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推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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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推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几点思考

孙露(北京林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100083)

刘萍(北京林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副教授100083)

摘要:本文以推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义为出发点,阐释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新的时代内涵,分析了我国林改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这些问题的政策措施。最后提出发展和培育林业产业是搞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关键。

关键词: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一、推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义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农村经营制度的又一重大变革,是农村生产力的一次大解放,是推进我国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战略举措。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有以下重大意义。

(一)解决“三农”问题,推动经济发展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有效地促进了“三农”问题的解决,对于统筹城乡经济,拉动国内需求,推进经济社会发展再上新台阶,乃至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都将发挥重要作用。

30年前,我们党在农村推行了耕地承包改革,实现了“地有其主”,逐步解决了农民的温饱问题和全国的粮食供给问题。但是从目前看,“三农”问题依然是经济社会发展的薄弱环节,特别是农民收入增长缓慢,一直是中央关心的头等大事。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将充分释放出林地的巨大潜力。我国山区面积占国土面积的69%,南方许多省区都是“八山一水一分田”,山地面积是耕地面积的数倍。目前我国林地的经济产出平均每亩为20多元,仅为耕地的1/30。这既是差距所在,也是潜力所在。林业具有一次投入多年收益的特点,只要经营得当,收益十分可观。浙江一些地方每亩竹林年收入可达万元。通过改革,解放“八分山”的生产力,必将充分释放25亿亩集体林地的巨大潜力,带来可观的经济效益。同时,配套改革积极推进,支持林改的政策措施进一步完善,林权抵押贷款达131亿元,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组织达9.45万个。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使3亿多农民直接受益,初步实现了资源增长、农民增收、生态良好、林区和谐的目标。

通过林改,把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交给农民,实现了“山有其主”,很多地方的农民一夜就有了几十万、上百万的资产,农民因此真正成为了有产阶层。通过林改,农民利用自家的山林发展林下经济,很多穷山沟里涌现出了不少富裕户,甚至百万、千万富翁,一些农民因此跨入了中高等收入群体。通过林改,农民获得了新的生产资料,很多“打工仔”回家成了“林老板”,呈现出“城里失业、山上就业”,“一人承包、全家就业”的景象,很好地解决了农村劳动力就业问题。

林改有效地拓宽了农民就业创业的渠道,极大地增加了农民的收入,有效缓解了他们消费愿望与消费能力之间的矛盾,整个农村社会的消费能力随之明显提高,为整个经济持续快速增长添加了强大动力,必然会对推动我国综合国力再上新台阶,对带动我们整个民族的繁荣昌盛作出重要贡献。

(二)转变地方经济增长方式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有效地促进了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对于优化林业发展模式,调整农业经济结构,转变区域经济发展方式,

都将产生重要作用。

首先,从林业自身来看,林业经济实现了由“砍伐森林树木”向“利用森林环境”的转变。过去主要是利用木材的价值,靠“砍树”来实现;现在主要是利用森林的生态价值,靠“看树”来实现。从“砍树”到“看树”,看似只有一字之差,其实是使林业实现了从资源消耗型向资源节约型的根本转变。

其次,从农业经济来看,实现了由“耕地为主”向“耕地林地并重”的转变。过去农民主要是在18亿亩耕地上做文章、要效益,现在通过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农民把27亿亩集体山林当作重要舞台,唱出了一幕幕“发家致富”的神奇剧目,成为加快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强大引擎。

再次,从区域经济来看,实现了由“传统发展”到“绿色发展”的转变。在很多地方,绿色环保、可持续发展的林业产业不断壮大,正在成为当地农民增收的龙头产业,成为县域经济的支柱产业,开始替代“高污染、高消耗、高排放”传统产业,促进了区域经济社会的科学发展。

(三)释放出林木的多种功能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将充分释放出林木的多种功能。林业具有巨大的生态功能、经济功能和社会功能。森林能够固碳放氧、涵养水源、防风固沙、减少噪音、净化水质、养护物种。

当前,我国正处在经济高速发展期,直接减排的力度过大,将会降低经济发展速度,而扩大森林面积、提高森林质量、增加森林固碳的间接减排,潜力很大。据专家测算,一辆奥迪汽车一年排放的二氧化碳,14亩人工林就能全部吸收;一座20万千瓦的燃煤发电厂一年排放的二氧化碳,48万亩人工林就能全部吸收。

实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让农民“把山当田耕,把树当菜种”,必将大幅度提高森林的质量和蓄积量,这对于建设生态文明、促进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意义十分重大。林业还是一项重要的基础产业,可以为其它行业发展提供丰富的木材等林产品原料。

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新的时代内涵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我国农村经营制度的又一重大变革。“包山到户、包林到户”既与“包田到户、包产到户”具有同等重要的意义,又赋予了新的时代内涵。

一是具有完整的用益物权。《物权法》明确规定,林地承包经营权为用益物权。林地的原始承包经营权只能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依法享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在承包期内,集体经济组织不得收回或调整农民承包的林地,赋予农民的经营权、处置权、收益权都要依法保护和落实。

二是具有长期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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