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资产运营管理制度模版

国有企业资产运营管理制度模版
国有企业资产运营管理制度模版

资产运营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明确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资产的管理和经营权限,规范、完善资产管理程序,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保障公司投资收益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集团公司对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进行经营管理,行使所有者权利。作为出资者对投入各公司的国有资产运作情况实行全面监督,并按照投入的资本份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三条本制度中所称公司资产,是指集团公司通过各种形式的投资所形成以及投资收益形成的或者依法认定为集团公司所有的其他权益,即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等项中的所有者权益。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是指公司在考核期内,期末国家所有者权益等于或大于期初国家所有者权益。

第四条实行资产经营责任制,目的是通过理顺产权关系和明确国有资产出资人和公司法人的权责,转换公司经营机制,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五条集团各子(分)公司应努力提高经营效益,维护公司利益,并依照本制度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

监督制度,维护资产的安全性。

第六条集团各子(分)公司应当接受公司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不得损害公司合法权益。

第七条集团公司战略发展与投融资部根据部门职能统一负责公司所属各项资产的监督和管理工作,进行公司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监管、清产核资、资产统计、综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

第二章职责

第八条集团公司应履行的国有资产管理职责是

(一)依据国家关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制定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指导和监督企业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努力提高国有资产经营和管理水平,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二)指导、组织并办理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

(三)对企业的国有资产收益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制定国有资本收益分配及使用方案。

(四)依照法定程序管理子(分)公司国有资本营运工作。实施资本预算管理制度,提高资产经营水平。

(五)根据水利行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审定子(分)公司国有资本,依法审批子(分)公司增减国有资本、投融资及企业组织机构调整中的重大事项。

(六)制定所属子(分)公司国有资产经营和管理考核办法,组织国有资产经营管理考核工作。

第九条子(分)公司应履行的国有资产管理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执行集团公司制订的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经营管理。

(二)按规定办理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

(三)及时申报企业增减资本、投融资等重大事项。

(四)依法经营,确保国有资产的完整并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

(五)执行集团公司关于投资收益管理办法。

第三章资本营运管理

第十条国有资本营运管理包括国有资本变动、国有资产转让、对外捐赠以及资产损失的处理。应当根据经营需要,确定合理的资产结构并实施资产结构动态管理。

第十一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财政、税收和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约束公司的经营活动。依照有关规定,如实反映公司经营成果,准确核算成本,定期进行财产清查盘点,不得造成利润虚增或者虚盈实亏。公司应当在财务报告中如实反映对其他公司的投资及其收益情况,足额收取应得利润,并接受上级及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审计。

第十二条在确认国家所有者权益考核基数时,实行公司制改建的企业,对其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长期投资以及其他资产进行全面清查登记,对各项资产损失以及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核对查实。

第十三条集团公司对子(分)公司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享受所有者权益,实行权利、义务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

资产管理体制,促进所投资公司的良性运行,保障公司投资权益的完整和投资收益的实现。

第十四条子(分)公司除正常生产经营成果分配外因其他因素引起的国有资本变动,需按有关规定报集团公司审批。其他因素包括以下内容:

(一)国家(国家授权的机构)直接或追加(减少)投资。

(二)子(分)公司间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引起的国有资本变动。

(三)子(分)公司因资产重组、产权变动等原因进行的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行为引起的国有资本变动。

(四)子(分)公司接受捐赠引起的国有资本变动。

(五)其他客观因素引起的国有资本变动。

第十五条集团公司及各子(分)公司所有的各类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均应纳入公司资产管理的范围。其中,集团公司的各类资产由财务部直接管理。公子(分)公司的资产由公司投融资部统一监督。

第十六条集团公司通过向子(分)公司派遣股东代表、董事、监事,提名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或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对子(分)公司的经营情况进行监督,维护公司作为出资人的权益,保障公司投资收益的实现。

第十七条集团公司应对各子(分)公司的重大战略决策和经营举措进行审议、提出相应建议或进行审批。

第四章资产监管

第十八条集团建立统一的资产管理体系。各子(分)公司应做好资产的日常管理,编制资产清单,并对各类资产进行定期清查和盘

点。

第十九条集团对固定资产的分类、折旧率等制定统一规定。各子(分)公司进行固定资产的购置、出售、调拨、报废时,须报公司审议。

第二十条集团对无形资产的评定、评估及使用实行统一管理。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备实物形态的非货币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

第二十一条集团各子(分)公司应当按照规定每月、季、年定期向公司报告财务状况、生产经营状况和资产保值增值状况。

第二十二条子(分)公司资产处置按照国家规定需进行资产评估的,须报公司进行资产评估立项和评估结果确认。对评估结果所认定的子(分)公司的不良资产,由公司进行统一处置。

第五章内部控制

第二十三条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十四条建立全面预算管理制度,以现金流为核心,按照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等财务目标的要求,对资金筹集、资金营运、成本费用、收益分配、重组清算等财务活动,实施全面预算管理。

第二十五条建立内部资金调度控制制度,明确资金调度的条件、权限和程序,统一筹集、使用和管理资金。各部门及子(分)公司支付、调度资金,要按照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依据有效合同、合法凭证,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六条建立成本费用管理控制系统。要强化成本预算约束,推行质量成本控制办法,实行成本定额管理、全员管理和全过程

相关主题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