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省各级医疗保健机构产科建设标准

xx省各级医疗保健机构产科建设标准
xx省各级医疗保健机构产科建设标准

XX省产科建设标准(试行)

为了提高各级医疗保健机构产科质量,保障母亲和婴儿的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根据《母婴保健法》第二条:“国家发展母婴保健事业,提供必要条件和物质帮助,使母亲和婴儿获得医疗保健服务”和第二十一条:“医师和助产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操作规程,提高助产技术和服务质量,预防和减少产伤”的规定,结合我省现况,特制定本标准,望认真执行。

一、建筑规模:妇产科床位占综合医院总床位的13—15%,其中产科床位不得少于妇产科床位的50%

省市县乡

1.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 60㎡ 45㎡ 45㎡

2.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 6㎡ 5㎡ 5㎡ 5㎡

母婴同室每床不少于 7㎡ 6㎡ 6㎡

3.分娩室面积不少于 80㎡ 60㎡ 50㎡ 15-30㎡

4.隔离分娩室有有有有(仅中心

乡作此要

求)

注:1.分娩区独立设置,亦可集中在病区一端,应有缓冲区、清洁区、无菌区。

2.产房包括准备间、洗手间、待产室、分娩室。

3.分娩室墙壁瓷砖或油漆到顶,地面为瓷砖或水磨石,要有地漏。

4.省一栏包括省级医院、市级专科医院。

二、人员配备标准

(一)人员编制标准

省市县乡

1.床位与卫生技术人员比1:1.5~1.7 1:1.5~1.7 1:1.3~1.5

2.床位与护理人员之比 1:0.4 1:0.4 1:0.4

3.医生与护理人员之比 1:2~3 1:2~3 1:2~3

4.正高:副高:主治:住院1:3:5:7 副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主治医生(或

不少于2名不少于1名 3年以上住院

医生)不少于

1名

5.护师占护理人员比例 >30% >30% >20%

6.产房必须配有资质的助产人员

7.地(市)级以上产科须配儿科医师1名,参与产房、母婴同室对新生儿的诊治管理,县级及以下产科应有儿科医生参与产科新生儿管理。

—1—

(二)人员素质标准

1.必须是国家认定资格的卫生技术人员,医德医风良好。

2.必须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三、产科设置标准:

省市级县级乡级

1.科室产科、MICU、产科妇产科

新生儿科、NICU 新生儿病室

2.门诊预防保健科、候诊室、同省市级宣教室、诊断室

早孕门诊、生理产科、候诊室

高危产科、宣教室

3.产科病区生理产科病房生理产科病房产科床位(母婴同室)

高危产科病房、待产室、高危产科病房、待产室待产室、分娩室、

分娩室、隔离分娩室分娩室、隔离分娩室隔离分娩室(仅中心

危重症抢救室乡作此要求)

四、设备标准

【省市级】

(一)产科门诊

产科检查床,截石位检查床,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计、体重磅秤,胎心听诊器,骨盆测量器,腹围软尺、胎儿监护仪,多普勒胎心诊断仪及产科急救设施;负压吸引器、手术床、终止妊娠手术包若干、器械台、器械敷料柜、无痛人流设施、急救设施等。

宣教室应有座椅(数量根据人数而定),电视,VCD播放机,娃娃模型,固定宣教模具,宣传板和展柜,宣传资料(母乳喂养、孕期教育、优生优育、计划生育等书刊及光碟)等。有条件的配备电脑。

(二)产房(含高危监护和抢救室)

1.基本装备:待产床、产床、婴儿床、开放式新生儿抢救台、照明灯、鹅颈灯、应急灯、敷料柜、器械台、推车(担架)、抢救药品车(内放急救设备药品)、调温控湿设备、通讯设备、冰箱等。

2.消毒设备:空气消毒净化设备等、刷手设备(非手触式水龙头)、常规消毒设备、器械初步清洗消毒处理设备、污物回收设备、利器盒、污物桶。

3.诊断测量用具类:体重计、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计、婴儿磅秤、软尺、婴儿身长测量器、骨盆测量器、多普勒胎心仪、胎心监护仪、血压脉搏血氧饱和度监测仪、集血器、时钟、消毒手套及口罩等。

4.治疗器械类

1)助产:会阴冲洗设备、产包、导尿包、侧切缝合包、刮宫包、注射器、电动吸引器、胎头吸引器、各式产钳、胎膜穿刺针、各类缝合针、线等;

2)抢救孕产妇:静脉切开包、供氧设备、输液泵(各种制式微量泵)、输液架、沙袋、上下叶拉钩、宫颈钳、卵圆钳、刮匙、开口器、舌垫(压舌板)、宫纱等;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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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号穿刺针、保留输液针、输液控制器、三通管、气管插管设备、眼罩(墨镜)、蓄电池手电、吸痰管、胃肠减压管、各类引流袋等;

3)抢救新生儿:新生儿气管导管、气管内吸痰管、新生儿复苏气囊、氧源和空氧混合装置、给氧面罩、新生儿喉镜、新生儿低压吸引器、新生儿转运车等。

(三)手术室配备能开展产科手术及新生儿复苏的基本设施和设备。

【县级】

(一)产科门诊

产科检查床,截石位检查床,听诊器,血压计,体重磅秤,多普勒胎心诊断仪,胎心听诊器,骨盆测量器,腹围软尺、胎儿监护仪等。

宣教室应有座椅(数量根据人数而定),电视,VCD播放机,娃娃模型,固定宣教模具,宣传板和展柜,宣传资料(母乳喂养、孕期教育、优生优育、计划生育等书刊及光碟)等。

(二)产房(含高危监护和抢救室)

血压计,听诊器,胎儿监护仪、多普勒胎心诊断仪、血压脉搏血氧饱和度监测仪、待产床,产床、婴儿床、记时钟、体温计、冷暖设备、供氧设备、婴儿磅秤、婴儿身长测量器、集血器、沙袋、抢救药品车、外阴冲洗用品及消毒剂、消毒的液体石蜡油、导尿包、移动式照明灯、吸痰管、腹围软尺、骨盆测量器、器械台、敷料柜、注射器、输血输液设备、急救手推车、开口器、舌垫(压舌板)、墨镜、产包、电动吸引器,胎头吸引器,会阴切开缝合器械,各式产钳、胎膜穿刺针、刮宫包、静脉切开包、阴道拉钩,无齿和有齿环状钳,开放式新生儿抢救台、新生儿复苏设备(复苏囊、气管插管、喉镜)、低压吸引器、空气净化装置等。

【乡级】

(一)产科门诊

产科检查床,听诊器,血压计,体重磅秤,胎心听诊器,骨盆测量器,腹围软尺等。

宣教室应有坐椅,数量根据人数而定,配有电视,VCD播放机,宣传画和展柜,宣传内容有母乳喂养、孕期教育、优生优育、计划生育等资料。

(二)产房(含高危监护或监护室)

待产床、血压计、听诊器、产床、记时钟、冷暖设备、供氧设备、婴儿磅秤、婴儿身长测量器、集血器、沙袋、应急灯、抢救药品车、外阴冲洗用品及消毒剂、消毒的液体石蜡油、导尿包、移动式照明灯、吸痰管、腹围软尺、骨盆测量器、器械台、注射器及输液设备、开口器、舌垫(压舌板)、墨镜、常规消毒设备(禁用紫外线灯)、产包、刮宫包、电动吸引器、开放式新生儿抢救台、新生儿复苏囊、低压吸引器;中心乡还应配备多普勒胎心诊断仪、新生儿喉镜及气管插管、急救手推车、会阴切开缝合器械等设备。

五、产科药品标准

【省市级】

宫缩剂:缩宫素、麦角新碱、卡孕栓或米索前列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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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血管系统药物:西地兰、罂粟碱、肾上腺素、阿托品、硝普钠、东莨菪碱、654-2 降压药:硫酸镁、心痛定、酚妥拉明

升压药:阿拉明、多巴胺

镇静药:安定、杜冷丁、冬眠灵、非那根、鲁米那

利尿剂:甘露醇、速尿

抗过敏药:非那根、异丙嗪

止血剂:止血敏、立止血、止血芳酸、凝血酶原复合物、纤维蛋白原、维生素K1 扩容剂:生理盐水、林格氏液、低分子右旋糖酐、5%、10%葡萄糖注射液

纠酸药:5%碳酸氢钠

麻醉药:普鲁卡因、利多卡因、的卡因

其它:氨茶碱、纳络酮、地塞米松、肝素、鱼精蛋白、维生素C、10%葡萄糖酸钙、可拉明、眼药水等

要求以上药品:在有效期内、规范摆放、随时可得、正确使用。血库按《输血法》规定设置,须建立通畅、有效获得血源的途径。

【县级】

催产素、止血敏、维生素C、维生素K1、止血芳酸、肝素、25%硫酸镁、10%葡萄糖酸钙、地西泮针剂、鲁米那、非那根、复方冬眠灵针剂、哌替啶、硝苯地平(心痛定)、麻黄素、阿拉明、多巴胺、肾上腺素、前列腺素类制剂、地塞米松、西地兰、氨茶碱、阿托品、速尿、纳洛酮、酚妥拉明、鱼精蛋白、甘露醇、碳酸氢钠、晶体液、胶体液、库存血、654-2、东莨菪碱、硝普钠、生理盐水、可拉明、眼药水、纤维蛋白原、罂粟碱等。

要求以上药品:在有效期内、规范摆放、随时可得、正确使用。血库按《输血法》规定设置,须建立通畅、有效获得血源的途径。

【乡级】

催产素、维生素C、维生素K1、25%硫酸镁、10%葡萄糖酸钙、地西泮针剂、多巴胺、肾上腺素、前列腺素类制剂、地塞米松、西地兰、阿托品、速尿、硝苯地平、酚妥拉明、碳酸氢钠、林格氏液、低分子右旋糖苷、生理盐水、眼药水、阿拉明、654-2、氨茶碱、止血敏、止血芳酸、5%、10%葡萄糖、甘露醇、可拉明等。

要求以上药品:在有效期内、规范摆放、随时可得、正确使用。中心乡须按《输血法》规定,建立通畅、有效获得血源的途径。

六、技术标准

【省级】在县市级基础上尚需掌握以下技术:

1.基本技术

1)孕产期、围产期保健及产后康复技术

2)高危妊娠监测与处理(MICU)

3)产前诊断技术,遗传病诊断技术(地级及以下不作要求)

4)胎儿疾病诊断及监测技术

5)胎儿镜应用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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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产科感染、产道损伤处理及复杂子官全切除术

7)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

8)新生儿重症监护技术(NICU)

9)新生儿窒息的复苏及合并症抢救

10)新生儿临床监护及人工呼吸机的应用

11)新生儿溶血症、病理性黄疸、寒冷损伤的防治技术

12)新生儿感染性疾病的诊疗技术

13)静脉高营养疗法

14)早产、低体重儿的处理

15)DIC诊断及处理

16)催、引产技术

2、危、重症抢救技术

1) 心、脑、肺复苏

2) 体克抢救

3) 肾衰早期诊治

4) 昏迷抢救

5) 产科出血抢救

6) 子痫抢救

7) 水、电解质的酸碱平衡紊乱的早期诊治

【市(地)级】

与省级技术标准相同

【县级】

1.基本技术

1) 妊娠高血压疾病处理技术、高危妊娠筛查、监护处理技术

2) 胎位难产处理技术、无菌操作技术

3) 产科出血及产科损伤防治技术

4) 新生儿复苏抢救技术

5) 产科感染处理技术

6) 病理性黄疸及寒冷损伤防治技术

7) 早产、低体重儿处理技术

8) 新生儿肺炎处理技术

9) 新生儿复温技术

10) 妊娠图及产程图应用技术

11) DIC诊断抢救技术

12) 催产素应用

2.产科手术

1) 人工剥离胎盘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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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胎盘残留刮宫术

3) 阴道或宫颈裂伤修补术

4) 异位妊娠手术

5) 胎头吸引术

6) 产钳助产术

7) 臀位助产术

8) 穿颅术

9) 剖宫产术

10) 人工破膜术

11) 横位内倒转术

12) 静脉切开术

13)会阴侧切术

3.麻醉

1) 局麻

2) 腰麻、硬膜外麻

3) 静脉复合麻

4) 气管插管全麻

4.输液、输血技术

【乡(镇)】

1.新法接生技术

2.新生儿窒息复苏技术

3.人工剥离胎盘术

4.胎盘残留刮宫术

5.阴道或宫颈裂伤修补术

6.胎头吸引术

7.臀位助产术

8.人工破膜术

9.缩宫素应用技术

10.静脉切开术

11.输液、输血技术

12.会阴侧切术

13.产后出血防治技术

14.妊娠高血压疾病处理技术

15.局麻、硬膜外麻醉及全麻技术

16.识别高危,及时转诊

七、工作制度

1.岗位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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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首诊医师负责制

3.三级医师负责制(包括病历修改、查房、诊疗等)

4.病历书写制度

5.病例讨论制度(包括疑难、危重及死亡病例)

6.孕产妇、围产儿死亡及围产保健质量评审制度

7.《孕产妇保健手册》运转管理制度

8.手术分级负责制度

9.转诊转院制度

10.孕期检查制度

11.疑难危重病人会诊制度

12.产后家庭访视及母乳喂养指导制度

13.产科入院病人管理制度

14.高危妊娠管理制度

八、诊疗常规(见附件6)

1.妊娠期高血压疾病诊治

2.前置胎盘

3.胎盘早期剥离

4.妊娠合并心脏病

5.妊娠合并肝脏病

6.妊娠合并贫血

7.妊娠合并糖尿病

8.妊娠合并慢性肾炎

9.妊娠合并急性肾盂肾炎

10.子宫破裂

11.羊水栓塞

12.子宫翻出

13.产后出血

14.晚期产后出血

15.产科失血性休克

16.播散性血管内凝血

17.产褥感染

18.引产、催产

19.胎儿宫内窘迫

20.新生儿窒息与复苏

九、必备登记本

1.产科出入院登记

2.住院分娩登记

3.死亡讨论登记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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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孕产妇系统管理登记本

5.出生医学证明打印凭证

6.领发出生医学证明登记本

7.剖宫产手术登记本

8.引产手术登记本

9.高危孕产妇登记本

10.高危孕产妇抢救登记本

11.疑难病例讨论登记本

12.孕产妇死亡报告卡及医疗保健机构孕产妇死亡调查附卷

13.围产儿死亡登记本

14.新生儿出生缺陷登记本

15.死亡讨论登记本

16.接诊、出诊、会诊、转诊、反馈登记本

十、产科病历要求

1.病历书写规范(见附件1)

2.产科表格病历模版(见附件2)

十一、其他相关内容

1.各种医患沟通告知书(见附件3)

2.剖宫产技术基本要求(见附件4)

3.宫缩素使用规范(见附件5)

十二、产科服务质量标准

【省市级】

1.危重孕产妇抢救成功率>95%

2.院内子痫发生率为零(指入院24小时以后发生的子痫)

3.院内滞产发生率为零

4.产后出血发生率<3%

5.子宫破裂发生率为零

6.Ⅲ°会阴撕裂发生率为零

7.新生儿重度窒息发生率<2%

8.院内纯母乳喂养率>90%

9.剖宫产率<40%

10.入院诊断与出院诊断符合率≥90%

11.手术前后诊断符合率≥90%

12.无菌手术切口甲级愈合诊断符合率≥97%

13.新生儿死亡率≤5?

14.围产儿死亡率≤10?

15.院内感染率≤10%

—8—

16.医疗事故发生率为零

17.孕产妇可避免死亡率为零(转入时已处于不可逆休克晚期者例外)

18.新生儿疾病筛查率>80%

【县级】

1.危重孕产妇抢救成功率>85%

2.院内子痫发生率(入院后8小时)<0.2%

3.院内滞产发生率为<0.5%

4.产后出血发生率<3%

5.子宫破裂发生率为零

6.Ⅲ°会阴撕裂发生率为零

7.新生儿重度窒息发生率<5%

8.院内纯母乳喂养率>90%

9.剖宫产率<30%

10.入院诊断与出院诊断符合率≥90%

11.手术前后诊断符合率≥90%

12.新生儿死亡率≤5?

13.围产儿死亡率≤10?

14.手术切口甲级愈合率≥97%

15.院内感染率≤10%

16.医疗事故发生率为零

17.孕产妇可避免死亡率为零;(转入时已处于不可逆休克晚期者例外)

18.新生儿疾病筛查率>50%

【乡级】

1.危重孕产妇转诊率>95%

2.院内滞产发生率为<0.5%

3.产后出血发生率<4%

4.子宫破裂发生率为零

5.Ⅲ°会阴撕裂发生率为零

6.新生儿重度窒息发生率<5%

7.院内纯母乳喂养率>90%

8.中心乡卫生院剖宫产率<25%

9.入院诊断与出院诊断符合率≥90%

10.新生儿死亡率≤8?

11.手术切口甲级愈合率≥97%

12.医疗事故发生率为零

13.孕产妇可避免死亡率为零(转入时已处于不可逆休克晚期者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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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2. 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

3. 产科相关系列医疗文书

4. 产前缩宫素使用规范

5. 剖宫产技术基本要求

6. 产科医疗告知书

7. 诊疗常规

8. 手术安全核查制度

9. 住院分娩登记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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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卫医政发〔2010〕11号)

第一章基本要求

第一条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第二条病历书写是指医务人员通过问诊、查体、辅助检查、诊断、治疗、护理等医疗活动获得有关资料,并进行归纳、分析、整理形成医疗活动记录的行为。

第三条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

第四条病历书写应当使用蓝黑墨水、碳素墨水,需复写的病历资料可以使用蓝或黑色油水的圆珠笔。计算机打印的病历应当符合病历保存的要求。

第五条病历书写应当使用中文,通用的外文缩写和无正式中文译名的症状、体征、疾病名称等可以使用外文。

第六条病历书写应规范使用医学术语,文字工整,字迹清晰,表述准确,语句通顺,标点正确。

第七条病历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应当用双线划在错字上,保留原记录清楚、可辨,并注明修改时间,修改人签名。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

上级医务人员有审查修改下级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的责任。

第八条病历应当按照规定的内容书写,并由相应医务人员签名。

实习医务人员、试用期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应当经过本医疗机构注册的医务人员审阅、修改并签名。

进修医务人员由医疗机构根据其胜任本专业工作实际情况认定后书写病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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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病历书写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书写日期和时间,采用24小时制记录。

第十条对需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应当由患者本人签署知情同意书。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患者因病无法签字时,应当由其授权的人员签字;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被授权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签字。

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患者近亲属,由患者近亲属签署知情同意书,并及时记录。患者无近亲属的或者患者近亲属无法签署同意书的,由患者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关系人签署同意书。

第二章门(急)诊病历书写内容及要求

第十一条门(急)诊病历内容包括门(急)诊病历首页(门(急)诊手册封面)、病历记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

第十二条门(急)诊病历首页内容应当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婚姻状况、职业、工作单位、住址、药物过敏史等项目。

门诊手册封面内容应当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或住址、药物过敏史等项目。

第十三条门(急)诊病历记录分为初诊病历记录和复诊病历记录。

初诊病历记录书写内容应当包括就诊时间、科别、主诉、现病史、既往史,阳性体征、必要的阴性体征和辅助检查结果,诊断及治疗意见和医师签名等。

复诊病历记录书写内容应当包括就诊时间、科别、主诉、病史、必要的体格检查和辅助检查结果、诊断、治疗处理意见和医师签名等。

急诊病历书写就诊时间应当具体到分钟。

第十四条门(急)诊病历记录应当由接诊医师在患者就诊时及时完成。

第十五条急诊留观记录是急诊患者因病情需要留院观察期间的记录,重点记录观察期间病情变化和诊疗措施,记录简明扼要,并注明患者去向。抢救危重患者时,应当书写抢救记录。门(急)诊抢救记录书写内容及要求按照住院病历抢救记录书写内容及要求执行。

第三章住院病历书写内容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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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住院病历内容包括住院病案首页、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病危(重)通知书、医嘱单、辅助检查报告单、体温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病理资料等。

第十七条入院记录是指患者入院后,由经治医师通过问诊、查体、辅助检查获得有关资料,并对这些资料归纳分析书写而成的记录。可分为入院记录、再次或多次入院记录、24小时内入出院记录、24小时内入院死亡记录。

入院记录、再次或多次入院记录应当于患者入院后24小时内完成;24小时内入出院记录应当于患者出院后24小时内完成,24小时内入院死亡记录应当于患者死亡后24小时内完成。

第十八条入院记录的要求及内容。

(一)患者一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婚姻状况、出生地、职业、入院时间、记录时间、病史陈述者。

(二)主诉是指促使患者就诊的主要症状(或体征)及持续时间。

(三)现病史是指患者本次疾病的发生、演变、诊疗等方面的详细情况,应当按时间顺序书写。内容包括发病情况、主要症状特点及其发展变化情况、伴随症状、发病后诊疗经过及结果、睡眠和饮食等一般情况的变化,以及与鉴别诊断有关的阳性或阴性资料等。

1.发病情况:记录发病的时间、地点、起病缓急、前驱症状、可能的原因或诱因。

2.主要症状特点及其发展变化情况:按发生的先后顺序描述主要症状的部位、性质、持续时间、程度、缓解或加剧因素,以及演变发展情况。

3.伴随症状:记录伴随症状,描述伴随症状与主要症状之间的相互关系。

4.发病以来诊治经过及结果:记录患者发病后到入院前,在院内、外接受检查与治疗的详细经过及效果。对患者提供的药名、诊断和手术名称需加引号(“”)以示区别。

5.发病以来一般情况:简要记录患者发病后的精神状态、睡眠、食欲、大小便、体重等情况。

与本次疾病虽无紧密关系、但仍需治疗的其他疾病情况,可在现病史后另起一段予以记录。

(四)既往史是指患者过去的健康和疾病情况。内容包括既往一般健康状况、疾病史、传染病史、预防接种史、手术外伤史、输血史、食物或药物过敏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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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个人史,婚育史、月经史,家族史。

1.个人史:记录出生地及长期居留地,生活习惯及有无烟、酒、药物等嗜好,职业与工作条件及有无工业毒物、粉尘、放射性物质接触史,有无冶游史。

2.婚育史、月经史:婚姻状况、结婚年龄、配偶健康状况、有无子女等。女性患者记录初潮年龄、行经期天数、间隔天数、末次月经时间(或闭经年龄),月经量、痛经及生育等情况。

3.家族史:父母、兄弟、姐妹健康状况,有无与患者类似疾病,有无家族遗传倾向的疾病。

(六)体格检查应当按照系统循序进行书写。内容包括体温、脉搏、呼吸、血压,一般情况,皮肤、粘膜,全身浅表淋巴结,头部及其器官,颈部,胸部(胸廓、肺部、心脏、血管),腹部(肝、脾等),直肠肛门,外生殖器,脊柱,四肢,神经系统等。

(七)专科情况应当根据专科需要记录专科特殊情况。

(八)辅助检查指入院前所作的与本次疾病相关的主要检查及其结果。应分类按检查时间顺序记录检查结果,如系在其他医疗机构所作检查,应当写明该机构名称及检查号。

(九)初步诊断是指经治医师根据患者入院时情况,综合分析所作出的诊断。如初步诊断为多项时,应当主次分明。对待查病例应列出可能性较大的诊断。

(十)书写入院记录的医师签名。

第十九条再次或多次入院记录,是指患者因同一种疾病再次或多次住入同一医疗机构时书写的记录。要求及内容基本同入院记录。主诉是记录患者本次入院的主要症状(或体征)及持续时间;现病史中要求首先对本次住院前历次有关住院诊疗经过进行小结,然后再书写本次入院的现病史。

第二十条患者入院不足24小时出院的,可以书写24小时内入出院记录。内容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入院时间、出院时间、主诉、入院情况、入院诊断、诊疗经过、出院情况、出院诊断、出院医嘱,医师签名等。

第二十一条患者入院不足24小时死亡的,可以书写24小时内入院死亡记录。内容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入院时间、死亡时间、主诉、入院情况、入院诊断、诊疗经过(抢救经过)、死亡原因、死亡诊断,医师签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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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病程记录是指继入院记录之后,对患者病情和诊疗过程所进行的连续性记录。内容包括患者的病情变化情况、重要的辅助检查结果及临床意义、上级医师查房意见、会诊意见、医师分析讨论意见、所采取的诊疗措施及效果、医嘱更改及理由、向患者及其近亲属告知的重要事项等。

病程记录的要求及内容:

(一)首次病程记录是指患者入院后由经治医师或值班医师书写的第一次病程记录,应当在患者入院8小时内完成。首次病程记录的内容包括病例特点、拟诊讨论(诊断依据及鉴别诊断)、诊疗计划等。

1.病例特点:应当在对病史、体格检查和辅助检查进行全面分析、归纳和整理后写出本病例特征,包括阳性发现和具有鉴别诊断意义的阴性症状和体征等。

2.拟诊讨论(诊断依据及鉴别诊断): 根据病例特点,提出初步诊断和诊断依据;对诊断不明的写出鉴别诊断并进行分析;并对下一步诊治措施进行分析。

3.诊疗计划:提出具体的检查及治疗措施安排。

(二)日常病程记录是指对患者住院期间诊疗过程的经常性、连续性记录。由经治医师书写,也可以由实习医务人员或试用期医务人员书写,但应有经治医师签名。书写日常病程记录时,首先标明记录时间,另起一行记录具体内容。对病危患者应当根据病情变化随时书写病程记录,每天至少1次,记录时间应当具体到分钟。对病重患者,至少2天记录一次病程记录。对病情稳定的患者,至少3天记录一次病程记录。

(三)上级医师查房记录是指上级医师查房时对患者病情、诊断、鉴别诊断、当前治疗措施疗效的分析及下一步诊疗意见等的记录。

主治医师首次查房记录应当于患者入院48小时内完成。内容包括查房医师的姓名、专业技术职务、补充的病史和体征、诊断依据与鉴别诊断的分析及诊疗计划等。

主治医师日常查房记录间隔时间视病情和诊疗情况确定,内容包括查房医师的姓名、专业技术职务、对病情的分析和诊疗意见等。

科主任或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医师查房的记录,内容包括查房医师的姓名、专业技术职务、对病情的分析和诊疗意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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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疑难病例讨论记录是指由科主任或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医师主持、召集有关医务人员对确诊困难或疗效不确切病例讨论的记录。内容包括讨论日期、主持人、参加人员姓名及专业技术职务、具体讨论意见及主持人小结意见等。

(五)交(接)班记录是指患者经治医师发生变更之际,交班医师和接班医师分别对患者病情及诊疗情况进行简要总结的记录。交班记录应当在交班前由交班医师书写完成;接班记录应当由接班医师于接班后24小时内完成。交(接)班记录的内容包括入院日期、交班或接班日期、患者姓名、性别、年龄、主诉、入院情况、入院诊断、诊疗经过、目前情况、目前诊断、交班注意事项或接班诊疗计划、医师签名等。

(六)转科记录是指患者住院期间需要转科时,经转入科室医师会诊并同意接收后,由转出科室和转入科室医师分别书写的记录。包括转出记录和转入记录。转出记录由转出科室医师在患者转出科室前书写完成(紧急情况除外);转入记录由转入科室医师于患者转入后24小时内完成。转科记录内容包括入院日期、转出或转入日期,转出、转入科室,患者姓名、性别、年龄、主诉、入院情况、入院诊断、诊疗经过、目前情况、目前诊断、转科目的及注意事项或转入诊疗计划、医师签名等。

(七)阶段小结是指患者住院时间较长,由经治医师每月所作病情及诊疗情况总结。阶段小结的内容包括入院日期、小结日期,患者姓名、性别、年龄、主诉、入院情况、入院诊断、诊疗经过、目前情况、目前诊断、诊疗计划、医师签名等。

交(接)班记录、转科记录可代替阶段小结。

(八)抢救记录是指患者病情危重,采取抢救措施时作的记录。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内容包括病情变化情况、抢救时间及措施、参加抢救的医务人员姓名及专业技术职称等。记录抢救时间应当具体到分钟。

(九)有创诊疗操作记录是指在临床诊疗活动过程中进行的各种诊断、治疗性操作(如胸腔穿刺、腹腔穿刺等)的记录。应当在操作完成后即刻书写。内容包括操作名称、操作时间、操作步骤、结果及患者一般情况,记录过程是否顺利、有无不良反应,术后注意事项及是否向患者说明,操作医师签名。

(十)会诊记录(含会诊意见)是指患者在住院期间需要其他科室或者其他医疗机构协助诊疗时,分别由申请医师和会诊医师书写的记录。会诊记录应另页书写。内容包括申请会诊记录和会诊意见记录。申请会诊记录应当简要载明患者病情及诊疗情况、申请会诊的理由和目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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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诊医师签名等。常规会诊意见记录应当由会诊医师在会诊申请发出后48小时内完成,急会诊时会诊医师应当在会诊申请发出后10分钟内到场,并在会诊结束后即刻完成会诊记录。会诊记录内容包括会诊意见、会诊医师所在的科别或者医疗机构名称、会诊时间及会诊医师签名等。申请会诊医师应在病程记录中记录会诊意见执行情况。

(十一)术前小结是指在患者手术前,由经治医师对患者病情所作的总结。内容包括简要病情、术前诊断、手术指征、拟施手术名称和方式、拟施麻醉方式、注意事项,并记录手术者术前查看患者相关情况等。

(十二)术前讨论记录是指因患者病情较重或手术难度较大,手术前在上级医师主持下,对拟实施手术方式和术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及应对措施所作的讨论。讨论内容包括术前准备情况、手术指征、手术方案、可能出现的意外及防范措施、参加讨论者的姓名及专业技术职务、具体讨论意见及主持人小结意见、讨论日期、记录者的签名等。

(十三)麻醉术前访视记录是指在麻醉实施前,由麻醉医师对患者拟施麻醉进行风险评估的记录。麻醉术前访视可另立单页,也可在病程中记录。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科别、病案号,患者一般情况、简要病史、与麻醉相关的辅助检查结果、拟行手术方式、拟行麻醉方式、麻醉适应证及麻醉中需注意的问题、术前麻醉医嘱、麻醉医师签字并填写日期。

(十四)麻醉记录是指麻醉医师在麻醉实施中书写的麻醉经过及处理措施的记录。麻醉记录应当另页书写,内容包括患者一般情况、术前特殊情况、麻醉前用药、术前诊断、术中诊断、手术方式及日期、麻醉方式、麻醉诱导及各项操作开始及结束时间、麻醉期间用药名称、方式及剂量、麻醉期间特殊或突发情况及处理、手术起止时间、麻醉医师签名等。

(十五)手术记录是指手术者书写的反映手术一般情况、手术经过、术中发现及处理等情况的特殊记录,应当在术后24小时内完成。特殊情况下由第一助手书写时,应有手术者签名。手术记录应当另页书写,内容包括一般项目(患者姓名、性别、科别、病房、床位号、住院病历号或病案号)、手术日期、术前诊断、术中诊断、手术名称、手术者及助手姓名、麻醉方法、手术经过、术中出现的情况及处理等。

(十六)手术安全核查记录是指由手术医师、麻醉医师和巡回护士三方,在麻醉实施前、手术开始前和病人离室前,共同对病人身份、手术部位、手术方式、麻醉及手术风险、手术使用物品清点等内容进行核对的记录,输血的病人还应对血型、用血量进行核对。应有手术医师、麻醉医师和巡回护士三方核对、确认并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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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手术清点记录是指巡回护士对手术患者术中所用血液、器械、敷料等的记录,应当在手术结束后即时完成。手术清点记录应当另页书写,内容包括患者姓名、住院病历号(或病案号)、手术日期、手术名称、术中所用各种器械和敷料数量的清点核对、巡回护士和手术器械护士签名等。

(十八)术后首次病程记录是指参加手术的医师在患者术后即时完成的病程记录。内容包括手术时间、术中诊断、麻醉方式、手术方式、手术简要经过、术后处理措施、术后应当特别注意观察的事项等。

(十九)麻醉术后访视记录是指麻醉实施后,由麻醉医师对术后患者麻醉恢复情况进行访视的记录。麻醉术后访视可另立单页,也可在病程中记录。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科别、病案号,患者一般情况、麻醉恢复情况、清醒时间、术后医嘱、是否拔除气管插管等,如有特殊情况应详细记录,麻醉医师签字并填写日期。

(二十)出院记录是指经治医师对患者此次住院期间诊疗情况的总结,应当在患者出院后24小时内完成。内容主要包括入院日期、出院日期、入院情况、入院诊断、诊疗经过、出院诊断、出院情况、出院医嘱、医师签名等。

(二十一)死亡记录是指经治医师对死亡患者住院期间诊疗和抢救经过的记录,应当在患者死亡后24小时内完成。内容包括入院日期、死亡时间、入院情况、入院诊断、诊疗经过(重点记录病情演变、抢救经过)、死亡原因、死亡诊断等。记录死亡时间应当具体到分钟。

(二十二)死亡病例讨论记录是指在患者死亡一周内,由科主任或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主持,对死亡病例进行讨论、分析的记录。内容包括讨论日期、主持人及参加人员姓名、专业技术职务、具体讨论意见及主持人小结意见、记录者的签名等。

(二十三)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是指护士根据医嘱和病情对病重(病危)患者住院期间护理过程的客观记录。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应当根据相应专科的护理特点书写。内容包括患者姓名、科别、住院病历号(或病案号)、床位号、页码、记录日期和时间、出入液量、体温、脉搏、呼吸、血压等病情观察、护理措施和效果、护士签名等。记录时间应当具体到分钟。

第二十三条手术同意书是指手术前,经治医师向患者告知拟施手术的相关情况,并由患者签署是否同意手术的医学文书。内容包括术前诊断、手术名称、术中或术后可能出现的并发症、手术风险、患者签署意见并签名、经治医师和术者签名等。

第二十四条麻醉同意书是指麻醉前,麻醉医师向患者告知拟施麻醉的相关情况,并由患者签署是否同意麻醉意见的医学文书。内容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病案号、科别、术前诊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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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行手术方式、拟行麻醉方式,患者基础疾病及可能对麻醉产生影响的特殊情况,麻醉中拟行的有创操作和监测,麻醉风险、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及意外情况,患者签署意见并签名、麻醉医师签名并填写日期。

第二十五条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是指输血前,经治医师向患者告知输血的相关情况,并由患者签署是否同意输血的医学文书。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内容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科别、病案号、诊断、输血指征、拟输血成份、输血前有关检查结果、输血风险及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患者签署意见并签名、医师签名并填写日期。

第二十六条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是指在实施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前,经治医师向患者告知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相关情况,并由患者签署是否同意检查、治疗的医学文书。内容包括特殊检查、特殊治疗项目名称、目的、可能出现的并发症及风险、患者签名、医师签名等。

第二十七条病危(重)通知书是指因患者病情危、重时,由经治医师或值班医师向患者家属告知病情,并由患方签名的医疗文书。内容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科别,目前诊断及病情危重情况,患方签名、医师签名并填写日期。一式两份,一份交患方保存,另一份归病历中保存。

第二十八条医嘱是指医师在医疗活动中下达的医学指令。医嘱单分为长期医嘱单和临时医嘱单。

长期医嘱单内容包括患者姓名、科别、住院病历号(或病案号)、页码、起始日期和时间、长期医嘱内容、停止日期和时间、医师签名、执行时间、执行护士签名。临时医嘱单内容包括医嘱时间、临时医嘱内容、医师签名、执行时间、执行护士签名等。

医嘱内容及起始、停止时间应当由医师书写。医嘱内容应当准确、清楚,每项医嘱应当只包含一个内容,并注明下达时间,应当具体到分钟。医嘱不得涂改。需要取消时,应当使用红色墨水标注“取消”字样并签名。

一般情况下,医师不得下达口头医嘱。因抢救急危患者需要下达口头医嘱时,护士应当复诵一遍。抢救结束后,医师应当即刻据实补记医嘱。

第二十九条辅助检查报告单是指患者住院期间所做各项检验、检查结果的记录。内容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住院病历号(或病案号)、检查项目、检查结果、报告日期、报告人员签名或者印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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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体温单为表格式,以护士填写为主。内容包括患者姓名、科室、床号、入院日期、住院病历号(或病案号)、日期、手术后天数、体温、脉博、呼吸、血压、大便次数、出入液量、体重、住院周数等。

第四章打印病历内容及要求

第三十一条打印病历是指应用字处理软件编辑生成并打印的病历(如Word文档、WPS文档等)。打印病历应当按照本规定的内容录入并及时打印,由相应医务人员手写签名。

第三十二条医疗机构打印病历应当统一纸张、字体、字号及排版格式。打印字迹应清楚易认,符合病历保存期限和复印的要求。

第三十三条打印病历编辑过程中应当按照权限要求进行修改,已完成录入打印并签名的病历不得修改。

第五章其他

第三十四条住院病案首页按照《卫生部关于修订下发住院病案首页的通知》(卫医发〔2001〕286号)的规定书写。

第三十五条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卫生部令第35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条电子病历基本规范由卫生部另行制定。

第三十八条本规范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我部于20XX年颁布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卫医发〔2002〕19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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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_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 目录 第一部分医院基本标准 综合医院---------------------------------------------第4页 中医医院---------------------------------------------第8页 中西医结合医院------------------------------------第11页 专科医院 口腔医院-------------------------------------- ---第16页 肿瘤医院------------------------------------- ---第19页 儿童医院------------------------------------- ---第20页 精神病医院--------------------------------------第24页 传染病医院--------------------------------------第28页 心血管病医院------------------------------------第29页 血液病医院--------------------------------------第30页 皮肤病医院--------------------------------------第31页 整形外科医院-----------------------------------第32页 美容医院(2002年版)----------------------第33页 骨科医院(2010年版)-----------------------第34页 康复医院(2012年版)----------------------第37页 疗养院------------------------------------------------第39页第二部分妇幼保健院基本标准

医院创建二甲医院工作实施方案

医院创建二甲医院工作实施方案

XX医院创立二甲医院工作实施方案 为了提升医院综合竞争力,迎接湖北省综合医院等级评审,根据各项考核指标,特制本工作实施方案。 医院等级是医院功能、任务、规模和管理水平、质量水平、技术水平的综合标志,是医院综合竞争力的体现。,湖北省将重新启动医院分级管理评审;我院经过多年的发展,已具备创立二甲医院的条件,从即日起正式启动创立二甲医院工作,并将向上级卫生主管部门提出将我院列入二甲医院评审计划的申请。为此,医院要求全院职工积极行动起来,围绕创立二甲医院这个中心目标,统一思想,统一认识、统一行动,团结一心,把各项工作做细、做实、做严。现结合医院具体情况,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紧密围绕医院能力建设,加强细节管理,全体动员,提高各项工作质量,推进学科建设,构建和谐医院,全面达到二级甲等医院评审新标准。经过二甲医院的创立与达标,进一步完善医院科学管理的长效机制,提高医院整体实力,促进医院科学发展、又好又快发展。 二、目标任务 1、经过二甲医院的创立与达标,进一步完善医院科学管理的

长效机制,全面规范医院管理,统筹协调推进学科建设,建立一支医德医风好、技术精湛、服务优良的职工队伍和合理的人才梯队,提高县级医院能力建设,促进医院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2、力争年底经过省等级医院评审委员会对我院二级甲等医院的评审。 三、组织保证 1、创立工作实行主要领导挂帅、分管领导主抓,职能部门及各科室各负其责的工作责任制。 2、医院成立创立领导小组及创立办公室,全面负责创立二甲医院工作的领导、组织及协调工作。 3、创立办公室在医院创立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创立二甲医院的具体工作,制订全院创立实施方案、各阶段工作安排和工作要求,督促指导、检查考核创立工作,收集整理、汇总分析各类资料信息,作好上下反馈,完成创立所需的各种相关资料。 4、创立领导小组按照《湖北省二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试行),认真做好各专业组创立实施、自查整改、评审迎检等工作。 5、各职能部门、各科室要克服畏难情绪,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根据医院创立实施方案、各阶段工作安排和要求,及时进行布置、落实,认真组织学习培训,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加大督促指导、检查考核力度,作好资料的收集整理、建册

社区医院建设标准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标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平,合理确定建设规模,满足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功能需要,提高投资效益,促进社区卫生事业健康发展,臸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项目投资的重要臸度,是合理确定项目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臸、评估和审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项目的依据,是有关部门审查项目设计和对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督、检查的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新建工程项目。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 第五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卫生工作的政策,与可能、现状与发展的关系做到规模适宜、功能适用、装备适度、方便患者、流程科学、运行经济、节能环保。 第六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建设,应符合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臵规划和所在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和基础设施,避免重复建设或过于集中。现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改建、扩建应合理利用原有设施、厉行节约、避免浪费。 第七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和定额、指标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项目构成 第八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原则上不设住院治疗功能的病床可设一定数量以护理康复为主要功能的病床。设置护理康复床位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考虑服务人口数量、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服务半径、交通条件等因素合理确定每千服务人口(指户籍人口)宜设置0.3—0.6 张床位。相邻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床位可以合并设置。原则上一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床位数不得超过50 张。 社区卫生服务站不设病床。 第九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项目构成包括房屋建筑、场地和附属设施。房屋建筑包括临床科室用房、预防保健科室用房、医技科室用房和管理保障用房等。临床科室用房主要包括全科诊室、中医诊室、康复治疗室、抢救室、预检分诊室、治疗室、处臵室、观察室等 健科室用房主要包括预防接种室、儿童保健室、妇女保健与计划生育指导室、健康教育室等医技科室用房主要包括检验室、B 超室、心电图室、药房、消毒间,管理保障用房主要包括健康信息管理室、办公用房等。 场地包括道路、绿地和停车场等。 附属设施包括供电、污水处理、垃圾收集等。

医疗机构设置基本标准

凡以“医院”命名的医疗机构,住院床位总数应在20张以上。 综合医院 一级综合医院 一、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20至99张。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室、内科、外科、妇(产)科、预防保健科; (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X光室、消毒供应室。 三、人员: (一)每床至少配备0 .7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至少有3名医师、5名护士和相应的药剂、检验、放射等卫生技术 人员; (三)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四、房屋: 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 心电图机洗胃器电动吸引器呼吸球囊 妇科检查床冲洗车气管插管万能手术床 必要的手术器械显微镜离心机X光机 电冰箱药品柜恒温培养箱高压灭菌设备 紫外线灯洗衣机常水、热水、蒸馏水、净化过滤系统 (二)病房每床单元设备: 床1张床垫1.2条被子1.2条 褥子1.2条被套2条床单2条 枕芯2个枕套4个床头柜1个 暖水瓶1个面盆2个痰盂或痰杯1个病员服2套(三)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二级综合医院 一、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100至499张。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科、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眼科、 耳鼻喉科、口腔科、皮肤科、麻醉科、传染科、预防保健科,其中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可合并建科,皮肤科可并入内科或外科,附近已有传染病医院的,根 据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可不设传染科; (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手术室、病理科、 血库(可与检验科合设)、理疗科、消毒供应室、病案室。 三、人员: (一)每床至少配备0 .88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每床至少配备0 .4名护士; (三)至少有3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四)各专业科室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四、房屋: (一)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 (二)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 (三)日平均每诊人次占门诊建筑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 给氧装置呼吸机电动吸引器自动洗胃机心电图机心脏除颤器胃镜心电监护仪多功能抢救床万能手术床无影灯麻醉机妇科检查床 冲洗车万能产床产程监护仪婴儿保温箱裂隙灯牙科治疗椅 涡轮机牙钻机银汞搅拌机显微镜电冰箱手套烘干上粉机 恒温箱分析天平X光机离心机钾钠氯分析仪尿分析仪石蜡切片机B超冷冻切片机敷料柜洗衣机器械柜高压灭菌设备冲洗工具紫外线灯蒸馏器下收下送密闭车常水、热水、净化过滤系统净物存放、消毒灭菌密闭柜热源监测设备(恒温箱、净化台、干燥箱(二病房每床单元设备:除增加床头信号灯1台外,其他与一级综合医院相同;(三)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 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二级甲等综合医院评审标准任务明细

二级甲等综合医院评审标准任务明细 第一章医院功能任务 一、医院设臵、功能和任务符合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臵规划的定位和要求 (一)医院的功能、任务和定位明确,保持适度规模(责任部门:院办)。 (二)主要承担常见病、多发病、部分疑难病的诊疗工作,兼顾预防、保健、康复功能(责任部门:医务科、各临床科室),可提供24小时急危重症诊疗服务(责任部门:医务科、总务科、急诊科及各临床医技科室)。 (三)临床科室诊疗科目设臵、人员梯队(医务科)与诊疗技术能力达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二级医院标准(各临床科室负责统计项目完成情况,准备技术病历)。 (四)医技科室服务能满足临床科室需要,项目设臵、人员梯队与技术能力达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二级医院标准(医务科,各医技科室负责统计所开展项目、人员梯队)。 二、科学规的部管理机制 (一)坚持公立医院公益性,把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放在第一位(责任部门:院办)。 (二)按照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实施住院医师规化培训工作(责任部门:医务科)。 (三)将推进规诊疗、临床路径管理和单病种质量控制作为推动医疗质量持续改进的重点项目(责任部门:医务科、护理部、各临床科室)。 (四)提高工作绩效,优化医疗服务系统与流程,缩短平均住院日、缩短患者就医等候时间(责任部门:医务科、门诊办、各临床医技科室)。 (五)按照《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国家基本药物处方集》及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管理有关规定,规医师处方行为,确保基本药物得到优先合理使用(责任部门:医务科、药剂科、各临床科室)。

(六)严格控制公立医院开展特需服务(责任部门:院办)。 三、承担政府指令性任务 (一)根据政府指令承担对口支援基层医疗机构的工作,纳入院长目标责任制与医院年度工作计划,有实施方案,专人负责(责任部门:院办)。 (二)根据《中华人民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承担传染病的发现、救治、报告、预防等任务(责任部门:控感科、各临床医技科室)。 (三)开展健康教育、健康咨询等多种形式的公益性社会活动(责任部门:门诊办)。 (四)根据《中华人民国统计法》与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完成医院基本运行状况、医疗技术、诊疗信息和临床用药监测信息等相关数据报送工作,数据真实可靠(责任部门:信息科)。 四、应急管理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各级政府制定的应急预案。服从指挥调度,承担本县域突发公共事件的紧急医疗救援任务和配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医务科)。 (二)建立医院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落实责任,建立并不断完善医院应急管理机制(责任部门:院办)。 (三)医院有明确的应对主要突发事件策略,建立医院应急指挥系统,制定和完善各类应急预案,提高快速反应能力(责任部门:院办牵头,医务科、护理部、财务科、总务科、物业办协助)。 (四)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提高各级、各类人员的应急素质和医院的整体应急能力(责任部门:院办牵头,医务科、护理部、财务科、总务科、物业办协助)。(五)合理进行应急物资和设备的储备(责任部门:总务科、药剂科)。 五、临床医学教育及科研(责任部门:医务科)

二级医院标准

随着社会发展,科技发达和疾病不断的增加,很多老板投资民营医院建设,真正的一个二级医院标准是怎么规定的呢?斯迈尔医疗为您解答。 二级医院标准如下: 一、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100张至499张。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有急诊科、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皮肤科、麻醉科、传染科、预防保健科,其中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可合并建科,皮肤科可并入内科或外科,附近已有传染病医院的,根据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可不设传染科;(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手术室、病理科、血库(可与检验科合设)、理疗科、消毒供应室、病案室。 三、人员 (一)每床至少配备0.88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每床至少配备0.4名护士; (三)至少有3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四)各专业科室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四、房屋: (一)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 (二)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 (三)日平均每诊人次占门诊建筑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给氧装置、呼吸机、电动吸引器、自动洗胃机、心电图机、心脏除颤器、心电监护仪、多功能抢救床、万能手术床无影灯、麻醉机、胃镜、妇科检查床、冲洗车、万能产床、产程监护仪、婴儿保温箱、裂隙灯、牙科治疗椅、涡轮机、牙钻机、银汞搅拌机、显微镜、电冰箱、恒温箱、分析天平、X光机、离心机、钾钠氯分析仪、尿分析仪、B超、冷冻切片机、石蜡切片机、敷料柜、洗衣机、器械柜、紫外线灯、手套烘干上粉机、蒸馏器高压灭菌设备、下收下送密闭车、常水、热水、净化过滤系统、冲洗工具、净物存放、消毒灭菌密闭柜、热源监测设备(恒温箱、净化台、干燥箱) (二)病房每床单元设备:除增加床头信号灯1台外,其他与一级综合医院相同; (三)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卫生部印发美容医疗机构医疗美容科室基本标准

卫生部印发美容医疗机构医疗美容科室基本标 准 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

卫生部关于印发《美容医疗机构、医疗美容科(室)基本标准 (试行)》的通知 卫医发[xx]1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根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我部对《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卫医发[1994]第30号)中美容医院、医疗美容门诊部、医疗美容诊所的基本标准进行了修订,并制定了医疗机构医疗美容科(室)基本标准。现将《美容医疗机构、医疗美容科(室)基本标准(试行)》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本标准字印发之日起施行。凡与本标准不一致的规定一律以本标准为准。 二00二年四月十六日 附件: 美容医疗机构、医疗美容科(室)基本标准(试行)美容医疗机构 美容医院 一、床位和牙椅 住院床位总数20张以上,美容治疗床12张以上,牙科综合治疗椅4台以上。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美容咨询设计室、美容外科、美容牙科、美容皮肤科、美容中医科、美容治疗室、麻醉科。 (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手术室、技工室、消毒供应室、病案资料室。 三、人员 (一)每床(椅)至少配备1.03名相关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二)每床(椅)至少配备0.4名。 (三)至少有6名具有相关专业副主任以上的主诊医师和至少2名主管护师资格以上的护士。 (四)每科至少有1名本专业的具有主治医师资格以上的主诊医师。 四、医疗用房 (一)每病床建筑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 (二)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三)每牙科综合治疗椅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诊室每牙科治疗椅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四)每美容治疗床建筑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每美容治疗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

【医疗质量及标准】医疗机构设置基本标准

医疗机构设置基本标准 综合门诊部 一、房屋 建筑面积不少于600 M2。 二、科室设置 ㈠临床科室:至少设有5个临床科室。 急诊室、内科、外科为必设科室; 妇科、儿科、中医科、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预防保健科等为选设科室; ㈡医技科室 必设药房、化验室、X光室、治疗室、处置室、消毒供应室。 根据开设的诊疗科目,选设电诊检查室(B超检查室、心电图检查室等)、病案资料室等相应的医技科室。 开展手术项目的需增设手术室、换药室、抢救室。 所增加辅助检查项目均需单设检查室。 ㈢每室必须独立,各室设置要符合卫生学布局及流程,其中各室使用面积如下: 1、X光室不少于60M2 (包括投照室、洗片室、阅片室等)。 2、集中输液的每个单元不少于16M2。 3、手术区域不少于40 M2,手术室(间)不少于20 M2。(根据设置手术间数,区域面积依级递增)。 4、各科专业诊室独立设置,每室不少于10 M2。 5、消毒供应室、化验室、治疗室、处置室、抢救室不少于15 M2。 6、各辅助检查科室(如心电图检查室等)不少于15 M2。 ㈣每治疗床、观察床、牙科综合治疗椅净使用面积不少于8M2。 ㈤公用面积不少于总使用面积的15%。 注:重点部门的卫生学要求: 1、手术室 ⑴内部布局合理,符合功能流程;洁污分开,区域间标志明确(分污染区、清洁区、无菌区)。刷手间和医生更衣间要独立,手术室入口处设缓冲间。 ⑵天花板、墙壁、地面无裂隙,表面光滑,有良好的排水系统,便于清洗和消毒。 2、消毒供应室 ⑴周围环境无污染源;内部布局合理,三区划分清楚(分污染区、清洁区无菌区)。 ⑵天花板、墙壁、地面等光滑,耐清洗,避免异物脱落。 3、治疗室、处置室、换药室的卫生要求: ⑴室内布局合理,分区明确,标志清楚(清洁区、污染区); ⑵设有流动水洗手设施。 三、人员

二级甲等医院建设标准

二级甲等医院建设标准 (按300张床位计算) 一.规划布局与建设用地 1.300张床位,每床用地指标为115平方米。计34500平方米。 2.停车场的用地在床均用地面积指标以外。 3.绿地率不应低于35%。 二.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1.300张床位,建筑面积指标为83平方米/床。计24900平方米。 2.大型医疗设备以及中、西药制剂室等设施,用房面积单独计算。 预防保健用房的建筑面积,按编制内每位预防保健工作人员20平方米增加建筑面积。 3.二级甲等卫生技术人员硕士以上学位人数要求≥6名 4.建设项目应由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保障系统、行政管理合院内生活用房七项设施构成。 三.建筑面积指标 需要配套建设采暖锅炉房,按有关规范执行。 健康体检设施及所需面积指标,根据实际需要报批。 四.建筑标准 1.主要建筑应考虑使用的灵活率合改造的可能性。

病房楼不设阳台。保证建筑结构安全,符合抗震规范的要求。 色彩设计和室内照明应符合卫生学要求。 设置无性别卫生间。 2.建筑物符合国家节能的相关标准。 主要建筑应当符合医院感染与控制的基本原则。 3.医疗业务用房的室内装修不应使用易产生粉尘、微粒、纤维性物质的材料;墙体不应使用易裂、易燃、易吸潮、易腐蚀、不耐碰撞、不宜吊挂的材料;由推车通过的门和墙面,应采取防碰撞措施,由患者通行的楼地面应采用防滑材料铺装。 所有卫生洁具,应耐腐蚀、难沾污、易清洁。 4.保证不间断供电,并宜设置自备电源。综合医院采用双回路供电,院区内采用分回路供电方式。 5.建筑的耐火等级和消防设施的配置应遵守建筑防火设计规范。 6.易产生结露的房间,采用牢固耐用、难沾污、易清洁的材料装修到顶;采取措施,使蒸汽排放顺利、楼地面排水通畅不出现渗漏。 7.院区管网应采用分区专线供应.主要建筑物内应设置管道进并按需要设置设备层。管道沟应便于维修和通风,应采取防水措施。 8.应配置与建筑规模和业务技术、行政管理相适应的信息、通讯、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设置医用气体供应系统。 9.应建设污水、污物处理设施。 五.医疗配备 单列项目房屋建筑面积指标(平方米)

三甲医院建设标准

三级医院分等标准 本标准是三级医院建设和发展的标准,也是其水平和质量的评价依据。 一、科室设置 医院科室设置应与其功能、任务、规模相适应。职能科室的设置应符合精简、高效的原则,适应管理工作的需要。业务科室应在区域性卫生规划的指导和综合性发展的基础上,加强专科建设,实行二级分科,突出专科优势。 (一)临床科室 1.一级专业科室 设有急诊科、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中医科、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皮肤科、麻醉科、理疗科、康复科或老年病科、肿瘤科、家庭病床科、介入性放射科。 2.二级专业分科 (1)内科:分设消化、循环、呼吸、神经、血液、泌尿、内分泌等专业科室。 (2)外科:分设腹外、心胸外科、神经外科、泌尿外科、骨科、烧伤、整形外科等专业科室。 (3)妇产科:分设妇科、产科、计划生育等专业科室。 (4)儿科:分设新生儿、儿内、儿外等专业科室。 (5)其他:必设ICU病房(室)、CCU病房(室)。 (二)医技科室及其他业务科室 应设药剂科、影像诊断科、检验科、核医学科、营养科、病理科、物理诊断科、内窥镜室、手术室、消毒供应室、病案室、统计室、图书室、预防保健科。 (三)重点专科 1.全院应有2个以上重点专科。 2.重点专科条件: (1)学科带头人具有主任医师职称;

(2)专业水平居国内先进行列; (3)专业人才形成梯队; (4)具有20张以上床位,有开展本专业医疗、教学、科研所需的配套设备(包括设备中心的有关设备)。 二、人员结构 医院应配备与其功能相适应的技术力量,卫生技术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结构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1.医师与护士比为1∶2 2.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主治医师:医师比为1∶3∶5∶7,护师以上占护理人员总数≥30%。 3.临床营养师以上职称人员≥2人。 4.工程技术人员(技师、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人员)占卫生技术人员总数≥1%。 5.各一级科室和重点二级科室主任必须是主任医师,一般二级科室主任应为副主任医师。 医学院校附属医院以及承担国家教学、科研任务的医院,按卫生部1979年《关于综合医院编制》规定,适当增加人员比例。 三、管理水平 三级医院必须实行科室管理。各级管理人员应具有与其管理职责相应的管理专业知识和技能。医院院级领导班子要做到:结构要合理、职责要明确、职权要相称、工作要协调、效率较高。院长和副院长还应满足下列要求: 1.全面了解三级医院的业务,具有中级以上卫生技术职称,三年以上三级医院工作和一年以上科室管理经历。 2.上岗前经过管理专业培训,掌握较系统的医院管理原理、原则和重要方法。 3.能设计和组织制订医院综合发展规划、项目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并能组织实施。 4.能了解国内外医院管理动态,充分利用有关信息资源,作为管理构思和决策的参考及依据。

《二甲医院评审标准与评价细则》

《二甲医院评审标准与评价细则》项目内容评审标准分值检查方法按卫生部《病理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判定结果扣分得分扣分原因1.病理部门布局、设施、设备、工作流程和人员结构合理,管理规范,满足临床工作需要。1《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要求检查科室布局、流程,人员结构是否合理,是否符合要求。有开展病理诊断服务项目的目录。对不具备而临床有需求的部分项目,有外送定点医院服务。查阅有关资料,检查病理质量管理制度、病2理组织诊断和快速诊断的规范、标本保存管理的规范、标本核对制度及执行情况。1抽查10份病理申请单并询问病理医生,检查申请单相关的记录及资料。抽查10份病理报告单,检查报告单相关记2录及书写是否规范。报告是否及时、准确、1项不达到要求每例扣0.5分。规范。有无执行审核制度。1项不达到要求每例扣0.5分。1项不达到要求扣1分。1项不达到要求扣1分。 2.建立并执行病理质量管理制度,定期开展质量评价并改进工作,严格执行标本核对制度。 (四)3.病理申请单填写规范,整洁。病4.病理报告及时、准确、规范,具有严格理审核制度。病理组织诊断报告≤5个工作质日。术中冰冻快速病理自接收标本到出具量报告时间≤30分钟。管理5.提高冰冻快速切片与石蜡切片的诊断(10分)符合率。冰冻快速切片与石蜡切片的诊断符合率不少于95%。病理he切片永久保存、蜡块保存期限为xx年,阳性涂片保存1年,阴性涂片保存2周,大体组

织标本保存期限为发出报告后2周。 6.标本的处理、环境保护及人员防护符合规定。 7.患者、医师与护理人员对病理部门服务满意度≥90%。 检查诊断符合率是否达标。查阅相关资料,了解病理科是否具备相应的保存条件。保存期限是否达标。1项不达到要求扣0.5分。11检查环境保护及人员防护是否符合规定。1项不达到要求扣1分。2发问卷调查。不达到要求扣2分。45 项目内容评审标准分值检查方法医院落实和执行《献血法》、《医疗机构临判定结果扣分得分扣分原因1.落实《献血法》和《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用)、《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等有关法律和规范。1床用血管理办法(试用)》《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等法规的措施是否到位,查有关的管理制度、规范和资料。随机抽查2名医护人员对有关知识的了解情况。检查有关资料和记录:查阅输血科为临床提供的服务项目:①为临床提供24小时用血的服务。考核医护人员对法规等有关知识的了解,一人考核不合格扣0.25分。 (五)临床用血管理(10分)2.设立输血科,具备为临床提供24小时配血、供血服务的能力,满足临床需要,无非法自采供血。开展成分输血比例≥90%。2①无24小时值班记录扣1分。②成分输血小于85%扣1分。②提供成分输血服务。③提供患者治疗性血液成分去除、血浆置换,骨髓移植等服务、有条件开展脏器移植的医院,提供配型服务③缺1项扣0.2分。④检查医院有无非法擅自采血。④医院有非法擅自采血扣2分。检查输血管理委员会会议记录、输血质

2017医疗机构设置标准

请收藏!卫计委发布最新版医疗机构设置标准(门诊部篇) 日前,国家卫计委下发了最新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的最新通知,替换了1994年的旧版标准。这就意味着这一标准23年来首次更新,想办医疗机构的投资人、医生注意了,请参照、收藏! 该标准为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达到的最低标准,是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依据。《标准》对综合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口腔门诊部、整形外科门诊部、医疗美容门诊部等的设立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 门诊部基本标准 综合门诊部 一、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5个临床科室。急诊室、内科、外科为必设科室,妇(产)科、儿科、中医科、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预防保健科等为选设科室; (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X光室、治疗室、处置室、消毒供应室。 二、人员: (一)至少有5名医师,其中有1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二)每临床科室至少有1名医师; (三)至少有5名护士,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护师以上职称的护士; (四)医技科室至少有1名相应专业的卫生技术人员。 三、房屋: (一)建筑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 (二)每室必须独立。 四、设备: (一)基本设备: 氧气瓶人工呼吸机 电动吸引器气管插管 洗胃机心电图机 显微镜尿常规分析仪 血球计数器生化分析仪 血液粘度仪恒温箱 电冰箱X光机 紫外线灯高压灭菌设备 B超 药柜、转台、密集架、调剂台 静脉切开包、气管切开包及规定的抢救药品 (二)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五、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六、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中医门诊部 中医门诊部的中医药治疗率不得低于85%。 一、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三个中医临床科室; (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处置室等与门诊部功能相适应的医技科室。二、人员:

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2016-2020届)

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2016-2020年)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5〕14号,以下简称《规划纲要》)等规定,制定《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2016-2020年)》(以下简称《指导原则》)。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按照《指导原则》制定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要充分发挥政府宏观调控和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进一步促进医疗卫生资源优化配置,实现城乡医疗服务体系协调发展,医疗服务能力全面增强,医疗服务公平性与可及性有效提升。 一、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含义 《规划》是以区域内居民实际医疗服务需求为依据,以合理配置、利用医疗卫生资源,公平、可及地向全体居民提供安全、有效的基本医疗服务为目的,将各级各类、不同隶

属关系、不同所有制形式的医疗机构统一规划、设置和布局。有利于引导医疗卫生资源合理配置,充分发挥有限资源的最大效率和效益,建立结构合理、覆盖城乡,适应我国国情、人口政策和具有中国特色的医疗服务体系,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二、医疗机构设置的基本原则 (一)公平可及原则。医疗机构服务半径适宜,交通便利,形成全覆盖医疗服务网络,布局合理。从实际医疗服务需求出发,面向城乡居民,注重科学性与协调性、公平与效率的统一,保障全体居民公平、可及地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二)统筹规划原则。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必须符合属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卫生资源配置标准,局部服从全局,提高医疗卫生资源整体效益。 (三)科学布局原则。明确和落实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功能和任务,实行“中心控制、周边发展”,即严格控制医疗资源丰富的中心城区的公立医院数量,新增医疗机构鼓励在中心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 本标准为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达到的最低标准,是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依据。 少数地区执行本标准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某些指标,作为地方标准,报卫生部核准备案后施行。 尚未列入本标准的医疗机构,可比照同类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执行。 民族医医院基本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第四部分门诊部基本标准 综合门诊部 一、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5个临床科室。急诊室、内科、外科、为必设科室,妇(产)科、儿科、中医科、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预防保健科等为选设科室; (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X光室、治疗室、处置室、消毒供应室。 二、人员: (一)至少有5名医师,其中有1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二)每临床科室至少有1名医师; (三)至少有5名护士,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护师以上职称的护

士; (四)医技科室至少有1名相应专业的卫生技术人员。 三、房屋: (一)建筑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 (二)每室必须独立。 四、设备: (一)基本设备: 氧气瓶人工呼吸机 电动吸引器气管插管 洗胃机心电图机 显微镜尿常规分析仪 血球计数器生化分析仪 血液粘度仪恒温箱 电冰箱X光机 紫外线灯高压灭菌设备 B超 药柜、转台、密集架、调剂台 静脉切开包、气管切开包及规定的抢救药品 (二)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五、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六、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中医门诊部 中医门诊部的中医药治疗率不得低于85%。 一、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三个中医临床科室; (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处置室等与门诊部功能相适应的医技科室。 二、人员: (一)中医药人员占医药人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70%; (二)至少有4名中医师,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中医师; (三)至少有2名护士、1名中药士及相应的检验、放射等技术人员。 三、房屋: (一)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 (二)每室必须独立。 四、设备: 有基本设备和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设备及中医诊疗器具。 五、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中医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六、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行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2017版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6月12日,国家卫计委下发了最新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下文 简称《标准》)的最新通知,替换了1994年的旧版标准。《标准》对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口腔医院、肿瘤医院、儿童医院、精神病医院、传染病医院、心血管病医院、血液病医院、皮肤病医院、整形外科医院、美容医院、康复医院、疗养院等的设立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 此外,《标准》还指出,少数地区执行本标准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某些指标,作为地方标准,报卫生部核准备案后施行。尚未列入本标准的医疗机构,可比照同类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执行。民族医医院基本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一部分医院基本标准 凡以“医院”命名的医疗机构,住院床位总数应在20张以上。 综合医院 一级综合医院 一、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20至99张。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室、内科、外科、妇(产)科、预防保健科;(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X光室、消毒供应室。 三、人员: (一)每床至少配备0.7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至少有3名医师、5名护士和相应的药剂、检验、放射等卫生技术人员;(三)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四、房屋: 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 五、设备: 二级综合医院 一、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100张至499张。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科、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皮肤科、麻醉科、传染科、预防保健科,其中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可合并建科,皮肤科可并入内科或外科,附近已有传染病医院的,根据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可不设传染科;(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手术室、病理科、血库(可与检验科合设)、理疗科、消毒供应室、病案室。 三、人员: (一)每床至少配备0.88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每床至少配备0.4名护士; (三)至少有3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四)各专业科室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四、房屋: (一)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

三级医院建设标准

《三级综合医院临床科室技术标准》 1、三级综合医院一般科室应具备开展和完成三级综合医院一般科室技术标准所列项目的能力。 2、三级综合医院重点专科应具备开展和完成三级综合医院重点专科技术标准所列项目的能力。 3、三级综合医院一般科室技术标准,未列二级综合医院重点专科技术标准中的某些项目,三级综合医院一般科室不做硬性要求。 4、同级医院重点专科应具备开展和完成同级医院一般科室技术标准所列项目的能力。 一、内科 【心血管内科专业】 三级医院一般科室 1.顽固性心律失常的诊治(Holter、食道调搏) 2.设心脏监护室(CCU)

3.急性大面积心机梗塞的抢救 4.右心导管检查及造影 5.心脏亚极量负荷试验(踏车运动试验、活动平板试验) 三级医院重点专科 1.顽固性心律失常的诊治(标准的心内电生理检查) 2.设心脏监护室(CCU)、(血液动力学监测:动态血压、腔内压测定) 3.冠状动脉介入治疗 4.冠状动脉造影术 5.左心导管检查及造影 6.二尖瓣气囊扩张术 7.核素心肌显像 8.右心导管检查及造影 9.埋藏式永久起搏 【呼吸内科专业】 三级医院一般科室 1.肺功能检查:(1)残气测定

(2)弥散测定(可选) 2.下呼吸道感染的正确诊断(病原学)和抗生素的合理应用 3.胸腔积液的鉴别诊断 4.支气管肺癌的诊断及内科治疗 5.肺脓肿的诊治 6.支气管哮喘的诊断与治疗 7.慢性阻塞性肺心病的诊断与治疗 三级医院重点专科 1.纤维支气管镜检查和肺活检技术 2.设呼吸监护室(RCU) 3.支气管肺泡灌洗术和灌洗液细胞学检查 4.各种重症呼吸衰竭的诊治(包括多种机械通气型式) 5.肺血拴栓塞的诊治(包括检查、血流灌注、通气扫描、抗凝及溶栓治疗等) 6.间质性疾病的诊治 7.气道高反应性测定 8.支气管动脉插管诊疗技术(PAI) 9.睡眠呼吸监测 【消化内科专业】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2017版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 6月12日,国家卫计委下发了最新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下文简称《标准》)的最新通知,替换了1994年的旧版标准。《标准》对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口腔医院、肿瘤医院、儿童医院、精神病医院、传染病医院、心血管病医院、血液病医院、皮肤病医院、整形外科医院、美容医院、康复医院、疗养院等的设立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 此外,《标准》还指出,少数地区执行本标准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某些指标,作为地方标准,报卫生部核准备案后施行。尚未列入本标准的医疗机构,可比照同类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执行。民族医医院基本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一部分医院基本标准 凡以医院”命名的医疗机构,住院床位总数应在20张以上。 综合医院 一级综合医院 一、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20至99张。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室、内科、外科、妇(产)科、预防保健科;(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X光室、消毒供应室。 三、人员: (一)每床至少配备0.7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至少有3名医师、5名护士和相应的药剂、检验、放射等卫生技术人员;

(三)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四、房屋: 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 五、设备: 二级综合医院 一、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100张至499张。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科、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皮肤科、麻醉科、传染科、预防保健科,其中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可合并建科,皮肤科可并入内科或外科,附近已有传染病医院的,根据当地 《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可不设传染科;(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手术室、病理科、血库(可与检验科合设)、理疗科、消毒供应室、病案室。 三、人员: (一)每床至少配备0.88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每床至少配备0.4名护士; (三)至少有3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四)各专业科室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四、房屋: (一)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

二甲医院检验科实验室建设标准【最新版】

二甲医院检验科实验室建设标准 1、平面布局 根据国家相关标准要求和使用流程,平面主要分成四大区域,分别为:清洁区、缓冲区、污染区域以及血库。清洁区主要是由办公室、休息室、学习室组成;缓冲区主要是由更衣室和试剂储存室组成;污染区是标本处理室、生化免疫工作区、细菌实验室、艾滋病实验室、临床基因扩增检测实验室、洗涤室、标本储存区域组成。血库由血清学实验室、储血室、发血室组成。 2、平面工艺流程及各实验室的主要设备配置 检验科的平面流线是根据科室具体工作流程来确定的,检验科的主要工作流程如下:标本接收一标本处理一标本实验一报告发放一标本保存一废物处理。在这些工作中又根据人员、标本及物品的不同分为:医生流向、标本流向、污物流向。 ①医生工作流向:办公室一换鞋一更衣一各实验室一洗手一更衣一换鞋一办公室。 ②标本流向:标本接收(门诊和住院)一标本处理(标本登记、分

检、离心)一标本实验一标本保存一废弃处理。 ③污物流向:收集打包一污物走廊一污物分类清洗一消毒一污物出口检验科内包含了各个不同功能的小的实验室,流向原则基本一致。 各实验室的主要设备配置和要求: ①血库:根据血库验收标准,血库总面积不得少于50㎡。储血室用来储存血液,放置专用储血冰箱[(4±2)℃]2~3台,要为未来增加低温冰箱预留位置,此房间没法对外开窗通风,要考虑到冰箱散热的需求;血清学实验室主要设备有标本储存冰箱1台、试剂储存冰箱1台、专用离心机2台、显微镜1台、恒温水浴箱1台、酶标仪1台、洗板机1台等;发血室有血浆融化机1台。 ②生化免疫区:生化仪1台、血球仪、血凝仪等,该区域面积约300㎡,主要是考虑增加大型设备,和设备上下水的要求预留。 ③微生物实验室:根据《微生物和生物医学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准则》等标准的要求,面积设置不少于50㎡,污染区和清洁区分开。设备配置如下:细菌培养鉴定仪、血培养仪、水浴箱、专用冰箱、离心机等。

二级医院标准

二级医院标准 二级医院是向多个社区(其半径人口一般在10万以上)提供医疗、预防、保健、康复服务的卫生机构,是三级医疗卫生体系中的中间层次。 二级医院基本标准 本标准是审定二级医院资格的必备条件,达到本标准合格线者才能参加等级评审。 一、医院规模 应具有与二级医院任务、功能、技术水平及管理要求相适应的医院规模。 1.病床不少于100张。 2.每床单元必备设施达到规定的要求(见附件六)。 3.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 4.每床病室净使用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 5.日平均每门诊人次占门诊建筑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 6.病床与医院正式职工人数之比为1∶1.3-1.5。 7.必须配备具有国家认定资格的卫生技术人员。卫生技术人员占全院职工总数不少于75%。 二、医院功能与任务 (一)医疗卫生服务 对社区能提供全面、连续的医疗护理、预防保健和康复服务。 1.承担地区(地、市、县)内的常见病、多发病和较疑难病症诊治任务;抢救急危重症;接受一级医疗卫生机构的转诊。 2.开展日常院前急救;承担灾害事故的现场急救,迅速组织配套的急救队伍接收成批病员进行院内急救。 3.开展健康教育,掌握社区的疾病动态。参与社区内预防保健和康复服务工作。 (二)与医疗相结合开展教学、科研工作

1.能承担基层医疗单位中各类卫生技术人员的进修、培训和本院职工的在职教育。 2.能承担中等卫生学校临床教学及中等以上医学卫生学校学生的临床实习任务。 3.能承担省或市级科研项目。 (三)指导基层 与有关部门协作指导地区内基层医疗卫生单位做好社区治疗、预防保健、康复和精神卫生等工作。与一级医院建立经常性的业务关系,开展双向转诊,帮助开展新技术,解决疑难问题和培训卫生技术及管理人员。 三、医院管理 医院应有健全的管理体系,有相应的组织机构、人员、制度、措施、实施方案及其考核与评价办法。 (一)组织管理 必备的有: 1.行政管理组织 2.医疗、预防、教学、科研管理组织 3.护理管理组织 4.财务管理组织 5.总务保障组织 6.思想政治工作和职业道德教育管理组织 7.必备委员会 (二)制度管理 根据1982年卫生部发布的《全国医院工作条例、医院工作制度与医院工作人员职责》的要求和关规定,结合医院实际,必须认真制订一整套切实可行的规章制度,并有相应的教育、执行、监督、检查、考评和奖惩办法。必备制度应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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