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的用工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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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的用工性质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的用工性质

及农民工社会保险问题

——罗某诉北京某物业管理公司案

原告:罗某

被告:北京某物业管理公司

一、基本案情

罗某,女性,系农业户口。罗某于2007年3月15日到北京某物业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处工作至2008年4月7日。其间,罗某曾于2007年7月1日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2007年7月1日——2007年12月31日;罗某的职位为清洁工;并约定如公司解除合同,公司将按罗某的平均工资向其支付不超过12个月的经济补偿金。罗某于2008年4月10日办理了离职手续。

2008年7月26日罗某向朝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一个月工资857元,经济补偿1714元,经济赔偿3428元(相当于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朝阳区仲裁委于2008年7月31日作出朝劳裁不字[2008]第1134号不予受理通知书。罗某不服,诉至朝阳区人民法院。朝阳法院于2008年10月30日作出判决书,判决公司给付罗某经济补偿金857远;驳回罗某其他诉讼请求。罗某于2008年10月31日再次向朝阳仲裁委提出劳动仲裁,要求公司为其缴付2007年3月至2008年4月期间的三险(养老、医疗、意外伤害)。朝阳仲裁委于2008年11月6日做出朝劳裁不字(2009)第027号不予受理通知书。罗某不服,再次诉至朝阳法院。

二、审理结果

朝阳法院认为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应按法律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但因罗某系农民工且年满50周岁,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无法补缴相应的社会保险,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第七十二条、《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参照《农民合同制职工参加北京市养老、失业保险暂行办法》(京劳险发(1999)99号)第十条、第二十二条及《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养发[1999]63号)第一条的规定,于2009年1月判决驳回罗某的诉讼请求。

三、评析意见

(一)罗某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应适用的法律及相关问题

罗某于2007年3月15日至2008年4月7日到物业公司工作,时间虽然不长,但是包括了未签订劳动合同的阶段、签订劳动合同的阶段、劳动合同到期后继续履行的阶段以及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的用工阶段,可谓非常复杂,下面分别论述。

1. 2007年3月15日——2007年6月30日

罗某与公司在2007年间的劳动关系应适用《劳动法》。根据《劳动法》第16条第2款的规定,公司与罗某建立劳动关系时(2007年3月15日)应与罗某签订劳动合同。然而公司违反法律规定直到2007年7月1日才与罗某签订劳动合同。如罗某可以证明公司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及罗某受到的损害,可以根据《劳动法》第98条有权要求公司赔偿。但是在实践中,在《劳动法》框架内索赔的可能性非常小。

2. 2007年7月1日――2007年12月31日

这个期间,双方签订了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如果公司于劳动合同届满之日终止该合同,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公司不向罗某就劳动合同的的终止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3. 2008年1月1日——2008年3月21日

罗某与公司在2007年12月31日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罗某于2008年在公司继续工作应视为公司与罗某建立了新的劳动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6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也就是说,虽然双方建立了新的劳动关系,但是任何一方都可以提出终止。但是,如果公司一方终止劳动关系,是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

此外,双方此时的劳动关系已适用《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那么2008年2月1日以后,公司是否应当向罗某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呢?罗某虽然在诉讼中没有主张,但是这是个普遍的问题。我认为,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双方基于劳动合同产生的劳动关系已经终止。自期限届满后的第一天,应当视为新的用工之日开始。按照这个逻辑,只要期限届满超过1个月未续签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4. 2008年3月22日――2008年4月7日

罗某于2008年3月22日年满50周岁,已到法定退休年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2款,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且不属于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此外,《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进一步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因此,公司与罗某的劳动关系应于2008年3月22日终止。

那么,2008年3月22日――2008年4月7日期间的用工性质如何呢?按照司法实践,应视为双方建立了劳务关系,公司负担罗某的劳务费用,但无需给罗某上社会保险,任何一方解除劳务关系,都无需向对方承担责任。

综上所述,2008年3月22日――2008年4月7日,公司无需承担罗某的社会保险。

(二)农民工的社会保险缴纳与补偿问题

我们知道,强制社会保险包括“五险”,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但是对于农民工,全国性立法只是笼统地将农民工纳入其适用范围的规定,但没有就农民工社会保障的问题作出特殊规定,至今尚没有一部关于农民工社会保险的全国性的专门法规或规章。某些地区对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做了一定的规范,但仅限于地方政府的规章,虽然出台了一些相关的政策措施,但由于规章法律效力比较低,缺乏强制力,执行和实施效果欠佳。部分地区虽然出台了与农民工有关的一些社会保障政策措施,但实践效果并不理想。在面对农民工社会保障的缺位及其对工伤、医疗保险的迫切需求,政府也尝试和制定了一些面向农民工的参保办法,但问题是效果难如人意。

在本案中,罗某仅仅要求了补缴三险(养老、医疗、意外伤害),其中意外伤害显然不属于法定强制社会保险,本人推测罗某的意思可能是指工伤保险。以下分别论述之。

1. 养老保险

根据《北京市农民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京劳社养发[2001]125号,以下简称《养老保险办法》)第2条和第3条第1款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在招用农民工之月起为其办理养老保险手续,依法缴纳养老保险。故公司应从2007年3月就为罗某办理养老保险的缴纳手续。

但是根据北京市的司法实践,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建立社会保险关系的,劳动者要求补缴的,应告知劳动者通过劳动行政部门解决。本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似乎就是持此观点。

本人对此存疑,因为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2条4项的规定,因社会保险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案件,那么上述司法实践确实值得商榷。

至于公司未为罗某缴纳养老保险费用,公司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养老保险赔偿金可以按照企业应缴纳的数额计算,即按照相应年度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20%计算赔偿数额。

值得注意的是,朝阳法院在对养老金的问题进行判决时参照了《农民合同制职工参加北京

市养老、失业保险暂行办法》第10条和第22条。然而,该法规中有关养老金部分的规定已被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001年8月27日颁布并于同年9月1日起执行的《养老保险办法》所替代(养老保险办法第15条)。虽相关内容未做实质性调整,但朝阳法院的判决书在援引规章中有所不当。

2. 失业保险

虽罗某在诉讼请求中未提及补缴失业保险的要求,但作为社会保险重要的一部分,本文在此稍加评述。根据《农民合同制职工参加北京市养老、失业保险暂行办法》第2条和4条的规定,公司应依法为罗某缴纳失业保险。罗某与公司终止劳动关系应获得失业保险一次性生活补助。公司未为罗某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应按法定标准予以补偿。

3. 医疗保险

根据《关于加快本市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第3条的规定,公司应为罗某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公司未为罗某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可以比照《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58条的要求赔偿罗某由此造成的损失。但是对于罗某补缴医疗保险的请求,目前仍旧很难得以支持。

4. 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亦是企业应为劳动者缴纳的一种强制的保险类别。另,根据《关于加快本事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第2条的规定,农民工罗某有权要求公司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但鉴于罗某在工作期间未出现工伤且对工伤保险的补缴没有法律依据,故公司无需补缴。

总之,农民工的社会保险是司法实践中争议很大且难点很大的问题,这很大程度上是立法缺失及配套政策没有跟进的结果。朝阳法院在审理案件中,曾经专门向有关部门咨询,得到的答复是罗某的情况是无法缴纳社会保险的。那么,即使法院判决公司为罗某补缴养老、医疗保险,也是无法执行的。因此,仅仅通过司法机关的判决是无法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的。我们期待着正在起草的《社会保险法》能够对对此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

如何确定女干部、女职工退休年龄

如何确定女干部、女职 工退休年龄 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

如何确定女干部身份,满龄退休如何认定? 一、女职工的退休年龄的确定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的规定:“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在现管理岗位工作的女职工是否属于干部,应按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人事部门认定。人事部门认定为干部的,其退休年龄为55周岁;未认定为干部的,按工人对待,其退休年龄为50周岁。 一、女员工能否办理退休的前提是确定其身份是干部还是工人。 二、目前她们的身份已不能根据档案身份确定,而是根据办理退休手续时前一年的实际工作岗位(以有效的劳动合同为准)来确定。 任何人在管理岗位上工作超过1年以上,就要满55周岁才能办理退休手续; 同样,即使档案身份为干部的,目前实际在普通工人岗位上工作超过一年的女员工满龄退休年龄可以确定为50周岁。 三、员工工作岗位如果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签订新的劳动合同或在劳动合同中及时反映出岗位变动情况,以避免员工在退休年龄方面引起的劳动争议。

四、女员工的工作岗位难以认定为工人或者干部(技术)岗位的,以及女员工内部退养后,均可按选定的退休年龄办理。 具体为在50-55周岁之间的女性员工,由本人提出书面退休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后选定一个退休年龄。 以上是相关问题的解答,希望您能满意。 一、哪些职工可以办理提前退休 1999年3月9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下发了《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规定除了符合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的条件可以提前退休外,其他办理提前退休的范围限定在两类情况:一是国务院确定的111个“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国有企业中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其依据是《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59号)和《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二是有三年压锭任务的国有纺织企业中,符合规定条件的纺纱、织布工种的挡车工。其依据是劳动保障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切实做好纺织行业压锭减员分流安置工作的补充通知》(劳社部发[1998]6号)。3年压锭任务完成后,此政策不再执行。 《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59号)和《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关于提前退休的规定是:“破产企

关于退休年龄的最新规定

关于退休年龄的最新规定 随着年龄的增加,人体生理机能会逐渐退化,达到一定程度时不适宜再继续工作,也即我们通常所说的退休,在退休后可以享受退休工资以及可以领取养老保险,故而大家对退休年龄的规定是比较关注的。关于退休年龄的最新规定是怎样的呢?现在就来一起了解下吧。 ▲一、退休年龄最新规定2017: 2017退休年龄最新规定:社部今日公布延迟退休时间表,最新延迟退休方法最早2022年实施! 我国人社部部长尹蔚民表示,我国将实施“渐进式延迟退休”,争取今年完成方案制定,后年正式推出,方案推出至少五年后。想退休?别着急,先等等,社会养老金缺口还需要你。(最新消息:女职工退休年龄最新规定正副处级女

干部60周岁退休) ▲二、延迟退休方案实施时间表: 2015年指定延迟退休方案--->2017年上报中央同意并公开征求意见--->2017年公布方案--->2022年最在实施时间 ▲三、哪些人受到退休年龄最新规定的影响? 1、小于等于50岁的女性工人(1972年以及以后出生的女性); 2、小于等于55岁女性干部和男性工人(1967年以及以后出生的人); 3、小于等于60岁的男性干部(1962年以及以后出生的男性); 由此看出,延迟退休方案影响较大的是70后和80后,根据人社部方案将实行“渐进式”延迟退休:每年延长几个月退休年龄,知道经过相当长时间达到新拟定的法定退休年龄。 三、如何理解渐进式退休年龄? (注:下文系网传退休方案,仅供参考,具体方案请以官方为准) 以55岁退休为标准,假定每年延长退休时间为6个月,自方案实施起,逐年累计递增,直到达到新拟定的退休年龄。 假如每年延长退休时间2个月,1986年出生的小伙伴退

临时用工管理办法

临时用工管理办法 一、目的 为加强临时用工管理,维护临时用工人员的基本权益,规避临时用工的风险,使公司的各项工作能顺利完成,特制订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集团公司及其他各公司 三、管理内容 (一)临时用工的条件 根据各公司实际情况,招用临时工从事短期、临时、季节性工作,或繁重性体力劳动工作。 (二)临时用工的流程 用人部门提出需求→主管领导审批→总裁办/运营部/综管部根据用人标准进行招聘→用人部门面试→确定人选→通知上岗→岗前培训 (三)临时用工择人标准 1.具备诚实守信、踏实肯干、爱岗敬业、遵纪守法、品行端正、作风正派、无违法 乱纪前科劣迹等条件。 2.年龄满18周岁以上,男职工不超过60周岁,女职工不超过50周岁;特殊工作岗位 用工年龄可以适当延长。 3.持有本人身份证。 4.身体健康,无高血压、高血脂、心脏病等心脑血管性疾病;持有本人身体健康证明(县、 区级以上医院体检证明)。 (四)临时工培训 1.上岗培训:各岗位要制定明确的岗位职责和岗位操作规程,由用人部门负责进 行上岗培训,使其掌握有关工种相关要求和技能,尽快适应和投入工作。

2.部门培训:用人部门负责人根据部门内员工的工作情况,组织部门学习岗位相 关知识,并加强对安全管理的培训。 (五)临时用工人员的管理 1.临时用工协议的签订:公司与临时工本人签订临时工劳动合同或临时用工协议, 一式三份,公司、员工、劳动部门分存。 2.临时用工保险:各公司总裁办/综管部/行政部在临时工入职1个月内须为其购买 意外伤害险、医疗保险;如次年继续使用,每年需为临时工续买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3.临时用工人数超过10人以上,一律采用劳务派遣的用工形式,由用工所在公司 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用工协议,协议期限为一年,协议到期前一个月根据工作需要决定是否进行续签。 (六)临时工的薪资与福利 1.对录用的临时工,原则上无试用期,如符合用人部门要求则签订临时用工协议。 2.临时工各项薪资福利按照公司规章制度执行。 (七)解除合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临时工,可予以解除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招聘条件的或不能履行岗位职责的。 2.违反规章制度、劳动纪律,迟到、早退、屡教不改或不服从正常工作分配及调动 的。 3.聚众闹事、打架斗殴等影响本单位的形象、声誉和工作秩序,甚至严重影响社 会治安的。 4.因病不宜从事原来工作,也无法调整其他岗位工作的。 5.连续请事(病)假超过15天以上(因工负伤除外)。 6.连续旷工两天,一月内累计旷工3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7天的。 四、考核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社保未缴足15年怎么办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社保未缴足15年怎么办 法律规定: 1.《社会保险法》第16条第2款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缴费至满15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的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根据此规定,劳动者可以选择续缴或者社保转移。 2.《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2条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第3条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15年(含依照第2条规定延长缴费),且未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职工可有三种选择: 第一种选择:继续缴费,缴满15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第二种选择: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14]17号)第6条规定,参保人员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 第三种选择:个人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储存额。 对参保时间比较长的职工来说,选择继续缴费比较有利。 在此也提醒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养老保险缴费不足15年的职工,要慎重选择处理办法。

最新-2019年女职工退休年龄的最新规定 精品

2019年女职工退休年龄的最新规定 其次,职工养老保险的退休年龄改革方案分两步走。 第一步 2019年完成养老金制度并轨时,取消女干部和女工人的身份区别,将职工养老保险的女性退休年龄统一规定为55岁。 第二步 从2019年开始,女性退休年龄每3年延迟1岁,男性退休年龄每6年延迟1岁,直至2045年同时达到65岁。 报告指出,中国目前存在大量低龄退休人员,开发其潜力是今后的主要方向。 报告认为鉴于我国退休年龄规定始于几十年前,已经显得过低。 报告建议按照并轨先行、渐进实施和弹性机制的原则逐步延迟退休年龄。 具体来说,首先,实现养老金制度并轨,将退休年龄归为两类职工养老保险领取年龄和居民养老保险领取年龄。 其次,职工养老保险的退休年龄改革方案分两步走。 再次,居民养老保险的退休年龄从2033年开始每3年延迟1岁,直至2045年完成。 同时在退休年龄改革中引入弹性机制,可考虑以法定退休年龄为基准,规定人们可提前或延迟5年退休,但养老金待遇与退休年龄挂钩。 报告通过测算表明,延迟退休年龄可有效改善城镇劳动力的供给状况,增加城镇适龄退休年龄以下劳动年龄人口,延缓其比重下降趋势。 《中国人口与劳动问题报告》由中国社会科学院人口与劳动经济研究所自2000年起每年度发表,通常以鲜明的主题总结人口与劳动问题及研究成果,展望和预测未来人口、劳动与发展。 为什么要延迟退休? 目前我国退休年龄标准,是建国初期人均预期寿命40多岁的情况下制定的。 人社部部长尹蔚民曾介绍称,我国是目前世界上退休年龄最早的国家,平均退休年龄不到55岁。 尹蔚民介绍,我国目前的退休政策是新中国成立后,上世纪50年代初期确定的,当时人口的预期寿命不到50岁。

劳动用工管理规定

劳动用工管理规定 1

劳动用工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的人事管理,明确人事管理权限及人事管理程序,使公司人事管理工作有所遵循,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工作。 第二章人员需求 第三条在年度经营结束前,综合管理部根据公司下一年业务目标制定各部门下一年度人力资源编制草案,征求各部门意见后,报总经理审批。 第四条总经理根据部门所上报的人数,以及公司的投资、经营方案,来确定公司下一年度人员的规模和部门设置。 第五条年度中各部门需要增加编制的,由各部门负责人提出申请,综合管理部签署意见后,报总经理审批实施。 第三章招聘 第六条各部门根据工作业务发展需要,经总经理核定的编制内增加人员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进行内部调整,最大限度的发挥现有人员的潜力; (二)从公司其它部门吸收适合该岗位需要的人才; (三)到综合管理部领取《部门岗位人员增补申请表》,报综合管理部审核,总经理审批;

(四)上述人员的申请获得批准后,由综合管理部招聘所需人员。 第七条求职人员应聘本公司,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所有求职人员应先提交应聘简历,由综合管理部进行简历筛选后进行初步面试; (二)初试合格后,由综合管理部安排与业务部门负责人复试; (三)部门负责人及以上人员应聘要经总经理面试经过; (四)复试合格后,一周内向应聘人员通知结果; (五)用人部门和综合管理部根据应聘人员填写表格所反映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无误后,报总经理审批,由综合管理部通知应聘人员到岗,并办理体检手续。 (六)体检合格后,综合管理部通知应聘者报到,所有应聘人员的材料由综合管理部统一存档备查。 第四章报到 第八条被正式录用人员,根据综合管理部通知的报到时间,持相关真实证件至公司综合管理部报到,填写《员工信息登记表》,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报道当天所有新员工须提交以下资料: (一)个人简历、学历(毕业证、学位证)原件及复印件、资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并说明专业技术水平及特长的证明。 (二)免冠彩色近照1寸2寸各2张。

2014年退休年龄最新规定

2014年退休年龄最新规定 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从事井下、高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退休年龄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2013年法定的退休年龄规定还是一直沿用是指1978年5月2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原则批准,现在仍然有效的《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法定退休年龄漫画4号)文件所规定的退休年龄。 坚决按照国家法定的退休年龄办理职工退休、退职,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和劳动权利的根本保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10号文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1999年3月9日发布了《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通知指出: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从事井下、高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退休年龄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若干问题的请示复函》第二条的规定,对被再次聘用的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应签订聘用协议,其聘用协议可以明确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动保护待遇等权利、义务。 【操作建议】 如何正确处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员工在工作期间伤亡赔偿事宜, 第一、做好入职体检,建议不要聘用具有高危疾病人群员工,如“三高”人员; 第二、不要聘用具有家族病史的员工,如精神疾病; 第三、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动待遇等权利和义务。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事业单位最新退休制度

事业单位最新退休制度 一、员工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不需经本人提出申请,各部门应在其达到退休年龄的前一个月通知本人,并在达到退休年龄后的一个月内办完有关手续,不再列入在编人员。 二、退休人员必须按国家规定的年龄退休,未达到年龄提前退休者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三、员工虽已达到退休年龄,但因工作需要,报经人力资源部审核,总经理批准,办理延期退休手续。 四、不具有退休条件,但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办理退休手续。 五、各部门每年年初应填写本年度员工退休人员名册,做到按时退休。 六、办理人员退休,应按各部门管理权限报经批准,查对本人工资台账,计算并填写测算统计表,连同审批表一并交人事部。 七、退休人员劳保福利规定: 1、已经办理离退休手续的员工,按政府劳保规定,由财务部按退休标准计发退休费,不再列为在编人员。 2、领取退休费的职工,享受本单位在职员工洗理费标准。 3、退休员工,享受国家的副食品补贴。 4、员工退休后,其医疗待遇,直系供养亲属医疗待遇不变,外购药品凭医院外购单予以报销。

5、退休员工因病或非因公死亡,其丧葬费、直系供养亲属救济费标准同正式员工。 八、退休人员的档案: 1人力资源部建立退休人员档案,对退休人员的基本情况有系统地记载,定期统计、归档。 2建立部门退休人员档案,包括退休人员的基本情况、家庭住址、技术专长等。3对退休人员实行动态管理,随时登记并统计退休人员情况。 事业单位最新退休制度[篇2] 为健全和完善公司退休人员的管理,鼓励员工长期服务于公司,维护退休员工权益,体现公司对员工的尊重和关爱,使之老有所养,安度晚年,现特制定退休管理制度。本退休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人员,非公司员工可参照执行。 一.退休条件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公司工作达到一定期限的一般员工,订有1年以内期间的雇用契约者除外。 (一)正常退休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办理退休: 男性员工:年龄满60周岁。 女性员工:普通岗位员工,年龄满50周岁;管理岗位者,年龄须年满55周岁。符合正常退休条件后,经上级主管领导认为需要延长

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办法

劳务派遣人员用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公司劳务派遣人员用工的管理,维护公司、劳务派遣公司和劳务派遣人员三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其配套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劳务派遣公司是指与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合法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含个体经济组织)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派遣人员是指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在我公司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劳务派遣人员。 第二章管理职责 公司对劳务派遣人员的管理,坚持“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和“合理规范使用、严格控制总量”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主管部门职责 人力资源部是公司劳务派遣人员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劳务派遣人员的宏观控制、政策制定和监督考核。 第五条其他部门职责 (一)各用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人员,必须依据“临时性、

辅助性、替代性”原则使用,并负责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具体管理。各用人单位的行政负责人为劳务派遣人员用工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二)安全监察部负责劳务派遣人员的安全培训及其考试考核,对考核合格人员发放上岗许可证,对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三)保卫部负责劳务派遣人员的相应注册登记、发放入厂证件、法制教育及有关的治安管理工作。 (四)总经理工作部负责劳务派遣人员使用的法律程序、劳务派遣协议、劳务外包协议的审查及相应的劳动争议处理等工作。 第六条为完成临时性、季节性的工作,或因生产急需而公司定员暂时不能调剂,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可以有条件使用临时用工(使用时间不超过半年)。 第七条标准工程项目(如:基建项目,机组设备大、小修等)定额范围之内的工作不得招用劳务派遣人员、临时用工。 第八条正常性的工作岗位和管理岗位不得使用劳务派遣人员。 第九条部门定员范围内的工作不得使用劳务派遣人员。 第十条劳务派遣人员的使用本着节约、效能的原则,实行专项审批许可制。

2010年最新退休年龄规定

2010年最新退休年龄规定,我国法定退休年龄是多少? 2010年10月2日 一、2010年最新退休年龄规定、中国法定退休年龄、国家法定退休年龄规定、国家退休年龄政策 1.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 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2.中国法定退休年龄规定: 从事井下、高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退休年龄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 3.国家退休年龄政策: 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二、国家退休年龄新规定、国家规定退休年龄、退休年龄最新规定、最新退休年龄政策65岁 干部退休年龄规定 1.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 2.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10年的; 3.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10年,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4.因工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工人退休年龄政策 1.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机关群众团体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2.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 3.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 4.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由医院证明,并经过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5.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三、北京退休年龄新规定、深圳退休年龄规定、我国法定退休年龄是多少 破产国有企业职工退休年龄规定 1.111个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破产国有企业职工(特殊工种退休、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人员退休除外),可提前5年退休。 2.资源枯竭型破产关闭企业职工,在享受111个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破产国有企业职工退休政策的同时,其符合特殊工种退休条件的人员,可再提前5年退休。 自谋职业者退休年龄是多少 1.劳动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提的通知:

零星用工管理办法

项目工地零星用工管理办法 为加强工地现场临时用工管理,使之规范化,根据本项目部实际 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1、项目部安质部管理人员、生产经理、项目经理有权临时调用劳 务协作方的人员和设备,其他部门未经安质部门同意不得调用劳务协 作方的人员和设备。劳务协作方不得无故拒绝配合项目管理人员的派 遣,对于不能给出合理解释恶意无故拒绝的被调用者,项目部将进行 严肃处理。 2、项目部管理人员在决定临时调用劳务协作方的人员或设备前, 应充分了解工地情况及临时工作的性质,在调用时应尽量做到合理调 配,避免发生窝工或待工(怠工)的现象。 3、所有临时人工零星杂工、机械设备零星杂工的安排,安排人都 必须有详细的记录。 4、所有零星用工安排人及时要求劳务协作方签认由项目部统一发 放协作方单位零星用工单(零星用工单见附页)。零星用工单以月为单位进行管理,零星用工单签署期为每月20-25日进行签署确认,逾期者项目部不予确认,零星用工单一式三份,项目部调用人留有原件,劳 务协作方、经营部留有复印件。 5、零星用工单按月管理,本着谁派工签字谁管理原则,以防混乱 不清。零星用工结算时,经确认后的零星用工劳务协作方不得以各种 理由进行增加零星用工。

6、项目部管理人员对零星用工数量权限签订的规定: (1)、安质部管理人员对每天安排零工日 10个以下的(含10个)有权自行签署; (2)、对每天安排10个零星工日以上的,由生产经理、项目经理 签订。 7、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在项目经理部。 8、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中铁六局北京铁建第41项目部 2012-2-13

零星用工派工单 劳务队伍名称:负责人:工程名称: 派工日期:年月日 序号工作项目及工作内容主要工作量 核定工 天 领导批准工天 数 1 2 3 4 5 6 合计: 领工员签字:生产经理:劳资人员:注:1、本表一式三份,安质部、分包单位、经营核算部各持一份;安质部留原件,分包单位、经营核算部留复印件; 2、本表作为零星用工结算凭证;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就不允许一次性交社保金吗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就不允许一次性交社保金吗? 由政府主导的社会保险机制关联着国人的切身利益而备受关注。社保也是有效缓解我国人口老龄化现象的重要措施,更是每个国民应该拥有的正常参保权利。因此,社保政策能否尽可能的做到公平、合理的落实执行是对社会制度公正的检验。合理、公正的社保制度将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改善政府的形象,增强国家的凝聚力;反之则否。 那么,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就不允许一次性交社保金吗?这涉及到一支庞大的“劳动大军”!究竟他们是些什么人?是什么理由不允许参保?他们又有什么感受?带着这些问题,笔者专程走访了多方面的“超龄劳动者”,让事实回答目前社保制度的“圆与缺”。 从农村来到城市工作了几十年却不让参保 案例一:黄先生,65周岁。 1952年出生的黄先生是广东韶关户籍,目前是广州某电子厂的技师,讲到买社保,黄先生说,一直都想买社保,但没有条件啊…… 据了解,黄先生早在上个世纪80年代已经来到广州工作,做过建筑工、装修工、电工等,到了2010年进入现在的电子厂工作,并接受了专门的职业培训,当上了技师。黄先生说,以前做的都是“散工”,谁帮你买社保?后来到了电子厂工作,但由于是私营企业,一直也没有买过社保,到了2017年,黄先生已经是个超龄劳动者,这时,公司想帮黄先生办理一次性缴交社保金,按黄先生在电子厂的工龄补款,余款则由黄先生个人负责。然而,申请后却是一直找不到黄先生的“社保号”。 社保部门反馈的消息:1、已经超过了法定退休年龄。2、从来没有缴交过社保金。因此,不符合办理一次性缴纳社保金的要求。 对比案例:与黄先生同一单位工作的吴先生,56周岁,广东茂名户籍,因

为没有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经过公司申请则顺利的办理了社保手续。 黄先生自述:已经在广州工作了几十年,也曾经在国营单位工作过,但不是“编制人员”,单位不予办理社保。后来在这家电子厂工作时间比较长,现在公司要帮我买社保,政府又不让买。 据了解,有社保局的人员建议黄先生到劳动部门投诉这家电子厂,是因为这个单位当初没有为他买社保,以致于现在超过了买社保的年龄。但黄先生则认为,现在公司已经想帮自己买社保了,是政府不让买。再说,一个普通劳动者有那么多精力去打官司吗?这样做对促进社会和谐有帮助吗? 相关评述:黄先生的案例有一定的代表性,无论他是否属于国营编制人员,还是以其他的方式参与工作,都是合法的工作,已经为社会建设付出了几十年劳动,现在只是超过了法定退休年龄就不让买社保,这种逻辑究竟通不通? 买社保是不想被边缘化,而并不是打算占便宜案例二:梁先生,64周岁。 出生于1953年的梁先生是广东云浮户籍,他的经历与上例的黄先生近似,也是在广州工作了几十年。梁先生于2014年受聘于广州某网吧任职门卫兼电工。这个单位于2017年打算帮梁先生办理一次性补交买社保金,并负责承担在该单位实际工作4年工龄的社保款,余款由梁先生本人自负。但是因为从来未有买过社保,现在又超过了法定的退休年龄,而且社保部门还明确讲到,之前从未交过社保金,现在根本不存在“补交”,因此,不能办理一次性补交社保。 对于梁先生这种情况,不少人认为,就算准许他一次性交社保金,但在该单位只有4年工龄,而大部分款项需要自己承担,像他这个年龄似乎不划算。 梁先生自述:划不划算的确不好说,虽然谁也不知道自己还能活多久,但不让参保心里总觉得不踏实,超过了退休年龄似乎就被社会边缘化,连社保政府都不让买…… 相关评述:如果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实施一次性缴交社保金,会不会让国家社保基金增加压力呢?对此,笔者经过多方了解,答案是不会增加社保基金的压力,因为一次性交付一大笔钱,对社保基金不仅没有压力,反而有一定的缓解作用。 老板气壮如牛:政府不让你参保与我何干! 案例三:彭女士,57周岁。 彭女士,1960年出生,广东清远户籍,于2008年入职于广州某某元件厂当清洁工兼煮饭,这一干已是10年了。对于社保的事,彭女士的儿女经多次与厂领导交涉后,该厂于2017年为彭女士申请一次性缴交社保金,但因从来未交过

各类单位员工法定退休年龄有关规定

各类单位员工法定退休年龄有关规定 核心内容:2012年7月,人力资源和部社会保障研究所所长何平提出,我国应逐步延长退休年龄,建议到2045年不论男女,退休年龄均为65岁。本文由劳动为你整理各类单位员工法定退休年龄有关规定。 【阅读导航】 (一)各类单位员工法定退休年龄有关规定 (二)提前退休年龄 (三)其他规定

(四)国外提高退休年龄的示例 【正文】 法定退休年龄是指1978年5月2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原则批准,现在仍然有效的《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文件所规定的退休年龄。 (一)各类单位员工法定退休年龄有关规定 1、干部 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

(1)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的; (2)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3)因工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2、工人 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机关群众团体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1)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满十年的;

(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3)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由医院证明,并经过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4)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3、破产国有企业职工 111个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破产国有企业职工(特殊工种退休、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人员退休除外),可提前5年退休。

公司劳动用工管理制度

公司劳动用工管理制度 一、总则 1、为规范公司和员工的行为,维护公司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及其配 套法律、规章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2、本规章制度使用于公司和全体员工,对特殊职位的员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员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 利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工作任务、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4、公司负有支付员工劳动报酬、为员工提供劳动和生活条件、保护员工合法劳动权 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权、工资奖金分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 二、员工招用与培训教育 5、员工应聘公司职位时,一般应当年满18周岁,并持有居民身份证,必须是本人 的真实证件,不得借用或伪造证件欺骗公司。 6、员工应聘公司职位时,必须是与其他用人单位合法解除或终止了劳动关系,必须 如实正确填写《应聘人员登记表》,不得填写任何虚假内容。 7、公司加强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根据员工素质和岗前要求,实行职前培训、职业教 育或在岗培训教育,培训员工的职业自豪感和职业道德意识。

8、公司选送员工脱产培训涉及有关事项,由劳动合同或培训协议另行约定。 三、劳动合同管理 9、公司招用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自员工录用之日起15日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 合同由双方各持一份,报劳动部门备案一份。 10、劳动合同必须经员工本人、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方能生效。 11、公司对新录用的员工实行试用期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设定试用期:合同期限不满6个月的,不设定试用期;合同期限满6个月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超过30天;合同期限满一年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超过90天;合同期限满三年以上的,试用期不超过6个月。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中,并算作本公司的工作期限。 12、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法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按本规定第22条支付);由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尝金。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变更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劳动报酬、违约责任等。 13、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提供与录用相关的虚假的证书或者劳动关系状况证明的; (3)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公司依法制定并公示工作制度的; (4)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2017年法定退休年龄规定细则

2017年法定退休年龄最新规定细则 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是依据现在仍然有效的《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文件所规定的退休年龄,若2016年未出台新政策,则2016年法定退休年龄最新规定也依照此标准。 目前中国的法定退休年龄依据的是1978年5月2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原则批准,现仍然有效的《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文件所规定的退休年龄。 退休年龄最新规定2016文件规定内容: 一、干部 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的(二)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三)因工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二、工人 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机关群众团体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由医院证明,并经过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三、破产国有企业职工 111个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破产国有企业职工(特殊工种退休、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人员退休除外),可提前5年退休。 资源枯竭型破产关闭企业职工,在享受111个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破产国有企业职工退休政策的同时,其符合特殊工种退休条件的人员,可再提前5年退休。 四、自谋职业者 《劳动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20号):城镇个体工商户等自谋职业者、农民合同制工人以及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人员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周年的,可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 五、提前退休年龄

2020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最新规定

2020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最新规定 一、干部 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的; (二)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三)因工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二、工人 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机关群众团体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由医院证明,并经过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三、破产国有企业职工 111个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破产国有企业职工(特殊工种退休、 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人员退休除外),可提前5年退休。

资源枯竭型破产关闭企业职工,在享受111个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破产国有企业职工退休政策的同时,其符合特殊工种退休条件的人员,可再提前5年退休。 四、自谋职业者 新劳动法下关于企业职工退休年龄的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1)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种的职工,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3)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的,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 国情现状 根据第二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我国是全球唯一的老年人口过亿的国家,2010年我国60岁以上老年人已经达到1.78亿,占全球老年人口的23.6%。这意味着全球1/4的老龄人口集中在中国。 中国社科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主任郑秉文表示,老龄化意味着人口老年负担系数不断提高,也同时意味着劳动投入的减少。郑秉文介绍,我国劳动年龄人口总量将从2010年的9.7亿减少到2050年的8.7亿。其中减少的拐点将发生在2015年,届时将从9.98亿的峰值开始逐年下滑,年均减少366万。

临时用工管理办法

临时用工管理办法(修订) 为规范公司临时用工管理,调动临工工作激情,更好地服务生产经营建设,特制定本临时用工管理办法(修订)。 一、用工原则 本办法中的临工,就是指根据需要公司弥补正式员工不足而聘用的非劳务派遣性质的用工人员。 临工坚持从生产经营实际出发,从严控制,公开公平,择优聘用的原则。 二、用工条件 ㈠品行端正,遵纪守法,无违法犯罪与严重违纪行为; ㈡爱岗敬业,吃苦耐劳,乐于奉献; ㈢具有与所聘岗位相适应的文化知识与职业技能; ㈣身体健康,男18周岁以上,55周岁以下;女18周岁以上,45周岁以下(公司退休返聘人员除外)。 三、聘用程序 临工的招录由人文处统一组织实施,临时用工招聘必须在公司定员的范围内进行,不得超定员招用临工。 ㈠人文处在对公司人力资源状况与人力资源发展规划进行详细分析的基础上,提出面向社会进行临工招聘的意见与计划,报经分管人文处的领导批审核并提交总经理审定后组织实施。 ㈡组织实施流程。 1、人文处发布招聘信息,多种渠道收集应聘者材料;

2、人文处对收集到的应聘者资料进行汇总、整理,并根据要求进行初次筛选,对符合条件者通过电话等方式发出面试通知; 3、由人文处负责组织面试,对应聘者的能力、素质、个人品格进行综合考察,根据招聘结果提出建议聘用人员名单报文化总监及总经理同意后实施。 ㈢被录用人员报到时应提交下述资料: 1、近期一寸免冠照片2张 2、近期体检表 3、身份证复印件 4、其她资料证明 5、体检资料 ㈣被录用人员在报到后公司组织对其岗前培训,岗前培训分公司、车间、班组三级组织实施。 ㈤公司在录用人员报到试用一个月后,与考核合格者签订聘用协议。 四、考核管理及薪资待遇 ㈠被录用者一律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原则上为1个月(试用期包含在聘用协议期限内)。试用期期满后,由人文处与用工单位对其进行工作质量、工作效能、工作纪律、执行规章、职业道德等方面进行综合考核。 ㈡考核为不合格者,公司不与试用者签订聘用协议,并作辞退处理;考核为合格者,建立正式聘用关系,聘用协议逐年签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精)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 险条例》请示的答复 ((2010行他字第10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报送的《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你院的倾向性意见。即: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此复。 二0一0年三月十七日 附: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 农民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请示 (鲁高法函[2009]31号 最高人民法院: 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办理垦利县人民法院报送请示的原告李克英诉被告垦利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中,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形成不同意见,就有关问题向我院请示。我院研究后认为,相关法律适用问题涉及面广,各地规定不一致,特向你院请示。 一、案件的由来

原告李克英之夫许长峰系利津县明集乡玉皇庙村农民,1942年9月15日出生。许长峰自2008年6月2日至2008年9月29日在东营市龙翔石业有限责任公司从事门卫工作。2008年9月29日19时左右,许长峰由北向南推人力三轮车过公路时,与一机动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许长峰死亡。原告李克英于2008年12月30日向被告垦利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报许长峰工伤认定申请,被告垦利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009年1月5日以受害者许长峰于 1942年9月出生,至受伤之日时年龄已经超过60周岁为由,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以及《山东省工伤认定工作规程》之规定作出[2008]NO.6-02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对申请人的申请决定不予受理。李克英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东营中院对案件处理的不同意见 多数人意见: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应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的调整范围,对其发生的损害赔偿争议,可通过民事诉讼等方式解决。理由是:对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又受聘到新工作单位工作,在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争议焦点在于,该类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法》所规定的劳动关系。如构成劳动关系,则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反之,则不应适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1999年3月9日发布了《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1999]8号,通知指出: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本案当事人许长峰发生事故时年龄已达到66周岁,不管其身份是农民抑或离退休人员,均属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其与现工作单位之间已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调整的范围。同样也不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进行调整。 少数人意见: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与现用人单位间可以形成劳动关系, 因工受伤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理由是: 我国《劳动法》只有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仍然从事劳动的人员,法律未作禁止性规定。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

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规定[宝典]

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规定[宝典] 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规定 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现行的法定退休年龄是男60岁、女干部55岁、女工人50岁。因为有“法定”两字,人们往往以为是《劳动法》规定的,其实不是。《劳动法》里并没有关于退休年龄的规定,退休年龄是由国务院颁发的行政性法规所规定的。比如:《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退职、病假期间待遇等暂行办法和计算工作年限暂行规定的命令》(1955年)、《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1957年)、《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1978年),等等。 法定的退休年龄是指1978年5月2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原则批准,现在仍然有效的《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文件所规定的退休年龄。 坚决按照国家法定的退休年龄办理职工退休、退职,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和劳动权利的根本保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10号文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1999年3月9日发布了《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通知指出: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从事井下、高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退休年龄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一、退休年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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