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案例讨论》word版

合同法案例讨论

[案例1]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秘密从境外买卖免税香烟并运至国内销售的合同。甲公司依双方约定,按期将香烟运至境内,但乙公司提走货物后,以目前账上无钱为由,要求暂缓支付货款,甲公司同意。3个月后,乙公司仍未支付货款,甲公司多次索要无果,遂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乙公司支付货款并支付违约金。

[问题]

(1)该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为什么?

该合同属于无效合同。依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①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故为无效合同。

(2)应如何处理?

(2)由于合同为无效合同,合同自始、绝对、确定、永久没有法律拘束力,因此法院应驳回甲公司的诉讼请求。同时,甲公司和乙公司的交易损害了国家利益,法院可以采取民事制裁措施,没收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有。

[案例2]

某市土产公司业务员到福建某茶厂收购茶叶。但该业务员对茶叶的等级知识不懂,以为茶叶级数越多,质量也就越高。遂提出购买价钱最高的的5吨三级茶叶。茶厂业务员暗笑对方草包,且一本正经地附和:“茶叶还是三及最好,二级次之,一级最差”等等,于是双方签订合同,以相当于收购一级毛尖茶叶的价格订购了5吨三级茶叶。茶叶运回土产公司后,公司问明了情况,于是向茶厂提出退货,或按三级茶叶的价钱退还多收的货款。但茶厂不同意退货,也不退钱,称茶厂有权自定价格,合同是双方自愿订立的,白纸黑字,茶厂无任何责任。土产公司愤然向法院起诉茶厂,状告茶厂故意欺骗土产公司业务员,请求法院判决合同无效,赔偿损失。而茶厂则辩称他们并没有欺诈,是原告业务员自已的过错,损失应由其自己承担,与茶厂没有关系。

[问题]

(1)茶厂是否有欺诈行为?本案中合同效力如何?

存在,因为在本案中存在重大误解,茶厂以欺诈的手段使得土产公司意思表示不真实,显失公平,所以此合同是可变更可撤销的

(2)土产公司能否对该合同效力主张权利?其权利应以何种程序做出,又受到什么限制?

可以,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

【案例3】个体户张某、王某二人于1999年10月1日从汽车交易中心购得一辆

“东风”牌二手卡车,共同从事长途货物的运输业务。二人各出资人民币3万元。同年12月,张某驾驶这辆汽车外出联系业务时,遇到李某,李某表示愿意出资人民币8万元购买此车,张某随即将车卖给了李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事后,张某把卖车一事告知王某、王某要求分得一半款项。李某买到此车后,于同年年底又将这辆卡车以人民币9万元卖给赵某。二人约定,买卖合同签订时,卡车即归赵某所有,赵某租车给李某使用,租期为1年,租金人民币1万元,二人签定协议后,到有关部门办理了登记过户手续。赵某把车租赁给李某使用期间,由于运输缺乏货源,于是李某准备自己备货,因缺乏资金遂向银行贷款人民币5万元,李某把那辆卡车作为抵押物,设定了抵押,双方签订了抵押协议,但没有进行抵押登记。次年11月赵某把该车以人民币10万元的价格卖给了钱某。12月赵某以租期届满为由,要求李某归还卡车,李某得知赵某把车卖给钱某,遂不愿归还卡车,主张以人民币9万元买回此车,赵某不允,遂生纠纷。

问:

(1)张某、王某对卡车是什么财产关系?

共有财产关系

(2)张某、李某的汽车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有效。因为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王某要求分得一半款项即表示其追认了

(3)李某、赵某约定买卖合同签订时,卡车即归赵某所有,该约定是否有效?为什么?

有效,因为当事人可以约定合同生效时间

(4)李某与银行的抵押合同能否生效?为什么?

不能,因为卡车已经归赵某所有,其不可以用他人财产作抵押,并且,没有进行抵押登记。(5)截止纠纷发生时,该卡车所有权归谁享有?为什?

【案例4】

1997年8月5日上午,某客运公司的长途客车上的检票员发现甲、乙、丙三人没有买票,于是让某补票。三人蛮不讲理,司机说;“你们没有买票,我们就可以把你们赶下车,干嘛那么多废话。”甲、乙马上补了票,但丙由于身上没带钱,央求汽车把他带到某某站。检票员不同意,把丙赶下车。当日下午1点,售票员发现客人太多,已经超员5人,于是便拒载后来的客人。丁由于有急事,央求上车,售票员说,"客车运输不能超载,出了问题,我们要负责任的。"丁说:"出了问题,我负责。不管什么问题,我都一人负责。"售票员无奈便让其上了车,还说:"出了问题可由你一个全部负责!"下午3点,售票员发现戊某携带危险品,便随之把危险品拿到车下销毁。戊坚决反对。售票员说;"要么你拿着危险品下车,要么让我销毁。"后来,由于拥挤,王某把孕妇赵某挤得流产了。

问:(1)乘车人甲、乙、丙3人没买票,售票员可否把其赶下车?

如果没有补票的话可以赶下车

(2)由于丙身上没带钱,售票员最终还是把他赶下车?是否合法?为什么?合法,因为丙没有买票,也就意味着其没有乘车的权利

(3)售票员是否有权销毁旅客携带的危险品?为什么?

有权,因为其带的是危险品,会影响其他旅客的安全,已经侵犯了其他人的人身安全(4)对于赵某的流产,丁是否应负责?为什么?

负责,因为他是在已经知道车超载的前提下还硬要乘车,这样车厢更加拥挤,更可能促使赵某流产(5)对于赵某的流产,售票员和其运输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

承担,因为首先售票员没有履行好其义务,已知超载还载乘客,促使赵某流产;其次,运输公司有保证乘客的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属于违约,所以售票员和其运输公司应承担责任

(6)对于赵某的流产,王某是否应该承担责任?

不承担责任,赵某是因为拥挤而流产,与王某无关

(7)设检票员未把丙赶下车,在赶往某某站的途中,由于司机突然刹车致丙倒地重伤,谁应对丙的损失负责?

丙虽然无票,但其仍在客车上,这样在车上受伤,运输公司就要对其因为人身受到伤害而进行赔偿

【案例5】:

京都松下电器销售公司天津分公司于某年11月与广州电器公司国强路供销部签定松下彩电、冰箱合同,天津分公司向供销经营部提供松下彩电100台,每台0·5万元,冰箱500台,每台0·2万元。全部货款应于12月10日前汇到天津分公司帐户,后者在收到货款后一个月内将货物发往供销经营部。协议签订后,供销经营部依约在12月10日将全部货款150万元汇到天津分公司。天津分公司收到货款后将一部分汇到大连购买松下彩电和冰箱,另一部分共50万元汇给了另一单位偿还了自己的债务。12月25日,天津分公司从大连一公司处收到彩电90台,冰箱400台,正准备发往供销经营部时,被工商和海关部门查封,因这批货物系走私物品,最后被全部没收。

因天津分公司与对方合伙走私货物,另被给予罚款处分。天津分公司欲向对方追回货款但因对方被查封而基本无望。天津分公司只好通知广州电器公司供销经营部,已无力履行合同。供销经营部向天津分公司追索货款不成,便向京都松下电器销售公司追索。但京都公司以天津分公司是独立核算单位,自负盈亏为由而拒不认帐。

经查:京都松下电器公司销售公司天津分公司有营业执照,但未办理企业法人注册登记。广州电器公司供销经营部也有营业执照,也不是法人。两者现在资产都不足50万元。

【问】

1.此案涉及哪几个经济法律关系?各自的主体、客体、内容是什么?请详细分析。

2.天津分公司与供销经营部之间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说明理由。

3.天津分公司与大连一公司之间的买卖关系是否有效?说明理由。

无效,因为他们合伙走私货物,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所以合同无效

4.天津分公司应否承担违约责任?如承担,应承担哪些违约责任?

5.天津分公司只有50万元,应如何保护供销经营部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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