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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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根据2006年10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我行按照规定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具体条款如下:

第一条客户身份识别,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者为客户提供金融服务时,针对具有不同洗钱或恐怖融资风险特征的客户,采取相应措施,确认客户的真实身份,了解和关注客户的职业情况或经营背景、交易目的、交易性质以及资金来源、资金用途、实际收益等。

第二条我行员工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应当做到:

(一)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者为客户提供规定金额以上的现金汇款、现钞兑换、票据兑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务时,应当要求客户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

(二)客户由他人代理办理业务的,应当同时对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

(三)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四)禁止为身份不明的客户提供服务或者与其进行交易,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或者假名账户。

(五)在与客户的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应当采取持续的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对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或者完整性有疑问的,应当重新识别客户身份。

(六)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识别过程中获取的客户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在与任何单位和个人建立业务关系或者要求为其提供一次性金融服务时,都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七)如需通过第三方识别客户身份的,应当确保第三方已经采取符合本法要求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第三方未采取符合本法要求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的,由本行承担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责任。

(八)进行客户身份识别,认为必要时,可以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核实客户的有关身份信息。

第三条我行员工在进行客户身份识别时,可以依法采取一种或多种身份识别措施,以合理确信知道客户的真实身份,以及真实的交易性质和目的:

(一)核对客户出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二)要求客户补充其他身份资料或者身份证明文件;

(三)回访客户或实地查访;

(四)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实;

(五)要求客户完整填写业务合同、单据或凭证;

(六)寄送商业信函或发送电子邮件;

(七)电话联系;

(八)关注和分析客户的资金交易情况;

(九)与已知的犯罪分子或恐怖组织、个人名单进行比对;

(十)其它可依法采取的措施。

第四条对下列情形,我行员工应采取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

(一)对于高风险客户或者高风险账户持有人,我行员工应当了解其资金来源、资金用途、经济状况或者经营状况等信息,加强对其金融交易活动的监测分析;

(二)客户先前提交的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的,客户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我

行员工应中止为客户办理业务。

第五条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客户身份识别工作如与其他系统内规定出现矛盾,以该办法为准执行。

第六条本制度由xx支行反洗钱领导组负责解释、修改,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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