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n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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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江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为加强城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晋江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用地适建范围

建设用地性质的确定必须符合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在符合土地使用相容性原则下,允许对土地使用性质作适当调整。土地使用相容性按附表(一)规定执行。

二、建筑容量控制

(一)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其建筑容量应按已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确定的指标执行。尚未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片区,其建筑容量应按附表(二)规定的指标执行。工业、仓库项目按照附表(三)规定的指标执行,教育用地按照《福建省教育用地控制指标(试行)》执行,旧城改造项目按照旧城改造区域规划执行。

(二)用地内原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达到或超出规定值的,原则上不得在原有建筑用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用地内原有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虽未超出其规定值,但其扩建、加层对原有空间布局有不良影响的,亦不得建设。

(三)建筑底层架空(不得封闭),作为公共活动场所或停车位的,可不计入容积率。

1、地下室建筑面积不计容积率,若作为商业开发用途,地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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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商业建筑面积应在经济技术指标中单独列出来,但仍不计入容积率。

2、依坡地建造的半地下室(层高≥2.20米),有一侧至两侧露出室外地平面(或能够自然采光、通风),除作为设备用房不计容积率,其余按建筑面积的一半计入容积率。层高小于2.20m的半地下室,可不计算容积率。

3、利用地势高差,形成人工地坪,其标高不超过最高规划道路标高1米,并与规划道路有便捷联系,进行场地绿化,便于居民活动的,人工地坪以下部分建筑认定为地下建筑,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屋顶绿化面积计入绿地率。

三、公共(服务)设施配置

(一)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成片综合开发项目和居住建设项目应按以下标准配套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包括七类:(1)教育设施;(2)医疗卫生设施;(3)文化设施;(4)体育设施;(5)社会福利与保障设施;(6)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设施;(7)市政公用设施。具体标准按附表(四)执行。

(二)有关公共建筑、居住区停车泊位设臵标准按照泉规〔2007〕255号文《泉州市城乡规划局关于加强新建民用建筑停车泊位设臵管理的通知》标准进行配臵,详见附表(五)。

四、建筑间距控制

各类建筑间距除必须满足日照要求,符合消防、抗震、卫生、防疫、环保、工程管线、建筑安全保护和强制性条文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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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要求外,同时应符合日照条件分析技术要求或符合下列条款规定。

(一)建筑高度24米以下(含24米)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平行布臵(两建筑夹角小于30度,下同)时的间距:

(1)朝向为南北向的(指正南北向和南偏东、西小于30度,下同),两建筑物外墙面之间最窄处的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2倍。

(2)朝向为东西向的(指正东西向和东、西偏南小于或等于30度,下同)两建筑物外墙面之间最窄处的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的建筑高度0.9倍。

(3)朝向既非南北向也非东西向(指南偏东、西在30度至60度之间,下同)的,两建筑物外墙面之间最窄处的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0倍。

2、垂直布臵时(两建筑夹角为60度至90度,下同),两建筑物相对两侧外墙面最窄处的间距不小于南侧或东西侧较高建筑高度的0.8倍。

3、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臵时(两建筑夹角为30度至60度,下同),两建筑物相对两侧外墙面间最窄处的间距不小于南侧或东西侧较高建筑高度的0.9倍。

4、按上述三种布臵方式控制时,若建筑间距小于12米的,则以12米作为控制间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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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山墙间距应不小于8米,山墙上开启除楼梯间窗洞之外的窗洞,则山墙间距应不少于10米。

(二)建筑高度24米至100米(含100米)的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平行布臵时的间距:

(1)南北向布臵时,南侧建筑连续展开面宽小于等于60米时,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6倍;南侧建筑的高度超过60米时,则高度每增加5米,间距增加1.5米。南侧建筑连续展开面宽大于60米时,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75倍。以上间距不得小于28米。

(2)东西向布臵时,间距按南北向布臵时的间距的0.8倍计算;既非南北又非东西向布臵时,间距按南北向布臵时的间距的0.9倍计算。以上间距不得小于24米。

2、垂直布臵时,建筑高度不大于60米,间距不小于18米;建筑高度大于60米,间距不小于22米。

按上述间距控制时,建筑山墙的连续长度不应大于16米,若大于16米,其间距按平行布臵时的间距控制。

3、高度小于等于60米的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小于13米;高度大于60米的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小于16米。

(三)北侧建筑高度24米以上居住建筑与南侧建筑高度24米以下居住建筑的间距,按南侧建筑高度控制,且最小值为15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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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商业、办公等公共建筑间距按各专业规范的要求控制。工业、仓储、市政设施建筑之间的间距,按其工艺及消防要求控制。

(五)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或东、西侧时,其间距按本条第(一)、(二)的规定控制。

五、建筑退让

(一)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城市设计已经批准的地区,建筑退让按已批规划执行。

(二)沿建设用地边界线(或称用地红线)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山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的建筑物,其建筑控制线或建筑红线退让距离除必须符合消防、防汛、水源保护、交通安全、景观、环保、电力等方面的要求外,同时应符合附表(六)的要求。

(三)建筑物的地下部分退让用地红线最小退距不得小于3米,退让道路红线应按地面建筑临城市道路要求退让,同时不得影响道路结构与管道。有特定要求的地区除外。

(四)各类建筑除应在其建设用地范围内满足消防、防爆、环境保护、抗震以及特殊退让用地红线要求外,规划经批准的,按批准规划执行;无批准规划的,建筑物退让道路红线的距离按附表(七)的执行。

(五)城市快速路、主干路交叉口周边应留出足够的开敞空间,合理组织和渠化交通。交叉口四周的建筑控制线应退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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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叉口用地控制线5米以上。

退让道路规划红线距离应按转角处道路红

线切点连线的垂直距离L(见右图)进行退

让控制,并按附表(八)执行。

六、建筑高度及建筑面积控制

(一)建筑物的高度必须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文

物保护等方面的要求。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机场、气象台、电

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新建、改建的建

(构)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

(二)住宅建筑层高不宜小于2.8米,不应大于3.2米;首

层和顶层层高可适当提高,但不应大于3.3米;酒店式公寓(集

住宅、酒店、会所多功能设施于一体)层高不应大于3.6米;户

内贮藏室(含衣帽间)层高不应小于2.2米。住宅建筑公共部分

的门厅、大堂、中庭、内廊、采光厅等空间在设计时不受上述

层高的限制。

(三)户内贮藏室(含衣帽间)面积不应大于套型建筑面

积的5%;阳台和入户花园的水平投影面积总和不应大于套型建

筑面积的15%;跃层式住宅客厅上空楼板开洞部分面积不应大

于本楼层建筑面积的30%。

七、建筑与城市环境控制

(一)各类建设工程在编制设计方案时,应绘制周边相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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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段的现状地物地貌,研究与相邻空间环境、城市基础设施的协调,建筑立面及色彩应进行多方案比较。

(二)居住、文教体卫建筑宜设臵公共开放空间,同时,居住建筑景观须符合以下要求:

1、连续展开长度不宜大于80米。

2、同一住宅建筑群体的风格、造型、色彩宜协调统一,并在此基础上,体现单幢住宅建筑的标识性。

(三)城市干道两侧建筑景观须符合以下要求:

1、沿街立面和空间造型设计应符合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确定的原则,并与城市夜景景观设计同步考虑;未制定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的,沿街建筑的建筑红线在符合有关退让规定的前提下,应形成整洁有序的城市界面和富于变化的街道景观,并进行多方案比较。

2、沿城市主干路、临水及临公共绿地界面的阳台宜进行封闭设计。

3、沿街建筑立面上确需设臵烟囱、空调室外机等设施时,应进行隐蔽或美化。

(四)建设工程项目需修建围墙的,应符合下列规定:

1、大、中型公共建筑等对社会公众开放的项目,其临街面一般不宜修建围墙,宜以花台、绿化带等建筑小品作为用地边界的隔离带或隔离墙。确需修建围墙的,其型式应为透空型围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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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其他建设项目修建围墙,原则上应为透空型围墙。确需建封闭式围墙的,其饰面、外观应进行美化处理。

3、围墙退让用地红线不应小于0.5米,其基础不得超过用地红线范围。

八、有关事项

(一)本规定适用于全市建设用地、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二)属于特别控制区内的建设项目、大型公共建筑、大型财政投资项目、大型房地产开发项目,其规划设计应进行方案竞标,或者提交3家以上设计方案进行多方案比较,并报市政府审定。特别控制区由市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划定。

(三)由于历史原因,确实无法按照本规定要求配套应有设施的,应收取易地建设基础设施配套费;而在规范之外另行提供公共配套设施、公建绿地开放空间、配建公共停车位的,可在基础设施配套费方面给予适当优惠或返还,具体细则由市规划主管部门另行制定上报市政府审批。

(四)本规定实施前已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已经取得《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仍按原批准的规划执行。

(五)本规定由市规划建设与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六)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原来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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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2、一般建设区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

控制指标

3、工业、仓库项目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4、公共设施配臵标准汇总表

5、公共建筑、住宅停车场(库)设臵指标规定

6、建筑退让用地红线控制指标

7、建筑物退让道路红线控制指标

8、建筑后退城市道路交叉口控制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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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用地类别建设项目居住用地R 公共设施用地C 工业用地M 仓储用地W 对外交通用T

道路广场用

地S

U

绿地G 其他用地E

R1

R2

R3

C1

C2

C3

C4

C5

C6

C7

C9

M1

M2

M3

研发

及其

M9

W1

危险

W2

堆场

W3

W9

T1

T2

T3

T4

T5

S1

广

S2

S3

G1

G2

E2

E4

E6

E7

居住建筑低层住宅●●●×××××××××××××××××××××××××××××●×多层、小高层住宅○●●×××××××××××××××××××××××××××××●×中高层、高层住宅○●○×××××××××××××××××××××××××××××○×

居住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教育

幼托机构●●●○○○○×○××○××○×××××××××××××××××●×小学●●●××○○×○××○××○○××○×××××××××××××●×普通中学●●●××○○×○××○××○○××○×××××××××××××●×商服

市场●●●×○××××××○○×○○××○×××××××××××××●×社区集中商业服务

网点

●●●×○○○○○××○○×○○××○×××××××××××××●×医疗

门诊所●●●○○○○●○××○○×○○××○×××××××××××××●×社区卫生服务站●●●○○○○○○×○○○×○○××○×××××××××××××●×文体

青少年活动站、老年活

动站

●●●○○●●○●×○○○×○○××○××××××××○××××●×

社区健身活动场所●●●○○●○○○××○○×○○××○××××××××○××××●×

市政

公用

变配电所●●●●●●○○○×○●●●●●○●●○○×○○×○○●○×○○●○公共厕所、清洁楼●●●●●●●●●○●●●●●●●●●●●×●●○●●●○○○○●○燃气站●●●○○○○○○×○○●●○○○○○××××××××●××××○○

公共停车场库、公交场

●●●●●●○○○×○●○○●●×●●○○×●●○●●●○○××●○行政

社区用房●●●○○○○○○×○○○×○×××××××××××××××××○×物业管理、综合服务站●●●○○○○○○×○○○×○×××××××××××○×××××○×

绿化、环卫管理点、市

场管理房

●●●○○○○○○○○○○○○○×○○○○×○○×○○○○○×○○○

居住区级以上公共服务设施办公

行政办公建筑×○○●○○○○○×○○○×○○×○○○○××××××○××××○×一般办公建筑、商办综

合楼

○○○●●●○○○××○○×○××○×○○××××××○××××○×

商业

服务

综合商场×○○○●××××××○○×○○×○○×××××××××××××○×银行、证券交易所及保

险公司

×○○○●○×××××○○×○×××××××××××××××××○×一般旅馆、招待所及其

附属设施

×○○○●○○×○××○××○○××○×××××××××××××○×旅游宾馆、度假村及其

附属设施

○○○○○○××××××××××××××××××××××××××○×独立农贸市场、批发商

场及附属仓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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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地类别建设项目居住用地R 公共设施用地C 工业用地M 仓储用地W 对外交通用T

道路广场用

地S

U

绿地G 其他用地E

R1

R2

R3

C1

C2

C3

C4

C5

C6

C7

C9

M1

M2

M3

研发

及其

M9

W1

危险

W2

堆场

W3

W9

T1

T2

T3

T4

T5

S1

广

S2

S3

G1

G2

E2

E4

E6

E7

居住区级以上公共服务设施文体

娱乐

图书馆、博物馆、美术

馆、音乐厅

○○○○○●●○●×○○××○×××××××××××××××××○×

影剧院、游乐场、俱乐

部、歌舞厅

○○○○●○○○○×○○××○○××○×××××××××××××○×

广电中心、报社、出版

社、通讯社

×○○○●●○○○×××××××××××××××××××××××○×

体育场馆及训练基地、

业余体校

○○○○×●●○○××○××○○××○×××××××××××××○×医疗

综合、专科医院、急救

中心、血库

×○○××××●○××○××○×××××××××××××××××○×

休养所、疗养所;(不

含干休所)

○○○××××●××××××××××××××××××××××××○×

精神病院、传染医院、

戒毒所

×××××××●×××××××××××××××××××××××○××

教育科研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

×○○××●●○●×××××××××××××××××××××××○×

职业学校、技工学校、

业余学校

×○○××●●○●××○××○×××××××××××××××××○×科研设计机构○○○○×○○○●○○○××○○××○×××××××××××××○×

工业对环境基本无干扰、污

染的工厂

×○○×××○×○××●○×●○×○○×××××××××××××●×

对环境有轻度干扰、污

染的工厂

×××××××××××○●×○×××××××××××××××××○×

对环境有严重干扰、污

染的工厂

×××××××××××××●××××××××××××××××××××

仓储普通储运仓库××○×○××××××○○○○●×○●○○×○○××××××××●×危险品仓库××××××××××××××××●××××××××××××××××○露天堆场×××××××××××○○○○○×●○○○×○×××××××××○●

市政公用设施社会停车场库○○○●●●●●●×○○○○○○×○○○○×○○○○●○×○×○●●加油站、加气站×○○○○○×××××○○○○○××○○○×○○○○○○×○××●×

汽车修理、保养场、机

动车训练场

×××××××××××○○×○○×○○×○××××××○××××●●客、货运公司站场×××××××××××○○×○○×●○○○×○××××○××××○×

施工维修设施及废品

×××××××××××○○○○○×○○××××××××○××××●●污水、垃圾处理×××××××××××○○○○○×○○××××××××○×○××○○殡仪馆、火葬场、墓地×××××××××××××○×○××○××××××××○×○×○○○其他市政公用设施○○○○○○○○○○○○○○○○○○○○○○○○○○○○○○○○○○

注:●为允许建设;○为规划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是否允许建设;×为不允许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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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2:

一般建设区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控制指标

注:1、5万平方米以上地块一般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1000-3000平方米地块无控制指标的项目,为限制建设项目。

2、住宅与公共建筑混合开发,原则上应按使用性质进行用地分割,按上表分别控制;无法实行用地分开的,按住宅建筑指标控制。

3、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规划技术指标按实际用地面积计算。F AR :容积率;D (%):建筑密度;G (%):绿地率。其中,容积率、建筑 密度为上限,绿地率为下限。

用地面积

类型

指标

1000~3000 3000~6000 6000~12000 12000~20000 20000~50000 50000~100000 100000~200000 FAR D G FAR D G FAR D G FAR D G FAR D G FAR D G FAR D G 住宅建筑

3层以下 1.4 42 27 1.4 40 30 1.3 38 30 1.2 36 32 1.1 34 34 4—6层

2.0 40 30 1.9 38 32 1.8 36 32 1.7 34 34 1.6 32 36 1.5 30 38 1.3 28 38 7—9层 2.6 36 33 2.5 35 33 2.4 34 34 2.3 32 36 2.2 30 38 2.0 28 38 1.8 26 38 10—18层

3.0 33 34 2.8 32 35 2.7 30 38 2.5 28 38 2.4 27 38 2.3 25 38 19层以上 3.4 30 35 3.2 28 37 2.9 27 38 2.7 26 38 2.5

25 38 2.4 25 40

办公建筑

24M 以下

2.6 33 30 2.4 35 30 2.2 33 32 2.0 30 34 24M ~50M

3.3 35 30 3.1 33 32 2.8 30 34 50M 以上

4.5 35 30 4.2 30 32 4.0 30 34 旅馆建筑

24M 以下

2.0 35 30 1.8 33 32 1.7 30 35 1.6 26 40 24M ~50M

3.3 35 30 3.0 30 32 2.8 28 35 2.5 26 40 50M 以上

4.5 35 30 4.2 30 32 4.0 28 35 3.8 25 40 商业建筑

24M 以下 2.8 42 28 2.7 40 28 2.6 40 28 2.5 38 30 2.4 36 30 24M ~50M 3.5 40 28 3.3 38 30 3.2 36 30 2.8 34 30 民用 综合建筑

24M 以下

2.6 36 30 2.5 35 30 2.4 33 35 2.3 30 36 2.2 28 37 24M ~50M 2.8 34 30 2.6 32 35 2.5 30 36 2.4 27 38 50M 以上

3.3

32

33

3.2

30

36

3.0

28

37

2.8

25

40

附表3:

工业仓库项目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工业、仓库项目用地规划控制指标按闽国土资综[2008]199号文及晋政文〔2007〕159号文执行,具体指标如下:

(一)一类劳动密集型轻工项目(纺织、食品制造、纸制品、印刷、家具制造、伞业等):1.5≤容积率≤2.2,建筑密度:≤40%,绿地率≤20%;

(二)二类劳动密集型轻工项目(服装、鞋业、玩具文具业等):1.8≤容积率≤2.7,建筑密度:≤40%,绿地率≤20%;

(三)资金和技术密集型轻工项目(电子、生物制药、IT产业、精细化工、新材料等):2.0≤容积率≤2.7,建筑密度≤35%,绿地率≤20%;

(四)资源消耗型(石材、陶瓷、皮革、漂染等)及重工业(机械制造等):1.0≤容积率≤1.5,建筑密度:≤50%,绿地率≤20%;

(五)标准厂房项目:2.0≤容积率≤2.7,建筑密度:≤40%,绿地率≤20%;

(六)工业建筑必须进行屋面绿化,鼓励建筑底层架空停车和垂直绿化,同时鼓励建设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作为停车库或小仓储,容积率指标核算时可不计底层架空停车面积。

(七)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民用建筑提倡结合地下人防工程建设地下停车库。

注:1、已编制详细规划的工业园区、物流园区,其容积率指标按规划执行,但同时应符合闽国土资综[2008]99号文要求。

2、航空限高区域,工业仓储地块容积率应根据限高要求确定。

3、工业仓储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

4、严禁在工业仓储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酒楼、宾馆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

配套设施。

5、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规划技术指标按实际用地面积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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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公共设施配置标准汇总表

类别序号项目名称

一般规模(m2/处)

服务规模

(万人)

配置规定备注建筑面积用地面积

教育设施1

12班3500~4000 6500~7800 0.5~1

用地面积

14~17 m2/

座,建筑面

积6.5~7.5

m2/座。

小学宜设12班、24班、30班或36班,每班45座。

小学应按其服务范围均衡布置,服务半径不宜大于500m。在不足1.5

万人的独立地区宜设置18班小学。

小学的设置应避免学生上学穿越城市干道和铁路,不宜

与商场、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及医院太平间等场所毗邻。

小学的运动场与邻近住宅宜保留一定的间隔。学校运动场地应设200m

标准环形跑道(其中含不小于60m的直跑道),风雨操场1座,至少

设2~3个篮球场,2个排球场(兼羽毛球场),以及100~200 m2器

械场地。18班学校可适当减少球场数。

18班和24班学校用地应保证至少有一个边长不小于55m,30班和36

班学校用地应保证至少有一个边长不小于65m。

18班5300~6100 11300~13700 1~1.5

24班7000~8100 15000~18300 1.5~2

30班8800~10100 18900~23000 2~2.5

36班10500~12200 22600~27500 2.5~3

2

6班1600~2000 1800~2100 0.5~0.7

用地面积

10~12 m2/

座,建筑面

积9~11

m2/座。

幼(托)儿园宜设6班、9班、12班或18班。每班30座。幼(托)

儿园应按其服务范围均衡分布,服务半径宜为100~300m。

幼(托)儿园应独立占地,有独立院落和出入口。

幼(托)儿园应有全园共享的游戏场地,室外游戏场地面积(平方米)

=180+20×(N-1),N为班数。同时应设置各班专用的室外游戏场

地,场地应日照充足并采取分隔措施,场地面积不应小于60 m2。

9班2400~3000 2700~3200 0.7~1

12班3200~3900 3600~4300 1~1.5

18班4800~5800 5400~6500 1.5~2

医疗

卫生设施3

社区卫生服

务站

30~60 -0.1~0.3

根据人口

规模按每

千人指标

进行配建

社区卫生服务站主要开展健康促进、卫生防病、妇幼保健、老年保健、

慢性病防治、计划生育、信息资料管理和常见病诊疗等工作。

宜与其它非独立占地的社区服务设施组合设置。

135~225 -0.3~0.5

300~600 -0.5~1

≥750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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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序号项目名称

一般规模(m2/处)

服务规模

(万人)

配置规定备注建筑面积用地面积

化娱乐设施4

居住小区文

化室

30~60 -0.1~0.3

根据人口

规模按每

千人指标

进行配建

宜配置文化康乐、图书阅览、科普宣传、老年人活动、青少年活动及

儿童活动等活动设施。

135~225 -0.3~0.5

300~600 -0.5~1

≥750 -≥1

育设施5

社区体育活

动场地

200~1500

1500~3000

3000~6000

< 0.5

0.5~1

1~2

居住小区

级体育活

动场地的

人均面积

不应低于

0.3 m2。

社区体育活动场地宜结合住宅区绿地或社区文化娱乐中心,设置户外

健身场地(包括室外器械场地、慢跑道等)、篮球场、网球场、羽毛

球场、儿童活动场所等设施,条件许可还宜设置游泳池、排球场等。

行政与社区用房6

社区居委会

办公用房

≥120 -1~2 -社区居委会负责社区管理,其办公用房宜与其它非独立占地的社区公

共设施组合设置。按每千人30~50 m2,最少不低于120 m2/处设置。7

社区物业管

理用房

≥50 ---

建筑面积十万平方米以下按不少于总建筑面积千分之四配置,但最少

不低于50 m2;面积超过十万平方米的,超过部门按照千分之二配置。

宜与社区居委会及其它非独立占地的社区公共设施组合设置。

8 社区警务室20~50 -1~2 -宜与社区居委会及其它非独立占地的社区公共设施组合设置。

市政

公用设施9 公共厕所60~80 60~80 1~2 -

独立式公共厕所(市、镇环卫部门承建)与周围建筑物的距离应不小

于5m,周围宜设绿化带。

附属式公共厕所(开发商承建)要求有方便的对外出入口。

注:市政公用设施除表六中所列项目以外,其它道路交通设施、给水设施、排水设施、电力设施、通信设施、广电设施、燃气设施、消防设施和环卫设施等应符合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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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公共建筑住宅停车场(库)设置指标规定

建筑类型计算单位标准车位数

(小型汽车)

标准车位数

(自行车)

备注

旅馆一类每套客房0.3 1 星级宾馆二类同上0.2 1 一般旅馆

餐饮、娱乐车位/100㎡建筑面积 1.5 3.6

办公楼一类车位/100㎡建筑面积0.8 4

机关、主要外贸、金融合资

企业办公楼

二类同上0.5 2.0 普通办公楼

商店车位/100㎡建筑面积0.5 7.5

体育馆一类车位/百座 4 30

体育场≥15000座,体育馆

≥4000座

二类同上 2.5 20

体育场<15000座,体育馆

<4000座

影剧院一类车位/百座 4.0 40 省市级影(剧)院二类同上 2.5 50 一般影(剧)院

展览馆车位/100㎡建筑面积0.5 5.0 医院车位/100㎡建筑面积0.5 5

游览场所一

市区车位/100㎡用地面积0.08-1 0.5 古典园林风景名胜区郊区同上0.12-1 0.2

二类同上0.05 0.2 一般城市公园

火车站车位/高峰日千旅客 2.0 4.0 码头车位/高峰日百旅客 2.0 2.0

住宅高级商住车位/户 1.0~1.5 1

建筑面积140㎡以上(含140)

户型宜取上限

一般住宅车位/户

1.0 2

建筑面积90㎡以上(含90),

140㎡以下户型

0.33~0.75 2

建筑面积90㎡以下,80㎡以

上(含80)户型取上限,建

筑40㎡以下取下限

市场批发交易市场车位/100㎡建筑面积0.5 2 农贸市场车位/100㎡建筑面积0.3 8

博物馆、图书馆车位/100㎡建筑面积0.2 5 工业厂房车位/100㎡建筑面积0.2~0.35

学校小学、中学车位/100名学生0.5 75 大中专院校、成

人教育

车位/100名学生0.7 80

注:停车场的用地面积,小型汽车按每车位25㎡计算,自行车按每车位1.2㎡计算。停车库的建筑面积,小型汽车按每车位35㎡计算,摩托车面积按1/3小车位计算,自行车按每车位1.8㎡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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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6:

建筑退让用地红线控制指标

建筑类型

建筑长边建筑

短边旧城区其他建设区

多、低层建筑0.4H,且≥4米0.5H,且≥6米 3.0米

中高层住宅建筑、高层建筑0.2H,且≥13米0.25H,且≥15米 6.5米

注:1.多、低层建筑短边大于20米时,按长边标准退让。

2.中高层住宅建筑及高层建筑短边大于36米时,按长边标准退让。

3.高层建筑裙房可按多、低层建筑标退让。

附件7:

建筑物退让道路红线控制指标

道路宽度B(米)

退让距离L(米)

建筑类型

B<30 30≤B<40B≥40

低、多层建筑 2 5 10

中高层住宅建筑 5 10 15 高层建筑10 15 20

注:高层建筑的裙房可按多层建筑退让道路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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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8:

建筑后退城市道路交叉口控制指标

交叉口形式

B1xB1 B1xB2 B1xB3 B2xB3 B3xB3 退线距离L(米)

建筑高度

H≤10米10 8 5 3 2 10米<H≤24米15 10 8 5 3

24米<H≤60米20 15 10 8 5 H>60米25 20 15 10 8

注:B1为红线宽度40米及40米以上道路,B2为红线宽度30至40(不含40)米道路,B3 为红线宽度小于30米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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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规范

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规范 年级专业:2012级园林(景观设计) 学号:201206194028 姓名:唐明明

第一节技术标准 一、《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 《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正文共列出151条基本术语,分为五部分:总则、城市和城市化、城市规划概述、城市规划编制(分十七项内容:发展战略、城市人口、城市用地、城市总体布局、居住区规划、城市道路交通、城市给水工程、城市排水工程、城市电力工程、城市通信工程、城市供热工程、城市燃气工程、城市绿地系统、城市环境保护、城市历史文化地区保护、城市防灾、竖向规划和工程管线综合)和城市规划管理。 二、《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建设部组织编制并于1990年7月颁布《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为国家标准,自1991年3月1日起施行。 1、城市用地分类 城市用地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其中大类共分为:居住用地(R)、公共设施用地(C)、工业用地(M)、仓储用地(W)、对外交通用地(T)、道路广场用地(S)、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绿地(G)、特殊用地(D)及水域和其他用地(E)10大类。在大类下,又根据土地的不同使用用途和使用功能条件划分了46个中类、73个小类,并在大类下,根据阿拉伯数字代码,以表明其中类、小类的具体类别。城市用地分类代号用于城市规划的图纸和文件。 2、城市用地计算原则 在计算城市现状和规划的用地时,应统一以城市总体规划用地的范围为界进行汇总统计。城市用地按平面投影面积计算,其计量单位应为万平方米(公顷),总体规划用地应采用1/10000或1/5000比例尺的图纸,分区规划应采用1/5000或1/2000比例尺的图纸进行分类计算,现状和规划的用地计算应采用同一比例尺的图纸。 3、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规划建设用地的标准的内容: 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规划人均单项建设用地指标和规划建设用地结构三部分。城市建设用地除水域和其他用地(E)类外应包括九大类用地。 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分为I~Ⅳ四级(用地指标数为60.1~120.0m2/人),现有城市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的确定,应根据其现状人均建设用地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1 总则 1.1 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城市规划编制和城市规划实施管理,提高城市规划管理的工作质量和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下简称《省实施办法》),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规、标准、规范,结合全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是与《城市规划法》和《省实施办法》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其适用范围同《省实施办法》。 1.3 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铁路、公路、河道、管线等适用本规定。 1.4 编制城市规划,进行城市规划管理,均须执行本规定。 2 城市土地使用管理 2.1 城市用地分类 城市用地,根据其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分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 - 90 )执行。

与城市用地相连的各级风景区、各类旅游度假区,其向公众开放,并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用地(包括用地范围内的水域),可以计人公共绿地,其余概不作为城市建设用地。 2.2 建设用地的适建性规定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性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规定。 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建设用地,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分区规划或总体规划(小城市)的规定进行建设适建性划分。 城市建设用地的适建规定见表2.2.3。 表2.2.3 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等条件,确定其适建性。 需改变经批准的规划用地性质或超出表2.2.3规定的适建范围的,应对规划进行调整,并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批准后方可实施。城市新建居住区应按国家和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同步安排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及其他八类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为居民提供必要的公共活动空间。 2.3 建筑基地控制指标、

丽水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丽水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2005年02月17日 08:57 丽水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02年7月18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丽水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科学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保障城市建设的有序协调发展,加快推进城市化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丽水市城市规划的编制、实施和在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和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丽水市城市规划区,是指丽水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第三条丽水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丽水市城市规划工作。 市发展计划、国土、公安、交通、林业、水利、环保、旅游、电力、电信、文体广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配合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规划工作。 第四条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应当正确处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与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关系,突出生态城市特色,营造舒适的人居环境,完善城市功能。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第五条编制丽水市城市规划分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总体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六条丽水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丽水市城市规划区以外的莲都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建制镇的城市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镇人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区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和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七条丽水市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每隔5年续编一次,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内单独编制的城市专业规划,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要求进行编制,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协调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在城市总体规划批准后的3年内完成编制,其中主要地段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在城市总体规划批准后的1年内完成编制。以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建设用地性质、使用强度和空间环境,作为城市规划实施管理的依据。近期建设地段,应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指导下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详细规划,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

增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建筑工程规划管理篇

第一节术语 1.1 建筑工程 指新建、改建、扩建各类永久性或临时性建(构)筑物以及原状维修工程。 1.2 城市居民自住建筑工程 指城市非农业人口居民凭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兴建的仅供自己居住的建筑工程。 1.3 建筑场地 指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的用地。 1.4 建筑工程规划建设总建筑面积 1.4.1 指一定地块内建筑工程规划建设的总建筑面积,包括地面以上和地面以下建筑面 积的总和。具体计算方法应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 执行。 1.4.2 建筑工程规划建设总建筑面积可以分为计算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和自然计算的 总建筑面积。 1.5 容积率 指一定地块内,计算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与净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1.5.1 计算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包括: (1)地面以上建筑的建筑面积,但是地面以上的架空层、避难层、屋顶梯间和电梯机房的建筑面积除外; (2)以下建筑的建筑面积,但是地面以下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库、设备用房的建筑面积除外。 1.5.2 净建设用地面积是指扣除宽度为15米以上的城市道路、城市河涌等用地面积的 建设用地面积。 1.6 建筑密度 指一定地块内所有建筑物的基底总面积占净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 1.7 规划户数 指一定地块内居住建筑所规划的居住人口户数。 1.8 建筑层数 指建筑层高2.2米以上的建筑自然层数(按楼板、地板结构分层的楼层数)。 1.9建筑控制线 122

指在一定地块内建(构)筑物的主体不得超越的控制线,又称建筑红线。 1.9.1 建(构)筑物的主体是指不包括建筑工程外部附属设施(如外伸台阶、步级、外 挑阳台及构件等)的建筑部分。 1.10 建筑高度 除有特别规定外,建筑高度是指计算建筑间距的建筑高度。 1.11 建筑间距 指两幢建(构)筑物外墙面(柱)之间的水平距离。 1.12 自身一方建筑间距 指一幢建筑工程的外墙面中点至其用地红线、城市规划道路中线或规划河涌中线的水平距离。 1.13 退让间距 指临规划道路的建筑工程的建筑控制线至规划道路边线最短的水平距离。 1.14 原状维修 指不拆除、不改变原有建(构)筑物的基础、外墙立面、建筑层数、高度、面积、使用性质的建设工程。 123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建筑工程规划管理篇)

编写单位:广州市城市规划局 广州市城市规划编制研究中心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 (建筑工程规划管理篇) 目录 第一节术语 (3) 第二节建筑高度 (5) 第三节建筑间距 (8) 第四节建筑退让间距 (11) 第五节建筑工程外部附属设施 (16) 第六节居住建筑天井 (19) 第七节骑楼 (21) 第八节建筑场地竖向设计 (25) 附录本标准与准则用词说明 (30)

第一节术语 1.1 建筑工程 指新建、改建、扩建各类永久性或临时性建(构)筑物以及原状维修工程。 1.2 城市居民自住建筑工程 指城市非农业人口居民凭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兴建的仅供自己居住的建筑工程。 1.3 建筑场地 指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的用地。 1.4 建筑工程规划建设总建筑面积 1.4.1 指一定地块内建筑工程规划建设的总建筑面积,包括地面以上和地面以下建筑面 积的总和。具体计算方法应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 执行。 1.4.2 建筑工程规划建设总建筑面积可以分为计算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和自然计算的 总建筑面积。 1.5 容积率 指一定地块内,计算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与净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1.5.1 计算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包括: (1)地面以上建筑的建筑面积,但是地面以上的架空层、避难层、屋顶梯间和电梯机房的建筑面积除外; (2)以下建筑的建筑面积,但是地面以下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库、设备用房的建筑面积除外。 1.5.2 净建设用地面积是指扣除宽度为15米以上的城市道路、城市河涌等用地面积的 建设用地面积。 1.6 建筑密度 指一定地块内所有建筑物的基底总面积占净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 1.7 规划户数 指一定地块内居住建筑所规划的居住人口户数。 1.8 建筑层数 指建筑层高2.2米以上的建筑自然层数(按楼板、地板结构分层的楼层数)。

玉林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

玉林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城乡规划编制和修改 (2) 第三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9) 第四章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6) 第五章乡村建设规划管理 (8) 第六章监督检查 (9) 第七章附则 (11) 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和规范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玉林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玉林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乡、农垦管区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农垦管区规划和村庄规划中划定。 第三条(管理体制)市、县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工作。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向下级人民政府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 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业务上接受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城区人民政府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依法和按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委托承担本辖区内城乡规划的有关工作。 镇、乡人民政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的组织编制、实施和监督工作。 市、县(区)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城乡规划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群众参与和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 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对规划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决定和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条(政府奖励)市人民政府对遵守城乡规划、实施城乡规划有突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

聊城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聊城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

聊城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聊城市城市规划技术 管理规定 公司内部档案编码:[OPPTR-OPPT28-OPPTL98-OPPNN08]

聊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稿草案) (二O一一年九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科学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聊城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镇规划建成区范围内的规划建设与管理,其它区域可参照执行;聊城市其它县、市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在聊城市城市规划区内,各类专门性建设项目应符合相关专业技术规范及本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建设用地管理 第四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0大类,46中类,73小类(详见附录B附表B1)。 第五条城市建设用地包括分类中的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地和特殊用地九大类,不包括水域和其它用地。 第六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性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照《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详见附录B附表B2)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附录B附表B2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等条件,依据相关规范及总体规划确定其适建性。 第八条沿城市道路的建设项目用地,其用地边界规划至道路红线,若城市道路两侧有绿化带,则规划至绿线;沿小区级及以下道路的,应规划至道路中心线。 第九条建筑基地最小面积不应低于表1的规定。 表1:建筑基地面积下限指标

城市规划技术规定

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1.1为了科学编制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实现城市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化和法制化,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国城市规划法》,《省实施〈中华人民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规、标准、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和镇,凡在市、镇城市规划区从事城市规划、建设工程设计和规划管理的相关活动,都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 2.1 建筑基地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区,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未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规划部门不予审批。 2.2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不含私房改造): (一)低层居住建筑:新城区为500平方米,旧城区为400平方米; (二)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新城区为1000平方米,旧城区为800平方米; (三)高层居住建筑:新城区为2000平方米,旧城区为1500平方米; (四)高层公共建筑:新城区为3000平方米,旧城区为2000平方米。 建筑基地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满足城市规划要求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2.3各类建设用地的可兼容性应符合表2.3规定。 表2.3建设用地可兼容性表

2、商住楼为地上1层或1-2层为商业服务用房、其它部分为住宅的楼房建筑 2.4 凡须改变绿地、道路广场、体育、市政、工业、仓储等规划用地性质、超出表2.3《建设用地可兼容性表》规定围的,应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划调整的有关规定程序和权限批准后执行。 2.5 城市各类建筑的建筑密度、容积率上限按表2.5的控制。但只要满足日照间距、绿地率停车位等的要求,经审批后可以突破容积率控制指标。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节选)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城市土地使用管理 第三章 建筑管理 第四章 市政公用设施与工程管线综合 第五章 城市景观与环境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城市土地使用管理 2.1 城市用地分类 2.2 建设用地的适建性规定 2.3 建设基地控制指标 注:开放空间的条件和计算方法见附录五。 2.3.8 建筑物之间因公共交通需要,架设穿越城市道路的人行通道且符合下列规定的,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范围: 2.3.8.1 通道内不设置商业设施,通道全天候对公众无偿开放; 2.3.8.2 通道下的净空高度不小于5.0米,但穿越宽度小于16米且不通行公交车辆的城市支路的通道下的净空高度可不小于4.5米。 第三章 建筑管理  3.1 建筑间距 3.1.1 建筑物的间距除必须符合消防、抗震、安全、环保、工程管线和文物建筑保护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执行本规定。

3.1.2 根据居信建筑日照标准和我省实际情况,居信建筑日照间距系数低限什按表三-1执行。 3.1.2.1 居信建筑日照间距按下列公式计算: L=i:H 式中:L=建筑间距 i=日照间距系数 H=南侧建筑的计算高度(见附录二) 3.1.2.2 居信建筑日照间距按表三-2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换算。 注:旧城区改造中局部地区确实难以达到规定标准的,按现状城市人口计,中小城市可减少系数0.05,大城市减少0.1,并应通过市县实施细则明文规定"局部地区"的范围。 注:1、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 2、L为当地住宅正南向东布置时的照间距。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土地使用建筑管理) (2003年10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发布,自2003 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四章建筑间距 第五章建筑物退让 第六章建筑物的高度和景观控制 第七章建筑基地的绿地和停车 第八章特定区域 第九章附则 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表二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表三建筑容积率折减率表 附录一名词解释 附录二计算规则 附录三建筑间距和离界距离图示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和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本市旧住房综合改造、零星建设工程、临时建设、郊区村民建房等按有关

规定执行。 特定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适用本规定第八章的规定。 第三条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中心城分区规划、新城总体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编制详细规划涉及建筑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 (一)居住用地; (二)公共设施用地; (三)工业用地; (四)仓储用地; (五)市政设施用地; (六)绿地。 第五条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 (一)第一类居住用地(R1),指以低层住宅为主、建筑密度较低、绿地率较高且环境良好的用地; (二)第二类居住用地(R2),指以多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三)第三类居住用地(R3),指以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厦门市2010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新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城市规划编制 第三章用地管理 第一节城市用地分类及适建范围 第二节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三节公共(服务)设施配置 第四节城市绿地 第四章建筑管理 第一节建筑间距控制 第二节建筑退让 第三节建筑高度 第四节建筑环境与景观控制 第五节停车设施配建 第五章市政工程管理 第一节城市道路 第二节城市用地竖向 第三节城市水源保护与给水工程 第四节城市排水工程 第五节城市供电工程 第六节电信工程 第七节燃气工程 第八节建筑工程市政配套设施 第九节城市环卫设施 第十节城市管线综合 第六章城市防灾 第七章附则 附录一名词解释 附录二计算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厦门市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有效地实现城市规划设计、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厦门市城市规划条例》、《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厦门市城市总体规划》等规定要求,遵循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并结合厦门市规划管理的具体情况编制而成。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厦门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及一切与城市规划、设计和管理有关的活动。 第四条各项工程建设应按已批准的城市规划法定图则、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执行;尚无经批准的上述规划的,按本规定执行。建设工程用地面积超过5万平方米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 第五条根据厦门市建设实际和厦门市城市总体规划,厦门市城市规划区划分为特别控制区和一般建设区。城市旧区、城市特别控制区及规划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其它区域必须编制详细规划、城市设计或法定图则,并经按批准的规划执行,否则不得进行项目立项、设计、审批、建设。 第六条各类专业性用地建设项目的建设应符合已批准的专项规划和已颁布的专业技术规范及本规定的要求。

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版完整版

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 术规定版 集团标准化办公室:[VV986T-J682P28-JP266L8-68PNN]

2010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杭州市城市规划区。杭州市域各县(市)的城镇可参照执行。第三条详细规划编制涉及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建筑退让和日照等建筑管理内容,应符合本技术规定。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规划确定的风景区、历史风貌保护区和历史地段等特定区域,在编制详细规划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和特殊要求,在满足相关规范的前提下,确定专门的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建筑退让和建筑间距等指标,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四条各项建设项目,应按照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未批准详细规划的,按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及本规定执行。临时建设工程按有关规定执行。农民建房和城市居民私房翻建规划管理办法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后报市政府。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五条本市建设用地,根据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GBJ137—90)进行分类。 第六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照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详细规划的,应按分区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所附表(2—2)—《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 围表》执行。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地块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和外部基础设施的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凡须改变规划用地性质,且超出《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规定范围的建设项目,应先提 出调整详细规划,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湖北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日期】 19910703 【实施日期】 19910703 1991年5月30日湖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章名】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第三章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规划管理 第四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五章建筑规划管理 第六章城市市政、公用和其他工程设施规划管理 第七章监督与检查 第八章处罚 第九章附则 【章名】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现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适应城市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合理地制定和保证实施城市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本市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本办法。 本市城市规划区分为市规划区和建制镇规划区。市规划区包括市区以及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遗址及重要交通设施、基础设施和其他建设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建制镇规划区包括镇区、近郊区以及本镇行政区域内其他应当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 第三条城市建设应当按照严格控制市区规模、合理发展小城镇的方针,逐步形成本市市区、重要城镇和其他小城镇协调发展的市域城镇体系,促进生产力和人口的合理布局。 第四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在城市规划区内实行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 第五条本市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实行统一管理。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是本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城市规划管理。 市区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下,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 郊区、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 第六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 【章名】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第七条本市城市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市区应当在总体规划基础上编制分区规划。 第八条编制城市规划必须从实际出发,科学预测城市远景发展的需要;应当使城市的发展规模、速度、建设标准、定额指标等与国家和本市的经济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防止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加强江河湖泊等水体的保护,注重绿化和城市景观; (二)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促进流通,繁荣经济,促进科学技术文化教育事业的发展; (三)符合城市防洪、排渍、防火、防爆、防泥石流、抗震、治安、交通、人民防空等要求,制定相应的规划或者措施;

厦门市蓝线控制专项规划简要说明共29页

厦门市蓝线控制专项规划简要说明 研究背景:城市蓝线是指城市规划确定的江、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本次蓝线控制专项规划是总体规划层面上的研究,是基于加强厦门水系的保护与管理,保障供水、防洪防涝和通航安全,促进城市健康、协调和可持续发展进行编制。 研究范围:厦门市域范围,需要保护控制的城市水域包括以下四个类型:1)水库,2)渠,3)溪流,4)湿地。专项规划成果内容包括对现状水系进行调查分析,进一步研究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各片区控规的用地布局与水系关系,做好规划的前后衔接与相互协调;提出需要保护和控制的江、河、湖、库、渠和湿地等主要地表水体,确定其用地界线范围、保护要求等城市蓝线内容;并提出城市蓝线管理具体要求和规划对策。 水库蓝线规划:主要对象为全市小(Ⅰ)以上水库。水库的蓝线控制范围包括库区、汇水区及饮用水输水管渠,根据不同的控制要求,包括以下三个控制线:最高蓄水水位线、一级保护区控制线、二级保护区控制线。水坝、泄水渠道等水库水工构筑物管理要求参照《厦门市水工程管理规定》执行。 渠道蓝线规划:对全市有重要影响的渠道为北溪引水渠道、特区供水管道、石兜水库至集美大池管道、汀溪水库总干渠和第一支渠及大嶝供水管道。 溪流蓝线规划:溪流蓝线是水体控制线。规划对象为九条主要溪流,包括过芸溪、深青溪、瑶山溪、后溪、东西溪、官浔溪、埭头溪、三忠溪和九溪。 湿地蓝线规划:宏观层次上将厦门市滨海湿地划分为红树林管护区、海洋生物保护区和一般控制区三种类型的生态功能区。红树林管护区主要集中在五缘湾生态修复区、翔安鳄鱼屿、同安下潭尾湿地生态修复区、官浔溪湿地公园、集美北部滨海湿地公园、杏滨高浦生态修复区、马銮西滨湿地保护区、海沧火烧屿-大小兔屿-大屿湿地生态修复区等区域。海洋生物保护区主要有:翔安刘五店中华白海豚保护区、大嶝文昌鱼保护区、马銮湾口中华白海豚保护区、海沧大屿-鸡屿白鹭保护区、本岛黄厝文昌鱼保护区。 说明一、研究概述 1、规划背景 水是城市基础性的自然资源,又是战略性的经济资源,未来厦门城市发展不仅对水资源数量,还对水资源质量和水环境提出更高的要求。 由于种种原因,包括认识和管理上的欠缺,厦门市域内的水系受到不同程度的侵害,出现海湾填淤严重、河网水质恶化、城市用水紧张、防洪抗涝能力不足等诸多问题。另外,随着各类用地规划的调整和片区的建设,原有的一系列水系前期研究、专项规划需要作出相应的调整。 因此,本次蓝线控制专项规划基于加强厦门水系的保护与管理,保障供水、防洪防涝和通航安全,促进城市健康、协调和可持续发展而进行编制。 2、规划内容与目标 《建设部城市蓝线管理办法》中规定:在城市总体规划阶段,应当确定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需要保护和控制的主要地表水体,划定城市蓝线,并确定城市蓝线保护和控

某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国城市规划法》、《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从事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建设和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技术规定与控规的关系)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应符合本规定,并按相关程序经有权机关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章建设用地 第四条 (用地分类)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 (一)居住用地(R); (二)公共设施用地(C); (三)工业用地(M); (四)仓储用地(W); (五)对外交通用地(T);

(六)道路广场用地(S); (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 (八)绿地(G); (九)特殊用地(D)。 第五条 (各类建设用地的性质、相容性原则)各类建设用地的性质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其相容性应符合本规定表一《各类用地建设容适建表》的规定。 第三章地块控制 第六条 (允许最小地块)除公益性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外,建筑用地在旧城改造区未达到1000平方米,新建区未达到2000平方米的,不得单独建设。 第七条 (小地块控制原则)建设用地面积小于2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其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按本规定表二《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以下简称《表二》)进行控制。 第八条 (块控制原则)建设用地面积大于或等于2万平方米的,或建设用地位置特别重要的建设项目,必须先编制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其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由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确定。 第九条 (专业用地控制原则)对未列入《表二》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

唐山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

唐山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唐山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市规划条例》、《唐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唐山市城市总体规划》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规、标准、规范,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唐山市城市总体规划》(2003-2020)确定的市区城市规划区中的路南区、路北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凡在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工程设施的,均按本规定执行。 其他各区可参照执行。 (四)沿道路设置阳台、雨棚等地上附属设施不得突出建筑物主体2.5米,地下建(构)筑物退让道路规划红线不得小于3米。 (五)不同建筑高度组成的连续建筑,最小退让距离按最高建筑的标准执行。 (六)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场馆、大型商场、宾馆、饭店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中作为大型商场的裙房),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方向的建筑控制线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15米,并应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场地,且与城市道路相连。 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内应设置一定宽度的绿化带。 新建学校、幼儿园教学楼、医院住院部等主体建筑距规划道路红线20米以上。 第三十五条拟开发地块与未开发用地或规划拟改造用地相邻,其与该地块退让距离按以下掌握: (一)拟开发地块或者相邻地块已编制详细规划,按照详细规划掌握。 (二)两地块均未编制详细规划,按以下掌握: 1、在拟开发地块东、西两侧存在未开发地块,退让该侧地块边界,高层不小于10米,多层不小于6.5米。 2、在用地北侧存在未开发地块,住宅建筑退让该边界日照间距一半。 3、在用地南侧存在未开发地块,若拟建为多层住宅建筑,则退

厦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厦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暂行) (1995年6月27日厦府〔1995〕综119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厦门市城市规划管理,确保《城市规划法》的贯彻实施,根据《厦门市城市规划条例》、《厦门市总体规划)及其它有关文件,结合本市实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厦门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本市规划范围的临时建设、村镇建设和私有房屋修建按其它有关规定执行。同安县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应符合本规定。建筑工程项目用地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按已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执行,尚无经批准上述规划的,按分区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在厦门市规划区内,各类专门性用地项目应符合已颁布的其专业技术规范及本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建设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五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137—90)分类如下: (一)居住用地; (二)公共设施用地; (三)工业用地; (四)仓储用地; (五)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六)绿地。 第六条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

(一)第一类居住用地(R1),指以低层住宅为主。建筑密度较低、绿地率较高且环境良好的用地; (二)第二类居住用地(R2)指以多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三)第三类居住用地(R3)指以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第七条公共设施用地(C),指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与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一)行政办公用地(C1),指行政机关、党派和社会团体用地; (二)商业金融业用地(C2),指商业、金融业、保险业、服务业和旅馆业等用地; (三)文化娱乐用地(C3),指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广播电影电视、图书展览和游乐等设施用地; (四)体育用地(C4),指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 (五)医疗卫生用地(C5),指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等设施用地; (六)教育和科研设计用地(C6),指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成人学校,业余学校、残疾人学校、工读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不包括中学、小学和幼托设施用地(纳入居住用地)。 第八条工业用地(M),指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一)第一类工业用地(M1),指居住和公共设施用地的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二)第二类工业用地(M2),指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用地的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三)第三类工业用地(M3),指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用地的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第九条仓储用地(W),指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一)普通仓库用地(W1),指储存一般货物的普通仓库用地; (二)危险品仓库用地(W2),指储存易燃,易用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用地。 第十条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指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市政公用设施及其附属的建筑物(含构筑物,下同)和管理维修设施等用地。 (一)供应设施用地(U1),指供水、供电,供燃气和供热等设施用地,不包括电厂、煤气厂用地(纳入工业用地); (二)交通设施用地(U2),指公共客运交通、货运交通和其他交通设施用地; (三)邮电设施用地(U3),指邮政、电信等设施用地; (四)环境卫生设施用地(U4),指雨污水泵站、污水处理厂及粪便垃圾集运、堆放、处理等设施用地; (五)施工与维修设施用地(U5),指房屋建筑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市政工程、绿化、地下构筑物等的施工及养护维修设施用地; (六)其他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6),如:消防、防汛等设施用地。 第十一条绿地(G),指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公共绿地和生产防护绿地(包括其范围内的水域)。 (一)公共绿地(G1),指向公众开放,有一定游憩设施或装饰作用的绿化用地,包括各类公园和街头绿地; (二)生产防护绿地(G2),指用于园林生产、隔离、卫生和安全防护等的绿化用地。 第十二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按

城市规划技术规定

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1.1为了科学编制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实现城市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规、标准、规范,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和镇,凡在市、镇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城市规划、建设工程设计和规划管理的相关活动,都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 2.1 建筑基地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区,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未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规划部门不予审批。 2.2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不含私房改造): (一)低层居住建筑:新城区为500平方米,旧城区为400平方米; (二)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新城区为1000平方米,旧城区为800平方米; (三)高层居住建筑:新城区为2000平方米,旧城区为1500平方米; (四)高层公共建筑:新城区为3000平方米,旧城区为2000平方米。 建筑基地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满足城市规划要求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2.3各类建设用地的可兼容性应符合表2.3规定。 表2.3建设用地可兼容性表

2、商住楼为地上1层或1-2层为商业服务用房、其它部分为住宅的楼房建筑 2.4 凡须改变绿地、道路广场、体育、市政、工业、仓储等规划用地性质、超出表2.3《建设用地可兼容性表》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划调整的有关规定程序和权限批准后执行。 2.5 城市各类建筑的建筑密度、容积率上限按表2.5的控制。但只要满足日照间距、绿地率停车位等的要求,经审批后可以突破容积率控制指标。

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义乌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试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用地管理 第一节城市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二节建设用地 第三节建筑容量 第四节绿地 第三章建筑管理 第一节建筑间距 第二节建筑退让 第三节建筑高度 第四节建筑基地出入口及停车 第五节城市景观与环境 第四章市政工程管理 第一节城市道路及交通设施 第二节管线综合 第五章附则 附录一名词解释 附录二计算规则 附录三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乡建设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节约和集约利用资源,保证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提高人居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镇规划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义乌市市域总体规划》、《义乌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工程。 第三条编制详细规划应符合本规定的要求。各类建设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应按批准的详细规划和本规定执行;尚无详细规划的,应按城市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历史文化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及其保护范围的建设应按批准的专项规划执行,可不受本规定的限制。 在规划编制、管理中,涉及消防、人防、环保、交通等其他专业的,除符合本规定外,还应当符合其他专业的有关规范和标准。 第二章用地管理 第一节城市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四条城市用地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归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结合本市用地的实际情况,本市城市

厦门市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

厦门市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

各相关单位: 为加强规划管理,完善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贯彻《厦门市规划局关于在规划管理中实施建筑物日照分析的通知》的要求,使日照分析工作更为科学、规范,并参照相关地市的日照分析技术规范,特对《厦门市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进行部分修改,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厦门市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关于日照要求的相关条款,进一步提高居住生活环境条件,规范并完善日照分析工作,结合厦门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日照分析是指具有相关资质的专业技术部门,就规划或建设项目中的建筑对周边现状、拟建、规划日照分析对象可能产生的日照影响,或拟建、规划日照分析对象可

能受到周边现状、拟建建筑的日照影响,采用经有关部门鉴定合格的日照分析软件进行分析,并编制《日照分析报告》,以作为规划管理部门规划审批依据之一的过程。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厦门市城市规划区报批的建设项目。对居住及文教卫生类建筑可能造成日照遮挡影响的建设项目均需进行日照分析,具体日照遮挡情况主要分为以下几种: 1、拟建建筑对附近已建、在建或已通过审批待建的居住及文教卫生类建筑产生的遮挡影响; 2、拟建建筑对同一方案中拟建的居住及文教卫生类建筑产生的日照遮挡影响; 3、周围已建、在建或已通过审批待建的建筑对拟建居住及文教卫生类建筑产生的日照遮挡影响。 现状建筑自身遮挡或建筑组群自身之间遮挡,使全天有效日照时间不满足日照标准的建筑,新建建筑使其日照情况进一步恶化,仍需进行恶化情况的分析。

单位)原有效日照低于大寒日3小时的,该户原最大的有效日照时间作为其日照标准,应满足至少有一个居室大寒日的有效日照不低于该标准。居室指卧室、起居室(也称厅)。 2、宿舍、酒店式公寓:每栋至少有半数以上的宿舍大寒日的有效日照不低于3小时。宿舍指有集中管理且仅供单身人士使用的居住建筑。酒店式公寓指提供酒店式管理服务的住宅。 3、敬老院、老人公寓、残疾人专用住宅等服务设施:每间住宅至少有一个居室冬至日的有效日照不低于2小时。 4、托儿所、幼儿园的活动室及寝室:冬至日有效日照不低于3小时;中小学教室:每幢教学楼半数以上的教室冬至日有效日照(一般为南外廊)不低于2小时。 5、医院病房:每幢大楼半数以上的病房冬至日有效日照不低于2小时。 6、旧区新建、改建项目:住宅每户至少有一个居室大寒日的有效日照不低于1小时。旧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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