区的法制局 C.属民间性质,行政上不隶属于任何行政机关,但仲裁委员会秘书处的日常工作人员隶属于有关的行政机关 D.属民间性质组织,但各省、直辖市、自治区中设区的市所设立的仲裁机构,与省、直辖市、自治区所设立的仲裁机构有隶属关系 2、方某与秦某两人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如就祖传房屋的继承权发生争议,则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进行裁决,并将自动履行其裁决”。后双方果然在继承问题上发生争议,现问双方解决争议的可行法律途径是什么?( A ) A.只能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B.只能申请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 C.只能申请双方或一方住所地仲裁委员会仲裁 D.既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也可以申请仲裁 3、下列人员中哪个不能担任仲裁员?(C ) A.那某,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B.葛某,曾担任审判员8年 C.田某,曾担任公务员10年 D.钮某,从事律师工作9年 4、大地公司与天宇公司因合同履行发生纠纷,大地公司依据仲裁协议提请仲裁,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仲裁裁决。下列有关该仲裁裁决的说法错误的是(D) A. 当事人协议不愿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的,可以不写 B.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刘某在裁决书上可以不签名 C.仲裁庭仲裁纠纷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D.仲裁庭五名仲裁员中有四名仲裁员认为应当裁决天宇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而首席仲裁员则坚持认为天宇公司不应当承担责任,则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仲裁裁决

经济法第二章案例分析

黄某与赵某系夫妻二人,因婚后感情不和,黄某向仲裁机构提起仲裁,赵某则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黄某离婚,人民法院经审查确认有关事实,受理了该案。 【试问】仲裁机构能否受理该案?为什么? 【分析】仲裁机构不能受理。仲裁适用于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性纠纷。婚姻是带有身份关系的纠纷,不能仲裁。 某市副食品商店甲与某县副食品供应公司乙签订供销合同,由乙公司向甲商店供应鲜菇5吨,乙公司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向甲商店提供了鲜菇5吨。甲商店收到鲜菇后,以鲜菇质量不符合合同的质量规定为由拒绝支付货款,双方发生争议。 ( 1 )如果双方经协商未达成协议,乙公司单方面向某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员会该不该受理?为什么? ( 2 )如果甲商店和乙公司在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甲商店对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不服,遂向法院起诉,法院可否受理此案?为什么? 【分析】( 1 )仲裁机关不能受理。根据《仲裁法》规定,仲裁必须双方自愿。仲裁协议是仲裁机构的受案依据。该案没有达成仲裁协议,只有乙公司的单方申请,仲裁机构不能受理。 ( 2 )法院不应受理。我国实行“或审或裁”和“一裁终局”的原则,对仲裁裁决,当事人不得上诉,必须按照仲裁裁决执行。 某实业公司与某商场签订了一份合同,合同中约定双方如因合同发生纠纷,由市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后该合同被人民法院确认为无效合同,某实业公司请求仲裁委员会裁决某商场赔偿其损失。而某商场则认为整个合同无效,因此该仲裁协议也无效,拒不赔偿。 【试问】某商场的理由是否合法? 【分析】某商场理由不合法。法律规定,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协议具有独立性,不因合同无效而失去效力。本案中,实业公司与某商场在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仍然有效。 江河化工厂与太阳百货商场签订了一份购销化工产品的合同。双方订立了仲裁协议,后因合同发生纠纷,双方便向约定的市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江河化工厂在仲裁过程中提出公开进行仲裁,经太阳百货商场同意,仲裁委员会进行了公开仲裁。仲裁庭在裁决前征求了双方的意见,进行了调解,但是没有调解成功,仲裁庭继续审理,做出化工厂违约,承担法律责任的裁决。 【试问】仲裁委员会的做法是否正确?请说明理由。 【分析】仲裁委员会的做法正确。①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该案。本案符合仲裁受理的条件。当事人签订了仲裁协议。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当事人纠纷是合同纠纷。属于仲裁委员会受理的范围。选择该仲裁委员是双方的约定,该仲裁委员会具有管辖权。 ②仲裁委员会公开仲裁正确。仲裁机构开庭原则是不公开进行仲裁。但是,根据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约定公开进行仲裁,也可以协议不开庭进行仲裁。涉及国家机密的案件,当事人不可以协议公开开庭仲裁。本案不涉及国家机密,当事人又协议公开进行仲裁,仲裁机构应当公开仲裁。③仲裁庭作出裁决前进行调解正确。《仲裁法》规定,仲裁庭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④仲裁庭调解不成继续审理,作出裁决正确。《仲裁法》规定,调解不成的案件,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A县与C、D、E、F县相邻, A县某加工厂和B县某食品厂于1995年9月10日在C县签订了一份真空食品袋加工承揽合同。其中约定:“运输方式:加工厂代办托运;履行地点:加工厂在D县的仓库。”“发生纠纷的解决方式:可以在E县仲裁委员会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合同签订后,加工厂即在其设在E县的分厂进行加工,并在F县车站发库。食品厂收货后即投入使用。因真空袋质量不合格,致使食品厂已封装入库和销售出去的袋装食品大量腐烂变质,损失人民币5万多元。两厂几经协商未果,食品厂的法定代表即找到律师刘某咨询,最后提出:“怎么起诉都可以,但必须在我们B县法院打官司,你能办就委托你,否则我另请高明。” ( 1 )按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此纠纷应通过仲裁解决还是应通过诉讼解决?请简要说明理由。 ( 2 ) D县法院是否有管辖权,请简要说明理由。 ( 3 )如果你是刘律师,能否满足食品厂的要求?为什么? 【分析】( 1 )应当通过诉讼而不应当通过仲裁解决纠纷。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县不设仲裁委员会,本案合同中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不存在,无法按仲裁协议执行。 ( 2 ) D县法院有管辖权。因合同提起的诉讼,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D县法院为合同的履行地,故D县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 3 )按质量侵权纠纷起诉可以满足食品厂的要求。因产品质量侵权纠纷提起的诉讼,侵权行为地法院有管辖权。B县是侵权行为地,故B县法院有管辖权。 “五星”五金商行的王某看隔壁文物商店生意兴隆,利润颇丰,遂要求经理也经营文物买卖。经理心动,并做了第一笔交易。后被有关单位查获,没收其非法所得。王某与经理却认为:“‘五星’五金商行与文物商店同是国有企业,为什么文物商店能经营,‘五星’五金商行就不能经营?”“五金”商行经营文物反而被查处没收,二人因此对有关单位处理都不服。请你向王某与其经理解释,为什么有关单位要查处他们? 【分析】文物是国家限制流通的商品,只有经国家批准的经营单位才能买卖文物,未经国家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文物买卖业务。五金商行未经国家批准超范围经营文物业务是违法行为,应当受到有关单位的查处。 赵某因债务纠纷而起诉至法院,法院立案受理后,赵某得知承办该案的法官周某曾经收受当事人的财物而受过处分,在大家心中的形

30个经典劳动争议仲裁案例(含解析)

昨天浏览一专业网站,上有许多精彩劳动争议案例,且每案均有案例分析/律师评点/裁决判决,特费时费力进行编辑处理,在沙龙转载供参考 案例1 —不服调配,能否辞退? 原告:王桂,男,35岁,某安装工程(国有性质)公司职工。 被告:某安装工程(国有性质)。 原告于2004年6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1996年,因我父身边无子女,被告照顾将我从其下属单位天津分公司调入父母居住地的被告下属单位机电厂 工作,2002年3月又调至被告下属单位安装公司,但未安置工作。2002年4月我曾申请调出,因未成,而于2004年4月又撤回申请,但未安排工作。2003年12月3日,被告劳人部通知我到天津分公司工作,我即向劳人部讲明,父已离休,行走不便;母亲有病,没有照顾不行;孩子幼小,要求仍安排在被告在廊坊的下属单位工作。依据国家劳人部劳人老(1983)34号文件第17条“离休干部身边无子女的,按照在职干部的规定,由当地人事、劳动部门负责调一名外地工作的子女到离休干部安置居住地工作”的规定,被告应将我安置在父母身边即廊坊工作。但当时有关人员非让我去天津,否则辞退。2003年12月14日,被告给我送来一份“辞退证明书”,将我辞退。我不服,经申请仲裁,仲裁机构维持了被告的错误决定,故向法院起诉,要求依法撤销被告的辞退决定。 被告辩称:原告原在本公司的天津工程处工作,1996年为照顾解决原告的婚姻问题,将原告借调回当地。2002年2月,由于原告不服从调动造成处分。2002年4月4日,原告以孩子小、多病,不适应安装公司工作为理由,申请调出本公司,一年以后又申请撤回请调报告,并承诺服从安排,但仍不下工地工作。本公司劳人部为此曾多次对原告劝导应服从公司安排,但原告均以其父是离休干部,身边无子女为理由拒绝。据此,本公司于2003年12月3日对原告下达了调动通知,安排原告去天津分公司工作,但原告拒绝去天津分公司工作。为此,本公司根据《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第三条第四款的规定,在征得本公司工会委员会的意见后,作出了辞退原告的决定。请求法院维护企业的自主权。 本期问题: 该公司能否辞退王桂,理由是什么?程序上是否合法? 专家点评本案所涉及的辞退,是指用人单位依法对违反劳动纪律,但又不够开除或除名条件的职工,实施的强行终止劳动关系的一种劳动纪律制度。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应适用1986年7月12日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根据该《暂行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必须具备两个先决条件:一是被辞退职工必须具有该条规定的7种违纪行为之一,本案原告被辞退是因其有7种违纪行为中的第4种“不服从正常调动的”违纪行为。二是辞退违纪职工,在处理程序上必须经过“教育或行政处分仍然无效”的环节。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企业决定辞退的,还应征求本企业工会的意见,待本企业工会签署意见后,向被辞退职工发给辞退证明书。根据本案认定的事实,原告确有不服从正常调动的违纪行为,但被告却未按上述处理程序办理,即被告辞退原告,在程序上不合法。所以公司不能辞退王桂。 案例2 —合同未办终止手续,劳动关系是否终止?

法宣在线试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1、(单选题)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提出。 A.调查取证结束前 B.法庭辩论终结前 C.答辩结束前 D.仲裁庭首次开庭前 正确答案:D 2、(单选题)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的意见作出。 A.首席仲裁员 B.仲裁委员会决定 C.多数人 D.少数人 正确答案:A 3、(单选题)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的,应()。 A.由人民法院指定 B.驳回仲裁 C.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D.由仲裁庭指定 正确答案:C 4、(单选题)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 A.申请支付令 B.申请财产保全 C.申请强制执行 D.暂缓执行 正确答案:B 5、(单选题)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

A.及时作出裁决 B.及时作出决定 C.及时作出判决 D.及时作出裁定 正确答案:C 6、(单选题)根据《仲裁法》的规定,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 A.仲裁程序终止进行 B.仲裁程序终结进行 C.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D.仲裁程序中止进行 正确答案:C 7、(单选题)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一定条件,但不包括()。 A.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 B.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C.有仲裁协议 D.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正确答案:A 8、(单选题)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 A.需纸质通知并说明理由 B.只需告知并说明理由 C.只需书面通知 D.需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D 9、(单选题)仲裁庭组成后,仲裁委员会应当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 A.书面通知当事人 B.既可以书面也可以口头通知当事人 C.不需通知当事人 D.可以口头通知当事人 正确答案:A

《仲裁法》的实施中存在问题及其解决方法探讨

《仲裁法》的实施中存在问题及其解决方法探讨 各位读友大家好,此文档由网络收集而来,欢迎您下载,谢谢 《仲裁法》的实施中存在问题及其解决方法探讨摘要:阐述了仲裁的性质和法律特征,并就《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1995年实施以来的执行情况和存在问题进行了分析,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具体方法和立法方面的建议。关键词:仲裁;仲裁法;仲裁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1995年9月实施以来,在社会各界的支持下,各地仲裁机构做了大量的工作,为越来越多的人所认识和接受。但是,由于长期受计划经济和官本位思想的影响,人们对新组建的仲裁机构的性质、作用及权威性还缺乏一定的了解甚至偏见,不少合同纠纷当事人认为,判官司从古到

今是公家的事,一个民间组织能起什么作用。加上宣传和司法配合不够等问题,致使新成立的仲裁机构的受案率远远低于行政仲裁时期,使仲裁的应有作用不能得到充分发挥。本文试就仲裁的性质、特点及如何克服仲裁活动存在的问题谈一些看法。 一、仲裁制度的法律特征传统的民间仲裁,是指居中而断,也就是发生民事争议后,双方当事人约请有一定威信的 第三者依据道德情理评断是非曲直。作为法律制度的仲裁,是在保留仲裁解决争议的基本形式的前提下,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民事争议做出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 《仲裁法》在参照国际仲裁通行做法的基础上,根据我国国情和发展市场经济的要求,对我国原先的仲裁制度作出了重大改革,明确了仲裁的法律属性,主要体现在:1. 仲裁机构具有民间性特征。《仲裁

法》规定新设立的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各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员一律采取聘任制,不设专职仲裁员。 2. 仲裁充分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意思自治是仲裁制度赖以存在的前提和基础。仲裁法规定是否采取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由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仲裁协议。 3. 仲裁具有排他性的特征。《仲裁法》规定当事人在选择解决争议的方式时,在仲裁和诉讼之间,只能选择其一,即“裁审自择”的原则。 二、仲裁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仲裁法》实施以来,在各级政府的支持下,在仲裁机构的努力下,仲裁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对于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起了积极的作用,但是也毋庸讳言。由于各方面因素的影响,新设立

2018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诉讼中达成的仲裁协议的效力应如何认定

2018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诉讼中达成的仲裁协议的效力应如何认定 2018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诉讼中达成的仲裁协议的效力应如何认定 【案情】 2014年6月23日,原告安阳某公司与被告北京某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补充协议》,约定原告(发包人)将其开发的位于安阳市某小区约30万㎡的工程,承包给被告。2015年5月,双方又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补充协议(二)》,约定原告借款260万元给被告,被告应尽快办理相关的开工手续。之后,原告向对方依约交付了260万元借款,但被告最终未能进场施工,双方因此发生争议。2016年9月,原告就涉案合同诉至法院,在法院立案后向被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的过程中,原被告双方达成书面仲裁协议。被告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某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原告以该案已向法院提起诉讼为由,请求中止仲裁程序,随后某仲裁委员会决定对案件中止审理。被告于2017年1月以双方已经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为由向法院提出异议,请求法院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分歧】 本案中,仲裁协议的效力应如何认定,存在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当事人约定仲裁和选择诉讼的意思表示并存时,在一方当事人已向法院提起诉讼,且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情况下,该仲裁协议无效,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第二种观点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若该仲裁协议符合仲裁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具备约定仲裁条款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则应当尊重当事人仲裁合意,该仲裁协议宜认定为有效。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1.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应充分考虑意思自治 仲裁协议的基础源于契约理论中的当事人意思自治。仲裁协议的签订,表示双方当事人自愿形成选择仲裁作为纠纷处理方式的合意。仲裁协议形成的时间不会影响到对当事人意思表示的认定。首先,法律并未限定仲裁协议的形成时间必须是在诉讼开始之前;其次,本案的仲裁协议约定的事项为争议处理方式,并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利益;再次,当事人在向法院提起诉讼之后,又与对方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更加明确其选择将仲裁作为纠纷处理方式的意思表示,即选择排除诉讼方式。法院审理此种案件时,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应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2.效率价值在程序选择中不可忽视 公正与效率都是仲裁制度的基本价值。当事人之所以选择仲裁方式解决纠纷而排除诉讼方式,仲裁的简便快捷是其考虑的重要因素之一。一方当事人启动诉讼和另一方当事人根据仲裁协议请求仲裁时,法院在严格审查仲裁协议,排除导致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后,应裁定仲裁协议有效。本案中仲裁协议合法有效,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

14考试仲裁法案例分析

《仲裁法》案例(一)海南省天南公司与海北公司于1998年6月签订了一份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由天南公司进口一套化工生产设备,租给海北公司使用,海北公司按年交付租金。海南省A银行出具担保函,为海北公司提供担保。后来天南公司与海北公司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请根据以下设问所给的假设条件回答:1.如果天南公司与海北公司签订的合同中约定了以下仲裁条款:“因本合同的履行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均提交珠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天南公司因海北公司无力支付租金,向珠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将海北公司和A银行作为被申请人,请求裁决被申请人给付拖欠的租金。天南公司的行为是否正确?为什么?2.如果存在上问中所说的仲裁条款,天南公司能否向人民法院起诉海北公司和A银行,请求支付拖欠的租金?为什么?3.如果本案通过仲裁程序处理,天南公司申请仲裁委员会对海北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仲裁委员会应当如何处理?4.如果本案通过仲裁程序处理后,在对仲裁裁决执行的过程中,法院裁定对裁决不予执行,在此情况下,天南公司可以通过什么法律程序解决争议?参考答案:1.天南公司的行为是正确的。因为本案中的仲裁协议是合法有效的;A银行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可以与海北公司一同成为被申请人。答案依据及解析:仲裁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仲裁法第六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担保法第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2.天南公司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因为双方当事人已自愿达成了仲裁协议。答案依据及解析: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3.仲裁委员会应将该财产保全申请依法提交给人民法院。答案依据及解析:仲裁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4.天南公司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答案依据及解析: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五)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仲裁机构裁决的事项部分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部分超过仲裁协议范围的,对超过部分,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执行。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可以重新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案例分析(二)及答案1996年7月,石家庄市奥龙健身房与广州市健身器械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规定:"因履行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地商解决;无法协商解决的,由仲裁机构仲裁。"1996年9月,双方发生争议,奥龙健身房向其所在地的石家庄市仲裁委员会递交了仲裁申请书,但健身器械公司拒绝答辩。同年11月,双方经过协商,重新签订了一份仲裁协议,并商定将此合同争议提交该健身器械公司所在地的广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事后奥龙健身房担心广州市仲裁委员会实行地方保护主义,偏袒健身器械公司,故未申请仲裁,崦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且起诉时说明此前两次约这仲裁的情况,法院受理此案,并向健身器械公司送达了起诉状副本,该器械公司向法院提交了答辩状。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某健身器械公司败诉,被告不服,理由是双方事先有仲裁协议,法院判决无效。现问:(1) 购销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是否有效?请说明理由。(2) 争议发生后,双方签订的协议是否有效?为什么?(3) 原告奥龙健身房向法院提起诉讼正确与否?为什么?(4) 人民法院审理本案是否正确,为什么?(5) 被告健身器械公司的上诉理由是否正确,为什么?(6) 被告是否具有上诉权?为什么? 答案:(1) 仲裁条款无效。因为该仲裁条款未指明具体的仲裁委员会,致使无法履行而无效。(2) 双方重新签订的仲裁协议有效。因为该协议指明了具体的仲裁委员会。(3) 起诉不正确。因为双方的仲裁协议有效,就排除了法院的管辖

仲裁法案例题演示教学

仲裁法案例题 1、按照我国仲裁法规定,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纠纷、继承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无论是否有仲裁协议,一方均可向被申请人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裁决应当按照仲裁庭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仲裁庭形不成多数意见时,报仲裁委员会决定。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上诉。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任何单位无权撤销。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向作出此裁决的仲裁委员会申请执行。 请自上而下地找出上面表述中存在的法律错误,并逐一简要说明理由。 答: (1)继承纠纷不能仲裁。 (2)当事人必须达成仲裁协议才能仲裁,无仲裁协议的不能申请仲裁。 (3)仲裁委员会由当事人协商选定,仲裁不实行地域管辖。 (4)仲裁庭形不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不是报仲裁委员会决定。 (5)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

(6)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应依法撤销裁决。 (7)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裁决的,另一方应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2、某修配厂与某研究所签订一份技术转让合同,合同中规定:“因本合同发生的一切争议应提交A市仲裁委员会仲裁,或者向合同双方所在地及A市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A 市B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合同履行过程中,修配厂认为该项技术存在缺陷,双方发生争议。修配厂据此向A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双方当事人均未选定仲裁员,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某丁指定仲裁员组成仲裁庭。某丁于是指定了某甲、某乙、某丙三名仲裁员。修配厂认为某甲与研究所有利害关系,申请其回避。首席仲裁员某丙审查后确认申请理由不实,决定公开审理。研究所对此不服,仲裁庭经过研究,又决定不公开审理。研究所在开庭期间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仲裁庭因此决定中止仲裁程序。一周后研究所表示愿意出庭,仲裁庭决定再次开

仲裁法试题

仲裁法试题 一、不定项选择题(每小题有1个或多个答案,错选、多选、漏选均不给分,每小题2分, 共20分) 1、技术人员江华与豪光机械厂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在合同履行中发生了纠纷。依合同 约定的仲裁条款,江华向B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裁决定作出后,豪光机械厂以仲裁违反法定程序为由,申请法院撤销裁决,B市人民法院经审查,裁决撤销B市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在此情况下,江华可以采取下列哪些办法?( ) A、可以要求B市仲裁委员会裁决此案的原仲裁庭纠正此案程序上的错误并再次对此 案作出裁决 B、可以根据原合同的仲裁条款再次申请仲裁 C、可以与豪光机械厂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D、可以就合同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 2、在下列哪些情况下,双方当事人签有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但人民法院依法有权受理 一方当事人的起诉?( ) A、当事人在仲裁条款或协议中选择的仲裁机构不存在 B、涉外经济合同当事人达成的仲裁条款或协议约定由域外的仲裁机构仲裁 C、仲裁条款或协议的仲裁事项不明确 D、仲裁条款或协议选择裁决定的事项超越仲裁机构权限 3、当事人就已经撤销的涉外仲裁案件再次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应当( ) A、按自动撤诉论,不能受理 B、请当事人向法院起诉 C、由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或不受理 D、由仲裁案件原仲裁庭决定是否受理 4、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仲裁裁决作出后,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 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在裁决书作出时,可以选择的做法有哪几种?( ) A、在仲裁书上签名 B、不在仲裁书上签名 C、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仲裁委员会对裁决书的裁决进行审查 D、要求仲裁庭在仲裁书中补充说明自己对案件的裁决意见 5、在一份被双方当事人终止了的合同中,设有仲裁条款,现甲方据此向种裁机构申请仲 裁,以解决双方的争议;乙方向仲裁委员会提出异议,认为该仲裁条款随着合同的终止而丢失效力;甲方则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法院对该仲裁条款的效力予以裁定,现问在此种情况下,该仲裁条款的法律效力如何?( ) A、自然终止 B、自然有效 C、由仲裁委员会决定 D、由人民法院裁定 6、下列所给选项中,关于仲裁管辖的表达哪一种是正确的?( ) A、实行级别管辖,但不实行地域管辖 B、实行地域管辖,但不实行级别管辖 C、既不实行级别管辖,也不实行地域管辖 D、既实行级别管辖,也实行地域管辖 7、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选项所列哪些纠纷即使当事人有仲裁协议,仲裁委员会 也不予受理( ) A、马本生与李有英夫妇因是否离婚发生的争议 B、吴素华的生父母与养父母就是否解除关系发生的争议 C、程新亮向夏华借款人民币10000元,双方现因返还借款问题发生的争议 D、裕华贸易公司总裁陈跃解除了其部门经理齐磊的职务,齐磊不服,因此与裕华贸 易公司发生的争议 8、仲裁与诉讼等其他解决争议的方式相比较,它具有以下特征:( ) A、自愿性 B、效率性和经济性 C、独立性 D、保密性 9、深圳中天实业公司与重庆联岗化工建材公司购销合同纠纷仲裁过程中,申请人要求财产保全,即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55万元或扣押、查封其等值财产。仲裁委员会对此 申请应采取下列哪种方法处理?( ) A、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人民法院

仲裁法案例

案例1.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受仲裁范围的限制。 [案情]某房屋所者人王甲与前妻生有一女王乙。前妻去世后,王甲又与张丙结婚,生有王丁、王戊二个子女。后来王甲购买了他现居住的住于某市某路250号的房屋,并进行翻建。王乙婚后与丈夫自购房另住。王甲去世后,张丙、王丁、王戊仍住在原房,后因王戊拟将该处房屋中的一间作为婚房,受到王丁的阻挠,双方发生争执,王戊向某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定,对该案不予受理。 [问题]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该案是否正确? [答案与分析]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该案是正确的。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争执的房屋系遗产,即本案是一起因遗产继承而引起的民事纠纷。我国《仲裁法》第2条对仲裁机构的仲裁范围作出了规定,即“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这里的“合同纠纷”不仅指合同法所包括的合同,而且包括《民法通则》、《铁路法》、《海商法》、《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等法律所规定的合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主要指侵权纠纷,如海事侵权纠纷。《仲裁法》第3条还明确规定出不允许进行仲裁的范围:(1)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在本案中,案件各方当事人是因继承遗产而产生的纠纷,根据仲裁法的规定继承纠纷不属于仲裁范围,所以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不予受理的决定是正确的。 案例2.仲裁应依法进行。 [案情]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节能灯的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如果发生纠纷,应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后来,乙公司作为买方提货时发现甲公司提供的货有严重的质量问题,于是向甲公司提出赔偿损失的要求,甲公司不允,双方协商未果。乙公司遂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出申请的时间为8月18日,仲裁委员会于8月28日受理此案,并决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甲、乙公司分别选定了一名仲裁员。乙公司作为申请方又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了首席仲裁员。乙公司所选的仲裁员恰好是乙公司上级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此三名仲裁员公开对此案进行了审理。当事人当庭达成了和解协议,仲裁庭依和解协议制作了仲裁调解书,此案圆满结束。

中国仲裁法(英文版)

Arbitration Law of the People's R epublic of China (Adopted at the 8th Session of the Standing Committee of the 8th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and Promulgated on August 31,1994) 颁布日期:19940831 实施日期:19950901 颁布单位:全国人大常委会Chapter I General Provisions Article 1 This Law is formulated in order to ensure that economic disputes shall be impartially and promptly arbitrated,to protect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relevant parties and to guarantee the healthy development of the socialist market economy. Article 2 Disputes over contracts and disputes over property rights and interests between citizens,legal persons and other organizations as equal subjects of law may be submitted to arbitration. Article 3 The following disputes shall not be submitted to arbitration: 1. disputes over marriage,adoption,guardianship,child maintenance and inheritance;and 2. administrative disputes falling within the jurisdiction of the relevant administrative organs according to law. Article 4 The parties adopting arbitration for dispute settlement shall reach an arbitration agreement on a mutually voluntary basis. An arbitration commission shall not accept an application for arbitration submitted by one of the parties in the absence of an arbitration agreement. Article 5 A people's court shall not accept an action initiated by one of the parties if the parties have concluded an arbitration agreement,unless the arbitration agreement is invalid. Article 6 An arbitration commission shall be selected by the parties by agreement. The jurisdiction by level system and the district jurisdiction system shall not apply in arbitration. Article 7 Disputes shall be fairly and reasonably settled by arbitration on the basis of facts an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relevant provisions of law. Article 8 Arbitration shall be conduct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independent of any intervention by administrative organs,social organizations or individuals.

第十七章仲裁法

第十七章仲裁法 第一节仲裁法概述 一、仲裁的概念及仲裁立法的情况 仲裁是指争议的双方或各方依照事前或事后达成的协议,自愿把争议交给第三方作出裁决,争议的双方有义务执行该裁决,从而解决争议的法律制度。 我国仲裁立法有1983年8月22日国务院发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仲裁条例》;1988年9月12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促进委员会通过,1989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 (于1994年3月17日修订,1994年6月1日起施行);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1991年6月25日国家科委发布1991年11月1日起施行的《技术合同仲裁机构规则(试行)》。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1995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 二、《仲裁法》的适用范围 仲裁法适用于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不能仲裁;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能仲裁;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由法律另行规定。 三、仲裁法的一般原则 (一)自愿原则。自愿是贯彻仲裁程序始终的一项基本原则。根据此原则,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由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机构不予受理;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当事人有权协商选定仲裁机构及仲裁员;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后,可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仲裁裁决书;当事人也可撤回仲裁申请。 (二)仲裁独立原则。仲裁委员会应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仲裁委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仲裁应当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当然,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仲裁进行必要的监督。 (三)仲裁一裁终局原则。仲裁一裁终局是指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不能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是,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四)仲裁机构民间化原则。依照仲裁法的规定设立的仲裁机构即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由来自民间的法学专家、经济专家、技术专家等有专门知识和实践经验的人担任仲裁员。 第二节仲裁组织和仲裁协议 一、仲裁委员会 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仲裁委员会由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设立仲裁委员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

电大仲裁法考试的案例部分总汇

《仲裁法》案例(一)及答案 海南省天南公司与海北公司于1998年6月签订了一份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由天南公司进口一套化工生产设备,租给海北公司使用,海北公司按年交付租金。海南省A银行出具担保函,为海北公司提供担保。后来天南公司与海北公司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 请根据以下设问所给的假设条件回答:1.如果天南公司与海北公司签订的合同中约定了以下仲裁条款:“因本合同的履行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均提交珠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天南公司因海北公司无力支付租金,向珠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将海北公司和A银行作为被申请人,请求裁决被申请人给付拖欠的租金。天南公司的行为是否正确?为什么?2.如果存在上问中所说的仲裁条款,天南公司能否向人民法院起诉海北公司和A银行,请求支付拖欠的租金?为什么?3.如果本案通过仲裁程序处理,天南公司申请仲裁委员会对海北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仲裁委员会应当如何处理?4.如果本案通过仲裁程序处理后,在对仲裁裁决执行的过程中,法院裁定对裁决不予执行,在此情况下,天南公司可以通过什么法律程序解决争议? 参考答案: 1.天南公司的行为是正确的。因为本案中的仲裁协议是合法有效的;A银行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可以与海北公司一同成为被申请人。 答案依据及解析: 仲裁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仲裁法第六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 担保法第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 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2.天南公司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因 为双方当事人已自愿达成了仲裁协议。 答案依据及解析: 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 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 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3.仲裁委员会应将该财产保全申请依 法提交给人民法院。 答案依据及解析: 仲裁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因另 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 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 财产保全。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 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 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申请有错误 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 所遭受的损失。 4.天南公司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 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 院起诉。 答案依据及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对依法 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 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 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 行。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 核实,裁定不予执行:(一)当事人在合同 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 面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 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 法定程序的;(四)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 足的;(五)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六) 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 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 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裁定书应当送达 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仲裁裁决被人民 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 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 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 百七十七条规定:仲裁机构裁决的事项部 分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部分超过仲裁协 议范围的,对超过部分,人民法院应当裁 定不予执行。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依照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第三 款的规定,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 决后,当事人可以重新达成书面仲裁协议 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仲裁法学》课程案例分析(二)及答案 1996年7月,石家庄市奥龙健身房与广 州市健身器械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 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规定:"因履行合同发生 的争议,由双方地商解决;无法协商解决的, 由仲裁机构仲裁。"1996年9月,双方发生 争议,奥龙健身房向其所在地的石家庄市 仲裁委员会递交了仲裁申请书,但健身器 械公司拒绝答辩。同年11月,双方经过协 商,重新签订了一份仲裁协议,并商定将 此合同争议提交该健身器械公司所在地的 广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事后奥龙健身房 担心广州市仲裁委员会实行地方保护主 义,偏袒健身器械公司,故未申请仲裁, 崦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且起 诉时说明此前两次约这仲裁的情况,法院 受理此案,并向健身器械公司送达了起诉 状副本,该器械公司向法院提交了答辩状。 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某健身器械公司败 诉,被告不服,理由是双方事先有仲裁协 议,法院判决无效。 现问:(1) 购销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是否 有效?请说明理由。(2) 争议发生后,双方 签订的协议是否有效?为什么?(3) 原告奥 龙健身房向法院提起诉讼正确与否?为什 么?(4) 人民法院审理本案是否正确,为什 么?(5) 被告健身器械公司的上诉理由是否 正确,为什么?(6) 被告是否具有上诉权?为 什么? 答案:(1) 仲裁条款无效。因为该仲裁 条款未指明具体的仲裁委员会,致使无法 履行而无效。(2) 双方重新签订的仲裁协议 有效。因为该协议指明了具体的仲裁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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