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产养殖许可证审批制度

水产养殖许可证审批制度
水产养殖许可证审批制度

渔业养殖许可证审批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市畜牧兽医局渔业科

责任人:承办人A、B)、副科长、科长、主管副局长

二、权力行使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一条规定:“国家对水域利用进行统一规划,确定可以用于养殖业的水域和滩涂。单位和个人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的,使用者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许可其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2010 年9 号令《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2010 年7 月1 日起实施)第三条规定: “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由县组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确认水域滩涂养殖权”。

三、条件和标准

(一)符合水域滩涂养殖规划;

(二)水源充足。

四、所需条件

申请人向市畜牧兽医局渔业科提出申请,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或单位证明(复印件) 1 份;

(二)单位应提交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资信证明材料、养

殖技术条件说明等(复印件)1 份;

(三)集体所有或全民所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水域滩涂,承包人按规定签定的承包合同(复印件)1 份;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五、受理

承办人A、B)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出具书面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日或 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对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的,出具书面不予受理的通知

书,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六、审查与决定

承办人A、B)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经科长提出审核意见后,会同有关单位人员进行现场勘验、确认标界核实有关情况,报分管副局长审批。

七、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在15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决定,并在决定作出后的 5 个工作日内通过适当形式告知申请人。

八、公开公示

本制度原文及相关材料示范本在齐齐哈尔市政府门户网站(https://www.360docs.net/doc/7b17419188.html,)长期公布,拟审批情况和审批结果分别在该网站上公示和公告不少于7 个工作日。

九、监督检查

执行《齐齐哈尔市畜牧兽医局关于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十、责任追究

执行《齐齐哈尔市畜牧兽医局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附件:渔业养殖许可证审批工作流程图

附件:

渔业养殖许可证审批工作流程图

渔业科长审核

审批未通过审批通过

公开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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