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政策的作用

教育政策的作用
教育政策的作用

我对《义务教育法》的认识

摘要

新《义务教育法》的诞生,标志着我国义务教育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它是在对我国依法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经验总结的基础上,形成的一系列指导和保障义务教育事业发展的制度与准则。法律将维护教育的公平公正、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作为一项重要指导思想,并重点对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保障义务教育投入、提高义务教育质量、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等方面问题作出了规定。新法律着力建立和完善促进义务教育发展的各项制度,在很多方面有创新、有突破,为我国义务教育的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证。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困难

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工作,目前也存在不少问题和困难。主要是:

1、有些地方和部门的干部对普及义务教育的重要意义认识不足,需要进一步提高执法的自觉性。

实施义务教育法,对于提高民族素质、增强综合国力、加快经济发展、促进民主法制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有些地方和部门的干部对此认识不足,不能自觉履行自己的法律义务。有的在处理经济和教育的关系时,重经济发展,轻教育发展;在经费安排上,没有把教育真正放在优先的地位,对教育投入不足,甚至挪用教育经费,拖欠教师工资。有的在处理教育内部关系、分配教育经费时,没有把普及义务教育放在教育工作“重中之重”的地位。这些片面的认识和做法,影响了义务教育法的实施。

2、各地义务教育发展不平衡,已“普九”的地区要巩固提高,未“普九”的地区要普及义务教育,任务都十分艰巨。

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义务教育发展的不同水平,将全国划分为一、二、三片地区。未“普九”的地区普及义务教育的工作难度更大。如新疆、广西,自然条件差,财政自给率低,贫困县多,教育基础差,有的地方至今尚未解决“一无两有”(校校无危房,班班有教室,学生人人有课桌椅)问题。新疆地广人稀,冬季长,自然灾害多,教育成本高。广西山区多,交通不便,经济

发展落后。重庆市所辖的43个县(市、区)中有21个贫困县,这些贫困县多处于山区和少数民族地区,有些县还面临着三峡库区大量移民的任务。看来,对这些地区应该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的原则,积极稳妥地推进普及义务教育的工作。

3、义务教育经费仍然严重不足。

义务教育法规定:“实施义务教育所需事业费和基本建设投资,由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筹措,予以保证。”尽管13年来各级政府努力增加义务教育经费,但是距法律的要求和实际需要还有相当大的差距,经费不足仍是一个突出的问题。财政拨款、教育费附加、农村教育集资这三项义务教育经费的主要来源,都还存在着一些需要认真研究解决的问题。征收不足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城市教育费附加是随“三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附征,国家规定对有的行业或企业只征“三税”,不随征或少征教育费附加。教育费附加不是税,一些缴纳单位和征税单位重税轻费。增值税和消费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管,随同附征的教育费附加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管,营业税及其附征的教育费附加由地方税务局征管,不少征管环节难以衔接。由于经费严重不足,学校危房在“二片地区”和“三片地区”比例仍然较高,有的达到10-15%以上。还有一些地区的劣质房比例较高,新危房的出现率每年大约是2-3%。有的地方为应付上级检查,将一些劣质房外面刷上一层白灰。今年重庆市石柱县一所乡办小学300多名师生使用的教学楼突然倒塌,幸好是假期,无人伤亡。可是,在事前当地乡干部认为这栋楼“再用10年也不会有问题”。

4、拖欠教师工资问题至今没有得到根本解决,代课教师问题值得注意。

产生这个问题的重要原因是,中小学教育经费实行县、乡级财政切块包干的管理办法,使得乡镇管理的中小学的教师工资的发放完全依赖于乡镇的财政状况和乡镇领导对教育的重视程度,因而无法保证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近几年,农村学校中出现了一个值得注意的新情况,就是在民办教师逐步转为公办教师之后,又增加了许多代课教师。代课教师大量增加,有的是因为公办教师不愿到农村任教,村办小学教师短缺,也有的是因为基层干部凭借权力往学校安插亲友。代课教师基本没有资格证书,多数人学历和能力达不到任教要求。有的地方教育部门称他们为“计划外民办教师”,一直疏于管理。

5、初中生辍学率上升,农村初中生辍学率偏高。

1998年全国初中生辍学167万人,辍学率为3.23%,比上年上升0.09个百分点。全国农村初中辍学率为 4.2% ,有的地区达到10%以上。主要原因有四个:一是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无力承担书本费、杂费以及各项不规范的收费;二是农村学生随家长在城市打工、流动,因城市学校不接纳或者收费太高而不能入学;三是一些家长和学生认为“读书无用”,不如早点打工挣钱;四是一些学生学习吃力,失去学习兴趣和信心。

三、几点建议

1、义务教育在教育工作中“重中之重”的地位不能动摇,国务院及教育主管部门应对二十一世纪初的义务教育工作作出全面规划和部署。

我们要正确认识当前普及义务教育的形势。既要看到已经取得的显著成绩,增强我们的信心;也要看到还存在着许多突出的问题和困难,实施义务教育法是一项长期的、艰巨的任务。要将实施义务教育法和贯彻今年召开的第三次全国教育工

作会议的精神结合起来,重点研究和部署“二片地区”和“三片地区”尤其是少数民族地区的普及义务教育工作。

2、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经费投入机制,强化政府责任,重点要加强国务院和省、地市级政府对义务教育的责任。

为了实现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目标,首先要进一步完善现行的义务教育经费投入机制,强化政府依法保证义务教育经费的责任。要真正建立义务教育经费由各级政府分担,非义务教育经费由国家、社会、个人分担的机制。国家要制订小学和初中学生人均教育成本测算标准,根据成本确定政府对义务教育拨款的最低限。鉴于教育费附加长期以来不能足额征收,管理和使用中也存在着许多问题,许多地方的同志建议将教育费附加改为教育税,使其成为一个独立的税种,作为义务教育的专项资金,专款专用,置于税法的规范之下。这样既有法律保障,也统一了征收部门。

减轻农民负担是事关全局的一件大事,应该认真贯彻执行,同时对于农村教育集资,也应依法予以支持。建议对农村教育集资坚持依法审批,按“自愿、量力”的原则进行,不要一刀切。同时,要管好用好教育集资款,让群众放心。

3、从体制上保证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努力提高教师素质。

要加强和改革师范教育与教师培训工作,不断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认真研究解决边远山区、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中小学教师短缺问题,采取优惠政策,吸引和鼓励教师和公务员到这些地方任教。对代课教师的资格、聘任、管理、待遇等问题,教育行政部门要制定恰当的政策。

4、切实解决初中生辍学率上升和农村初中生辍学率偏高的问题。

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国家对贫困家庭的学生要适当减免杂费、

寄宿费,提供免费循环使用的课本,并通过各种方式包括动员社会力量资助他们。深入开展基础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三教统筹”和“农科教结合”。要大力提高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儿童、少年的入学率。要坚持依法治教,严格禁止招收童工,教育和督促所有的父母送适龄的子女按时入学,将降低辍学率的任务落实到县、乡、村。

新《义务教育法》的颁布实施,对于进一步深化教育体制改革,促进义务教育的发展,是一件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新《义务教育法》的诞生标志着我国义务教育进入到一个新的阶段,对全民族素质的提高和国家未来的发展,都将产生积极的作用。

《高等教育政策法规》复习题及答案要点教学内容

《高等教育政策法规》复习题及答案要 点

《高等教育政策法规》复习题及答案要点 1、我国新时期依法治教的背景(P11-13页) 答: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党和国家领导人在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依法治国”和“行业依法而治”的口号,国家管理的法制化必然要求教育也要依法而治。依法治教、依法治校、依法管理和依法办事是“依法治国”对教育事业和教育工作者的基本要求。 当前我国虽然已建立了教育法律法规的基本框架,但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仍然很严重,特别是在我国加入WTO的形势下,依法行政面临着许多挑战,解决这些问题,有赖于广大教育工作者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2、我国已经通过的教育法律(P20-22页,共7部)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3、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P56-60) 答:学校是指经教育行政主管机关批准或登记注册,以实施学制系统内各阶段教育为主的教育机构。《高等教育法》第六十八条:本法所称高等学校是指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其中包括高等职业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学校的法律地位是指其在法律上享有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 4、高等学校的权利和义务(P73-85) 答:高等学校的权利: 1、按照章程自主管理学校权; 2、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权; 3、招收学生权; 4、学籍管理权; 5、对受教育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权; 6、聘任并管理教师及其他职工权; 7、对本单位设施和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权; 8、拒绝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权;9、其他合法权益。 高等学校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3、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4、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

教育政策法规复习要点提纲

第一章导论 1.结合教学工作实际,谈谈加强依法治教、推进依法治教的必要性。 依法治教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全民族法律素质,培养现代化建设人才的基础性工程,是维护社会稳定和青少年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是教育发展的内在要求和广大学生家长的迫切期望。 (1)是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加强党的领导在教育领域的直接体现和必然要求。既是贯彻依法治国方略的必然要求,也是教育领域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体现。 (2)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教育进一步改革与发展的客观要求。教育行政管理体制的变革、教育法律关系主体间关系变化以及民办教育的兴起等教育领域的新问题、新情况都需要依法治教。 (3)是教育行政部门改变领导方式、依法行政、提高行政管理效率与水平的必然选择。使教育事业在微观上搞活,在宏观上健康有序发展。 (4)是培养新世纪一代新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有力保证。让广大青少年学生在日常学习、生活的潜移默化中,逐步培养法律意识,树立法制观念,养成守法习惯,提高依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能力。为提高国民素质、推进民主法治进程提供强有力保证。 2.我国依法治教的基本原则有哪些?如何理解这些原则? (1)社会主义方向的原则——根本性原则 (2)受教育机会平等的原则——首先解决义务教育公平性问题。 ①起点上的平等——入学上的平等 ②过程中的平等——就学过程的平等 ③终点上的平等——学业成就上的平等 (3)教育活动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 ①教育活动必须对国家和人民负责,不对个人或小集团负责。 ②教育事业属于公益事业,不以赢利为目的。 ③教育活动必须接受国家和社会依法进行管理和监督。 ④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保证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4)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①权利与义务相统一,有什么样的权利就有什么样的义务。 ②权利与义务相依存,权利人权利的享受依赖于义务人履行其义务,义务人如果不履行义务,权利人就不可能享受权利。 ③权利与义务相联系,行使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未履行义务,也就放弃了相应的权利。

教育政策法规整理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1986年六届四次会议通过 2006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第六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第七条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第八条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义务教育工作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教育教学质量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等进行督导,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违反本法的重大事件,妨碍义务教育实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负有领导责任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第十条对在义务教育实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学生 第十一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第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予以保障。 第十四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 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应当保证所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三章学校 第十五条县级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县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寄宿制学校,保障居住分散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第十八条经济发达地区设置接收少数民族适龄儿童、少年的学校(班)。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实施特殊教育的学校(班),对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和智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为具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

教育目的与教育制度

教育目的 概念是指教育者要达到的目标,是根据一定社会发展和受教育者自身发展需要及规律,对受教育者提出的总的要求,规定了把受教育者培养成什么样的人,是培养人的质量规格标准,同时也反映了教育在人的努力方向和社会倾向性 等方面的要求。 广义的教育目的是人们对受教育者的期望,即人们希望受教育者通过教育在 身心诸方面发生什么样的变化。 狭义的教育目的是各级各类学校必须遵循的总体要求,以及各级各类学校在 课程或教学方面对所培养的人的特殊要求,即各级各类学校的具体培养目标 和教学目标,它是广义的教育目的的具体化。 教育方针我国新时期的教育方针包括三个组成部分: 1.教育的性质和服务方向 2.教育目的核心和基本内容 3.实现教育目的的基本途径 我国当前的教育方针: 2010年7月29日党中央、国务院正式颁布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刚要(2010~2020年)》 指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两者联系联系教育方针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根据政治、经济要求,命令颁布实行的一定历史阶段教育工作的总的指导方针或总方向。 教育方针是教育目的的政策性表达,具有政策的规定性,在一定时期内具有必须贯彻的强制性,教育目的只是教育方针的若干组成要素之

一。 区别 1.教育目的是理论术语,是学术性概念,属于教育基本理论范畴,教育方针是工作术语,是政治性概念,属于教育政策学范畴。 2.教育目的着重于对人才培养规格作出规定,教育方针着重于对教育 事业发展方向提出要求。 3.教育方针有时是社会团体或个人提出的,对教育实践不具约束力, 教育方针是由政策或政党提出的,对教育实践具有强制性。 4.教育方针作为国家教育政策的概括,对于教育生产产生的影响大于 教育目的。 特点 1.教育目的对教育活动具有质的规定性 2.教育目的具有社会性和时代性 意义教育目的是教育工作的核心,是教育活动的依据和评价标准、出发点和归宿。 在教育活动中居于主导地位。是全部教育活动的主题和灵魂,是教育的最高 理想。贯穿于教育活动的全过程,对一切教育活动都有指导意义,也是确定 教育内容、选择教育方法和评价教育效果的根本依据。 作用 1.教育目的对教育工作具有导向作用; 2.教育目的对贯彻教育方针具有激励作用; 3.教育目的是对教育效果进行评价的重要标准; 也有说法认为,教育目的的功能包括导向功能、调控功能和评价功能。 总之,教育目的是衡量、评价教育效果的根本依据和标准 分类作用的特点价值性教育目的解决培养具有怎样社会情感和社会情 操的人(“心有所属”) 功用性教育目的解决人在各种活动中的实际能力和作 用效能的开发与提升,发展和增强人在

教育法律法规要点整理

宪法 1.《宪法》规定我国教育的性质(国家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 目标:(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 途径:(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并且发展学前教育。) 制度: (①国家发展各种教育设施,扫除文盲,对工人、农民、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劳动者进行政治、文化、科学、技术、业务的教育,鼓励自学成才。 ②国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举办各种教育事业。) 2.《宪法》规定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的途径( ①国家通过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 ②通过在城乡不同范围的群众中指定和执行各种守则、公约,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3.《宪法》中规定的五爱:(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 4.《宪法》中规定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 劳动前进行的就业训练权利; 残疾公民也具有受教育的权利; 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 公民具有进行科学研究、艺术创作等文化活动的权利; 国家对于那些有益人民利益的创造性工作应给予鼓励和帮助。) 5.公民受教育的义务; 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6.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 教育法 7.《教育法》是(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5年9月1日实施。共有十章八十四条) 8.《教育法》宗旨:(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9.《教育法》根据(《宪法》)指定。 10.《教育法》的指导思想:(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以及三个代表理论为指导。) 11.《教育法》遵循的基本原则;(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 12.《教育法》规定的党的教育方针:(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13.《教育法》规定受教育公民权利的公平性:(A.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B.国家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发展教育事业;C.帮助各少数民族发展教育事业;D.国家扶持和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 E.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享有平等权利。) 14.(汉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 15.以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可以使用本民族或者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教学)。 16.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教学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17.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 18.(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 19.教育的基本制度:(①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②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③国家实行职业教育制度和成人教育制度;④国家实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⑤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⑥国家实行学位制度;⑦国家实行扫除文盲制度;⑧国家实行教育监督制度和教育评估制度。) 20.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具备的条件:(①有组织机构和章程;②有合格的教师;③有符合规定标准的设施、设备等;④有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21.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权利:(①按照章程自主管理;②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③招收学生或其他受教育者;④学籍管理及奖惩;⑤颁发学业证书;⑥聘任教职工及实施奖惩;⑦对本单位设施及经费使用和管理;⑧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非法干涉;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2.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义务;(①遵守法律法规;②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

高等教育政策法规知识要点

高等教育政策法规知识要点 1.我国新时期依法治教的背景 一、新《宪法》的理念 1、以人为本 2、尊重和保障人权 3、正当程序原则 二、教育法律的范式转型 1.从单向度的政府选择模式到政府、市场、公民社会的相互博弈; 2.从制度意义上的公益性到实践意义上的公益性; 3.从教育效率到教育公平。 三、事业单位改革 1.事业单位的概念 “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的目的,由国家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2. 传统事业单位制度的特征 (1)政治、社会保障、服务功能的合一性; (2)资源的不可流动性 (3)事业单位主体之间的身份关系 3.事业单位改革的内容 (1)从单位到法人:自主权 (2)从财政拨款制到分类管理:经费体制改革 (3)从任命制到聘任制:人事制度改革 (4)从平均分配到差别分配:分配制度改革 2.我国已经通过的教育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1980年2月12日通过,1981年1月1日起施行,共20条); 《义务教育法》(1986年4月12日通过,1986年7月1日起施行,共18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年10月31日通过,1994年1月1日起施行,共43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通过,1995年9月1日起施行,共8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1996年5月15日通过,1996年9月1日起施行,共40《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1998年8月29日通过,1999年1月1日起施行,共69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通过,2003年9月1日起施行,共68条)。 3.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 学校是指经教育行政主管机关批准或登记注册,以实施学制系统内各阶段教育为主的教育机构。 《高等教育法》第六十八条:本法所称高等学校是指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其中包括高等职业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 学校的法律地位是指其在法律上享有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 4.高等学校的权利和义务 高等学校的权利: (1).按照章程自主管理学校权 (2).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权 (3).招收学生权 (4).学籍管理权 (5).对受教育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权 (6).聘任并管理教师及其他职工权 (7).对本单位设施和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权

2制度 坚持政治理论,教育政策和法规学习

坚持政治理论、教育政策和法规学习制度 乌海市第十七中学 2011年3月

十七中班子成员政治理论、教育政策和法规学习制度 一.学习要求 1.实行学习考勤制度,每次集中学习前点名,不得无故缺席或早退。除特殊情况外,一律不准请假。如遇月、季、年末工作繁忙时,可顺延学习时间,除正常的集体学习外主张自学,提倡全体领导班子成员要有计划地挤时间多读一些政治理论书籍,提高政策理论水平,努力成为政治上强、业务上精的精英式工作者。 2.实行“述学”制度。年终干部考核要将个人自学和参加学习、学习收获、考核成绩情况作为述职的重要内容。 3.适时召开学习座谈会,交流学习心得,提高学习效果。在认真做好集中学习、自学笔记的基础上,每个干部每学期要写一篇学习心得体会,上交学校,学校有关负责人员进行存档。 二.学习原则 1.实现个人发展与学校领导班子建设相融合。将个人发展纳入校领导班子整体发展规划,使其明确发展目标,提升管理能力,促进学校领导班子的可持续发展。 2.强调理论学习与工作实践相统一。紧密联系新形势和新任务,结合思想和工作实际,把学习理论同解决问题、总结经验、推进工作结合起来,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工作水平。 三.理论学习 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和党团建设理论、加强教育政策、思想道德修养、形势与政策的学习,认真贯彻国家的教育管理法律法规。 四.学习方式

1、对与党建、共青团工作密切相关的国家、省市、学校主要领导同志讲话、重要工作部署、政策理论法规及部领导要求学习的文件,采取集中学习座谈讨论的方式学习。 2、采取轮流领学的办法,对干部进行组织工作业务知识讲座。即:各主管工作负责人根据各自管理的范围选定一个专题,自行准备授课内容,向干部讲解相关管理知识和开展工作的方法、措施,达到相互交流、共同提高的效果。 3、对一些必须掌握的理论和管理知识,如共青团工作的重要方针政策等,采取集中学习、督促自学的办法,提升学习效果。 4、组织教师收看的优秀电教片及各类警示教育片。 5、全年有计划地轮流组织干部赴外参观考察、学习培训,受训人员返校后要将自己的学习、收获形成报告,在集中学习会上交流。 6、对一些政策法规性强、理论层次深、专业要求较高的内容,邀请党校教师、有关方面领导、专家等作专题报告。 五.组织实施 根据学校安排,每周四下午作为创建学习型组织的统一学习时间。单周组织开展政治理论学习,具体时间及地点为单周四下午4:10—5:30团委书记办公室;双周组织参与教学管理系统集中开展的业务知识或科学文化知识学习,具体时间及地点为双周四下午2:00—5:30校会议室。 乌海市第十七中学

教育政策法规复习题(陕西)

《教育政策法规》复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DDD 1.《教育法》在教育法规体系中属于(基本法律)范畴. 2.《义务教育法》规定接受义务教育的初始阶段的法定年龄为(6周岁) 3.我国中小学实行(校长负责制) 4.在聘任制条件下,学校与教师所形成的法律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 5.辞聘是(教师单方要求解除聘任合同的行为) 6.法律规范通常由法定条件、(行为准则)和法律后果三个要素组成 7.(依法治教)是现代教育的重要特征 8.教育活动中的师生关系是(平等关系) 9.依法治教的法律依据是(教育法律和与教育关系密切的相关法律) 10.中小学教师资格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 11.《教育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根据自愿、量力的原则,可在本行政区域内集资办学,用于实施义务教育的危房改造和修缮,新建校舍,不得挪作他用。" 12.《教育法》的基本原则有:方向性原则、(公益性原则)、平等性原则和终身性原则。 13.由教育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表现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力和义务联系的社会关系称为(教育法律关系)。 14.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包括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教育法律关系客体)和教育法律关系内容。

15.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16. 学校具有行政主体、(法人)和行政相对人三种不同身份。 17.任命制下学校与教师的法律关系是(教育行政法律关系) 18.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对教师实行的一种特定的(职业许可制度) 19.某教育厅工作人员李某到一所学校检查工作,因工作与学校工作人员王某发生争执,最后动起手来,并将该工作人员打伤。本案所涉及的法律关系主体是(教育厅与王某)。 20. 某校教师张某在教学过程中违反《教师法》,未按时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学校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其法律责任主体为(教师张某)。 21.教育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有损害事实、损害行为必须违反(教育法律)、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和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22.通过一定的程序和途径裁决教育活动中的纠纷,从而使权益受到损害的相对人获得法律上的补救的制度称为(教育法律救济). 23.教育政策与教育法规的相同点是(性质相同). 2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25.《教育法》的渊源是指教育法的具体(表现形式)。 26.根据《宪法》规定,国务院有权制定和发布(教育法规)。 27.《教育法》规定,学校及其它他教育机构从(自批准设立或登记注册之日起)起取得法人资格。 28.《教育法》第十条规定,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和扶持各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发展教育事业。这条规定体现了教育法的(平等性)基本原则。

教育政策法规知识

材料5教育政策法规知识 学校法律地位的涵义 学校是指经教育行政主管机关批准或登记注册,以实施学制系统内各阶段教育为主的教育机构。我国学制系统内的基本教育阶段分为幼儿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所谓学校的法律地位,是指法律根据学校这种社会组织的目的、任务、性质和特点而赋予其的一种同自然人相似的“人格”。我们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一步理解这个概念的基本含义。 1.学校法律地位的实质是其法律人格。我们知道,做为生命体的自然人具有自己独立的人格。法学上借用“人格”一词,把社会组织体看成一个“人”(民法上称“法人”),其人格主要是指该社会组织从事某种活动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及相应的责任能力,并主要以这三种能力在某种法律关系中取得主体资格。学校的法律人格,主要从其从事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利和义务中反映出来,是其办学自主权的抽象化、形象化。 2.学校法律地位的内容体现其任务、条件和特点。从民法意义上讲,学校的法人权利能力的范围决定于成立该法人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法人无权进行违背它的宗旨和超越其业务范围的民事活动。我国《教育法》规定的学校的具体权利,体现了学校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育人宗旨。而对不同条件和特点的学校,如中小学和高等学校,其权利义务内容也不完全相同。 3.学校法律地位在形式上是由法律赋予的。学校是相对独立的组织教育活动的实体,必须具有相应的法律地位,这是无庸置疑的。学校成为法人的实体要求是必须符合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条件:(一)依法成立,(二)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同时,《教育法》第31条明确规定了“自批准设立或登记注册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这些规定,为进一步落实学校的法律地位,扩大学校依法办学的自主权,促使教育机构广泛参与民事活动,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应当指出,学校的法律地位不仅包括它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法人地位,也包括它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法律地位。学校在行政法律关系中法律地位,则由宪法和行政法所规定。(二)学校法律地位的特点 1.学校法律地位具有公共性 在许多国家,都有“公法人”的概念。所谓公法人,一般指行使、分担国家权利或依属于公法的行政法等特别法,以公共事业为成立目的的法人。换言之,是按照涉及公共利益的法律建立的,能够作为公权力并承担义务的组织,是为公共利益而存在的主体,它与依照民法、公司法等法律设立的私法或合伙组织不同。国外教育立法中或明文规定学校为公法人,或强调其公共性。如德国规定,学校

2018年教育政策法规考试试题

2018年教育政策法规考试试题及答案 教书育人,将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注重培养学生(D),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D.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和实践能力 在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工作的教师享有(C )津贴。C.艰苦贫困地区补助 9、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应当进行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D)予以保障。D.人民政府 10、义务教育法总则第一条规定,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A ),制定本法。 A.宪法和教育法 11、“学校下学年生源锐减,教师严重超编,不愿意上早晚自修和补课的同志可以去其他学校另谋高就!”这种说法违反了(B )。B、《教师法》 12、教师之间要“谦虚谨慎,尊重同志,相互学习,相互帮助,维护其他教师在学生中的威信。关心集体,维护学校荣誉,共创文明校风”。这是师德教育的(A)。A、“双赢”协作原则 13、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建设在教师对待教育事业的较高道德目标是(A)。 A、献身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14、聘任或任命教师担任职务应当有一定的任期,每一任期一般为(B)。B、三至五年 15、《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于____起开始施行.( B )B、1994年1月1日 16、《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自(B)之日起开始实施。B、1995年9月1日 17、《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是1986年4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B)第三十八号令公布的。 B、主席令 18、国家实行(A)制度: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A、教师资格 19、(A)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的根本保证,是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青少年思想道德建设

第三章教育目的与教育制度

第三章、教育目的与教育制度 第一节教育目的 一、内涵 (一)概念:教育目的指教育要达到的预期效果,是根据一定社会发展和受教育者自身发展需要及规律,对受教育者提出的总的要求,规定了把受教育者培养成什么人,是培养人的质量规格标准,同时也反映了教育在人的努力方向和社会倾向性等方面的要求。 一般由国家或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制定,指导一定时期各级各类教育工作。教育目的是一种教育理想,属于理想的范畴。 狭义的教育目的是指国家对培养什么样的人才的总的要求。 特点:1、对教育活动具有质的规定性;2、具有社会性和时代性。 (二)教育方针的内容:(1)教育的性质和服务方向“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服务”(2)教育目的“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3)基本途径“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教育目的是方针的核心和主要内容。 《中长期规划》指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这时我国当前的教育方针。 (三)教育方针和教育目的 1、联系:教育方针是教育目的的政策性表达,教育目的只是教育方针的若干组成要素之一。 2、区别:A教育目的是理论术语,是学术性概念,属于教育基本理论范畴;教育方针是工作术语,是政治性范畴,属于教育政策范畴。B教育目的着

重对人才培养规格做出总要求;教育方针着重于对教育事业发展方向提出要求。C教育目的有时是由社会团体或个人提出的,对教育实践可以不具有约束力;教育方针由政府和政党提出,对教育实践有约束力。D教育方针对教育工作产生的影响要大于教育目的,因为教育方针的内容不只限于教育目的的规定,还涉及教育的性质和实现教育目的的途径。 二、教育目的的意义与作用 (一)意义:是整个教育工作的核心,是教育活动的依据和评判标准、出发点和归宿,在教育活动中居于主导地位,同时他也是全部教育活动的主题和灵魂,是教育的最高理想。它贯穿于教育活动的全过程,对一切教育活动都有指导意义,也是确定教育内容,选择教育方法和评价教育效果的根本依据。 (二)三个作用:对教育工作具有导向作用;对贯彻教育方针具有激励作用;是对教育效果进行评价作用的重要标准。

教育政策法规考点汇总

第一章导论 一、依法治教的含义 所谓依法治教,是指依据法律来管理教育,即在社会主义民主的基础上,使教育工作走上法制化、规范化。具体的说,就是用法律来规范教育管理,协调教育关系,指导教育活动,解决教育纠纷,保护学校和师生的合法权益,促进教育事业的健康快速发展。 二、谈谈加强依法治教、推进依法治教的必要性 1、依法治教是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加强党的领导在教育领域的直接体现和必然要求。 2、依法治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教育进一步改革与发展的客观需要。 3、依法治教是教育行政部门改变领导方式、依法行政、提高行政管理效率与水平的必然选择。 4、依法治教是培养跨世纪一代新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有力保证。 三、我国依法治教的基本原则有哪些?如何理解这些原则? 1、坚持教育社会主义方向的原则。这是我国教育工作必须始终不渝地贯彻执行的一项根本性原则,我国《《教育法》中明确规定了我国教育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我国教育的社会主义性质,为我们坚持教育的社会主义方向提供了法律保障。 2、受教育机会平等的原则。明确了公民在受教育方面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在当前和今后一个较长时期内,贯彻教育机会平等原则的重点,主要在于解决因财产状况和社会地位的差别而导致公民入学机会不平等的状况以及逐步消除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之间办学条件差距过大的现象,以保证公民在接受义务教育方面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3、教育活动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指教育活动必须对国家和人民负责;教育事业属于公益事业;教育活动必须接受国家和社会依法进行管理和监督;教育与宗教相分离。 4、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原则。 5、教育法制统一原则。下位法服从上位法,“后定法”优于“先定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四、教育立法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教育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已初步形成,但同时还存在两方面的问题,即纵向层次和横向层次立法存在的问题。1、我国纵向层次的教育立法存在的问题。一是下位法律滞后问题相当严重,使法律不能具体化、操作性不强。二是地方性法规缺乏特色,不能体现本地区教育发展的特点。2、我国横向层次的教育立法存在问题的分析。即我国教育立法的缺口还很大,一些重要的法律、法规还未出台。同时存在实体法较多,程序法缺失的问题,导致有法不依、违法难纠的现象时有发生。 五、如何正确认识和处理社会主义教育法律和教育政策之间的关系? 教育法律与教育政策在本质上是一致的。但是,两者之间也有不同。一是制定的主体不同。法律只能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制定,而政策制定的主体,既包括政党,也包括国家机关。二是表现形式不同。教育政策通常以决议、决定、纲要、通知、意见、指示等文件形式出现。法律则注重条款的规范性、确定性、且通常都包含处罚的规定。三是实施方式不同。四是作用不同。教育政策是教育法律的基础和灵魂,而教育法律则是教育政策的具体化、定型化,是教育政策的一种特定的表现形式。 正确处理教育法律与教育政策的关系。政策是法律的基础和灵魂,而法律是政策的特定表现形式,因此法律的制定和执行必须在政策指导下进行。政策和法律有着共同的本质,这是政策和法律保持协调一致的基础。但在一定条件下,政策与法律之间会发生不一致,甚至相抵触的情况。由于客观形势的不断发展变化,政策的灵活性和法律的稳定性的差异,使得政策与法律会有不协调的现象。应当区别具体情况,及时调整政策或修改法律。但法律的制定、修改、废止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不能以政策代替法律。政策与法律由于各自不同的特点,使其在调整社会关系上具有各自特有的优势。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加强和完善,我国的教育管理将从主要依据政策,逐渐过渡到在政策的指导下,主要依据法律。

高等教育政策与法规知识要点汇总

高等教育政策与法规知识要点 1简述教育法治化的内容与特征 教育法制化内涵:通过法律规章来协调、规范和引导教育关系以及教育行为,从而保障教育秩序,实现教育目的教育法制化是教育法律化和制度化的简称,是指国家机关制定完备的教育法律,并依照法律的规定来领导和管理教育事务,促进教育管理的法制化和制度化教育法治化包含以下内容:教育立法;教育执法;教育守法。 教育法治化具有以下特征:教育法治的权威化;教育治理的法律化;教育关系的制度化、规范化、透明化;教育法治化的核心是法治精神。 2试述高校教师法治素养提升的必要性、主要表现及提升的路径。必要性:教师作为公民和教育者的双重身份的法治素养要求:p9 (1)教育的育人本质指向教师法治素养的提高。育人的本质决定了法治社会的教师更应该知法、守法和用法,教师法治素养提高了,才有可能培养出具备法治素养的学生。 (2)教育的复杂性指向教师法治素养的提高多样化的教育需求和价值需求使得教育问题复杂化,只有教师的法治素养提高了,才更可能依法执教,维护自己和学生的权力,从容面对各种教育问题,促进教育的繁荣与发展教师法治素养主要表现为法治意识、法治思维和法治精神。 (1)法治意识是教师知法、守法、用法的前提。 (2)法治思维是教师知法、守法、用法的重点。 (3)法治精神是教师知法、守法、用法的保证。 教师法治素养提升的路径 (1)加强法治学习,树立法治意识

(2)加强法治实践,锻炼法治思维 (3)塑造法治文化,提升法治精神 依法治教和教育法治化的关系:依法治教体现的是高等教育的“管理”,教育法治化对应的是高等教育的“治理”,依法治教的实质是通过法律来管理教育,强调的是自而下的行政化的管理,法律是管理的工具 推进一流大学和一式 第一步到2020年,若干所大学和一批学科进入世界一流行列,若千学科进入世界流学料前列; 第二步到2030年,更多的大学和学科进入世界一流行列,若干所大学进入世界一流前列,批学科进入世界一流学科前列,高等教育整体实力显著提升; 第三步到本世纪中叶,流大学和一流学科的数量和实力进入世界前列,基本建成高等教育 4简述《我国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20102020)》规定的我国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的主要任务。 (1)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2)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中心地位);(3)大力推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4)提升科学研究水平:(5)增强社会服务能力:(6)优化结构办出特色:(7)促进高校办出特色,(8)加快建设一流大学和流学程 5、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高棱设置专业须具备哪些基本条件? 1)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发展规期,(2)有相关学科专业为依托:(3)有稳定的科会人求,(4)有科学、规范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5)有

《高等教育政策法规》复习题及标准答案要点

《高等教育政策法规》复习题及答案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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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政策法规》复习题及答案要点 1、我国新时期依法治教的背景(P11-13页) 答: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党和国家领导人在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依法治国”和“行业依法而治”的口号,国家管理的法制化必然要求教育也要依法而治。依法治教、依法治校、依法管理和依法办事是“依法治国”对教育事业和教育工作者的基本要求。 当前我国虽然已建立了教育法律法规的基本框架,但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仍然很严重,特别是在我国加入WTO的形势下,依法行政面临着许多挑战,解决这些问题,有赖于广大教育工作者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2、我国已经通过的教育法律(P20-22页,共7部)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3、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P56-60) 答:学校是指经教育行政主管机关批准或登记注册,以实施学制系统内各阶段教育为主的教育机构。《高等教育法》第六十八条:本法所称高等学校是指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其中包括高等职业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学校的法律地位是指其在法律上享有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 4、高等学校的权利和义务(P73-85) 答:高等学校的权利: 1、按照章程自主管理学校权; 2、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权; 3、招收学生权; 4、学籍管理权; 5、对受教育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权; 6、聘任并管理教师及其他职工权; 7、对本单位设施和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权; 8、拒绝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权; 9、其他合法权益。 高等学校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3、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4、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

岗培题库-高等教育政策与法规2018

高等教育政策与法规 1以下哪一选项是教育法治化的保障? A.守法 B. 立法 C. 执法 D. 司法 标准答案:A 2依法治国方略被写入宪法是在()。 A. 1997年 B. 1999年 C. 2010年 D. 2012年 标准答案:B 3教育的根本目的就是培养人,其中涵盖的内容包括()。 A. 健全人格 B. 知识与技能 C. 责任与担当 D. 社会主义价值 标准答案:A,B,C 1()是现代社会的发展趋势和目标,是一个社会现代化的根本标志。 A. 规则意识 B. 契约精神 C. 自由平等意识 D. 法治社会 标准答案:D 2()是教师知法、守法、用法的保证。 A. 法治意识 B. 法治思维 C. 法治信仰 D. 科学研究 标准答案:C 3随着教育的发展,教师尤其大学教师承担的职能更加多样,兼具的多重职能,有()。 A. 人才培养 B. 科学研究 C. 社会服务 D. 法治素养 标准答案:A,B,C 1. 1999年教育部出台的(),提出到2010年,高等教育毛入学率将达到适龄青年的15%。 A. 《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 B. 《关于开展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审核评估的通知》 C. 《关于教育工作的指示》 D. 《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 标准答案:D 2恢复高考制度是在()。 A. 1976年 B. 1977年 C. 1978年 D. 1979年 标准答案:B 3高等教育政策的历史沿革分为哪些阶段? A. 院系调整 B. 教育大跃进 C. 文革 D. 改革开放 标准答案:A,B,C,D 1《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正式施行是在()。 A. 2011年 B. 2012年 C. 2013年 D. 2014年

最新教育政策法规重点知识

教育政策法规知识冲刺题 1、义务教育法规定确定义务教育的教学制度、教学内容、课程设置及审订教科书的根据? 应当根据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和儿童、少年身心发展的状况,确定义务教育的教学制度、教学内容、课程设置,审订教科书。 2、义务教育法规定由哪一级政府合理设置小学、初级中等学校,使儿童、少年就近入学? 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3、义务教育法规定由谁为盲、聋哑和弱智的儿童、少年举办特殊教育学校(班)?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4、按照义务教育法规定,国家对社会力量举办的义务教育学校采取什么政策?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管理下,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要求,举办义务教育法规定的各类学校。 5、按照义务教育法规定,城市和农村建设发展规划对义务教育是怎么保护的? 城市和农村建设发展规划必须包括相应的义务教育设施。 6、义务教育法对接受义务教育学生的收费是怎么规定的? 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国家设立助学金,帮助贫困学生就学。 7、义务教育法规定,谁承担“必须使适龄的子女或者被监护人按时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的义务? 适龄少年儿童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8、根据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对适龄儿童、少年不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采用什么处罚措施?除因疾病或者特殊情况,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以外,适龄儿童、少年不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对他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批评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责令送子女或者被监护人入学。 9、根据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对招用适龄儿童、少年就业的组织或者个人,采用什么处罚措施?对招用适龄儿童、少年就业的组织或者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停止招用;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罚款、责令停止营业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10、义务教育法对义务教育经费财产是如何保护的?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克扣、挪用义务教育经费。对违反规定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罚;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教师有哪些情形,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撤消教师资格的处罚? 弄虚作假或以其他欺诈手段获得教师资格的; 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12、校园的广播、演出、展览、展示以及校园的整体设计应当有利于什么? 答:应当有利于营造健康、高雅的学校文化艺术氛围,有利于对学生进行审美教育。 13、学校应当注意发挥哪些组织在艺术教育活动中的作用? 答:共青团、少先队、学生会。 14、为什么要降低中小学教材价格,深化教材管理体制改革? 为加强中小学教学用书管理,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全面推进素质教育。 15、高中学费标准的调整由哪些部门提出方案,报哪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学费标准的调整,由省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提出方案,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16、中小学校预算编制,坚持什么原则? 坚持“量入为出、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收支平衡”的原则。 17、中小学校收入包括哪几项?

小学教育政策与法规的要点内容

案例 背景:河南郏县由于历史遗留问题,在教师的职称管理中,存在着工人级和干部级。于是,近日该县教育局出台一个不成文的政策消息:全县工人级的教师可以申请干部职称,但不与工资挂钩,并且工人级别与干部级别并存,而不是替代的关系。起初,该政策是通过非正式渠道下传的小道消息,所涉及的目标对象大部分处于观望态度,因为如果申请就需要费用三四百元。这对于农村教师来说,可是谈“费”色变。随着消息的公开化,这些教师不得不执行这项不成文的政策。因为明年将是该县的第二次的教师整编,他们害怕影响到整编的问题。但是,具教育局内部个别主管领导透漏,他们对此项政策的目标不甚了解。从上面的政策中,我们可以看出农村教育政策潜藏的问题是什么呢? 首先,该政策的出台是从非正规渠道逐渐公开化的,这是农村教育政策出台到实施一贯的伎俩,即不成文的政策的大量的存在;其次,该政策的目的连教育局的主管领导都说不清楚,即使该领导有意回避解释,则说明此目标的不合法性。 综以上两个问题可看出存在以下三个问题:一是该政策实施存在严重的随意性,甚至 有以行政收费为目的的嫌疑;二是该政策的合法性,即政策的制定存在着严重的问题;三是此项政策是否得到了相关或上级部门的审批和备案令人质疑,即政策的监督手段 存在着严重的缺陷,更不用说得到了有力的宣传,努力使政策目标得到接受并且服从 和执行,这一点是经不起推敲的。 第二章,教育政策失真原因 政策制定中的原因:政策目标存在问题,政策合法性不高,制度安排的成本过高,政 策多变 政策执行中的原因:政策资源不足,政策环境不利,政策执行人员素质过低,工作失误,政策执行的组织机构不合理,因为地方差异对政策作出调整。 第三章第二节如何理解小学教育政策体系 一、教育政策的层次结构 (一)教育纲领性政策(总方针、总政策) 1、教育性质:社会主义的教育事 业 2、教育方针:性质、目标、途径 3、受教育权 4、教育地位: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 5、教育基本制度 6、教育基本内容和公民素质要求 (二)教育基本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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