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与法治建设

论文题目:论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与法治建设

学生姓名:康文航 3114144007

摘要

面对发展的新形势和公民的新的权利诉求的产生,中国的国家治理能力面临更大的挑战,为解决发展时期的内在矛盾,中共新的领导阶层提出来提高国家治理能力以及依法治国的目标。现代法治为国家治理注入良法的基本价值,法治对于国家治理现代化具有根本意义和决定作用,法治化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必由之路,治理体系法制化和治理能力法治化是国家治理法治化的基本面向,坚持法治化理念是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由之路。

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中国现代化的一个全新维度,我国现行的国家治理体系,是在我国历史传承、文化传统、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上长期发展、渐进改进、内生性演化的结果,经过历史和实践检验,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不仅独具特色,而且有着巨大的优越性,一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既要符合人类社会现代化发展规律,也要体现本国特色,与本国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和生产关系相适应。就我国来说,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更加成熟,是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应有之义,因此,其标准必须既体现现代社会对国家治理的一般要求,又与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的特殊要求相适应,其构成要素必须充分反映我国为民服务的宗旨。

关键词: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法治

1 研究背景

2013年11月12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以下简称<决定>) 规定: “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

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决定》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上升到“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的高度来认识,说明了《决定》不仅第一次在执政党的纲领性文件中明确提出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概念,更重要的是,《决定》是从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的角度来认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性,为下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指明了发展方向。

2014 年1 月7 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又从加强政法工作的角度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了新的阐释,论述包含了以下精神: 一是明确了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习总书记指出: 政法战线要旗帜鲜明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党的领导,就是要支持人民当家作主,实施好依法治国这个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习总书记上述讲话精神为“国家治理体系”的建设确立了一项基本原则,“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二是习总书记指出,党委政法委要明确职能定位,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领导政法工作,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发挥重要作用"。强调了“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三是习总书记在讲话中强调: 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发动全社会一起来做好维护社会稳定工作,上述围绕着维护社会稳定而展开多渠道相结合的治理方式,对于构建具有现代化特征的国家治理体系有着很好的方法论的借鉴意义;四是习总书记在讲话中明确要求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依法办事,带头遵守法律,牢固确立法律红线不能触碰法律底线不能逾越的观念”,上述要求实际上明确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法律底线"。

自《决定》出台和习总书记会议讲话之后,学者和各政府机关都开始对国家治理和法治建设投入更多的关注,首先从国家层面而言,我们可以知悉未来中国的发展方向和执政理念会倾向于法治建设的完善和如何提高治理能力上;其次,通过研究可以明晰中国目前的治理能力的不足之处,结合国际现代化治理方式加以借鉴,为治理能力提高指明方向;最后,中国有其特殊的国情,传统的治理和法治建设在新的历史时期必须与时俱进,因此关于国家治理的现代化应该适合中国国情,更应该是符合新时代的良法治理的题中之义。

2 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内涵

近年来,国家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上升到“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的高度,深入理解国家治理能力的内涵和现代化的要求是落实和贯彻提升国家治理能力

和现代化水平的理论前提。当前,学者们对于国家治理的内涵、标准观点纷呈,因此对于如何使之更加符合现代化的要求也莫衷一是。例如,戴长征认为,国家治理能力,是指国家在管理经济、政治、社会、文化事务过程中,为实现国家治理的战略目标,分配社会利益并实现对社会生活的有效控制和调节的能量及其作用的总称,包括国家治理的合法化能力、规范化能力(形成统一意志)、一体化能力、危机响应和管控能力[1]。俞可平认为,衡量一个国家治理能力的现代化,至少有五个标准: 公共权力运行的制度化和规范化,要求政府治理、企业治理和社会治理有完善的制度安排和规范的公共秩序; 民主化,公共治理和制度安排都必须保障主权在民或人民当家作主; 法治,宪法和法律成为公共治理的最高权威; 效率,国家治理体系应当有效维护社会稳定和社会秩序,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和经济效益; 协调,从中央到地方各个层级,从政府治理到社会治理,各种制度安排作为一个统一的整体相互协调,密不可分其中[2]。许耀桐认为,当代中国国家治理涉及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生态、政党等方方面面,国家治理体系就是由各个领域的指导思想、组织机构、法律法规、组织人员、制度安排等要素构成一整套紧密相连、相互协调的体系国家治理能力,是运用国家制度管理社会各方面事务的能力,涵盖行使公共权力、履行国家职能、制定公共政策、提供公共产品、分配社会资源、应对突发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建设和谐社会、促进社会发展、处理国际关系等各个方面的能力[3]。徐邦友认为,国家治理现代化是指国家治理体系从传统到现代的结构性变迁,这种变迁包括结构、功能、体制、机制、规则、方式方法和观念文化等各个方面,具体表现为国家治理体系的结构合理化、功能区分化、运行程序化、行为规范化、组合系统化和治理高效化[4]。李抒望认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标志是民主、法治、科学、创新、和谐,社会资源的活力竞相迸发,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社会更加公平合理,人间正义浩然长存[5]。陈朋认为,精良的制度、合理的结构和充分的绩效是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主要标志[6]。李军鹏认为,国家治理能力是一个国家在制度管理与战略管理、政策制定与执行、社会治理与秩序维护等各方面能力的整体体现。他认为,从世界上已经实现现代化的国家来看,国家治理现代化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实现国家治理的制度化、法治化、规则化与规范化; 二是实现以多主体协同共治为特征的善治; 三是中央与各级地方政府事权与财权相适应,形成稳定的国家权力结构,一个治理能力优秀的国家,对外可以有效维护国家利益与国家安全,对内可以使人民幸福富足、安居乐业,还能有效处理各种突发事件与巨灾[7]。

上述观点都有可取之处,但是并没有全面概括国家治理能力以及其现代化的因素,就国家治理体系而言,国家治理能力是运用国家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和法律制度等管理社会事务

的能力,涵盖履行国家职能、制定公共政策、分配社会资源、应对突发事件、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发展、处理国际关系等的能力。而国家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必须包涵新的时代因素,主要有“秩序化”“公平化”“廉政化”“人权化”“高效化”“法治化”等,各要素相互作用缺一不可,其价值内涵解读如下:

一、秩序化

秩序的存在是社会经济、政治生活有序运行的必要前提和基础。秩序分为内部秩序和外部秩序,外部秩序主要是指国际经济秩序和国际政治秩序,内部秩序指国家内部政治、经济、文化等的制度化、法制化运行,人们享有广泛的自由,市场能够有序运行,自由竞争环境建立以及国家应对能力的提高。秩序具有其特殊性,根据张文显观点而言,中国的“现代化秩序”是一种“包容性秩序”,它是中国法治和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包容性秩序”是充满活力的秩序,国家通过创造性地营造环境,使国家运行有序化,市场运行规范化,社会处于并且长期处于有活力的状态。此外,“包容性秩序”是非等级式或阶级式秩序,而是一种外放式、平等型秩序,人与人之间地位平等,市场主体之间公平交易、国际上各国之间平等互助。当然,中国的“秩序化”与“维稳制度”有着联系,但二者更多的是存在区别,“秩序化”不仅仅限于国家内部制度的稳定和社会的表面有序化,“包容性秩序”在我看来更多的应该是通过国家制度革新,提高国家的实际治理能力,通过政府与社会组织交叉合作实现社会的实质有序化和制度稳定化,而维稳仅仅只是政府的短期目标,是在特殊的历史时期采取的措施,维稳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尤其如果处理失当,对于国家治理能力的提高往往有害而无利。

二、公平化

在优士丁尼法学总论中,提出“正义是给予每个人他应得的部分的这种坚定而恒久的愿望”。在我看来,也同样适用于“公平”,只不过“公平”成为获得“正义”的手段,也即公平是使每个人都得到他应该得到的部分。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进一步把“促进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强调“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在国家治理范畴内,公平就是国家(政府)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法制环境、竞争环境以及市场环境,促使人们尽可能实现机会公平、福利公平、权利公平、司法公平。

第一,机会公平。哈佛教授Michael J. Sandel在其公开课“公正-该如何做是好?”中对

公正探讨,他以为机会的绝对平等是不可能的,人从出生开始就是不平等的,或者外部因素如家庭环境,或者内部因素如个人身体素质等等。在我看来人出生开始的起跑线上就不是一致的,未来的公平是需要社会制度调节的,社会制度存在的意义正是去弥补或者去缩小这种差距,使人“后天的努力”被社会认可和承认,从而社会将给予回报,另外,国家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必须确保社会制度倾向于“公平性”,允许社会成员自由流动、公平享受社会资源,同时也允许在同等条件下通过个人努力,每个人都能获得相同的机会,追求这种公正平等不仅仅是为了社会成员的个人福祉,更是为了通过实现社会公平创造人与人和谐相处、公平待人的氛围,从而维护社会的长治久安。机会平等是最基础的社会公平,只有实现机会平等才能保证社会的人员流动,给社会成员行业流动、层级流动提供条件。

第二,福利公平。“共同富裕就是让所有人都能享受到改革开放的成果”,在改革开放的30多年里,我国在各个领域都已经取得了瞩目的成绩,当前,中国面临城乡之间发展的巨大差距、东西部较大发展差距、行业间巨大的收入差距,这种差距存在拉大趋势。因此,中国实现国民的共同富裕任重而道远。共同富裕的内涵我认为应该首先体现在国民的福利公平,这里的“福利”是广义上的“福利”,指的是幸福和利益,也就是说,国家治理必须坚持把“国民的幸福和利益”放在首位,司法制度的运行、政府依法行政、政党的依法执政都必须促进社会福利的公平公正,社会资源的初次分配以及再分配的最终目标必须使社会成员能公平的享受到成果、分享到改革红利。另外,为解决社会存在的发展差距和收入差距等等问题,政府层面必须提高治理能力,从而能够在新的历史发展时期建立安全、有序、公平的社会环境,通过制度革新促使社会的更加公平,促使社会资源分配更加公平。

第三,权利公平。权利公平包括三重意义: 一是权利主体平等,公民皆为权利主体,排除“身份”“地位”“职业”“财产”等各种附加条件的限制,对于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中国,我以为还仅仅只是实现“形式意义上的平等”,未来实现这种“实质平等”中国还有很长的路要走,目前,由于行业差异所导致的收入不均,个人之间在社会地位方面是不一样的,人与人之间的显性评价或者隐性考量使得社会成员的地位实质形成了不平等,举例而言即“中国关系学”就反应了社会成员的地位差异,费孝通先生在他的《乡土中国》中论述了中国的关系学,目前中国实际仍然是所谓的“熟人社会”,人与人之间的社会资源分配不同,个人的社会地位也是不同的,因此要想实现权利主体的平等并非易事。二是享有的权利平等,这里的权利不限于基本人权,还有更加多的社会权利、政治权利等,就法律角度说,就是不能允许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就社会角度说,就是社会成员的资源分配权利的公平合理;就政治权利说,就是选举与被选举权的平等以及政治生活的参与

权利得到保障。三是权利救济平等,法律谚语“无救济则无权利”,权利的保障除了法律的保护性规定以外,更应该有被侵权以后的救济措施,否则无从谈起,救济主要体现在侵权后的救济程序性规定和赔偿等方面的实体性规制方面。

第四,司法公平,司法公平对于国家而言是至关重要的,“国家的腐败都是从司法腐败开始的”,司法是权利救济的途径,是实现社会成员诉求的必不可缺的重要一环,必须“严格执法”“公正司法”。首先,司法公正需实现“司法独立”,这里的司法独立是指“法院独立”“法官独立”,对于法院而言,不能受到外界的任何干涉,具体要求是行政机关不能干涉法院司法活动,上级法院不能任意干涉下级法院的审判活动,政府领导不能以任意方式影响法庭的严肃审判;另外,法官需要独立,法官的独立审判不受非法限制,中国的“人情化”“行政化”因素时常影响法院的正常审判。其次,司法公正需要坚持法治理念,不徇私不枉法,作为适法的主体之一,司法机关更应该将法律作为行事的首要标杆,牢固树立法的尊严,使法律被相信、使法治被信任,司法机关必须成为法律的坚定维护者,捍卫法律。再次,对于法律审判,必须依法审判,坚持“程序正义”,按客观法律事实处理案件以减少法官的“主观偏向性”。最后,提供更多的法律援助,针对那些没有经济条件的人给予帮助进行诉讼维权,当然这里的帮助主要是提供法律意见。

三、廉政化

自十八大以来,在习总书记领导下中国开始拉开“反腐大战”,不仅仅拍苍蝇更要打老虎,中央巡视组在各地调查并进行反馈,成果显著,一批批贪腐官员落马,其中不乏领导核心圈子内部官员,诸如薄熙来、周永康、苏荣,还有前不久落马的副国级官员令计划,以及军队蛀虫徐才厚、谷俊山等相继伏法。廉政对于政府执政而言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中国在发展的上升阶段,高速的经济发展与较为落后的制度不相匹配最终往往导致官员的监管缺失,官员集权滥用现象严重,这尤其体现在机关核心领导层上,官员的腐化堕落不仅仅是官员自身的放纵,也是其对党纪国法的不尊重,这不仅影响资源公平分配、国有资产的合理评估、地区未来发展,更关乎到共产党的执政形象。近期以来,纵观各官员落马情形,显示出此时段中国反腐的特点呈现及时性、高效性、实质性、针对性、高层级特征,对相当大一部分官员起到了极大的震慑作用。除此之外,通过“八项规定”等的出台,对于公款吃喝、公款消费现象起到抑制作用,官场之风为之一振,极大地提高了人民反腐的信心,也体现了共产党反腐的决心。如何实现廉政化,我认为首先需要完善监督制度,加强对官员权力的监督和限制,使“党政一把手”难以“只手遮天”。其次,加强媒体的社会责任感,提高公众媒

体的政务监督的参与性,要敢于举报敢于揭露官场腐化现象,通过媒体舆论加速解决官员腐败问题。再次,切实解决“裸官”问题,断绝官员退路,使之不能贪不敢贪。

四、人权化[8]

确认和保障权利是法治的真谛,尊重和保障人权是国家治理的精髓所在,也是国家现代性的根本体现。将法治精神融入国家治理,就是要确立和强化人权和公民权利神圣的观念和信念,确保在各种考量中,人权和公民权利具有优先性,这是使人活得自由且有尊严的内在要求,基本权利主要是指人权和宪法宣告的公民基本权利,通常划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公民政治权利和自由,诸如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监督权”,以及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人格尊严,通信自由,住宅不受侵犯,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等等;第二类是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主要包括财产权、受教育权、劳动权、休息权、健康权、契约自由,生存权是首要人权,发展权是根本权利。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对“权利”的认知与诉求将从生存层面上升到发展层面,从直接的经济层面上升到政治、文化层面,权利关注将持续升温,新型权利将不断涌现。作为国家治理核心主体的执政党和国家权力机关要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样化权利诉求,不断丰富宪法法律权利体系,健全人权和权利保障制度。保障国民的基本人权是国家治理的基础性要求,只有国民享受到基本人权,国民才会去守法和维护法律尊严,政府的治理才会得到国民认可和支持。当前和未来中国必将面临新的形势和新的公民诉求,因此必须提高政府的治理能力,使之能切实及时落实公民诉求,从而提升国民参与社会管理的积极性。

五、高效化

一个治理良好的社会必然是有秩序的社会、公正的社会、人权有保障的社会,也应当是高效率的社会。国家的治理效率化首先可以通过国家结构调整,精简机构以加强整合能力,同时通过权力具体化规定,减少部门之间权力的交叉重合,使政府机构明晰各自权力和任务,从而增强了行政部门的执行力;其次,国家治理的效率通过法治可以更好地实现,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看,法治化的治理要比人治化的治理更富有效率,更能够保持可持续的发展。在人治化的治理中,在重大决策事项上,个人独断专行,使决策受制于个人智慧,增加了决策出错几率,甚至在根本性全局性问题上出现颠覆性错误,而且往往难以自我纠正,而在法

治化的治理中,决策者依照程序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由于大家参与的全体智慧性,使决策失误的可能性大大减少。另外,建立明晰的人权制度、物权制度、合同制度、侵权制度、诉讼制度等,为经济社会主体确立了制度信心,从而激发了社会活力,保障了自由竞争,实现了政治效率、经济效率和社会效率在法治的框架内持续增量。

六、法治化

法治化是国家治理的核心内容,国家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必须坚持法治为本,法治的要求是依法治理。法治实际上包含了许多层面的含义,它是指一种治国的方略、社会调控方式,法治是与人治相对立的一种治国方略。法治强调以法治国、法律至上,法律具有最高的地位。亚里斯多德就明确提出“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法治还指一种法律价值、法律精神,一种社会理想,指通过这种治国的方式、原则和制度的实现而形成的一种社会状态。依法治国的具体要求是:第一、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不动摇,紧紧围绕建设法治中国的总目标,以构建公正高效权威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为重点,切实将加强法治建设贯穿于政法工作全过程,带头严格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肩负起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者、实践者的重任。第二、要把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作为基本要求,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权力,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切实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尊严和权威。要把以人为本、公平正义作为灵魂,紧紧抓住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的关键环节,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完善诉讼法律制度,规范执法司法行为,进一步提升执法司法公信力。第三、要把促进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作为重要目标,深化法制宣传教育,弘扬法治精神、塑造法治文化,努力形成尊重法律、崇尚法治的良好氛围。依法治国的标准:通过法律保障、限制公共权力;强调良法的治理;通过宪法确立权力制约的权力制衡关系;赋予广泛的公民权利;确立普遍法的司法原则,强调法的普遍适用性。

3 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路径

按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的部署,到2020年要在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上取得决定性成果,形成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使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这对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提出了很高的要求。作为国家现代化总进程的重要组成,治理能力现代化应当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时基本实现,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推进国家治理能力现代

化:

(一) 树立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法治中国

法治是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促进人的现代化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最优选择,通过设置法律义务,要求人民作出或抑制一定行为,使社会成员明确自己必须从事或不得从事的行为界限法治具有确定力,既表现在法律具有明确性、一致性、稳定性,也表现在人们能准确预料某一行为的法律后果,法治具有国家强制力,通过国家强制力保障来实施,这是法律区别于道德、宗教等其他社会规范的重要特征,法治具有普遍约束力,法治具有社会凝聚力,法治国家的法是民主政治的产物,能最大限度地反映社会共识,形成最大社会公约数,产生强大社会凝聚力。我党高度重视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明确提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显示出社会主义法治的巨大优越性*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新要求下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法治中国,首先要在全社会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维护宪法法律权威,让学法尊法用法守法意识深入人心,其次,把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依法执政作为建设法治中国的重要路径共同推进,第三,把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作为法治中国建设的基本要求,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提高立法质量,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坚持改革决策与立法决策协调推进,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第四,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维护人民权益,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推进综合执法。

(二)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指导,引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9]。

任何一种制度安排都是一定价值取向的体现,可以说,价值取向决定制度的方向,价值认同决定制度的执行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同样需要科学理念的引领,需要强大精神力量的支撑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要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紧密结合,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引领社会思潮、凝聚社会共识,让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深入人心,融入到各项建设各项工作中去,要大力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和核心价值观,加快构建充分反映中国特色、民族特性、时代特征的价值体系。科学发展观是马克思主义关于发展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的集中体现,是对新形势下实现什么样的发展,怎样发展等重大问题作出的科学回答,以科学理念引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就要把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理念,贯彻到我国现代化建设全过程,

体现到党的建设各方面,增强全社会推动科学发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自觉性,奋力开拓科学发展新局面,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始终是我们党立于不败之地的根基,始终是国家繁荣稳定、人民幸福安康的基石,以科学理念引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就要把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执政理念贯彻到党的一切执政活动中,体现在国家机构的各项工作和职能里,把以人为本、执政为民作为检验党一切执政活动的最高标准。

(三) 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全面推进治理能力现代化

当前我国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相对落后于国家治理体系的现代化水平,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我国国家治理体系优越性的发挥,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个重要标志,就是善于运用制度和法律治理国家。提高国家治理能力,存在双层标准: 一是相关制度设计是否完善,也就是上面探讨的建立现代化的国家治理体系问题,这是影响治理能力的根本因素; 二是各个治理主体自身建设、内部成员的素质和能力以及各个治理主体之间的能力是否匹配,是否具有按制度办事、依法办事的意识等,这同样对国家治理能力具有重要影响。鉴于国家治理能力最终要通过各个治理主体的治理能力来实现,因而提高各个治理主体的治理能力,构建分工明确、职责合理的现代治理主体关系,就成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项任务,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党的执政能力高不高,不仅影响到经济社会发展各方面,而且影响到人民群众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能否有效发挥、当家作主的地位能否巩固,影响到各个治理主体的能力建设,因而提高治理主体治理能力的重点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就是党提出和运用正确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策略,领导制定和实施宪法与法律,采取科学的领导制度和领导方式,动员和组织人民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经济文化事业,有效治党治国治军,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本领。针对现实中存在的一些党员干部宗旨意识、大局意识、忧患意识、责任意识不强,应当把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同先进性纯洁性建设紧密结合起来,以执政能力建设促进先进性纯洁性建设,以先进性纯洁性建设提高党员干部思想政治素质,进而推动执政能力的提升。推动治理能力现代化,关键在于建设一支政治坚定、能力过硬、作风优良、奋发有为的执政骨干队伍,把好党员干部入口关,建立完善的选贤任能机制,以增强党性、提高素质为重点,加强和改进党员队伍教育管理,健全党员立足岗位创先争优长效机制,促进党员干部能力素质的现代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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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俞可平.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J]. 前线:2014年,第1期

[3]许耀桐,刘祺.当代中国国家治理体系分析[J]. 理论探索:2014年,第1期

[4]徐邦友.国家治理体系: 概念&结构&方式与现代化[J]. 当代社科视野:2014年,第1期

[5]李抒望.正确认识和把握国家治理现代化[J].社科纵横:2014年,第1期

[6]陈朋.决定国家治理能力高低的三要素[N].学习时报:2014年, 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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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张文显.法治与国家治理现代化[J].中国法学:2014年,第4期

[9]莫纪宏.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与法治化[J].法学杂志:2014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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