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项目管理办法

租赁项目管理办法
租赁项目管理办法

租赁项目管理办法(暂行)

1.总则

1.1 为加强租赁项目管理,提高项目调查、审查、审批、放款、收租等业务操作的规范性,防范经营风险,提高资产质量,规范工作流程并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1.2 租赁项目的管理实行风险控制优先,责、权、利明确,兼顾效率的原则。

1.3 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简称风控委)负责公司所有租赁项目在公司内部的终审、租赁客户重大违约事项处置方案的审定以及裁定各职能部门对项目管理的成效等,是公司租赁项目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依据公司的管理制度,租赁项目的最终决策权属于超出管理层决策金额的决策层。

1.4 租赁项目管理实行项目前期调查、项目后期管理与项目前期审查、项目后期监督相分离的原则,即租赁项目的前期调查和租后监督由公司风险管理部负责。

1.5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种租赁项目的操作和管理,用于指导业务部项目操作人员的工作,也适用于其它项目的参与者和管理者。

1.6 本管理办法普遍适用于公司所有的租赁项目操作和管理,但考虑到公司业务开展情况,实际操作中根据国资经营体系内、外部业务的不同特点,在审查和审批过程中尺度把握上会有差别。

2.业务部工作职责

2.1 负责公司业务运营计划的编制及动态控制;

2.2 负责编制公司年度总体资金需求计划和协助财务部制定融资计划

2.3 负责制定租赁业务操作方面的有关规定制度、工作程序和方法,监督这些制度和方法的执行情况;

2.4 负责公司租赁项目的方案设计及立项工作;

2.5 创意租赁方案,选择融资方式,开辟新的融资渠道;

2.6 定期上报项目进展周报;

2.7 负责跟踪、协调租赁项目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向领导进行专题汇报;

2.8 负责贷款项目相关担保手续的办理(包括房产、土地、股权的抵押担保、公证等手续);

2.9 负责根据业务规划制订、修订公司年度主营业务融资计划;

2.10 负责与承租方配合完成公司的购买合同、经营租赁合同的谈判,实现采购、融资、付款的闭环;

2.11 负责通报公司与租赁资产相关费用的付款计划并协调相关事宜;

2.12 负责编写各类租赁工作报告;

2.13 负责做好客户和银行及相关金融机构关系的维护以及综合授信和产品设计等工作;

2.14 负责汇总、审核和编制公司对金融机构的汇报材料;

2.15 负责公司租赁业务的市场开拓及相关事务;

2.16 负责租赁项目对外洽谈,公司客户外联和接待工作;

2.17 负责对租赁项目进行方案选优,制定经费预算,编制可行性报告;

2.18 负责办理租赁物的权利登记事宜;

2.19 负责协调落实项目中涉及外汇和进出口相关工作,协助财务部进行对外付汇和核销工作;

2.20 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3.租赁项目审批流程

3.1 租赁项目的受理(租赁项目审批流程图见附件1)

3.1.1 租赁申请人向公司提交《租赁项目申请书》(附件2),并按照《租赁项目申请资料清单》(附件3)提供相关材料。

3.1.2 主办业务员收到租赁申请人的申请资料后,对客户基本情况、项目基本情况及方案做初步调查。

3.1.3 主办业务员将初审后的租赁项目情况向业务部经理汇报。

3.1.4 业务部与银行初步沟通后,协调资金计划部共同制定项目及融资方案,确定受理意向。

3.1.5 主办业务员根据客户申请资料及初审意见,根据银行项目融资进度,填写《租赁项目立项申请书》(附件4),报业务部经理、资金计划部经理、公司经营班子领导审批后,报公司风控委会议做公司终审,根据项目额度的权限最后报决策层领导审批。

3.1.6 租赁项目经审批同意立项后,主办业务员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及时通知客户,并根据项目立项意见进入调查落实和项目融资阶段。如项目申请被否决,主办业务员应在三个工作日内通知租赁申请人,说明理由,并退回有关项目资料。

3.2 租赁项目的调查

3.2.1 主办业务员围绕经立项的租赁项目,搜集有关资料、进行实地调查,并出具以下报告:

3.2.1.1 《租赁项目调查报告》(附件5)

3.2.1.2 《租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附件6)

3.2.2 主办业务员出具上述报告后,填写《租赁项目审查表》(附件7),并连同所收集的项目资料,一并报业务部经理、资金计划部经理和公司经营班子审签。

3.3 项目融资

3.3.1 对于立项通过的项目,业务部凭《租赁项目申请书》和公司立项批准公文向公司申请向融资行报送项目材料和公司材料。

3.3.2 业务部积极与融资行沟通,尽快确定融资方案和租赁方案。

3.4 租赁项目的审查

3.4.1 租赁项目经审批同意立项后,主办业务员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将《租赁项目立项申请书》及审批公文和项目材料复印件及时交转风险管理部。

3.4.2 业务部经理、资金计划部经理和公司经营班子对《租赁项目审查表》、《租赁项目调查报告》、《租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其他项目资料进行审签后,风险管理部方可进行项目审查。

3.5 风险管理部对租赁项目进行审查,出具《租赁项目审查意见》(附件8)。

3.6 租赁项目的审批

3.6.1 风险管理部将《租赁项目审查意见》连同项目资料上报风控委审批;

3.6.2 风控委通过会议或会签方式对租赁项目进行讨论,风控委委员对项目的安全性、流动性、盈利性给出明确独立的意见,并由风控委委员在《风险控制委员会租赁项目评审意见表》(附件9)上表决;

3.6.3 根据风控委表决结果,由风险管理部制作《风险控制委员会租赁项目评审结果记录表》(附件10)并由风控委主任签发;

3.6.4 公司审批结束后根据审批权限,通过公文流转系统报集决策层领导审批。

3.7 租赁合同的签署

3.7.1 租赁项目审批通过后,主办业务员应当根据《风险控制委员会租赁项目评审结果记录表》的审批意见,以及决策层领导的批示,进一步完善项目资料,并及时与有关项目当事人联系,落实有关租赁合同的签署事项。

3.7.2 法律文件的核验

3.7.2.1 对有关租赁当事人身份及法律文件的有效性核验实行双人负责制,即由主办业务员与风险管理部委派人员一同前往当事人所在地进行实地核验。

3.7.2.2 核验内容如下: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

(2)《税务登记证》、《企业法人代码证书》原件;

(3)法定代表人及(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书、授权书、身份证原件;

(4)法律文件上的签章。

3.7.3 当事人法律文件由法定代表人本人签署的,核验人员应亲自核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要求其在身份证复印件上签名,并要求当面在法律文件上签章。当事人法律文件由委托代理人签署的,核验人员应亲自核验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要求其在各自的身份证复印件上签名,并要求出具《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同时要

求委托代理人在法律文件上签章。

3.7.4 核验手续办妥后,核验人员应向公司出具《项目核验声明书》(附件11)。

3.7.3 公司对外签署法律文件的程序

3.7.3.1 租赁项目经风控委终审通过,决策层领导批准该租赁项目;

3.7.3.2 主办业务员将法律文本送交风险管理部审查,由风险管理部和审计法律室主管律师审核签署内容是否符合公司风控委通过的条件和法律文本是否符合法律规范,出具初步法律意见;

3.7.3.3 业务部在公文流转系统中以合同审批单的形式并附上《租赁项目立项申请书》报公司经营班子及决策层领导审批;

3.7.3.4 上述审批同意签署后,有权签署人代表公司签署法律文件。

3.8 物权担保与保险

3.8.1 租赁项目有关合同文本签署后,主办业务员应根据合同规定及时办理有关所有权登记、抵押物登记、保证金收缴、保险投保或催促承租人投保等手续。

3.8.2 租赁项目除了采取保证担保、回购担保外,应尽量争取抵押担保或收取保证金等担保方式,以加强项目当事人的债务责任,减少项目风险。

3.8.3 租赁项目除风险控制委员会批准可以不予投保外,原则上均需对租赁物进行保险,具体要求如下:

3.8.3.1 租赁物由公司自行投保的,由风险管理部和业务部共同设计保险方案、保险险种,业务部负责选择保险公司及签署保险合同等

相关手续。

3.8.3.2 租赁物由承租人投保的,保险公司、保险险种的选择、投保方案的设计及保险合同的签署由业务部监督承租人办理。

3.8.3.3 所有保险协议、保单、批单等保险文件由市场与技术部归档保存。保险受益人为融资银行,或受益人为公司但保单需质押给融资银行的,应将保单复印件交市场与技术部归档保存。

3.9 保证金、利率须符合公司规定的标准。

3.10 租赁项目资金的发放。有关租赁项目法律手续全部办妥后,业务部应当根据合同相关放款条件和进度安排放款,具体的放款申请参照财务部的相关规定和审批程序。

3.11 例外事项

由于某项业务的具体情况,业务部不能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相关业务,业务部需在申报材料中作出特别说明,由风控委审批。

3.12 租赁项目的总结

业务部在项目放款一个月内整理好项目资料,撰写《租赁项目总结报告》,并由业务部安排项目总结会。

租赁保理管理办法

租赁保理业务管理办法 2014-06-25 浏览次数544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租赁保理业务的管理,规范业务操作,防范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我行授信管理及国内保理业务等相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租赁保理业务,是将租赁业务与银行保理结合起来的综合性金融产品,是指在租赁机构(即出租人)与承租人形成租赁关系的前提下,根据租赁保理合同的约定,租赁机构将租赁合同项下应收租金债权转让给我行,我行作为债权人通过一定方式分期向承租人收取租金,并由我行向租赁机构提供包括应收租金融资、应收租金管理、账款收取以及坏帐担保等在内的综合性金融服务。 第三条租赁保理业务根据我行是否承担坏帐担保,分为有追索权租赁保理和无追索权租赁保理;根据租赁合同性质不同,分为经营租赁项下保理和融资租赁项下保理。 本办法所指经营租赁,系指出租人将租赁财产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并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业务。 本办法所指融资租赁,系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供货人的选择,从供货人处购买租赁物,将租赁物出租给承租人,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动。租赁期届满时承租人可以续租、留购或返还租赁物。售后回租属于融资租赁的特殊形式,是承租人和供货人为同一机构的融资租赁方式。[1]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租赁机构是指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开展租赁业务的机构,包括金融租赁公司、外商投资租赁公司以及经营租赁业务的其它法人机构等。 第五条租赁保理在我行保理系统中进行具体操作,会计核算办法按照国内保理业务会计核算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租赁保理业务特点及目标 (一)将租赁业务与我行的优势产品保理业务结合,扩大我行产品优势; (二)通过将租赁机构作为融资载体与操作平台,向上游供货商和下游承租人进行延伸,拓展优势客户群体; (三)解决租赁机构和承租人资金来源问题,租赁机构应收租金可提前收取,解决资金难题; (四)扩大设备供货商(生产厂家)和租赁机构业务规模;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银监会2014年第3号令)

中国银监会令 2014年第3号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已经中国银监会2013年第24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尚福林 2014年3月13日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融资租赁业务发展,规范金融租赁公司的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租赁公司,是指经银监会批准,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金融租赁公司名称中应当标明“金融租赁”字样。未经银监会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金融租赁”字样。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和供货人的选择或认可,将其从供货人处取得的租赁物按合同约定出租给承租人占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动。 第四条适用于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为固定资产,银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人将自有物件出卖给出租人,同时与出租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再将该物件从

出租人处租回的融资租赁形式。售后回租业务是承租人和供货人为同一人的融资租赁方式。 第六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金融租赁公司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机构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七条申请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银监会规定的公司章程; (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发起人; (三)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四)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且从业人员中具有金融或融资租赁工作经历3年以上的人员应当不 低于总人数的50%; (五)建立了有效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字体:大中小】打印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 第6号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已经第12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长姜伟新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一日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屋租赁管理,规范商品房屋租赁行为,维护商品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商品房屋租赁(以下简称房屋租赁)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屋租赁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租赁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租赁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加

强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和房屋使用安全知识的宣传,定期分区域公布不同类型房屋的市场租金水平等信息。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属于违法建筑的; (二)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三)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依法订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双方约定,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和住所; (二)房屋的坐落、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家具和家电等室内设施状况; (三)租金和押金数额、支付方式; (四)租赁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 (五)房屋和室内设施的安全性能; (六)租赁期限; (七)房屋维修责任; (八)物业服务、水、电、燃气等相关费用的缴纳; (九)争议解决办法和违约责任; (十)其他约定。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房屋被征收或者拆迁时的处理办法。

单位房屋出租管理办法

置业开发公司房屋出租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我单位房屋出租管理,规范我单位房屋出租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哈尔滨市国资委出资企业资产出租管理办法的通知》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我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单位房屋出租活动,是指将本单位的空余房屋、场地对外出租,以取得资产收益的行为。 第二条单位房屋出租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管理上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模式。 第三条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本部门所属单位房屋出租事项,监督、指导本部门所属单位的房屋出租管理工作,督促本部门所属单位按规定缴纳房屋出租收入,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有关单位房屋出租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我单位负责办理本单位房屋出租事项的报批手续,负责出租房屋的日常管理和维护,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房屋出租收入。 第五条我单位出租房屋要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

证,合理制订招租方案。并报请领导班子研究决定,形成会议纪要,在单位内进行公示。 招租方案主要包括出租资产的基本情况(坐落地点、面积、规划用途等资料)、出租方式、出租期限、出租起始价(底价)、允许或限制经营的范围以及其它特别约定条款等内容。房屋出租单位应委托国资委认定的社会中介机构对公开招租房屋的租金进行评估,确定公开招租的底价。 第六条办理报批手续应提交的材料:向主管部门上报房屋出租的书面申请报告和招租方案,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 第七条房屋出租原则上实行公开招租,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经公开招租报名少于二人的或不具备公开竞价条件、不宜公开竞价的,出租单位需以正式书面文件形式向主管部门报告,由主管部门核准同意后,方可协议出租。 第八条招租结束后,房屋出租单位将房屋租赁合同、税费租金缴纳凭证等材料的复印件上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房屋的租赁期应根据行业和房屋性质的不同合理确定,首次签约原则上不得超过3年。对出租面积较大、一次性装饰装潢投入较多、承租人短期

XXX集团子公司租赁管理办法

XXX公司 国有资产租赁管理办法 XXXX部 2017年2月22日修订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管理职责和权限第三章租赁业务管理第四章租赁安全管理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公司经营国有资产的出租行为,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率,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通过合法正规的渠道,出租空置国有资产,避免资产空置导致的资源浪费,达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之目的,根 据南宁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南国资发[2015] 5号文《南宁市国资委关于印发监管企业资产出租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及《南宁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 管企业资产出租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我公司的实际情 况,现就规范企业资产出租管理有关事项,特拟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的租赁业务的管理。工程承包、劳务外包 等不涉及资产使用权转移的对外经营行为,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租赁,是指公司作为出租方,将自身拥有或有处置权的非流动性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设施设备、广告 位经营权等)出租给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以下简称承租人) 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承包费、管理费或者其他收入的经营行为。下列情形除外:

1.XXX集团内部的兄弟公司,租赁公司资产进行办公或其非经 营性质的行为,且期限不超过3个月的短期租赁行为; 2.公司以销售为目的以租代售方式经得总部公司审批同意的短期对外租赁行为; 3.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四条 租赁承包经营有利于公司搞活内部经营机制,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但租赁承包涉及法律事项较多,重大资产租赁承包为公司重要经营活动,因此,公司租赁业务应严格执行本办法,加强对租赁业务的监督管理,确保依法经营。 第二章管理职责和权限 第五条 1.根据《市国资委南国资发[2015]5号《关于规范区直企业 资产出租管理的通知》、《南国资委(2014)76号〈关于南宁市国 资委中介机构备选库部分中介机构合并更名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文件的精神,从南宁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或者广西中房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下简称总部公司)机构备选库中完成待出租资产的评估、上平台公开招标等相关业务。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非现场监管指标及填报说明》的.

关于印发《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非现场监管指标及填报说明》的 通知 银发[2000]398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总行直接监管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为加强对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的监管,提高非现场监管数据报送的质量,根据我行最近颁布实施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全科目上报”金融统计制度》,我行制定了《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非现场监管指标及填报说明》和《金融租赁公司非现场监管指标及填报说明》。现印发给你们,有关说明如下: 一、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法人机构自2001年1月1日起于每季后18日内将本指标执行情况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考核比例,由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分支机构所在地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根据本指标体系确定。 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自2001年1月1日起按本指标对辖区内所监管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法人机构进行考核,并以此为基础,按照总行规定的金融监管报告统一格式撰写金融监管报告。 三、对于资产质量指标,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应根据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不良资产的具体情况,提出逐年压缩比例。新发生的不良资产,力争当年消化。 四、按照《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金融租赁公司业务范围中已取消了存款业务,因此,不再向人民银行交法定存款准备金。但是,对于以前已经办理信托存款业务的金融租赁公司,必须进行清理和规范,在清理结束前,继续按原有规定缴纳法定存款准备金。

五、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非现场监管数据资料通过“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统计‘全科目上报’统计指标”报送,具体报送办法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非现场监管指标与金融机构统计指标归属关系对照表》,总行将于近期发文布置。 六、我行以往颁布的有关规定中,凡与本通知相抵触的考核指标,均以本通知为准。 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周转材料租赁使用管理办法

周转材料租赁使用管理办法 一、内部周转材料租赁管理 1.原则 1.1公司周转材料租赁管理执行建设公司综合管理体系三层次文件《周转材料租赁管理办法》中相关规定。 1.2脚手架、扣件的租赁使用必须符合建设公司《关于脚手架钢管、扣件管理的规定》。 2.周转材料需用计划的编报 2.1周转材料需用计划的编报应按施工网络计划和施工安排,结合先进的合理的施工工艺编制,严格控制量的投入。 2.2结合施工预算中周转材料的费用情况编制,做到周转材料租赁费用的有控管理。 2.3各需用单位于开工前10天提出周转材料需用计划,应写明单位、名称、规格、数量、使用起止时间等内容,经项目经理或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提交租赁分公司审核、报公司主管领导批准。 3.周转材料的领退点交验收 3.1出租的周转材料必须完好无损、性能可靠,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如不符合质量要求,租用单位(项目)有权要求调换。 3.2租用单位(项目)退租还回的周转材料要求完好无损,即无断裂、无打洞割锯、无变形、不缺件、数量相符。如有不符合验收标准的则应负责赔偿,其原则是钢模板、脚手架按《周转材料租赁合同》执行,其余按以下内容执行:

a 一般损坏变形,可以修复,又不影响使用寿命的,按其修复工作量的大小,收取相应维修费。 b 损坏较严重,可以修复使用,但影响使用寿命的,按其损坏程度,除收取相应的维修费外,还需赔偿损坏费,赔偿费按原值的50%以内计赔。 c 凡丢失、损坏报废(不能修复使用)的应按质论价150%计赔。 d 达到使用年限的周转材料,如发生弯曲、变形等现象,由公司相关部门进行鉴定,进行报废处理。 4.施工现场周转材料管理 4.1周转材料在运输、安装、拆卸过程中必须做到文明操作,防止损坏。4.2周转材料不得任意切割、打洞,不准作其他用途。 4.3施工现场周转材料必须按照文明施工现场材料管理要求执行,周转材料完成使用任务后,应及时拆除回收,按指定地点分别堆放整齐,不得乱丢乱放,保持场容整洁文明。 4.4就地退租封存的周转材料未经出租部门的同意,不得将周转材料转租他人使用,违反规定者,将加倍收取租金。 5.租赁费用的计取 周转材料租赁费的计取从出库之日算起,至合同终止为止。 6.停滞费的收取 周转材料自出库起开始收取租赁费,因特殊原因,如由于路途遥远不便返回或有利下期工程施工的及或季节等原因造成停工的施工单位可和租赁分公司协商,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可只收取周转材料折旧费。 7.其它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前发文件与本文有抵触者,以本文为主。

资产租赁管理办法

资产租赁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资产租赁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率,根据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和《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资产租赁管理包括以下内容: (一)出租资产管理:公司及所属企业将各项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等对外出租的租赁业务管理; (二)租入资产管理:公司及所属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或经营租赁等方式承租各项资产的租赁业务管理。 第三条集团公司财务资产管理部为租赁资产管理部门,公司为本公司资产租赁管理责任单位。 第二章出租资产管理 第四条出租资产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资产有偿使用原则; (二)资产保值原则;

(三)先收租金后交付资产原则。 第五条出租资产须实行分类管理。公司物管部门须建立出租资产台账,进行实物管理;公司财务资产部根据出租资产台账进行出租收益的核算管理。 第六条出租资产的租金在租期内可分次交纳,短期租赁(一年内)可按月交纳,长期租赁(一年以上)原则上一次收取半年租金。租金必须在资产交付前交纳(“上 打租”)。对于租金逾期十天未交纳的,须上报产业部;逾期二十天未交纳的,须 通知集团公司法律部,采取法律措施。 第七条公司每月末对出租资产进行实物检查,对实物管理(保管、保养)不善的,通过书面方式提出改进建议书,对出现严重破损问题(整体丢失、部分丢失、损坏)可按合同提前收回资产,并按约定索赔。 公司物管部门要按月进行核实,产业部、财务资产管理部按季进行复核,对 存在问题及时上报,形成处理方案。 第八条公司定期接受产业部对各项租赁资产的检查。针对各项资产的完整性及合同的执行情况进行调研,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整改意见。每月经济活动分 析会中,将租赁业务作为一项专题内容进行分析,并实行跟踪管理。 第九条公司按季度向集团公司财务资产管理部上报《租赁资产情况表》。财务资产管理部组织召开季度租赁业务专题会议,并定期进行公司间的租赁资产管

融资租赁业务管理制度

XXX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租赁业务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租赁业务管理,科学、有序地开展租赁业务,保证资产的安全性、盈利性、流动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开展租赁业务,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1、宗旨性原则。立足于园区,服务于国有企业及优质民营企业,为社会发展提供全方位金融服务; 2、安全性原则。开展租赁业务,必须坚持做好风险的预防、化解工作,以确保资金的安全; 3、合规性原则。租赁业务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业务开展须按照公司规定的操作流程进行; 4、效益性原则。坚持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并重。 第二章租赁业务的职能划分 第三条公司设立租赁业务部、风险控制部、法务合规部、资产管理部、财务部等机构,实行“审、放、查”相分离的原则,建立租赁项目调查、立项、审核、审批、决策、监督、检查的经营管理体制。 第四条各部门、机构的工作职责为:

1、租赁业务部主要职责:负责租赁业务的开拓和项目签约的各项准备工作,具体包括租赁项目的受理与初审,调查分析与谈判,撰写租赁项目调查报告,初步拟定租赁方案,调整租赁方案并报批,租金催收及贷后回访等相关事务。 2、风险控制部主要职责:负责对租赁业务部提交的租赁项目相关事实、风险性及租赁方案等进行复审,参与现场调查,撰写风险评估报告,组织项目评审,对租赁项目进行风险分类管理等相关事务。 3、法务合规部主要职责:参与租赁项目的合规性尽职调查,负责对租赁项目合规性进行审查;负责拟定全套法务文件和相关合同协议,督促、定期检查合同及文件的执行情况;负责风险资产处理过程的法律事务。 4、资产管理部主要职责:根据公司发展战略,拟定公司中长期融资规划;对融资活动、融资项目进行策划、论证与评估;负责组织实施融资的具体工作;对融资活动进行动态跟踪管理,保证融资活动安全、合法、有效进行;负责定期检查租赁标的物,有效管理风险资产等。 5、财务部主要职责:做好资金管理,对审批通过的项目办理放款,对租金回收情况及时反馈给租赁业务部、资产管理部及风险控制部。 第三章租赁期限、种类、费率 第五条租赁业务系指出租人将租赁财产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

资产租赁管理办法

资产租赁管理办法公司内部编号:(GOOD-TMMT-MMUT-UUPTY-UUYY-DTTI-

资产租赁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资产租赁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率,根据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和《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资产租赁管理包括以下内容: (一)出租资产管理:公司及所属企业将各项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等对外出租的租赁业务管理; (二)租入资产管理:公司及所属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或经营租赁等方式承租各项资产的租赁业务管理。 第三条集团公司财务资产管理部为租赁资产管理部门,公司为本公司资产租赁管理责任单位。 第二章出租资产管理 第四条出租资产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资产有偿使用原则; (二)资产保值原则; (三)先收租金后交付资产原则。 第五条出租资产须实行分类管理。公司物管部门须建立出租资产台账,进行实物管理;公司财务资产部根据出租资产台账进行出租收益的核算管理。 第六条出租资产的租金在租期内可分次交纳,短期租赁(一年内)可按月交纳,长期租赁(一年以上)原则上一次收取半年租金。租金必须在资产交付前交纳(“上打租”)。对于租金逾期十天未交纳的,须上报产业部;逾期二十天未交纳的,须通知集团公司法律部,采取法律措施。

第七条公司每月末对出租资产进行实物检查,对实物管理(保管、保养)不善的,通过书面方式提出改进建议书,对出现严重破损问题(整体丢失、部分丢失、损坏)可按合同提前收回资产,并按约定索赔。 公司物管部门要按月进行核实,产业部、财务资产管理部按季进行复核,对存在问题及时上报,形成处理方案。 第八条公司定期接受产业部对各项租赁资产的检查。针对各项资产的完整性及合同的执行情况进行调研,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整改意见。每月经济活动分析会中,将租赁业务作为一项专题内容进行分析,并实行跟踪管理。 第九条公司按季度向集团公司财务资产管理部上报《租赁资产情况表》。财务资产管理部组织召开季度租赁业务专题会议,并定期进行公司间的租赁资产管理经验交流,根据市场变化随时调整合同内容。对于出现变更合同或中止合同的情况,随时上报财务资产管理部,并于三日内出具处理意见。 第十条出租资产合同必须报集团公司审批。 第一节出租流动资产管理 第十一条出租流动资产包括工具、管理用具、商品房、商品车库、包装物等可对外出租的资产。 第十二条公司物管部门在出租业务确定前须将出租资产数量、价值、使用年限与财务资产部核实。 第十三条公司在收到出租包装物租金、押金时,财务资产部须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二节出租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四条出租固定资产包括闲置、未使用或暂不需用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及非生产设备等可对外出租的资产。 第十五条固定资产出租时,公司物管部门须提前与财务资产部进行核实。租赁双方须签订租赁合同,在签订合同时须包括以下内容:

车辆租赁管理办法

车辆租赁管理办法 一、目的 为了进一步加强公司租车用车管理,结合公司的工作实际,本着厉行节约、合理开支的原则,特制定本管理细则。 二、用车原则 车辆的使用以保证公司各部门办理业务、开展业务用车为主。各部门工作人员用车需报请各部门经理批准后方可动用车辆。 三、用车范围 1、各部门需要完成领导交办的业务工作并且明确安排使用车辆时。 2、工作需要到达目的地较远或交通不便,有可能误时、误事影响工作时。 3、携带现金或重要文件材料等,途中安全保障系数要求较高的工作。 4、上级领导陪同重要客户因工作需要接送或现场陪同时。 5、公司上级领导指示或安排项目部需要临时或必要动用车辆的工作。 6、遇到突发事件需要马上赶赴现场的工作。 四、车辆使用管理办法 1、租赁车辆是指对车辆资产“物”的租赁,出租方提供车辆及车辆档案,不包括驾驶人员服务内容。其中车辆档案包括《机动车登记证》、《车辆购置完税证明》、《车辆合格证》、《机动车行驶证》、《使用说明书》、《三包服务卡》、《保险单》等。 2、各部门租赁车辆必须报主管经理审批并报综合管理部备案,审批内容应包括车辆数量、类型、排量、品牌型号、行驶里程、车龄等。严禁租用以下5种情况车辆:①未经审验合格车辆;②已报废或延期报废车辆;③未报保车辆;④车辆所有人身份不明车辆;⑤车辆存在严重安全隐患车辆。 4、租车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内容包括车辆用途、使用期限、租赁费用及付费方式、车辆交接、担保方式、车辆维护和维修责任、车辆保险、风险承担、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等条款;车辆所有人提供车辆购买凭证和保险凭证复印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各部门所租赁车辆合同原件必须留存综合管理部一份。

【租赁业务保证金管理规定】保证金管理规定

【租赁业务保证金管理规定】保证金管理规定 租赁业务保证金管理规定1目的1.1为规范**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租赁业务保证金收取、抵扣使用、补足、退还,防范和控制租赁业务风险,提升客户服务体验。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规定。 2适用范围2.1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总部及各分公司开展的车辆租赁业务。 3术语/定义3.1租赁业务保证金:租赁业务保证金(以下称“保证金”)是为保证租赁合同的履行,承租人在合同订立时支付给公司的担保金。保证金是防范承租人租赁业务履约风险的措施。 4保证金收取4.1保证金按承租人选定的租赁报价方案收取。 4.2保证金收取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0%。对于承租人资信存在瑕疵的客户,如租赁方案约定收取保证金,则保证金收取比例应依据客户资信瑕疵情况予以适当比例上调。 4.3保证金以承租人通过现金或转账方式支付收取。 4.4根据保证金的资金属性,保证金收取后不向承租人开具发票,待保证金冲抵后按相应冲抵项目开具发票。 4.5收取承租人的保证金一律不予计算利息。 5保证金的冲抵使用5.1承租人未按合同约定时间支付租金的,公司可以选择从客户缴纳的保证金中冲抵承租人逾期租金。 5.2承租人未按合同约定购买保险的,公司可以选择从客户缴纳的保证金中冲抵保险费的方式替客户购买保险,避免租赁物产生相应损失的风险。 5.3租赁期间车辆违章达到5次以上,或者被扣分12分以上,自公司书面通知承租人满30日仍未处理的,公司可以选择从客户缴纳的保证金中冲抵公司替承租人处理违章产生的相关费用。 5.4承租人可以选择用保证金冲抵最后一期或最后几期相应金额的租金。 5.5承租人可以选择用保证金冲抵相应金额的留购款/尾款/转让款等结清款项。 6保证金的补足6.1因承租人拖欠租金、未按合同约定购买租赁车辆保险、未按合同约定处置车辆违章等违约行为,公司选择从保证金中优先冲抵相关应收款项造成保证金金额不足的,公司以书面形式向承租人发出《补足租赁保证金通知书》要求客户在规定时限内补足保证金。 7保证金的退还7.1承租人有任何合同款项未结清的,公司已收取的保证金不得退还承租人。 7.2承租人按合同约定全面履约完成,并已依约向我司支付了租金、违约金、留购款/尾款/转让款等全部款项后,公司将承租人缴纳的保证金在10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承租人。 8附则8.1本规定为公司租赁业务保证金管理的一般规定,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生本规定与承租人签署的租赁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合同约定及确认协议书为准。 8.2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生效实施。 8.3 1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_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融资租赁业务发展,规金融租赁公司的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租赁公司,是指经银监会批准,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金融租赁公司名称中应当标明“金融租赁”字样。未经银监会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金融租赁”字样。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和供货人的选择或认可,将其从供货人处取得的租赁物按合同约定出租给承租人占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动。 第四条适用于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为固定资产,但银监会禁止的除外。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人将自有物件出卖给出租人,同时与出租人签定融资租赁合同,再将该物件从出租人处租回的融资租赁形式。售后回租业务是承租人和供货人为同一人的融资租赁

方式。 第六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金融租赁公司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机构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七条申请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国公司法》和银监会规定的公司章程; (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发起人; (三)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四)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且从业人员中具有金融或融资租赁工作经历3年以上的人员应当不低于总人数的1/2; (五)建立了有效的公司治理、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 (六)建立了与业务经营和监管要求相适应的信息科技架构,具有支撑业务经营的必要、安全且合规的信息系统,具备保障业务持续运营的技术与措施; (七)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合同范本怎么写?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7f18735259.html,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定,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和房屋使用安全知识的宣传,定期分区域公布不同类型房屋的市场租金水平等信息。 根据《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属于违法建筑的;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办法》规定,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依法订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应当包括: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和住所;房屋的坐落、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家具和家电等室内设施状况;租金和押金数额、支付方式;租赁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房屋和室内设施的安全性能;租赁期限;房屋维修责任;物业服务、水、电、燃气等相关费用的缴纳;争议解决办法和违约责任等。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房屋被征收或者拆迁时的处理办法。 《办法》还规定,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

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未及时修复损坏的房屋,影响承租人正常使用的,应当按照约定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减少租金。房屋租赁合同期内,出租人不得单方面随意提高租金水平。 根据《办法》,房屋租赁期间内,因赠与、析产、继承或者买卖转让房屋的,原房屋租赁合同继续有效。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内容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屋租赁管理,规范商品房屋租赁行为,维护商品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屋租赁管理,规范商品房屋租赁行为,维护商品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 第二条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商品房屋租赁(以下简称房屋租赁)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屋租赁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租赁的指 导和监督工作。

金融租赁公司租赁业务管理办法

XX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租赁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租前调查与评估 第三章租赁业务审查与审批 第四章合同的签订 第五章支付管理 第六章租后管理 第七章租赁逾期和不良租赁的管理 第八章租赁档案管理 第九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租赁业务行为,防范和控制业务风险,提高租赁业务质量,根据《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应当遵循全面、审慎、有效、独立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租赁业务是指公司开展的直接租赁、回租、转租赁等融资性租赁业务。本办法所称租赁业务适用的租赁物为固定资产。

直接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和供货人的选择或认可,将其从供货人处取得的租赁物按合同约定出租给承租人占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动。 回租是指承租人将自有物件出卖给出租人,同时与出租人签定融资租赁合同,再将该物件从出租人处租回的融资租赁形式。售后回租业务必须有明确的标的物,标的物由承租人真实拥有并有权处分,不得接受已设置任何抵押、权属存在争议或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的财产或其所有权存在任何其他瑕疵的财产作为售后回租业务的标的物。 转租赁是指本公司从其他出租人处租入租赁物件再转租给第三人,以收取租金差为目的的租赁形式。 第二章租前调查与评估 第四条租赁申请,具备以下条件的客户可以向本公司提出租赁申请: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是企业法人的要年检合格; (二)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及产业、土地、环保、投资管理等相关政策; (三)具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四)经营管理规范,会计核算制度健全,有高素质的核心管理人员和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企业经营机制; (五)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记录。

设备和周转材料租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进一步规范陕西中煤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设备租赁行为,提高设备的完好率、利用率,充分发挥设备效能,用经济手段管好、用好、修好设备,完善设备租赁制度,实行设备的有偿占用。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设备租赁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的相关规定,对国家列入淘汰范围的高耗能设备,严重污染环境的设备以及危及安全的设备一律不得使用、出租和转让。 第三条本办法中所指设备和周转材料为公司所属设备和周转材料。 第二章管理体制和职责 第四条物资采供部应积极盘活现有闲置设备和周转材料,开拓外部租赁市场,面向社会开展设备和周转材料租赁业务,提高设备使用率和经济效益,保证公司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五条公司设备和周转材料租赁实行一级管理体制。公司的物资采供部为租出单位,施工项目部为租入单位。 第六条物资采供部负责本公司所有设备和周转材料租赁工作;负责租赁设备的大修理费用的提取和使用;建设集团对各公司租赁单位的业务开展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物资采供部负有以下职责: (一)按合同规定提供合格的机械设备; (二)对机械设备在运行中存在的问题,督促使用单位进行整改;

(三) 及时结算和足额收取设备和周转材料租赁费; (四)及时办理设备和周转材料退库手续。 第八条公司内部租用单位在设备和周转材料使用过程中负有以下责任: (一)负责机械设备和周转材料的租赁、管理、使用、保养、维修、结算及有关资料的收集,并按规定填报报表。 (二)设备租用单位应建立机械管理员职责、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和安全文明施工规程,并在大型设备旁悬挂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和责任人标牌。 (三)设备租用单位要做好下列资料收集和整理:设备和周转材料租赁合同;设备和周转材料台帐;设备和周转材料需用计划;设备运转及交接记录;设备周检记录;设备保养/维修记录;机械操作人员、维修人员、维修电工花名册;机械设备和周转材料交接清单等。 (四)对于在用的塔吊、施工电梯还应做好下列工作:基础资料(属隐蔽工程需有基础图、测量数据、项目技术负责人签字);安装、拆卸方案;安装后或顶升后的测量资料;技术试验报告;附墙资料(包括附墙图、予埋件图以及项目技术负责人签字);塔吊、电梯的自检记录。 第三章设备和周转材料内部出租 第九条要求项目部书面形式指定一名设备及周转材料管理人员上报物资采供部备案,负责该项目部所有设备和周转材料的台账,保养及维修工作,包括同物资采供部对接相关业务手续。 第十条设备和周转材料租赁必须由公司的物资采供部和项目部设备使用单位签订租赁合同,经物资采供部部长和项目负责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十一条合同条款应包括设备编号、设备名称、规格型号、各种参数、进场时间、租金及支付方式、处罚细则等有关内容。设备和周转材料的起租期为2个月,不足2个月的租赁费按2个月计算。

XX金融租赁公司反洗钱管理办法

XX金融租赁公司反洗钱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洗钱活动,规范和加强×信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反洗钱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的所有部门和人员。 第三条各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认真履行反洗钱义务,正确落实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人民币、外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以下简称“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 第四条各部门在进行反洗钱活动中应坚持以下几个原则: (一)及时性原则:反洗钱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要严格按照规定时限进行报送。 (二)主动性原则:各部门人员要主动识别大额和可疑交易,对于经过分析、识别,有合理理由认为该交易或者客户与洗钱、恐怖主义活动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有关的,应当主动通过反洗钱岗及时向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 (三)保密性原则:公司内所有人员应当保守反洗钱工

作秘密,对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四)与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全面合作原则:各部门应当依法协助、配合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打击洗钱活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协助人民银行、司法机关等有权部门查询、冻结、扣划客户资金。 第二章工作机构与职责分工 第五条公司设立反洗钱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是公司反洗钱工作的最高领导机构,全面负责公司反洗钱工作;综合事务部作为反洗钱工作的牵头部门,主要负责反洗钱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六条涉及反洗钱工作的成员部门主要包括:市场部、运营部、资金财务部、综合事务部等,各部门的负责人承担本部门反洗钱工作的主要管理责任。 第七条反洗钱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研究和制定公司反洗钱工作的规划和政策; (二)审议公司反洗钱规章制度和业务流程; (三)对反洗钱工作中的其它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并监督执行。 第八条综合事务部内设专门的反洗钱岗,负责反洗钱的各项具体工作,其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负责公司内反洗钱的日常工作;

煤矿设备租赁管理办法

煤矿设备设备租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设备由生产工具管理转变为有形资产的经营,充分挖掘现有设备潜力,实现设备资产的保值增值。特制定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机电设备租赁管理办法。 第二条:设备租赁公司经营管理的设备产权归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公司具有设备的经营管理权,负有设备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租赁公司应由机电设备装配保障管理逐步按市场经济机制来进行设备租赁运营。 第三条:凡属租赁范围的设备一律由租赁公司负责租赁经营,总公司各使用单位不允许自行购置租赁范围内的设备,否则按总公司内固定资产无偿调拨给租赁公司经营。 第四条:设备使用单位需用设备时,要按规定向租赁公司办理租赁业务,按本办法的规定交纳租金,并签订租赁合同。任何一方不能履行合同时按合同法规定处理合同纠纷。 第五条:设备租赁公司要深入基层、深入生产一线。了解设备使用单位的生产需求和设备使用状况,掌握市场信息,为设备使用单位提供技术服务、信息服务和优质租后服务。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业务范围 第六条:设备租赁公司是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设备租赁管理机

构,负责租赁设备管理及大、中修业务管理工作。各矿应设专职人员负责租赁设备管理及大、中修工作。 第七条:租赁公司的业务范围 1、根据各矿、厂(处)年度生产需用的设备计划,制定年度租赁设备购置计划、闲置设备平衡调剂计划、大修理计划,并经总公司审批后组织实施。 2、负责租赁设备的选型、计划、租赁、检修(改造)、验收、监督使用、封存、转让、报废和回收利用的全过程管理。 3、负责租赁设备租赁经营,内部平衡调剂等业务工作,负责设备大修选厂、进厂、修理项目、检修质量等技术业务工作。负责租赁设备中闲置积压设备的资产盘活,处理和改制利用工作。 4、负责租赁设备报废的技术鉴定工作和申请工作,按规定办理报批手续。负责租赁设备报废后的深加工等综合利用工作。 5、负责租赁设备的图纸和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建立设备技术档案和设备大修状况档案,实行计算机管理。 6、租赁设备范围 1)综采设备: 2)综掘设备 3)工矿设备 4)上述设备的备用电动机 5)六个生产矿井的车辆:通勤用大客车、推土机、挖掘机、装载机、吊车。

融资租赁管理办法细则(共8篇)

共8篇 融资租赁管理办法细则(1) 一、公司管理办法总则 1.为加强融资租赁业务管理,规范租赁业务操作程序,提高租赁从业人员业务水平,防范与化解租赁业务风险,制定本管理办法。 2.本办法所称租赁业务指融资租赁业务。融资租赁业务是指公司作为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物件(或资产),提供给承租人使用,井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租赁合同期内出租人对租赁物保留所有权,承租人对租赁物具有占有、使用和受益的权利。 3.本办法所称的承租人是指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保护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于承租人为国家行政机关、个人的融资租赁业务,参照本办法办理。 4.本办法所称出卖人或供货人,是指租赁物的制造商或经销商,在售后回租融资租赁业务中,租赁物的出卖人或供货人同时又是租赁项目的承租人。 5.本办法属子“管理办法”,适用于公司各级机构。 ニ、公司组织结构、业务职责及决策权限 1、公司组织结构

2、业务职责 董事会:5人,由大股东委派3人,小股东委派2人。 统筹公司内部外部各项工作,负责公司対外合作、资本运作等相关重要事宜的决策。 监事:1人,有股东任命,负责公司业务执行情況监督。 董事长:1人,由大股东委派,负责公司重大事项的规划、决策与执行。 总经理:由小股东委派1人,负责制定公司发展战略及统筹公司内部各项具体工作。 副总经理:根据需求1-2人(如2人由大小股东各委派1人)负责协助总经理制定公司发展战略及统筹公司内部各项具体工作。 市场部:3人,财务总监1人(由小股东委派)高级业务经理,业务助理。负责营销项目、业务拓展、项目立项与承做、尽职调查、撰写项目报告、上报审批部门、签约租赁合同和担保合同、协助运营部做租后管理等工作。 资金部:2人,资金部总监1人(由小股东委派),业务助理一人。负责公司资金管理工作,主要负责筹措资金便于公司项目投放,资金主要来自资本市场和资金市场,现在行情下以资金市场为主,主要是获得银行授信,熟悉掌握各银行流贷、应收账款质押和应收租赁款保理业务的管理和流程以及后期产品设计。 产品部:1人,根据租赁项目设计金融产品。(资金部总监兼任产品部经理)。 风控部:3人,风控部总监1人(由大股东委派),风控经理,法务主管。成员由风险审查人员及法务人员组成。风险审查员主要负责项目风险的掲示分析、把控,并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提出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法务人员主要负责项目在操作过程中合规合法,避免出现法律纠纷。

租赁物资管理办法

1. 总则 1.1 制定目的 为规范租赁物资的管理工作。 1.2 适用范围 凡本公司租赁物资的管理均按本办法实施。 1.3 权责单位 (1)采购部负责本规定制定、修改、废止之起草工作。 (2)总经理负责本规定制定、修改、废止之核准。 2. 管理办法 (1)采购部接到各分公司(或部门)物资租赁计划后,由采购部专项租赁员经市场比价调研并经各分公司(或部门)认可后,通过总公司分管领导审批 确定供货商,开始实施物资租赁工作并由采购部专项租赁员负责签署租赁 物资合同。 (2)租赁物资办理提货时,由采购部专项租赁员会同各分公司(或部门)指定领料员与供货商办理提货手续并在《租赁物资提货单》签字。(提货单 上需有分公司(或部门)指定领料员、采购部专项租赁员及供货商签字并 加盖双方的合同章或公章。提货单作为将来同供货商及各分公司的结算依 据)。 (3)租赁物资办理退货时,由各分公司(或部门)负责组织退货的清点、装车等工作,并由采购部专项租赁员会同各分公司(或部门)指定领料员与 供货商办理退货手续并在《租赁物资退货单》签字。(退货单上需有分公 司(或部门)指定领料员、采购部专项租赁员及供货商签字并加盖双方的 合同章或公章。退货单作为同供货商及各分公司的结算依据)。 (4)采购部专项租赁员依据提/ 退货单同供货商办理《租赁物资结算单》。 (结算单上须有采购部专项租赁员及供货商签字并加盖双方的合同章或公 章。结算单作为向供货商支付租赁费用的付款依据)。 注:双方签署租赁物资结算单时,供货商保留的提/ 退货单由采购部收回 保存。

(5) 租赁物资提/ 退货单一式三份,分公司指定领料员、采购部专项租赁员及供货商各执一份;租赁物资结算单一式二份,采购部专项租赁员及供货商各执一份。 3.附件 【附件】AD03-1《租赁物资提货单》 【附件】AD03-2《租赁物资退货单》 【附件】AD03-3《租赁物资结算单》 【附件】AD03-4《丢失、损坏物资结算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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