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伤害投保致学生家长的一封信(附投保回执)

意外伤害投保致学生家长的一封信(附投保回执)
意外伤害投保致学生家长的一封信(附投保回执)

致学生家长的一封信

尊敬的学生家长:

您好!

深圳市委、市政府对青少年学生和儿童健康成长的高度重视和关心,统一组织购买学生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该保险由深圳市政府和个人共同出资购买,通过招投标方式确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承保。现已进入2013-2014年度投保工作阶段,我们希望广大学生家长继续关注学生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积极主动为孩子办理此项保险。现将有关事宜告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在深圳市取得合法办学资格的全日制大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在籍学生和幼儿。

二、保险责任及保险金额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导致其身故、残疾或烧伤或需要进行医疗救治的,何险人依保单约定给付保险金或赔付医疗费用。保险金额:每人身故、残疾或烧伤赔偿金额累计最高为10万元、每人医疗费用累计最高金额1万元。

三、保险期限

保险责任期限为一年(2013年9月1日0时至2014年8月31日24时止)。

四、缴费标准

每年每人15元,保险费用由家长、财政、教育发展基金会按1:1:1比例分担,即学生家长支付5元,财政、基金会各补助5元。深圳户籍的低保家庭学生监护人自愿为学生购买学生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凭相关证明材料,学生监护人所承担的费用由财政全额补助。

五、投保方式

家长填写投保回执,交回学校统一留存;如自愿购买学生意外险的,将5元保费交由学校代收。各学校、幼儿园作为学生保险参保的承办单位,负责本校学生、在园幼儿的参保登记、投保学生信息收集、意外伤害险保费收缴等工作。

参加学生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为家庭增添一份安心和保障。欢迎自愿参与!请您认真填写好《参加2013-2014学年度学生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回执》,明确选择是否参保并签名确认后,由学生交回学校。

深圳市教育局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日

参加学生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回执

备注:

1. 除大学以上学生可由本人签名确认以外,其他学生一律须由家长签名确认;

2. 证件类型可为:身份证、户口本、出生证、军官证、护照、返乡证。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pdf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第一章保险对象 第一条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所在单位向保险公司集体办理投保手续(个人也可以投保)。 第二章保险期限 第二条保险期限为一年,自起保日的零时起到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期满时,另办续保手续。 第三章保险金额 第三条保险金额最低为壹仟元,最高为壹万元。在此限度内,一个单位选定一个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第四章保险责任 第四条本保险为定期意外伤害保险。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或残废的,保险公司按下列各款规定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 1.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2.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双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两肢永久完全残废,或一目永 久完全失明同时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3.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一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 险金额半数。 4.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本条二、三两款以外的伤害以致永久完全丧失劳动 能力、身体机能,或永久丧失部分劳动能力、身体机能的,按照丧失程度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 第五条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不论由于一次或连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保险公司均按第四条的规定给付保险金。但给付的累计总数不能超过保险金额全数。给付金额累计总数达到保险金额全数时,保险效力即行终止。 第五章除外责任 第六条由于下列原因所致被保险人的死亡或残废,保险公司不负给付保

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的自杀或犯罪行为; 2.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的故意或诈骗行为; 3.战争或军事行动; 4.被保险人因疾病死亡或残废。 第七条被保险人因意外伤残所支出的医疗和医药等项费用,保险公司不负给付责任。 第六章保险费率 第八条保险费率根据行业(工种)或工作性质分别订定。 第七章保险手续和保险费的缴付 第九条投保时,投保单位应填写投保单一份和全体被保险人名单一式三份,经保险公司核定承保后签发保险单。 第十条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可以指定受益人,如果没有指定受益人,以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 第十一条在保险单有效期间,投保单位如因人员变动,需要加保或退保,或因被保险人要求变更受益人,应填写变动通知单一式三份,送交保险公司据以签发批单,作为保险单的附件。 被保险人中途离职,不论已否办理批改手续,均自离职之日起丧失保险效力,保险公司应退还已缴的未到期保险费。 第十二条投保单位应在保险起保日一次缴清保险费,有特别约定的可分期缴费。保险公司于收到保险费后,保险单开始生效。 分期缴费的,如在约定期限内不能交付时,保险单即行失效。 第八章保险金的申请和给付 第十三条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死亡或残废时,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应通过投保单位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并提供下列单证: 1.保险单证及投保单位的证明; 2.被保险人死亡时,应提供死亡证明书; 3.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残废时,应提供治疗医院出具的残废程度 证明。

人寿保险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人寿保险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一、年龄在16至6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不足16周岁或66周岁以上者,本公司将根据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承保。 二、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第三条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致死亡或残疾的,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死亡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体残疾的,本公司根据中国人民银行1998年制定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按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1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1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1项的残疾保险金。 三、本公司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金额为限,1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第四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的,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残疾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流产、分娩; 七、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范本

合同编号: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投保方(甲方):供电公司公司保险方(乙方):

投保方:供电公司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保险方:(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方(单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谈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投保其在职员工人身意外保险事宜,达成如下合同。 第一章合同标的及构成 第一条合同标的为甲方向乙方投保其年度在职员工人身意外保险。共计职工人。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章保险期限 第二条员工人身意外保险期间为12个月,自年月日零时起至年月日二十四时止。甲方如提前申请退保或保单保险金额为零时,保险责任即时终止。 第二章合同的内容 第三条甲方就其公司在职员工人身意外保险,委托给乙方进行运作管理,乙方收取元服务费用,对被保险人发生的人身意外费用,按甲方的报销规定在委托的人身意外保险金中给付。 第四条乙方根据《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绿洲团体定

期寿险条款》等相关条款进行承保,承诺对委托的人身意外保险资金按合同约定进行保值增值,乙方承担人身意外费用理赔相关服务。 第三章保险金额及保险费 第五条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甲方于年月日前向乙方缴纳年度的保险费圆。保险金额为元/人,共计圆(¥元),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甲方在付清保险费后,乙方开始履行保险责任。 第六条保险费按年度计算。甲方应按以下方式向乙方支付保险费: 第四章双方权利义务 第七条甲方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乙方提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甲方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乙方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且不退还保险费。对于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乙方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甲方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且足以影响乙方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乙方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并在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乙方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仅按约定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第八条甲方应在订立合同时或按双方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乙方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办法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人身意外伤害及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部门。 第二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三条为了随时掌握公司人身意外保险的情况,最大限度地节约资金,保障生产经营的正常进行,公司对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工作实行“全员覆盖,集中办理,费用预提”的原则。 第四条保障人员:公司所有在岗员工。 第五条公司通过招标方式,确定保险公司。具体的保费标准、赔付额度、保障内容等以公司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合同书为准。 第六条公司是投保的主体,保费列入公司核算成本,公司各部门根据参保人数按季度预交到公司财务部,由公司财务部统一核算支付。 第七条职责 (一)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负责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集中办理和出险、理赔事务。每季度末与公司财务部共同审核投保人员清单和费用明细。

(二)公司财务部负责按照保险协议审核、支付保费;负责每季度向被保单位预提保费和保费核算;办理保险理赔金收款和支付。 (三)公司所属各部门确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全员覆盖;按月向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提供保险办理申请、被保险人员名单(含变更);本单位被保险员工发生保险范围内的伤害时,及时报告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并根据要求提供理赔资料。 第八条工作流程 (一)初始投保工作流程 (二)人员变更工作流程

(四)理赔资料清单 门诊理赔资料:1、身份证2、就诊卡3、病例4、诊断证明 住院理赔资料:1、身份证2、就诊卡3、病例4、诊断证明5、住院清单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16版)

安联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 目录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16版) (1) 附加住院医疗费用补偿保险条款B款(2017版) (18)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16版) (安联财险)(备-普通意外保险)【2016】(主) 008号 1.总则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 形式。 身体健康的自然人,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是否接受投保、承保,由保险人决定。 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后者作为投保人投保时必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 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 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投保人指定受 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 的人为受益人。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 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对因身故 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 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二、伤残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伤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2.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伤残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 保险金之和不超过保险金额。 一、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 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依法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 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 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已领有本条第(二)款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为扣除已给付保险金后的余额(如有)。 二、伤残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 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简称《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意 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完整版)_1

合同编号:YT-FS-2548-83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 同(完整版) Clarify Each Clause Under The Cooperation Framework, And Formulate It According To The Agreement Reached By The Parties Through Consensus, Which Is Legally Binding On The Parties. 互惠互利共同繁荣 Mutual Benefit And Common Prosperity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完整 版) 备注:该合同书文本主要阐明合作框架下每个条款,并根据当事人一致协商达成协议,同时也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而制定。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第一章保险对象 第一条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所在单位向保险公司集体办理投保手续。 第二章保险期限 第二条保险期限为一年,自起保日的零时起到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期满时,另办续保手续。 第三章保险金额 第三条保险金额最低为壹仟元,最高为五仟元。在此限度内,一个单位选定一个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第四章保险责任

第四条本保险为定期意外伤害保险。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或残废的,保险公司按下列各款规定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 1.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2.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又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两肢永远完全残废:或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同时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3.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一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半数。 4.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本条二、三两款以外的伤害以致永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身体机能,或永久丧失部分劳动能力、身体机能的,按照丧失程度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 第五条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不论由于一次或连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保险公司均按第四条的规定给付保险金。但给付的累计总数不能超过保险金额全数。给付金额累计总数达到保险金额全数时,保

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1 总则 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被保险人 年龄在6个月至65周岁(释义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可作为被保险人。 2 保障内容 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释义见),并因该意外伤害导致其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保险金额。2.1.1 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2.1.2约定的残疾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2.1.2 残疾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释义见)(简称《评定标准》)所列伤残程度之一的,保险人按《评定标准》所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保险人根据《评定标准》规定的多处伤残评定原则给付残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之前已有残疾,保险人按合并后的残疾程度在《评定标准》中所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扣除原有残疾程度在《评定标准》中所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责任免除 2.2.1 原因除外 被保险人因下列原因而导致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1)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2)故意自伤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3)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4)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 (5)接受包括美容、整容、整形手术在内的任何医疗行为而造成的意外;(6)未遵医嘱服用、涂用、注射药物;(7)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 (8)疾病,包括但不限于高原反应、中暑、猝死(释义见);(9)非因意外伤害

人寿保险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完整版)

STANDARD CONTRACT SAMPLE (合同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YB-HT-049550 人寿保险公司人身意外伤害

人寿保险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 款(完整版)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一、年龄在16至6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不足16周岁或66周岁以上者,本公司将根据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承保。 二、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第三条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致死亡或残疾的,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死亡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体残疾的,本公

司根据中国人民银行1998年制定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按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1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1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1项的残疾保险金。 三、本公司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金额为限,1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第四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的,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残疾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流产、分娩; 七、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八、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九、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人寿保险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完整版)

合同编号:YT-FS-5356-24 人寿保险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完整版) Clarify Each Clause Under The Cooperation Framework, And Formulate It According To The Agreement Reached By The Parties Through Consensus, Which Is Legally Binding On The Parties. 互惠互利共同繁荣 Mutual Benefit And Common Prosperity

人寿保险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 同(完整版) 备注:该合同书文本主要阐明合作框架下每个条款,并根据当事人一致协商达成协议,同时也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而制定。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一、年龄在16至6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不足16周岁或66周岁以上者,本公司将根据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承保。 二、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第三条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致死亡或残疾的,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死亡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体残疾的,本公司根据中国人民银行1998年制定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按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1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1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1项的残疾保险金。 三、本公司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金额为限,1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合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完整版)

(合同范本)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YW-HT-008346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完Personal accidental injury insurance contract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完整版) 第一章保险对象 第一条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所在单位向保险公司集体办理投保手续(个人也可以投保)。 第二章保险期限 第二条保险期限为一年,自起保日的零时起到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期满时,另办续保手续。 第三章保险金额 第三条保险金额最低为壹仟元,最高为壹万元。在此限度内,一个单位选定一个保险金额。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第四章保险责任 第四条本保险为定期意外伤害保险。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或残废的,保险公司按下列各款规定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1.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2.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双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两肢永久完全残废,或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同时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3.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一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半数。4.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本条二、三两款

以外的伤害以致永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身体机能,或永久丧失部分劳动能力、身体机能的按照丧失程度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 第五条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不论由于一次或连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保险公司均按第四条的规定给付保险金。但给付的累计总数不能超过保险金额全数。给付金额累计总数达到保险金额全数时,保险效力即行终止。 第五章除外责任 第六条由于下列原因所致被保险人的死亡或残废,保险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被保险人的自杀或犯罪行为;2.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的故意或诈骗行为;3.战争或军事行动;4.被保险人因疾病死亡或残废。 第七条被保险人因意外伤残所支出的医疗和医药等项费用,保险公司不负给付责任。 第六章保险费率 第八条保险费率根据行业(工种)或工作性质分别订定。 第七章保险手续和保险费的缴付 第九条投保时,投保单位应填写投保单一份和全体被保险人名单一式三份,经保险公司核定承保后签发保险单。 第十条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可以指定受益人,如果没有指定受益人,以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 第十一条在保险单有效期间,投保单位如因人员变动,需要加保或退保,或因被保险人要求变更受益人,应填写变动通知单一式三份,送交保险公司据以签发批单,作为保险单的附件。被保险人中途离职,不论已否办理批改手续,均自离职之日起丧失保险效力,保险公司应退还已缴的未到期保险费。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理赔案例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理赔案例 李某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同时附加了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一天,李某因支气管发炎,去医院求治。医院按照医疗规程操作,先为被保险人进行青霉素皮试,结果呈阴性。然后按医生规定的药物剂量为其注射青霉素。治疗两天后,被保险人发生过敏反应,虽经医院全力抢救,但医治无效死亡。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是:迟发性青霉素过敏。李某的受益人持医院证明及保险合同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 保险公司接到受益人的申请后,内部产生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是被保险人是在接受疾病治疗过程中死亡的,不属于“意外伤害”的范畴。由于被保险人投保的是人身意外伤害险,并非是疾病死亡与医疗保险,因此,保险人不应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另一种意见是,尽管被保险人是在治疗疾病过程中死亡的,但由于迟发性的青霉素过敏对于医院和被保险人来说均属突然的意外事件,尤其对于具有过敏体质的人来说,不能认为身体仅对某种物质过敏是次健康体。因此,由于青霉素过敏导致死亡,可以比照中毒死亡处理,而不能认为是因疾病导致死亡。既然如此,排除了被保险人因疾病死亡的可能性,只能视为意外死亡。所以保险人应按照人身意外伤害险的保险合同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案情分析: 首先,就“意外伤害”的定义而言,是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使被保险人身体遭受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结合本案,对于被保险人来说,医院按照医疗规程为其注射的青霉素药物,可以认定为“外来的”物质,即具有“外来的”因素;因皮试反应正常,被保险人于接受治疗两天后突发过敏反应,不仅被保险人自己难以预料,而且医院也是在被保险人发生过敏反应后才知道。尽管医院方懂得人群中有人会发生青霉素过敏反应,但究竟何人发生、何时发生,尤其是首次使用青霉素药物,并产生迟发性青霉素过敏反应的人,对于医院方来说也是个未知数。因此,该事件对于被保险人来说,具有“突然的”因素;被保险人去医院接受治疗的目的,是医治支气管的炎症,没有料到会因青霉素过敏反应导致身亡,显然被保险人具有“非本意”的因素,综合上述三个因素,被保险人的死亡完全符合“意外伤害”的定义。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合同范本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一、年龄在16至6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不足16周岁或66周岁以上者,本公司将根据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承保。 二、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第三条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致死亡或残疾的,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死亡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体残疾的,本公司根据中国人民银行1998年制定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按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1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1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1项的残疾保险金。 三、本公司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金额为限,1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第四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的,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残疾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流产、分娩; 七、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八、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九、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太平洋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示范文本

太平洋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太平洋意外伤害保险受续保。 第七条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金额 一、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经投保人申请,本公司审核同意,投保人可以减少基本保险金额。 二、续保时,每次续保后本合同的保险金额自动增加续保当时基本保险金额的5%(18周岁前续保的,不增加保险金额),但增加后的保险金额最高不超过最后一次续保当时基本保险金额的150%。续保保险费不随保险金额的自动增加而增加。保险金额的自动增加不影响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投保人要求减少基本保险金额的,已经自动增加部分的保险金额作相应比例的减少。 第八条保险费和宽限期 一、本公司若调整费率,本合同续保时将按照续保生效当时的费率重新计算保险费。 二、本合同1年期满(或续保期满)时,若本公司同意续保,则自期满日起60日为宽限期。如在此期间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给付保险金时需扣除欠交的续保保险费。 投保人逾宽限期仍未支付保险费的,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终止。 第九条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

浅论工程施工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的必要性

浅论工程施工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的必要性 1. 前言 《建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这是我国安全生产、劳动和社会保障体制的一项重要改革,为我们建筑施工提供了法律依据。并且这里的意外伤害保险不同于一般的商业保险,是人身保险的一种,也是社会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以赢利为目的,具有强制性,极大地促进了该项法定制度的落实。但是在目前全国尚未实行统一的运作模式的情况下,如何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将事故预防和伤害保险有机结合的运行机制,从根本上保护职工的权益,减轻企业负担,提高企业的投保热情和搞好施工安全的积极性,增强建筑行业的整体抗风险能力,变被动的工伤赔偿为积极的事故预防,从而把行业安全监督和国家监察的外部压力和企业的内在动力有机地结合起来,使事故预防与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工作得以相互促进、相辅相成,协调发展,达到保险和安全及行业监管多赢的目的,这确实是一个值得商碓的问题。鉴于此,我们看看咸阳市的几个工程意外伤害案例 案例1.咸阳市一公路施工工地.第2施工队.因地理位置的原因.挖方较多.施工机具与人混合施工.一年光各类事故的医疗费支出100多万.由于工程管理的惯例. 第2施工队向甲方就其中一个事故的赔偿就索取79万. 案例2.咸阳市一建筑工地的辅助工程承包方.一女工因在室内高空作业时接电话.不慎摔伤盆骨.诉讼费标的117万. 案例3.一高速公路施工的下属一工地.合同工司机在施工中因机械故障发生事故致残. 诉讼费标的200多万 …………… 2.借鉴外地的成功案例. 1997年1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颁布后,吴江市就建筑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之事积极与吴江保险公司商议有关的保险合同条款。着手制定和建立相关的运行机制,并于1998年4月正式开始运作。通过五年多时间的实践和不断改进,目前已日趋完善。他们具体的做法是: 2.1保险对象: 施工现场的施 工作业人员(包括管理人员)及因施工现场发生意外造成伤害的非施工现场人员。 2.2保费来源: 按照建设部、中国建设银行颂发的“关于调整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若干规定”(建标[1993]894号文)的规定,意外伤害保险费是直接工程费中现场管理费的组成部分。该费用列入建筑安装工程成本,由建筑施工企业支付,企业不得向职工个人摊派。 2.3保险范围:

珠海市建筑工程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投保单

珠海市建筑工程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投保单 本投保单为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对于投保单所列项目,投保人(或单位)必须据实填写,否则保险合同自始无效。

珠海安保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代理珠海市建筑工程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实施办法 一、投保范围、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及保险兼业代理人 1、投保范围:珠海市范围内建筑施工工地。 2、投保人:从事建筑工程施工的企业。 3、被保险人:建筑施工工地的作业人员(含操作人员、现场管理人员)及因施工现场防护不当造成伤害的其他人员。 4、保险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 5、保险兼业代理人:珠海安保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二、保险期间 保险期间自建筑工程项目开工之日零时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24时止。 三、保险费 保险费按建筑工程项目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或合同造价计取。具体为建筑工程(独立的构筑物工程除外)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收取保费1.3元,对市政及其它工程无法确定具体面积的按工程总造价的千分之二收取保费。保险费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收取。 四、保险责任和保险金 每一被保险人的人身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额为人民币20万元。意外伤残的,根据伤残等级进行理赔,具体参照《伤残赔偿额度表》。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人民币3万元。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施工现场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按下列规定确定保险金给付责任: 1、意外伤害身故及残疾责任 1.1、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保险人给付身故保险金20万元。 1.2、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所致残疾、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及该项身体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因该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进行的治疗仍未结束,可按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天日时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并据此给付保险金。被保险人伤残等级按国家标准GB/T16180-2006《职工工伤与职业病残疾程度鉴定标准》制定。具体参见《伤残赔偿额度表》。 2、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经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而支付的符合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医药费用(抢救除外),保险人负下列保险责任: 2.1、对于治疗费、检查费、手术费、药费等费用支出,保险人扣除2000元免赔额后按100%给付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达到3万元时,医疗保险责任终止。 2.2、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事故接受治疗到保险期满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应当继续承担医疗保险金给付责任,最长可至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天为止,但累计给付金额达到3万元时,保险责任终止。 2.3、保险期间内,无论被保险人一次或多次发生意外伤害而进行治疗,保险人均应按规定给付保险金,当每一被保险人累计给付金额达到3万元时,该被保险人意外医疗保险责任终止。 五、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保险人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1、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及诈骗行为; 2、被保险人自残、自杀行为; 3、被保险人的吸毒、无证驾驶、殴斗、醉酒及其它违法犯罪行为; 4、被保险人遭受伤害依法裁定由第三者承担经济赔偿责任部分; 5、因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核污染或核辐射造成的伤害; 6、非意外伤害而造成的治疗。 六、投保手续 在保险兼业代理人的窗口统一办理投保手续。 七、保险理赔 1、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时起24小时内,投保人应当按规定向保险公司及保险兼业代理人报案。 2、意外事故发生以后,投保人将理赔申请和理赔相关资料提交给保险公司或兼业代理人。 3、保险兼业代理人接到投保人的理赔申请后,应当及时将申请材料交给保险人。 4、保险人根据理赔申请及时支付保险金给投保人,保险金由投保人支付给被保险人。 5、凡是持“平安卡”的客户,可以享受“绿色通道服务”。 八、保险金的申请 1、投保人在提出保险金索赔申请时需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申请给付保险金: 1.1 保险单复印件。 1.2 非死亡索赔需提供被保险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死亡索赔则需提供受益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及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1.3 公安部门、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或抢救治疗医院出具的医疗费用凭证、被保险人身故证明书或残疾程度鉴定书。 1.4 建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意外伤害事故的证明材料。 2、投保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2年不行使时消灭。 九、争议处理 保险合同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交由市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主持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可寻求司法途径解决。 十、服务承诺 保险人应当积极做好相关服务工作,并提出如下服务承诺: 1、向投保人进行保险事项的明确、详尽、准确的说明。 2、开通24小时统一客户服务专线电话,随时接受投保咨询、理赔求援和客户投诉。(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统一客户服务专线为 95519;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统一客户服务专线电话为95518;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统一客户服务专线电话为95500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统一客户服务专线电话为95585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统一客户服务专线电话为4008895586;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统一客户服务专线为95502;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合同范本)

编号:YB-HT-2931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 Personal accident insurance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年月日 精品合同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编订:Yunbo Design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合同范本) 第一章保险对象 第一条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所在单位向保险公司集体办理投保手续(个人也可以投保)。 第二章保险期限 第二条保险期限为一年,自起保日的零时起到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期满时,另办续保手续。 第三章保险金额 第三条保险金额最低为壹仟元,最高为壹万元。在此限度内,一个单位选定一个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第四章保险责任 第四条本保险为定期意外伤害保险。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

效期间,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或残废的,保险公司按下列各款规定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 1.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2.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双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两肢永久完全残废,或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同时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3.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一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半数。 4.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本条二、三两款以外的伤害以致永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身体机能,或永久丧失部分劳动能力、身体机能的按照丧失程度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 第五条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不论由于一次或连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保险公司均按第四条的规定给付保险金。但给付的累计总数不能超过保险金额全数。给付金额累计总数达到保险金额全数时,保险效力即行终止。 第五章除外责任

意外伤害保险报销所需材料

意外伤害保险报销所需材料 1.门诊病历() 2.医生诊断证明() 3.住院大病例() 4.拍片报告() 5.医疗费用发票() 6.出险人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7.身份证原件:用于办理理赔费用存折() 8.投保单复印件()出险人姓名:所属工位:出险时间:经办人: 费用合计: 意外伤害保险报销所需材料 1.门诊病历() 2.医生诊断证明() 3.住院大病例() 4.拍片报告() 5.医疗费用发票() 6.出险人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7.身份证原件:用于办理理赔费用存折() 8.投保单复印件()出险人姓名:所属工位:出险时间:经办人: 费用合计: 意外伤害保险报销所需材料 1.门诊病历() 2.医生诊断证明() 3.住院大病例() 4.拍片报告() 5.医疗费用发票() 6.出险人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7.身份证原件:用于办理理赔费用存折() 8.投保单复印件()出险人姓名:所属工位:出险时间:经办人: 费用合计: 意外伤害保险报销所需材料 1.门诊病历() 2.医生诊断证明() 3.住院大病例() 4.拍片报告() 5.医疗费用发票() 6.出险人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7.身份证原件:用于办理理赔费用存折() 8.投保单复印件()出险人姓名:所属工位:出险时间:经办人: 费用合计: 意外伤害保险报销所需材料 1.门诊病历() 2.医生诊断证明() 3.住院大病例() 4.拍片报告() 5.医疗费用发票() 6.出险人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7.身份证原件:用于办理理赔费用存折() 8.投保单复印件()出险人姓名:所属工位:出险时间:经办人: 费用合计: 意外伤害保险报销所需材料 1.门诊病历() 2.医生诊断证明() 3.住院大病例() 4.拍片报告() 5.医疗费用发票() 6.出险人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7.身份证原件:用于办理理赔费用存折() 8.投保单复印件()出险人姓名:所属工位:出险时间:经办人: 费用合计: 意外伤害保险报销所需材料 1.门诊病历() 2.医生诊断证明() 3.住院大病例() 4.拍片报告() 5.医疗费用发票() 6.出险人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7.身份证原件:用于办理理赔费用存折() 8.投保单复印件()出险人姓名:所属工位:出险时间:经办人: 费用合计: 意外伤害保险报销所需材料 1.门诊病历() 2.医生诊断证明() 3.住院大病例() 4.拍片报告() 5.医疗费用发票() 6.出险人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7.身份证原件:用于办理理赔费用存折() 8.投保单复印件()出险人姓名:所属工位:出险时间:经办人: 费用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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